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51.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一、服务对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管理的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部门:新乡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
三、受理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窗口
四、联系人:xxx
五、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六、法定办理时限:自申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七、承诺办理时限:自申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十、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十一、受理条件:
1. 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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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 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 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 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十二、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注册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以及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五)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配备的药品及 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达到统筹地区所规定比 例的证明材料;前 1—3 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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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六)申请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书面报告(正式文件);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定点医药服务的,应单独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十三、办理流程:xxxxxxxx 000 x窗口办理。
十四、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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