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築夢踏實行政契約書
甲方: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乙方:獲獎學生系所 年級
學號 姓名 (以下簡稱獲獎生)
(填寫時務請詳閱契約內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依「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築夢踏實獎助金要點」獎助乙方獲獎生於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至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執行築夢踏實計畫書內容。
獲本校築夢踏實獎助金核定金額為新臺幣 元。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築夢踏實獎助金相關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壹、雙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通過審查起,至執行計畫結束後,向甲方繳交成果報告書及完成公開成果發表為止。
第一條 乙方於審查結果核定ㄧ個月內完成與甲方簽訂行政契約程序。如未簽約而執行計畫內容者視為放棄本件補助,並應簽署【築夢踏實獎助金放棄申請聲明書】。
貳、計畫執行前:
第二條 乙方所提出之築夢踏實申請書主軸方向經審核通過後不可變更,如乙方任意變更者,將喪失築夢踏實獎助金資格,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 45 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由甲方依本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助金。
第三條 獎助金之核發方式如下:本校按築夢踏實獎助金審查小組核定金額採二次核發,計畫執行前核撥核定獎助金百分之八十,剩餘獎助金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並履行契約約定後(執行完成二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並完成公開發表)方得領取。未於原訂時間內完成者,本校將收回發放之獎助金。
參、計畫執行期間:
第四條 乙方執行築夢踏實計畫期間,xxx本校學籍,並履行計畫完成之義務。如有休學、退學、申請提前畢業者,須歸還第一次核撥全數獎助金。
第五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獎助金情事者(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甲方得通知乙方償還築夢踏實獎助金。乙方有溢領或應償還獎助金情形者,應按甲方計算之原支領之貨幣總額,於甲方通知送達翌日起 45 日內一次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並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乙方於接獲前項通知後逾 45 日仍未償還者,甲方得向乙方保證人或保證商號追償乙方應償還第一次核撥之築夢踏實獎助金。
肆、計畫執行完成:
第六條 乙方獲獎生應於築夢踏實計畫期限屆滿後,繳交成果報告書,送甲方備查,該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其他有關智慧人格權(例如著作人格權、專利姓名表示權)歸屬於乙方。
第七條 乙方獲獎生應依照校方公告時間進行公開成果發表。
伍、保證事項:
第八條 乙方獲獎生應覓保證人(含自然人)1 人【人保】或營利事業【舖保】作保,於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規定(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築夢踏實獎助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築夢踏實獎助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之通知送達翌日起 45 日內一次清償乙方依第五條規定所應償還之全數築夢踏實獎助金。保證人未履行全部清償責任者,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逕受強制執行,並連帶負責賠償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包括甲方律師費)。
第九條 保證人資格
一、辦理人保者,保證人須具下列其一資格:
(一) 文職(公務人員)薦任六職等(或相當等級)以上或武職少校以上之現職人員;由保證人於保證書上詳實填妥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再送任職機關或部隊加蓋關防或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份。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或公立研究機構之專任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
(三) 非前述人員,其提供於現職服務機構年資 2 年以上之證明,或最近全年綜合所得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之證明影本
(簽名xx加註「與正本相符」),或出具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者,亦得為保證人。
二、辦理舖保者,保證商號資本額應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由其負責人詳實填妥保證書中各項資料,並簽名蓋章、加蓋商號及最近半年營業稅證明影本。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乙方之保證人:
(一) 與乙方有配偶關係者。
(二) 領取政府各類公費或留學獎學金赴國外進修且尚未返國履行服務義務者。
第一〇條 為查核落實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甲方得不定期函詢對保,保證人應詳實函覆相關資料。
第一一條 保證人為自然人者,其戶籍地址如有變更,或營利事業【舖保】應辦理登記事項有變更者,保證人或營利事業【舖保】及乙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一二條 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如須赴國外研究進修等長期性出國,保證人及乙方應辦理退換保手續。
第一三條 保證人請求退保時,乙方應先覓妥新保證人,以書面函請甲方同意更換保證人,甲方同意更換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
第一四條 甲方得衡量保證人之資歷或相關情事,認為有換保之必要時,應即通知乙方辦理換保,於換保手續未完成前,原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
第一五條 乙方獲獎生之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獲獎生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期滿日止。
陸、其他:
第一六條 乙方申請築夢踏實獎助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獎助金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獎助資格,其已領取之築夢踏實獎助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築夢踏實獎助金之規定辦理。
第一七條 乙方在執行築夢踏實計畫期間,應自行投保保險。乙方於執行計
畫因個人疏失、天災、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等而導致個人人身安全受到包括但不限於傷害、死亡、危害或財務上之損失,或是觸犯該國或本國法律者,由乙方自行負責或自行向該國應責機構或人員進行求償。乙方絕不會將責任歸咎予甲方,且不會向甲方或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受僱人、所屬之任何單位承辦人員提出任何法律訴訟。
第一八條 x契約未規定之築夢踏實獎助金事項,依行政程序法、本校築夢踏實獎助金設置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一九條 契約一式 4 份,甲方收執 2 份,乙方獲獎生、乙方獲獎生之保證
人各收執 1 份。
印
甲方:xxxxxxxxxxxx:
xx:40404 xxxxxxxxxx 00 x簽章日期:
乙方獲獎生:身分證字號:地址:
簽章:
簽章日期:
乙方獲獎生之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簽章:
簽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