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 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四、 基金资产保管 5
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
六、 交易安排 7
七、 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9
八、 基金收益分配 111
九、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11
十、 信息披露 12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33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133
十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退任和/或更换 133
十四、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54
十五、 禁止行为 188
十六、 违约责任 188
十七、 争议的处理 199
十八、 托管协议的效力 199
十九、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99
二十、 其他事项 20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xx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20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85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的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 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范围、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其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如基金托管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产保管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要严格分开;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帐户,必须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均应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 基金清理规范后移交时的验资
基金清理规范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全部基金资产及时集中在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三) 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和多个基金清算专用帐户。
2. 除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存款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存款帐户由基金托管人管理,基金银行存款帐户的管理要符合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银行预留的基金银行存款帐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四) 基金证券帐户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名义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帐户,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证券帐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2. 证券交易的资金帐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分别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专户。
3. 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帐户。
(五)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及上述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业务。
(六) 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 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基金管理人须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的“授权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1. 投资指令包括现金存取指令、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2. 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与划拨时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
字。
(三) 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 投资指令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可以采用加密传真、加密电脑传输,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录音电话,并随后补办书面指令。
2. 投资指令的确认: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一天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于更换被授权人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前,基金托管人一律执行原被授权人的指令。
(五) 其它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以及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向责任方索赔。
六、 交易安排
(一) 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经营行为规范,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3、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
4、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及时、全面、定期提供质量较高的宏观、行业、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研究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建立了广泛的信息网络,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和服务。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与交割及帐目核对
1. 清算与交割
(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清算对手方,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不需要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信汇、电汇、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
(3) 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执行指令后方能发现 的,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执行基金管理人划拨指令给基金造成的损害,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交易日结单、日结表和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 资金帐目的核对
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帐单以及基金清算专用帐户对帐单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周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 证券帐目的核对
证券帐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帐目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帐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 基金清理规范移交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时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
(四) 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任何一家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网络的证券经营机构买卖基金单位,交易成功后,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清算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清算、过户和登记。
七、 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每周公告一次。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通过加密传真或电脑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 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及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
1. 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 帐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经办基金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帐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凭证保管及核对: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每个交易日终了后至下一个交易日上午 9:00 前,基金管理人将当天的成交回报通过加密电脑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帐。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
2. 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证券投资明细表、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编制。
(2) 报表复核: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复核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帐务为基本核准帐务。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 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年中
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2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完成。
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计算基金净收益,即基金收益减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基金净收益。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本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的 90%;若上一会计年度亏损,则本会计年度净收益先弥补上年亏损;若本会计年度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
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布并实施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全部以现金形式进行。
(三) 基金收益分配程序
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托管人就分配事宜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系确定分配时间、期限,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一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上海证券中央证券结算 公司的指定帐户。
九、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向上海证券中央证券结算公司取得,包括基金上市前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及每月月终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每月月初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报送基金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十、 信息披露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上述依法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人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
(二)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告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公告前应经基金托管人审核。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对所披露的信息需经双方相互复核,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生效。
2. 程序:基金的中报和年报由基金管理人起草,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联名公告。发生基金契约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帐册、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 15 年以上。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应保管有关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则未变更的一方有责任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一)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为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告中要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内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情况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二) 基金业绩报告
基金业绩报告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和报告。
十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退任和/或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应退任或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基金托管人未将其自有资产或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分帐管理,被通知纠正而未及时纠正;
5.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屡次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下达 的指令;
6.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基金资产,被通知纠正而未及时纠
正;
7. 基金托管人未遵守保密原则,并造成重大损失;
8. 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有关帐册、重要记录和重要文件、档案妥为保管;
9.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10.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严重损害基金、基金管理人利益;
11. 基金托管人有其它严重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为: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退任和/或更换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退任或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基金资产组合和费用计提违背《暂行办法》和《基金契约》的规定,被通知纠正而未及时纠正;
5. 基金管理人行为和状况涉及《暂行办法》和《基金契约》所禁止的行为
或状况,未及时纠正或不能纠正;
6. 基金管理人未遵守保密原则,并对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7. 基金管理人严重经营不善;
8.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9. 基金管理人有其他严重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退任和/或更换程序为: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十四、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 基金管理人报酬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1.5%×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 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员:
① 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②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0%以上;
③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④ 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其中,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MIN[M,N]为 M、N 中较小者;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
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年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沪市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当
年深市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沪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沪市总市值+年初沪市总市值)/2
深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深市总市值+年初深市总市值)/2
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得出当年基金的净收益金额,作为当年可分配收益,同时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应计提业绩报酬并计算其数额。业绩报酬于 12 月 31 日进行预提,在次年经审计调整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规范后第一年(2000 年)的年初资产净值等指标以基金清理整顿完成日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25%×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 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和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 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降低基金管 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 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十五、 禁止行为
(一)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投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按规定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 《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十六、 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本托管协议,自违约之日起到实际纠正之日止,违约人应按违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比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三) 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由违约一方或违约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 争议的处理
由于基金托管事宜发生纠纷时,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本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xx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基金移交基准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 本托管协议一式七份,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份,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 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审批通过后生效,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持有人。
(二)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契约》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十、 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当事人按照基金契约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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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契约于 2000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