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7927019982021201
合同统一编号: 11N7927019982021201
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自来水配套工程
承 包 合 同
发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社区党建服务中心
承包单位:xx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1-08-25
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社区党建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xx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海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现就施工承包项目实施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自来水配套工程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
工程内容:本项目为浦江镇杜行派🎧所新址修缮工程—自来水配套项目,包含生活水泵房设备安装调试、室外生活及消防排管、新旧管链接工程、市政道路修复、水表安装、工程验收和通水工作,以及相关管线管理部门协调协同作业工作。包括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水质化验费、输配水管理费、水量补偿费、竣工档案编制费等费用及自来水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收取的其它费用。
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全部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工程款,并有权要求乙方赔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
工 期: 天。三、 合同文件构成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6)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四、合同价款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暂定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xxx仟叁佰捌拾
柒元整(人民币)(小写):2769387 元
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费用,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已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投标人为完成该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可能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
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审价时不再变更。工程量按实结算,但总价上限闭口,决算报审价
不得高于中标价。
2、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综合单价以本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已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规费、保险等费用,并已考虑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因素涉及的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因工程范围或工程规模变化、设计变更、经招标人确认的合理签证、竣工图工程数量与招标工程数量差异而调整合同总价的,则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增减数量、新增项目数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规定、沪建市管〔2019〕24 号文规定,调整工程量以甲方审定的合格工程量为准,由甲方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3、因变更等原因产生新的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取定原则如下:
(1) 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
(2) 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类似的工作,则上述价格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成为该项工作的价格基础;
(3) 当工作不属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工程量清单内无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新增综合单价中人、材、机的消耗量、单价和费率的取定顺序为:
1)定额根据工程内容选用《上海市城市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16)》及规定、沪建市管〔2019〕24 号文规定;
2)单价首选投标文件内的综合单价,投标文件内无类似单价的,根据工程性质信息价依次采用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信息价内没有相关单价,则参照实施期间的市场价格,采用信息价或市场价均按相应价格按投标下浮率下浮。
3)上述项目的数量及单价须经甲方委托的投资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后作为最终结算依
据。
五、付款方式
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根据计划在对应的工程实施前一周内支付对应项目合总价(中标价扣除指定金额)的 30%的预付款;内装管及水泵房施工完毕、签订供用水合同后付款到 60%;经竣工验收合格通水后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0%;审价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格的 95%;剩余 5%尾款,于工程质保期两年后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安排付款。
六、质量标准
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质量标准: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记载的服务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以满足其使用功能,并征得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认可。
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质量不满足标准罚合同价的 3%,同时,应
予返修,直至质量合格为止,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验收,验收合格的,
签发验收合格证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之日为竣工日。如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通知
乙方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通知甲方验收,甲方重新验收合格的,乙方重新通知甲方
验收之日为竣工日。因xxxx导致工期顺延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七、工期
1.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不能按期完工的,应事先约定顺延工期。
2.因乙方原因,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过首次验收、履行交付义务的(除不可抗力和丙方原因、甲方认可的非乙方主观原因外),未按约定期限完工的项目,每逾期竣工一天,按本工程最终审定价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按日累计,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最终审定价的 20%。
3.因市政停电、停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 8 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工期相
应顺延,但以通知为凭证。八、安全管理及xx施工
1、乙方应对其所属人员及雇佣人员、机械设备全面负责管理,加强安全教育,遵守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当地劳动、公安、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和措施,办妥有关作业手续,作业人员必须按
规定持证上岗。
2、乙方必须做到xx施工,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及废旧物资,设立必要的标志、标牌及宣传、告示牌等,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必须对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及环境做好保护工作,在施工前做好详细的调查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管线、环境破坏,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发生在乙方施工范围、工作内容、生活范围的安全事故,所有事故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能及时解决的,则甲方有权代为处理并垫付相关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最终承担,且乙方同意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应当做好工作人员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工伤保险,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如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对外媒体曝光事件,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及善后事宜,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次 5 万元的赔偿金。
九、甲方责任
1、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委托甲方的代表负责实施。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协
调安排。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怠于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
3、应协助乙方做好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4、按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付款进度及时付款。十、乙方责任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许可和批准手续(包括安监、市容、消防、卫生等),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为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直至甲方满意。施工污水须经场内处理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所有污水的排放须符合施工现场当地或上海市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
规定;
(7)按〔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乙方施工管理及配合包括(且不限于):质量、进度、资料、验收、协调、现场安全、xx治安等工作。另外所提供的设施和运输工
具必须是安全地、运转有效地。甲方不另行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乙方负责在承包范围内各系统综合管线施工前协调并解决管线施工矛盾。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各系统综合管线互相串位、碰撞等,造成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垂直运输吊装机械的管理,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各项工程交叉施工的垂直运输吊装计划及施工措施方案。如因乙方垂直运输吊装计划及施工措施方案不合理,或乙方对垂直运输吊装机械管理不力,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拆除外墙脚手架的时间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甲方确认的计划拆除。乙方未按计划擅自拆除脚手架,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组织进场施工;编制施工进度;处理施工技术问题;
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施工现场标准化xx管理及产品保护;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管理;联络与施工相关的政府部门,落实政府部门的法令、规定;满足甲方在承包范围内的合理要求;施工技术、质量等资料文件的收集汇编;施工影像资料的收集汇编;竣工图纸的编制及审核;协调、配合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工作;编制施工总结及工程
使用说明;交付使用后的工程质量回访及保修保养;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 7 天内向甲方提交该项工程施工管理大纲;定期组织、安排工程协调会议等。
(13)乙方须对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范围内施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归责于乙方以外的责任人及情况除外)。
(14)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甲方对任何人的意外或伤亡,无论该人是否受雇于乙方,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赔、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乙方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并缴纳有关的保险等相关费用。
(15)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一、本工程甲方委派 为联系人,乙方委派 为联系人。十二、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甲
方逾期支付款项的,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延期违约金标准高于本约定,以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为准)。
4、乙方未一次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工程总价 3%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任一情形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的程度,要求乙方支付 1 万至 10 万元的违约金。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任意一种情形的,经甲方通知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甲方均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中🎧现乙方实施不了或得不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另行指定施工单位实施,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确认合同履约完并经甲xxx工程款后失效。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机构管理员 授权代理人:xxx地址:xxxx 000 x 地址:
签订日期:2021-08-25
附件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 包 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社区党建服务中心承 包 人(全称):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发包人将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自来水配套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
3.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⑴ 工程项目应由发包人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⑵ 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
工。
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托有关人员🎧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
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
6. 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发包人指
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
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察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总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的隐患,承包人必须按期限整改。对发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承包人有要求发包人整改的权利,发包人应该认真整改。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发包人、承包人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
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 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总承包人自备。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方应保证借🎧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
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
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 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
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
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 承包人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发包人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 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一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总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 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
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 其他未尽事宜:无。
21. 本协议订立的各项规定使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本协议作为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自来水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在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协单位双方认为必要可送区
(县)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备案。施工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2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xx)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二、xx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社区党建服务中心承 包 人(全称):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
—自来水配套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1.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师生工作生活,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2. 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总承包人牵头,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开展指导、检查等工作,创建活动的实
施由承包人负责。
3. 承包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⑴ 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作业人员应佩带胸卡上岗。
⑵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⑶ 施工车辆进🎧校区必须遵守限速、限高、限重等相关规定,因工程需要,施工车辆进🎧非施工区域或夜间经过校区,必须提前向发包人报批。
⑷ 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⑸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非发包人指定场地。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⑹ 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⑺ 如需夜间(22:00 以后)作业,承包人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如未办理有关手
续造成恶劣后果或被举报处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次赔偿人民币 1000-5000 元,具体赔偿金额由发包人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
4. 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不养狗、猫等动物,不养鸡、鸭等家禽;搞好饮食卫生,杜绝食物中毒。
5. 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次赔偿人民币 1000-5000 元,具体赔偿金额由发包人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同时,发包人可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如承包人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次赔偿 5000-20000 元,具体赔偿金额由发包人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
6. 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赔偿金及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从
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7. 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 本协议作为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自来水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在施
工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三、治安、防火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社区党建服务中心承 包 人(全称):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⑵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⑶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每次赔偿人民币 500-1000 元,具体赔偿金额由发包人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
⑷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的是指:
①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② 未严格控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③ 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
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➃ 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暖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⑸ 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要求承包人每次赔偿人民币 2000-50000 元,具体赔偿金额由发包人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
⑹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赔偿要求,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总承包人认可。赔偿款从尚未支付的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⑺ 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⑴ 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⑵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⑶ 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消防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⑷ 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⑸ 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3. 其他
⑴ 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⑴ 本协议作为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电力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在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总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四、廉洁协议
发 包 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社区党建服务中心承 包 人(全称):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3. 发包人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等提供方便。
6.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 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8. 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 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10.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11. 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领导或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总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12.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
缴。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13. 本廉洁协议作为杜行派🎧所新址装修工程—电力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