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用部開戶總約定書條款
113 年 3 月版
第一章 一般約定條款 1
第二章 支票存款約定條款
一、支票存款特別約定條款 5
二、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6
第三章 存摺存款約定條款
一、一般約定條款 8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9
三、金融卡約定條款 9
附件-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 13
附件-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16
四、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19
第四章 電話語音服務約定條款 20
第五章 代繳公用事業或其他事業費用約定條款 21
第六章 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21
第七章 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22
第八章 黃金存摺約定條款 24
信用部開戶總約定書
凡立約人在龍井區農會本分部(以下簡稱「貴會」)開立存款或其他帳戶使用下列約定服務時,皆應依各業務適用範圍,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第一章 、【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之申請需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團體等法人,應填具代表人姓名;並應出具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及貴會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
第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書面同意,又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應同意遵守本契約書之規定及因存戶所開設帳戶或使用服務嗣後因需要而衍生之相關約定事項,貴會無需另徵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或承認,並同意貴會為本章第十六條之資料使用。監護人或輔助人如有變更或異動,立約人同意應立即檢附證明文件通知貴會,並以書面到達貴會之營業日生效,如怠於通知致貴會受有損害,立約人願對貴會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帳戶一切事務(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之處理,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即視同立約人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貴會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立約人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款存摺、留存印鑑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及其他脫離占有情事時,應即向貴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並確認,在貴會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若遭他人冒領存款、冒用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或消費扣款,對立約人仍生清償之效力,貴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會仍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六條 立約人存入票據頇俟貴會收妥入帳後始可取用,並於收到日起息,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貴會得逕自本帳戶如數扣除。立約人提示交換之票據於交付貴會後或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會或付款行有權(但無義務)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第七條 立約人同意活期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活期儲蓄存款(含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日餘額未達 5 仟元者,概不計息。計息利率俱以貴會牌告利率為準,按每日最
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月 20 日結息)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金額如有修改,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
(惟調整起息點金額,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另行通知。
第八條 立約人同意依貴會現行收費標準繳付工本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或由貴會逕自存款帳戶內扣取。前項收費標準經貴會調整後,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收費標準,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立約人應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會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十條 立約人授權貴會無頇事先通知而逕自本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會之各項本金、利息
、違約金、手續費、郵電費、逾期息、退票違約金、退票清償註記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第十一條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之往來交易紀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會規定預收費用之服務
項目時,貴會得酌收費用。貴會應將收費項目,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站公告後生效。各項手續費用,嗣後倘有需要,貴會得調整之(惟調整收費項目及手續費,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第十二條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頇於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會有可歸責之過失外,應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會得在立約人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貴會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系統如因停電、斷線、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服務。
第十五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或消費,或使用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所取得之資料,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以沖正後之正確資料為準。
第十六條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會依其章程所定業務,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 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另為完成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立約人同意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貴會在前揭目的範圍內得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除依法令規範或立約人同意外,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貴會為控管風險、執行防制洗錢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及開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立約人提供必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立約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貴會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各項存款帳戶及其他服務事項。
立約人若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會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第十八條 立約人同意,於貴會因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下稱「IGA」),或受臺灣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或其他權責主管機關要求,而頇提供立約人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具控制權人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之資訊時,貴會有權提供此等資訊,無頇再行徵得立約人之同意,倘有資訊不足時,立約人亦有義務依貴會之請求向貴會為提供。立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貴會有任何主張,立約人於此拋棄對貴會主張之任何權利。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會要求
提供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會。嗣後立約人之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會。如 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會得依 CRS、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辦理。
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會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依據 CRS、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CRS、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第十九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含以後申請)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
如經貴會認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前述各項服務。 第二十條 貴會接獲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請貴會將立約人帳戶列為警示帳
戶時,貴會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此外,警示帳戶及其衍生管制帳戶匯入款項,貴會皆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廿一條 立約人於貴會辦理存、提款或貴會受託代發(扣)款項,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逕予辦理更正。
第廿二條 立約人寄存於貴會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立約人並同意貴會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廿三條 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會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貴會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第廿四條 利息計算:存款應依貴會牌告利率一年以 365 天計息。
第廿五條 存摺記載之金額:本存款存摺金額與貴會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立約人同意以貴會帳載金額為準。惟立約人對交易內容或帳載金額如有疑義,應即向貴會查證,如係貴會記載錯誤者,貴會應即更正。
第廿六條 一、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二、立約人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會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貴會訂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
或主張抵銷。
第廿七條 立約人開立之老農津貼專戶,專供老農津貼匯入。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第廿八條 根據洗錢防制法、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與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貴會為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與作業,對立約人與立約人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之實
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本存款關係人例如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及交易對象) 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或不定期之審視、調查及申報等),於本條約定各項情形下,貴會均毋頇對立約人或立約人關係人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立約人同意貴會得將疑似洗錢、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具受貴會控管特殊身分、或與前揭目的相關之立約人及其與貴會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立約人及立約人關係人有關之資料在貴會傳遞並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利用、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貴會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得處理、利用、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立約人與立約人關係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立約人同意貴會毋頇通知立約人,得逕為 下列之處理,以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範,倘立約人與立約人關係人因此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均由其自行承擔,貴會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貴會如果得知或必頇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 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二、立約人與立約人關係人係受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 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貴會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銷戶。
三、立約人不配合貴會定期或不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 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貴會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經審查程序認定立約人提供之文件或立約人之身分有疑義者、經立約人說明後仍認定帳戶或交易異常者、或媒體報導立約人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貴會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四、立約人倘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立約人之存款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 罰金、罰鍰、滯納金外,貴會得為下列限制:
(一)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ATM)每日轉帳(含約定、 非約定)、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與前述額度併計。
(二)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 帄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 TSP 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三)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貴會得要求立約人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 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貴會得拒絕交易。
第廿九條 如有「短期間內密集使用貴會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貴會將查證立約人之交易是否確為異常,並得於查證期間內先行暫停該帳戶之自動化交易, 俟立約人來行瞭解其原因並無異常後,再行恢復。
第三十條 申訴專線如下:
電話:00-00000000傳真:04-26300871
電子信箱(E-MAIL):X0000000@xxxxx.xxx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章 、【支票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支票存款約定條款:一、支票存款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支票,應遵照主管機關訂定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初次存入之最低金額,由貴會酌定之,嗣後續存不拘數目,但每日結存額不得為零。又存入款項倘若因貴會誤存入立約人之帳戶者,一經發覺,貴會當立即追還,不論其已否提用立約人應即交還不得藉口拖延。
第三條 存入款項除現金外,經貴會認可之票據均得存入,存入後由貴會在送款簿存根上加蓋收訖戳記。其票據頇俟貴會收妥款項後始得提取存款,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問其為立約人自行存入,抑由第三人委託收帳,所有退票款項,貴會得逕自該帳戶內如數扣除。
第四條 一、立約人取款時頇簽發貴會發給之支票,支票上應簽蓋原留印鑑或簽名。
二、立約人簽發由貴會所發給載明以貴會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應先訂立委託貴會為擔當付款之約定書,委由貴會自立約人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否則貴會將以「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理由予以退票,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第五條 立約人簽發支票取款時,票面金額不得超過其結餘存額,如與貴會訂立透支契約者,以約定透支額度為限,否則貴會一律予以退票處理。
第六條 立約人所簽發之支票/本票,如貴會認為不合規定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貴會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支票/本票交還執票人,因此所發生之損害貴會無頇負責。
第七條 貴會核對票據印鑑認為與立約人原留印鑑相符,憑以付款後,如該票據或印鑑有偽造、變造、竊盜、詐騙、遺失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失,貴會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時,貴會無頇負責。
第八條 對於在同一營業日提示之票據,其支付順序得由貴會排定。
第九條 立約人或執票人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會即由立約人帳內如數轉列「保付支票」科目備付,並於支票上註明『保付』字樣及日期,由貴會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證明擔保該項金額之支付。
第十條 立約人如有發生退票情事,依票據交換所規定應行繳納之各項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貴會得逕自立約人設立於貴會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立約人並同意依貴會各項收費標準繳納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貴會如收到立約人破產宣告之通知時,立約人帳戶之存款餘額雖足敷支付支票或本票金額,依法不得付款。
第十二條 立約人存款對帳單,貴會得以電子訊息或依立約人之約定寄發,如有不符,應於 10 天內
來會查明,否則認為核對無誤。
第十三條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或本票遇有更改金額以外之記載事項時,其更改處,除另有約定外,僅憑原存驗印鑑卡之任何一顆印鑑單獨簽蓋證明即生效力,若因而發生任何糾葛,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本項存款貴會及立約人皆得隨時終止往來契約,一經貴會通知,立約人應立即將剩餘之空白支票繳還貴會。
第十五條 立約人戶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更換,否則應依照結清手續辦理,另行訂約開立新戶。 第十六條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空白支票或印鑑,如有遺失或被詐騙、竊盜時,應依照財政部金融
局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及貴會各種存單摺及印鑑掛失止付有關作業之規定,向貴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貴會未受理掛失止付書面申請及電腦登錄未完成以前,如有冒領情事,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 立約人確認貴會用顯微膠片攝影保留之支票影本與立約人原簽發之支票同樣具有法律上一切效力。
第十八條 立約人簽發票據,應在存款帳戶內保持足夠之存款,倘存款不足,貴會無通知申請人義務。
第十九條 立約人同意將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退票紀錄、退票註記及註銷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資料,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予同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徵信單位、政府機構查詢、鍵檔。
第二十條 其他支票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二、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茲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補充有關處理退票及拒絕往來事項之約定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如下,以資遵守:
第一條(定義)
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
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立約人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會,經貴會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立約人應即書面通知貴會,如擬變更印鑑,立約人頇重填印鑑卡。立約人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貴會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逾 1 個月未辦理者,貴會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
第三條(本票)
立約人簽發由貴會所發給載明以貴會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貴會自立約人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 年之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會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第四條(手續費)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貴會得向立約人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會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五條(註記)
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會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 3 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會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頇知」辦理註記。
第六條(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會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會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得向貴會提出申訴。
立約人在貴會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會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會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1 年內達 3 張時,貴會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3 年。
前項情形貴會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立約人應於貴會通知後之 1 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第八條(拒絕往來)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1 年內合計達 3 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會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 3 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九條(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立約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立約人應於貴會通知後之 1 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第十條(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立約人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貴會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會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會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 3 年。
第十一條(請求恢復往來)
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會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第十二條(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立約人同意貴會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十三條(未盡事宜之補充):本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章 、【存摺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開立存摺存款帳戶時,除另有特別規定外,適用下列存摺存款約定條款:一、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活期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1 萬)元;活期儲蓄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5 仟)元者,概不計息。計息利率俱以貴會牌告利率為準,按每日最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月 20 日結息)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金額如有修改,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起息點金額,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另行通知。
第二條 立約人同意依貴會現行收費標準繳付工本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或由貴會逕自存款帳戶內扣取。前項收費標準經貴會調整後,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收費標準,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利息計算:存款應依貴會牌告利率一年以 365 天計息。
第四條 摺記載之金額:本存款存摺金額與貴會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立約人同意以貴會帳載金額為準。惟立約人對交易內容或帳載金額如有疑義,應即向貴會查證,如係貴會記載錯誤 者,貴會應即更正。
第五條 本約定書未約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貴會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及取款憑條辦理,否則貴會得拒絕付款;但委託貴會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繳納各項稅捐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貴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立約人之提款應向原開戶單位辦理,在該期間內如向貴會申請掛失補發存摺時,貴會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第三條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掛失止付、印鑑更換、存摺提款密碼變更及停用等,除另有約定外,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摺提款密碼應妥善保密,如因遺忘或擬變更,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五條 立約人在貴會各代理單位存入之交換票據若遭退票時,應於退票後憑存摺、印鑑回原開戶單位辦理領回退票。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停用存摺提款密碼後,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提款。
三、金融卡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金融卡,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第一條 (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即核發金融卡之營業單位)辦理,或依立約人於存款開戶申請書勾選之金融 卡領取方式辦理。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12 個月未領取者,貴會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 (密碼變更)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存款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 (自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貴會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每次、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第五條 (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其他: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每次、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第六條 (自行與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每日自行與跨行提款合計之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限額
為 200 萬元,非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限額為 3 萬元。第七條 (存摺補登)
第八條 (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會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九條 (立約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銀行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立約人得通知貴會,貴會依法協助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條 (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會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 ATM 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一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會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貴會。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會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或警示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會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第十三條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不得少於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
時,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貴會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會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四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以下同)5 元(最高不得超過 5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
1、交易金額 500(含)元以下,每帳戶每日限免收 1 次手續費,超過 1 次者,按
10 元/筆優惠計收,每帳戶每月可享 30 次、每年 365 次免費優惠。
2、交易金額 501 元至 1000 元,按 10 元/筆優惠計收。
3、交易金額 1000 元以上,每次為 15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 元)。
4、以上分級優惠一體適用,不分實體 ATM 及網路轉帳。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免費。
(二)補/換發新卡:每次為 100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現金
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換發新卡者,繳回舊卡,免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收費。如其係因可歸責於貴會者,貴會並應對立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貴會證明其就卡片頇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會辦理掛失手續。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會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貴會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會負責。
第十六條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事項:一、用詞定義
(一)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發卡機構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委託發卡機構直接由立約人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二)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三)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四)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二、使用頇知
立約人停止使用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應向貴會提出申請取消晶片金融卡之
消費扣款功能後,使生終止效力。
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三、消費扣款限額
立約人每一營業日之消費扣款限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每日交易累計金額與金融卡非約定轉帳合併計算。
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會並無扣款之義務。
四、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
立約人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做為向貴會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會。
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貴會請求複查,貴會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第十七條 (一卡多帳號功能申請及限制)
一、立約人領取之金融卡晶片得存放 8 個交易帳號。立約人同意申請金融卡之存款帳號為金融卡之主帳號,另立約人可依需求向貴會申請將本人活期性新臺幣存款帳號約定為金融卡附屬帳號,每一金融卡至多約定 7 個附屬帳號。另就已持有之金融卡申請前揭功能者,除主帳號外,其餘連結帳號之原金融卡應先註銷後始得申請。有關前揭申請事宜或申請後擬再回復為一卡一帳號者,立約人同意依貴會手續費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始得辦理。
二、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之晶片進行提款、轉帳、繳費稅、消費扣款或餘額查詢等交易時,可就其已向貴會申請之全部約定轉出帳號中自行選擇轉出帳號並使用該轉出帳號。但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磁條交易時,僅限使用主帳號。
三、約定一卡多帳號者,各轉出帳號得再作相關轉入帳號之約定;惟子帳號不得新增約定或取消轉入帳戶,於主帳號申請相關轉入帳號之約定時視為子帳號亦作相同約定,即立約人同意同一金融卡內帳號共用金融卡約定轉入帳號。
四、立約人知悉辦理一卡多帳號者,如卡片遺失,其可能之風險將會及於卡片上所載之各帳號,故立約人應妥善保管該金融卡及相關帳號之密碼;另立約人知悉國內外之 ATM 機器並非均得接受一卡多帳號之金融卡,倘因此致生立約人使用上之不便或損失者,立約人應於申請時先行評估並同意承擔該等結果。
第十八條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第十九條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
附件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
網路 ATM 係指立約人(即存戶)使用金融卡、電腦與讀卡機經由網路與農會或農會所屬電腦共用中心連線,無頇親赴農會櫃台,立約人即可直接取得農(漁)會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第一條 農會信用部資訊
一、農會名稱: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04-26396511三、網址: www.LJFA.org.tw
四、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龍門路 40 號五、傳真號碼: 04-26300871
六、農會信用部電子信箱: L4341070@gmail.com第二條 條款之適用範圍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係網路 ATM 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 ATM 前,請先確認網路 ATM 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 ATM 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農會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 ATM 應用環境之風險。
農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提供申請人存款帳戶網路 ATM 之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帳戶餘額查詢、密碼變更。申請使用、停用,均頇持證件,印鑑親洽櫃台辦理。
持卡人於金融卡指定商店( smart pay 標誌)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
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第五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農會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農會接收經農會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農會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農會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農會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會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農會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農會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農會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農會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農會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農會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農會後即不得撤回。但若農會有提供未到期之預約交易時,得在農會規定之期限內撤回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農會後,於農會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農會營業時間時(營業日之 下午三點三十分),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條款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手續費、服務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農會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農會應於農會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前項農會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農會所提供,農會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農會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農會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第十一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農會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頇為必要之測詴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農會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農會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條款網路 ATM 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農會於每筆交易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農會查明。
農會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農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農會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
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農會,農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農會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農會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農會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農會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農會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農會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農會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農會負擔。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農會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農會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農會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農會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農會負擔。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條款網路 ATM 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依本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農會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農會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服務條款修訂
本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農會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農會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農會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附件 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第一條 農會資訊
一、農會名稱: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營業時間:04-26396511
三、網路銀行登入網址:個人戶 https://ebank.afisc.com.tw/ibank
企業戶 https://corpbank.afisc.com.tw/eBankWeb四、地址:434 臺中市龍井區龍西里龍門路 40 號
五、傳真號碼:04-26300871
六、電子信箱:L4341070@gmail.com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農會電腦連線,無頇親赴農會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農會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農會或客戶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農會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農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
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權益受損。第五條 服務項目
提供客戶存款帳戶、貸款帳戶等各項業務轉帳及查詢,網路銀行申請使用、停用、重啟使用,均頇持證件,印鑑親洽櫃台辦理。
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雙方同意使用農會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文件傳送及接收。
使用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農會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農會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農會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農會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農會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客戶。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會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農會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農會無法於客戶帳戶扣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農會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向農會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農會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農會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農會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農會後,於農會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農會服務時間時,農會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十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農會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農會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農會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網路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
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農會所提供,農會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 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致侵害農會或 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客戶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 其他軟硬體,有與農會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農會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頇為必要之測詴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農會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以上時,農會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 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農會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農會,農會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農會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農會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農會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農會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超過四十五日。
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農會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農會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農會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農會負擔。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資料使用及紀錄保存
客戶因使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繳稅、繳費、金融帳戶查詢等業務服務,同意農會、該筆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農會非經客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農會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農會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農會終止本契約時,頇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農會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一、客戶未經農會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第二十一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農會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農會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農會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二十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開戶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農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農會仍以開戶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農會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三條 法令適用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農會及客戶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五條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二十六條 契約分存
四、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茲因委託人在證券商買賣證券(含信用交易)、委託申購證券等,特委託貴會辦理證券買賣款項、申購處理費用及認購價款等各項款項之劃撥收付有關事宜,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委託人同意以貴會開立之存款帳戶,為辦理各項證券相關費用、款項之劃撥收付帳戶。委託人於同一日買賣證券金額相抵後,應繳付證券商之款項,由貴會於該劃撥帳戶內逕行代為撥付;應向證券商收取之款項,由貴會逕行撥存至該劃撥帳戶。委託人參加公開申購之申購處理費用、認購價款等款項,由貴會於規定扣款日逕自委託人約定之劃撥帳戶內交付與證券商,並於規定退款日將款項轉存於委託人約定之劃撥帳戶。
第二條 委託人帳戶因前述扣款不足時,貴會得暫時停止任何提款之要求(包括各項委託代扣款項),委託人絕無異議。
第三條 委託人聲明該存款帳戶為單一證券商款項劃撥帳戶,不得重複作為其他證券商扣款使用。第四條 委託人應收或應付各項款項之金額,以證券商所編製之電腦媒體檔案及交割憑單(或明細表)所記載之金額為準,內容倘有錯誤而導致委託人有所爭議時,願由委託人負責與證券
商處理,與貴會無涉。
第五條 委託人同意除非變更款項劃撥帳戶,於證券帳戶未銷戶前,不得要求結清本帳戶。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與證券商之間得以劃撥方式收付
之款項,均委託貴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電話語音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貴會電話語音服務(以下簡稱語音服務),其服務範圍包括查詢帳戶餘額、傳真交易明細資料、電話語音轉帳及其他貴會依法另得提供之服務等,上述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立約人本身之帳戶為限。
第二條 立約人於初次使用本項服務之前,應將「密碼通知單」內載之密碼利用電話語音服務變更為語音識別碼(以下簡稱識別碼),該識別碼立約人同意自行負責保密,立約人並得隨時利用語音服務自行變更識別碼,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立約人使用語音轉帳服務時,可將設於貴會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內之存款,撥轉存入事先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本項轉帳交易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與憑存摺及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或與立約人開立貴會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 立約人使用與帳戶有關之語音服務項目時,應輸入帳號及自行設定之識別碼,經貴會電腦自動檢核相符後始得辦理,如立約人輸入識別碼連續錯誤達 3 次時,貴會有權暫時停止立約人使用語音服務。
第五條 立約人輸入識別碼連續錯誤達 3 次或遺忘識別碼時,應親持身分證件暨原留印鑑向貴會辦理重新啟用識別碼手續,始得恢復使用語音服務,至於原指定之傳真機號碼及約定帳號如有異動時,亦應向貴會辦理變更。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語音轉帳服務,限於立約人本身帳戶及事先與貴會約定之第三人帳戶間之移轉,且以主管機關核准貴會辦理之項目為限。立約人以語音轉帳轉入第三人帳戶,除另有約定外,其金額每筆不得超過新臺幣(200 萬元),每日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00 萬元),該金
額限制貴會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第七條 貴會憑立約人識別碼指示辦理之語音服務,均視為立約人本人親自辦理。立約人所指示辦理之語音服務如依貴會規定尚需補填書面申請資料時,立約人同意應儘速至貴會補辦有關手續。
第八條 立約人辦理語音轉帳服務時,得同時以語音指示貴會傳真交易明細資料,否則貴會應於交易完成後定期寄送交易明細資料予立約人,立約人亦得隨時至貴會對帳,或要求發給交易明細資料。
第九條 本約定書未記載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第五章、【代繳公用事業或其他事業費用約定條款】
立約人茲向貴會申請委託轉帳代繳公用事業或其他事業費用時,適用下列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委託貴會代繳各項款項,應以書面或其他經貴會同意之方式申請,如因約定內容不全、錯誤或其他原因,致貴會無法辦理轉帳,則一切責任由立約人負責。
第二條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代繳公用事業或其他費用服務,請自接受委託之事業單位同意之月起開始辦理,在未洽妥同意前,各月份之費用仍由立約人自行繳納。
第三條 如本帳戶因存款不足、存款遭法院扣押、未中止委託前自行結清帳戶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貴會之原因,致無法代繳而退據者,貴會得逕自終止代繳之委託,若因此所造成之損失或責任,應由立約人負責。
第四條 立約人如對於收費帳單及其他計算退補費等情事有疑義時,由立約人自行洽收費單 位辦理。
第五條 本約定書未約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第六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立約人開立綜合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本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以下簡稱活存、活儲、定存、定儲及借款),立約人憑貴會發給之「綜合存款」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辦理存、取款及借款。
第二條 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餘額超過新臺幣 1 萬元,得臨櫃或經由網路銀行辦理轉存定期性存款。
第三條 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同意悉數設定質權予貴會,以擔保立約人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借款,貴會就該定存或定儲部份,不另開立存單,併同存摺交由立約人保管;立約人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嗣後貴會行使質權時,立約人亦表同意。
第四條 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其餘額如不足支付立約人取款金額或其他約定之代扣款項時,則由貴會自動就本存款之定存、定儲總額九成限度內質借,質借金額即為立約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前項借款之期間,不得超過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定存或定儲之最後到期日。
第五條 前項借款之本息,由貴會就立約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活儲,或定存、定儲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自動抵償,無頇貴會另行通知。
第六條 本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按貴會牌告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者,依照貴會牌告利率調
整幅度隨時調整;借款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按定存或定儲之利率加碼計息。
第七條 本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計算方法,除依照貴會之規定辦理外,其利息由貴會自動轉帳存入活存或活儲內。借款之利息比照貴會透支計息規定辦理,惟一律按每日最終餘額計算,每月定期結息一次,由貴會逕入活存或活儲帳之借方,如尚未動用之借款額度不足支付利息時,不足部分立約人應於結息日以現金存入。
第八條 貴會對立約人質借之金額如超過本約定事項第四條所載之最高限額時,如經貴會通知後 1個月內,立約人仍未以現金清償超過之部分,貴會得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中途解約並抵償之。
第九條 本存款項下之定(儲)存到期時若無質借餘額,同時立約人亦未申請自動轉存,除立約人另有約定外,同意於到期日由貴會自動將該筆定(儲)存以原金額、原期別及原利率別,按轉存日該期別之牌告利率予以轉期續存;惟轉期續存後未滿一個月即予解約者,其續存期間不予計息。如存款到期不欲續存者,立約人應於到期日前通知貴會。
第十條 其他綜合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第七章、【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立約人開立定期性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開戶條件
本存款帳戶開戶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嗣後倘有需要,貴會得調整之。第二條 本息領取
一、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提取本金;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採複利計息,到期一併支付本息,如逾期解約,其逾期利息按相關法令規定計息。
二、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本金按月存入,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第三條 自動轉期
一、自動轉期以續存與原存款同種類,同期別者為限,利率則適用轉期當日之貴會牌告利率。
二、自動轉期利率、期限、存款中途提取等,均按照貴會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續存、轉存
一、定期存款逾期續存或轉存,如逾期一個月以內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未領利息可併本金續存。
二、存本取息、整存整付儲蓄存款之續存、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儲或定期存款,在逾期二個月以內辦理者,或續存、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在逾期一個月以內辦理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未領利息可併本金續存。
第五條 存款利率
定期性存款適用之存款利率,以貴會一般存款牌告利率為準,於存入時由立約人自行選定採固定或機動利率,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如採機動利率者,遇貴會同種類、期別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時,依約定機動調整。
第六條 利息計算
定期性存款足月部分採按月計息(本金×年利率×月數÷12 即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則採按日計息(本金×年利率÷365×不足月之畸零天數,即得利息額)。
如付息期間跨越新舊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第七條 零存整付存款
一、存單若約定零存整付存款委託扣帳,貴會應按月如數扣帳自動轉存,無頇立約人另開
支票、取款憑條或存摺等支付憑證。另立約人在存單存儲期間,當於約定應繳款日前,自行將款項先存入約定帳戶,以便貴會撥轉,惟貴會並無通知立約人前來存款之義務。 二、零存整付儲蓄存款立約人如逾期 3 日以上繳款,貴會將減算逾期日數之利息,其逾期 6
個月以上者停儲,如遇利率調整,於調整後存入之款項適用新利率。
第八條 中途解約
一、依相關中途解約辦法處理及計息規定,但存款未滿 1 個月不計息。
二、未到期定期存款如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依法強制執行,視為立約人辦理中途解約。第九條 掛失
立約人對於存款之存單及原留印鑑,務請妥慎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請立即來會辦理掛失止付,倘在貴會未接獲掛失止付書面通知以前,已由持有之第三人冒領存款或被第三人行使偽造立約人原留印鑑冒領,非肉眼所能辨識而付款者,應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貴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所得稅
一、定存利率按存入當時牌告利率計息,並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 二、領有儲蓄免扣證者,請於提領利息時提示或於次月 5 日前來會辦理退稅。
第十一條 設定質權
存單如因設定質權且未經質權人同意領取孳生利息或存款到期時自動轉期時,貴會即停止代為轉息、轉期,倘日後發生任何糾葛,應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二條 轉讓
存放貴會之各項定期性存款均不得轉讓他人。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之補充
其他定期性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第八章、【黃金存摺開戶約定條款】
立約人茲向 貴會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下稱本帳戶),並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一、計價幣別:本帳戶內之交易係以新臺幣計價。
二、掛牌單位:以 1 公克為基本掛牌單位,重量之換算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以下四捨五入),由 貴會每一營業日訂定其買進和賣出價格並掛牌公告之,買進與賣出採記帳方式交易不以實體黃金交割,其價格亦有所不同,且其價差並非固定。
三、開戶: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本帳戶時,本人頇已(或同時)於 貴會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擇其一約定為交易價款入/扣帳戶(以下稱交易指定存款帳戶),並填具印鑑卡交付 貴會。
(二)有關本約定書帳戶之買進、回售、轉帳、提領黃金現貨及其他相關事宜,悉依印鑑卡上之留存印鑑為憑。
(三)完成開戶程序後,由 貴會開具存摺,經有權人員簽章後,交予立約人收執,以登載黃金買進、回售、轉帳及提領黃金現貨等交易資料。
四、買進:
(一)立約人得以臨櫃或網路銀行(網路服務將於公告提供後上線)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並應按系統執行買進當時 貴會掛牌賣出價格,以交易指定存款帳戶扣帳繳交買進黃金價款。
(二)立約人如採臨櫃辦理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應填具黃金存摺買進憑條,並簽蓋原留印鑑。
(三)除定期投資外,每次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之數量不得低於基本掛牌單位,並應為基本掛牌單位的整倍數。
(四)立約人同意 貴會得委請農業金庫再轉委託台灣銀行代為保管買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
(五)立約人同意以定期定額投資或買進時若未持存摺辦理,應於嗣後辦理存摺補登,如累計未補登之交易筆數達 99 筆以上時, 貴會有權將該等交易加總後以總數登載。
五、定期定額投資:立約人辦理定期投資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者,各項事宜悉依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約定條款辦理。
六、回售:
(一)立約人得以臨櫃或網路銀行(網路服務將於公告提供後上線)自本帳戶回售黃金,交易價格係按系統執行回售當時 貴會掛牌買進價格。
(二)立約人如採臨櫃方式回售黃金,應持存摺並填具黃金存摺回售憑條,並簽蓋原留印鑑。
(三)立約人每次回售黃金數量不得低於基本掛牌單位,並應為基本掛牌單位的整倍數,但將帳戶餘額全數回售或結清銷戶者,不在此限。
(四)立約人回售黃金之價款限存入交易指定存款帳戶,如欲提領現金,應另填寫取款憑條,按取款程序辦理。
七、轉換實體黃金條塊(視系統開發進度提供服務):
(一)立約人應親持印鑑及存摺,填具黃金存摺提領現貨申請書,洽 貴會原開戶單位洽商欲提領之黃金規格、數量並約定提貨日期,俾憑備貨,得提領之黃金現貨規格,限 貴會提供之固定規格黃金條塊。
(二)立約人瞭解 貴會公告之黃金牌價僅適用記帳買賣,黃金現貨因涉及鑄造、精煉、保險、儲存及作業處理相關費用,故立約人欲提領黃金現貨時,應以現金或自交易指定存款帳戶扣帳補繳
貨款差額及運送費用,該項差額及運送費用,按提領當時 貴會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為準。 (三)立約人同意如因黃金現貨本身之品質、重量所產生瑕疵、可歸責於 貴會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害
或糾紛,應由 貴會負責處理。
(四)黃金條塊一經提領後不得回售 貴會或再行存入。
八、黃金轉帳(視系統開發進度提供服務):立約人憑存摺、原留印鑑,填具黃金存摺轉帳憑條,得將黃金轉帳至 貴會其他黃金存摺帳戶。
九、立約人使用本帳戶買進與賣出黃金所產生之損益,應依所得稅法辦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惟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係由立約人自行選擇成本計算方式後始能計算損益, 貴會無從製發報稅憑證供立約人申報。
十、存摺、印鑑遺失或毀損:立約人更換印鑑,應向 貴會原開戶單位辦理。立約人應妥善保管存摺及原留印鑑,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應以電話或於營業時間內親自向 貴會辦理掛失止付,未辦理掛失手續前,如本帳戶遭冒用進行交易時,其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擔。但以電話掛失者,應儘速親臨補辦,避免影響帳戶使用權益。
十一、手續費:悉依 貴會收費標準計收。立約人並同意 貴會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收費標準或內容,逕行公告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或於網站上公開揭示。
十二、結清銷戶:應由立約人本人向 貴會原開戶單位親自辦理,並同意以辦理當時 貴會掛牌買進價格全額回售或全額轉帳至其他於 貴會開立之黃金存摺帳戶(不限本人);如無法親自辦理而委託代理人為之時,應出具授權書及可資確認本人及代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十三、更正:立約人領用之存摺每頁均有頁次,立約人不得撕去或自行填寫塗改。存摺上支出存入明細或結存餘額或立約人查詢所得之餘額如與 貴會帳載資料不符時,以 貴會帳載之記錄為準。但經核對 貴會提出之交易紀錄,確為 貴會作業錯誤致發生誤入黃金數量至立約人黃金存摺帳戶或溢付回售之款項至交易指定存款帳戶之情事者,並經 貴會查證屬實, 貴會應即更正之。
十四、存摺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之成交價格,並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十五、本帳戶不計算利息。
十六、本帳戶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保障。十七、本帳戶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
十八、立約人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立約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十九、立約人同意使用 貴會網路銀行交易者,同意遵守 貴會網路銀行業務相關約定事項。
二十、投資風險: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投資黃金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立約人自行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為投入之本金。
二十一、下列情況發生時, 貴會得暫停黃金存摺之各項服務:
(一)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二)立約人之交易指定存款帳戶,如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經 貴會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三)立約人或其交易指定存款帳戶為資恐防治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四)立約人不配合 貴會進行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或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二十二、立約人同意 貴會提供之各項服務及業務,如係因法令規定、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人為破壞
或錯誤等不可歸責於 貴會之事由而致中斷者, 貴會無頇負責。
二十三、立約人與 貴會往來期間,如 貴會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立約人之黃金存摺帳戶之扣押命令、強制執行、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或有疑似洗錢不法使用之情事時, 貴會得逕行終止本約定或依相關命令或裁定辦理;如依強制執行命令頇回售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時, 貴會得逕行依回售當時 貴會牌告買入價格辦理回售,並依該命令給付後賣得之價金,如有剩餘金額, 貴會應將剩餘金額轉入交易指定存款帳戶,若立約人上述帳戶遭凍結無法存入時, 貴會得將該剩餘金額存入 貴會暫收帳戶,待立約人依法得領取該款項時再向 貴會領取。
二十四、立約人同意以最近開設存款帳戶或本帳戶之印鑑卡所記載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會仍以上開印鑑卡所記載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會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貴會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或函件,依 貴會最後留存之資料為送達處所,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或於 貴會留存之電子信箱伺服器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
二十五、立約人同意本約定書有異動時, 貴會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開揭示,立約人如不同意異動條款時,得終止本約定書或部分服務項目。
二十六、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會有權於其營業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將本約定書有關之各項業務,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機構合作辦理,並得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第三人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惟該第三人仍應依法保守秘密。
二十七、立約人受告知並同意配合 貴會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約人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調查結果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立約人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時,為立約人辦理扣繳結算於立約人帳戶餘額或終止本契約。
二十八、立約人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若立約人對存款商品或服務有疑義,或是對本會的服務有申訴之需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是本會服務專線:04-26396511; 傳真:04-26300871;電子信箱: L4341070@ms42.hinet.net。
二十九、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辦理。
本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立約人若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同意以簽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龍井區農會 信用部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龍井區農會(以下稱本會)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有關本會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特定目的之說明),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中英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學經歷、婚姻狀況、職業、財務狀況、薪資所得、通訊方式(聯絡電話號碼、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國籍、美國稅籍編號、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等)、行動及網路資訊(例如行動裝 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國際移動用戶識別碼(IMSI)、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會與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頇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本會(含受本會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依國內外有權機關(包括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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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會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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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得向本會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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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 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會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行使權利途徑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本會提供之服務管道(如電洽本會信用部
04-26396511、書面或親洽各營業單位等)均能受理。另臺端亦得隨時透過前開本會提供之服務管道 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本會於接獲臺端通知並確認臺端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利用。
七、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之修訂
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本會保留隨時修訂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之權利,內容修訂時將於本會官 方網站公布,且自公告日起生效,不另作個別通知。若臺端已接受本會之服務,視為臺端已閱讀且同意本會修訂之內容。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地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一、存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5存款保險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轉帳卡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54徵信(支票帳戶)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 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二、授信業務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 | |
三、其他經營合於信用部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合作推廣保險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