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创金智源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外贸信托-创xxx系列FOF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系列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在您确认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 险xx书、《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 及《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
(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凡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的方式确认签署信托法律文件的 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投资标的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政策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调整的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 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上述产品资金的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债券、期货等。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取得的资金可能显著低于其投入的信托资金甚至可能全部损失。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特此xx如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
平,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计划投资于证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收益水平。
(二)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x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 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基金募集失败风险、基金备案失败风险、基金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的风险、基金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尽职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资金损失风险、金融衍生品风险、基金的平仓风险等。投资标的的风险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所拥有的投资标的的价值,使得本信托面临如下风险:
1、 投资标的的财产主要运用于投资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品种。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因上述投资品种的市场价值下降,从而导致委托资产价值下降,进而影响本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
2、 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对投资标的进行选择。投资标的管理人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标的管理人的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委托资产价值及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3、 投资标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4、投资标的合同中提示的其他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处于非赎回开放日或发生巨额赎回;因债券暂停交易、股票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监管等原因而导致投资标的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x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或受托人、投资顾问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
(五)投资顾问风险
x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标的的投资交易。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信托计划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六)操作、技术风险
x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受托人、保管人、投资顾问及代理销售机构,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可能因IT系统故障、交易错误等故障或代理销售机构电子合同管理不尽职导致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无效或错 误,进而给委托人和信托财产造成影响。
(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x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全部提前终止,受托人有权基于投资标的结束后的委托资产状况进行本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 元时,触及平仓线。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
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时,可以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因此本信托计划有提前结束的风险。
如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因投资标的暂停交易、处于封闭期、非开放日或发生巨额赎回等原因致使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待非现金资产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本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八)信托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x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即对投资标的的委托资产全部赎回,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对于处于停牌、封闭期等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进行变现,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九)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信托文件的风险
x信托计划委托人、受托人、代理收付机构三方一致同意一般受益人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与在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可能因 IT 系统故障、交易错误等故障或代销机构合同管理不尽职导致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无效或错误,或存在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及无法达到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留痕保证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风险。
(十)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存在投资标的终止时收益不足从而导致信托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投资标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品种。投资标的投资范围中包含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策略、交易系统、管理人的要求较高,风险较大。投资标的本身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税收风险、资金损失风险等所有风险均可能传导至本信托计划,且存在由于投资标的管理人的管理投资能力、运营能力不足或发生道德风险,导致本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进而导致受益人信托资金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一)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
x信托计划可能因信托募集资金规模未能达到约定要求、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面临无法成立或不生效的风险。
(十二)政策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及其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政策的修改、监管要求的新增或变更等)可能对本信托计划及其投资标的基金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本信托计划存在无法正常运行或提前结束的风险。
(十三)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此外,特提请委托人注意信托文件的以下约定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尽管外贸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外贸信托作为受托人xxxx与xx:
(一)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三)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的方式确认签署信托法律文件,与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六) 本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仅包含《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下简称“信托文件”)。受托人从未提供除上述信托文件以外的任何其他推介材料,也从未授权其他任
何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受托人仅对上述xxxx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对除上述信托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推介材料承担任何责任。
(七) 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过往业绩不能作为其作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业绩预期,仅供参考。关于投资顾问的有关情况,请委托人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有关内容,《信托计划说明书》关于投资顾问的有相关情况可能不全面,请委托人谨慎做出是否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决策。
(八)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九)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银行对您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银行不承担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您的任何投资风险。
xx人/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本信托计划要点、信息披露方式、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对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受托人聘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同意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的意愿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 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3252017-X325001001
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 00 xxxxxxxxx X0 xxxx:000000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创xxx【1】期FOF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创xxx系列FOF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系列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0 投资顾问:指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明道”)。
1.11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保管人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
1.12 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或本系列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受托人根据各信托文件设立的一系列信托计划,该系列信托计划具体包括“外贸信托-创xxx 1 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外贸信托-创xxx 2 期 FOF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若干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交易结构、投资对象等各项信托要素相同,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行,单独核算。
1.13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4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后的资金金额。
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6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总和。
1.17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1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经济利益。
1.19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20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已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1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计划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2 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一般受益权(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
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受益权的受益人为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不仅享有从
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定向认购。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人不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24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5 认购:指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6 申购: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买入信托单位的行为。
1.27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卖出信托单位的行为。
1.28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本信托计划生效后每年 3 月、9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设任意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1.29 赎回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运行满 6 个月的对日(含当日)。赎回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1.30 工作日: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31 代理销售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唯一代理销售机构,未经中国银行同意,受托人不得直销。
1.32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等相关事宜均按照以下条款规定执行。 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第二条 x信托计划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
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3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特定受益人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定向认购。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人不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中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的划转业务。委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4.5 认购费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交纳认购费,认购费采用外扣法,由委托人在所认购信托资金之外单独缴纳,认购费为认购信托资金的 0.5%,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认购的信托资金。认购费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费。特定受益人认购特定受益权份额免交认购费。认购费及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信托资金=认购资金金额—认购费认购费=认购信托资金×0.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认购所被确认的份数=认购信托资金÷1 元/份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4.6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第五条 x信托计划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x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为准。
6.2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x信托计划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6.2.1 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6.2.2 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
6.3 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6.4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信托银行账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5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6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自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7.1 本信托计划期限 10 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7.2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投资顾问、代理销售机构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延期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如下:
1) 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2)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
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 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
其中,投资范围第 2)项的投资,需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投资。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8.2.2 投资限制
8.2.2.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2.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2.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2.4 禁止将信托财产直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8.2.2.5 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赎回日在本计划终止之后的投资品种;
8.2.2.6 不得投资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分级基金等的劣后级;
8.2.2.7 投资于公募基金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20%;
8.2.2.8 投资于单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总额不得超过投资时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30%,后续由于所投基金净值波动引起的比例变动不受此限制约束。
8.2.2.9 禁止投资于融资类项目(指向融资人直接发放的贷款或通过收益权转受让等方式融资的项目)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8.2.2.10 公募基金的认/申购与赎回仅限在场外进行。
8.2.2.11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2.12 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产品投资不符合本系列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遇股票停牌、投资标的处于非开放期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8.3本信托计划的平仓线及平仓
x信托计划的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 平仓线及平仓
8.3.1.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即对投资标的的委托资产全部赎回,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对于处于停牌、封闭期等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进行变现,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8.3.1.3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1.4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和投资标的的平仓结果(变现的时间和收益情况)不做任何的承诺或保证,因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信托财产承担,因股票停牌、封闭期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信托财产的影响由信托财产承担。
8.4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
8.4.2 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在下达投资建议的当日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4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5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6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本信
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8.5.4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及估值
9.1 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订《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信托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
9.2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2.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投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货币资金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2.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已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9.2.3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2.4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费用核算日、收益分配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平仓线之日、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受托人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估值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保管人,保管人复核无误后在受托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受托人。
9.2.5 估值方法
9.2.5.1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但不直接卖出的 LOF 等)以估值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未公布净值的,以最近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
(不包含创新型货币基金)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每日根据公布的估值日万份收益计提,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
9.2.5.2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份额(包括申购所得信托份额/基金份额和因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份额/基金份额)按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最新
核对日信托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2.5.3 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于银行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如项目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银行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2.5.4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9.2.5.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2.5.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10.1 赎回封闭期及开放日
10.1.1 赎回封闭期
x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运行满 6 个月(含
当日)的对日(例如: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为 1 月 3 日,赎回封闭期为 1 月 3 日至 7 月 3 日)。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0.1.2 开放日
本信托计划生效后每年 3 月、9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10.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0.2.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0.2.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0.2.3 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赎回采取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认购或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的时间先后依次进行赎回。
10.2.4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于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
10.3 信托单位的申购
10.3.1 委托人应在开放日当日下午 3 点前向受托人提交关于申购的申请文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提出申购申请时,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人,由受托人与申请人签订《信
托合同》、《风险xx书》。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申购的客户应于开放日前第 4 个工
作日至开放日当日下午 3 点前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提交申购申请,签约信息以电子数据为准。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否则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1)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2)接受申购申请后,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其他受托人认为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0.3.2 申购资金的交纳与申购申请的确认
申请人应不晚于开放日当日将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募集账户,通过代销机构申购的由代销机构统一支付申购资金。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委托人交纳的申购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申购为信托单位份额。
10.3.3 申购费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时需另交纳申购费,申购费采用外扣法,由委托人在所申购信托资金之外单独缴纳。申购费为申购信托资金的 0.5%,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申购费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特定受益人申购特定受益权份额免交申购费。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费。申购费及本次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信托资金=申购资金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申购信托资金×0.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0.3.4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金额÷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3.5 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
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含)至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不含)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10.3.6 申购未成功时申购资金的处理
x受托人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受托人将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委托人返还其已支付的申购资金,该笔资金在保管账户中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10.4 信托单位的赎回
10.4.1 受益人应在开放日前第 5 个工作日下午 3 点前向受托人提交关于赎回的申请文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和身份
证明复印件。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赎回的客户应于开放日前的第 9 个工作日至开
放日前第 5 个工作日下午 3 点期间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提出赎回申请,赎回信息以电子数据为准。受托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1)赎回完成后受益人仍持有信托单位,但其所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低于 100 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受益人赎回完成后持有信托单位份数的要求;
(2)单次赎回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少于 10 万份或不为 1 份的整数倍;
(3)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处于封闭期内;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资金;
(5)特定受益权不得赎回其特定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
(6)其他不合符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
10.4.2 赎回申请一经受托人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
10.4.3 巨额赎回的处理
10.4.3.1 本信托计划某一开放日,净赎回金额(全部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金额扣除全部申购资金金额的余额)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10.4.3.2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顾问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投资顾问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资金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投资顾问认为支付全部赎回资金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资金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产生较大波动时,投资顾问在接受该开放日净赎回金额不低于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的前提下,可以拒绝接受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部分的净赎回。如出现部分赎回情况,则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该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因部分赎回,而未被投资顾问接受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日自动作废。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顾问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时,投资顾问应在不晚于开放日下一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巨额赎回意见书》,并载明对巨额赎回的处理意见,受托人在其网站上进行披露。否则,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接受全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
10.4.4 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信托财产。
10.4.5 赎回资金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若届时信托专户中现金资产不满足赎回支付的要求,则待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资产满足赎回资金支付
要求后一并支付。
10.5 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购、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购、赎回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托管行简介
12.1 信托经理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xx,经济学硕士,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以及项目执行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12.2.1 基本情况
名称: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是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竹园路 100 号东方大厦 110 室-107法定代表人姓名:xx
投资经理简介:徐雷明,中国科学院大学工学硕士,12 年基金从业经验,曾在 Diversified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orp 固定收益部担任研究员;xx保险信息中心担任经理助理;中兴源理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高级研究员;2014.8 月加入北京创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部经理。在基金投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12.3 托管行信息
托管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xx宏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其中,如机构委托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理财资金,该机构委托人同时承诺其在理财计划推介中,已向其客户充分揭示了理财计划风险,并明示了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虚假xx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且应在签订信托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邮寄等方式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若有)。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特定受益人的的特定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承。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特定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特定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特定受益人不是任何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6.8 受益人是中国银行推介客户的可通过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产品净值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16.9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信托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如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的,则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特定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受托人认为或本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8.7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本信托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代理发行费、信托报酬、保管费。
20.2 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20.2.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11%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1%÷365成立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2.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受托人。
20.3 固定投资顾问费
20.3.1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6】%÷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6】%÷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3.3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固定投资顾问费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20.4 固定代理发行费
20.4.1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固定代理发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5】%÷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5】%÷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4.3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固定代理发行费在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5 保管费
20.5.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5.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365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5.3 保管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 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保管费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6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2)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6)信托设立、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1)-(9)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7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本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如有)为含税金额,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其他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如有)及其他相关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仅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交易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
x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一开放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计提特定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特定信托利益计提日每笔存续信托份额的收益率( R )=100%×(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 N )÷ N ÷T ×365
特 定 信 托 利 益 核 算 日 每 笔 存 续 信 托 份 额 应 计 提 特 定 信 托 利 益 =
M a x[( R − 5 % ) × 1元 / 份 , 0 ] × T ÷365× N × 10% ,
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每笔存续信托份额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上述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N 为该笔信托份额在上一实际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之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每笔信托份额首次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之时, N 为该信托份额加入本信托计划时的单位净值;
T 为该笔信托份额上一实际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之日(不含)至本次特定信托利益计提日
(含)的间隔天数,该笔信托份额首次计提特定信托利益时, T 为该笔信托份额加入本信托计划当日(含)至本次特定信托利益计提日(含)的天数;
2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22.2.2.1 本信托计划的特定信托利益归属全体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按 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特定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比例分别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22.2.2.2 特定信托利益于计提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2.3 一般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3.1 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利益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一般信托利益由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一般信托利益。
22.3.2 一般信托利益的分配
22.3.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x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红。
22.3.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x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一般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如本信托计划终止(以下简称“首次终止日”)时,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因处于非开放日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受托人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1)受托人将按照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信托财产(含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估值,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提首次终止日当日信托费用、特定信托利益
(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2)受托人将根据首次终止日的估值结果,首先以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3)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剩余资产由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
(4)如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可分配现金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5)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投资顾问费、保管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每日计提。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首先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在完成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支付后,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剩余全部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后的全部变现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非现金资产的变现损益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22.5 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委托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1)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xx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 0.9000 元,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则在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8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全部提前终止;
23.2.9 受托人、代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时;
23.2.10 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2.11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 信托清算
23.3.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3.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3.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23.3.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3.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费用外)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x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或已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6.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6.3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x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事宜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本信托计划以一定比例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联络和通知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6、《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7、《法律意见书》;
8、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
(以下无正文)
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F6 邮政编码:100031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系列信托计划中,除非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认购风险xx书: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4 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的统称,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如不另加说明,仅指前三个文件。
1.5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外贸信托-创xxx【1】期FOF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外贸信托-创xxx系列FOF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委托人: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受托人: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系列信托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设立时初始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10 投资顾问:指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明道”)。
1.11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保管人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北京”)。
1.12 本系列信托/本系列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或本系列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受托人根据各信托文件设立的一系列信托计划,该系列信托计划具体包括“外贸信托-创xxx 1 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外贸信托-创xxx 2 期 FOF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若干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交易结构、投资对象等各项信托要素相同,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行,单独核算。
1.13 本信托/信托计划:指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4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总额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后的资金金额。
1.15 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6 信托财产总值:指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价值总和。
1.17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
1.1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经济利益。
1.19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和信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1.20 信托财产净值: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已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1.21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计划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1.22 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一般受益权(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
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受益权的受益人为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定向认购。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人不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24 信托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信托财产价值,以确定信托单位净值的过程。
1.25 认购:指信托计划募集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行为。
1.26 申购: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买入信托单位的行为。
1.27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卖出信托单位的行为。
1.28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本信托计划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本信托计划生效后每年 3 月、9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设任意交易日为本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1.29 赎回封闭期:本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运行满 6 个月的对日(不含)。赎回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
1.30 工作日:即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1.31 代理销售机构:本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唯一代理销售机构,未经中国银行同意,受托人不得直销。
1.32 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监管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等相关事宜均按照以下条款规定执行。 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本系列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计划单独运作,单独核算,各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以各期信托计划估值结果为准。
第二条 x信托计划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事务管理,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聘请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及指定授权投资顾问,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资金用于存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3.2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3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享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特定受益人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一般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由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定向认购。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特定受益人不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4.1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
4.2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3 委托人承诺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财产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若由于其伪造、虚构、篡改等行为给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人客户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或护照首页复印件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2)机构客户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 委托人认购的资金要求
4.4.1 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认购金额下限及追加限制。
4.4.2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中交付信托资金。委托人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的划转业务。委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购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4.5 认购费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交纳认购费,认购费采用外扣法,由委托人在所认购信托资金之外单独缴纳,认购费为认购信托资金的 0.5%,认购资金扣除认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认购的信托资金。认购费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认购费。特定受益人认购特定受益权份额免交认购费。认购费及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信托资金=认购资金金额—认购费认购费=认购信托资金×0.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认购所被确认的份数=认购信托资金÷1 元/份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4.6 认购份额的确认
全体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按照“1.0000 元/份”确认认购份额,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0000 元/份;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截位。
第五条 x信托计划募集规模
x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第六条 x信托计划的成立与生效
6.1 本信托计划资金募集期以受托人公布为准。
6.2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x信托计划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本信托计划成立。
6.2.1 募集期满且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 2 份;
6.2.2 本信托计划特定受益权对应信托单位份数不少于 100 万份。
6.3 受托人可根据发行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6.4 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自动终止,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信托资金在本信托计划信托银行账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
责任。
6.5 信托计划的生效
x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6.6 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自受托人收到日至本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期限
7.1 本信托计划期限 10 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7.2 本信托计划期满时,除本合同约定的自动延期的情形,投资顾问、代理销售机构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后可延期本信托计划期限。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事务管理。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同意并指定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受托人执行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所形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受益人确认,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主决定,并对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全部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承担因该等风险给信托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是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责任。
8.2 投资范围、投资决策和执行程序
8.2.1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如下:
1) 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2)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另类投资基金、QDII 基金等全市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含 ETF 基金、分级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
其中,投资范围第 2)项的投资,需经受托人同意后方可投资。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初始金额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受托人通知或公告为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8.2.2 投资限制
8.2.2.1 禁止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8.2.2.2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8.2.2.3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2.2.4 禁止将信托财产直接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8.2.2.5 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赎回日在本计划终止之后的投资品种;
8.2.2.6 不得投资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分级基金等的劣后级;
8.2.2.7 投资于公募基金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20%;
8.2.2.8 投资于单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总额不得超过投资时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 30%,后续由于所投基金净值波动引起的比例变动不受此限制约束。
8.2.2.9 禁止投资于融资类项目(指向融资人直接发放的贷款或通过收益权转受让等方式融资的项目)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8.2.2.10 公募基金的认/申购与赎回仅限在场外进行。
8.2.2.11 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8.2.2.12 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产品投资不符合本系列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受托人、投资顾问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遇股票停牌、投资标的处于非开放期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8.3本信托计划的平仓线及平仓
x信托计划的平仓线以信托单位净值为依据。
8.3.1 平仓线及平仓
8.3.1.1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K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900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8.3.1.2 如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自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K+1日)起,投资顾问的管理职责终止,投资顾问不得下达任何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即对投资标的的委托资产全部赎回,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对于处于停牌、封闭期等非现金资产,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进行变现,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后信托财产进行平仓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8.3.1.3 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3.1.4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和投资标的的平仓结果(变现的时间和收益情况)不做任何的承诺或保证,因受托人进行平仓操作而产生的任何亏损或者盈利由信托财产承担,因股票停牌、封闭期等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平仓操作对信托财产的影响由信托财产承担。
8.4投资管理流程
8.4.1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投资建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交易。如投资建议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内容。8.4.2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或其它受托人及投资顾问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8.4.3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下达投资建议,相应投资建议应在下达投资建议的当日以传真形式补送受托人。
8.4.4 投资顾问以传真、录音电话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因投资顾问未留足够时间造成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内容,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4.5 所有投资建议,除特别说明外,均当日有效。
8.4.6 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8.5 信托事务的管理
8.5.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8.5.2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须经委托人一致认可。
8.5.3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每周在其网站上公布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每月在其网站上披露上月末信托单位净值;每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
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8.5.4 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事务管理。
8.6 本信托计划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受托人公司章程;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的开展符合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信托财产保管及估值
9.1 受托人选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银行,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签订《保管合同》。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专门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认购和申购资金的归集、受益人赎回资金的支付、信托财产的存放、清算和支付等。
9.2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
9.2.1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投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货币资金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2.2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已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和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9.2.3 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取得的信托份额/基金份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9.2.4 估值日
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费用核算日、收益分配日、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平仓线之日、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受托人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估值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形式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至保管人,保管人复核无误后在受托人传真的书面结果上加盖业务章回传至受托人。
9.2.5 估值方法
9.2.5.1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但不直接卖出的 LOF 等)以估值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未公布净值的,以最近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
(不包含创新型货币基金)以单位净值 1 元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每日根据公布的估值日万份收益计提,实际入账权益以基金公司对账单为准。
9.2.5.2 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份额(包括申购所得信托份额/基金份额和因分红再投资所获信托份额/基金份额)按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最新
核对日信托单位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2.5.3 本信托计划银行账户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利息于银行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如项目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有应收未收利息,则依据银行确认数计入应收利息。
9.2.5.4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投资本金进行估值,不计提利息,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9.2.5.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2.5.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第十条 x信托计划的申购与赎回
10.1 赎回封闭期及开放日
10.1.1 赎回封闭期
x信托计划设有赎回封闭期,赎回封闭期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运行满 6 个月(含
当日)的对日(例如: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为 1 月 3 日,赎回封闭期为 1 月 3 日至 7 月 3 日)。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10.1.2 开放日
本信托计划生效后每年 3 月、9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开放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委托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本信托计划赎回封闭期内委托人不得办理赎回业务。
10.2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0.2.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0.2.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10.2.3 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赎回采取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认购或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的时间先后依次进行赎回。
10.2.4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于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
10.3 信托单位的申购
10.3.1 委托人应在开放日当日下午 3 点前向受托人提交关于申购的申请文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提出申购申请时,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人,由受托人与申请人签订《信
托合同》、《风险xx书》。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 系统申购的客户应于开放日前第 4 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当日下午 3 点前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提交申购申请,签约信息以电子数据为准。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申购申请,否则受托人应接受申购申请:
(1)申购资金金额未满足本合同对于申购资金的要求;
(2)接受申购申请后,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其他受托人认为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10.3.2 申购资金的交纳与申购申请的确认
申请人应不晚于开放日当日将相应申购资金支付至本信托计划募集账户,通过代销机构申购的由代销机构统一支付申购资金。受托人对申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委托人交纳的申购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申购为信托单位份额。
10.3.3 申购费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时需另交纳申购费,申购费采用外扣法,由委托人在所申购信托资金之外单独缴纳。申购费为申购信托资金的 0.5%,申购资金扣除申购费后的余额为委托人本次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申购费由受托人收到后,按照受托人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的信托文件的约定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特定受益人申购特定受益权份额免交申购费。受托人有权调整本信托计划的申购费。申购费及本次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信托资金=申购资金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申购信托资金×0.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10.3.4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申购所交纳的信托资金金额÷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1 位舍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信托财产。
10.3.5 申购期间申购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处理
申购资金自受托人收到之日(含)至开放日下一工作日(不含)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10.3.6 申购未成功时申购资金的处理
x受托人拒绝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受托人将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委托人返还其已支付的申购资金,该笔资金在保管账户中产生的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10.4 信托单位的赎回
10.4.1 受益人应在开放日前第 5 个工作日下午 3 点前向受托人提交关于赎回的申请文件,出具由本人签署的《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申请书》和身份
证明复印件。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赎回的客户应于开放日前的第 9 个工作日至开
放日前第 5 个工作日下午 3 点期间通过代理收付机构电子销售系统提出赎回申请,赎回信息以电子数据为准。受托人对赎回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有权拒绝赎回申请:
(1)赎回完成后受益人仍持有信托单位,但其所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低于 100 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受益人赎回完成后持有信托单位份数的要求;
(2)单次赎回申请的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少于 10 万份或不为 1 份的整数倍;
(3)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处于封闭期内;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资金;
(5)特定受益权不得赎回其特定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额;
(6)其他不合符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
10.4.2 赎回申请一经受托人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
10.4.3 巨额赎回的处理
10.4.3.1 本信托计划某一开放日,净赎回金额(全部赎回申请对应赎回资金金额扣除全部申购资金金额的余额)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10.4.3.2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顾问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投资顾问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资金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投资顾问认为支付全部赎回资金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资金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产生较大波动时,投资顾问在接受该开放日净赎回金额不低于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的前提下,可以拒绝接受超过开放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20%部分的净赎回。如出现部分赎回情况,则根据当次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次申请赎回的总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确定每一赎回申请人该开放日可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因部分赎回,而未被投资顾问接受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日自动作废。
当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顾问拟采用部分赎回方式时,投资顾问应在不晚于开放日下一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出具《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巨额赎回意见书》,并载明对巨额赎回的处理意见,受托人在其网站上进行披露。否则,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接受全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理。
10.4.4 赎回资金的计算
赎回资金=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数×本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信托财产。
10.4.5 赎回资金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若届时信托专户中现金资产不满足赎回支付的要求,则待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资产满足赎回资金支付
要求后一并支付。
10.5 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购、赎回申请文件且通过代理收付机构提交电子申购、赎回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1.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详见《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与技术风险、基差风险、投资标的传导性风险、流动性差异风险、保证金风险、强制减仓风险、交易风险、系统执行风险、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主要运用方向为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投资。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投资顾问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11.2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予以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1.3 如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本信托计划资金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而导致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11.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信托经理及托管行简介
12.1 信托经理
xx,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项目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xx,经济学硕士,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现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事业部市场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以及项目执行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12.2 投资顾问核心顾问人员简介
12.2.1 基本情况
名称:嘉兴明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是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竹园路 100 号东方大厦 110 室-107法定代表人姓名:xx
投资经理简介:徐雷明,中国科学院大学工学硕士,12 年基金从业经验,曾在 Diversified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orp 固定收益部担任研究员;xx保险信息中心担任经理助理;中兴源理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高级研究员;2014.8 月加入北京创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部经理。在基金投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12.3 托管行信息
托管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xx宏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外贸信托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为本信托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公布并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外贸信托在本意见书出具日之前提交的信托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律师意见如下:
外贸信托具备从事信托文件所述信托业务的资格,关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信托投资范围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要求,且已对该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在信托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揭示。
法律意见书全文请参见本信托计划备查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委托人的权利
14.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2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或了解部分资料、信息。
14.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4.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2 委托人的义务
14.2.1 委托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已获得了其内外部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并同意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该等批准或授权文件。
14.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其中,如机构委托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理财资金,该机构委托人同时承诺其在理财计划推介中,已向其客户充分揭示了理财计划风险,并明示了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并投资本信托计划的行为合法合规;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其资金来源于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4.2.3 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虚假xx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4.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14.2.5 委托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
14.2.6 受托人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4.2.7 委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要求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且应在签订信托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邮寄等方式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自身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导致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则受托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4.2.8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若有)。
15.1.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退出后,接受新的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
15.1.5 信托财产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估值、收益分配与结算具体事宜,受托人将根据有权机关或机构的有效规定进行处理或调整,并进行披露。
15.1.6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2 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5.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5.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5.2.4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每周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前一交易周的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将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将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15.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5.2.6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事务管理,委托人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
15.2.7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
16.2 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在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对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本信托财产取得的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16.3 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并承担转让手续费。特定受益人的的特定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承。
16.4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6.5 在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身份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制部分资料、信息。
16.6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6.7 特定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特定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特定受益人不是任何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6.8 受益人是中国银行推介客户的可通过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产品净值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16.9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7.1 信托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7.2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17.3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7.4 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单笔手续费以 5000 元为上限。前述转让手续费为含税价,受托人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5 在受益人转让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如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的,则退出本信托计划。
17.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形时,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受益人须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7.7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7.8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特定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8.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8.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8.2.2 更换受托人;
18.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8.2.4 受托人认为或本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8.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8.6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8.7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必要对信托文件进行修改,或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托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变更信托文件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变更
19.1 本信托计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9.1.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9.1.2 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9.1.3 辞任或者被解任;
19.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9.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二十条 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费用主要包括固定投资顾问费、固定代理发行费、信托报酬、保管费。
20.2 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20.2.1 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 0.11%的年费率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1%÷365成立日计提的信托报酬=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2.2 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信托报酬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给受托人。
20.3 固定投资顾问费
20.3.1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3.2 固定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6】%÷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6】%÷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3.3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固定投资顾问费在固定投资顾问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顾问。
20.4 固定代理发行费
20.4.1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5】%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4.2 固定代理发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5】%÷365成立日计提的固定代理发行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5】%÷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4.3 固定代理发行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月 15 日、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固定代理发行费在固定代理发行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
20.5 保管费
20.5.1 保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收取,按每年 365 天计算。
20.5.2 保管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前一自然日信托财产净值×【0.1】%÷365成立日计提的保管费=成立日全部信托资金金额×【0.1】%÷365
根据上述公式所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0.5.3 保管费按日计提,本信托计划生效后的每年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 12 月 15 日和信托终止日为保管费核算日。保管费在保管费核算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管人。
20.6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
(2)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服务费等;
(6)信托设立、发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信托清算时发生的费用(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及收益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1)-(9)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0.7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本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应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等),如有,由受益人自行缴纳,受托人不进行代扣代缴,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前述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因承担受托责任而收取的信托报酬(如有)为含税金额,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信托财产承担支付的其他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如有)及其他相关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均仅需交易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标明信托项目名称。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来另有明确规定,受托人有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要求交易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归属与分配
22.1 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2.1 特定信托利益的计算
x信托计划特定信托利益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一开放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计提特定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特定信托利益计提日每笔存续信托份额的收益率( R )=100%×(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单位净值- N )÷ N ÷T ×365
特 定 信 托 利 益 核 算 日 每 笔 存 续 信 托 份 额 应 计 提 特 定 信 托 利 益 =
M a x[( R − 5 % ) × 1元 / 份 , 0 ] × T ÷365× N × 10% ,
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特定信托利益核算日每笔存续信托份额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
上述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N 为该笔信托份额在上一实际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之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当日应计提特定信托利益),每笔信托份额首次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之时, N 为该信托份额加入本信托计划时的单位净值;
T 为该笔信托份额上一实际计提特定信托利益之日(不含)至本次特定信托利益计提日
(含)的间隔天数,该笔信托份额首次计提特定信托利益时, T 为该笔信托份额加入本信托计划当日(含)至本次特定信托利益计提日(含)的天数;
22.2.2 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22.2.2.1 本信托计划的特定信托利益归属全体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按 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特定受益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比例分别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22.2.2.2 特定信托利益于计提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2.3 一般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3.1 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利益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扣除特定信托利益后的剩余部分,一般信托利益由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全体一般、特定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占本信托计划全部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一般信托利益。
22.3.2 一般信托利益的分配
22.3.2.1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
x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红。
22.3.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分配
x信托计划终止后,全部一般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信托利益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受益人预留账户在信托利益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预留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其在信托财产专户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信托财产的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22.4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如本信托计划终止(以下简称“首次终止日”)时,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因处于非开放日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则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受托人按以下原则进行信托财产分配:
(1)受托人将按照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信托财产(含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估值,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提首次终止日当日信托费用、特定信托利益
(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2)受托人将根据首次终止日的估值结果,首先以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
(3)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剩余资产由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共同享有。
(4)如截至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应付未付特定信托利益(如有)以及其他信托负债(如有)支付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全部可分配现金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5)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投资顾问费、保管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每日计提。本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由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首先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在完成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支付后,根据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每位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剩余全部现金资产向全体受益人(包括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为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受托人应在第二次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将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负债后的全部变现资产以现金方式划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本信托计划首次终止日后非现金资产的变现损益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22.5 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分配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本信托计划分配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金额,向委托人支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本金及收益。
第二十三条 信托延期、终止与清算
23.1 信托的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1)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情形;
(2)其他导致本信托不能正常终止的情形;
23.2 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3.2.2 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23.2.3 xx被解除;
23.2.4 信托被撤销;
23.2.5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23.2.6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23.2.7 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自然日的估值结果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 0.9000 元,本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则在平仓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23.2.8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全部提前终止;
23.2.9 受托人、代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时;
23.2.10 监管机构对本信托计划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3.2.11 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23.3 信托清算
23.3.1 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3.3.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3.3.3 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信托清算报告将在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网上信托”栏目进行披露。登录用户名为委托人/受益人证件号码,密码默认为证件号码后 6 位(如含文字、字母、符号等非数字形式字符,该位字符替换为数字 0)。
23.3.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3.3.5 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除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费用外)由受托人以信托报酬为限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24.1 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x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26.1委托人已签署纸质版本信托合同或已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委托人已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签署相关文件且受托人已以与代理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确认合同签署成功;
26.2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6.3 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集合信托合同专用章或受托人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反馈电子合同签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27.1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7.2 期间的顺延
x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7.3 xx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xx: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全部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7.4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特别提示
x合同由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组成,受托人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印制的各项通用条款和填写的特别约定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通用条款中的加粗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条款,并应委托人要求对该类条款作出了相应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认识一致。
第二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事宜
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其他规定,本信托计划以一定比例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的一部分,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代表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机关承诺或保证本信托计划赢利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联络和通知
30.1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满前 1 日发生变化,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30.2 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其他方式的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送达日期为:挂号信方式的,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传真方式的,为受托人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记录的当日;以快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第三十一条 备查文件
1、《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3、《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文本;
4、《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
5、《外贸信托-创xxx【1】期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6、《外贸信托-创xxx系列 FOF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7、《法律意见书》;
8、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