Contract
码头操作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码头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下述主体均可视为共同被保险人:
(1) 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2) 其他在保险单列明的相关公司。
第二章 责任范围、责任免除及责任限额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
一、对客户货物的责任
1. 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造成下列货物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1)货物;
(2)客户的财产,包括船舶及其他运送工具等。
2.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根据被保险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保险人在无过失与疏忽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因客户申报的价值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
(2) 属于预定违约金的损失;
(3)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 贵重货物
(1)本条款还对因下列贵重物品的损失所引起的责任予以承保:
• 金锭
• 宝石/钻石/贵重金属
• 现金/债券
• 贵重艺术品
• 纯种马
• 电脑/手握式电子产品/手机(及相关的电子部件)
4.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二、错误与疏忽及延误责任
1.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疏忽造成的货物错误、遗漏及错误投递,未及时交付货物而使客户带来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2)在处置货物或客户的设备、船舶或运送工具方面的延误所应负的责任。
2.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依据与客户所签合同而承担的额外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为此而产生的营运损失;
(3)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3. 故意的行为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是故意的,可减少赔偿额或拒绝赔偿。
4.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三、 对第三者的责任
1. 保险责任
(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2)对第三者的死亡、受伤所承担的责任;
(3)被保险人的客户对其的第三者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下列情况的合约而产生的:
• 被保险人的客户所租用的设备或销售该设备的合约;
• 被保险人及其承包商或合作人签订的合约;
(4)被保险人由于其与承包商或合作人所签订的合约所产生的对承包商或合作人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5)共同被保险人之间一方造成另一方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或人员的死亡、受伤时,届时另一方应被视作为第三者。
2.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被保险人雇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
(7)被保险人出租给其他人的设备方面所引起的责任—但租给被保险人的客户、承包商或合作人,以供在该共同服务项目中使用的设备不在此列;
(8) 由其他人使用的经被保险人允许的搬运设备方面的责任—但允许被保险人的承
包商或合作人以供在该共同服务项目中使用的搬运设备不在此列;
(9) 被保险人作为土地的地主或租用人所负有的责任,该土地不在被承保的地块上;
(10) 被保险人的装卸设备移位带来的责任—在同一码头、港口或仓库移位不在此列;
(11) 被保险人对雇员死亡、伤残或疾病作为其雇主所负有的责任或在雇主责任保险下承保的责任。
3.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四、关税责任
1.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由于下述情况引起的关税、类似财政费用:
• 货物和客户的财产的进出口及运输;
2. 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涉及被保险人有关费率、竞争或企业结构的规定所产生的责任;
(2)被保险人员工拥有、租用或驾驶有牌照车辆而产生的责任;
(3)被保险人向他人提供海关票据或海关保证而带来的责任。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3.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五、特别费用
1.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为减少索赔金额而产生的费用;
(2)调查与抗辩费用:
本保险项下的索赔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及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该索赔中的利益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与检验费等);
(3)处理的费用:
被保险人为处置涉案财物而增加的费用;
(4)检疫与消毒的费用(包括:熏蒸)—— 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检疫消毒不在此例;
2.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3. 免赔额
(1)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2)---1.(4)无免赔额
第三章 保 险 期 间
第四条 除另外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四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或
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 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客户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
清单、事故原因证明、付款凭证,必要时要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
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五章 赔 偿 处 理
第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第一条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客户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第二条 仲裁机构裁决;
第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条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
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争 议 处 理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x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七章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一条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将在赔偿限额达到保险责任的限额时终止。
码头操作责任险定义
事故
是指从一起事件中所产生或直接由该事件所引起的各种单项的损失或损坏。
当局
• 任何中央的或地方的政府或相应的政府办事机构
• 任何有权制订或发布有关下列事物的规则或命令的部门或人员
• 对任何港口的管理
• 任何货物的进口、出口或运输
• 安全生产
• 移民
• 税收
• 环保
货物
指从一地运往他地的商品、货物,包括任何用以或准备用以包装或保护货物的任何东西。
运输设备
指任何集装箱、车辆底盘、拖板车、铁路车卡(不具有动力装置的)等运输设备的任何东西。
运送工具
指任何用以或准备用以运输货物的船舶、车辆或铁路车皮。
客户
指被保险人向其直接地或通过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及合作人向其提供已投保的服务项目的任何人。
已保险的地点
指被保险人提供任何已投保的服务项目的地点,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这个地点已包括在被保险人的已投保的明细表内。
保险金额
指经保险人同意的、在已保险的项目发生全损时予以赔付的数额。
贵重首饰
由宝石或贵重金属制成的首饰。
贵重金属
黄金、钯、白金、白银与由贵重金属制成或镀饰的物件。
宝石
钻石、翡翠、xxx、红宝石——已制成贵重首饰的除外。
船舶
指在水上、水下、水中、水面上航行的小艇(不论是否有动力)、气垫船及任何其它船或结构。
第三者
除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同一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人。
保险年度
指每年从保险单上所示的日期开始的一年期间。
承包商及合作人
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实施或开展对本保险项目服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指保险公司。
保险费
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项下所能提供的最高赔偿金额。
免赔额
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