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乙方開立活期存款帳戶,甲方得將上述應繳金額透過轉帳 (ATM或臨櫃)存入甲方之貸款帳戶進行繳款。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約定書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雙方約定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
甲方茲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借款,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類型
x約定書依借款金額撥付方式屬於「一次撥付型」,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甲方之借款類型。
第二條 借款金額或額度
甲方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萬元整。
第三條 借款之交付
甲方同意本借款由乙方逕行扣除帳戶管理費與票查費後,一次撥付至甲方開立
於□乙方或 □他行之本人帳戶 銀行第 號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委託代償作業
甲方同意乙方在核准貸款後,委託並授權乙方以甲方開立於乙方之第_______
號帳戶存款進行轉帳代繳以完成代償手續,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證明,無須甲方之存摺、取款憑條或立約人簽發之本票、支票等支付憑證。款項一經乙方轉入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並自乙方實際撥款日起計算貸款利息,撥入他行之匯費由甲方負擔,甲方同意匯費、帳戶管理費與票查費由乙方於撥款時逕行扣除。甲方欲代償之銀行帳號及金額如下:
□ 銀行 入帳帳號:
第五條 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x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一)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_________%);嗣後隨乙方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三)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擇一如次:
□ 1.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 2. 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 3. 前______期按固定年利率_________%計算;第 期起按
乙方定儲利率指數________%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
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前項之利息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本條所稱之定儲利率指數係參考九家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平均利率,包括臺銀、土銀、合庫、國泰世華、中信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台新、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樣日以定價期間往前第五天之九家銀行當天早上11點30分中央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基準
(共小數兩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捨去)。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期間如下:
定價期間 | 2/20-5/19 | 5/20-8/19 | 8/20-11/19 | 11/20-2/19 |
取樣日 | 2/15 | 5/15 | 8/15 | 11/15 |
調整日 | 2/20 | 5/20 | 8/20 | 11/20 |
如遇下列情況,乙方得逕行更改前述指數的構成銀行,另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
容)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之借款及計算至償還日前一日之借款利息及其他依本約定書及其他附件應付之款項,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依勾選內容計付借
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 月內提前清償部份或全部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第____期至第____期於約定攤還金額外,提前償還借款本金時,支付提前償還金額之____%為提前償還違約金。
第____期至第____期於約定攤還金額外,提前償還借款本金時,支付提前償還金額之____%為提前償還違約金。
第____期至第____期於約定攤還金額外,提前償還借款本金時,支付提前償還金額之____%為提前償還違約金。
甲方如遇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乙方將不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甲方於第三條約定之撥款帳戶為「於乙方開立之帳戶」時,本借款每期應繳納之本息、違約金等其他一切應繳金額,甲方委託並授權乙方自甲方於本約定書第三條所指定於乙方開立之帳戶內轉帳代繳,並以本約定書為授權證明,無須甲方之存摺、取款憑條或甲方簽發之本票、支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乙方無涉,甲方願負一切責任;倘甲方於貸款帳戶內有溢繳本息之情形,於甲方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乙方暫時無息保管。倘甲方無其他特別指示,得以抵付下月須給付銀行之應繳本息。
未於乙方開立活期存款帳戶,甲方得將上述應繳金額透過轉帳 (ATM或臨櫃)存入甲方之貸款帳戶進行繳款。
倘存款不足繳納本息或約定繳付費用時,甲方承諾將自行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違約金,且一經收取,除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不得請求退還。實際撥款帳號以乙方寄發之放款通知書為準。
第八條 費用之收取
x借款之費用得約定如下:
□ (一)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
金額:新台幣
□ 銀行 入帳帳號:金額:新台幣
□ 銀行 入帳帳號:金額:新台幣
□ 銀行 入帳帳號:金額:新台幣
□ 銀行 入帳帳號:金額:新台幣
實際代償金額以乙方核准之金額為準。
代之。
元 1.構成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構成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
元 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
元 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下列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元
□同意透過「電子郵件」或「存摺登錄」或「網路銀行登入」之方式通知。
(註:如甲方勾選本項目,即表示同意提供有效之電子郵件予乙方或向乙方
申辦前述業務或服務,並同意由乙方檢核甲方是否至少有前述任一項目;若元 無,乙方得視為甲方同意以書面方式進行利率調整通知。貸款期間可透過前述存摺登錄或網銀登錄方式查詢定儲利率指數者,僅限於甲方於乙方開立活
期存款帳戶並設為本借款之還款帳戶時。)
□ (二)票查費:新臺幣 元整。
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甲方親筆簽名確認已審閱並同意第七條與第八條中個別議定條款之內容:
(簽/章)
第九條 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乙方將按下列方式收取違約金: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如下,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第二期:新臺幣500元;第三期:新臺幣:600元
第十條 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乙方撥款時, 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 發現甲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撥款及核貸與否之權利。DBR22倍係指甲方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達22倍時。
第四條 借款期間
x借款期間 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惟實際借款期間將自實際撥款日起算,並以乙方寄發之放款通知函所載內容為準。
乙方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第七條 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x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算每個月為一期。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甲方可透過乙方之個人網路銀行、電話銀行或致電客戶服務中心查詢當期應繳本息。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或第(二)款(依勾選內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三)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八)甲方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被聲請宣告破產或被聲請重整、甲方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
(九)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延遲繳款紀錄,或遭乙方或其他金融機構暫時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動支借款之權利或終止相關契約時。
(十)甲方本次申貸之貸款為透過代辦公司辦理。
(十一)甲方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理由遭金融業者退票時。
(十二)甲方對乙方或他人之金錢債務發生遲延給付或違約之情事。
(十三)甲方對乙方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致乙方為錯誤之授信評估者。
(十四)甲方不履行或違反本項貸款其他規定時。
(十五)借款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十六)借款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達22倍時。
經甲方詳細審閱及與乙方進行個別商議第十條第(八)~(十六)款後,甲方同意上述加速條款之約定及行使方式。
(簽/章)
第十一條 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二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之住所、通訊地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以電話或透過乙方分行營運據點將變更後之資訊告知對方。
第十三條 甲方個★資料變更之通知
甲方之名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不同意(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
甲方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且甲方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五條 委外催收之告知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委外業務之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權利者,甲方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七條 服務專線
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0000-0000(手機撥打請加02)傳真:(00) 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八條 管轄法院
倘因本約定書涉訟者,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 x約定書遺失、滅失或毀損
如本約定書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乙雙方願依對方通知提供其收執約定書影本。
第二十條 文書送達
乙方對甲方有關文書之送達,以本約定書所載住所或通訊地址擇一為之,即生效力。該項住所或通訊地址如有變更,甲方願即以第十二條約定方式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乙方將有關文書於本約定書所載處所或甲方最後通知乙方之處所進行寄送。
第二十一條 債權讓與
(一)乙方有權不經甲方同意,於通知甲方後,隨時將乙方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本借款之返還請求權)連同乙方依本約定書取得之權利及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第三人。
(二)乙方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目的,得將甲方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請乙方督促該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電話錄音
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委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本貸款交易往來有關事項之雙方口頭及電話談話予以錄音,在任何爭訟程序中,並得以該錄音作為證據。
第二十三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
甲方同意乙方對甲方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其他法令信託或受託機構,且乙方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並將本債權逕自移轉予受託人。另如資產之信託轉移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於乙方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第二十四條
x借款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五條
凡甲方基於本約定書各條款約定所發生之債務,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於本借款核貸撥款日後七個工作日內,郵寄放款通知函至甲方於乙方所載之通訊地址,逾期未收到甲方得向乙方申請補發。
第二十七條 聲明事項
一、甲方茲聲明本信用貸款之申貸並無以下所列兩項情事:
(一)本次貸款之申請作業並非透過代辦公司辦理。
(二)除乙方明定所須收取之費用外,並無乙方員工或其他非乙方員工向甲方收取其他額外費用之情事。
二、甲方了解並同意上述行為依據主管機關相關要求及乙方之內部政策,係列為絕對禁止之行為。甲方如因急需取得貸款而有上開情形者,不僅將導致乙方違反主管機關要求及乙方內部規範之嚴重後果,同時也造成甲方權益受到嚴重影響。
三、xxxx保護客戶權益,特此以書面向甲方說明,並由甲方依據此聲明書慎重聲明無上開兩項情事,以保障甲方自身權益並確保主管機關之法令遵循。(如甲方有上述兩項情事之任一情形時,請直接撥打4058-0088(手機撥打請加02)接通後,銀行業務按1,請選擇貸款業務按3,再按9,將有專人服務。)
四、甲方如有聲明不實之情形時,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將主張「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中「第十條加速條款」,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一部或全部貸款額度。同時亦有可能透過民、刑事訴訟過程以追究甲方聲明不實之法律責任。
甲方聲明確認本聲明事項
(簽/章)
第二十八條 契約之交付
x約定書正本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現在信用卡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
「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若甲方欲申請變更約繳日、貸款期間及利率等相關貸款條件,經申請並由乙方同意後,須酌收手續費,詳細費用將於乙方網站「信用貸款-貸放後服務」中揭露。
信貸產品服務費用一覽表
收費項目 | 金額(次) | 收費項目 | 金額(次) |
變更貸款期間手續費 | 1,000 | 優質薪轉信貸組合方案帳戶管理費 | 3,000 |
窩新貸帳戶管理費 | 5,500 | 貸me more信貸組合方案帳戶管理費 | 9,000 |
貸me more帳戶管理費 | 9,000 | 優質客戶指數型信貸_信貸組合方案帳戶管理費 | 6,000 |
優質客戶指數信貸帳戶管理費 | 6,000 |
本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為_______%,該百分率係以貸款金額新台幣 萬
元,貸款期間_______年,貸款利率前_______期 %(固定計息)、第
期起 %(機動計息),帳戶管理費及票查費新台幣 元等貸款條件計算而得。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_____年_____月 日,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
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其他約定:
(簽/章)
甲方特此聲明已充份瞭解本約定書全部條款內容、約定計息方式及費用說明,同意其內容,而願遵守上述約定,並簽章於後:
此致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借款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對保人、地點、日期:
(面對面對保人員須填寫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約 定 書覆核主管 | 約 定 書覆核經辦 | 放款帳號 |
ʡ۬මೡ࠘סपሒΏ
(2014.07) C-0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