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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19]意外伤害保险 001 号
招商信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治疗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 您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
⯎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3.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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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x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联系方式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7.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8.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职业的变更与通知第三章 保险费
10. 保险费的支付
11. 宽限期
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2. 保险事故通知
13. 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14. 保险金核定
15. 其他核定结果
16. 宣告死亡处理
17. 调查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8.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19. 投保范围
20. 保障项目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第七章 保险期间和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八章 保险金申领 25.受益人
26. 保险金申领资料第九章 其他规定
27. 手续费
28. 补偿原则
招商信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x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 ||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 | 合同的构成 |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电子或书面协议。 《招商信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在本合同中,“您方”指投保人,“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方提出保险申请,经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您方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
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方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最终载明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邮箱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方。 |
4.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未经我方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
5. |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方将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要求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则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效力终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方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1。 |
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6. |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处理 | 您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一期所支付的保险费×(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1-手续费比例),手续费比例由主合同特别条款和附加合同条款规定。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的, 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将向您方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方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方。 | ||
7. |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方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 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
8. |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述我方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天不行使而消灭。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 | 职业的变更与通知 |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方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通知我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方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我方解除合同的,我方按照接到通知的日期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方,若 发生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我方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我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方,若发生保险 事故,我方可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我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可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未按本条约定通知我方,若发生保险事故并符合保险责任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三章 保险费 | ||
10. | 保险费的支付 |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
11.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支付 |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起效力终止。 | ||
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 ||
1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 10 天内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13. | 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 委托他人办理申领保险金的手续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的,该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人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14. | 保险金核定 |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方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如我方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方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15. | 其他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
16.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 |
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方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方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
17. | 调查权 | 您方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其他必要的检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
18. |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 | ||
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 ||
19. | 投保范围 | 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20. | 保障项目 | 主合同有以下保障项目,您方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综合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节假日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2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航空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3; 四、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 具4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但该交通工具不包括网约车5; |
2 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 的工作日;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地方性假日。每个法定节假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
3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
烧或爆炸等。
4 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营运的许可,并按国家和地
五、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6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六、网约车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七、非机动车辆7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机动车辆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八、摩托车8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摩托车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九、电梯9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出入或乘坐主合同约定的电梯时由于该电梯发生的意外事故,主合同约定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10、消防电梯11、医用电梯12、观光电梯13、自动扶梯14、自动人行道15;
十、运动16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因运动发生的意外事故;
十一、烟花爆竹17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包括因烟花爆竹制造原料以及雷管、火药、炸药等
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包括轮
船、火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地铁、轻轨、高铁、出租车(出租车:指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通过电信、互联网进行预约,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汽车)。若以 上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如旅游包车、包船、个人自驾租车等,则不属于主合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保障范围。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电梯、缆车等。
5 网约车:指驾驶员和车辆条件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通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整合供需信息的服务平台提供的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
6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指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车辆类型为“微型轿车、小型轿车、面包车、微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越野客车或小型越野客车”,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辆,但特定非营运机动车 辆不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机动车辆、校车、网约车。
7 非机动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
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8 摩托车:包含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9 电梯:指由动力驱动,利用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但不包括载货电梯、车辆电梯、船舶电梯、建筑施工电梯、电站电梯、冷库电梯等具有特殊用途的电梯。
10 乘客电梯:指为运送乘客设计的电梯,要求有完善的安全设施以及一定的轿内装饰。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
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
11 消防电梯:指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功能的电梯。
12 医用电梯:指为运送病床、担架、医用车而设计的,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 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 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适用于医院、疗养院等建筑。
13 观光电梯:指安装于宾馆、商场、高层办公楼等场合,有一面或几面的井道壁和轿厢壁同侧是透明材料,
供乘客观光用的电梯。
14 自动扶梯:指是一种以运输带方式运送行人的运输工具,也称为自动行人电梯、扶手电梯、电扶梯。
15 自动人行道:指在水平或微倾斜方向连续运送人员的输送机,适用于车站、码头、商场、机场、展览馆和体育馆等人流集中的地方。
16 运动:指在公共体育场所、健身房、公园、广场等运动场所内或在道路上进行的体育锻炼运动,但不包括
住所内的运动。
17 烟花爆竹: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法律法规允许个人燃放的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工艺美术品。
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 ||
21. | 保险责任 | 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方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体遭受意外伤害18,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方按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我方给付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需扣除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19(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举的伤残,我方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应在该伤残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我方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我方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4.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二、可选部分 (一)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20治疗,就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21支付范围 |
18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9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
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20 医院:指除下述四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所颁布
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
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方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 如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 该保障项目该次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该次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100%; 2. 如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 该保障项目该次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该次医疗费用×80%。 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该保障项目的意 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90 天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
22.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治疗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2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2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4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醉酒25或受毒品26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猝死27;医疗事故28或整容手术; |
神病的科室或病区;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四、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
21 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符合社会保险法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医疗保障项目。
2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24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25 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2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7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
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8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七)被保险人进行跳伞、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潜水29、攀岩30、探险31、武术竞技32、特技表演33、赛马、机索跳(含蹦极)、赛车34等高风险行为;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但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游泳、田径、射击、 射箭、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排球竞赛除外);
(八)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35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九)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治疗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 我方将不承担航空意外保障项目、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意外保障项目、网约车意外保障项目及电梯意外保障项目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规定;
(二)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 伤害;
(三)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 害;
(五)被保险人在电梯发生损坏故障未经修复、未经完工验收或经政府主管机关命 令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六)被保险人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定,如超载运行、在楼层与轿厢接缝处逗留、 撬开厢门等。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发生医疗 费用支出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既往症36;
(二)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康复治疗;
(三)椎间盘膨出和突出。
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9 潜水: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包括但不仅限于:氧气罐、人工鱼鳃、制氧器)、制氧药物在江、河、溪、湖、海、水库、运河、鱼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30 攀岩: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峭壁、建筑物外墙、冰崖的行为,但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
的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1.室内悬崖、攀岩墙及其他人造攀登对象;2.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攀岩墙及他攀登对象。
31 探险: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
中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xx漂流(但合法经营的除外),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含雪山、冰山),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沼泽、山区或原始森林,前往无人定居的海岛,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32 武术竞技: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
肢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33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训练及表演,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业的训练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34 赛车: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赛道进行驾驶、训练或比赛。
35 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6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症状、损伤。
第七章 保险期间和基本保险金额 | ||
23. | 保险期间 |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由您我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
24. | 基本保险金额 | 主合同各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及意外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第八章 保险金申领 | ||
25. | 受益人 |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方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或批单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 您方在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26.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4.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合同伤残标准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申领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领人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入院、出院证明; 4.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申领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 ||
27. | 手续费 | 主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的手续费比例为 35%。 |
28. | 补偿原则 |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从我方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之和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政府医疗救助、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