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目 录
一、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5
三、信托合同 15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有意愿加入“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为了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加入该公益信托计划并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说明书》、《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公益信托确认书》等信托文件,以确保您对本公益信托计划有充分、全面的了解,谨慎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该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
您在签署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定向捐赠方式通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用于教育扶贫公益项目,以实现委托人关爱和资助教育扶贫公益事业的愿望。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教育扶贫公益项目,信托财产不可赎回,本公益信托财产不向委托人分配利益。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不向委托人分配信托财产。本公益信托终止时,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财产捐赠给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按照“近似原则”运用于“教育扶贫”项目或类似项目。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受托人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愿意通过参与本信托计划无偿捐赠支持教育扶贫公益活动,知悉本信托计划不返还信托财产且无信托收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风险。
第 1 页 共 35 页
认购风险xx书
xx人即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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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财产委托受托人进行公益信托,并对用于信托的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本人/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xx书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xx书、本信托其他文件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xx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
委托人声明:“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愿意通过本产品捐赠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目的”(请委托人抄写以上声明完成风险确认)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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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说明书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声明:
一、本计划说明书所涉及词语定义与《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相同。二、本计划说明书与《信托合同》存在不一致情形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二)公司介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于 1987 年 1 月成立,2004 年 1 月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得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十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名称: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二)主要内容: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集合起来,发挥专业机构优势,以实现委托人关爱和资助教育扶贫公益事业的愿望,有效地将信托财产通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用于教育扶贫公益项目。
(三)社会责任要求
x信托计划为公益信托,符合社会责任要求,信托财产通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捐赠教育扶贫公益项目,以实现对贫困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进行扶持的目的,且受托人将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严密的风险控制、充分的信息披露,切实履行受托人应尽的社会责任。
《信托合同》共包含十七项内容:
(一)释义
(二)信托目的
(三)信托类型
(四)信托的相关主体
(五)信托财产及其交付
(六)信托的规模、期限和成立
(七)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八)信托报酬
(九)信托费用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xx)受托人责任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十二)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十三)信息披露
(十四)风险揭示与承担
(十五)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六)其他事项
详情参看《信托合同》四、信托的规模、期限和成立
(一)信托的规模
x公益信托的规模根据实际募集情况确定,总规模不设上限,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规模将动态变化。
(二)信托的期限
x公益信托计划期限为不固定期限,出现信托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的,信托终止。
(三)信托的成立
x公益信托对社会公众进行捐赠募集,现金类信托财产达到人民币 10 万元且满足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宣告信托成立,开放期内委托人可持续交付信托财产。
(一)推介日期
x信托计划为开放式,首个推介期暂定为 30 个工作日,从 2016 年【 】月【 】日起。本信托计划是公益信托,对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现金类信托财产需通过信托资金保管专户进行资金划付;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可联系受托人客户服务热线,由客户服务人员安排此类信托财产交付。
(二)认购费用无。
(三) 认购条件
1. 委托人资格
x合同项下委托人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加入本公益信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财产来源合法。
3.预期收益率
信托财产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委托人无任何信托利益。
4. 委托人数量限制
x信托计划为公益信托,依据《中华人面共和国信托法》向社会公众募集,不设委托人人数限制。
(四) 信托财产交付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等。信托财产名称、类型、价值、数额或数量等具体信息由委托人签署并由受托人确认的《公益信托确认书》确定。
1. 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交付
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资金保管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户名: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发展大厦支行账号: 342865546069
信托推介期内,委托人均可以转账。
2. 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交付
信托财产为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等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可通过邮寄或送达至受托人的方式,或可拨打受托人公司客服电话 000 000 0000,由受托人客服人员安排交付。
受托人地址:xxxxxxxxxxxx 00 xx 0 x
如邮寄,请注明:“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五) 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资料要求
1. 信托文件内容将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http://xxx.xxxxxxx.xx)公布,委托人可选择书面签署方式,或选择非书面签署方式加入本公益信托。
(1)委托人选择书面签署方式加入本公益信托的,可选用如下任一方式:
①委托人可致电我司统一客服电话 000 000 0000,由受托人客服人员安排完成信托文件的签署;
②委托人自行打印受托人网站公告附件中的《信托财产来源声明书》及《公益信托确认书》,一式两份,签字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现金类信托财产,还需提供转账凭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邮寄到:xxxxxxxxxx 00 xxxxxxx,000000,客户服务部(收)。受托人收到材料后,复核无误将加盖公章,并回寄一份到委托人注明的联系地址。
(2)委托人选择以非书面签署方式加入本公益信托
如委托人在信托财产实际交付后超过 30 个工作日未按上述书面方式完成信托文件签署且未与我司保持有效联系的委托人,视作选择非书面签署方式加入本信托计划,并接受受托人公布的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
2.委托人需要提供的签约资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 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仅限于交付现金类信托财产)。
注:委托人需要在以上文件上签字。
(2)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组织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
③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④ 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⑤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注:委托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现金类信托财产自认购资金自到达信托资金保管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七)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全部资产捐赠给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按照“近似原则”运用于“教育扶贫”项目或类似项目。
本公益信托以公募方式募集。七、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x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由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北京信托业务八部负责,主要成员有:xxx、xxx
部门总经理:xxx,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获会计学学士学位,具有 10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2005 年加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现任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北京信托业务
八部负责人,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和信托项目管理,在投资管理、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融资类信托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管理和实践经验。
信托经理:xxx,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获人力资源管理学士学位,具有 4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2015 年加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负责信托项目的产品开发、尽职调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本信托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本信托设立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关于公益信托的规范性文件银监办发[2008]93 号文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相悖之处,可依法施行。详见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信托计划是公益信托,委托人无任何财产利益。
(二)具体风险分析和揭示:
1.本信托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受益人在其范围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确定,本公益信托项下委托人无任何财产利益(包括委托人加入本公益信托而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管理、专业能力不足所可能引起信托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从而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风险;
3.合作方管理、专业能力不足所可能引起信托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从而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风险;
4.政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监管环境和政策、公益事业监管环境和政策、与捐赠项目有关的管理政策等变化,从而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风险;
5.资金挪用风险,指受托人和合作方管理不善,导致捐赠资金没有实现专款专用,从而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风险;
6.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可能对信托目的的实现产生影响。
(三)防范和控制风险措施
受托人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部风险。
1.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密切关注合作方和当地政策法规变化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苗头,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2.受托人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业务和后台团队素质,严格按照信托文件和相关法规执行。同时受托人将监督保管人履行管理职责。
3.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做好对信托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工作,行使相关权利,努力降低因其他风险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
4.信托监察人将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监察协议,履行信托监察人职责,对受托人履行职责起持续监督作用。
5.受托人将坚持完全公益性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页无正文)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编号(NT 托字 16-018-01-001- 号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目录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公益信托计划;
二、受托人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法定资格,且具有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资格。
三、参与本公益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具有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从事公益活动的良好愿望,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特别说明:本公益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公布于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并存放于受托人办公场所备查。委托人如对本公益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无异议,并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四)款要求选择书面签署方式,或选择非书面签署方式签约,即表明委托人已完全认可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自愿加入本公益信托并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信托、本公益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指由受托人设立的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二)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
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 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公益信托确认书等与本信托相关的文件。
(四) 委托人
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加入本公益信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五) 受托人
指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六) 信托监察人
指北京智墨会计师事务所。
(七) 基金管理人
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八) 法律顾问
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九)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权批准本公益信托的设立并确定本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机构。
(十) 信托单位
现金类信托财产:用于计算、确认委托人认购份额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后续各期信托资金募集成功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人民币【1】元资金。
非现金类信托财产:以实际交付的信托财产的属性、数量等不同而确定。
(十一) 信托资金
指根据信托文件,委托人认购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属于信托财产中的现金类信托财产。
(十二) 信托财产
指本信托拥有的由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类信托财产及物资等有形资产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受托人因该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十三) 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余额,本信托不存在可分配的信托利益。
(十四) 元
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单位。
(十五) 日/工作日
指国家法定银行对公工作日。
(十六) 认购
指信托推介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交付信托财产,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十七)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由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xx知教育基金会共同组建,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集合起来,发挥专业机构优势,有效地将全部信托财产通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用于教育扶贫公益项目,以实现委托人关爱和资助教育扶贫公益事业的愿望,对贫困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进行扶持,改善贫困地区学校基础设施条件、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本信托为公益信托。
(一)委托人
x合同项下委托人为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加入本公益信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数量以及委托人交付本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的金额或数量不受限制。
(二)受托人
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xxxxxxx 00 xx 0 xxx:000000
联系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三)受益人
x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以及信托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筛选确定。
(四)信托监察人
x公益信托指定北京智墨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托监察人。
住所:xx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00
(x)基金管理人:
本公益信托基金管理人为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xx知教育基金会原名中国陶行知基金会,于 1984 年 12 月 5 日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成立。2013 年 2 月在国家民政部接续办理注册登记。
首任会长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xxx,第二任会长是全国人大副委员xxxx,第三任会长是中国证监会前主席xxx。现任会长是原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执行会长是原中国陶行知基金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xxx。国家教育部为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是挂靠单位,批准单位是国家民政部。在历任会长的领导下,基金会推动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研究和实践,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教育公益活动,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基金会宣传实践陶行知大众教育、生活教育和创造思想,在全国中小学广泛推进素质教育,并不断推进农村教育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的编号:财税[2013]69 号《关于公布获得 2013 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编号:财税
[2014]69 号《关于公布获得 2014 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
单的通知》,该基金会均在名单内。根据 2015 年 12 月 9 日民政部公告第 365 号发布了关于
《基金会 2014 年度检查结论公告(第二批)》,检查结论为:合格。
(一)信托财产及其募集方式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等。信托财产名称、类型、价值、数额或数量等具体信息由委托人签署并由受托人确认的《公益信托确认书》确定。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及受托人因该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本公益信托以公募方式募集资金,并以“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的名义实施宣传,宣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
(二)交付方式
1. 非现金类信托财产交付
信托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等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应按照《公益信托确认书》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
2. 现金类信托财产交付方式
信托财产为资金的,委托人应将资金汇入受托人在信托资金保管人处开立的如下信托资金专户(即信托资金保管专户)并注明资金用途为认购“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
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信托资金保管专户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发展大厦支行
账号: 342865546069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信托计划实施时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财产统一实施捐赠。
3. 本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本合同第二点所述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不可赎回,委托人不能要求从本公益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
(一)信托的规模
x公益信托的规模根据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财产情况确定,总规模不设上限,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规模将动态变化。
(二)信托的期限
x公益信托计划期限为不固定期限,可根据不同的捐赠项目而分期运用和管理、执行。受托人有权根据实施的捐赠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前终止本信托或适当延长信托期限。
(三)信托的成立
x公益信托对社会公众进行募集,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现金类信托财产达到人民币 10 万元时可宣告信托成立,成立日及成立情况具体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1、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
2、获得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对本公益信托的批复,已与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签署《陶行知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书》并生效;
3、受托人与信托资金保管人已签署《信托资金保管合同》;
4、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已签署《信托监察协议》;
5、捐赠项目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筛选标准;
6、已取得关于陶行知交易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如上述条件未能全部满足,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本信托计划不成立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全部信托财产捐赠给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按照“近似原则”运用于“教育扶贫”项目或类似项目。所有已签署相关合同自动终止。此外,受托
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信托成立后,如拟成立后续各期信托用于其他捐赠项目,则后续各期信托满足以下条件后可成立,成立日及成立情况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1、当期信托及受托人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如需);
2、捐赠项目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筛选标准。
(四) 信托的开放
x信托计划为开放式,委托人可持续交付信托财产。
(一)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使用为目标,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定向捐赠的方式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受托人为本公益信托在信托资金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资金保管专户,现金类信托财产的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资金保管专户进行。对于委托人交付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委托人可委托受托人直接定向捐赠或由受托人按照公开市场价值处置变现并将取得的资金收益汇入信托资金保管专户。
(三)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名下开设共管银行账户,信托资金根据捐赠方案分批从信托资金保管专户划付至共管账户下。受托人对该账户有共管权利,有权控制每笔资金的划付,即每笔资金的划付需要通过受托人的审批才可以从共管账户中支出。
(四)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五)公益项目的审核
受托人可从长期从事公益事业的专业人士、或者热衷公益事业的国内外知名人士中聘请咨询委员,组成本公益信托的咨询委员会,由其协助受托人对本公益信托拟捐赠的公益项目进行筛选。咨询委员会成员为本公益信托提供咨询服务,不领取任何报酬。
为确保对拟捐赠项目的筛选和评审决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以及拟捐赠的公益项目符合
x公益信托的宗旨,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担任公益项目顾问,对拟捐赠的公益项目进行初审,是否符合陶行知“爱满天下”的崇高精神和“教育与农业携手”、“科技与农业携手”的伟大教育思想,是否有利于改善教育扶贫工作。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公益项目顾问对拟捐赠的公益项目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和构思。公益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可包括该公益项目顾问的初审和设计费用。
“教育扶贫公益项目”、本信托项目的受益人的具体筛选标准:根据相关需要捐赠信息达到如下标准即可进入备选:1)教育扶贫的重点关注范围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薄
弱学校、贫困程度较深的地区;2)改善贫困村学校基础设施条件:如桌椅、体育设施、图书、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即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生活条件和发展状况;3)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计划。在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资助面,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4)实施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开展农村学校教师研讨交流活动与专业扶助工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 设立贫困地区教师专项补助资金;5)有关精准扶贫教育的其他符合的相关事项。
依据上述筛选标准,本信托首个拟捐赠项目信息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教育扶贫公益项目”、受益人的选定程序和方法为:拟捐赠的公益项目经信托经理初审通过后,形成《公益项目建议书》提交给受托人。《公益项目建议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情况简介、可行性分析、预算情况、项目执行主体及负责人员、执行计划表、预计公益效果及检验方式、潜在风险评估和对策。受托人根据《公益项目建议书》自主做出是否捐赠公益项目的决策,并指定公益项目执行主体,经受托人审核通过后将拟捐赠的公益项目提交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或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审批(如需),通过后方可选定受益人。
(六)公益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运用
x信托捐赠项目确定后,由受托人在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依据捐赠方案实施定向捐赠资产的划拨或交付。
受托人可以聘请公益项目顾问对本公益信托拟捐赠的公益项目的执行主体进行项目执行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对公益项目的执行进行质量和监测。公益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可包括该公益项目顾问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监测费用。
捐赠对象对捐赠项目的用款情况设专门账簿管理,受托人定期对资金划付情况和实际用款账簿对账审查。
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要求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向委托人出具捐赠发票。
(七)公益项目执行效果反馈及资金运用审计
受托人有权要求公益项目执行主体及其负责人完整、有效和及时披露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公益效果。
受托人有权聘请公益项目顾问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捐赠的公益项目进行结果检验,包括项目执行效果评估。公益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可包括该公益项目顾问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检验和评估费用。
受托人有权聘请信托监察人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捐赠的公益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意见。
(八)在信托资金未划付的闲置期或信托资金保管专户中的闲置资金,受托人可运用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包括:活期存款、7 天通知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维护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
(九)受托人与北京智墨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信托监察协议,监察人监督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以及捐赠资金的划转等,并每半年出具审计报告。
(十)本信托由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及为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提供专业法律指导。
本公益信托计划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一)信托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受托人因处理本公益信托计划事务时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
1. 与本公益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项目及受益对象的筛选、检验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账户管理费、交易税费、印刷费、宣传费、差旅费、信息披露费、邮递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据实支付。各项信托费用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
2.资金保管费:【0%】;
3.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管理费:【委托人交付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的 2%】
4.信托监察人的监察费、法律顾问费及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下此三项费用为:
【0%】;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单独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公益信托的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不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而应由受托人固有财产承担。
(三)税费
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获取受托人就该信托计划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报告;
(3)委托人有权查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或项目相关其他文件;
(4)委托人有权参与捐建项目的验收等活动与仪式;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6)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以初始交付的现金类信托资金为限,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向委托人出具捐赠发票。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按本合同要求及时足额交付信托财产;
(3)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计划;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处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6)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职责
1. 受托人须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按照信托目的处理信托事务;
2. 受托人须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相关材料、记录、原始凭证,并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与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 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 受托人有权制定并修改信托事务管理文件,包括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公益项目捐赠管理办法、公益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公益项目用款申请书内容要求等;
5.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6. 编制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7. 保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1)在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的前提下,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受捐赠的公益项目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复制与其受捐赠的公益项目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5)公益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受益人的义务
(1)接受并积极配合受托人、公益项目顾问、信托监察人及受托人聘请的服务于本公益信托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的公益项目进行的调查、管理、清算、监督、检查等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恶意隐瞒、虚构或夸大事实;
(2)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的目的及用途使用所获得的公益信托财产,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
(3)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查阅、复制与其受捐赠的公益项目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信托监察人的职责
1. 复核捐赠方案,监督确保信托资金用于信托目的;
2.监督检查受托人定期信息披露报告及清算报告;
3.定期监控信托资金保管专户和捐赠款项接收账户的资金使用与本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是否相符,并每半年就本信托计划运作情况发表监察意见;
4.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具体职责以信托监察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监察协议》具体内容为准。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或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辞任的,受托人责任终止。新受托人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确定。
(一)信托存续期间,除公益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计划。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益信托终止:
1、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或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2、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3、因受托人不能选任适合的咨询委员会或公益项目顾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益项目无法运作;
4、信托财产中不存在货币资产且被捐赠项目均已完结,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终止的;
5、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产生新受托人;
6、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x公益信托终止时不向委托人分配信托财产。
本公益信托终止时,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财产捐赠给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按照“近似原则”运用于“教育扶贫”项目或类似项目。
(四) 信托的清算
x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并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清算报告不做外部审计。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向委托人披
露:
1.在受托人网站 http://xxx.xxxxxxx.xx 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委托人以书面、电子资料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捐赠情况,不定期披露捐赠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披露。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受托人应在得知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一)风险揭示
1.本信托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受益人在其范围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确定,本公益信托项下委托人无任何财产利益(包括委托人加入本公益信托而交付的信托资金);
2.本公益信托的主要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资金挪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具体见本公益信托之信托说明书;
(二)风险承担
受托人将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以及信托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风险控制、缓释措施,在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恪尽职守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严格履行信托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获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一)如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则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本信托及所有信托文件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争议解决
x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交易系统故障、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二)通知和送达
1. 委托人、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相应后果均由未通知方承担 。
3.受托人以网站公告形式披露或通知的,在网站登出之日视为送达;以短信、邮件、信函、特快专递等形式披露或通知的,以发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三)公益信托特殊情况约定
在公益信托计划执行期间,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所规定公益信托范围
的前提下,委托人同意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及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批准,以公益事业效应最
大化为目的,在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受托人可适当改变捐赠对象。受托人有义务保存相关
材料备查并于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四)合同生效
1.认购风险xx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与认购风险xx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内容将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公布,委托人可选择书面签署方式,或选择非书面签署方式加入本公益信托,该两种方式下双方达成的合同均有效。
(1)委托人选择书面签署方式加入本公益信托的,可致电受托人统一客服电话 000 000 0000,由受托人客服人员安排完成信托文件的签署;或者自行打印受托人网站公告中的《信托财产来源声明书》、《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确认书,签署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现金类信托财产,还需提供转账凭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邮寄到: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 18 号国民信托有限公司,100011,客户服务部(收)。受托人收到材料后,复核无误将加盖公章,并回寄一份到委托人注明的联系地址。该种情况下,本合同自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
①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委托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②本公益信托已成立;
③委托人向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保管专户足额交付信托资金或已向受托人交付非现金类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以实际交付为准。
(2)如委托人在信托财产成功交付超过 30 个工作日未按上述两种书面方式完成信托文件签署且未与受托人保持有效联系的委托人,视作选择非书面签署方式加入本信托计划,并接受受托人公布的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该种情况下,本合同自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①本公益信托已成立;
②委托人向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资金保管专户足额交付信托资金或已向受托人交付非现金类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以实际交付为准。
3. 委托人需要凭双方签署的信托合同或者认购确认书,向受托人索取以现金类认购资金为上限的由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开具的捐赠专用发票;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认购以《公益信托确认书》作为捐赠收据凭证。
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在对委托人/受益人利益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变更本信托合同的内容,而不需要与委托人另行签署协议,但是受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受托人网站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5.本合同一式叁份,受托人、委托人、信托监察人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公益信托计划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受托人: 法人名称及盖章: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一: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首期公益信托计划——贵州盘县“四在学校”公益信托计划
之特别说明
(一) 基本要素
1.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加入本公益信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受托人:指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3. 受益人:指盘县鸡场坪彝族乡中心小学、鸡场坪彝族乡民族中学。
4.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贵州省盘县民政局和贵州省盘县教育局。
5. 信托监察人:指北京智墨会计师事务所。
6. 基金管理人: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7. 法律顾问:指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二)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集合起来,通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用于教育扶贫公益项目,以实现委托人关爱和资助教育扶贫公益事业的愿望,对贫困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进行扶持,改善贫困地区学校基础设施条件、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三) 捐赠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1. 盘县教育环境
盘县地处滇黔桂三省区结合部,是贵州的西大门,位于六盘水西南部,国土面积 4056平方公里,境内有 2 个省级开发区,1 个市级产业园区,下辖 39 个乡(镇、街道),506 个村(居),聚居着汉、彝、苗、白、回等 28 个民族,人口 118 万。盘县历史文化悠久,交通区位优势突出,矿产资源富集,旅游资源丰富;气候舒适宜人,生态环境优美,是世界古银杏之乡;素有“滇黔锁钥”之誉,是贵州面向云南和东南亚开放的桥头堡;是中国南方能源战略基地,曾经是三线建设的主战场;是云贵交通、能源、商贸、物流、旅游的重要节点,是xxx经济带的中心腹地。
目前,全县有初级中学 18 所,小学 168 所,普通高中 2 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1 所,
在校学生 58415 人(其中:普通高中 3911 人、初级中学 11569 人、小学 42935 人)。近年来,
国家和省、州、县投入了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全县中小学危房改造、义教工程、寄宿制工程项目和希望工程建设,使全县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 “四在学校”介绍
四在学校·幸福校园活动是贵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四在”是指吃在学校解食忧、住在学校受关爱、学在学校长知识、乐在学校感幸福。省教育厅、省关工委、省xx办和省妇联决定自 2014 年起在全省农村寄宿制学校深入开展"四在学校·幸福校园"活动。
盘县响应省委及相关省领导部门的方针,结合本县下辖乡、村具体情况,将四在学校活动的重点落脚在农村留守儿童上。希望通过四在学校活动,全面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水平、受关注程度和生活质量。
3. 首期捐赠对象基本情况
x公益信托计划首期捐赠对象为盘县鸡场坪彝族乡中心小学、鸡场坪彝族乡民族中学。目前,这两所学校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宿舍、体育设施匮乏及办公室建设等相关设施建设需求,目前解决改善学校的相关问题是该县当前急待解决农村学校学生生活的重点工作。
4. 捐赠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介绍
根据盘县鸡场坪彝族乡人民政府及双方学校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预算书》确认,鸡场坪彝族乡民族中学工程造价 1,300,008.78 元(包含老师公租房、学生宿舍附属工程);盘县
鸡场坪彝族乡中心小学工程造价 745,725.00 元(包含校园硬化、绿化、教学设施设备)。本信托第一期捐赠金额以募集资金金额和工程所需投资金额中两者的较低者为限。如募集资金超过工程所需投资金额,剩余资金依据信托合同用于其它救助对象或者投资于存款、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如募集资金不足投资额,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补足,确保捐建项目能够足额投资、按质完工。
(四) 首期信托的规模、期限
首期公益信托的规模预计为 2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2 年】。
(五)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首期公益项目现金类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分批由信托资金保管专户划付到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开设的共管账户。陶行知教育基金会根据捐赠具体数额提供相应的捐赠发票。
首次捐赠用途即鸡场坪彝族乡民族中学、盘县鸡场坪彝族乡中心小学急需建设所需资金,预算为 200 万元,经沟通可捐赠资金如果低于该预算,缺口部分由盘县政府补足,确保项目 不会出现延迟建设或者烂尾风险。
(六)受托人对公益项目监管职责
建设周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受托人将每六个月现场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建成后一个月内现场确认使用情况;建设周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现场确认项目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如果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现场调查跟踪以能够满足全面了解捐赠到位情况为目的,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安排。
(七)其他
首期公益信托其他事项请详见《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信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