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管箱租用章則及條款(「本章則」)
1. 定義
於本章則內:
「該箱」指由恒生根據本章則提供予租用人的保管箱。
「恒生」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箱匙」指恒生根據本章則向租用人提供的兩條鑰匙,以讓租用人使用及操作該箱。
「租用人」指已根據本章則獲恒生提供該箱之任何人士,而如文義另有所指,則包括一位聯名租用人及彼等各自之法定代表及合法繼承人。
2. 出示香港身份證及/或其他憑證
於申請開箱時,恒生可隨時要求租用人出示香港身份證或恒生認為適當之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3. 租用期及繳付按金
除依照本章則所規定中途退租外,租箱以一年為期。首年租金須於簽約時繳交,以後每年一次過上期繳交,不得扣減。恒生保留權利,就任何逾期繳付租金徵收由恒生不時酌情規定之服務費。凡逾期三個月不清繳租金者,恒生可在毋須通知租用人下取消租約。
4. 簽字式樣
租用人須向恒生提供或促使租用人所授權任何其他人士向恒生提供其簽字式樣,以備開箱時核對之用。如租用人或上文所述之該等其他人士以圖章代 簽字,租用人須向恒生提供或促使該等其他人士向恒生提供有關圖章之式樣。凡於恒生印備之開箱申請書上所蓋之印鑑,經恒生職員核對並認為與租用人向恒生提供或上述之該等其他人士向恒生提供其圖章式樣相同後,即可准予開箱,因此而引致一切後果,概由租用人負責。
5. 箱匙
租用人承諾妥為保管箱匙以備每次開箱之用,並不得使用其他自配之鑰匙開箱。該箱匙屬恒生所有,租用人承諾於退租時將箱匙以良好狀況交還予恒 生。
6. 營業時間及申請開箱
租用人只可在恒生不時公佈的營業時間內開箱。租用人同意遵守恒生不時就監管保管箱之使用及操作所採納之規條(「有關規條」)。如恒生職員認為開箱申請書之簽字或蓋章與恒生留存樣式有不符時,恒生職員有權拒絕開箱。
7. 委任授權人
租用人同意如其擬委派任何授權人,須另簽具恒生印備或認許之授權表格,否則無效。
8. 恒生於緊急情況下關閉庫門之權利
在恒生認為有緊急情況時,即使在營業時間內,恒生可隨時要求當時留在保管箱庫內之任何人等立即離開,並將保管箱庫庫門關閉。
9. 恒生之責任
(a) 租用人承認及同意恒生毋須及將不會就保管箱內之物品(「箱內物品」)的任何風險安排任何保險。租用人同意須自行因應其本身情況,就箱內物品以其認為恰當之金額及風險承擔安排保險之責任。
(b) 租用人承認及同意,恒生之責任乃在相若費用或收費之情況下,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供類似保管箱服務之一般零售銀行的普遍預期之保安及安全標準於保管箱庫內提供保管箱服務。租用人並完全明白在恒生有關保管箱庫之營業時間以外,保管箱庫內只有少許甚或全無空氣調節,因此租用人同意不會將任何可能對溫度敏感或隨溫度改變之物品放於保管箱內。據此,租用人承認及同意因保管箱庫之溫度或任何其他非恒生能合理控制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恐怖襲擊、戰爭、內亂、自然災害或其他自然原因)而對箱內物品造成損失或損壞,恒生毋須對該等損失或損害負任何責任。
(c) 除因恒生或任何恒生職員或授權代理人於在職或委任期間因疏忽、過失、欺詐或不誠實,及只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起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或損害(如有)外,恒生不會就租用人之箱內物品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負責。
(d) 本章則之每項條文均可分割及獨立詮釋,倘於任何時間本章則之一項或多項條文因某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變成違法、無效及不能強制執行,餘下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應執行性均不受任何影響。
10. 恒生拒絕開箱之權利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下,恒生有權拒絕開箱:
(i) 恒生對開箱申請書之簽署或圖章有所懷疑。
(ii) 逾期未繳交租金。
(iii) 租用人未能履行及遵守本章則及有關規條。
11. 禁止非法使用保管箱及恒生開箱之權利
租用人承諾不利用該箱作非法用途,或存放任何爆炸性物品、易燃液體、任何違禁或具危險性或腐蝕性或恒生認為對公眾構成或可能構成妨害之物品。倘若租用人違反本條款,或本章則或有關規條內所載之任何其他條款或條件,租用人承諾就恒生可能蒙受、涉及或出現之一切法律訴訟、索償、損失、虧損及費用作出全數賠償。如恒生懷疑箱內載有上述物件、該箱被作為不法用途或其使用有違反本章則或任何有關規條時,恒生可隨時要求租用人或租用人之授權人開箱檢查。如不照辦,則恒生有權鑿開該箱及處理箱內物件,所有因此而引起之費用及後果,概由租用人負責。
12. 要求開箱及遷移保管箱之權利
倘若恒生擬在保管箱庫內任何地方及該箱附近進行修理,或將該箱原封遷移,則恒生毋須事前通知或徵求租用人同意。恒生亦可預先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租用人終止租約,並照比例退回未用期間之租金。在通知期限屆滿而租用人未退箱者,恒生毋須再行通知,即可遷移該箱,並無損於本章則第18a條所賦予恒生之權力。
13. 遵從權力機構之要求
恒生可毋須事前通知或徵求租用人同意,按任何對恒生具有司法權限的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政府、法院或執法機關 (「權力機構」) 之要求,容許權力機構獲取任何與保管箱有關之資料、紀錄或文件,包括以恒生絕對酌情認為合適之方法鑿開保管箱,風險及費用概由租用人承擔,而恒生毋須就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或損壞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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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得分租
租用人不得將該箱轉讓、分租或轉租予他人。
15. 未滿期退租不獲退款
如租用人在12個月租用期未滿時退箱,恒生毋須退回該期已付之全部或部份租金。
16. 恒生提早終止租約之權利
恒生可在毋須提出理由之情況下,隨時預先向租用人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終止租約,而租用人則有權收回租約未到期部份所繳付之租金。
17.
解約退箱之手續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終止合約,租用人須立即開箱清除物件並交回箱匙,否則在無損於本章則第18a條所賦予恒生之權力下,恒生有權繼續一直收取租金,直至箱匙交還為止。
18a. 鑿箱及處理箱內物件之權利
如租用人未能根據本章則任何規定在被要求時清除箱內物件並交回該箱及退還箱匙,或在租約在基於任何情況終止後未能清除箱內物件並交回該箱及退還箱匙,恒生毋須再行通知,即可以恒生絕對酌情認為合適之方法鑿開該箱,將箱內物件加以處理或清除,風險及費用概由租用人承擔,而恒生毋須就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或損壞負責。在上述情形下,恒生可(但非硬性規定)延聘公證人、律師、拍賣行及/或其他代理人、承建商或工人等協助進行,所有因此而引起之費用(包括恒生就律師、公證人、拍賣行或其他任何人士提供服務所支付費用),概由租用人支付。在與前文無牴觸之情況下,恒生毋須事前通知,即有權將箱內物件公開拍賣或私下變賣用以抵償上述一切費用及租用人所欠恒生之債務,不足之數仍須由租用人負責。
18b. 放行箱內物品的權利
恒生可依照本租約所賦予之上述權利,放行箱內全部或部份物品予租用人或租用人之授權人,而在恒生交回箱內物品予租用人,由租用人或其授權人簽回任何確認書或收據或認收書時,即表示租用人同意及證實:
(a) 免除恒生全部責任;
(b) 免除恒生對於一切與本章則或箱內物品所引起之任何法律訴訟、賬目、申索及索求之責任;及
(c) 其為免除恒生對上述責任之確實證據。
19. 遺失箱匙
如遺失一條或全部兩條箱匙,租用人承諾即時以書面通知恒生,並填具恒生不時指定之報失表格。除非租用人按照恒生所認許之條款及條件,否則無權鑿箱或更換箱匙。如因鑿箱而致箱內物件有破損者,恒生毋須負責。
20. 遺失圖章
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遺失作為開箱識別之用之圖章,租用人承諾以書面即時通知恒生,並填具恒生不時指定之表格。除非按照恒生所認許之該等條款及條件,否則如未能在恒生所印備之表格上蓋上有關圖章之情況下,恒生有權拒絕租用人或其授權人開箱。若恒生在接到通知前或在接到通知後之一段合理時間內憑印鑑對合之開箱申請書而准許任何人等開箱者,則一切損失概毋須由恒生負責。
21a. 單名租用人/獨資經營者身故
(適用於當租用人為獨一租用人或租用人為獨資經營者)當租用人去世時,其授予授權人使用該箱的權限仍繼續有效,直至恒生接獲其死亡的書面通知始自動終止。其後,只可由租用人妥為委任的法定遺產代理人及於當時獲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所允許的其他人等才獲准開啟該箱,但須受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或由其他有關當局所發出的守則或指示(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約束。儘管前述的規定,若恒生酌情准許任何律師或宣稱代表遺產代理人(或擬定遺產代理人)的其他人士,於租用人去世後的任何時間開啟該箱,其目的只限於點算該箱內的財物,恒生毋須就允許該等人士開啟該箱承擔任何責任。以上所述的任何內容均不對續付租金的責任構成任何影響,租金應續付至該箱交還恒生為止。
21b. 聯名租用人/合夥身故
(適用於當租用人為兩名或多名聯名租用人,或租用人為合夥)當租用人中任何成員去世時,其授予授權人使用該箱的權限仍繼續有效,直至恒生接獲其死亡的書面通知始自動終止。在不影響恒生可享有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恒生謹此獲得授權代表租用人的尚存成員持有該箱及其內所存物品,但須遵循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或由其他有關當局所發出的守則或指示(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租用人的尚存成員或其任何委任代表及於當時獲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所允許的其他人等才獲准開啟該箱,但須受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或由其他有關當局所發出的守則或指示(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約束。而在租用人等最後一位尚存成員去世時,只有該名最後尚存成員妥為委任的法定遺產代理人及於當時獲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所允許的其他人等才獲准開啟該箱。儘管前述的規定,若恒生酌情准許任何律師或宣稱代表該名最後尚存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擬定遺產代理人)的其他人士,於該名最後尚存成員去世後的任何時間開啟該箱,其目的只限於點算該箱內的財物,恒生毋須就允許該等人士開啟該箱承擔任何責任,而且租用
人願意賠償恒生因上述情況下允許開啟該箱而引致的任何索償。以上所述的任何內容均不對續付租金的責任構成任何影響,租金應續付至該箱交還恒生為止。
22. 向租用人發出通知
寄交租用人之通知書,凡用掛號郵遞方法寄交租用人最近報與恒生之地址,即視作次日送達。即使由郵局送回,亦作已送達論。
23. 租用人更改地址
租用人承諾其地址如有更改,須即通知恒生。恒生收到該書面通知前,仍將以原登記地址為租用人之地址。凡恒生按址送往租用人之通知書,概被視為已寄發論。
24. 恒生修改收費之權利
租用人同意除租用該箱之第一年外,恒生保留不時增加該箱之租金,以及租用人繳付作為其保證履行本章則之保證金之權利。
25. 恒生修改章則之權利
恒生有權隨時及不時修訂本章則及/或加入新增條款。本章則之任何修訂及/或增加一經恒生發出通知(如屬由恒生決定之調整收費及費用,或涉及申請人之責任或義務者,需於30天前發出通知。至於其他變更,則由恒生訂出認為合理之期間)即告生效。該等通知可以展示、廣告或恒生認為恰當之其他形式發出。如申請人於生效日期後仍使用或租用保管箱,即對申請人具有約束力。
26. 收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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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可委託任何其他人士出任為代理人,以代表恒生向租用人收取任何或全部欠款。恒生因此而涉及所有支出及費用,概由租用人負責。
收集及披露租用人資料
(a) 定義
27.
出現於本第27條的詞語有本章則所載或下列涵義。本章則所載一個詞語的涵義與下列涵義如有任何衝突,下列涵義於本第27條內適用。
「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符合下列各項的責任:(a)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b)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c)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關連人士」指租用人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租用人(或代表租用人)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或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公司的成員、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基金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租用人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租用人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關乎租用人及滙豐集團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別人士。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實體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違反,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
「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實體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別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別人士的身分。
「租用人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a)個人資料,(b)關於租用人、租用人的戶口、交易、使用恒生產品及服務,及租用人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及(c)稅務資料 。
「服務」包括(a)開立、維持及結清租用人的戶口,(b)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c)維持恒生與租用人的整體關係,包括恒生向客戶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埸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實體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別人士。
「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稅收或金融機關。
「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恒生為確認租用人的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稅務資料」指關於租用人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下列的資料:税務居住地及/或組織所在地(如適用)、稅務居籍、稅務識別號碼、稅務證明表格、某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住址、年齡、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國籍、公民身分)。
凡提及單數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收集、使用及分享租用人資料
本第27條解釋恒生如何使用關於租用人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租用人及其他個人的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簡稱「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亦包含有關恒生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租用人應一併閲讀本條款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第27條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使用租用人資料。
租用人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
•
•
•
•
•
收集
(i)
使用
(ii)
分享
(iii)
恒生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恒生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恒生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須要披露;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按本第27條或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作出披露。
恒生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租用人資料。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代表可要求提供租用人資料。租用人資料可直接從租用人或關連人士、或從代表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恒生及滙豐集團成員可為下列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租用人資料:(i)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列出的用途,(ii)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適用於個人資料)列出的用途,及(iii)為任何用途(不論是否有意對租用人採取不利行動)而把租用人資料與恒生或滙豐集團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i)至(iii)統稱「用途」)。
如為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恒生可向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所載的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租用人資料,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
租用人的責任
(iv) 租用人同意提供租用人資料,及不時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租用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租用人同意從速(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
書 面通知恒生_。 租用人亦_ 同
意從速回覆_恒 生或滙豐_ 集
團成員就提_供 租用人資_ 料
的任何要求_。 就非個人_ 租
用人而言,_租 用人進一_步 承諾就董_
事、股東、合夥人、控制人、法律地位或章程文件的任何更改(以恒生不時指定或認可的方式)通知恒生。
(v) 租用人確認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資料按恒生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第27條、附錄1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租用人須知會任何該等關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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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們有權查_ 閱
及改正其_ 個
人資料。_
(vi)
租用人同意恒_生 按本章則_ 所
述使用、儲_存 、披露、_ 處
理及轉移所_有 租用人資_ 料
,並會作出_任 何適用資_ 料
保障法律或_保 密法律不_時 要求的行_
動,以容許恒生如上述行事。如租用人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v)及(vi)條列出的責任,租用人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恒生。
(vii) 如:
- 租用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未有按恒生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租用人資料,或
- 租用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恒生為用途(不包括向租用人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租用人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 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
恒生可能:
(i) 未能向租用人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恒生與租用人關係的權利;
(ii) 作出所需行動讓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及
(iii)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或結束租用人的戶口。
另外,如租用人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陳述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恒生可自行判斷有關租用人或該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租用人或關連人士須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恒生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合法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c)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i)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包括但不限於:(A) 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租用人或替租用人收取或支付的款項;(B) 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C) 組合租用人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及 (D) 對個人或實體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身份及狀況。
(ii) 恒生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 、 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付款、處理租用人的指示或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租用人或任何第三方就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損失以任何方式產生),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須向租用人或第三方負責 。
(d) 稅務合規
租用人及各關連人士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承諾租用人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從其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恒生或滙豐 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而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亦以彼等的關連人士身分(而非彼等的個人身分)為彼等的自身作出相同承諾。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跨領域效用,不論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居籍、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所在地。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恒生建議租用人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租用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及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恒生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負責。
雜項
(e)
(i) 如本第27條的條文與規管租用人與恒生之間的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戶口或協議的條文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27條為準。
(ii) 本第27條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第27條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
(f) 終止後繼續有效
即使租用人、或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租用人提供任何服務或租用人的任何戶口結束,本第27條繼續有效 。
28. 租約字句之解釋
本文內所述「開箱」之權利,包括開啟該箱,存入或取出任何物件,及對該箱作一般性之使用。除非在上述條文有特別之解釋外,否則所指性別包括男性或女性或中性論,所指單數亦包括眾數計。詮釋本章則時毋須理會條文標題。
29. 語言
租用人同意本章則之釋義及詮釋,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本章則之中文本僅提供予租用人作為參考之用,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30. 管轄法律
本章則需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需按其詮釋。
31. 除「租用人」及「恒生」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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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英文本與中文本之文義如有差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附錄1
下列條款關於使用、儲存、處理、轉移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並補充第27條。出現於本附錄1的詞語有本章則第27條列出的涵義。
使用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
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1) 考慮服務申請;
(2) 審批、管理、執行或提供服務或租用人要求或授權的任何交易;
(3) 遵守合規責任;
(4) 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5) 向租用人及為租用人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收取任何欠款;
(6) 進行信貸調查及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7) 行使或保衛恒生或滙豐集團成員的權利;
(8) 遵守恒生或滙豐集團的內部營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產品研發及計劃、保險、審核及行政用途);
(9) 編製及維持恒生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10) 確保租用人及為租用人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的信用維持良好;
(11) 向租用人(及如法律許可,關連人士)促銷、設計、改善或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及進行市場調查;
(12) 確定恒生對租用人的債務,或租用人或為租用人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對恒生的債務;
(13) 遵守恒生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根據以下各項須或被期望遵守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i) 任何法律或合規責任;
(ii) 任何權力機關提供或發出的任何守則、內部指引、指引或指導;
(iii) 與對滙豐集團整體或任何部分具司法權限的權力機關現在或將來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或
(iv)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14) 遵守滙豐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金融罪行的任何方案就於滙豐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5) 遵守權力機關施加的任何責任、指令或要求;
(16) 使恒生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恒生對租用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17) 維持恒生或滙豐集團與租用人的整體關係;及
(18) 與任何上述相關或有連帶關係的用途。
分享及轉移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
如為所有或任何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恒生可向恒生認為所需的所有人士(不論所在處)轉移、分享、交換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a)
(b)
(c)
(d)
(e)
(f)
(g)
(h)
SD125-R3(YX) 5-5 06/18 E
(i)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
滙豐集團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任何權力機關;
代表租用人行事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租用人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代租用人持有);
就或有關獲取服務權益及承擔服務風險的任何一方;
任何其他財務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征信機構,以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涉及恒生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任何業務轉讓、出讓、合併或收購的任何一方;任何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予租用人的第三方基金經理;及
任何恒生向其提供介紹或轉介的中介經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