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YCZB-2019-079
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电代煤空气源热泵采购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YCZB-2019-079
采购人: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永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19 年 5 月
目 录
第四部分 评标标准和方法 20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26
第六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46
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电代煤空气源热泵采购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电代煤空气源热泵采购采购项目文件编号:YCZB-2019-079
采购人名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采购人地址:保定市清苑区迎宾中路 301 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xxx 0312-7950048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永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保定市xx区朝阳北大街 1898 号电xxx商务大厦 C 座 11 层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xxx、xxx 0000-0000000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内容:涉及xxxxxx 0 xxx:xxx、xxx、xxx,xx 0000 x(x数按实际增减据实调整),负责电代煤采暖设备空气源热泵供货、安装及售后、运行维护等供应商 1 家。拟采购四种型号变频空气源热泵:3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5KW)、 5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8.5KW)、6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0KW)、8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2KW)(用户有特殊需求的,可由用户与中标单位协商,由中标单位按照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供应)。
资金来源:省、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及用户自筹。
预算金额:6510 万元
项目实施地点:本项目实施地点涉及 3 个乡镇:清苑镇、xx镇、温仁镇。
实施期限:签订合同后 45 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及安装工作。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及要求。
简要技术要求/项目的性质:详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空气源热泵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热泵生产及销售相关内容;
3、须具有独立的生产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够出具厂房土地使用证或厂房租赁协议;
4、空气源热泵生产厂家须建有超低温检测实验室(温度控制范围在-20 度以下),提供实验室能力评定证书;
5、所投产品具备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6、所投产品须具有 3C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中生产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7、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无其他在施项目。
8、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未列入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信用服务项下查询均未列入违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时间均为本项目获取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期间任意一天); 9、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 2018 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0、投标人如有多个品牌空气源热泵的只可一个品牌参加投标;
11、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情形及要求如下:
11.1 如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 7 项资质,可与具备该条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投标。
11.2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 2 名,联合体牵头方必须为空气源热泵生产厂家,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1、8、9 项要求。
11.3 已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9 年 5 月 28 日至 2019 年 6 月 3 日,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
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4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及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1.有意向的单位需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市场主体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参加本项目报名。若因投标单位原因报名不成功,后果自负。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因河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已经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各投标人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首页“信息动态”中 “关于对市场主体注册核验流程调整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市场主体注册手续,并在 “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中【业务管理】菜单,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名选项下,进行“确认投标”操作。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0。投标单位请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投标单位延误自行负责。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市场主体在企业资质、法人、业绩、企业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投标确认前及时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主体信息进行修改更新,并选择审核地点,携带证明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变更。投标确认后至交易项目结束前,限制修改企业名称、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如特殊原因造成信息变化的,及时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证明资料,未及时变更或资料无效从而影响响应的,责任自负。
若经开标现场查验投标单位未在网上报名或与报名信息不符,该单位将不能进入评审阶段,后果自负。
技术支持电话:0000-0000000
招标文件售价:0 元
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6 月 19 日 9:00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9 年 6 月 19 日 9: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清苑区中心中路 191 号审批局二楼开标室项目联系人:xxx、xxx
联系方式:0000-0000000传真电话:0000-0000000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序号 | 内容规定 |
1 | 项目名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电代煤空气源热泵采购 招标编号:YCZB-2019-079 |
2 | 招 标 人: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保定市清苑区迎宾中路 301 号联 系 人:xxx 电 话:0312-7950048 |
3 | 招标代理单位:河北永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保定市xx区朝阳北大街1898 号电xxx商务大厦C 座11 层联 系 人:xxx、xxx 电话/传真:0000-0000000 |
4 | 采购内容:涉及xxxxxx 0 xxx:xxx、xxx、xxx,xx 0000 x(x数按实际增减据实调整),负责电代煤采暖设备空气源热泵供货、安装及售后、运行维护等供应商 1 家。拟采购四种型号变频空气源热泵:3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5KW)、5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8.5KW)、6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10KW)、8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2KW)(用户有特殊需求的,可由用户与中 标单位协商,由中标单位按照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供应)。 |
5 | 资金来源:省、市、区财政补贴资金及用户自筹 |
6 |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及要求。 |
7 | 实施期限:签订合同后 45 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及安装工作 |
8 | 实施地点:本项目实施地点涉及 3 个乡镇:清苑镇、xx镇、温仁镇 |
9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10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一)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空气源热泵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热泵生产及销售相关内容; 3、须具有独立的生产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够出具厂房土地使用证或厂房租赁协议; 4、空气源热泵生产厂家须建有超低温检测实验室(温度控制范围在-20 度以下),提供实验室能力评定证书; 5、所投产品具备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6、所投产品须具有 3C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中生产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7、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无其他在施项目。 8、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信用服务项下查询均未列入违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时间均为本项目获取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期间任意一天); 9、 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 2018 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18 年 1 月 1 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0、投标人如有多个品牌空气源热泵的只可一个品牌参加投标; 11、本项目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情形及要求如下: 11.1 如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 7 项资质,可与具备该条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投标。 11.2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 2 名,联合体牵头方必须为空气源热泵生产厂家,联 |
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1、8、9 项要求。 11.3 已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 |
11 | 投标有效期:90 天(日历日)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12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0000 元,大写:捌拾万元整 ;递交方式:以电汇或转账方式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递交时间:投标人须在 2019 年 6 月 19 日 9 时 00 分前交纳至清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户名:保定市清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帐号: 13050166720800002005-0033 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准备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于开标会结束后递交至清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于保证金退还。 |
13 |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14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6 月 19 日 9 时00 分(北京时间) |
15 | 开标时间:2019 年6 月 19 日 9 时00 分 开标地点:清苑区中心中路 191 号审批局二楼开标室 |
16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17 | 最高限价: 3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5KW):18800 元/套(大写:壹万捌仟捌佰元整) 5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8.5KW):20000 元/套(大写:贰万元整) 6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0KW):24000 元/套(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8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2KW):26500 元/套(大写:贰万陆仟xx元整)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每种型号的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18 | 付款方式: |
1、差价款:空气源热泵安装前登统认购完成后,用户承担的差价由中标企业一次性收取。 2、省、市补贴资金:根据上级拨款进度予以拨付。 3、区级补贴资金:竣工三年后分三年给予拨付(2023 年付 30%,2024 年付 30%, 2025 年付 40%) | |
19 |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踏勘,由此产生 的费用及其他任何问题,由供应商自负。 |
20 | 履约保证金:金额:5000000 元(xx万元整) 缴纳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注:1、如中标人未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并依次顺延下一中标候选人。 |
21 | 1、相关费用: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用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收费标准中货物类计算方法计取,均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缴纳。 2、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 策 |
1.1 资金来源:采购人已获得该项目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履行合同的款项。
1.2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单位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
(2)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采购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3)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所列的内容。
(1)供应商投标报价应单价包含设备及配件费、运输费、配送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包装费、利润、税金、在线监测平台制作等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每个型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被视为无效标。
(3)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括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6.1 投标有效期见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7.1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7.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被退还:
7.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八、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8.2 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需使用不褪色的黑墨水笔书写和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如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8.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用 A4 纸分别胶装成册。胶装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8.4 全部投标文件均应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8.5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采购人、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等信息;
9.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密封在一个或多个密封袋,电子版应单独密封,均应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密封章。
9.3 投标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2)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十、开标、评标
采购代理单位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
开标会由采购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封投标文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
(2)查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7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2 人,其余 5名专家从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7 评标标准和办法: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2)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10.6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中标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履约时,根据采购需求与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况确定依次递补或重新采购。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需向招标代理单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其中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收取金额参照原国家计委[2002]1980 号文件中货物类收费标准计取。
x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
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已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电代煤空气源热泵采购
2、采购内容:涉及保定市清苑区 3 个乡镇:清苑镇、xx镇、温仁镇,共约 3100 户
(户数按实际增减据实调整),负责电代煤采暖设备空气源热泵供货、安装及售后、运行维护等供应商 1 家。拟采购四种型号变频空气源热泵:3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5KW)、5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8.5KW)、6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0KW)、 8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2KW)(用户有特殊需求的,可由用户与中标单位协商,由中标单位按照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供应)。
3、项目实施地点:本项目实施地点涉及 3 个乡镇:清苑镇、xx镇、温仁镇
4、实施期限:签订合同后 45 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及安装工作
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及要求。
6、付款方式:1、差价款:空气源热泵安装前登统认购完成后,用户承担的差价由中标企业一次性收取。
2、省、市补贴资金:根据上级拨款进度予以拨付。
3、区级补贴资金:竣工三年后分三年给予拨付(2023 年付 30%,2024 年付 30%,2025
年付 40%)
设备名称 | 功率 | 名义工况综合部分性能系数IPLV(H) | 名义工况下制热性能系数COP |
空气源热泵机组 | 3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5KW) | ≥2.4w/w | COP≥2.10 |
5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8.5KW) | |||
6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10KW) | |||
8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12KW) |
2)技术要求:
1.基础技术参数:使用寿命不得低于 15 年,3P、5P、6P、8P 配备匹配的循环水泵。
2.供应商所供应的空气源热泵产品必须符合《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 2 部分: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 25127.2)要求。以 GB/T 25127.2规定的名义制热工况下的制热量标称产品的制热能力(单位为 KW)。每个型号的名义工况综合部分性能系数 IPLV(H)≥2.4w/w,名义工况下制热性能系数 COP≥2.10。在零下 20 度低温工况时,不使用电辅加热情况下的 COP 大于等于 1.6 且正常运行 3h。 3.空气源热泵在室外空气干球温度≥-20℃时,制热最高出水温度应达到 50℃以
上;在空气干球温度≥-25℃时应能正常无电辅热启动。(在未达到空气干球温度-20℃ 启动电辅热的,视为不合格产品,一律无偿退货并退出市场,设备企业列入“黑名单”)。
4.空气源热泵系统要配套安装不低于 60 升的保温储水罐,储水罐内胆材质使用搪瓷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水罐聚氨酯保温层厚度≧50mm。水罐允许带电辅热装置,电辅热装置必须由热泵主机主控控制,严禁外接外控装置,电辅热装置额定功率≦3kw。 5.供应商所供产品需在机器箱体的明显位置,粘贴压缩机品牌、型号及编号的标识
牌。
6.供应商需在所供产品箱体外部明显位置制定铭牌,铭牌上应注明内容不少于以下几项:(1)名义制热量(2)IPLV(H)(3)名义制热 COP(4)名义制热消耗功率(5)噪音值(6)最大输入功率(7)最大电流(8)最高出水温度(9)机器编号(10)机器型号(11)生产日期等。
1)总体要求:
1、产品通过相关认证,供应商在安装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供其产品的 3C 认证证书;产品名牌、标志符合技术要求;具有检验合格证;具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2、独立操作:根据用户需要可独立开关、自行设定、调节,方便灵活;
3、节能高效、绿色环保:噪音低,舒适环保;无毒、无味、无腐蚀、无污染。
4、制冷剂采用环保冷媒。
5、适用电源:220V 50HZ
3)安装要求:
1. 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及维修工作,包括安装机组、电源、水源以及采暖末端供回水连接。免费安装标准:户表以下到主机位置的电线、闸、表箱、在线监测平台等的安装。本次招标不含室内末端散热系统的改造。电源线采用铜芯绝缘线,且配置断路器,并根据设备功率合理配置电线型号。
2.供应商必须有足够的安装技术人员, 安装人员必须按国家或相关行业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进行操作。
3.安装前,相关人员要实地查看各用户房屋结构的基本情况, 包括取暖面积、房屋高度,供暖末端种类,房屋保温等详细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了解,制定安装方案,对于存在问题和建议,需要和用户提前说明,在征得用户同意后签订取暖设备供应安装和使用维护协议。其中安装方案是协议的重要附件。如果安装方案与实际不符或差距较大,导致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用户可依法主张消费者权益。安装前应充分调查用户现有取暖设施是否具备空气源热泵安装和使用条件,充分考虑适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向用户提出改进意见。安装完成后应保证空气源热泵和用户现有取暖设施正常使用。
4.设备安装质量规范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
5.供水回水新旧管道(系统)阀门应安装在合适位置保证新旧管路的试压、检修及排水等。
6.供暖系统必须加装过滤器,过滤器可拆卸,方便系统冲洗和维修。
7.空气源热泵与采暖设备管路连接,应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管件、阀门。室外及非采暖区域管路要做好保温。
8.供应商负责安装用户新装管道不小于 0.6MPa 的压力测试及已有采暖末端(暖气片等)的冲洗。
9.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确保进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②避免受污浊气流影响;
③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④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⑤机组与墙面必须保持合理距离(≧200mm)
⑥室外机上部应有挡雪设施
⑦冷凝水和化霜水应有序排放
⑧空气源热泵室外机应安装牢固,根据需要配备机架
10.空气源热泵室内室外机均要求安装牢固并要具有消声和隔振装置。要根据居民使用环境、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安装消声和隔振装置;机组底部必须要安装减震装置,以防止振动传至建筑物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执行标准。
11.卖家负责户用配电箱进线及出线安装,户用配电箱安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
12.安装完毕后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试并验收合格,对验收产品进行备案。交付用户使用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及维修手册、保修卡、并详细讲解设备使用、安全等注意事项,确保用户完全了解产品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13.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平台及电子大屏一块(安装在甲方指定位置),实时监测用户使用情况。在线监测平台需具备以下功能:1、远程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远程主动式售后服务。2、用户耗能分析,为用户提供节能使用推荐。3、PM2.5 检测,实现当地是否有燃煤检测。4、远程语音及短信推送,实现区域内用户煤改电使用情况及政府指令推送。5、辖区内采暖用能统计,自动生成报表。6、产品定位功能,实时掌握产品地理位置,用户信息,使用情况等。中标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设计并安装,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1. 供应商供应产品要给予住户不低于 5 个采暖期的质保期,保修内容:包括组成投标设备的所有配件、设备。质保期内要做到“包修、包换、包教、包会”;使用中出现问题时,企业维修人员要及时完成故障设备维修或更换,避免在用户家中长时间维修而影响用户取暖,确保住户在正常使用期内正常使用。
2. 在线监测平台及电子大屏质保期不少于 5 年。
3.企业须设有 24 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电话需在设备显著位置上标识。
4.应在清苑设立售后服务网点(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须设立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售后服务网点),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手续及证明的复印件。具备 2 小时内随时上门、4 小时解决问题或者更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的保障能力。(质保期内,供应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档案。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售后服务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 4 小时内解决所有问题,供应商自行承担售后维修人员的全部费用。如供应商的售后维修人员在接到通知 4 小时内没有排除故障,设备仍无法正常运行,由供应商免费更换设备。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维修及保养服务,仅可收取成本费)
5.供应商应制定出针对本项目终端用户的售后服务方案,具备快速排除故障应急能力,避免在用户家中长时间维修而影响用户取暖、使用,确保用户在产品寿命期内无忧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竞价,反对不正当竞争,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一、评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二、评标组织
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成员人数为 7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2 人,其余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四、评标程序
(一)初步评审 1、资格性检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有一项未通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详见附件一)。
2、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详见附件二),凡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二)综合评审
1、评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附件三),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所有评委打分总和的平均值即为供应商最终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向低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按 3P、5P、6P、 8P 顺序进行比较)。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技术方案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得分、投标报价且技术方案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五、确定中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公告期为 1 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履约时,根据采购需求与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况确定依次递补或重新采购。
附件一、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
序号 | 审查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营业执照副本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热泵生产及销售相关内容 |
2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具备(由供应商自行承诺,加盖单位公章)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 明 | 具备(由供应商自行承诺,加盖单位公章) |
4 | 厂房土地使用证或厂房租赁协议 | 具备并有效,并提供原件 |
5 | 实验室能力评定证书 | 具备并有效,并提供原件 |
6 | 所投产品具备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 具备并有效,并提供原件 |
7 | 3C 认证证书 | 具备并有效,并提供原件 认证证书中生产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8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证书 | 新版资质证书可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旧版证书需提供原件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并有效,并提供原件 |
10 | 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无其他在施项目 | 具备并有效,并提供原件 |
11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信用服务项下查询均未列入违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时间均为本项目获取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 止期间任意一天) | 查询网页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12 | 投标保证金及开户许可证 |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13 | 2018 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2018 年 1 月 1 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 信证明) | 具备,并提供原件 |
14 | 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如是联合体提供) | 具备并有效 |
15 |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具备,并提供原件 |
16 | 2019 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证明 | 具备,并提供原件 |
17 |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 身份证) | 具备并有效 |
注:上述审查 2-3 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按要求执行的此项评审不通过。第 8 项新版资质证书可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第 11 项提供网站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它项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评标现场提供原件,评标现场未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与投标文件中附的复印件不一致的此项评审不通过。
附表二:符合性评审表
序号 | 审查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 | 实施期限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4 | 质量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5 | 项目实施地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6 | 付款方式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7 | 投标报价 | 均未超过最高限价 |
8 | 其他情形 | 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 |
附件三:综合评审表商务部分(满分 100 分)
项目 | 满分 | 评分标准 | |
投标报价 | 30 分 |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每个功率报价进行评分,3P 和 5P 报价满分均为 6 分,6P 和 8P 报价满分均为 9 分,总分 30 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评审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3P 和 5P: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格)×6 分; 6P 和 8P: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格)×9 分。投标报价总得分为各功率得分之和。 评审价格:若为小微企业即是投标报价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不是 小微企业即是最初的投标报价参与评审。 | |
同类业绩 | 6 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近三年(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进行打分,每具备一项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供货类似业绩得 1 分,满分 6 分。 注:1、类似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指定媒体发布的中标公告截图加盖公章同时具备为准,缺一项不得分,复印件与原件不符的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可只附合同主要页。 | |
节能认证 | 2 分 | 所投产品每个型号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 0.5 分,满分 2 分。开标现场提供证书原件。无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不得分。 | |
xx技术企业 | 1 分 | 投标人具备xx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得 1 分。开标时提供原件,无原件或原件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不得分。 | |
技术方案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结合招标文件对设备技术性能的要求对自身产 | ||
投标设备技 | 品设备参数、性能、先进技术、具备的国家专利等的描述,进行评分 | ||
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及综合实力 | 18 分 | 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性能优异、综合实力强的:12<d ≤18 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性能一般、综合实力较好的:6<d ≤12 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性能较差、综合实力一般的:0<d ≤6 分。 设备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 |
供货保障措施 | 8 分 | 保障措施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 得 5<d ≤8 分;保障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得 3<d ≤5 分; 保障措施简单、可行性较一般 得 0<d ≤3 分; |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安装进度计划、安装方案及保障措施的描述 | |||
安装保障措施 | 10 分 | 进行评分 内容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得 7<d ≤10 分;内容一般、可行性一般得 4<d ≤7 分; | |
内容简单、可行性较一般得 0<d ≤4 分; |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生 产、运输、安装的质量保障措施的描述进 | |||
质量保障措施 | 9 分 | 行评分 内容完善、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质保期较长的,6<d ≤9 分;内容一般、质保期一般的 3<d ≤6 分; 内容简单、质保期较短的 0<d ≤3 分。 |
在线监测平台实施方案及实施案例 | 8 分 | 1、实施案例。近一年(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 日,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具备一项煤改电项目含在线监测平台的实施案例得 2 分,最高得 2 分。提供煤改电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合同中含在线监测平台实施内容或针对该项目签订的在线监测平台实施的合同)。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具备为准,无原件或原件与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不一致的不得分。 2、实施方案 方案可行性强的得 4<d ≤6 分 方案可行性较好的得 2<d ≤4 分 方案可行性一般的得 0<d ≤2 分 | |
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及承诺 | 8 分 | 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完善、可行性强的得 5<d ≤8 分; 售后服务保障措施较好、可行性较强的得 3<d ≤5 分; 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的得 0<d ≤3 分; |
备注: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本次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以空气源热泵生产厂家的企业性质为准。
2、对小、微企业判定的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件中相应规定为准。
3、供应商需根据上述文件中的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供应商对其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YCZB-2019-079
采购人: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报价明细表
四、保证金缴纳证明五、联合体协议书 六、偏离情况说明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
八、供应商资质、资格文件九、技术方案
十、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编制目录对应页码,逐页编码。
一、投 标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招标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本人(授权代理人姓名) 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
1、我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为:3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5KW): 元,大写: ;
5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8.5KW): 元 ,大写: ;
6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0KW): 元,大写: ;
8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12KW): 元,大写: ;我方承诺实施期限为 ,质量: 。
2、我方同意投标有效期 天(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3、我方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4、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
5、我方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我方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说明。
7、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8、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9、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如有),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10、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次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
11、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我方投标文件无效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若为联合体投标需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 应 商: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如是联合体投标,此项填写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信息。
2、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另需手持该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的 (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的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后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人情况: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1、若是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托并盖章。
2、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开标时另须单独手持一份委托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报价明细表
单价(元/套) | ||||
投标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易损件报价明细表
易损件名称 | 生产厂家 | 品牌 | 型号 | 单价(元) | 备注 |
注:此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拓展,添加项目,至少应包含表中所列项目。
四、保证金缴纳证明
注:此处需附投标保证金电汇或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时需提供投标保证金电汇或转账凭证及开户许可证的原件。
五、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注:如是则按此格式填写,如不是则此项内容空白。
六、偏离情况说明
商务偏离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 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1 | 采购内容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 ||
2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日历日)自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算起 | ||
3 | 项目实施地点 | x项目实施地点涉及 3 个乡镇: 清苑镇、xx镇、温仁镇 | ||
4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及 要求 | ||
5 | 实施期限 | 签订合同后 45 天内完成设备供 货及安装工作 | ||
6 | 付款方式 | 1、差价款:空气源热泵安装前登统认购完成后,用户承担的差价由中标企业一次性收取。 2、省、市补贴资金:根据上级拨款进度予以拨付。 3、区级补贴资金:竣工三年后分三年给予拨付(2023 年付30%, 2024 年付 30%,2025 年付 40%) | ||
...... |
注:1.供应商根据偏离情况据实填写,如无偏离,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无偏离”,此表可扩展。
2.若未列出偏离则视同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序号 | 条款名称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 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 |
注:1.供应商根据偏离情况据实填写,如无偏离,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无偏离”,此表可扩展。
2.若未列出偏离则视同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若为联合体投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近年来完成的类似业绩
3、项目经理情况表
注:1、相关业绩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等,于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于开标现场携带原件,不携带原件的,如果涉及到评分,则该评分项不得分。
2、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全称 | |||
主要业务范围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 务 | ||
供应商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传 真 | ||
成立日期 | 现有职工 人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资质等级证书 | 等级: 证书号: |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此表自行复制,填写联合体各方基本情况。
供应商: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近年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表
建 设 单 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合同时间 |
… |
注:1、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标现场携带原件) 2、如有多个同类项目,可按此表格扩展。
供应商: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证书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 |||||
类似项目完成情况 | ||||||
业主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中担任的职务 | 时间 | 合同金额 | |
后附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无其他在施工程承诺书等。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八、供应商资质、资格文件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所投产品具备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7、3C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中生产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9、“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信用服务项下查询均未列入违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时间均为本项目获取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期间任意一天);
10、2018 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18 年 1 月 1 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上述审查 2-3 项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经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按要求执行的此项评审不通过。第 9 项提供网页截图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它项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评标现场提供原件,评标现场未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与投标文件中附的复印件不一致的此项评审不通过;
九、技术方案
内容格式自拟
十、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如为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
2、招标文件要求或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 1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供货合同
买方: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盖章)
卖方: (xx)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 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 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 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 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 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
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
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 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 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 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
(或)供货要求等合同 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 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 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 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
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 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 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 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 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 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 x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
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 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 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 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
(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
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
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 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
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
x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买方: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
1.1.2.3 卖方: 。
1.1.3.1 合同价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备注 |
1 | 空气源热泵机组 | 3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5KW) | 套 | 约 3100 台 | 具体数量以实际确户为准 | |
2 | 空气源热泵机组 | 5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8.5KW) | 套 | 具体数量以实际确户为准 | ||
3 | 空气源热泵机组 | 6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10KW) | 套 | 具体数量以实际确 户为准 | ||
4 | 空气源热泵机组 | 8P(名义工况下机组制热量 ≥12KW) | 套 | 具体数量以实际确 户为准 |
注:以上单价包含设备及配件费、运输费、配送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包装费、税金、利润、在线监测平台制作等一切费用。
1.1.13.2 项目内容:保定市清苑区 3 个乡镇:清苑镇、xx镇、温仁镇,共约 3100 户(户数按实际增减据实调整)电代煤采暖设备空气源热泵供货、安装及售后、运行维护等。
交货地点: 交货期: 质 量:
1.3 合同条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同通用条款 。
1.5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买方。
卖方联系人及方式: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补贴政策:省补贴资金 3700 元,市补贴资金 5500 元,区级补贴资金 7800 元,
每户补贴共计 17000 元。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
付款方式:1、差价款:空气源热泵安装前登统认购完成后,用户承担的差价由中标企业一次性收取。
2、省、市补贴资金:根据上级拨款进度予以拨付。
3、区级补贴资金:竣工三年后 分三年给予拨付(2023 年付 30%,2024 年付 30%,2025
年付 40%)
6.2 安装、调试
1. 由卖方负责安装及维修工作,包括安装机组、电源、水源以及采暖末端供回水连接。免费安装标准:户表以下到主机位置的电线、闸、表箱、在线监测平台等的安装。本次招标不含室内末端散热系统的改造。电源线采用铜芯绝缘线,且配置断路器,并根据设备功率合理配置电线型号。
2.卖方必须有足够的安装技术人员, 安装人员必须按国家或相关行业要求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进行操作。
3.安装前,相关人员要实地查看各用户房屋结构的基本情况, 包括取暖面积、房屋高度,供暖末端种类,房屋保温等详细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了解,制定安装方案,对于存在问题和建议,需要和用户提前说明,在征得用户同意后签订取暖设备供应安装和使用维护协议。其中安装方案是协议的重要附件。如果安装方案与实际不符或差距较大,导致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用户可依法主张消费者权益。安装前应充分调查用户现有取暖设施是否具备空气源热泵安装和使用条件,充分考虑适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向用户提出改进意见。安装完成后应保证空气源热泵和用户现有取暖设施正常使用。
4.设备安装质量规范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
5.供水回水新旧管道(系统)阀门应安装在合适位置保证新旧管路的试压、检修及排水等。
6.供暖系统必须加装过滤器,过滤器可拆卸,方便系统冲洗和维修。
7.空气源热泵与采暖设备管路连接,应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管件、阀门。室外及非采暖区域管路要做好保温。
8.卖方负责安装用户新装管道不小于 0.6MPa 的压力测试及已有采暖末端(暖气片等)的冲洗。
9.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确保进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②避免受污浊气流影响;
③噪声和排热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④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⑤机组与墙面必须保持合理距离(≧200mm)
⑥室外机上部应有挡雪设施
⑦冷凝水和化霜水应有序排放
⑧空气源热泵室外机应安装牢固,根据需要配备机架
10.空气源热泵室内室外机均要求安装牢固并要具有消声和隔振装置。要根据居民使用环境、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综合考虑确定安装消声和隔振装置;机组底部必须要安装减震装置,以防止振动传至建筑物内;噪声应符合国家现执行标准。
11.卖家负责户用配电箱进线及出线安装,户用配电箱安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
12.安装完毕后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试并验收合格,对验收产品进行备案。交付用户使用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及维修手册、保修卡、并详细讲解设备使用、安全等注意事项,确保用户完全了解产品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13.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平台及电子大屏,实时监测用户使用情况。在线监测平台需具备以下功能:1、远程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远程主动式售后服务。2、用户耗能分析,为用户提供节能使用推荐。3、PM2.5 检测,实现当地是否有燃煤检测。4、远程语音及短信推送,实现区域内用户煤改电使用情况及政府指令推送。5、辖区内采暖用能统计,自动生成报表。6、产品定位功能,实时掌握产品地理位置,用户信
息,使用情况等。中标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设计并安装,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6.4 验收
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工作。
8. 质量保证期
8.1 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供应商供应产品给予住户 个采暖期的质保期,保修内容:包括组成投标设备的所有配件、设备。在线监测平台及电子大屏质保期为:
8.2 质保期起算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第一个采暖期起,至 个采暖期止。 9 质保期服务
1.保修内容:包括组成投标设备的所有配件、设备、在线监测平台及电子大屏。质保期内要做到“包修、包换、包教、包会”;使用中出现问题时,企业维修人员要及时完成故障设备维修或更换,避免在用户家中长时间维修而影响用户取暖,确保住户在正常使用期内正常使用。
2.企业须设有 24 小时专用售后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电话需在设备显著位置上标识。
3.应在清苑设立售后服务网点(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须设立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售后服务网点),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手续及证明的复印件。具备 小时内随时上门、
小时解决问题或者更优的服务体系和相应的保障能力。(质保期内,卖方必须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档案。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时,售后服务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 小时内解决所有问题,卖方自行承担售后维修人员的全部费用。如卖方的售后维修人员在接到通知 小时内没有排除故障,设备仍无法正常运行,由卖方免费更换设备。质保期满后,卖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维修及保养服务,仅可收取成本费)
10 履约保证金
金额:5000000 元(xx万元整)
缴纳时间: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注:1、如中标人未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并依次顺延下一中标候选人.
2、在履行合同期间,如不能按承诺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招标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所有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验收合格后无任何问题,退还总金额的 50%,剩余 50%根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质保期每年平均退还(无息)。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和改革局 2019 年电代煤空气源热泵采购(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详见专用条款。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