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8]医疗保险 0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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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分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六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十八条
目录
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见释义)(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见释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见释义),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下统称“补偿”)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未能从上述机构获得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
(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
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项至第(3)项或第(5)项至第(13)项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
(6)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见释义)、药物不良反应(见释义);
(7)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过敏(见释义)或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
(9)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xx、颈椎病、腰肌劳损;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性传播疾病;
(12)战争(见释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见释义);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 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 0。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的,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
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 保证续保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3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在主合同持续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一、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二、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小于 65 周岁。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中断或终止续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我们将根据您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以及当时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核定保险费。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经我们审核同意,保证续保期间可以延续 3 年,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以及当时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核定。
本附加合同最多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
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应按被保险人届时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
第八条 续保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为续保宽限期。续保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见释义),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在续保宽限期内应付而未付的续保保险费。如您超过续保宽限期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续保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 交费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超过约定支付日未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
同自宽限期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与本合同项下保险事故相关的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果被保险人或申请人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补偿,则还需提交按有关规定取得上述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二、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我们保留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其他的证明和资料,我们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若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变为 0。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一、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二、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
四、附加于主合同的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五、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且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六、本附加合同期满;
七、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七条 释义
意外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指直接用于治疗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医疗
费用,且该医疗费用应符合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并发症:指因疾病发展或实施治疗可能会导致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疾病。
药物不良反应: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
用。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
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其他意外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恐怖活动:是指为达到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目的,非法使用爆炸、杀人、放火、绑架等手段伤害人身或者损坏财产,恐吓和威胁政府、普通民众的行为。
周岁:是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内,其就诊医药费可以按规定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人员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犹豫期:是指您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按照附表一所列方式计算。
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附表一
现金价值表
该产品的现金价值为最后一期已收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效力终止日至下一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其他交费方式 | 年交 |
足十个月 | 0 | 60% |
足九个月小于十个月 | 0 | 50% |
足八个月小于九个月 | 0 | 40% |
足七个月小于八个月 | 0 | 30% |
足六个月小于七个月 | 0 | 25% |
不足六个月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