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专户监管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融入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如有): 授权代表人(如有): 专用证券资金账户资金账号:
乙方(融出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000000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并已签署了(或拟签署)《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统称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文件”。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为监督甲方合法合规使用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甲方在丙方开立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监管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即为《业务协议》中的“专用账户”。甲乙丙三方就该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一、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上述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甲乙双方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或拟归还资金,不得违规用作其他用途。
三、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存放与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融入资金或拟归还资金。
四、本协议签订时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是正常状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项下不得有冻结、查封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 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开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或拟归还资金。
二、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与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应建立三方存管关系。
三、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不得下挂证券账户,除专门用于存放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或拟归还资金外,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及其它用途。
四、甲方授权乙方:当甲乙双方完成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的日终,乙方将相应初始交易融入资金净额从申报初始交易对应的资金账户划入甲方专用证券资金账户。购回交易或利息支付时,甲方应将足额资金存入甲方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乙方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若该账户中资金不足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证券资金账户,由此带来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涉及上述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第三条 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授权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丙方企业版网上银行或其他丙方可实现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查询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主要包括:
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名、账号、开户证照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以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主体的一致性。
2、包含转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账户流水和对账单。
3、账户余额。
4、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挂失、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信息。
乙方可以查询、下载、打印和保存该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授权丙方通过丙方企业版网上银行或其他丙方可实现的方式至少每季度或不定期向乙方提供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主要包括:
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名、账号、开户证照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以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主体的一致性。
2、包含转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账户流水和对账单。
3、账户余额。
4、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挂失、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信息。
丙方可以为乙方提供查询、下载、打印等功能。
三、此次资金监管服务的三方业务类型xxxx( ):
(x)xx:xxxxx方的授权有效期按以下( )约定执行。 1、授权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长期有效。
(二)解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定于 年 月 _日终止本协议及相应授权。
(三)协议展期: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原授权有效期为 年 _月 日至 年 _月 日,经各方平等协商,现将授权截止日期调整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须持丙方认可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专户监管服务三方协议》和丙方要求的其他业务申请资料至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其他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以下情况丙方有权拒绝办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丙方要求的;
2、甲方身份信息与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一致的;
3、其他丙方认为可能损害客户利益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
五、甲方如需解除对乙方和丙方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授权或对授权进行展期,
须持加盖甲乙双方印章的本协议(勾选“解约”或“协议展期”)和丙方要求的其他业务申请材料至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其他丙方认可的方式办理。以下情况丙方有权拒绝办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丙方要求的;
2、甲方身份信息与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一致的;
3、其他丙方认为可能损害客户利益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六、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在解除授权关系前,甲方不得销户。
七、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授权有效期需覆盖甲乙双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文件期限,乙方对甲方《交易协议书》进行展期的,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授权有效期也相应进行展期。
第四条 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存放于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融入资金。
2、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授权不影响甲方自身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查询和转账等原有权限。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使用存放于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股票质押融入资金时,须履行《业务协议》约定的用途,不得将上述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同时,融入资金不得有以下用途:
(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名录,或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2)进行新股申购;
(3)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2、授权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查询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
3、授权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提供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
4、按照乙丙双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5、丙方因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而向甲方查询甲乙双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资料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6、购回交易或利息支付时,甲方应将足额资金存入甲方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当甲乙双方完成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的日终,乙方将相应初始交易融入资金净额从初始交易对应的资金账户划入甲方专用证券资金账户;购回交易或利息支付时,乙方从甲方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若该账户中资金不足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证券资金账户,由此带来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2、根据甲方授权,查询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
3、对甲方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发现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汇出资金与《业务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不匹配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要求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甲方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仅用于与其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资金监管所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履行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不相关方。因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除外。
2、丙方因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而向甲方查询甲乙双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资料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的权利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丙方业务规则管理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按照本协议约定管理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如甲方所持协议不符合丙方要求,丙方有权拒绝办理。
3、如甲方和乙方的要求超出本协议规定,丙方有权拒绝办理。
4、丙方因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或因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向甲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情况时,甲乙方应予以配合。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丙方的义务
1、根据甲方授权为乙方提供查询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等服务,并通过丙方企业版网上银行或其他丙方可实现的方式至少每季度或不定期向乙方提供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
2、为甲乙双方提供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和解除等服务。
3、为乙方提供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挂失、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信息。
4、丙方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甲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乙方。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系统故障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丙方仅可能提供部分服务乃至停止提供服务时,丙方不构成违约,甲乙双方应予以谅解。
二、丙方仅为甲乙双方提供账户信息的结算、查询、下载等权限,如甲方资金使用用途不符合甲乙双方《业务协议》的约定,丙方不构成违约。
三、当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甲方或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时,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四、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及《业务协议》等合同文件的约定,甲方同意在其未改正违约行为且获得乙方认可之前,授权丙方根据乙方要求限制其专用银行结算
账户的资金划转。
五、如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则甲方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3 个交易日内在乙方指定的银行开立其他新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新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中存入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中金额相同的款项,且甲方有义务与乙方及新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重新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专户监管服务三方协议》。如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_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生效、终止与其他
一、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丙方各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法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业务章;
3、丙方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二、本协议有效期与授权有效期一致。
(本页为合同编号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专户监管服务三方协议》签署页)
甲方: | ||
自然人(签字): | 法人(xx): | |
日期: 年 月 | 日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