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x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持续生存 14 天、或初次实施本附加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初次实施本附加合同
所指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与主险合同保险费同时交纳。
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公司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后续保费。
本公司在调整保险费率时,有可能针对所有的被保险人,也有可能只针对某一投保年龄或性别的被保险人。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附加合同所指手术,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特别声明
一、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主险合同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主险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二、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三、主险合同退保或其他原因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释义
艾滋病病毒(HIV):HIV 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 HIV 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 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
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或手术:指被保险人所患下列疾病或所实施的下列手术: 1、心肌梗塞
指被保险人由于供应心肌的血流被突然阻塞而首次出现部分心肌坏死的现象。其诊断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心内科医师确认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典型的胸痛史;
(2)心电图有新近的改变证明其有心肌梗塞的发生;
(3)心肌酶谱明显增高。
心绞痛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2、恶性肿瘤(包括癌症)
恶性肿瘤其特点是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及破坏其它正常组织。恶性肿瘤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合格的肿瘤专家或病理专家依据组织学上有恶性病变的证据来确诊。
但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原位癌(指恶性细胞没有穿透基底膜),子宫颈非典型增生,子宫颈原位癌及所有癌前病变,或非侵入性的恶性肿瘤。
(2) 期前列腺癌其按美国癌症协会标准(AJCC)(TNM 分期)属于 T1(包括 T1a 及 T1b)或相当于此级别的期前列腺癌。
(3)根据 2002 年最新美国癌症协会(AJCC)分类是属于 1 A 级的皮肤黑色素瘤,(肿瘤厚度<=1 毫米,II 或 III 级,无溃疡)。
(4)表皮过度角化及基底细胞、鳞状细胞皮肤癌。
(5)所有伴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肿瘤。 3、永久性完全失能(丧失日常独立生活能力):
本保障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外伤而导致完全性、永久性及不可逆性失能;而且自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师确认被保险人发生完全性、永久性失能之日起,其失能状况无间断地持续至少 6 个月。其永久性完全失能的标准是经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师确认被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以下至少三项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中风
指被保险人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而出现脑出血、栓塞、梗塞而造成其相应病变部位的神经系统的永久性损害。该诊断需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内科医师或神经外科医师确认并经 CT 扫描或核磁共振确认有新近的改变。由外伤而导致的脑梗塞或颅内出血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医师证明被保险人是在无他人协助下仍无法独立完成至少以下三项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5、慢性肾功能衰竭
x保障是指经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肾内科医师确认被保险人罹患慢性的不可恢复的双肾功能终末期衰竭。理赔时,必须证明被保险人确已接受定期的肾透析治疗(每周两次,连续五周以上)或已接受了肾移植手术。
6、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x保障是指被保险人由于下列相应的器官功能衰竭,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师确认临床确有必要而确已接受了(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入者)下列器官移植手术:
(1)下列整体人体器官之一:心脏,肺,肝脏,肾,胰腺;
(2)使用人的造血干细胞而取代全骨髓所进行的人骨髓移植手术。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相应器官功能衰竭而被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正式列入等待准备做上述器官移植手术名单中,可由本公司将其保额作为医疗费向医院垫付。
除以上人体器官以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手术及其它造血干细胞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7、心瓣膜手术
x保障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心外科专家确诊首次并确已实施了开心手术或内镜手术来进行心瓣膜置换或瓣膜修补手术。而经动脉导管所进行的心脏瓣膜修补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8、再生障碍性贫血
x保障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慢性持续性骨髓的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血液内科医师确诊,且必须使用以下至少一项来进行治疗且治疗达三个月以上:
(1)输入血液制品;
(2)骨髓刺激剂;
(3)免疫抑制剂;
(4)骨髓移植。 9、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手术
x保障是指被保险人经心脏科专家确定临床确实需要而确已实施了为改善一条或多条狭窄的或阻塞的冠状动脉而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开胸手术。动脉介入治疗、各种心导管技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各种非开胸手术等不包括在此保障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10、慢性终末期肺病
x保障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家确诊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四项:
(1)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1 升;
(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 55mmHg;
(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11、慢性终末期肝病/慢性终末期肝硬化
x保障是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肝病专科医师确诊为慢性终末期肝功能衰竭。理赔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表现:
(1)无法控制的腹水;
(2)持续性黄疸;
(3)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
(4)肝性脑病。
所有继发于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肝脏疾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12、重度烧伤
x保障是指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医师确认被保险人有三度烧伤且三度烧伤面积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烧伤面积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