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combo卡持卡人如因本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或其他信用不良之事由,致遭玉山銀行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時,在玉山銀行與勞工保險局之契約屆滿前或信用卡有效期間 屆滿前,將不影響持卡人查詢其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資料之功能。
﹙本約定條款與信用卡同時寄送,為確保您的使用權益,請詳閱約定條款,若對於約定條款有異議時,請於收到信用卡7日內將卡片截斷並掛號寄回本行。﹚
申請人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銀行)間因申請持用信用卡事宜,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定義如下:
一、「持卡人」:指經玉山銀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
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四、「信用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玉山銀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
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及本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所載各項費用與違約金等其他應繳款項。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起息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當期消費帳款、當期預借現金金額、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國外交易服務費、退回溢繳帳款作業費、卡片補/換發製卡費、國外緊急替代卡手續費、清償證明手續費、帳單補發手續費、國際組織仲裁處理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及違約金。
七、「入帳日」:指玉山銀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
八、「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或外國銀行為收單行之特約商店持卡消費後,由玉山銀行或玉山銀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之日。
九、「結帳日」:係指玉山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但結帳日如遇例假日,玉山銀行得以前一營業日為結帳日。
十、「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 十一、「帳單」:指玉山銀行交付持卡人之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
第二條 (申請)
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玉山銀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持卡人留存於玉山銀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即通知玉山銀行。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玉山銀行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持卡人之經濟來源(含平均月收入及財力證明)或舉債情形(含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總額度、總餘額)如有變動,足以降低原先玉山銀行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或逾越法令限制時,持卡人應依玉山銀行之要求,提供經玉山銀行認可之財力資料,以證明其對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
第三條 (附卡持卡人)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玉山銀行同意,為正卡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申請核發附卡。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規定清償時,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 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玉山銀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玉山銀行停止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正卡信用卡契約被終止或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附卡亦應隨之停止使用、契約終止或解除。
第四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玉山銀行僅得於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玉山銀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玉山銀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受玉山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規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玉山銀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玉山銀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
受玉山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權利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玉山銀行及受玉山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提供玉山銀行之相關資料,如遭玉山銀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向玉山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玉山銀行應即提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玉山銀行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之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玉山銀行將以持卡人所留存於玉山銀行之行動電話號碼(包含最後通知之資料)作為信用卡電子交易(包含申請服務)之身分驗證程序時,發送簡訊認證密碼之行動電話號碼。
第五條 (信用額度)
玉山銀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並得隨時主動調整之,惟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
持卡人得要求玉山銀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玉山銀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玉山銀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玉山銀行不得拒絕。
前二項信用額度調整,若原徵有保證人者,除調高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外,應於調整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自動提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如玉山銀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保證人身分,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失,負擔相關損失責任。
持卡人不得超過玉山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超過部分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為顧及持卡人之用卡便利性及快速即時性,如持卡人信用狀況良好,將由玉山銀行超額授權,或於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收單機構授權作業處理過程中,發生網路連線等異常狀況,則會由信用卡國際組織或收單機構代替玉山銀行授權同意該筆刷卡交易,而不透過玉山銀行檢核剩餘額度而發生超額之情形,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之帳款應一次清償完畢。使用信用卡分期須於原信用額度可用餘額內刷卡消費,若分期消費超
逾原信用額度可用餘額,將自動取消分期並改為一次入帳。
第六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玉山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玉山銀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玉山銀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進行其他交易或信用卡開卡,就交易密碼、開卡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使用信用卡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玉山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勞動保障combo卡持卡人如因本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或其他信用不良之事由,致遭玉山銀行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時,在玉山銀行與勞工保險局之契約屆滿前或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將不影響持卡人查詢其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資料之功能。
第七條 (年費)
信用卡申請人於玉山銀行核發信用卡後,除經玉山銀行同意免收或減收年 費外,應於玉山銀行指定期限內繳交年費(各卡年費詳見信用卡申請書),且不得以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事由或其他事由請求退還年費。但本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或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達一個月以上者,持卡人得請求按實際持卡月數(未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通知玉山銀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申請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 能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時,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信用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
一、信用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玉山銀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者。
四、持x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不符、持卡之人與信用卡上之照片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玉山銀行同意核發信用卡之本人者。
五、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玉山銀行原核給信用額度者。但超過部分經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經玉山銀行考量持卡人之信用及往來狀況,特別授權特約商店得接受其使用信用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信用卡。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依第二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或以使用信用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玉山銀行提出申訴,玉山銀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上述情事,玉山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特殊交易)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或使用信用卡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等情形,玉山銀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 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簽帳單或當場簽名。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第十條 (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玉山銀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玉山銀行依每筆約定結付預借現金幣別金額百分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3.5美元/350日圓/2.5歐元)計算之手續費,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玉山銀行得就未清償部分依第十五條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持卡人不得以信用卡向未經主管機構核准或非各信用卡組織委託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或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玉山銀行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惟玉山銀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預借現金信用額度,並得隨時主動調整之。
第十一條 (暫停支付)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玉山銀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玉山銀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玉山銀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十二條 (帳單及其他通知)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月)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玉山銀行催收方式辦理外,玉山銀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玉山銀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玉山銀行負擔。
玉山銀行就正卡及附卡之帳單合併印製並計算每期應繳金額,歸戶持有兩張以上之正卡時亦同。但附卡持卡人得請求提供附卡消費明細清單。
持卡人得致電玉山銀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玉山銀行免費提供最近3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帳單。但倘持卡人要求玉山銀行提供超過3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或交易明細清單,或要求非以前項約定方式印製或寄送
帳單,玉山銀行得按每帳款期間(月)每份收取新臺幣100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玉山銀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玉山銀行應為送達之處所。玉山銀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十三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玉山銀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玉山銀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後,請求玉山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請求玉山銀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 構、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或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並得就該筆交易對玉山銀行暫停付款。若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玉山銀行將予協助,有疑義時,並為有利於持卡人方式處理。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玉山銀行者,推定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玉山銀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玉山銀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玉山銀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持卡人之適用循環信用年利率計付利息予玉山銀行。調單手續費,國內交易每筆新臺幣五十元,國外交易每筆新臺幣一百元,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處理費,每筆美金五百元(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惟若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玉山銀行負擔。
第十四條 (繳款)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法人戶商務白金卡無法使用循環信用,每期均應繳付帳單總應繳金額)。
前項繳款截止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者,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依約定結付幣別分別計算,各幣別為以下各款金 額合計(新臺幣部分,前三款合計低於新臺幣1,000元,前三款以新臺幣 1,000元計算):
一、持卡人分期消費款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定期定額扣繳基金款項及帳單分期款項全額。
二、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之百分之十。
三、前期未繳之非分期信用卡消費款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與當期新增非分期之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為百分之五。
四、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易金額。
五、第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所載之循環信用利息、相關應繳費用(各項費用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及玉山銀行網站)及其他專案產品所收取之利息及費用。
六、自104年7月1日起新增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帳款中之費用、違約金、循環信用利息、本金,其中本金部分係優先抵沖全額納入最低應繳款本金款項,次抵沖前期剩餘未付本金款項,再抵沖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玉山銀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一至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其餘額由玉山銀行無息保管,持卡人 亦得指示或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申請辦理退回溢繳款項。如持卡人無指示或約定申請辦理退回溢繳款項,玉山銀行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玉山銀行之應付帳款。
玉山銀行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卡人指示玉山銀行處理。
持卡人新臺幣加總其他外幣溢繳金額(如為其他外幣溢繳金額,則依玉山銀行當日該幣別現金買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依玉山銀行當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換算逾五萬元美金時,玉山銀行得於通知持卡人後,逕將溢繳款項以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帳單地址,或匯款至持卡人本人國內存款帳戶,或轉帳至持卡人本人玉山銀行存款帳戶方式,將溢繳帳款退還持卡人(法人戶得以寄送公司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帳單地址,或匯款至公司開立國內存款帳戶,或轉帳至公司開立玉山銀行存款帳戶方式為之)。惟若持卡人主動要求將款項退回,須給付玉山銀行每次100元之作業費用,並直接自退回之款項中扣除。
第十五條 (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帳款之餘額自起息日起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玉山銀行應於核卡同意後於各期帳單中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區間為5.88∼15%)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分期帳款以帳單繳款截止日次日為起息日,其餘帳款以各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持有玉山銀行兩張以上信用卡持卡人,以新臺幣結付之帳款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依歸戶合併處理,合併餘額未超過新臺幣1,000元整者免計算循環利息。
玉山銀行得於前述最高利率範圍內依持卡人與玉山銀行往來狀況及全體金融機構之債信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其適用期間,並以考量資金成本、營運利潤、及製卡發卡、卡片維護、服務提供等營運成本為由,調整持卡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率依玉山銀行每季定期覆審之結果進行調整,惟若持卡人於差別利率期間發生金融機構信用狀況異常(含授信異常、支票拒往、退票、強制停卡、親屬代償、申請債務協商、負債比過高、繳款遲延、異常大額借貸)或有聲請破產、受法院強制執行、保全處分等信用風險增加之事由,玉山銀行得於通知六十日後逕行調高持卡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一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除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未滿新臺幣1,000元免收違約金外,並同意玉山銀行得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例:您的結帳日為每月3日,您4╱30消費5,000元,該筆消費玉山銀行於5/2墊 款(即入帳日),帳單列示5/18為繳款截止日,最低應繳金額1,000元,若您於5/18前繳500元,則於6月份的循環利息為:(以循環信用年利率15%計算)
(5,000元-500元)×(5/2至6/2共計32天)×(15%╱365)=59元。
承上例:若您於5月18日繳款截止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款,則6月3日帳單結帳時,另需繳納違約金300元。
第十六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當持卡人在國外刷卡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為外幣或新臺幣,以及在國內刷卡交易(含辦理退款),商店的收單銀行為外國銀行時,則授權玉山銀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玉山銀行應向各該信用卡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玉山銀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國外交易服務費請詳見玉山銀行網站及帳單所示。)
持卡人授權玉山銀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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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卡片遺失等情形及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玉山銀行或其他經玉山銀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除商務白金卡、醫師尊榮卡、御璽卡(不含具悠遊卡功能者)、鈦金卡(不含具悠遊卡功能者)、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與xxx認同白金卡免繳交掛失費外,其餘信用卡持卡人並應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200元。惟如玉山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玉山銀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玉山銀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妥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冒用者持商務白金卡(含公司卡)、醫師xxx、御璽卡(不含具悠遊卡功能者)、鈦金卡(不含具悠遊卡功能者)、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與xxx認同白金卡刷卡者。
二、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24小時內被冒用者。
三、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者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四、冒用者於玉山銀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玉山銀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由持卡人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玉山銀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玉山銀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玉山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九條特殊交易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玉山銀行或其他經玉山銀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玉山銀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玉山銀行。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玉山銀行負擔。但有本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玉山銀行者。
二、持卡人經玉山銀行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玉山銀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八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信用卡不堪使用,玉山銀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惟combo卡持卡人應給付每卡200元、悠遊卡持卡人應給付每卡50元之毀損補發費用。
玉山銀行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二十二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玉山銀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並將卡片截斷作廢交回玉山銀行終止本契約(勞動保障combo卡持卡人另應將卡片截斷作廢交回玉山銀行各營業單位辦理書面註銷手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玉山銀行依第二十二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玉山銀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玉山銀行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玉山銀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玉山銀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
玉山銀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同時玉山銀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玉山銀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第十四條第三項約定抵充之。
第二十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玉山銀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玉山銀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玉山銀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一、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二、提高循環信用利率。
三、變更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四、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五、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六、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七、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除有不可歸責於玉山銀行之事由而有需於提供期間內調整之情形外,或玉山銀行已公告或通知之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外,玉山銀行得每年調整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他持卡人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玉山銀行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玉山銀行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但原信用卡契約第四、十二、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及二十七條,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玉山銀行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玉山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二項者。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玉山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或遭其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者。
四、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公 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或向任一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協商者。
五、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六、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七、二十歲至二十四歲(未滿二十五歲)且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卡人,而有超出清償能力之刷卡情事者。
八、持卡人依法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九、持卡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 怖分子或團體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玉山銀行事先通知或催告經合理期間後, 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玉山銀行已依原申請填載資料聯絡地址、 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總欠款金額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玉山銀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二、持卡人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玉山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
三、持卡人違反第五條第五項約定超過信用卡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者。
四、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五、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六、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含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含財產 犯罪)被偵查或起訴者。
七、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延不償還,或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八、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九、持卡人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
十、持卡人擔任第三人之保證人,第三人有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之具體事實,而玉山銀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十一、持卡人不配合玉山銀行依法定期審視、對刷卡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繳款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時。
玉山銀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玉山銀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玉山銀行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 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二、八、九款或第二項第十一款之情形外,玉山銀行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第二十二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玉山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事由之一,經玉山銀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玉山銀行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死亡者,亦同。
玉山銀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事由消滅後,或經玉山銀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持卡人原得延後付款期限或使用循環利息之期限利益。
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並將卡片截斷作廢交回玉山銀行終止本契約(勞動保障 combo卡持卡人另應將卡片截斷作廢交回玉山銀行各營業單位辦理書面註銷手續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玉山銀行得以書面、電子文件、電話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本契約終止後,持卡人如已清償全部債務,得請求玉山銀行開立清償證明,惟每次應繳交手續費新臺幣200元整。
持卡人如因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在自己服務之商店刷卡消費、至財團法人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刷卡消費、或簽帳時間、地點、項目異常等情形,而經玉山銀行判斷得合理懷疑為虛偽不實交易、共謀詐欺、偽冒交易、折換金錢或取得不當利益等情形時,玉山銀行有權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玉山銀行信用卡。
第二十三條 (認同卡/聯名卡)
玉山銀行因認同卡/聯名卡合作團體之合作關係終止,玉山銀行得註銷該認同卡/聯名卡,並得以書面(含電子文件)、電話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後換發其他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持卡人及保證人同意契約仍繼續有效,並願遵守各該約定條款。惟若持卡人已同時持有玉山銀行其他信用卡,玉山銀行亦得註銷該認同卡/聯名卡後不再換發新卡。
第二十四條 (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六條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持卡人同意玉山銀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玉山銀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玉山銀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玉山銀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七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玉山銀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玉山銀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玉山銀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玉山銀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玉山銀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二、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信用卡卡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若為非銀貨兩訖(預付型)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
)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並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含預借現金未吐鈔)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發卡機構之約定條款之規定,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玉山銀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00-00000000。
五、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發卡機構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信用卡國際組織 |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VISA |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含例、假日),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自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得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訂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在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MasterCard | 1.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未獲提供 (1)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支付 98年3月15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發卡機構應於98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 540日曆日。 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JCB | 1.台灣國內交易: (1)服務商品未獲提供、提供之商品損壞、商品或服務未如同描述:交易清算日起120日曆日內。 (2)商品、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商品預訂提供日(商店無法營業日)起120日曆日內 ,且交易清算日起540日曆日內。 2.如為國際交易,則自交易清算日120日曆日內。 |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發卡機構。
註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
,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
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再繳款。
(二)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三)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發卡機構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發卡機構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
玉山銀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每筆美金500元,將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循環利率:5.88%~15%(依本行電腦評等而訂,基準日:2011/1/1)
.預借現金手續費(依預借現金約定結付幣別區分):預借現金金額
x3.5%+(新臺幣100元/3.5美元/350日圓/2.5歐元)
.其他相關費率依本行網站及申請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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