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潭子區興華一路 324 巷開闢工程」用地
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 1 筆土地,面積
0.001846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潭子區興華一路 324 巷開闢工程」健全道路之服務功能及強化消防救災等安全功能,提升xx居民之安全性及通行之便利性,故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 1 筆土地, 面積 0.00184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辦理,並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劃設。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7 年 3 月 1
日簽呈影本及臺中市政府 107 年 3 月 19 日府授建新地
字第 1070059233 號函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經本府 107 年 3 月 1 日簽呈及 107 年 3 月 19 日府
授建新地字第 1070059233 號函核准開闢後,已依土地
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事業計畫許可。本案計畫道
路寬度 8 公尺,計畫道路範圍現況北側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南側現有劃設停車格供停車使用,導致道路寬度不足無法雙向通車,會車時需一方退讓才得以通行,於倒車過程中易產生行車死角及造成交通阻塞,影響周遭交通之安全性,且東西兩側銜接興華一路及興華二路寬度為 15 公尺,道路寬度突然縮減將影響xx道路整體聯通性,加上該區域已發展相當成熟居住人口密集,配合地方發展實有需要開闢本案道路,道路開闢後可減少會車之情形,大幅提升居民通行之便利及消防救護之安全,並供潭子區潭陽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綜上所述,本案計畫道路開闢完竣後,將活絡地區交通路網,減少用路人會車之情形,有助於車流順暢及提升xx居民之消防安全,並促進地方發展,故本案道路開闢工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道路已於 62 年 7 月 6 日府xx都字第 66644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潭子都市計畫」劃設,並經通盤檢討 106 年 9 月 7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60189205 號函公告「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維持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本案路線長約為 70 公尺,寬
度為 8 公尺,範圍內無居住型態之建築改良物坐落,且部分道路已作為道路使用,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為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開闢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開闢工程完工後可聯通興華一路及興華二路,將可避免用路人繞道及縮短行車距離,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及消防救護安全,並落實市政建設,整體而言對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有正面之影響,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工程拓寬為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評估為不適用,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租金預算,將造成市庫支出無上限情形,經評估為不可行。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且需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市今年供交換僅 1 筆位於豐原區之國有土地,面積 0.010623 公頃,形狀細長,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經上述之分析,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本案業於 107 年 4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經協議後
共計 1 位所有權人同意,其餘協議價購不成者,依法辦理徵收作業。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計畫道路範圍現況北側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南側現有劃設停車格供停車使用,本案依都市計畫開闢,工程完工後可改善交通之流暢性,減少會車之情形,提升行
車之安全性及便利性,並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且有利於促進xx土地及xx地區經濟之發展,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應儘速進行道路之開闢,以落實都市計畫規劃之原意。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位於潭子區潭陽里,本里目前人口 13,701 人,共計 4,742 戶,其幼年人口約 1,977 人,青壯年人口約 10,461 人,老年人口約 1,263 人,徵收範圍內共有 1 筆私有土地,影響約有 1 名土地所有權人,占潭陽里全體人口之 0.01%,屬青壯年人口;範圍現況內已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且無居住型之建築改良物,本案開闢有助於提升居住品質,整體而言對潭陽里周圍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並有助於xx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案工程範圍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大部分已作為道路使用,本案工程開闢完成後可減少會車之情形,提升鄰近居民出入動線之順暢性及安全性,使本區域交通路網更完善,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正面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經查本案範圍內土地無居住型態之建築改良物,因此對低、中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族群並不發生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案道路開闢後能改善區域交通連貫性,有效提升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及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確保地方居住
安全,因此本案對健康風險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案道路工程完工後,將改善鄰近區域交通路網系統,使用路人通行更為便利,有效提升鄰近土地利用價值,可間接增加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因此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範圍內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並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另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於協議價購會反應於開闢本巷道時設置郵務車輛出入口,供郵車出入使用乙案,本府已請相關單位於工程規劃施工時納入設計評估考量。故本案道路開闢完竣後有利於本區對外連結,不致造成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拓寬工程經費、土地費用列於 106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總計 6,430,027 元整,以上經費於 107 年 2 月 21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70038016 號函核定保留至 107 年度使用,本案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工程款經合計需 4,524,903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詳如保留金額一覽表。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案工程範圍非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
已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且無其他農林作物及相關產業設施,故不影響糧食安全,亦不影響農林漁牧之產業鏈。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交通系統流暢及xx環境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本案道路用地打通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僅有無涉及居住型態之建築改良物坐落,且本案屬線形工程,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另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0 月 5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70113272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項第 2 款「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之規定判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本道路開闢工程鄰近範圍內無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減少興華一路會車之情形,對xx居民進出將更加便利,提升鄰近居民通行之安全及
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安全實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內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皆無影響。另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0 月 5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70113272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之規定判認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工程完工後可藉此增加鄰近居民之生活居住條件及地方之環境品質,改善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進步指標,本案道路拓寬為臺中市政府規劃既定之公共設施並配合 62 年 7 月 6日府xx都字第 66644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潭子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6 年 9月 7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60189205 號函公告「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劃設在案,故符合現行都市計畫。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地區之道路交通便利性,改善交通服務水準,結合區域交通網絡,助於鄰里發展,以達到國家永續
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道路開闢後供公共使用,透過本案道路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之便利性,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開闢工程之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業經 62 年 7 月 6 日府xx都字第 66644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潭子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6 年 9 月 7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60189205 號函公告「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劃設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故符合現行都市計畫。是以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本府本於權責辦理開闢道路。
(五)綜合評估分析:
1. 公益性:本案道路開闢後能改善區域交通連貫性,有效提升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及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確保地方居住安全,進而促進地方生活居住及產業發展條件,建構完善交通網絡。
2. 必要性:
(1)工程之必要性: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案道路工程完工後能使道路貫通,並增進地區交通運輸服務品質與行車安全性,以因應地
區間之民生需求,實有開闢本工程之必要性。
(2)徵收之必要性:本案現況已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業經 107 年 4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已同
意協議價購比例達96.40%,其他所有權人未於107
年 4 月 27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且經評估以其他方式取得皆不可行,因此辦理本案時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3. 適當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且部分道路已開闢完成,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並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業經 62 年 7 月 6 日府x
x都字第 66644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潭子都市計
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並經通盤檢討 106 年 9
月 7 日府授都企字第 1060189205 號函公告「變更潭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劃設在案,爰此,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並配合xx之市政建設計畫,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
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07 年 4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
議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
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現況北側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南側現有劃設停車格供停車使用,上有鋼鐵條圍牆、鐵柱、鐵鍊及水泥地面等非合法建築改良物,皆依據「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查估補償,惟上述土地改良物皆已完成協議價購,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東側接興華二路,西側接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
現狀及維護措施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6 年 10 月 3 日、106 年 11 月 7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位置、臺中市政府、潭子區公所及潭陽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潭陽里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6 年 10 月 5
日、106 年 11 月 8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0 月 18 日及 106 年 11 月 17 日於潭子區公所 3樓會議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兩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10 月 24 日及 106 年 11 月 22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潭子區公所及潭陽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潭陽里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0
月 18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
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6 年 11 月
22 日府授建土字第 1060258274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
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7 年 4 月 1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077313 號開
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4 月
17 日於潭子區公所 3 樓會議室與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
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及 107
年4 月1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1070085811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
(二) 協議價購金額之評估過程:
1.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相關法規及其專業,以政府相關公開資訊及該宗地周遭市場買賣實例價格做為參考依據,並考量區域因素及宗地個別因素等評估而成。
2. 爰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協議價格係參考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宗地價格辦理,依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本案考量勘估標的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分區為「商業區」,故本案參酌同一供需圈內有關
「商業區」之買賣實例價格,並考量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有關交易日期、交易情況、區域條件及個別條件等影響價格因素差異,經比較、分析及調整,推估勘估標的適當之協議價購價格,並經市府綜合評估後決定協議價購市價為 93,700 元/平方公尺。
(三) 本案已於 107 年 4 月 10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077313
號開會通知將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市價資訊、協議價購價格評估過程及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及協議價購契約書、xx意見書併同開會通知單分別寄予個所有權人。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1 人同意
協議價購,共計取得 1 筆土地,面積為 0.049401 公頃。
(四) 另一土地所有權人xxx遷居國外,本府於寄發協議價購通知前已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其旅居國外地址,並依此址寄發協議價購通知,惟因查無此人,故本府於 107 年 5 月 2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19154號函辦理公示送達,致協議價購不成。且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xx意見。地上物所有權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 (xxx xx)1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六) 土地改良物係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經查本案範圍內土地無居住型態之建築改良物,亦無設籍居住之情形,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計畫道路範圍現況北側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南側劃設停車格供停車使用,計畫道路開闢後可減少會車之情形,大幅提升居民通行之便利及消防救護之安全,並供潭子區潭陽里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綜上所述,本案計畫道路開闢完竣後,將活絡地區交通路網,減少用路人會車之情形,有助於車流順暢及提升xx居民之消防安全,並促進地方發展。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3 月開工,108 年 9 月底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須補償金額總數:1,724,903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1,724,903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其他補償費計新
台幣 1,724,903 元,工程款計新台幣 2,800,000 元,總
計 4,524,903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開闢工程經費,土地費用列於
106 年度之「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建設經費」業務計
畫之經費預算內支應,總計 6,430,027 元整,以上經費
於 107 年 2 月 21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70038016 號函核
定保留至 107 年度使用,本案地價、土地改良物及工
程款經合計需 4,524,903 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詳如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三) 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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