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K+884~10K+601)(都市土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130- 12地號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28967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9份,請 准予照案徵收。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 南 市 政 府 為 「 前 瞻 基 礎 建 設 計畫 - 虎 頭 溪 排 水 護 岸 治 理 工 程
(8K+884~10K+601)(都市土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130-12地號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28967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9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護岸治理工 程(8K+884~10K+601)(都市土地)」,以改善區域排水,解決該 社區每遇豪雨及大潮時,造成淹水災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環境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確保自然環境之永續利用。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0年12月開工,112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案工程(8K+884~10K+601)段全長約1,717公尺,採排水路拓寬整治,計畫護岸堤頂高程17.97~19.70公尺、計畫渠底高程12.9~15.96公尺、計畫渠頂寬25~20公尺,部分兩岸或單岸預留約4公尺寬之用地範圍,供設置水防道路。 8K+884~8K+970 工 程 預 計 於 右 岸 施 設 4 米 水 防 道 路 ,
8K+970~9K+067工程未施設水防道路,9K+067~9K+642工程預計於右岸施設4米水防道路,9K+642~10K+601工程未施設水防道路。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水利法第82條之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排水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市為本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為辦理本案工程,已編列經費於「110年水利行政-水利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前瞻
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4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項下支應,用地費共計 140,000,000元,經費足敷支應,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河川區,並已依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 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 排水護岸治理工程(8K+884~10K+601)(非都市土地)」已全部協 議價購。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為虎頭埤特定區計畫內河川區,興辦事業用地範圍之東、南、西、北大部分毗鄰低窪土地,使用狀況部分為荒地、雜木林及零 星坐落建築物。
(三)擬徵收坐落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130-12地號3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8967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為農作物、荒地及雜木林,徵收土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後附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虎頭溪排水(8K+884~10K+601)段,現有護岸為自然土坡植生,經每年雨季沖刷、破損嚴重,且大部分排水路通水斷面及護岸 高度不足,部分橋梁梁底過低,局部區域低漥,易成為逕流匯 集處,故每逢豪雨即造成水流宣洩不及、洪水溢堤浸淹兩岸土 地等問題。依經濟部100年4月7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2940號函 核定虎頭溪排水系統治理計畫,本工程設計以現有虎頭溪排水 渠道向兩側拓寬,以新建及加高護岸等方式予以改善。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工程依據經濟部108年2月18日經授水字第10820202331號公告虎頭溪排水用地範圍線,設計標準檢討排水路之通水能力,市管區域排水以10年重現期距洪水設計,25年重現期距洪水不溢堤為目標下進行規劃。以現有虎頭溪排水渠道向兩岸拓寬,南至區道168線虎龍橋下游、虎頭埤出口,北往下游至新豐一號橋上 游 , 東 、 西 兩 側 範 圍 為 雜 林 、 農 作 , 本 工 程
(8K+884~10K+601)段全長約1,717公尺,採排水路拓寬整治,計畫堤頂高程17.97~19.70公尺、計畫渠底高程12.9~15.96公尺、計畫渠頂寬25~20公尺,部分兩岸或單岸預留約4公尺寬之用地範圍,供設置水防道路。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土地共計66筆、面積2.038200公頃,其中私有地34筆(含1筆公私共有)、面積1.235867公頃(60.64%),公有地32筆、面積0.802333公頃(39.36%)。所需工程用地以開闢作為通洪及護岸改善工程所需使用面積,並無徵收工程所需以外之土地,預計徵收私有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害已降至最低。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本工程係利用原河道加以拓寬改 善,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 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為都市土地河川區,用 地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方法概述:
1、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2、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 原土地所有權人,為整體管理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
不宜以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報酬及收入,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公私有土地交換: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4 條所訂: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故無法以公私有土地交換方式取得。
5、協議價購:本府已於 109 年 10 月 6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土地及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同意協議價購比例 97.66%,剩餘無法 協議價購原因為土地協議價格無法得到土地所有權人認同或土地 所有權人死亡年代已久,其繼承人眾多,無法會同辦理繼承登記,故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爰依法申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工程竣工後可保護當地居民沿岸河段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並促進親水環境發展,提 供居民活動空間。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擬左右岸施作護岸長度各約1,717公尺,計畫渠頂寬 25~20公尺,部分兩岸或單岸預留約4公尺寬之用地範圍,供設置水防道路,故所需用地最小寬度約24~29公尺,坐落新化區知義里,依據新化戶政事務所110年度4月份統計資料,該里人口數合計為2,403人,年齡結構以19~64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土地3筆,面積約0.028967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8人,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升防洪標準,保護堤後上開人口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排水xx多屬於農業用地,不適工商業發展,故大多從事一級 生產,為一典型之農事區域,且排水範圍皆屬地勢較為低窪地區。
本案工程完成後,冀能降低虎頭溪排水淹水風險,並提升防洪功能,由於虎頭溪排水沿線xx聚落人口甚為密集,整治排水可減輕新化地區知義里約2,403人淹水之苦,保護面積約100公頃,可提高當地生活品質,改善環境衛生安全,促進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促使青年返家從事農耕,進而提升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徵收土地地上無弱勢族群且無建築物需進行拆除,不影響居住權益,故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情形,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土地進行整治工程可營造居住、農作安全環境,有助保護該區域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衛生、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汙染問題,興建後之綠化護岸可美化視野、供作運動休閒路線,可提升xx聚落居民生理、心理健康品質,對居民健康有正向影響。惟施工期間無法避免將產生暫時性塵砂及施工機具運轉之噪音,於施工期間將要求妥適規劃施工時間,減少對xx居民之健康風險之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徵收土地為都市計畫內河川區,現況多為河川或少許雜木林,故不影響地方稅收。
本案工程竣工可提升防洪安全,藉由整治工程改善當地耕作環境,發展精緻農業、農產品行銷及休閒觀光產業,自然可增加各項稅收,例如營業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工程範圍內為都市土地河川區,惟工程所影響之農業用地位於河道兩側,其地形崎嶇或沒入水中,鮮少作為農業使用,且工程完工後能減少周圍農地土壤流失及因水患造成之農產損失,並降
低農地汙染,故尚不造成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排水xx多屬於農業用地,大多從事一級生產,工程所需土 地除現有河道外,都位於現有河道邊坡,每年5-10月汛期間這 些土地經常性淹水,工程完工後,將提升排水防洪功能,提供 沿線更安全、完善之農耕生產環境,進而增加就業人口,提高 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促使青年返家有助當地一級產業升級,增加附加價值,改善農村人口嚴重外流情形,提高社區居住人 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工程所需經費已納經濟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4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案同意補助, 並於110 年度編列預算140,000,000 元( 補助款 88,200,000元、市款51,800,000元),所列經費足敷支應,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工程完工可有效保護堤後居住、農耕土地面積達100公頃,可減少農作物損失,降低農地汙染,可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本工程範圍內無林、漁、牧業,對林漁牧產業鏈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護岸新建工程所需土地為都市土地河川區,xx多數為利用價值較低、易淹水之土地。因經常性xx、淹水,沖刷、擾動臨水面之邊坡,嚴重危及兩岸土地使用。
本工程用地範圍係將利用原河道加以拓寬新建護岸改善,且於規劃及整治計畫時即詳加調查周圍自然地景、生態景觀、都市發展方向等,始獲經濟部核定規劃及整治計畫,並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審查通過,對於xx土地發展並無影響,反而
有利於整體土地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排水河道地形尚屬平緩,兩側多為農田,整體而言屬農村景觀。本工程基於水利設施安全邊坡採剛性工法外,將水域空間由邊緣 化的角色轉為空間的主軸,串聯xx景觀特色(如:自行車道文 化)、人文歷史、生態環境等營造多樣化。
另依地方特性選種各排水路植栽以美化,更與xx原有景觀達 融合狀態,對當地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又河岸整體綠化景觀,可改善現況雜亂無章之環境現況,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 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本府文化資產管理處109年3月3日xxxxxxx0000000000x函查復,本案工程鄰近本市疑似遺址「新化A 遺址」,且部分區域位於疑似遺址「新化 B 遺址」範圍內,依「臺南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執行原則」,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如位於疑似遺址,開發單位應就重疊區域進行評估調查,透過鑽探或試掘調查評估後續採取措施。考量上開評估調查所需時程較長,本府文化資產管理處原則同意本局先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局進行後續工程前將依法辦理內涵評估調查,並一併責成施工單位注意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章罰則、《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中之相關規定。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之施作未造成農民生活、耕作不便,地區防洪安全提升,減少淹水損失,改善該地區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 效益,有助當地一、二級產業升級加工,增加附加價值,可維 持農漁耕作者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 改善,生活條件可往正向改變。
本工程之護岸施作後,水防道路於非汛期尚可提供當地農貨運
輸通行,提升農貨交通便利性,農作經營規模得據以擴大。
考量增進居民休憩空間及發展地方觀光,以散步賞景、走走田埂、看看渠道、聞聞稻香或騎乘自行車尋找水岸長得最美麗的樹等,享受都市感受不到的田園風光,讓自行車騎乘者、早起運動的長者、下午下班放學的運動者,或晚餐後散步的人們,體驗在地的農田景觀。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計畫現況為農林作物、現有河道及自然土坡,工程施作對生態環境影響甚微,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本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減少因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對生態環境影響不致產生負面影響。
(2) 本案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月10日環綜字第1090002893號函查復,依行政院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提供市區一個藍帶的綠廊休閒空間,考慮遊憩使用和生態容許量之xx、水路親水機會、可及性與交通動線銜接狀態等,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食、住、行、娛樂、教育有正向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為因應近年來嚴重之氣候變遷,並兼顧防洪、水資源及水環境等需求,故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營造不缺水、喝好水、不淹水及親近水之優質水環境。
虎頭溪排水護岸治理工程(8K+884~10K+601)既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並經審核通過,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達到現代化政府服務人民及水資源永續發展之目的。計畫完成後,可達成整體減災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
態環境效益等,有效穩定計畫區域人心,提升居民之積極進取心與生產力,而西南沿海地層下陷區,亦可提高保護標準,有效落實相關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工作。
2、永續指標
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主軸4項目標為:
(1) 改善淹水面積。
(2) 提升都市耐洪韌性。
(3) 災害預防及設施功能維持。
(4) 降低生態環境衝擊。
本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主軸並經審核通過,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方向,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量化效益」及「非量化效益」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排水工程治理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兼顧環境的永績經營,使排水、生態與交通相生相成,以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 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辦理排水工程治理,採用以能宣洩10年重現期洪水通水能力, 滿足25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之保護標準為原則,防洪功能提升,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打造不淹水城市之願景。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土地依民國109年12 月23日府都規字第 1091543264A 號公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變更為河川區,於本府民國109年12月 28日發布實施,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虎頭溪排水護岸治理工程(8K+884~10K+601)現況渠道多為自
然土坡,xx屬於嚴重淹水地區,經常發生洪水溢頂等情事亟需進行整治,在市府財政拮据情形下,係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考量優先施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用地變更沿革: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自108年12月31日起辦理「變更虎頭埤 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 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 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之公開 展覽(108年12月27至108年12月29日刊登于聯合報),並於109 年1月13日於臺南市新化區聯合活動中心舉辦公開說明會,經臺 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3月27日第87次會議審查通過,內政 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8月11日第974次會議審查通過。臺南市 政府109年1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91543264A 號公告,109年12 月28日發布實施,詳如後臺南市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影本。
(二) 用地取得公聽會:
本案無另行辦理用地取得公聽會,係以變更都市計畫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替代,相關法源如下:
1、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2、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節錄):…所稱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指下列情形之一:…二、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最近一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三) 公開展覽說明會:
1、 依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08年11月14日xxxxxx0000000000x函提供變更範圍之相關地籍資料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資料,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協助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事宜;本府都市發展局108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81371527C 號函復變更都市計畫事宜。
2、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81371527A 號公告:本都市計畫變更案公開展覽時間為自民國108年12月31日起30天。公開展覽地點:公開展覽計畫書及圖公告於本府公告欄、都市發 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綜合規劃科(永 華市政中心)及本市新市區公所公告欄。公開說明會舉辦時間與 地點為民國109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整,假本市新化區聯合活 動中心舉行(地址:臺南市新化區民生路269號)。
3、 業已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81371527A 號函,將公告文張貼於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及各有關區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告周知,並於108年12月31日將相關公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提供公告及都市計畫書、圖下載。
4、 依據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0日xxxxxx0000000000x函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之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及地點。
5、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規定,於公開展覽說明會說明相關事項。
6、 「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公開展覽說明會通知利害關係人、簽到簿影本及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詳如後。
7、 依據臺南市政府民國109年1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91543264A 號 公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
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自109年12月28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相關公告影本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資料詳如後。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109年9月21日府水養字第1091143814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本府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委由華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進行估價,蒐集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查估協議價購市價,經由本府水利局109年第8次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會議評定109年協議價購市價2,900~4,900元/㎡,本協議價格與市價相當,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已合法送達,並於109年10月6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二) 協議價購通知已依地籍資料登記之住址通知所有權人與會,因所有權人康xxx、x○成、x○明及謝○已死亡,經向戶政、稅捐機關查得其全體繼承人x○宗等24人,協議通知皆已送達,惟為避免有未登記之繼承人,為求慎重,另分別以「康xxx、x
xx、xxx及謝○」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本案已合法送達協議價購通知書。
(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10年6月30日台財產南南一字第11012017870號函復,臺南市新化區知母義段148-69地號被繼承人康陳○玉及康○成權利範圍各為公同共有9600分之168;於其他登記事項欄顯示:「查封登記」;債權人為臺南市新化農會。查現況因尚有債權人為使債權得受償,自得由債權人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辦事處截至發文日尚無執行以「公開標售」之處置為必要。
(四) 本府於開會通知單內一併載明所有權人得提出xx意見等事項,於109年10月6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同意協議價購本市新化區知母義段91-29地號等全部及部份持分等33筆土地,取得97.66%私有土地,其餘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經開會協議不成,無提出同意讓售,詳如後附協議通知與土地、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合法繼承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協議價購因素有三:
1、 徵收面積小且為多人持分共有,致協議總金額不高,地主無意願費時辦理。
2、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年代已久,其繼承人眾多,無法會同辦理繼承登記。
3、 協議價購價格無法得到所有權人認同。
(五)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其通知並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吉茂瓦楞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經本府文化資產管理處109年3月3日南市文資處字第1090278858號函查復,本案工程鄰近本市疑似遺址「新化A 遺址」,且部分區域位於疑似遺址「新化 B 遺址」範圍內,依「臺南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執行原則」,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如位於疑似遺址,開發單位應
就重疊區域進行評估調查,透過鑽探或試掘調查評估後續採取措施。考量上開評估調查所需時程較長,本府文化資產管理處原則同意本局先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局進行後續工程前將依法辦理內涵評估調查,並一併責成施工單位注意《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章罰則、《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中之相關規定。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858,528元。 1、地價補償金額: 854,225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4,303元。
3、遷移費金額: 0 元。
4、其他補償費: 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9年第4次會議評定通過在案。徵收補償地價:2,900~4,900元/㎡,估價基準日109年9月1日。經110年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2,920~4,933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140,000,000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水利行政-水利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4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用地費 140,000,000元整(中央補助款新台幣88,200,000元,本府自籌款新台幣51,800,000元)。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土地依民國 109 年 12月 23 日府都規字第 1091543264A 號公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變更為河川區,於本府民國109年12月28日發布
實施。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護岸治理工程
(8K+884~10K+601)(都市土地)土地使用計畫圖
圖 例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 排水護岸新建工程(第一標)
(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工程範圍 5K+491~8K+884,其中 8K+734~8K+884 段已完工。
虎頭埤都市計畫線
5K+491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護岸新建工程(8K+884~10K+601)
(都市土地)
虎頭埤特定區計畫
8K+734
10K+601
8K+884
新豐一號橋
圖 例
工程用地範圍線水道治理計畫線都市計畫線
8K+884
+
+
+
+
都市土地
虎頭埤特定區計畫
+
+
+
+
+
非都市土地
+
+
+
+
10K+601
新豐一號橋
水防道路
+
用地範圍線內計畫渠寬 20~25 公尺,排水兩岸部分設置 4 米水防道路。
水防道路
計畫渠頂寬:20~25m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護岸治理工程(8K+884~10K+601)(都市土地)徵收土地圖說
都市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