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合約書
甲方: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乙方: (機構名稱)
茲經雙方協議,乙方所提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由甲方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年度預算項下予以補助,並議定條款如下,以為共同遵守:
一、本次甲方補助乙方計畫經費計新臺幣:
(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請依照甲方通知之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及補助費各期撥款明細表中所列核定之總金額填具),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專戶存儲於公庫或其代理公庫機構覈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甲方得隨時查核經費動支情形。
二、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乙方應檢附收支報告表,函送甲方辦理經費結報。乙方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由相關單位人員及計畫主持人等簽章,並按補助項目,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甲方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各計畫如有結餘及計畫經費專戶存儲所產生之孳息,應如數繳還甲方之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採匯款方式辦理繳回,匯款帳戶資料如下:
(一)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00】 (二)收款人戶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三)收款人帳號:24030101010045
(四)匯款種類:公庫匯款
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除甲方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得不繳回。三、乙方應負責督促計畫主持人進行以下事項:
(一)依照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總計畫申請書、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運作計畫申請書、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購置計畫申請書、甲方對計畫申請書之審查意見,以及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執行同意書所規範事項,提供儀器之使用服務。
(二)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依甲方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將儀器之運作、服務、管理情形、成效檢討,及儀器服務績效之統計分析等資料彙編成報告,送甲方辦理審核結案。
四、乙方接受甲方補助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時,應依乙方內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規定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甲方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於事後採抽樣選取若干案件以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辦理,乙方應予配合。
乙方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五、乙方執行計畫時,其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支用、結報、變更、追加、流用及延期等事項,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應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上開規定修正時,亦同。
六、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報告及資料,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單位得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人不限地域、時間或次數,以微縮、光碟、數位化或其他方式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散 布、傳送、發行、公開發表或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七、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依甲方指定之日期,就儀器之服務、管理及運用情形,定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八、甲方補助乙方所購置(含汰換)之儀器提供服務後,乙方於未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任意中止該儀器之服務。該儀器因進行維修而暫停服務時,乙方亦應通知甲方以供考核。
九、乙方執行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乙方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產帳,甲方得隨時抽查之。
十、甲方補助乙方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乙方同意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甲方視實際需要,洽請乙方撥借其他機構使用,以免閒置。
十一、乙方對甲方所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各項費用之核發,應依有關稅法規定扣繳或辦理相關程序。
十二、計畫執行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管理暨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並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倘因執行計畫而致人員之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與甲方無涉。
十三、甲方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補助均以執行機構為對象,執行機構暨首長(或代表人)及計畫主持人對所執行之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負有履行義務及保證之責任,如未能履行本合約書規定者,甲方得停止撥款,並向乙方追還已撥付之款項,亦得視情況暫停乙方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申請案;又如發現預期結果無法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結束計畫,並向乙方收回未支用之款項。乙方如發現計畫主持人因故未能履行本合約之規定時,應即停止計畫經費之動支,並繳回未支用之款項。
計畫之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甲方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
十四、乙方如未依本合約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與資料,經甲方催告仍未完成辦理者,甲方得於乙方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將來亦得視情形暫停對乙方之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未合規定,經甲方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十五、經核定執行之計畫,由乙方負責督導,如研究計畫預期成果不能達成、研究工作不能進 行、乙方未盡督導之責或乙方如未能配合甲方對計畫執行與管理相關規定及本合約約定事項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相關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核減本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措施獎勵金額或酌予降低執行本部補助計畫部分或全部類型計畫之管理費之補助比率。
十六、乙方執行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甲方之相關要求處理。
十七、甲方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時,乙方如未能積極配合調查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甲方得自次年度起減撥補助計畫之管理費。甲方如發現乙方有未依補助經費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八、就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臺北提付仲裁,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解決;如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乙份,以資信守。
甲方: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簽章) | |
代表人: | (簽章) | |
乙方: | (簽章)(請加蓋關防) | |
代表人: (執行機構首長) | (簽章) | |
中 華 民 | 國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