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網址︰https://lkbank.scu.org.tw/
□本社存查
□客戶存查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契約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戶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存款人簽章:
存款行簽章: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有權人員簽章:
第一條 存款行資訊
(一)存款行名稱: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二)申訴及免付費電話、服務專線︰營業時間:0800-472006
非營業時間:00-0000000(南資中心代為受理)
(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傳真號碼︰00-0000000
(六)電子信箱︰lk260@lkbank.tw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存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指存戶端電腦或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等經由網路與存款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存款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存款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存款行或存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存戶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xx 件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進行行動銀行之元件下載及安裝;如有疑問,請電洽服務電話詢問。
存款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存戶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存款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
造之網頁,以避免存戶之權益受損。第五條 服務項目
存戶同意存款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以存款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上所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存款行如於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存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本契約服務係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存款行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明本契約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解除權之規定。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存款行及存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存款行及存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存款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存款行及存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存款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即時網頁通知存戶。
存款行或存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存款行可確定存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即時網頁通知存戶。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存款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存款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存款行因存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存款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即時網頁或電子郵件通知存戶,存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親至營業處所向存款行確認。但因電子文件傳輸訊號品質不良造成之電子文件不執行不在存款行負責範圍內。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存款行電腦自動處理,存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存戶依第七條第一項存款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存款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存款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存款行後,於存款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存款行營業時間劃分點(下午三時三十分),存款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條 費用
存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存款行營業處所及網站公告之各項手續費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存款行自存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存款行應於存款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存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存款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存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存款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存戶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存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存款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存款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一條 存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存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存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存款行所提供,存款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存款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存戶於契約終止時,如存款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為限。第十二條 存戶連線與責任
存款行與存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存戶對存款行所提供或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號、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不得出借、轉讓或洩露予第三人。存戶如未盡上述保管及保密責任而發生遭盜用致之損害,由存戶負擔,存款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存款行提供予存戶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僅限於首次登入,登入後強制要求變更,存戶須於存款行提供日起 30 日內登入,否則須重新申請。
存戶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時,存款行電腦即自動暫時停止存戶使用本服務約定條款之服務。存戶如擬當日恢復使用,應持身分證件正本及留存印鑑親至存款行櫃台辦理申請恢復手續或俟隔日電腦自動解除恢復。
存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存款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服務契約條款之服務。存戶如擬恢復使用,應持身分證件正本及留存印鑑親至存款行櫃台辦理申請恢復手續。
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為同一組共用,若同一時間以同一統一編號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業務時,存款行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之使用者
第十三條 帳務日期歸屬
存戶與存款行帳務日期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存戶當日帳務處理,劃分點以後之交易則歸屬次營業日帳務處理。
第十四條 帳戶及額度之約定
存戶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轉帳功能,需事先以書面與存款行約定轉出帳號,該帳戶以存戶於存款行開立之活期(儲)帳戶(含綜存)、員工儲蓄存款為限,使用「約定帳戶」轉帳者,轉入帳戶需以書面申請,新約定轉入帳號一律於申辦日後次一日始生效。
約定帳號方式轉帳,每筆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每日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與電話語音服務系統、ATM、網路 ATM 等轉帳金額併計)。
自聯社轉入同一統一編號帳戶不計入每筆轉出、每日轉出最高限額內。
非約定帳戶轉帳、線上約定轉入帳號時,每筆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xxx,每日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每月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繳費每筆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每日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每月轉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繳稅無限額規定,但需計入轉帳限額。
存戶可預約一年內之轉帳交易。預約轉帳交易,應於預定轉帳日前一日備足款項,轉帳當日如遇存款不足或存款有設質、抵銷、依本契約停止網路銀行服務、扣押或強制執行等事由,致該預約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該預約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
存戶如欲取消該預約轉帳交易時,應於預定轉帳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辦理。
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存款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成,立即顯示交易結果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供存戶核對,存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存款行查明。
存款行應於每月對存戶以電子郵件或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存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存款行查明。
存款行對於存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存款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存戶。
存戶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系統、網路銀行、網路 ATM、行動銀行、至存款行補登存摺等方式查詢對帳,或由存款行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存戶 (若因有非可歸責於存款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
第十六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存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存款行應協助存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存款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存款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戶。
存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戶通知存款行,存款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存款行及存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存款行或存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存款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存款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存款行能證明存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存款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存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存款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存款行負擔。第十八條 資訊系統安全
存款行及存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存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存款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存款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存款行資訊系統對存戶所造成之損害,由存款行負擔。
存戶使用存款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若未正常登出系統(如直接關閉網頁、行動銀行應用程式或網路繼線等),存款行將暫停服務 5 分鐘,若超過系統設定時間(5 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時,存款行將自動將存戶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登出。
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存款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存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存款行及存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紀錄保存
存款行及存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存款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存款行及存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以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存戶終止契約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第二十四條 存款行終止契約
存款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戶。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款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終止本契約:
一、存戶未經存款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存戶依破產法申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存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存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如經存款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存款行得逕行終止客戶使用網路轉帳。
六、如屬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七、如有不配合存款行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
第二十五條 行動銀行服務
一、存戶得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同一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行動銀行;存戶可隨時登入網路銀行線上申請或取消本服務。
二、存戶申請網路銀行時與存款行約定之各項服務內容及相關費用,適用本服務所提供之項目;網路轉帳交易包含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轉帳交易,轉帳限額合併計算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交易金額。
第二十六條 行動銀行快速登入服務
一、名詞定義:
(一)指紋辨識:係指存戶利用其行動裝置內建的指紋辨識功能於行動銀行上進行身分確認。
(二)臉部辨識:係指存戶利用其行動裝置內建的臉部辨識系統於行動銀行上進行身分確認。
(三)圖形密碼:係指存戶利用存款行行動銀行內之圖形密碼功能,以自行繪製之圖形密碼於行動銀行進行身分確認。
二、存戶瞭解並同意存款行對存戶透過快速登入服務使用的各項行動銀行服務,均視為存戶本人登入行動銀行後所為的有效指示。
三、擬設定快速服務登入服務者,存戶須先登入行動銀行後,依存戶之行動裝置功能設定快速登入服務,存戶並得隨時關閉/開啟所設定之快速登入服務。
四、使用圖形密碼登入如發生 5 次以上連續錯誤,系統將自動關閉快速登入服務,如擬重新啟用,存戶須以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登入行動銀行,並重新設定快速登入服務;使用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登入之限制及重新啟用方式悉依行動裝置原生作業系統之設定辦理。
五、存戶應謹慎使用快速登入服務,切勿與他人共用行動裝置(或儲存他人之指紋或臉部辨識資訊)、任意破解行動裝置(越獄或 Root)、並慎防駭客攻擊以確保帳戶安全。存戶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快速登入服務時,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 存款行同意之方式通知存款行停止行動銀行服務。存款行接獲前述通知前,第三人利用快速登入服務所為之指示均視為存戶有效之指示,由存戶自行負責,倘致存款行受有損害,存戶並應負賠償責任,但 存款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注意義務、或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存戶之快速登入服務者,仍應由存款行負責。
六、存戶瞭解並同意存款行非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功能之製造商,與行動裝置製造商亦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如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功能發生任何問題,應由行動裝置製造商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電子存單業務約定條款
一、性質:
(一)「電子存單」:指存戶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由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扣款後轉存之無實體定期(儲蓄)存款。
(二)「原存摺帳戶」:指轉存電子存單交易時,扣取款項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二、幣別、存期及利率:
電子存單之交易幣別以「新臺幣」為準,存款種類/存期及利率均依存款行轉存時牌告為準。
三、計息基準日
電子存單進行交易日如為非營業日或過營業日時間之交易,以次一營業日為「計息基準日」(利率基準日)。
四、轉存相關規定
(一)每筆最低交易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每一存戶(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歸戶)轉存電子存單累計限額壹仟萬元整。
累計限額如有修正將於存款行營業大廳或網站公告。
(二)作業時間:24 小時辦理,於營業時間結束後或非營業日仍可辦理轉存電子存單,惟視為次一營業日帳,利率適用次營業日牌告利率。
作業時間如有修正將於存款行營業大廳或網站公告。五、本利到期給付方式:
(一)利息給付方式:分為「按月轉入原存摺帳戶」或「到期後一次轉入原存摺帳戶」兩種。
(二)本金到期處理方式:分為「依原存期轉期」或「到期解約並轉入原存摺帳戶」兩種。
六、帳戶相關限制
(一)電子存單不提供「質借」、「質押」功能。
(二)電子存單交易一經成立後,即不得變更或取消(變更「續存方式」除外)。七、交易結果之列示及查詢
(一)電子存單不簽發實體存單,而於存摺上或對帳單相對扣帳/入帳欄位顯示
「定存」訊息。
(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提供電子存單明細查詢功能。八、中途解約相關規定
(一)電子存單辦理中途解約者,一律由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
(二)電子存單中途解約時,存款全部一次結清,並轉入原存摺帳戶。 (三)電子存單中途解約須於營業時間內辦理。
(四)電子存單中途解約時,其利息比照實體存單計息方式辦理。第二十八條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存款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後,存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存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存款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存款行或存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九條 文書送達
存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存款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存款行仍以契約中存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款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三十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三十一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三十三條 委外之告知
本社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係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複委託「臺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社與受委託機構訂有保密協定,除要求善盡維護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之義務外,並嚴格限制其不得向契約目的外之第三人揭露,以確保客戶資訊之安全。
第三十四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存款行及存戶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