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房屋组合贷款之配套个人信用贷款
合同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借款合同
本个人信用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于
本合同附件第 11 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鉴于:
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个人信用贷款;
2. 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上述贷款。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 1 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础贷款产品: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一、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房屋组合贷款:是指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基础贷款产品与本合同项下的个人信用贷款产品进行关联组合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具体房屋组合信息见本合同附件第9 项。
借款人:是本合同附件第 1 项中所列的借款人。
贷款人:是本合同附件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或受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或将要发放的款项,或视情形指贷款项下借款人当时欠付的此类贷款的本金余额或本息金额。
贷款期限:是指本合同第 4 条规定的期限,该期限内,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使用贷款。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账户: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或指定的用于还本付息的账户,且应与房屋组合贷款中所关联的基础贷款产品为同一还款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基础贷款产品除外),具体信息见本合同附件第 2 项 。
放款日: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往个人贷款借据项下指定账户的时间。
还款日:是指贷款期限内放款日在每一个月的对应日以及最后到期日。若还款当月没有与放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作为该月的还款日。
个人贷款借据:是指由借款人向贷款人交付的,记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部分约定事项、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及表明贷款人向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的书面凭证。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署的个人贷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其法律效力优于本合同,个人贷款借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个人贷款借据为准。
最后到期日:是指本合同项目下贷款的贷款期限最后一日。
银行工作日:是指贷款人对客户提供商业银行业务服务的时间。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第 12.1 条所指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潜在违约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有关决定的做出,任何可能转化为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
严重不利影响:是指根据贷款人的合理判断,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的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
1.2 释义
(1) 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2) 本合同中凡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命令、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
(3)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涉及多个事项之条款应分别适用于其所规范的事项。
(4) 通过具体名称提及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系指以所引名称为标题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
(5)“包括”、“如”或其他介词后面所举的例子并不会限制这些介词前的词语的通常含义。
第 2 条 贷款金额
在本合同第 6 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
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本合同附件第 3 项所列的贷款。
第 3 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仅限于本合同附件第 4 项所列的用途。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所借款项的使用进行监控或核查。
3.2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
(1) 购置房屋或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2) 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生产经营活动;
(3) 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4) 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5) 套用贷款进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获取非法收入;
(6) 偿还其他借款;
(7) 无明确用途的个人支出;
(8)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规定的用途。
3.3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途证明文件显示的交易金额,超出部分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宣布立即到期,届时该等贷款将全部到期应付。
第 4 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期限见本合同附件第 5 项。
第 5 条 放款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除以下情况外,贷款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2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书面详细说明采取自主支付的原因并应满足本合同约定
的提款条件,符合条件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直接发放至个人贷款借据里载明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借款人将发放至其个人结算账户的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个人贷款借据项下指定账户。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如发现受托支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划付。
借款人应在计划提款前五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借据。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借据即表示其提出提款申请,并确认:贷款人将贷款划往个人贷款借据载明的指定账户后,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该笔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个人贷款借据的格式及内容应遵守并满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贷款人的要求,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进行划付。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划入相应的个人贷款借据列明的账户内。个人贷款借据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借款人提交,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贷款资金的支付由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变更为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有权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 6 条 先决条件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或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其借款用途的商品/服务买卖合同、提款申请、首期款项缴付证明等);
(2)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用于放款及还本付息的账户;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陈述、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4)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5)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于贷款事项的任何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
(6)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基础贷款产品已正常放款,且贷款人在基础贷款产品项下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7)相关的担保人(如有)已经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函(如适用)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担保合同、文件等,且各项担保文件已办理完毕任何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如担保人(如有)为法人的,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等),各项具体担保文件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8)中国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借款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发放前审查贷款是否满足以上贷款发放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但此类审查是贷款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贷款发放前,如因借款人征信信息不满足贷款人条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规模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故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不可撤销的放款承诺。
第 7 条 利率与利息
7.1 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对借款人正常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采用单利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采用加减基点(其中,1 个基点=0.01%)方式确定最终执行利率,具体见本合同附件第 6 项。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适用于固定利率,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仍执行
本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适用于浮动利率,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调整,于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含当日)按贷款人执行的最新一期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及已确定的利率加减基点计算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前述“利率调整日”、“相应期限”、“加减基点”以个人贷款借据所载为准。
7.2 利息的计算
(1) 计息期自贷款发放当日开始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采用等额本息方式、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以等额本息和/或等额本金方式与其他还款方式组合还款的,对于以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方式还款的部分,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贷款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3)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 365 天(闰年 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4)利率的换算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7.3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件第 7 项。
第 8 条 还款
8.1 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第 8 项。
8.2 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如果关于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则贷款人有权按照如下顺序处理,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
第一,用以支付贷款人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二,用以支付贷款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第三,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第四,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第五,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利息、本金。外汇贷款的偿还应当使用与贷款相同的币种。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偿还货币为人民币。借款人保证在每一还款日前一日 24:00 前在本合同附件第 2 项所述的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及其他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每一个还款日当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直接划扣应付款项。
8.3 如果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日,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借款人按照变更后
的还款日偿还贷款本息。
8.4 借款人如在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变更账户账号或由于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等而需要对该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借款人须在启用新还款账户扣款当月的还款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借款人的新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款项。
8.6 借款人基础贷款产品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本合同所关联基础贷款产品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在本合同所关联基础贷款产品履约期间申请提前结清基础贷款产品或缩短基础贷款产品贷款期限而使基础贷款产品贷款到期日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优先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基础贷款产品项下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贷款提前到期。
8.7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向贷款人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 9 条 提前还款
9.1 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将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及时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同意后及约定的提前还款日前,在用于还款的存款账户中存入提前还款本金、相应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及其他应付款项。如因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扣款失败,本次提前还款申请失效,借款人仍需按原还款计划正常还款。借款人仍需提前还款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每次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万元; (3)本合同项下届时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均已
被支付;并且提前偿还部分的累计利息及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应同时一并偿还; (4)借款人应按本合同附件第 10 项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9.2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部分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自提前还款日至原还款日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不作调整,但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仍应计收;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9.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到办理贷款的贷款人网点办理。
第 10 条 陈述与保证借款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借款人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记录和贷记卡及准贷记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社会记录;
(4)除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或之前已经向贷款人披露的违约事件(无论在相关的合同文件中如何定义)外,没有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且正在持续;
(5)根据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中国法律,除依法具有优先受偿地位的主张外,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主张至少和借款人所有无担保的债权人的主张处于同等受偿顺序;
(6)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借款人的,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及其他程序;
(7)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任何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都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并且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披露所有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决定产生 严重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或情况;
(8)除非已向贷款人披露并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目前所有或任何的收入或资产上不存在抵押、质押、其他担保权益或任何形式的其它担保安排。
第 11 条 承诺
11.1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在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应当:
(1)确保所有贷款仅被用于本合同所列明的用途;
(2)在贷款人要求时,向贷款人提供其财务状况、负债状况或其他信息,或提供要求的资料和/或协助;
(3)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4)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5)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6)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立即通知贷款人。
(7)如发生可能成为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立即通知贷款人。
11.2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
(1)在借款人现有或将来的收入或财产上设置或者允许存在保证、抵押、质押、其他形式的担保权益、用益物权或处置、转移其持有的 50%以上收入或资产,且经贷款人合理判断,该等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
(2)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主动承担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义务有关的责任,且经贷款人合理判断,该等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
(3)除正常生活或经营活动外,放弃或减免借款人对任何第三方的债权或担保权利,且经贷款人合理判断,该等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
(4)拒绝接受贷款人对贷款项下资金的使用或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5)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行为。
第 12 条 违约事件
12.1 任何下列事件或情形均构成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款项;
(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在作出时在实质性方面是不正确的、不真实或不准确的;
(3)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或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贷款;
(5)借款人没有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或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承诺或责任,如果根据贷款人的自主判断,该等未完全适当地履行或完全遵守可以被补救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贷款人书面通知的限定期限内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
(6)如在与贷款人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融资协议或授信安排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到
期应付未付,或者贷款人或任何该等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该等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前到期且须偿还;
(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人贷款,未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的;
(8)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
(9)相关担保合同/文件(如有)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10) 根据贷款人的合理判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借款人逃 避债务而恶意转移收入或资产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已经对贷款人本合同项下权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11)借款人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无能力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2) 借款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13) 发生针对借款人的,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或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或可能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14) 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成为非法;
(1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
12.2 一旦出现任何以上事件或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中止发放或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4)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从借款人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依据法律、法规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6)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7)如有需要,贷款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合法方式处置在本行办理的基础贷款产品项下抵押物、申请查封他行基础贷款产品项下抵押物等方式,用合法方式于归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处置,但各方明确,不论是否有相反表述,上述处置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已实现基础贷款产品(如有)项下抵押权,或放弃基础贷款产品(如有)项下抵押权的任何权利或顺位,基础贷款产品(如有)项下抵押权不因上述处置行为而受影响;
(8)根据债权维护与实现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借款人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该披露信息将会被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公众所采集及知悉,从而可能会引起借款人信用评价降低等风险;
(9)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第 13 条 税收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支出的各类款项包含增值税;借款人承担因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或担保权利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
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及差旅费用等)均包含增值税。
第 14 条 适用法律及管辖
14.1 本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适用本合同附件第 12 项所列争议管辖约定。
第 15 条 其他
15.1 授权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扣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未付的到期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借出币种不一致,则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按照扣划当日贷款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折算并扣划相当于到期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15.2 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本合同和有关交易文件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而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事先同意。该等转让一经书面通知借款人,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贷款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告、公开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借款人上述行为。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及其权益受让人和受益人继续承担责任。
15.3 部分无效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以任何方式而受到影响或有所减损。
15.4 救济和弃权
贷款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均不构成贷款人的弃权,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的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应妨碍贷款人以后或另行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且不应排除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
15.5 通知与送达
(1)合同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附件第 1 项所列的有关方通讯地址或传真、电子信箱、联系电话(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形(如贷款人变更营业地址、为落实监管规定等)下,贷款人也可采取自有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本合同各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其他当事方。在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约定收到另一方关于其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送达地址仍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如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2)司法送达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附件第 1 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作为其与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
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各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合同附件第 1 项所约定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如有)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15.6 合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都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方能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当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如借款人对公告所述本合同的变更内容持有异议,可不予变更,但须在公告期内结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公告期届满,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相应的公告内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5.7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件第 13 项。
15.8 本合同无服务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没有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贷款人应履行向借款人披露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使用的贷款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信息的义务,贷款人应履行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担保人(如有)等相关自然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客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不得违法向非相关方披露。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咨询(投诉),可联系贷款人客户经理或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15.9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15.10文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个人贷款借据以及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贷款申请表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人执一份,借款人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11 生效
本合同应自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公证的,本合同自借款人本人签字、贷款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15.12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5.12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等所必需,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借款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借款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借款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 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会公开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a) 向借款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的;
(b) 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 出于维护借款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借款人同意的;
(g) 借款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
道;
(i) 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借款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
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借款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 营销及用户体验改进等其他产品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如同意并授权,请勾选;如不同意勾选以下选项,不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申请):
□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更优质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及向借款人开展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前述目的,在本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贷款人可通过本人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用于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6) 本合同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 风险提示
借款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15.12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不可抗力,或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15.13 特别约定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审核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以及进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业务发生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若该授权下的贷款已提款,借款人撤回授权前需结清贷款。若借款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借款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借款人愿意承担因借款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该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借款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第1 项 | 签约方 信息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传真: | ||
借款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身份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传真: | ||
第2 项 | 账户 |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以下账户还本付息: 户 名: , 账号: ,开户行: 。 |
第3 项 | 贷款金额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
第4 项 | 贷款用途 |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 。 |
第5 项 | 贷款期限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期限以个人贷款借据所载为准。 |
第6 项 | 贷款利率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见相应的个人贷款借据。 |
第7 项 | 违约罚息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 |
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 ||
第8 项 | 还款方式 | 借款人选择下列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请关注贷款人提供的最新还款计划,但贷款人实际扣收金额及扣收日期以贷款人实际扣划为准。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 □等额本金。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照本合同第 7条约定的利息计算规则计算。 □净息+等额本息,净息期 月。净息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净息期满后,借款人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净息+等额本金,净息期 月。净息期内,借款人只需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净息期满后,借款人采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其他还款方 式: |
本合同项下的个人信用贷款产品关联的基础贷款产品信息: | ||
第9 项 | 房屋组合信息 | 基础贷款产品类型: 基础贷款产品借款合同名称: 基础贷款产品借款合同编号为: 基础贷款产品贷款银行名称: |
1. 自贷款发放之日(含)起至贷款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期满之日(含)止的期间 | ||
第 10项 | 提前还款违约金 | 内,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违约金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 2.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期满之日(不含)起至贷款发放之日起 60 个月期满之日(含)止的期间内,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或部分提前还款的,违约金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 3.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 60 个月期满之日(不含)起,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或 |
部分提前还款的,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 ||
4. 多次提前还款的,均需根据相应的时间档次计收违约金。 |
第 11项 |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省 市 区(县)签订。 |
第 12项 | 合同争议管辖 |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在任何一方认为必要时或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由 进行仲裁,仲裁地在 。 (4) 其他: 。 |
第 13项 | 补充条款 | |
第 14项 | 强制公证 |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适用/ □不适用)本款之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理解,同意向 (以下简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对贷款人根据前述约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其他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