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PPP 项目合作期
缙云县静脉产业园项目合同条款公示
一、 PPP 项目合作期
x项目合作期三十(30)年,含建设期 2 年。
建设期: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24 个月,自 PPP 项目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完工日止。
运营期:自项目公司收到实施机构签发的运营确认函之日起开始,至 PPP项目合作期满止。
二、 土地使用
x项目所需用地划拨至实施机构,在 PPP 项目合作期内,实施机构将土地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三、 工程建设
1、项目前期工作及配套:
(1)政府方负责红线外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线路接入,接入到红线外第一根电线杆,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负责将第一根电线杆电路接入红线内,并承担相应费用,计入总投资;(2)项目取水泵站及管线建设由政府方负责,计入总投资;
(3)政府方协助进行部分土石方工程,计入总投资,乙方应无条件接收并确认该部分土石方工程;(4)项目合作期内聘请的第三方监督、监管、审计等单位,由项目实施机构聘请,项目公司支付费用,计入运营成本。
2、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按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3、未经许可,项目公司或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四、 污染物排放标准
x工程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欧盟 2010 标准 2010/75/EU 和缙云县当地的环保要求。
本工程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回用作为循环水补充水。作为工业水水源:执行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 1 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具体排放要求以环评批复为准。
本项目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993)中厂界浓度一级标准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2018 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标要求,具体要求以环评批复为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的三类标准。即围墙 1 米处噪声级限度:白天≤65dB(A),夜间≤55dB(A)。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以环评批复为准。
五、 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项目初期,政府方按照中标社会资本投报的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
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垃圾处理服务费根据决算总投资进行调整。
六、 履约保障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提交投资履约保函,金额 2000万元,在建设履约保函提交后退还;
中标人应于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履约保函,金额 2000 万元,在运营维护保函提交后退还;
项目最终验收合格进入运营期后 10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提
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运营维护保函,金额 1000 万元,在移交维修保函提交后退还;
项目运营期结束前一年,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提交移交维修保函,金额为 1000 万元整,在 PPP 合作期满一年后退还。
七、 基本供应量和超额收益控制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平均每日向乙方提供进厂垃圾的基本供应量为:375吨/日。
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后,若某一运营年日均垃圾处理量(指餐厨垃圾量处理量的 20%、生活垃圾处理量、农业生物质处理量、一般工业固废处理量、陈腐垃圾及污泥之和)少于 375 吨/日,则按基本供应量进厂生活垃圾 375 吨/日向项目公司支付处理量不足的补偿。
运营期第四年及以后,当政府方某年的垃圾供应量超出设计规模(即当年日平均垃圾供应量超过 500 吨/日)时,超出部分的垃圾视为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 80%进行折扣计费。
八、 项目移交
在移交日之前的 24 个月到 PPP 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天的期间,称为移交前过 渡期。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 12 个月,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前过渡期内,应对 x项目整体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最后恢复性大修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取得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
本项目备选的移交方式为:资产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
九、 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的前提包括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提前终止的财务赔偿,根据导致提前终止的不同条件,设置不同的补偿条款:
序号 | 条款 | 甲方应付金额 |
1 | 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 | A |
2 |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 B+C |
3 | 自然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 | (B-D)/2 |
4 | 政治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 | B+0.4C |
其中:
A | 指提前移交日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完成融资交割后提交的融资文件中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利息。 |
B | 指乙方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商誉除外)。 |
C | 是指乙方在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预期政府付费: (1)二(2)年; (2)PPP项目合作期的剩余期间。 其中,预期政府付费按本合同终止前三(3)年政府方平均年付费计算(如提前终止时本项目尚未开始商业运营或自开始商业运营起未满三年,则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预计的年平均付费计算)。 |
D | 指就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购买义务 |
即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