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优健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2142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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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优健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21421403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主) 179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xxx)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居住的,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若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与被保险人同时参保(xxx)本合同。家庭成员仅指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xxx)及其子女(释义四)。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接受的初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释义五)(含
6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30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投保时
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应当与其父母(或其中一人)同时参保。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前
(含 99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障区域
本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第七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六项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
更。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六)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七)后罹患疾病,在医院(xxx)接受住院(释义九)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释义十一)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各类型医疗费用的费用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如下类型: 1.床位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2.加床费
(1)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父亲、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医院留宿所发生的加床费,但此费用仅限一人;
(2)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出生未满一周岁的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所发生的加床费。
3.膳食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且该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提供的为非医疗账单内的膳食费发票,则需要出具医院加盖公章认可的证明,且保险人仅按膳食费发票金额的 6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4.护理费
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所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 5.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被保险人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心监室等类似病房或病区所发生的床位费用。 6.手术费(非移植)
包括手术室和恢复室费、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血液与血浆费、手术植入物费等。
7.移植手术费
被保险人出于医学必需,接受主要器官移植(仅限肾脏、肝脏、心脏、肺)和造血干细胞移植这五大类移植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手术室和恢复室费、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血液与血浆费、手
术植入物费等。
但不包括以下费用:
(1)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
(2)获得该器官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寻找、配型、获取、运送、贮存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或捐献者引起的任何费用;
(3)与捐献自身组织、器官相关的任何费用。 8.医生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及会诊医生的劳务费。
9.治疗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医疗器械使用费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释义十二)费、化学疗法(释义十三)费、注射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等治疗费用。
10.检查检验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11.药品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药品费用。
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等,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释义十四)。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各类型医疗费用的费用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如下类型: 1.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恶性肿瘤(释义十五)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六)、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七)、肿瘤靶向疗法(释义十八)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2.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释义十九)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
(1)医生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所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含挂号费,不含中医诊疗费。
(2)检查检验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所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3)药品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药品费用。
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等,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三)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该被保险人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各类型医疗费用的费用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如下类型: 1.医生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所发生的主诊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含挂号费,不含中医诊疗费。
2.急诊室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急诊室(含抢救室)进行急诊治疗,实际发生的急诊室(含抢救室)的房间使用费。
3.检查检验费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所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4.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实施的必需且合
理的物理治疗、顺势疗法、职业疗法、语音治疗(包括为治疗吞咽障碍由语言治疗师实施的电子喉镜检查)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实施的必需且合理的发作性睡眠或阻塞性呼吸暂停症状的检查和治疗费用。
(3)女性被保险人因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而进行激素替代治疗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5.中医治疗费
由注册中医医师处方开具的中草药费用(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诊疗费用及其提供的中医针灸、推拿等相关费用。
6.药品费
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药品费用。 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但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四)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需医院转诊过程中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五)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释义二十)初次确诊(释义二十一)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释义二十二),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进行给付。免赔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日津贴额、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同时,本项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1.住院给付天数为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天数已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2.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尚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不再承担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六)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因病情需要跨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
(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客运公共交通(释义二
十三)及救护车使用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对应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对应责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一)至(六)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二十四)、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出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二十五),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以及上述治疗或药品药物导致的后续医疗费用;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
(四)代诊,挂床住院,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生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
(五)因个人舒适或方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话、食品保温箱、雇佣护工、房屋打扫、访客膳食、住宿、家庭设备、旅行费用,本合同没有列明的急救费用及其他非医学必需的服务和设备;
(六)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
治疗、药物蒸汽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
(七)非处方药品和设备,戒烟戒酒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老化药物、美容用品、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保健药品和食品、营养滋补类中草药;
(八)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产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九)未经被保险人医生同意的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物理治疗、脊椎疗法、职业疗法和语音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视觉检查、治疗、矫正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斜视、弱视)矫形术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牙科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牙科疾病治疗、牙齿处理、美白牙齿、种植牙、嵌体、正畸治疗(牙齿保持器)、贴面等牙科医疗费用;
(十二)静养疗法、监护及家居照料费,在护理之家、养老院接受的护理,为休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法,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等非本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治疗;
(十三)选择性手术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非医学必需的费用;
(十四)无论是否出于心理目的而进行的各种美容、整形,包括但不限于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白发、秃发、脱发、植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等费用及其并发症费用;
(十五)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黄褐斑、皮肤白斑、色素沉着、雀斑、老年斑、痣等)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无症状的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白癜风、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手术、并发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六)戒烟治疗及其相关费用,对由酒精、药物、溶剂或毒品滥用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戒断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醉酒、使用违反当地法律的疫苗和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者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七)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胃旁路术、胃球置放术、胃分隔术、空肠回肠旁路术)费用,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增加体重、增高等相关治疗、并发症治疗及
其他相关费用,丰胸或缩胸手术、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及并发症、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绝育手术、绝育回复手术、性别转换等治疗和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性障碍治疗,伟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用;
(十九)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因治疗目的而接受的医学必需的基因检测费用不受此限,如恶性肿瘤治疗所必需的基因检测;
(二十)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十一)矫正鞋或其他脚支撑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足弓支撑器、矫正器或任何其他预防性的服务或器材)费,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医疗费用,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
(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用;
(二十二)常规足部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但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引起的足部治疗情形不在此限。
(二十三)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经保险人或其授权的指定服务提供商批准的医学必需情形不在此限);
(二十四)与精神和心理障碍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心理缺陷或者心理发育迟缓评估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五)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婚前咨询、婚姻咨询、生育咨询、家庭咨询、性咨询)费用,智能测试、教育测试的医疗服务费;
(二十六)各种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二十七)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费用及其并发症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八)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者病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十九)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释义二十六)、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三十)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二十七);
(三十一)对由下列异常风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和其他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参加或从事职业体育运动,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
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释义二十八)、跳伞、攀岩(释义二十九)、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滑雪、探险(释义三十)、武术(释义三十一)比赛、摔跤、特技(释义三十二)表演、赛马、赛车);
(三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三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活动;无必要但主动置身于风险的情况(抢救他人性命情形不在此限)。
第十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额、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第三部分 医疗服务网络与预授权第十二条 医疗服务网络与直接付费服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的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由保险人承担部分,保险人或其服务提供商将直接与网络医疗机构结算,无需被保险人先行支付。
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享受直接付费服务的,对其发生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其个人负担但网络医疗机构未向其本人收取的医疗费用,在接到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在三十日内向保险人支付相应款项;未在三十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的,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有权向其追偿相应费用,并暂停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付费服务。
第十三条 预授权
接受下列治疗前,被保险人须在预定开始治疗日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提出预授权(事先授权)申请:
(一)所有住院治疗和需全身麻醉的手术治疗;
(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血液或者腹膜透析的门诊治疗;
(三)每剂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药剂或者疫苗;
(四)单价超过人民币 5,000 元的单项检查或门诊手术;
(五)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预授权申请,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将予以书面回复并有权要求被保
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回复后开始接受治疗,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要求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应当予以配合。被保险人在进行上述治疗前若未获得预授权的,对应当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给付比例、费用限额、最高给付日数及最高给付次数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 60%的比例给付相应保险金。
发生紧急情况的,被保险人可在就近网络医疗机构或者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须在开始接受治疗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保险人将对该次治疗是否属紧急情况予以审核。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的书面回复,不意味着其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五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允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的,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变更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三十三)。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三十四)而导致的迟延。
第六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三十五)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
查。
第七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八部分 释义
一、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同时参保
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填写同一张投保单申请投保,且经评估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情形。
三、配偶
由国籍国法律承认或认可的婚姻形成的被保险人的丈夫或妻子,首次投保年龄在 18 至
65 周岁之间。四、子女
被保险人的自然子女、继子女或合法收养的子女,须为未婚、无业、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且健康出院)到 18 周岁(含 18 周岁)。如子女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投保年龄最
高可放宽至 25 周岁(含 25 周岁)。五、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六、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七、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八、医院
除另有约定外,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2.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3.保险人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清单及不予理赔的医疗机构清单将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保留对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为准。
九、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4.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十、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十一、免赔额
保险单或批单中所载的额度,是每一年度保险期间属于承保范围的索赔金额中,在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相应的保险金前,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额度。
十二、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十三、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本合同所指的化学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四、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指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味使用的中草药或中成药,包括但不限于:
1.单味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玳瑁、冬虫夏草、马宝、牛黄、珊瑚、麝香、羚羊角尖粉、犀角、燕窝、人参(生晒参除外),以及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2.单味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鳖甲胶、三七、龟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藏红花、生晒参、羚羊角粉。
3.以上所列药品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膏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
十五、恶性肿瘤
包括“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释义三十六)(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释义三十七)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释义三十七)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释义三十八)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二)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十六、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七、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八、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十九、门诊手术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是外科医生用手术刀、手术剪、针线等医疗器具在病人身体进行切除、缝合等治疗的方法;但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康复性手术,激光、冷冻、光动力、电灼疗法等物理治疗。二十、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一、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二十二、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仅包含以下种类:
1.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主动脉瘤。
2.神经疾病:包括脑卒中、脑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脊髓空洞症、多发性硬化症。
3.血液疾病: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
4.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病、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消化疾病:包括肝硬化、重症肝炎。
6.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
7.其他:包括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良性脊髓肿瘤、主要器官衰竭或者移植、囊性纤维化、黑斑息肉病、Ⅲ度烧伤。
二十三、客运公共交通
1.民航班机:本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
的飞机;
2.火车:本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其他高速列车);
3.轮船:本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4.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本合同所指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电车)。
二十四、基本医疗保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二十五、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4.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二十六、先天性疾病
指由于基因因素、先天性新陈代谢异常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出生时即存在的疾病和症状、出生缺陷、身体残疾、智障等发育不完全正常的疾病和症状,这些疾病和症状可能在出生时显现或在出生后逐步显现。
二十七、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二十八、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二十九、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三十、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一、武术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三十二、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三十三、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三十四、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十五、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三十六、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三十七、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三十八、TNM 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 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
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期 | 1~3a | 0/x | 0 |
Ⅳ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