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2024BFFFN00528
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服务类)
项目名称: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 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 2024BFFFN00528
采 购 人: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目 录
1.项目编号:2024BFFFN00528
2.项目名称: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
3.项目地点:合肥市
4.项目单位: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5.项目概况: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详见磋商文件
6.资金来源:财政支付
7.项目预算:第1包114万元;第2包9万元;第3包17万元
8.最高限价:第1包110.9905万元;第2包8.69万元;第3包16.416万元
9.项目类别:政府采购服务
10.标段(包别)划分:共分3个包,本次采购第1-3包二、供应商资格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获取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
采购人: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地 址:xxxxxxxxx 00 x联系人:董缘缘
电 话:0551-62160018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联系人:xx
电 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名 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电 话:000 000 0000
名 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 话:0551-12345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电 话:0551-66223530,66223546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3.1 | 采购人 |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
3.2 | 采购代理机构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3 | 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3.4.4 | 是否为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 ☑是 □否 |
7.3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考察 □统一组织时间: / 地点: / 现场考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注:如供应商未参加采购人统一组织的现场考察,视 同放弃现场考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8.1 | 网上询问截止时 间 | 2024 年 4 月 8 日 17 时 30 分 |
9.1 | 包别划分 | □不分包 ☑分为 3 个包,本次采购第 1-3 包 供应商参加多个包磋商的成交包数规定: / |
13.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14.1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日 |
15.1 | 响应文件要求 | 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
15.3 | 磋商现场提交的 其他材料要求 | / |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16.1 | 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 | 详见磋商邀请 |
17.3 | 响应文件解密时 间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 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
19.1 | 磋商时间 | 详见磋商邀请 |
磋商地点 | 详见磋商邀请 注:供应商可以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无须现场参加磋商 | |
19.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2.4 | 最后报价扣除(本 项目不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 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24.1 |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家以上 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 ||
27.2 |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 | (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 函; (2)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 (3)磋商业绩承诺函;(如有) (4)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6)磋商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
28.1 | 成交通知书发出 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本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通过电 |
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视为已送达,供应商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 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
29.1 | 告知磋商结果的 形式 | 🗹供应商自行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 □磋商现场告知 |
30.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31.1 | 成交服务费 | (1)金额: □免收 □定额收取:人民币 / 元 ☑每包按下列标准收取:成交服务费的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下表的 75%,其中如成交金额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成交服务费 定额收取人民币叁仟元;如成交金额 30 万元(含) 至 50 万元(不含)的,成交服务费定额收取人民币肆仟元 注: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成交服务费如下: 100 万元×1.5%×75%=1.125 万元 |
成交金额 (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500-100)万元×0.8%×75%=2.4 万元 (1000-500)万元×0.45%×75%=1.6875 万元 (5000-1000)万元×0.25%×75%=7.5 万元 (6000-5000)万元×0.1%×75%=0.75 万元合计收费= 1.125 + 2.4 + 1.6875 + 7.5 + 0.75 = 13.4625(万元)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3)缴纳单位:☑成交供应商 (4)收取单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 | ||
32.1 | 签订合同和合同公开时间 |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
34.4 | 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递交方式(任选其一): (1)书面形式递交 (2)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接收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 0000 x(徽州大 道与南京路交口)A 区六楼 678 室 |
35 | 其他内容 | |
35.1 | 关于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相关约定 (本项目不适用) | (1)联合体参加磋商的,磋商文件获取手续由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办理均可。 (2)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见响应文件格式),相关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联合协议分工情况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 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
35.2 | 社保证明材料 (如有) |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为下述形式之一(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4)参与磋商的院校,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 ①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单位人员); ②医保证明材料。 (5)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参与项目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即可。 |
35.3 | 本项目提供的其他资料 | ☑无 □图纸 □光盘 □ / 获取方式: 上述资料请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录电子 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
35.4 | 重要提示 | (1)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2)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或服务义务等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3)成交供应商成交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 为,不满足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取消成交资格,并 |
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4)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35.5 | 解释权 | (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 负责解释。 |
35.6 | 特别提醒 | (1)本项目评审时将查询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如不同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相关响应文件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 常进行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免责。 |
35.6 | 其他补充说明 | (1)“政采贷”融资指引: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取得政府采购成交或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栏目,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 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供应商 |
签署政府采购成交(成交)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将供应商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 (2)电子保函指引:成交供应商可访问安徽省政府 采购网“融资/保函”栏目,申请办理电子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定义
2.1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2.2 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 X 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3.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3.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
3.4.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3.4.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3.4.4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非中小企业承接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 若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3.5.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3.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
3.5.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3.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3.5.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3.5.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5.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8 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资格。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7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4.2 项目预算金额或分项(或分包)预算金额见磋商邀请。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7.1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第八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函和质疑函范本
7.2 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
7.3 现场考察及相关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4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8.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 供应商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8.2 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以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更正公告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4 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含更正公告的内容)。
9.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分包的磋商,成交包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9.2 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3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件均用中文表述。供应商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9.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1.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1.1 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4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供应商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12.1 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内容均应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2 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伴随的货物和工程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未标明的视同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12.3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4 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5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3.1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4.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3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5.1 本项目要求提供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响应文件由供应商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供应商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
(2)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处,供应商均应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联合协议及磋商文件规定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自盖章的证明材料外,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或公章。
(3)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响应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响应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
15.2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该响应文件是指解密后的响应文件)。
15.3 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6.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网上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6.2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响应无效。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延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1 供应商应当在第一章“磋商邀请”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17.2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7.3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17.4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8.1 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8.2 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18.3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19.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19.2 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9.3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9.3.1 初审。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 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初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初审依据。
19.3.2 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9.3.3 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3.4 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9.4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9.4.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4.3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9.5 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1.1 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标)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1 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
22.2 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2.4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最后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最后报价按照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3.1 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供应商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4.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经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5.1 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6.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7.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http://ggzy.hefei.gov.cn )、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管 网
(http://ggzy.ah.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ggzy.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进行公告的内容。
28.1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8.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磋商结果
29.1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9.2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履约保证金
30.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1.成交服务费
31.1 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32.签订合同
3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公开。
32.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2.4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3.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
33.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2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3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八章)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34.4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注:上述条款中所要求的书面形式包含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方式。 3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下列采购需求中:
(1)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供应商应当执行《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 号)的要求,提供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同时,采购人将对包装材料和运输环节作为履约验收条款进行验收。
3.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相关内容。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根据每个月的实际供货量及成交综合单价据实结 算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生效后一年,服务期限满后,经采购人综合考核合格后,在年度预算能保障且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签 2 年),综合单价不变,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成交 总价。 |
4 | 重要标识项说明 | 1. 标注★条款为评分条款,具体评分细则详见第四 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
2.未标注★的指标要求(无标识项),合同签订后将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承诺合同签订后按磋商文件进行验收,如不满足,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承诺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十)。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相应承诺或承诺的内容不满足要求的,响应无效。 3.标注★条款,响应文件中提供能反映其所在条款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材料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白皮书功能截图、产品彩页、官网功能截图、功能界面截图、说明书功能截图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否则视为负偏离(为便于评审,建议供应商对证明材料中的关键参数进行标注)。如 “三、配送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已明确证明材料形式,以“三、配送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 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 ||
5 | 配送产品免费质保期(有效期) | 每次配送的产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货物标识有效期的 2/3(如货物有效期为 3 年,则剩余有效期 不少于 2 年) |
6 | 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 | 标的名称: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 所属行业:批发业 |
序号 | 品名 | 规格型号 | 暂定年使用量 | 单位 | 最高单 价(元/单位) |
1 | 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配套 动脉插管 | ZX 型 8Fr | 10 | 根 | 320 |
ZX 型 10Fr | 20 | 根 | 320 |
二、配送产品清单第 1 包
ZX 型 12Fr | 40 | 根 | 320 | ||
ZX 型 14Fr | 30 | 根 | 320 | ||
ZX 型 16Fr | 40 | 根 | 320 | ||
ZX 型 18Fr | 20 | 根 | 320 | ||
2 | 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配套静脉插管 | 直型 12Fr | 20 | 根 | 115 |
直型 14Fr | 30 | 根 | 115 | ||
直型 16Fr | 40 | 根 | 115 | ||
直型 18Fr | 40 | 根 | 115 | ||
直型 20Fr | 40 | 根 | 115 | ||
直型 22Fr | 20 | 根 | 115 | ||
直型 24Fr | 20 | 根 | 115 | ||
直型 26Fr | 30 | 根 | 115 | ||
直型 28Fr | 10 | 根 | 115 | ||
L 型 12Fr | 10 | 根 | 125 | ||
L 型 14Fr | 20 | 根 | 125 | ||
L 型 16Fr | 30 | 根 | 125 | ||
L 型 18Fr | 20 | 根 | 125 | ||
L 型 20Fr | 10 | 根 | 125 | ||
3 | 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导管插管 | 小号 | 40 | 根 | 90 |
中号 | 60 | 根 | 100 | ||
大号 | 20 | 根 | 100 | ||
4 | 一次性使用左心引流管 | 小号 | 50 | 根 | 100 |
大号 | 20 | 根 | 100 | ||
5 | 一次性使用血液微栓过滤 器(配用部件) | 测压管组件:成人型 | 110 | 套 | 50 |
6 | 一次性使用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包 | 管道包:儿童型 A 型 | 35 | 套 | 300 |
管道包:儿童型 B 型 | 42 | 套 | 300 | ||
管道包:婴儿型 | 53 | 套 | 450 | ||
配用部件 | 直通接头:6*6 | 50 | 个 | 7.5 |
直通接头:6*10 | 70 | 个 | 7.5 | ||
直通接头:10*10 | 40 | 个 | 7.5 | ||
侧孔接头:6*6 | 120 | 个 | 7.5 | ||
侧孔接头:10*10 | 20 | 个 | 7.5 | ||
三通接头:6*6*6 | 90 | 个 | 7.5 | ||
三通接头:6*6*10 | 70 | 个 | 7.5 | ||
三通接头:6*10*10 | 70 | 个 | 7.5 | ||
三通接头:10*10*10 | 20 | 个 | 7.5 | ||
氧饱和度接头:6*6 | 120 | 个 | 225 | ||
氧饱和度接头:10*10 | 30 | 个 | 225 | ||
备用管:成人型 | 67 | 根 | 125 | ||
7 | 血液浓缩器 | 儿童型 | 100 | 个 | 900 |
8 | 集成膜式氧合器 | 婴儿型 | 78 | 个 | 4500 |
儿童型 | 47 | 个 | 4500 | ||
9 | 一次性无创皮肤吻合器 | 8 cm | 100 | 片 | 998 |
10 | 一次性使用切口扩张器 | 5 cm | 15 | 个 | 380 |
4 cm | 39 | 个 | 380 | ||
11 | 中心静脉导管包 | 4Fr*5 cm | 110 | 套 | 388 |
4Fr*8 cm | 20 | 套 | 388 | ||
5Fr*13 cm | 10 | 套 | 388 | ||
20G*12 cm | 10 | 套 | 145 | ||
22G*10 cm | 10 | 套 | 145 | ||
12 | 一次性脑电传感器 | 儿童型 | 75 | 个 | 420 |
13 | 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 | 20G 导管长度 32mm | 200 | 支 | 22.5 |
20G 导管长度 51mm | 200 | 支 | 22.5 | ||
22G | 200 | 支 | 22.5 | ||
24G | 200 | 支 | 22.5 |
14 | 气管插管 | 加强型 3.0 | 10 | 根 | 150 |
加强型 3.5 | 20 | 根 | 150 | ||
加强型 4.0 | 20 | 根 | 150 | ||
加强型 4.5 | 20 | 根 | 150 | ||
加强型 5.0 | 10 | 根 | 150 | ||
加强型 5.5 | 10 | 根 | 150 | ||
加强型 6.0 | 10 | 根 | 120 | ||
加强型 6.5 | 10 | 根 | 120 | ||
普通型无套囊 2.0 | 10 | 根 | 16.5 | ||
普通型无套囊 2.5 | 10 | 根 | 16.5 | ||
普通型无套囊 3.0 | 10 | 根 | 16.5 | ||
普通型无套囊 3.5 | 10 | 根 | 16.5 | ||
普通型无套囊 4.0 | 10 | 根 | 16.5 | ||
普通型有套囊 3.0 | 20 | 根 | 24 | ||
普通型有套囊 4.0 | 30 | 根 | 24 | ||
普通型有套囊 5.0 | 20 | 根 | 24 | ||
普通型有套囊 5.5 | 10 | 根 | 24 | ||
普通型有套囊 6.0 | 10 | 根 | 24 | ||
普通型有套囊 6.5 | 10 | 根 | 24 | ||
普通型无套囊 (带墨菲孔)3.5 | 10 | 根 | 50 | ||
普通型无套囊 (带墨菲孔)4.5 | 10 | 根 | 50 | ||
普通型有套囊 (带墨菲孔)3.5 | 10 | 根 | 42 | ||
普通型有套囊 (带墨菲孔)4.5 | 10 | 根 | 42 |
序号 | 品名 | 规格型号 | 暂定年 使用量 | 单 位 | 最高单 价/元 |
1 | 一次性使用螺旋负压引流 管路 | F15/F19/F24 | 110 | 套 | 790 |
序号 | 品名 | 规格型号 | 暂定年 使用量 | 单 位 | 最高单 价/元 |
1 | 聚丙烯不可吸收缝合线 | 5-0 | 208 | 根 | 360 |
5-0(防渗漏) | 248 | 根 | 360 |
三、配送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第 1 包
1、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配套动脉插管
1.1 结构及组成:主要由导管、配套接头、不锈钢丝、芯棒、定位圈及端头等组成。
1.2 主要材料为:聚氯乙烯、不锈钢、聚碳酸酯、聚丙烯及 ABS 等。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心内直视手术,建立体外循环用。
2、一次性使用体外循环配套静脉插管
2.1 结构及组成:主要由导管、不锈钢丝、配套接头、定位标记、接头塞、芯棒及芯棒座按不同型号要求选配组成,其中导管、定位标记、接头塞、芯棒及芯棒座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增塑剂为邻苯二甲酸(2-乙基)二己酯)制成,配套接头采用聚碳酸酯树脂制成,不锈钢丝采用 06Cr19Ni10 材料制成。
2.2 需经环氧乙烷灭菌,产品无菌、无热原。
2.3 适用范围:用于体外循环心内直视手术,作体外循环血液引流用。
3、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导管插管
3.1 结构及组成:主要由软管、内导芯、接头组成。软管采用聚氯乙烯材料,内
导芯采用聚氯乙烯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3.2 产品经环氧乙烷灭菌,产品无菌、无热原。
3.3 适用范围:用于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时引流血液用。 4、一次性使用左心引流管
4.1 结构及组成:主要由吸引头、管体和接头组成,吸引头采用 06Cr19Ni10 材料制成;管体软管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增塑剂为邻苯二甲酸(2 一乙基)二己酯)制成,不锈钢丝采用 06Cr19Ni10 材料制成;接头采用聚碳酸酯专用料制成。
4.2 采用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
4.3 适用范围:供心血管手术中用于左心脏排气,吸引减压或减轻左心负荷,吸引心脏术野内血液等液体使用。
5、一次性使用血液微栓过滤器(配用部件)
5.1 结构:测压管组件,成人型
5.2 材质:聚氯乙烯(PVC)塑料、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塑料
6、一次性使用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包
6.1 结构及组成:由主泵管组件、动脉-腔静脉组件、右心吸引管组件、左心吸引管组件、心外吸引管组件、动脉连接管、静脉连接管、回流连接管、灌注连接管、超滤连接管、输气管、备用管、延长管、三通接头、直通接头、侧孔接头、单向接头和其他部件(静脉插管、动脉插管、左心吸引头、右心吸引头、氧饱和度接头部分)等组成。
6.2 材料:导管、左心吸引头-聚氯乙烯(PVC)塑料;泵管-硅橡胶;(动、静脉)插管-聚氯乙烯(PVC)塑料和(06Cr19Ni10)不锈钢;右心吸引头-聚氯乙烯(PVC)塑料、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塑料和(022Cr17Ni12Mo2)不锈钢;氧饱和度 接头、直通、三通接头、侧孔接头、单向接头-聚碳酸酯(PC)塑料。
6.3 适用范围:适用于心脏手术中供人工心肺机连接各个器械组成一个动脉系统和腔静脉系统回路。性能:用于连接各个器械组成一个主动脉系统和腔静脉系统回路。
7、血液浓缩器
7.1 结构及组成:由聚醚砜纤维膜、聚碳酸酯外科、端盖等组成。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
7.2 适用范围:用于心肺转流手术中的血液浓缩,从而恢复患者的正常血球压积。
8、集成膜式氧合器
8.1 结构及组成:产品由热交换器、硬壳静脉贮血器和过滤器组成。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
8.2 ★过滤器:采用一体化设计。
8.3 适用范围:适用于体外循环手术支持,用于向人体血液供氧、清除血液中的二氧化碳并贮存血液。
9、一次性无创皮肤吻合器
9.1 ★主要由拉链、卡扣、胶带等部分组成。其中胶带由医用透明贴膜、水胶体、高型纸构成。医用透明贴膜为聚氦酯材料。采用辐照灭菌。
9.2 ★胶带做虚切处理。
9.3 ★结构为“V”型。
9.4 粘附层采用双层胶膜复合而成,拥有胶体回缩,可提供不少于 15 天的粘附效果。
9.5 适用范围:适用于手术切口和创伤伤口表层皮肤的闭合处理。
10、一次性使用切口扩张器
10.1 结构及组成:一次性使用切口扩张器由外环、置入环和通道组成。以无菌状态提供,经环氧乙烷灭菌,一次性使用。
10.2 适用范围:适用于内窥镜手术以及小切口手术,尤其是妇科无气腹悬吊式腹腔镜手术扩张切口视野。
10.3 ★通道热封强度不小于 0.140N/mm。各个使用连接均能承受不小于 10N 的牵拉力,不脱开、不撕裂。
11、中心静脉导管包
11.1 结构及组成:中心静脉导管包,包括中心静脉导管、导丝、导引套管、压力探针、注射针头、注射器、穿刺针、扩张器、手术器械包布、辅巾、刀片、无纺布片、消毒刷、T 型连接头和托盘组成。中心静脉导管由聚氨酯制成,导丝由 304 不锈钢制成,扩张器由高密度聚乙烯材料制成,注射器由聚丙烯制成,手术刀片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产品表面没有涂层。
11.2 适用范围:该产品主要用于提供到达中心循环的静脉通路。中心静脉导管包在建立中心静脉通路之后,会用于输血、输液、采血等。导管可插入到颈静脉,锁骨下静脉或股静脉。
12、一次性脑电传感器
12.1 结构及组成:该产品由 4 个电极芯片、聚酯感光层和银-氯化银传感导线组成,为一次性使用产品。电极芯片由 PE 白色泡沫、凝胶和 Velcro 触针组成,不含乳胶。
12.2 适用范围:须与本院现有监护设备配套使用,可无创地测量患者脑电信号号。
13、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
13.1 结构及组成:产品由护帽、外套管、不锈钢内针和排气接头组成。外套管由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组成。
13.2 适用范围:产品适用于外周静脉输液和血液样本的采集,留置时间不大于 72 小时。
14、气管插管
14.1 无套囊气管插管由气管插管、接头组成;如有套囊则还应有结构及组成套囊、充气管、指示球囊、充气阀门。该产品为一次性使用产品,灭菌方式为环氧乙烷 灭菌。
14.2 适用范围:该产品临床用于手术中建立患者的呼吸通道。
第 2 包
1、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管路
1.1 结构及组成:主要由引流管、引导针、负压球、引流袋等组成。
1.2 ★体内引流段为螺旋十字沟槽形状,不被组织包裹、压扁、避免阻断引流,増大引流接触面,引流彻底干净。
1.3 螺旋十字沟槽部分与圆形管腔衔接部位为零过渡段,采用一次挤压成型技术,可瞬间转换。
1.4 ★自带不含硫化剂的硫酸钡显隐线,管身强度,拉断力≥40N。耐负压性,承受 40Kpa 负压下 30s 无扁瘪。
1.5 ★可放置在体内 28 天,对机体无亚急性毒性反应。
1.6 ★管身采用医用级液态硅胶。
1.7 引导针:可根据手术需要塑性且最大可弯曲调节至 90 度角,刺穿力≥10N。
1.8 ★负压球:容量 200ml,初始负压值≥7kPa,负压球设置单向阀防逆流。须配备两个引流管接口和一个排气孔,以防接头堵塞时可完成瞬间转换接头,不影响引流。
1.9 引流袋:容量 800ml,引流袋设置单向阀防逆流,带下通。
第 3 包
1、聚丙烯不可吸收缝合线
1.1 缝线特性:线体顺滑不易分叉,线体柔软,缝线打结后变平。
1.2 ★含防渗漏技术,提高心脏、血管手术的安全性;在国家医保目录中收录并标注为“不可吸收特殊理化性质/防渗漏”。
1.3 ★采用表面润滑工艺。
1.4 缝针材质:合金材质。
1.5 ★缝针表面涂层工艺,保证连续穿刺过程中缝针不受影响。
1.6 ★适应症:大血管、主动脉置换和先心手术,主动脉切口、右心房切口、人工血管及材料吻合等心血管组织
1.7 ★缝针针体有持针横纹,保证准确的进出点。
1.8 缝线颜色:蓝色
1、供应商所配送产品须为功能、配置完整,能够直接使用的产品。
2、供应商提供配送服务须包括配送产品清单的所有型号,方便合同期内采购人根据型号要求完成配送。
3、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配送的试剂须满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的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配送产品如属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内的,如属于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平台范围交易目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流水号及限价;所配送产品如属于备案目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流水号,且供应商可以进行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交易,须执行《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当地相关政策要求能确保配送产品正常使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在规定的质保期(有效期)内须对所有提供产品质量负责。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予以退、换处理 。
5、配送产品应附有详细的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成交供应商能够组织对使用人员进行产品安全使用指导培训。
1、配送产品清单中列明的配送产品年使用量为预估量,供应商须按预估量同时报各项配送产品品目的综合单价及总价,综合单价系指完成某一品目产品生产、供货、配送服务等所需一切费用的综合单价。总价作为定标的依据,综合单价作为据实结算的依据(综合单价成交后不变)。本项目各包供应商报产品综合单价及总价,总价不得超过对应包别最高限价,综合单价不得超过配送产品清单表中的最高单价,否则响应无效。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实际需求分批配送、据实结算,但累计结算金额不超过对应包别成交总价。供应商须综合考虑成交后可能出现的实际配送量与磋商文件预估量之间的差距。采购人后期仅根据磋商文件列明的方式据实结算,不再追加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
3、配送品目如为带量采购谈判、价格联动成功的产品,则产品和价格须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供应商所配送所有产品的综合单价均不得高于配送产品清单表
中列明的对应最高单价;成交总价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限价。未按上述要求报价的响应无效。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二、评审方法
初审表 | |||
序号 | 评审指标 | 评审标准 | 格式及材料要求 |
1 | 营业执照 | 合法有效 | 提供有效的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全部内容。 |
2 |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 | 供应商不得存在供应商须知第 19.3.1条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9.3.1 条要求注:如因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故障无法查询信息的,以供应商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 记录声明函”作为评审依据。 |
3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 声明函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 |
4 | 磋商响应函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三 |
5 | 磋商授权书 | 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响 应文件格式五 |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6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符合供应商资格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十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 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
7 | 供应商资质 | 符合供应商资格中的资质要求 | (1)供应商是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响应文件中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供应商是所投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代理商的,响应文件中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3)供应商是所投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代理商的,响应文件中提供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 件。 |
8 |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 证) |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要求 | 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扫描件 |
9 | 无标识条款 (未标注“★”的条款)承诺 |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要求 | |
10 | 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查询 |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不 得相同 | |
11 | 磋商报价 | 符合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12、 22 条要求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二 |
12 | 商务响应情况 | 符合磋商文件采购 | 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六 |
需求中付款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的 要求 | |||
13 | 其他要求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磋商文件列明的其 他要求 |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1 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技术资信分 (70 分) | 配送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 | 标注“★”的条款,每满足或优于一项得 5 分,共 5 项,共计 25 分。 注:以磋商响应表及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 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 0-25 分 |
供货及配送方案 | 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供货及配送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1、配送方案内容详实,组织安排规范详尽,服务措施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得 5 分; 2、配送方案内容基本完整,组织安排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服务措施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得 3 分; 3、配送方案细节待完善,安排待优化,服务措施待提升的,得 1 分。 注: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0-5 分 | |
保障及应 | 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保障及应急措施进 | 0-5 分 |
2.2.2 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70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30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急措施 | 行综合评审: | ||
1、保障及应急预案健全,思路可行,处理 | |||
适宜,便于实施,保障内容详细完整、针 | |||
对性强的,得 5 分; | |||
2、保障及应急预案基本完整、可行性较强、 | |||
保障内容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得 3 分; | |||
3、保障及应急措施细节待完善、待提升的, | |||
得 1 分。 | |||
注: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进行 | |||
综合评审: | |||
1、承诺内容全面深入、详尽,覆盖面广、 | |||
售后服务承诺 | 科学合理的,得 5 分; | ||
2、承诺内容较为贴切、符合实际,具有实用性的,得 3 分; | 0-5 分 | ||
3、承诺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内容有待完 | |||
善的,得 1 分。 | |||
注:差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1.根据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先进性、故 | |||
障率及安全性能进行综合评审: | |||
1、所投产品性能稳定、故障率低、安全性 | |||
高,得 5 分; | |||
2、所投产品性能稳定、故障率较低、安全 | |||
综合评价 | 性高,得 3 分; | 0-10 分 | |
3、所投产品性能基本稳定、能够满足项目 | |||
基本需求的,得 1 分。 | |||
4、未提供的不得分。 | |||
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 | |||
所投产品综合评价情况,具体形式不限, |
如文字说明、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等。 2.根据供应商所投产品使用便利性、用户反馈等进行综合评审: 1、所投产品使用便利、用户反馈响应好的,得 5 分; 2、使用较便利、用户反馈较好的,得 3 分; 3、产品能够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得 1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如文字说明、产品说明书、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说明等。 | |||
配送产品业绩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配送任一产品具有医疗机构供货 (或配送)业绩的(业绩中产品须与所配送产品品牌相同),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5 分。注: 1、此处业绩系指所配送产品业绩,不限合同签订主体,但业主单位(合同甲方)须为医疗机构。 2、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产品品牌等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3、同一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具有多个业绩的,或同一业绩包含多个符合要求产品的,均不重复计分、仅计分一次。 4、正在履约及服务完毕业绩均予以认可。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合同甲方(业主单位) 出具的履约中(或已履约完毕)证明材料。 | 0-15 分 |
厂家授权 | 为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以及质保期的真实性,供应商所配送的全部产品均具有生产厂家授权的,得 5 分。 注: 1)响应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扫描件。 2)如所投产品非同一厂家生产,须同时提 供全部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否则不得分。 | 0-5 分 | |
价格分 (30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2.2.3 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供应商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该供应商的综合总得分。
项目名称: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2024BFFFN00528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供应商):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成交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成交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1 服务名称: ;
1.2.2 服务内容: ;
1.2.3 服务质量: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1 | ||
2 | ||
3 | ||
…… | ||
总价 |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分项价格:
1.4.1 付款方式: ;
1.4.2 发票开具方式: 。
1.5.1 服务期限: ;
1.5.2 服务地点: ;
1.5.3 服务方式: 。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2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2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 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 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
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 款。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
2.16.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 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17.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 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7.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 2024BFFFN00528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第 包 |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
备注说明 |
供应商电子签章: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服务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障等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内容填写唱标信息,唱标信息不作为评审的依据。唱标信息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4.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序号 | 配送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原产地及生产厂商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元) | 小计 (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其他费用 | ||||||||
… | ||||||||
… | ||||||||
… | ||||||||
合计(元) |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表中所列服务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漏项或缺项,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 2024BFFFN00528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第 包 |
最后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
备注说明 | (此处可补充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变动的磋 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合同草案条款。) |
磋商小组签字 |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注:1.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磋商情况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后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后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工程量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清单的金额改变。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2.表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致: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磋商邀请,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如我公司成交,我公司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后报价承诺提供服务。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审核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修改书或图纸(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5.我方同意从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磋商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8.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服务期限。
9.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
2.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授权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 (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序号 | 商务条款 | 磋商文件要求 | 供应商承诺 | 偏离 说明 |
1 | 付款方式 | |||
2 | 服务地点 | |||
3 | 服务期限 |
序号 | 配送产品名 称 | 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 数要求 | 所配送产品的品牌、 型号及技术参数 | 偏离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 |
配送产品 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
所配送产品的技术参数及性能说明: |
供应商电子签章: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我单位承诺:
针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配送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无标识条款(未标注“★”的条款),我单位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如履约验收期间出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我单位同意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且不属于与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的业绩,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范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表中所列业绩应为供应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业绩;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以上业绩情况,如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约定的,将按约定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
名称 |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 |
服务范围 | |
服务要求 | |
服务时间 | |
服务标准 |
我单位同意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主要成交标的信息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主要成交标的信息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表中所列内容为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以上承诺情况(含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将按约定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
3.本页《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仅作为结果公告使用,请供应商规范填写。
(非中小企业磋商,不需此件)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合肥市妇幼保健院)的(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属于批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上述“标的名称”,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
4.上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5.填写示例:某标的名称(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标的名称”),属于(填
写第三章采购需求前附表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某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营业收入为 100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5000 万元,属于中型
企业[ 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 查询网址 https://www.miit.gov.cn/)查询]。
(请完整填写声明函内容,否则不予认可;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磋商,不需 此件)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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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肥市妇幼保健院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我单位被确定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我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相关规定,不出现以下情形:
(1)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本单位知悉如出现上述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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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符合磋商邀请、采购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时可在此栏内上传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人员证书、资质证书、荣誉奖项等,应将上述证明材料制作成扫描件上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磋商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磋商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磋商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磋商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供应商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磋商文件。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供应商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
件应允许供应商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供应商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供应商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磋商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磋商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磋商文件规定
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多次报价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供应商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成交候选人及成交结果。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供应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
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供应商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供应商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供应商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供应商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如为对采购文件或采购程序的询问或疑问,请按询问函范本或电子交易系 统中网上询问格式附件进行提交)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拟参与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小儿心脏外科手术耗材一批配送服务 (2024BFFFN00528)的采购活动,现有以下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1、(内容或条款)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建议)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