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th 提供廣告客戶兩種形式的行動與線上廣告–即關鍵字廣告與展示型廣告,包括影音廣告及原生廣告–兩者皆得以實體文件或透過本公司平台線上購買。無論哪一種情形, 在您簽署一份引用本條款之廣告委刊單,或透過 Oath 線上廣告平台直接購買廣告時,該廣告交易即以下列條款為準據條款。
廣告客戶服務條款
主條款
Oath 提供廣告客戶兩種形式的行動與線上廣告–即關鍵字廣告與展示型廣告,包括影音廣告及原生廣告–兩者皆得以實體文件或透過本公司平台線上購買。無論哪一種情形,在您簽署一份引用本條款之廣告委刊單,或透過 Oath 線上廣告平台直接購買廣告時,該廣告交易即以下列條款為準據條款。
1. 簡介與定義
x公司提供您與授權用戶使用本公司產品、服務、交換平台(exchanges)、平台(platforms)及方案(以下各稱「本服務」或「服務」),但您必須遵守本主條款(下稱「主條款」),主條款內容悉依以下所載或依您與本公司所簽署之任何廣告委刊單或其補充協議所載。本主條款及您所簽署具體引用本主條款之任何廣告委刊單(以下各稱「委刊單」),以及任何您與本公司為您使用本服務所簽署之其他書面合約,以下合稱「廣告合約」。在廣告合約中:(i)「廣告」指促銷訊息(包括任何 Oath 程式碼),內容可能含文字、圖表、聲音、影音或上述項目之任何組合,基於促銷您的產品或服務之目的而展示於聯播網者;(ii)某法人之「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之任何其他法人,或直接或間接受該法人控制之任何其他法人,或直接或間接與該法人受共同控制之任何其他法人,而「控制」係指可主導該法人管理與政策之權力,或擁有該法人至少百分之五十普通股或其他具表決權股份之所有權;(iii)「授權用戶」指您的代理人、代表人、受任人及代表您或顯然代表您執行職務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iv)「聯播網」指可藉以散布您的廣告之廣告通路網絡,包括所有形式之媒體、應用工具及裝置等,無論是否在 Oath 公司網站上者;(v)「資訊」指您或授權用戶所共同或分別提供、同意、使用(包括您接受本公司所建議者)與廣告合約相關之所有資訊,包括所有廣告素材、標題、描述、商標、登錄(listings)、摘要、關鍵字、廣告目標選項、網址、廣告內容、數據、data feeds、選定關鍵字群組(Selected Ad Groups)、嵌入技術(例如畫素、標籤等)、及 URLs;(vi)「本公司」及「Media Company」指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Oath」);(vii)「Oath 公司」指 Oath 或 Oath 關係企業;(viii)「Oath關係人」指 Oath 公司及其管理人員、董事、顧問、承包商、代理人、律師、員工、第三方服務提供人、及經由聯播網散布您的廣告的第三人;(ix)「Oath 公司網站」指 Oath 公司所擁有、經營、授權或維護或他人代 Oath 公司所擁有、經營、授權或維護之全部網頁;(x)
「Oath 程式碼」指本公司就與服務有關而提供給您的專屬軟體碼(例如畫素、標籤等)及
相關工具,屬該服務之一部分;(xi)「個人資訊」指可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亦即無論單獨使用或與其他資訊合併使用,皆可用以辨識終端用戶身分之資訊);以及(xii)「您」、「您的」及「廣告主」指委刊單上所指之公司,或以人工方式或透過 Oath 系統以電子方式接受本主條款之公司。本主條款未加以定義之用詞,其意義與委刊單或其補充協議之定義相同。委刊單或其補充協議未加以定義之用詞,其意義與本主條款之定義相同。所有用詞之定義,皆適用於其單數及複數意思,悉依其相關內容而定。
2. 費用與付款
就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廣告方案或您使用之任何服務,您將根據委刊單或您的線上帳戶所載之費用計算方法,以相關委刊單或您的線上帳戶指定之貨幣,給付本公司就您購買各該廣告方案或使用各該服務所已產生之所有費用。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廣告合約之費用應以本公司之費用計算方式為準來計算您的費用。本公司將寄發票至委刊單上所載您的電子郵件信箱,或以您的帳戶相關之付款方式收取費用。如您以預付方式支付費用,本公司將在您的帳戶無餘額時停止遞送您的廣告。如您選擇以信用卡或其他本公司接受之類似付款工
具支付費用,您預先授權本公司依您所定金額持續定期收費,當本公司認定您的帳戶餘額低於前三日所需之估計費用時,本公司將自動向您收取您所預先授權之金額。若本公司以開立發票方式向您請款,對於無爭議部分之費用,您須於發票日起 45 日內全額清償。您若於本公司之發票日起 7 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付款者,得享有該發票金額 2%之折扣優惠。如有任何關於您的帳戶收費之任何爭議,您應於發票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否則您即拋棄對此等爭議之權利,且該費用即屬確定,不得再對其提出異議。如您未依本合約規定付款,您應給付本公司因催收此等款項所生之一切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第三方催收費用等)。本服務費用不含任何營業稅、消費稅、加值型稅捐、代扣稅款、貨物稅或任何其他稅捐或政府規費,該等稅捐應外加於本合約應付費用並由您負擔。所有已付服務費、未使用完畢之促銷廣告獎金、及帳戶首次預付款均不得要求退款,而屬本公司財產。本公司將關閉超過 24 個月無活動之帳戶,並收取不超過美元 25 元(或其等值金額)或帳戶餘額(兩者以較低者為準)之帳戶關閉費。如尚有餘額(除您未使用完畢之促銷廣告獎金及帳戶首次存款不予退費外),本公司將嘗試退還您該餘額。如本公司無法依您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訊退還該餘額時,本公司將依本公司政策與程序處理之。
3. 使用
您不得:(i)使用任何自動化方式存取、監控、刮除或管理您於本公司之帳戶,包括媒介、自動、翻印或蜘蛛程式之方式,亦不以任何該等方式存取、監控、刮除或複製任何服務、 Oath 公司網站或 Oath 公司系統或其中任何資料,但本公司明確提供或事先以書面授權者
(例如,本公司核准之第三人工具)除外;(ii)故意規避 Oath 公司網站上任何自動排斥運算標題(robot exclusion headers)(包括使用任何裝置、軟體或程式以達成該目的);(iii)干擾或試圖干擾Oath 公司網站、服務或系統之適當運作;(iv)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或產品時,同時使用其他開放原始授權所提供的軟體,而對本公司造成任何義務,或授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服務之智慧財產權或專屬權利,或免除任何第三人對該等權利之侵害責任;或(v)在使用本公司服務時,提供您網站瀏覽者、使用者、或顧客之任何個人資訊給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您僅得允許授權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或系統,包括您的帳戶相關密碼,而不得令任何其他第三人使用之。如您知悉可能發生與您的帳戶有關之安全問題時,例如未經授權揭露或使用您的使用者名稱或密碼,您同意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授權用戶必須遵守廣告合約之規定,就授權用戶與廣告合約有關之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及其發生之任何費用、規費或雜支,均由您負責。您使用本公司所提供與 Oath 系統、平台(platform) 或交換平台 (exchange)有關之資料時,包括本公司所提供任何目標參數(targeting parameters)所取得、蒐集或衍生之資料,僅限為管理您在本公司之廣告帳戶之內部使用目的,您不得公開此等資料、創造本公司用戶資料檔案、或將之使用於再行銷(retargeting),但透過本公司服務進行再行銷(retargeting)者除外。本公司為改善服務,時常進行流量、執行方式及功能等測試,屆時,您應支付相關委刊單或您的線上帳戶於測試期間所列載之各項費用(例如:曝光數或點閱數),但無須支付測試本身之費用。本公司亦可能重新設計或修改您廣告刊登位置之組織、規格、結構及外觀,但本項重新設計不會影響任何進行中之廣告活動。本公司有權修改或停止提供任何服務或部份服務。您的資訊及廣告必須遵守本公司政策及規定,而本公司得隨時變更該等政策及規定。Oath 公司得提供免費點選、免費曝光數、回饋金及折扣,包括藉由比賽活動、獎勵計劃、促銷方案或捐贈活動而提供者。如您獲授權使用本公司 之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 API ) 或 分 析 工 具 , 您 即 有 義 務 遵 守 登 載 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權與分析工具附加條款」,而本公司得隨時修改該條款。
4. 您的網站與資訊
Oath 公司不對您或任何第三人網站負擔任何責任。您聲明、保證及承諾:(i)所有資訊皆即時且正確,並將獲得更新,確保其即時且正確;且(ii)您的資訊皆為您的原創資訊,或您已
取得為廣告合約之使用所需之一切必要權利與授權,而您應負擔所有相關權利金、給付款及授權費(例如:著作權授權團體之相關費用等)。
5. 資訊之使用
為使用本公司任一服務,您授予 Oath 關係人享有下列與所有服務相關之非專屬、無償且全球性之使用權:使 Oath 關係人得(i)使用、複製、改編、重編格式、重新匯編、刪減及修改您的資訊,以便進行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及散布;(ii)以任何方式(包括網路蜘蛛及網路爬蟲等軟體)存取、索引及儲存您的廣告所連結之網站、或該等網站之任何部分;(iii)複製並展示您廣告所連結之網站中與您的廣告相關之任何文字、圖像、圖表、聲音或影片;(iv)經由聯播網散布您的廣告。即使有上開規定,除本主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不會為優化展示廣告,而重編格式、刪減或修改您提供本公司之任何廣告內容;及(v)為行銷本公司廣告產品之目的而在您的廣告活動期間內或結束後,以電子或紙本形式重製、散布、公開、展示及傳輸您的廣告。任何 Oath 關係人均無須對您的廣告或資訊負任何責任。Oath 關係人得隨時單方面決定拒絕、取消或移除任何廣告、資訊或空位保留。您的廣告是否刊登可能依當時可提供的版位而定,而關聯程度由本公司全權為最終之決定。除本主條款或委刊單(例如優質廣告等)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保證您的廣告必配置於或出現於聯播網,亦不保證您的廣告必出現於特定位置或排序。
6. 雙方保密義務
您提供給本公司之絕大部份資料,其目的雖在於公開展示,惟「機密資訊」係指您揭露給 Oath 公司或 Oath 公司揭露給您的任何資訊,無論以直接或間接、書面或口頭方式為之者,或透過檢視指明「機密」、「專屬」或其他類似用語之有形物品所揭露者。以口頭傳遞之資訊及其他無形資訊,若在首次揭露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以書面確認其為機密資訊者,即應被視為機密資訊。然而,機密資訊不包括下列任何資訊:(i)在揭露方揭露之前,已為眾所週知且普遍可得者;(ii)在揭露方揭露之後,非因收受方之作為或不作為,成為眾所週知且普遍可得者;(iii)依揭露前收受方之檔案、記錄或其他充分證據顯示,在揭露方揭露時,收受方已持有者;(iv)由第三方在未違反其保密義務下提供收受方者;或(v)依收受方所持文件或其他充分證據顯示,由收受方在未使用或參考揭露方機密資訊下所獨立研發者。無論何時,收受方不得:(i)向任何人或機構揭露、出售、授權、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揭露方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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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揭露或提供給您的員工與授權用戶,以及本公司揭露或提供給本公司員工、代理人、代表人、承包商、客戶經理、關係企業,且其有正當理由必須知悉該等機密資訊者,不在此限);或(ii)使用、重製或複製任何揭露方機密資訊,但因揭露方揭露該機密資訊給收受方之目的所必要者,或與廣告合約有關或廣告合約所規定者除外。所有機密資訊皆屬揭露方之財產,內容包含或有關任何揭露方機密資訊之所有文件、電子媒體及其他有形物品,應在揭露方提出書面請求時,立即交付予揭露方。即使有上開規定,無論本公司或您均無須自任何備份媒體或伺服器中移除他方機密資訊之備份,惟本主條款之使用限制規定適用於收受方所保留之任何機密資訊。廣告合約之任何規定,均不使您或 Oath 公司免於遵守隱私權相關法規。如廣告合約條款與相關 Oath 公司隱私權政策(下稱「隱私權政策」,詳如 Oath 公司網站所刊登或連結者)之規定有任何牴觸,以廣告合約為準。若因法院傳票、法院命令、其他法律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收受方得揭露揭露方之機密資訊,但收受方應在揭露前迅速以書面通知揭露方(該傳票、法院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以書面明文禁止者除外),並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資訊免於公開揭露,且該揭露應僅限於為遵守法律規定所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即便廣告合約或相關隱私權政策有任何相反之規定,本公司因相關服務所收集或接收之所有資料及資訊(包括您的機密資訊),以及相關隱私權政策所述之所有資訊,均得與(i)Oath 關係人及(ii)特定第三人分享使用,但僅限以匿名方式為之。非經您事先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發佈有關廣告合約或貴我雙方關係之任何新聞稿或其他公開聲明。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發佈有關廣告合約或貴我雙方關係之任何新聞稿或其他公開聲明。
7. 聲明
a. 本公司聲明、保證及承諾:(i)本公司擁有簽訂廣告合約之充分權力;(ii) Oath 公司網站不含電腦病毒、駭客軟體、惡意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iii)本公司不進行或使他人進行大量垃圾信件郵寄,或與您廣告活動有關之不當、惡意或詐騙點選、曝光或行銷活動。
b. 您聲明、保證及承諾:(i)您擁有簽訂廣告合約之權利與權力;(ii)您是企業,而非消費者;(iii)所有資訊皆無電腦病毒、駭客軟體、惡意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iv)點選您的廣告不會造成終端用戶電腦受損、下載軟體應用程式、變更終端用戶電腦設定、或引發一系列連續性或獨立之廣告(包括彈出式視⑤(pop-up window)或彈出式隱藏視⑤(pop-under window)之廣告);(v)您不進行或使他人進行大量垃圾信件郵寄,或與任何 Oath 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有關之不當、惡意或詐騙點選、曝光或行銷活動;(vi)您的資訊、廣告(包括其中指稱之產品及服務)、廣告所連結之網站、所有電子郵件、相關資料與技術、您就有關 Oath 服務所使用或提供之任何工具或程式碼、及您就有關您的廣告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皆:(A)不違反任何相關法律、法規、政令、命令、條約、合約、規定及 Oath 公司政策與準則(以下合稱「法律」);(B)不侵害任何人或實體之任何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C)不違反對任何人或實體之義務或侵害其權利,包括肖像權及隱私權;及(D)無虛偽、欺騙或毀謗;(vii)您不對任何 Oath 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之任何方面或部分,進行逆向工程、拆解、重組、解編或複製,或製作其衍生作品;以及(viii)除授權用戶外,您不使他人得以利用 Oath 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而授權用戶必須簽署書面之使用限制及保密條款,且該等條款對本公司之保護不得低於廣告合約所規定之內容。
8. 擔保賠償
a. 以下列第 10 條規定為前提,因您的資訊及廣告、您或授權用戶使用任何服務、Oath 公司網站、您的網站、或因您或授權用戶違反廣告合約之行為所生或有關之所有第三方請求,無論其為實際或宣稱者(以下合稱「您的請求」),您同意賠償Oath 關係人,為其辯護並使其不因此受有損害。就針對 Oath 關係人之任何您的請求,您應負完全辯護之責,但 Oath 關係人有權自費自行選定律師參與此等辯護,就針對 Oath 關係人之所有您的請求所生之判決費、和解費、損害賠償、損失、給付責任、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合理律師費等,您應負完全給付之責。非經Oath 關係人事先書面明文同意,您不得同意就Oath 關係人應負任何義務或責任之情形為和解。
b. 以下列第 10 條規定為前提,因下列情事所生之所有第三方請求,無論其為實際或宣稱者,本公司同意賠償您,為您辯護並使您不因此受有損害:(i)因依廣告合約使用 Oath 系統,而致使產生並配置廣告之本公司技術侵害任何美國有效著作權或商標權,但不包括分析工具所產生之數據、搜尋內容、廣告、選定關鍵字群組、本公司服務結果、及/或其所含內容、您或第三方(包括本公司其他廣告主或終端用戶)所提交或核准之任何內容、及/或您及/或第三方的任何技術,以及(ii)本公司違反廣告合約之行為(以下合稱
「Oath 請求」)。對於任何 Oath 請求,本公司應負完全辯護之責,但您有權自費自行選定律師參與此等辯護,對於您因上述情事所生之判決費、和解費、損害賠償、損失、給付責任、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包括合理律師費等,本公司應負完全給付之責。非經您事先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同意就您應負任何義務或責任之情形為和解。即使廣告合約有任何其他規定,若任何 Oath 請求乃基於下列事由所生者,則本公司不對該 Oath 請求負任何廣告合約之責任或賠償義務:(i)您、授權用戶或第三人修改任何服務、Oath 公司網站及/或技術;(ii)任何服務及/或技術與您或第三人的軟體、服務、產品或技術結合或合併使用;或(iii)不當使用服務及/或 Oath 公司技術。
c. 受償方應:(i)將相關請求立即通知賠償方(但未通知或延遲通知不因而免除賠償方之賠償義務,除非該未通知或延遲通知造成損害);並(ii)在該請求之辯護上,合理配合賠償方,相關費用由賠償方負擔。
9. 免責聲明
除本主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外,您與本公司(本公司並含所有 Oath 關係人)不提供任何保證、聲明、條件或擔保,包括有關所有權、可銷售性、服務品質、無侵權及符合特定目的適當性之任何保證。聯播網、Oath 公司系統、平台(platforms)、交換平台(exchange)、網路、程式碼及文件,悉依「現狀」提供,無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聲明、條件或擔保,您對上開之使用,應自行負擔風險。
10. 責任限制
除因違反以上第 6 條所生之責任及以上第 8 條規定之任何賠償義務外,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您或 Oath 關係人依任何訴訟事由或理論所應負之有關廣告合約之任何責任,僅限在引發該請求之事由發生前六個月期間您依廣告合約已給付或應付本公司之金額,或美元 250,000 元(或其等值金額),兩者以較高者為準。除因違反以上第 6 條所生之責任及以上
第 8 條規定之任何賠償義務外,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廣告合約所生或與廣告合約有關之任何間接、特殊、附帶、衍生、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您或任何 Oath 關係人概不負責。就有關廣告合約而對第三人之選任或聘雇,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意圖而點選及瀏覽您的廣告,您不得要求任何 Oath 公司負責。即使有本第 10 條之限制規定,您仍應負責履行本主條款第 2 條之任何及全部給付義務,該金額不納入本條所載最高限額之計算內。
11. 取消與終止
a. 取消 :除委刊單、本公司與您雙方所簽署之書面合約或本廣告合約中另有約定外,您得依照下述所載不同廣告所適用之不同預先通知期間,通知本公司取消刊登您的某些特定類別的廣告。倘您的帳戶委由本公司管理,您得以兩個營業日的預先通知,取消搜尋及先佔型廣告(包括通行網路(run-of-network)、Gemini(原生)、影片、標準 Xbox 配置、及 Audience 廣告等);您得以14 個曆日的預先通知,取消保證或優質展示廣告;您得以 30個曆日(除非適逢假期,則預告期可能長些,但將在您進行前在委刊單或您的線上帳戶確認)的預先通知,取消首頁或登入轉接( log-in takeovers)廣告;客製廣告方案
(custom offerings)(包括Xbox 客戶解決方案)、Tumblr Sponsored Day 配置、或結合研究的任何方案,皆不可取消。倘您透過網路自行管理您的帳戶,您可能可以更快速取銷廣告或個別項目。無論取消預告期多長,您仍應負責在取消生效前已實際遞送之所有點選或曝光。在上述各情形下,任何必要通知須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可接受電子郵件)。
b. 除委刊單、本公司與您雙方所簽署之書面合約或本廣告合約中另有約定外,無論有無任何理由,您或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廣告合約或您使用的任何服務,且本公司亦得隨時暫停或限制您使用任何服務或部份服務,包括移除您的廣告。Oath 關係人無須對該等決定負任何責任。倘您在某份委刊單待確認時決定終止廣告合約,本公司將視您的終止通知為取消該委刊單之請求,但:(i)您仍應負責在取消及/或終止生效前已實際遞送之所有點選
或曝光;且(ii)您已允許本公司刊登您的廣告之任何授權仍持續有效,直至取消及/或終止生效為止。於廣告合約終止或您對任何服務的使用暫停或停止時,您依廣告合約已生之未付款給付義務,應於接獲本公司發票時立即成為到期應付款。本主條款第 2 條、第
3 條(僅第 4 及第 5 句)、第 4 條第(ii)點、第 5 至第 15 條、廣告合約所定義之用詞、以及附則指認應持續有效之任何其他條款,於廣告合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c. 修改:雙方同意委刊單內所訂定之下列刊登細節,得由雙方以電子郵件往來確認之方式修改:計費方式(例如:CPA, CPC, CPM)、預算上限(包括曝光數目標、廣告費總金額及計費單價)、或委刊期間(惟委刊期間之修改不得使本委刊單有效期間超過一年)、廣告所刊登之頻道、版位、媒體或裝置、以及其他購買項目;惟本公司得為優化您的廣告的目的,且在不變更預算上限或廣告費總金額之前提下,為您調整本委刊單之項目內容(包括委刊期間、廣告所刊登之頻道、版位、媒體或裝置),無需另以電子郵件確認。您在本委刊單上所載之連絡人及連絡資訊如需變更,得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回覆確認接獲通知時即生效。上述以電子郵件所為之修改,將於本公司完成系統變更設定時生效。除上述項目以外,本廣告合約之其他約定不得以電子郵件修改。所有與委刊單相關的通知及電子郵件往來均需註明委刊單號。
12. 通知
x公司對您所為之一般商業通知,得張貼於相關 Oath 公司網站、您在本公司的線上帳戶、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您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您應確保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聯絡資料及帳務資料皆為當時有效且正確之資料,如有變更,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您所為有關擔保賠償、機密資訊、及/或違反廣告合約行為之法律通知(下稱「法律通知」),將以公認快遞公司或雙掛號郵件寄送至相關委刊單或您的線上帳戶所記載之地址或您向本公司更新之其他地址,若其未為記載,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檔案中您的電子郵件信箱。您對本公司所為之所有法律通知,應以公認快遞公司或雙掛號郵件寄送至:(115)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 66 號 15F,收信人註明為法務部門。
13. 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
廣告合約條款以及其相關爭端或您與本公司之任何雙方爭端,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惟排除法律衝突/選定原則之適用。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不適用於廣告合約。您與本公司同意以台灣台北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對本公司提起之任何請求,均應以個案處理,不得與任何其他人之任何請求或爭端程序合併處理。
14. 其他
廣告合約乃您與本公司雙方就有關廣告合約事宜之全部協議與約定,並取代雙方就有關廣告合約事宜以任何形式(包括所有指示、廣告、訊息及政策)所為之所有書面或口頭協議、計劃、xx、聲明及通訊。除經本公司以書面明文同意者外,本主條款或委刊單所載條款以外,無任何其他條款對本公司具法律拘束力。倘廣告合約中不同的文件互有牴觸,該牴觸應依下列順序予以解決:(1)本公司與您雙方所簽署之其他書面合約、(2)委刊單、(3)主條款。為避免疑義,如任何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購買訂單(Release Order)、或其他由您所簽發或/及委刊單上所引用之類似文件,均僅作為參考之用,不構成廣告合約之一部分,該等文件中之條款若與廣告合約中之條款互有牴觸,應以廣告合約中之條款為準。廣告合約條款之拋棄,須經有權拋棄之任一方當事人(無論是您或本公司)簽署書面文件明示拋棄該相關條款者,始得為之。任一方當事人就他方違反廣告合約任何條款所生責任之免除,不得視為其對嗣後他方違反該條款之責任之免除或對該條款之拋棄。如廣告合約任何條款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該無效條款不得影響廣告合約其餘條款,且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
條款應以具相同經濟效益之條款取代。對於因罷工、短缺、暴亂、恐怖行動、叛亂、火災、水災、暴風雨、爆炸、地震、網際網路或電路中斷或限電、電腦病毒、天災、戰爭、政府行為、或非可合理控制之任何事由而致未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者,無論本公司或您皆無須負擔廣告合約之任何責任。您與本公司各為獨立契約當事人,廣告合約之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創造、證明或暗示您與本公司之間有任何代理、僱用、合夥或合資事業關係。除廣告合約另有其他規定外,無論您或本公司均無權利、權力或授權代表他方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廣告合約無意利益任何第三人,亦不得視為賦予任何第三人權利。即使有前開規定,您認知並同意 Oath 公司乃廣告合約之第三方受益人,並有權直接執行並倚賴廣告合約中賦予其利益或權利之任何條款。您不得轉讓、轉授權或移轉廣告合約或廣告合約之任何權利或義務。違反本第 14 條之任何轉讓、移轉或試圖轉讓或移轉,均屬無效且不具效力。本公司及其嗣後受讓人得隨時轉讓、委託、轉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廣告合約或廣告合約之權利或義務予任何人或公司,諸如本公司關係企業等。本公司之廣告方案、服務、系統、平台 (platforms)及交換平台(exchange),悉屬本公司之專屬財產,受相關中華民國及國際智慧財產法之保護,本公司保留上述各項及其一切衍生作品、修正、升級及更新版(但不包括您的資訊)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貴我雙方未於廣告合約明示授權之任何權利均予保留,並否認所有默示之授權。廣告合約中「包括」係一涵蓋之詞,意指「包括但不限於」,而非排他性之意思,且「將」、「應」、「必須」等用語之意義相同,意指強制性之義務或禁止之意思。廣告合約中每次言明本公司有權變更政策或規定時,僅限本公司向您提供該變更或以顯著方式向您公開該變更,您方須遵守該變更。本公司有權修改本主條款,但任何修改後條款僅適用於該修改日後所簽訂之新增或修改委刊單(亦即,非履行中之委刊單)。本公司依廣告合約應履行之服務及義務,得由其他 Oath 公司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履行。
15. 代理商
如您為廣告代理商、搜尋引擎行銷商、經銷商或代表廣告主之其他主體(以下統稱「代理商」),本條規定即有效適用,且在此情形下,廣告合約中指「您」、「您的」及「廣告主」時,即指簽署委刊單或登入 Oath 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之代理商,以及上述廣告主。
a. 代理商聲明、保證並承諾: (i)其為廣告主授權之代理人,經合法授權代表廣告主簽訂廣告合約,擁有就廣告主帳戶作一切決定及採取一切作為之法律權力;(ii)當代理商簽訂委刊單或以其他方式為廣告主購買本服務時,該廣告主亦即簽訂廣告合約;(iii)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代理商不得:(a)提出有關任何服務或Oath 關係人之任何聲明、保證、條件或擔保,包括宣稱代理商為 Oath 關係人之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b)對廣告主或潛在廣告主提出有關任何服務之任何承諾(例如廣告刊登保證等);(c)協商任何服務相關條款,而其可能影響Oath 關係人之權利、保護及義務,或與廣告合約條款不符者;或(d)從事本服務之任何電話促銷或電話行銷;及(iv)代理商應以符合本公司標準之專業態度,依廣告合約執行其責任。於本公司要求時,代理商應將廣告主委任其為廣告主代理人且授權其代廣告主執行廣告合約事項之合約立即交付本公司。於您與廣告主之關係終止後,該廣告主得繼續使用其廣告資訊,包括其廣告帳戶及廣告執行記錄之資訊,而代理商將不再擁有該廣告主帳戶之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無論何時,代理商不得將其所收受與廣告合約有關之數據或資訊,使用於(a)進行針對本公司現有廣告主之任何行銷,或 (b)供任何其他廣告主使用。
b. 代理商與廣告主應對本主條款第 2 條所載之所有付款義務負共同連帶責任,且如依法律規定,本公司在對其他負有付款義務之人提出訴訟前,應先對您提出訴訟者,您同意拋棄該法律規定。
16. 遵守貿易限制規定
為購買任何服務或廣告方案,您必須遵守美國輸出法規,以及其他相關國家之貿易管控規定,包括美國商業部工業與安全局之出口管理條例、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局所實施之禁運與貿易制裁計畫等。除依美國政府證照所核准者外,您同意不移轉Oath 公司依廣告合約提供給您的任何項目、軟體、技術或其他衍生物品給予:(i)受美國禁運處分之國家、國民及政府;或(ii)美國政府出口禁止名單中明列之實體,包括拒絕交易對象
(Denied Persons)、實體(Entity)及特別指定國民(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清單。
17. 反貪腐條款
為購買任何服務或廣告方案,您必須遵守與廣告合約有關之所有反貪腐相關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貪腐法」。您同意不代表任何Oath 公司支付或期約支付任何有價值之物予任何人,包括外國政府官員或相關人員或實體,以便:(i)影響任何官方行為或決定,(ii)鞏固任何不當利益,(iii)獲取或保留業務,或主導業務給予任何人或實體,或(iv)誘使或獎勵與廣告合約事項或與 Oath 公司業務有關之任何有利行為。
展示型廣告服務 – 如您購買展示型廣告服務(包括影片及原生廣告),則下列條款亦適用。
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a)以委刊單所載之數量及位置遞送曝光,以及(b)在適用下,提供委刊單上廣告之合理xx遞送。
1. 定義:「先佔型廣告(Preemptible Ads)」是在版位空間允許下遞送的廣告,不保證廣告必然出現,您僅須支付已遞送的先佔型廣告費用。先佔型廣告包括 Gemini Ads、Audience Ads、run- of-network 廣告、及動態定價廣告(例如:dCPM 或 oCPM)。委刊單上以「dCPM」或
「oCPM」定價方式計價的廣告,即屬動態定價廣告,Oath 將以已實際遞送曝光數向您收費。dCPM 係指每一千曝光數的最高平均價。若您使用Oath 預先核准的第三方廣告伺服器,而該伺服器無法計算動態定價,則本公司將向您報告總費用,使您得以準確決定您的有效 CPM。「Premium Ads」是指您所保留於特定時間刊登於特定網站的廣告(例如:於季後賽期間刊登於 Yahoo 運動頻道上)。
2. 遞送:在您指示下,本公司得修改委刊單之項目內容,以便優化您的廣告活動。由本公司以外之任何其他人刊登廣告者,必須事先經本公司以書面核准。對於委刊單上載明次數上限之廣告,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遵守該上限,但您同意,若您的廣告被瀏覽超過該次數上限,本公司無須負責。對於動態定價的廣告活動,本公司得調整您的廣告版位及價格,以便符合您的明訂目標(例如 CPC、CPA)。就 Premium Ads 而言,若您的資訊(包括任何更新資訊)未在預定刊載散布前三日提供予本公司,或不符合本公司政策或規定者,則:(i)本公司無須執行委刊單上Premium Ads 的部分;且(ii)您仍須負責依該委刊單所購買的廣告費用。
3. 補償:僅限針對 Premium Ads 而言,若本公司未在廣告委刊單所載期限結束前,遞送委刊單上約定之曝光總數及類型,或遞送曝光於錯誤版位,則:(a)您僅須支付已依廣告委刊單條款實際遞送之曝光,且(b)就此您唯一且全部之救濟僅限於下列所述:嗣後於本公司所決定之等值版位遞送剩餘曝光,及/或展延委刊單期限以便遞送剩餘曝光,而在任一情形下,皆以標準費率計價。對於先佔型廣告或委刊單上指明「加值」之項目內容,補償條款不適用。
4. 資料之使用:除本主條款以上所述之限制規定外,您與本公司另同意如下:
a. 定義:(i)「委刊單明細」乃指委刊單上所記載之詳細資訊,惟僅限於明確與您或本公司有關者,包括廣告價格、版位、廣告描述與廣告目標資訊;(ii)「成效資料」係指在依委刊單遞送廣告期間所蒐集之廣告活動相關資料(例如:曝光數、互動次數及標題資訊),但不含「網站資料」或「委刊單明細」;(iii)「網站資料」係指下列任何資料: (a)本公司依委刊單使用之既有資料;(b)於遞送廣告時依委刊單所蒐集而可用以辨識本公司、本公司網站、標章、內容或使用者之資料;或(c)使用者於任何 Oath 公司網站輸入之資料;(iv)「再利用」係指非為履行委刊單之目的,而再次對使用者遞送廣告,或附加資料於非公開之使用者資料檔案上;以及(v)「彙總資料」係指將單一委刊單所蒐集之資料,彙總結合來自無數廣告主之無數廣告活動之資料,但不含任何特定廣告主之直接或間接身分辨識。
b. 資料之使用:除經本公司授權外,您不得:(i)為「再利用」而使用委刊單明細、成效資料或網站資料;然而,在成效資料未結合任何委刊單明細或網站資料之情形下,成效資料仍得為「再利用」之使用;(ii)揭露本公司之委刊單明細或網站資料,但以「移轉者」身分揭露者除外。除經您授權外,本公司不得為再利用或下述三種目的以外之目的,以非「彙總資料」方式使用或揭露您的委刊單明細、成效資料、或使用者對廣告之瀏覽或點選記錄:(i)執行委刊單、(ii)以不辨識您身份之方式補償資料提供者、(iii)內部報告或內部分析。除委刊單另有說明外,您或本公司(各為「移轉者」)應要求移轉者用以代其履行委刊單之任何第三人或關係企業,必須遵守至少與移轉者同等嚴格之保密及禁止使用義務。
5. 廣告政策:您的廣告必須遵守本公司登載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當時有效政策與規定,本公司得隨時修改之。
6. 首頁與電子信箱登入頁廣告(HOMEPAGE AND EMAIL LOG-IN TAKEOVERS);單一價廣告(FLAT-FEE BUYS):所有 Oath 首頁與電子信箱登入頁廣告(homepage and email login takeover(相反於輪播廣告[rotational buys])曝光皆得刊登於個人電腦、智慧手機、平板電腦及/或其他裝置,而本公司僅負責總曝光數於委刊單所載日期在所有裝置中之彙總遞送,而不論委刊單所載之任何個別項目曝光數。指明以單一價或固定價配置之項目,皆以按日計價之方式銷售,而無關已遞送之曝光數或點選數。即使委刊單有任何相反之規定:(i)就有關單一價項目所示之任何曝光數,皆為預估而非保證,且(ii)不對廣告主提供與此等曝光數有關之補償。
7. 第一方資料:Oath 接受廣告主資料使用於目標廣告,惟廣告主與資料必須遵守 Oath 之標籤程式碼(Pixel)與自訂廣告受眾(Custom Audience)政策,該政策登載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8. GEMINI(原生)廣告:就於整串內容間所遞送之廣告(透過Gemini 廣告伺服器或其他方式遞送者,下稱「原生廣告」或「Gemini Ads」)而言:(i)此類廣告屬於先佔型廣告,將由 Oath 刊登;(ii)費用計算以 Oath 系統記錄為準;(iii)由於部分廣告版位之版型限制,您的 Gemini Ads 將僅呈現部分內容;且(iv)在您的指示下,本公司得為優化您的廣告之目的而修改您的刊登內容,包括修改您的競標單價及預算類型。
9. 毗鄰內容:本公司了解,若干廣告主可能不希望其廣告毗鄰於宣揚色情、暴力、武器使用或含猥褻語言之內容(下稱「毗鄰內容準則」)。對於刊登於 Oath 公司網站之廣告,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遵守毗鄰內容準則。對於出現於其餘聯播網之廣告,本公司在遵守毗鄰內容準則上之唯一責任,乃在取得本公司聯播網參與業者之契約聲明,聲明其將遵守毗鄰內容準則,以及提供下列救濟。若廣告之刊登違反毗鄰內容準則,您的唯一且全部救濟僅限以書面請求本公司移除廣告且不向您收取該廣告費用。在您通知本公司特定廣告之刊登已違反毗鄰內容準則後,本公司將盡力在 24 小時內改正該違反行為。倘該改正行為將重大不利影響委刊單者,則貴我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協商修改該委刊單受影響之部分。即使有前開規定,因廣告刊登於廣告主已知悉或應知悉其內容可能違反毗鄰內容準則之版位,而致使違反毗鄰內容準則之行為,廣告主無權要求任何救濟。毗鄰內容準則不適用於含用戶原創內容之任何網頁,例如用戶評論等。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力確保廣告刊登時不毗鄰於違反網站使用條款之內容。廣告主對於本公司違反本項義務之唯一救濟,僅限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可接受電郵),屆時,本公司將檢視申訴內容,並移除本公司依自行裁量認定已違反使用條款之用戶原創內容。
10. 第三方廣告遞送者:如果我們同意您使用第三人(下稱「第三方廣告遞送者」)遞送廣告,您將適用以下條文之規範:
a. 您應將每一則廣告放置於一個網路平台位置(staging area),並於第三方廣告遞送者預計遞送廣告至聯播網前至少四個工作天以前通知本公司。該等廣告必須先經本公司審核並核准後,才能讓第三方廣告遞送者遞送。依照本主條款第五條(「資訊」之使用)規定,本公司保留因任何原因拒絕任何廣告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
b. 您應將任何預計的變更、新的目標網址、新的 HTML 規格、新的圖案以及所有其他新的或修改後的廣告(以下稱「更新後廣告」)放置於一個網路平台位置,並於您所希望更新後廣告上線前至少四個工作天前通知本公司;
c. 如果您發現您或您的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於遞送廣告至任何聯播網時違反本合約任何規定,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附上書面理由之說明)。本公司得立即將該廣告從聯播網上移除。本項規定不限制本公司就該違約情形所得主張之賠償或權利;
d. 本公司若依本主條款第五條規定取消或拒絕刊登您的廣告,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您,並得立即將您的廣告自聯播網上移除;
e. 您明瞭:(i)對任何因第三方廣告遞送者之作為或不作為使得您的廣告遞送產生錯誤、遺漏、中斷、刪除、故障、延遲或無法產生委刊單所指定的曝光數或點選數,本公司均不負責,您僅得要求第三方廣告遞送者負責;(ii)本公司所提供的數據為正式且最終的測量結果;(iii)如果本公司認定任何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所遞送的廣告對任何聯播網有不良影響,本公司得立即將該廣告自第三方廣告遞送者移除。該移除不影響您依本合約應支付廣告費用之義務;且(iv)本公司得隨時終止該第三方廣告遞送者為您遞送廣告之權利,且屆時本公司將為您遞送廣告。
11. 可視廣告(Viewable Ads)(vCPM):即使本主條款有任何相反之規定或說明,對於在廣告名稱中指定為可視性保證(Viewability guarantee)之任何項目(除加值廣告活動之展示型廣告外)(下稱「vCPM 廣告」),Oath 將依據 Media Ratings Council, Inc.(MRC)所編
製之最近期「可視廣告曝光測量準則(Viewable Ad Impression Measurement Guidelines)」
(下稱「最低可視度(Viewability Minimum)」),遞送不少於委刊單上各項目所列百分比之「可視」曝光數,並以本公司或經 MRC 認證可測量vCPM 廣告且經Oath 針對該委刊單核准之第三方測量商(下稱「測量商」)所編製之報告予以測量及計費。倘您使用測量商,您同意:(i)在廣告活動期間,授予 Oath 每日直接取得來自測量商之 vCPM 廣告報告之權限,或(ii)直接提供 Oath 來自測量商之每日報告。倘您未提供上述之取得報告權限或報告,Oath 得:(i)暫停 vCPM 廣告,直至 Oath 取得上述之取得報告權限或報告為止,及/或(ii)繼續廣告活動,而在測量及計費上使用Oath 報告。Oath 在計算委刊單期限內每月向您請款之可計費 vCPM 廣告總數時,會將本公司或測量商所認定之可視曝光總百分比,乘以本公司或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所測量之已遞送總曝光數。Oath 可能超遞送 vCPM廣告,以便達成最低可視度,但 Oath 不會向您收取超過相關版位 vCPM 廣告預算之費用。Oath 有權針對任何測量商測量記錄提出爭執,而貴我雙方同意在十日內協調本項爭議。Oath 不負責廣告主因測量商及/或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所生之任何費用。
除委刊單另有說明外,Oath 不保證下列方案版位之可視度,且前開 vCPM 廣告條款不適用於下列廣告刊登:所有首頁與電郵登入頁廣告(homepage and mail login buys)、原生內容、premium formats(包括 wall paper、pushdown、mobile、iPad 等)、roadblocks 與贊助專案、若干影片刊登(包括 branded syndication 產品、廣告受眾保證、行動裝置、連網電視
(connected TV)、companion banners、overlay Ads、及 CPC 與 CPCV 方案等)。
12. Cost per Completed View (CPCV):委刊單項目載明以 CPCV 方式計算費用之所有廣告,將依委刊單所載每次影片完整播送完畢之費率計費。
13. 程序化廣告購買(PROGRAMMATIC BUYS):若委刊單包含在Oath 程序化廣告購買平台
(以下合稱「廣告平台」)上刊登廣告者,則下列條款亦適用於本項廣告平台之廣告刊登(附註:下列條款之適用,僅限於廣告平台之廣告刊登明載於委刊單上,且 Oath 代您管理[採 managed service 方式]廣告平台內之廣告活動之情形。若您擬自行直接管理廣告平台內之廣告活動[採 self-service 方式],或您使用不同的需求方平台(demand side platform) 或 bidder,則必須適用不同條款)。Oath 有權在刊登日期間代您開啟及編輯廣告活動、增減廣告配置的最高標價、設定刊登日期及次數限制、停止/開始廣告活動、安排優化目標及步調、上載媒體、存取報告、建立再行銷(retargeting)及成交(conversion)程式碼(pixel)、選擇刊登版位及目標鎖定條件。
14. XBOX:所有 Xbox 廣告將由本公司刊登,計費時將使用本公司數字。有關貴我雙方之間的任何 Xbox 客戶解決方案(例如:Xbox 迷你遊戲、Kinect Gadget、或品牌目的地/著陸經驗[Branded Destination/Landing Experience]等),本公司擁有該些方案、其中任何授權音樂與其程式碼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但不包括其中所含之任何資訊。
15. 原生內容:若委刊單上之任何項目係指您贊助由 Media Company 或其關係企業製作之內容,例如文章、傳單、資料圖表、相片圖集等(下稱「原生內容」),則下列條款適用於該項目之刊登:
a. 禁止取消:在委刊單上有關原生內容之所有原生內容贊助及配置,於 Media Company 所安排之當事人編輯開工會議後,一概不得取消。
b. 廣告主品牌與揭露:廣告主將被標明為每一則原生內容的贊助者,於原生內容被刊登時,Media Company 網站上即出現「Sponsored by 廣告主」或「Presented by 廣告主」或其他類似文字說明。在委刊單期限屆滿時,Media Company 得
(但無義務)自 Media Company 網站上原生內容移除廣告主名稱或商標。
c. 核准:Media Company 擁有所有原生內容之創造控制權,但廣告主有權核准最後的原生內容,惟不得非合理拒絕或延遲本項核准。若原生內容之修改次數,超出開工會議中提供廣告主之時間表所載者,則原生內容應支付額外修改費。本項費用視所需額外工作範圍而定,而在進行任何修改前,將先向廣告主提示總額外費用。
d. 原生內容起始日:廣告主了解並同意,原生內容之刊登起始日,可能與委刊單上所載之日期不同。Media Company 將根據您對原生內容之核准調整起始日。
e. 廣告主商標:由廣告主或代理商所提供而併入原生內容中,或就有關贊助活動而以其他方式使用於 Media Company 網站上(包括使用於 Hub(定義如下))之任何內容、資料、標識、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資料(以下合稱「廣告主商標」),皆屬廣告主資訊。
f. 原生內容:除廣告主商標外,在廣告主與 Media Company 之間,應由 Media Company(與其授權人)擁有原生內容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包括創造其衍生作品之權利)。Media Company 特此授予廣告主一項免權利金、禁止轉讓之使用權,使廣告主得於委刊單有效期限內,在廣告主所擁有及營運之網站上,及/或廣告主品牌之社群媒體帳戶中,以 Media Company 提供廣告主之相同內容及格式,公開展示及宣傳原生內容。廣告主同意,在使用原生內容時即提供原生內容乃屬 Media Company 所有之說明,並提供一個連回 Media Company 網站上原生內容之有效連結。
g. 商標使用權:就僅限與原生內容有關者,於相關委刊單有效期限內,Media Company 授予廣告主一項使用 Media Company 商業名稱、商標或服務標章(以下合稱「Media Company 商標」)之有限制、非專屬、禁止轉讓、免權利金使用權,且廣告主授予 Media Company 與 Media Company 關係企業一項使用廣告主商標(與 Media Company 商標以下合稱「商標」)之有限制、非專屬、禁止轉讓、免權利金使用權,惟各方當事人:(i)非經他方當事人事先書面核准,不得創造涉及他方商標之單一合成商標,(ii)應依相關商標法規及慣例,貼示清楚足以表明他方商標之商標身分及所有權之標誌與公告,及(iii)遵守他方所提供有關使用他方商標之所有書面準則。各當事人認知他方對他方商標之所有權,並同意對他方商標之使用,應符合他方之利益,並代表他方所為。各當事人認知,其對他方商標之使用,將不創造其對該商標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且其亦不聲明其擁有該商標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惟上述明文授予之使用權除外。
h. 原生內容之移除:倘 Media Company 認為原生內容之任何特定項目可能負面影響任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則 Media Company 得要求廣告主自廣告主已張貼該原生內容之任何網站上移除該項目,廣告主應盡速移除並停止展示該原生內容,但最遲不得晚於上述要求後兩個營業日。
i. Hub:若廣告主已贊助展示原生內容的 Media Company 特定網站之整個版面(下稱「Hub」),則下列條款適用:
(i)編輯內容:除原生內容外,Media Company 亦得在 Hub 上張貼主題匹配且關聯原生內容主題之第三方、原創及/ 或策畫性編輯內容(下稱「編輯內容」)。對於在 Hub 創造、發表及宣傳任何編輯內容上,Media Company 編輯小組擁有單方裁量權。在廣告主與 Media Company 之間,應由 Media Company
(與其授權人)保留編輯內容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倘廣告主對任何編輯內容有疑慮,廣告主應通知 Media Company,而雙方應真誠合作決定一個雙方合意之解決方案。
( ii)Hub 贊助名稱: Media Company 將取得准予 Hub 名稱之權利(例如
「HuffPost Food for Thought」),而 Media Company 將擁有該名稱及其相關之任何商標。倘 Media Company 無法取得准予一個 Hub 名稱,則 Media Company 將提議一個適當之Hub 取代名稱,並與廣告主合作決定之。
(iii)Hub 贊助期限:在委刊單期限結束後,Media Company 得移除廣告主身為 Hub 贊助者之名稱與標識。
16. 終止之效果:本展示型廣告服務附加條款第 4(2)條、第 10 條(直至所有費用皆已全額清償為止)、第 15(2)條(僅第二句)、第 15(6)條(僅第一句),於相關委刊單終止或取消後,仍持續有效。
關鍵字廣告服務 – 如您在某特定國家購買關鍵字廣告服務,則下列條款亦適用。本公司不保證可能出現於聯播網任何地方之搜尋廣告刊登。
1. 定義:「選定關鍵字群組」指您選定之關鍵字與其錯拼字、單複數,以及本公司根據關鍵字、您廣告本身及/或廣告所連結之網站而設定加入之其他相關關鍵字(例如,您選定之關鍵字是「book」,使用者若以「books」或「buy books」進行搜尋,則您的資訊也會出現在搜尋結果中)。依Oath 關係人之認定,廣告得包含名稱、內容說明、文字、聲音、影片、及/或圖表。
2. 付款:關鍵字廣告服務中的所有廣告,皆根據點選單價(CPC)計費請款。您的出價應遵守當時之最低出價標準。
3. 廣告優化:對於未受委刊單拘束之廣告主,本公司得協助您優化您的帳戶。因此,您明示同意本公司亦得:(i)建立廣告活動,(ii)增加及/或移除關鍵字,及/或(iii)優化您的帳戶,但未經您事先核准,本公司不變更您的預算上限。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您有關您的帳戶變更,且在您提出書面要求下,本公司亦得附上一份變更表格。若您希望任何變更項目回復原樣,請在 14 日內回覆變更通知電郵,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回復您具體確認之變更項目。即使有前開規定,您仍應對您帳戶之所有變更負責,包括任何變更回復前已發生之所有點選費。您有義務監督您的帳戶內容,並確保您的帳戶設定符合您的業務目標。
4. 終止之效果:本關鍵字廣告服務附加條款第 3 條(僅倒數第二句),於您的線上帳戶相關廣告活動終止或取消後,仍持續有效。
TUMBLR 廣告服務 – 如您購買 Tumblr 網誌上展示型廣告,則下列條款亦適用。
1. TUMBLR 網誌上廣告:依委刊單所載,根據 CPM、CPE、CPC 或 CPV 計費方式所出售之所有Tumblr 廣告,廣告主同意:(i) Tumblr(或其他Oath 公司)將依各相關計費單位(下稱「計費單位」)價格,向您收取所有 Tumblr 廣告之費用;(ii)所有指定廣告將由 Oath代為刊登;(iii)計費時僅得使用Oath 系統記錄;(iv)由於Oath 廣告伺服器之技術規格,以及若干版位空間有限之故,Tumblr 廣告之若干部分可能不會出現;以及(v)所有 Tumblr 廣告皆屬「先佔型廣告(Preemptible Ads)」。非曝光或點選之計費單位如下:(i)每次互動單價(Cost Per Engagement “CPE”)- 「互動」是指在廣告期間對一則廣告的點選、追蹤、按讚、轉格或分享,及(ii)每次觀片單價(Cost Per View “CPV”)- 「觀片」是指在:(A)用戶點選廣告時,或(B)依 Tumblr 之認定,廣告影片播放三秒或更久時,Tumblr向用戶播放廣告影片之行為。
2. 贊助日廣告(Sponsored Day Placements):就有關在刊登名稱上說明「贊助日」(下稱
「贊助日廣告(Sponsored Day Placements)」)之委刊單項目,Tumblr 將在 Tumblr 用戶行動或桌上型裝置dashboard 的頂端,整合一個廣告主所提供或指示之召喚行動廣告刊登
(call to action Ad placement),供指定日期展示(下稱「展示日」)。贊助日廣告
(Sponsored Day Placements)乃屬廣告主資訊。Tumblr 將在 Tumblr 平台的「Explore」版面(或其後續版面)內分配一個網頁供廣告主策畫(下稱「品牌頻道」),而點選贊助日廣告(Sponsored Day Placements)的用戶將被引導至品牌頻道、您的品牌 Tumblr 部落格、或廣告主所選不在 Tumblr 網誌內的網頁,各情形悉依您與本公司之雙方合意。 Tumblr 會將廣告主所提供或指示之廣告主原創內容整合入品牌頻道內,供展示日展示
(下稱「品牌頻道原創內容」)。廣告主應確認並提供至少五個 Tumblr 貼文(posts),供展示日展示於品牌頻道上(下稱「廣告主策畫貼文(Advertiser Curated Posts)」)。品牌頻道原創內容及廣告主策畫貼文皆屬廣告主資訊。在廣告主指示下,本公司將協助策劃品牌頻道(例如,包括粉絲內容等)。廣告主應取得在品牌頻道使用廣告主策畫版站所需之一切權利、授權及許可。即使委刊單或本主條款有任何相反之規定,廣告主不得取消贊助日廣告(Sponsored Day Placements)。
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權方案 – 如您在某特定國家加入本公司之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權方案,則下列條款亦適用。
1. 使用:如本公司授予您一項服務之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下稱「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方案」),則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即被視為該服務之一部分。「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指透過應用程式介面碼,得使用特定服務帳戶資訊及/或特性,並執行您服務帳戶指令之能力。除為管理與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相關之您的方案帳戶外,您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包括自該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所獲得之任何資訊。如您終止使用一項服務,您對該服務之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即告終止。本公司得隨時單方決定限制、修改或終止您的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而該等修改可能使您必須自費變更應用程式介面碼,以延續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應用程式介面碼」是啟動應用程式介面使用之軟體,由您或本公司使用本公司規定之介面所創造。如您已與 Oath 公司另行簽訂規定本項使用權之合約,則您不得依本條規定使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若您為代理商,則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方案所提供的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是給您,而非您的廣告主。
2. 程式碼:如本公司提供您Oath 程式碼,無論是應用程式介面碼本身或應併入您所開發應用程式介面碼之軟體,本公司即授予您一項非專屬、可撤銷、禁止轉讓、禁止轉授權、有限制、內部使用之使用權,使您得使用本公司給予您的 Oath 程式碼,但僅限為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之目的。如本公司要求,您應提供應用程式介面碼供本公司審核,並將該應用程式介面碼之特性與功能及其連結之應用程式通知本公司。您對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之使用,不得因而對本公司系統造成不合理或不當之大量負荷(是否屬不合理或不當之大量負荷,則由本公司決定),或超出本公司隨時設定之使用量限制。
3. 終止之效果:倘您或本公司終止您加入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方案,您必須立即從您的網站或在您控制下出現 Oath 程式碼之任何其他地方移除 Oath 程式碼。
分析工具方案 – 如您在某特定國家加入本公司之分析工具方案,則下列條款亦適用。
1. 使用: 本公司可能提供與某項服務有關之分析工具供您使用( 下稱「分析工具方案」)。「分析工具」是 Oath 程式碼,提供給您置入您的網頁中,使您的帳戶得使用該分析工具(例如Dot pixel)。如您安裝「分析工具」,則Oath 程式碼將在網友與您網站進行互動時,被傳送至該網友之網路瀏覽器中。依廣告合約之條款規定,本公司授予您一項非專屬、可撤銷、不可轉讓、不可轉授權、有限制、供內部使用之使用權,使您的帳戶得於您的網站上使用、執行及展示「分析工具」。您同意,在分析工具設定過程中,本公司得在您的廣告相關網址上加上特定參數,使分析工具得以運作。您同意不編輯或刪除此等參數,否則將會妨害分析工具之正常功能,致使出現受損或不正確的結果。就有關分析工具方案,您不得將您網站上網友之任何個人資料,直接或間接傳輸予 Oath 關係人,您必須遵守Oath 之標籤程式碼(Pixel)與自訂廣告受眾政策(Oath Pixel and Custom Audience Policy) , 該 政 策 登 載 於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 終止之效果:倘您或本公司終止您加入分析工具方案,您必須立即從您的網站或在您控制下出現分析工具之任何其他地方移除分析工具。
外國管理方案 – 如您加入本公司之外國管理方案,則下列條款亦適用。
1. 使用:本公司提供您使用本公司之外國廣告帳戶管理服務(下稱「外國管理方案」)。若您有其他廣告帳戶開設於(i)非 Oath 公司(例如日本 Yahoo 公司)或(ii)台灣以外的 Oath公司((i)與(ii)以下合稱「外國公司」),而您要求或本公司提供有關該帳戶之帳戶管理、編輯建議及/或其他服務者,您即加入外國管理方案,並授權本公司代您執行您向外國公司所訂購或尋求訂購之任何廣告。向外國公司訂購且透過本方案予以管理之任何廣告,其條款可能必須以委刊單及該外國公司訂定之其他條款為準,而對該些條款,即使您加入本公司之外國管理方案,您仍應自行負責。
2. 管理範圍:就有關外國管理方案,您同意:(i)本公司得與相關非 Oath 公司分享您的機密資訊,(ii)本公司得採取為促進您的廣告目標之任何必要作為,及(iii)對於任何外國公司提供之基本廣告產品或服務,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 終止之效果:本外國管理方案附加條款第 1 條(僅第二、三句)、第 2 條及第 3 條,於外國管理方案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POLYVORE 廣告服務
1. 用戶原創內容: xxxxxxxx.xxx 網站與應用程式含用戶原創內容(下稱「用戶原創內容」)。網站網友與應用程式使用者,包括用戶、品牌及 Polyvore 自己,可能創造在 Polyvore 網站或應用程式上可見之集體圖像,其內容包含或納入您的產品、商標、標識及設計之圖像(包括來自任何 Polyvore 展示型廣告產品之圖像)。Polyvore 既不限制此等活動,亦不審查或控制用戶原創內容。您一旦購買 Polyvore 廣告服務,即表示您了解上述情形,且就因 xxxxxxxx.xxx 網站或 Polyvore 應用程式上可存取之用戶原創內容,或 Polyvore 網站網友或應用程式使用者之行為,而使您可能對 Oath 關係人提出之任何請求或訴訟事由,您一概拋棄之。
2. POLYVORE 促銷產品:若您在特定國家加入 Polyvore 促銷產品方案,您的加入應以本主條款為準據條款,包括上述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權方案附加條款,而且您進一步了解並同意:(i)您加入 Polyvore 促銷產品方案,使您的產品能夠出現於 Polyvore 網站與應用程式上的「商店」版;(ii)「商店」版上的所有廣告,皆根據 CPC 方式計價;(iii)最低標價得依 Polyvore 之單方裁量而予變更;(iv)本公司不保證您的廣告必然刊登於任何特定版位;及(v)本公司得在您的指示下優化您的廣告,包括以修改您的標價為之。在向本公司提出兩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後,或以本公司登載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您即得降低您的預算上限,或終止您加入 Polyvore 促銷產品方案,但您仍應對終止前已遞送之所有點選負責。
3. 終止之效果:x Polyvore 廣告服務附加條款第 2 條(僅最後一句),於本 Polyvore 廣告服務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本主條款最近一次修改日期為 201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