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P/18 號公開招標
第 43/P/18 號公開招標
仁伯爵綜合醫院及行政樓之清潔服務
承投規則
承投規則
目錄
1 招標標的
1.1 本承投規則適用於為仁伯爵綜合醫院及衛生局行政樓的各類動產及不動產提供為期兩(2)年的清潔服務。
1.2 服務不包括:
a) 清潔醫療設備;
b) 打理植物。
1.3 把廢物袋、抹手紙、衛生紙及皂液放置在所有病人與公眾使用的洗手池和洗手間,並定時巡視及加添物料使不缺少,屬被判給人提供之服務範圍。
1.4 收集醫院各部門廢物(一般固體廢物及醫療廢物)並將之送往指定的收集處,進行袋數點算、統計及電腦輸入等工作,也屬被判給人提供之服務範圍,此外,被判給人須於載有醫療部門的廢物膠袋上(一般固體廢物及醫療廢物),寫上有關部門的各簡稱,以作識別。
1.5 被判給人負責為各部門收集機密碎毀廢料、點算袋數、量度重量、統計及電腦輸入等工作,並在衛生局住院服務處人員陪同下,運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焚化中心進行燒燬,用於運送機密碎毀廢料的手推車及運往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所需安排和運輸資源,包括車輛、司機、電油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由被判給人負責,有關設備之要求載於承投規則第 15.1.3 點。
1.6 被判給人負責為各部門收集環保廢料(如廢紙、紙皮、膠樽、鋁罐等)及其他可回收的資源廢物(如廢鐵、廚餘等),並送往指定收集處(院內)。
1.7 被判給人亦需負責到院內各住院部門及輔助部門收集污衣,並將之送交衣物處理及清潔科指定的地點暫存,另按該科規定的時段及指定的地點(院內),將污衣運送至負責衣物洗熨的外判服務供應商進行接收,再把收回的潔衣送回衣物處理及清潔科並進行點算。除此之外,把潔衣送往各住院部門及輔助部門,也屬被判給人提供之服務範圍。
1.8 用於收集廢物(一般固體廢物、醫療廢物、機密碎毀廢料及資源廢料)以及污衣之手推車由被判給人負責提供,有關設備之衛生要求載於承投規則第 15.1.1 點的規定,運送潔衣的運輸車則由本局負責提供。
1.9 拆除⑤簾、隔床簾及門簾並將之送往衛生局衣物處理及清潔科安排洗滌後,送回有關部門並重新安裝,也屬被判給人提供之服務範圍。如屬即棄物品則負責拆除及棄置,並將新物品掛上。
1.10 為膳食及營養科運送餐車往各住院部門及輔助部門,並回收餐車至該科,同屬被判給人提供之服務範圍。用於運送餐膳的餐車則由衛生局負責提供。
1.11 被判給人須負責向各醫療部門安裝及提供用於稀釋漂白劑的稀釋器,並且清潔合同完結時負責拆除及復原工作。有關設備之設置及安裝要求,載於承投規則第 15.1.4 點。
1.12 被判給人須負責把清潔用品,包括本院及本院以外的辦公地點和衛生中心之地拖頭及抹布進行洗滌、消毒及烘乾,以及所需設備如洗衣機及乾衣機(設備之數量因應需要處理的上述用品數量而定)須由被判給人負責提供。為免運送過程出現交叉感染的風險,有關電器設備的設置位置在本院範圍內,須負責安裝及合同完結時拆除有關設備及復原工作。
2 清潔範圍
a) 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包括醫院大堂);
b) 仁伯爵綜合醫院婦兒科大樓;
c) 仁伯爵綜合醫院門診大樓;
d) 急診大樓;
e) 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氹仔天津街);
f) 離島急診站(科技大學 H 座地下);
g) 社區康復病房及老人科(科技大學 H 座四樓);
h) 公共衛生臨床中心(路環九澳高頂馬路)和結核病防治中心前座及後座(得勝馬路
40 號);
i) 病人資源中心(若憲馬路 9 號〝黃屋〞);
j) 仁伯爵綜合醫院行政部門;
k) 衛生局行政樓(東望洋新街 335 號);
l) 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若憲馬路);
m) 公眾範圍及其他(包括救護車、流動傷者治療車、運屍車、捐血車及運餐車);
n) 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舊址(加思欄馬路5號);
o) 富大工業大廈9樓A座和C座、10樓C座及D座(慕拉士大馬路243號)及永好工業大廈9樓A座和B座(漁翁街184號);
p) 筷子基衛生中心內之影像科(只負責機密廢料之收集工作);
q) 上述 a)至d)、i)、j)及l)項大樓之行人道、街道及其範圍內之設施 (例如:行人走廊、長椅、花槽、路邊鐵欄、雨水排水疏冷及其排水井等)。
2.1 承投規則第 2 點內所指之地點或範圍可在與被判給人所訂合同有效期內作出更改,增加或減少部門/或工作時數。為此,衛生局將以被判給人的投標書之總價格除以承投規則“附表四”之兩(2)年總時數所得出之每位清潔人員每小時工作的費用(費用/小時/清潔人員),計算有關之費用。除此之外,在不調整費用的情況下,衛生局亦可根據需要而臨時或永久調動人手的工作地點。
2.2 承投規則“附表一”及“附表四”所列舉的兩(2)年工作總時數 1,193,164.8 小時僅為估計時數,衛生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服務時數,只要增加之時數不超過總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25%),又或者減少之時數不超過總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25%),被判給人須在合同有效期內,以上述承投規則第 2.1 點所計算之每
小時工作費用來提供服務,倘若獲判公司未能按本局要求及時提供增加緊急及額外之服務,本局有權委託第三者進行。
註:上述計算方法不適用於承投規則第 13 點所指的情況。
2.3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有新的衛生單位投入運作,將包括在合同內,且條件不變。
3 衛生局之特別義務衛生局承諾:
a) 提供一小範圍作為後勤及儲存清潔設備與消耗品之用;
b) 免費供應水電;
c) 通知被判給人所有與其向衛生局提供的服務及人員的紀律相關的內部規則資料;
d) 准許執行清潔工作之人員,每日在員工食堂,以衛生局規定給其員工之價格,享用午餐及晚餐。
4 被判給人之一般義務
4.1 負責提供清潔服務之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衛生局之紀律及組織規則,例如要嚴守職業秘密及以有禮之義務在衛生局對待與其有聯繫的所有人。
4.2 除住院服務處外,被判給人不能接受任何其他部門之鑰匙及門禁卡,亦不可自行配製任何鑰匙,須妥善管理及保存受託付之鑰匙及門禁x,衛生局保留追究違者之權利。
4.3 被判給人承諾保持供其使用之後勤地方衛生整潔。
4.4 被判給人還必須確保所有聘用履行合同之工作人員不在衛生局之設施內吸煙。
4.5 被判給人必須優先聘用本地的合法勞工,且必須經適當證明。
4.6 被判給人(總經理或其代任人) 必須應邀出席所有衛生局召集關於清潔服務方面的會議,會上需及時反映衛生局有關範疇的問題,並提出改善之建議,此外,被判給人必須遞交每月之工作報告,報告內應指出合同內每一標的地點所發現的異常情況,所採取之措施,以及避免在該等地點發生同類異常情況和改善清潔服務的建議。
4.7 被判給人必須執行經第 2/2015 號法律及第 10/2015 號法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修改的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經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 4/2013 號法律修改的第 21/2009 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 5/2011 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4.8 確保提供服務之清潔人員xxxx局所制定的指引(包括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4.9 遵守第 7/2015 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以及經 58/2015 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 250/2007 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及將來倘有的修訂,被判給實體必須按各工作人員所訂的時薪、日薪或月薪的報酬方式,支付相應的最低工資;
4.10 被判給實體須向每一名在衛生局工作的工作人員提交一份聲明書,有關內容須包括:
- 時薪不少於 MOP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日薪不少於 MOP240.00 (澳門幣貳佰肆拾元整)(八小時計),月薪不少於 MOP6,240.00(澳門幣陸仟貳佰肆拾元整);
- 衛生局所設定的投訴機制 – 若工作人員發現被判給實體不遵守最低工資的規定,可向以下部門投訴:
I ) 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電話:0000-0000
II) 衛生局住院服務處,電話:0000-0000
III) 勞工事務局,電話:0000-0000
5 被判給人之特別義務
5.1 意屬投標人必須在判給通知後和合同開始生效前,提交將聘用以提供本招標標的清潔服務的工作人員的勞工保險單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單 (因不正確的清潔服務而引致第三者受傷所作出的賠償)。意屬投標人須確保所購買的勞工保險單的受保範圍包括因工作關係而感染高度傳染病之補償。
5.2 被判給人必須隨時向衛生局提供工作人員之勤謹紀錄,但負責確保人員守勤的工作屬於被判給人的責任。
5.3 除承投規則〝附表一〞所指之清潔人員外,被判給人必須在不另加收費下,指派清潔服務總負責人及監督人員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履行職務。有關人員之最低履歷要求(學歷及工作經驗)、工作時間、人數及職務細則,請參閱承投規則
〝附表三〞。
5.4 被判給人必須提交清潔服務總負責人和監督人員之履歷、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影印本、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其值班之工作時間表。
5.5. 在判給通知發出後四十五(45)天內,被判給人應提交所有清潔人員之名單 (包括進行日常清潔服務和定期清潔服務的人員),連同每一人員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之副本、負責之工作地點的資料 (日常及定期清潔)。
5.6. 在判給通知發出後四十五(45)天內,被判給人應提交每一聘用以履行合同之工作人員之刑事紀錄和精神及身體健康證明書,以及於招標方案第 7.1.4 點列明的其他資料。
5.7. 總負責人、監督人員及負責二十四(24)小時緊急清潔服務之清潔人員應在工作時間內攜帶手提電話,以方便聯絡。在判給通知發出後十五(15)日內,被判給人應提交上述之聯絡電話。
5.8. 被判給人必須通過監督人員及總負責人,跟進員工之工作並作出所需之指導,以保障服務質素。
5.9. 被判給人必須自費向清潔人員提供所需之專業培訓及訓練,讓其可以正確履行一切職務。
5.10. 被判給人須向員工提供工作指引及適當的保護設備 (例如用於高空工作的安全帶和安全帽,以及外圍工作的反光衣),以確保員工能在安全的條件下,提供承投規則“附表二”所列明的清潔工作。
5.11. 在工作期間,清潔人員禁止向就診者及其家屬提供任何形式的醫學及治療意見,以及主動了解就診者的病歷資訊。
5.12. 清潔人員不可接受醫院向病人提供的膳食。
5.13. 清洗衣履(員工的制服、工作服、工作鞋以及病人衣服等)、護理工作(如收拾病人床舖、便盆等)、及辦公室雜務(如接部門電話、碎毀及包紮機密廢料),不屬被判給人提供之服務範圍。
6. 工作人員的替代
6.1. 必須更換不能正確執行職務之工作人員,例如不熱心於工作及沒有禮貌的人員。在不損害衛生局的情況下,祇要理由充分,可決定更換任一用於履行合同的工作人員。
6.2. 沒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更換任何清潔人員、監督人員或總負責人,以便人員能夠正確融入工作和得到適當訓練。因休假或缺勤而需被暫代時,暫代者亦應為
固定人員,以便能夠確保所有清潔人員均能清楚了解和熟識所屬部門或範圍的清潔工作。
6.3. 更換任何清潔人員或監督人員或總負責人一(1)日或以上時,被判給人必須盡快向衛生局作出書面通知。更換時間少於一(1)天,只需口頭通知,但需提出合理解釋。有關衛生局之聯絡人士及電話將另行給予被判給人。
6.4. 被判給人在履行清潔服務期間,若有需要暫時或永久性替換任何清潔人員時,必須以同等履歷的人員替代之,並由提供服務當天起兩(2)個工作天內提交代任人之居民身份證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以及於四十五(45)日內提交代任人之刑事紀錄、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學歷證明 (只適用於總負責人及監督人員) 以及於招標方案第 7.1.4 點列明的其他資料。若所提供替換之人員履歷較原先者為低,則本局不予支付有關人員的費用。
6.5. 更換總負責人及監督人員時,必須備有暫代人暫替職務,而暫替職務最高期限為十五(15)日,必須即時遞交要求替代人的申請,並連同個人履歷予本局審查資格,替代人需具備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工作的條件,待申請批准後需即時到任,否則按承投規則第 17.5 點科處罰款;倘替代人資格未能符合者,需於七(7)日內遞交合適替代人;總負責人未能履行職務的情況嚴重或重犯者,按承投規則第 18.2 點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可引致解除合同。
註:要求的所有證明文件應具法律效力,應遞交由有權限機關發出的正本或經公證認證的副本。
7. 工作人員之制服及工作證
7.1. 負責提供清潔服務之工作人員應穿著整潔衛生的制服。總負責人、監督人員及所有清潔人員需配戴工作證。工作證上應有公司之縮寫名稱,工作人員之照片、姓名及編號,證件發出日期以及公司負責人的簽名。
7.2. 使用之制服及工作證應事先經衛生局審批,以免與其他衛生局之工作人員混淆。為此,被判給人需在判給通知後三十(30)日內,向衛生局提交使用之制服及工作證樣本。
8. 工作人員之數目、時間表及工作內容
8.1. 對於各部門或地點的每日清潔人員數目及工作時間表,投標人需參閱承投規則
〝附表一〞。
8.2. 基本清潔員工的工作內容,投標人需參閱承投規則〝附表二〞之說明。
8.3. 所有每星期、每月兩(2)次、每月、每四(4)個月等進行一次的清潔服務,被判給人需自行計劃工作人員數目 (參閱承投規則〝附表二〞之說明)。
8.4. 工作或地點之分配應視乎員工能否適當融入及培訓而進行。
8.5. 工作時間表及人員分配表,均可根據實際需要,在衛生局主動或被判給人提議下更改。
9. 日程的編排
9.1. 地面的清潔工作應盡可能安排在人流較少的時間進行 (如夜間),以減低對就診者及員工所造成的不便,此外,被判給人亦須確保清潔人員在清潔地面時須擺放適當的警示牌,以警惕路經的人士注意地面濕滑的情況,另外,因天雨或濕度高時,地面變得濕滑時,被判給人須按部門的指示安排清潔人員在部門出入口鋪設防滑地毯,以防場所使用者絆倒。
9.2. 所有每月進行一次之清潔之日程表應接受該等服務之部門一起編製。
9.3. 更改已批准之日程表必須得到部門直接負責人同意和簽名確認。
9.4. 日程表內應列明清潔日期和預計開始和完成時間。
9.5. 每星期、每月兩(2)次、每月及每四(4)個月等進行一次之清潔之日程表應在有關項目開始前最少一(1)個星期送交住院服務處。
9.6. 清潔應按承投規則〝附表二〞中列明的最少次數進行,如因運作需要或意外情況,為確保衛生及整潔,被判給人需在不另加收費的情況下,提高清潔次數。
9.7. 被判給人必須按各個範圍之使用性質,主動與各部門之負責人了解對清潔服務的要求。有關的清潔要求及工作細則必須作書面記錄並將有關的副本提交住院服務處。
9.8. 如清潔次數未能符合承投規則〝附表二〞之規定,必須得到部門直接負責人簽名批准,並通知住院服務處。
9.9. 被判給人完成每月清潔後,x向接受服務的部門索取簽名,以便確認有關服務是否有適當進行。倘若有關服務沒有妥善進行,衛生局有權採取相關的處分措施,但被判給人亦須盡快跟進,若有需要時,應重新提供所需的服務。有關之確認文件需於清潔工作完成進行後七(7)日之內向住院服務處提交。
10. 培訓
10.1. 被判給人有責任自費向清潔人員提供所需的培訓及專業訓練,使其可以正確履行所有職務。
10.2. 衛生局有權向被判給人提供定期的衛生和清潔培訓課程。被判給人必須安排所有負責衛生局的清潔工作的總負責人、監督人員及清潔人員參與,並確保上述人員能夠定期參與有關課程。總負責人、監督人員和運送傳染病患者 (或疑似患者) 期間負責清潔工作之清潔人員必須接受考試並獲取合格分數,否則必須繼續接受有關培訓,直至獲取合格分數為止。當新員工人數達至總人員數量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時,被判給人須安排有關員工接受衛生局提供之培訓課程。
11. 熱帶氣旋及公職人員獲豁免上班期間之清潔
當本地區受到熱帶氣旋影響,被判給人應維持正常之清潔服務。此外,當行政長官批准公職人員豁免上班期間,被判給人仍需確保正常的清潔服務得以維持,然而部份服務地點的清潔時間可能有所調整,未有提供之服務應在有關月份的服務帳單中扣除,為此衛生局將適時通知被判給人。
12. 特別及緊急清潔服務
被判給人必須向衛生局提供所有其要求的特別及緊急的清潔服務 (如裝修或維修工程後需進行的清潔工作),若有關服務需要被判給人安排額外清潔工人進行,衛生局會向被判給人提出有關需要並與被判給人共同計算服務所需人數及時間,以便支付額外之所需費用。為此,衛生局將以被判給人的投標書之總價格除以承投規則“附表四”之兩(2)年時數所得出之每位清潔人員每小時工作的費用 (費用/小時/清潔人員),計算有關之費用。
13. 爆發高度傳染病期間之培訓及清潔
13.1. 在爆發高度傳染病期間,被判給人必須按衛生局提供的相關指引資料提供清潔服務,並參與相關的培訓課程。
13.2. 在本地區爆發高度傳染病期間,被判給人須按衛生局的指示及規定,在招標標的指明的範圍內及其他以外的區域提供清潔服務。為此,被判給人須確保當本地區爆發高度傳染病時,能應衛生局的要求,即時額外安排固定之工作人員提供所需的清潔服務。預計所需人手約為 110 人,並按以下方式提供:
- 接獲衛生局通知一(1)日內:30 人
- 接獲衛生局通知兩(2)日內:25 人
- 接獲衛生局通知三(3)日內:25 人
- 接獲衛生局通知四(4)日內:30 人
(累積總人數為 110 人,但確實數字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另外,倘若被判給人未能按要求及時提供衛生局額外增加之服務,衛生局有權委託第三者進行。衛生局將以被判給人的投標書之總價格除以承投規則〝附表四〞之兩(2)年總時數,再以雙倍計算,所得出之每位清潔人員每小時工作的費用 【(費用/小時) x 2/清潔人員】,計算有關之費用。
14. 評核機制
14.1. 清潔服務評核機制
衛生局將透過巡查以監管清潔服務的整體質素。巡查員將會評估每項清潔工作的執行情況並將有關巡查發現的問題通知清潔總負責人及監督人員跟進處理。應衛生局之要求,總負責人或監督人員有責任協助上述人員進行巡視清潔人員的工作情況。有關清潔服務監察及評估說明請參閱技術說明。
14.2. 最低工資監管機制
14.2.1. 被判給人須每月提交最低工資聲明書,聲明向本局提供清潔服務的人員所收取的工資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最低工資規定,並且由每位清潔人員簽名作實。有關聲明書可連同月結單一拼交予文書科(參閱承投規則附件一之擬本)。
14.2.2. 被判給人須配合衛生局所設定的投訴機制,在清潔人員的候勤休息室或更衣室,經常出入的範圍之當眼處,張貼於本承投規則第4.10點所列明的投訴電話,以供有關員工知悉。
15. 清潔的設備和消耗品
15.1. 設備
15.1.1. 設備應具備下列特性:
- 運作時低噪音;
- 不揚起灰塵;
- 如為吸塵設備,應裝有過濾器。建議採用具備防止灰塵傳播在空氣中的機種,當中可考慮用水過濾之吸塵器;
- 應使用有蓋子及密封車身的手推車運送廢物(一般固體廢物、醫療廢物、機密碎毀物及資源廢物)及污衣。
15.1.2. 被判給人須確保使用的設備的數量和種類能夠適當執行所有本招標範圍的服務,包括用以迅速進行地面清潔的大型吸塵機、吸水機,高空清潔工作所需的升降台,以及供清潔外牆(例如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急診大樓、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及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使用的吊臂式升降車或高空工作台等(須因應有關大樓的實際條件,採用較普遍及較具安全性的高空清潔方法)。如有必要採用其他高空作業方式,如繩索技術,被判給人須確保有關技人員持有有效的相關專業資格,同時,在進行外牆或外玻璃清潔時,必須由具備專業資格及運作經驗的監督負責全程監測及協調工作。
15.1.3. 被判給人須採用有蓋密封式及可上鎖的手推車,以及載重不少於 700公斤,存貨面積不少於 2.3 米(長) x 1.6 米(寬) x 1.3 米(高),有蓋及可上鎖的運輸車輛(視乎碎毀廢料之產生量),以提供承投規則第 1.5 點所指的機密碎毀廢料進行收集及運往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燒燬等服務。
15.1.4. 被判給人須負責向各醫療部門安裝及提供用於稀釋漂白劑的稀釋器,並且在清潔合同完結時負責拆除及復原工作。安裝前須檢查牆身內設施,以免損壞牆身內之管道或線網等,如有損壞,必須馬上通知衛生局跟進之部門。工程中所使用之設備及安裝物料必須經衛生局核准方可使用。現時衛生局所建議使用的稀釋漂白劑濃度分為 1:9、1:49 及
1:99。如有關濃度有所更改時,被判給人需要配合衛生局作出相應調整。設置數量及安裝事宜,須由被判給人與有關醫療部門協商後並於合同生效後四十五(45)日內完成有關安裝工作。
15.2. 消耗品(清潔用品、清潔用具、清潔劑及消毒劑)及其他用品
15.2.1. 抹手紙、衛生紙、皂液、盛載醫療廢物用袋(黃色膠袋)、機密碎毀廢物用袋(綠色膠袋)及其他洗手池及洗手間使用之產品,因不屬本招標範圍,均由衛生局負責供應。
15.2.2. 所有用於清潔之消耗性用品,包括一般醫療廢物用袋(黑色膠袋)、應用於精神科醫院病房及精神科門診等之紙質垃圾袋(不含膠質)、清潔用具 (如:拖把、室外用掃把、室內用除塵拖把、潔廁擦連座、警示牌及其他小型用具),清潔用品 (如:手套、潔布、防塵口罩、圍裙等) 、清潔劑、消毒劑;以及文儀用品、傢俱及設備(如:電腦、過膠機、磅秤、椅、桌、文具等)均由被判給人負責供應,所有清潔消耗品及用具均需獲住院服務處評定合格質量方可使用。按衛生局規定,清潔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外科口罩、保護袍、護目鏡及即棄保護帽)及化學品溢出包內的物品,則由衛生局負責提供。
15.2.3. 一般醫療廢物用袋必須為較堅韌、防滴漏、沒異味的質料,且與衛生局現正使用的質料及尺寸相等 (投標人應到仁伯爵綜合醫院視察現正使用的同類物品的樣本)。所有廢物袋須以〝鵝頸結〞封口,為此被判給人須採用塑膠索帶,以便緊封袋口之用。有關索帶之供應由被判給人負責。
15.2.4. 須採用拆除式拖把連配套的水桶與脫水裝置,可徹底清洗及烘乾,符合衛生之要求。被判給人須確保拖頭部份的清潔衛生,有關的清洗及烘乾設備由被判給人自行負責,並設置在衛生局的設施內。
15.2.5. 用於地面上蠟的用品,須具備防滑的特性。
15.2.6. 應採用吸水能力強、不掉毛、不退色、抗菌的優質清潔用抹布,並按下列地點使用不同顏色之潔布、拖把(平拖及排施)及手套進行清潔工作:
a) 紅色 - 洗手間及污物室
b) 藍色 - 公眾範圍及病房
c) 綠色 - 餐飲範圍及廚房
d) 黃色 - 隔離病房
15.2.7. 同一顏色的清潔工具,需要分開潔淨區及非潔淨區,步驟由較潔淨區
/潔淨物品開始清潔,然後才進行非潔淨區/非潔淨物品的清潔。
15.2.8. 被判給人須在被判給通知後三十(30)日內,根據承投規則第 15.2.6 點的規定,向衛生局提交用於提供清潔服務的潔布、手套、拖把及各類設備等資料。
15.2.9. 應採用專業有效清潔用品清除不同物料上的污漬,如: 浴廁、廚房、各類質料傢俱及地板等,避免損壞設施及設備表面。
15.3. 被判給人應選購一些合符環保原則及高能源效益的產品,例如較易循環再用、較少包裝、較耐用、含較多再造物料、較節能、低污染/毒性或容易降解的產品。
16. 返還及撤銷確定擔保
當獲判給人完全遵守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條件時,衛生局須向獲判給人返還其有權收取之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且須以適當方式取消所提供之擔保。
17. 處分
因被判給人沒有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義務而令衛生局蒙受損失,在不影響衛生局依法規定獲得賠償之權利之情況下,被判給人還可能遭受以下處分:
17.1. 意屬投標人在判給通知發出後四十五(45)日內,必須提供招標方案第7.1.4點之各項詳細資料。若意屬投標人在判給通知發出後四十五(45)日內,仍未能提供上述資料,每欠缺一名人員的任何資料,每天將科處罰款MOP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上述期限屆滿後第十六(16)日起,若意屬投標人仍未能提供上述的所有資料,衛生局有權邀請同一公開招標中其他投標人向衛生局提供服務以取代意屬投標人,得分較高的公司將獲優先考慮。
17.2. 被判給人若有需要更換任何人員時,必須按承投規則第6點的規定,於兩(2)個工作天內提交代任人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影印本,以及四十五(45)日內提交代任人之刑事紀錄、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學歷證明 (只適用於總負責人及監督人員) 以及招標方案第7.1.4.點列明的其他資料。不按指定期限提供上述資料,每欠缺一名人員的任何資料,每天將科處罰款MOP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上述期限屆滿後第十六(16)日起,若被判給人不按指定期限提供代任人的上述資料,衛生局有權邀請同一公開招標中其他投標人向衛生局提供服務以取代被判給人,得分較高的公司將獲優先考慮。
17.3. 若衛生局在接收在招標方案第7.1.4點及承投規則第6點提及的資料後發現,有關人員的履歷比意屬投標人或被判給人在其投標書中列明的為低,衛生局有權邀請同一公開招標中其他投標人向衛生局提供服務以取代意屬投標人或被判給人,得分較高的公司將獲優先考慮。
17.4. 倘若在任何清潔服務地點未能安排人員提供服務,被判給人將被科處罰款,缺席一(1)小時至四(4)小時,將科處罰款MOP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缺席四
(4)小時以上至八(8)小時,將科處罰款MOP2,500.00(澳門幣貳仟xx元整),缺席八(8)小時以上至十二(12)小時,將科處罰款MOP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如超越十二(12) 小時, 按比例罰款( 即每四(4) 小時的幅度將科處罰款 MOP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註:不足一(1)小時當一(1)小計。
17.5. 倘若有駐場地點的監督人員/總負責人缺乏駐場,被判給人將被科處罰款,缺乏駐場一(1)小時至四(4)小時,將科處罰款MOP4,000.00 (澳門幣肆仟元整),缺乏監督人員/ 總負責人駐場四(4) 小時以上至八(8) 小時,將科處罰款 MOP8,000.00(澳門幣捌仟元整),缺乏監督人員/總負責人駐場八(8)小時以上至十二(12)小時,將科處罰款MOP12,000.00(澳門幣壹萬貳仟元整),如超越一(1)個工作天,即每個工作天罰款MOP12,000.00(澳門幣壹萬貳仟元整),其餘時數則按比例罰款(即每四(4)小時的幅度將科處罰款MOP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缺勤情況嚴重者,則按承投規則第18.2點解除合同。倘監督人員/總負責人需離場作巡查或回被判給人公司處理公務,必須在事前向衛生局住院服務處提供時間表及作出緊急通報,否則作缺乏駐場處理。
註:不足一(1)小時當一(1)小時計。
17.6. 如被判給人不適當履行及/或被證實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將受書面警告。
17.7. 被判給人經書面警告後,再次不正確履行或被證實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每項按以下情況被罰款MOP3,000.00 (澳門幣叁仟元整) 至MOP30,000.00 (澳門幣叁萬元整)不等。
17.7.1. MOP3,000.00 (澳門幣叁仟元整) 至 MOP8,000.00 (澳門幣捌仟元整):對清潔服務沒有造成較大影響 (例如清潔人員沒有佩戴工作證、沒有穿著整齊制服、不遵守衛生局的規定等);
17.7.2. MOP8,000.00 (澳門幣捌仟元整) 至 MOP30,000.00 (澳門幣叁萬元整):對清潔服務造成影響 (例如清潔質素欠佳、清潔方式不適當等)、其員工在衛生局對與其有聯繫的人不履行有禮之義務。
17.8. 上述第17.1、17.2、17.4、17.5及17.7點所指的罰款、額外費用、差價及負擔可以累計,並必須直接向衛生局司庫科繳交,或以扣除全部或部分確定擔保以作抵償。
18. 解除合同
18.1. 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解除。
18.2.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可引致解除合同。
18.3. 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18.3.1. 由於可歸責於被判給人的原因,連續或間斷地三(3)日不提供服務。
18.3.2. 經警告後,被判給人仍再次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使部門之運作或物品受損。
18.3.3. 合同生效後,被判給人仍未取得有效的勞工保險單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單。
18.4. 合同其中一方終止合同需理由充分,且必須在最少六十(60)日前通知另一方。
18.5. 衛生局能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保留解除合同之權利。
18.6. 衛生局解除合同之行為屬一確定行為。
18.7. 若衛生局有需要在合同期屆滿前終止合同時,為著公眾的利益,確保合同範圍內的部門之正常運作,衛生局可邀請同一公開招標中其他投標人向衛生局提供服務,以取替被解除合同的清潔公司,得分最高的投標人會獲優先考慮。
19. 合同之期限
合同有效期兩(2)年。
20. 解決糾紛
立約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協商、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法律專門管轄。
21. 最後規定
21.1.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其內之條款以及屬合同組成部份之文件內容,同時必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內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事宜之規定,尤其是經5月 15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之12月15日第122/84/M號法令、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的《勞動關係法》。
21.2. 招標方案、承投規則、技術說明及投標書均被視為合同之組成部份。
21.3. 第21.2點所指文件之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應以上述文件中排列次序最先者為依據。
最低工資聲明
(1)
年 月清潔員工最低工資
現聲明本公司支付予清潔人員工資符合/不符合 年 月 日第 / 號行政長官批示最低工資的規定,並由該月參與第(2) 號合同的全體清潔人員(共 名人員)簽署確認
員工姓名 | 員工編號 | 時薪不低於 元 | 員工簽名確認 | |
是口 | 否口 | |||
是口 | 否口 | |||
是口 | 否口 | |||
是口 | 否口 | |||
是口 | 否口 | |||
是口 | 否口 | |||
是口 | 否口 | |||
是口 | 否口 |
聲明人
簽署及蓋章
(1) 公司名稱;
(2) 合同編號;
備註:本附件僅作參考,不得作為聲明書遞交。
附表一 – 時數表
仁伯爵綜合醫院及各行政樓之清潔服務清潔地點及有關的工作時數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1. 內外科大樓(包括醫院大堂) | ||||||
內科 3, 外科 1,外科 3, 心科深切治療部,深切治療部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10 (每科 2 人) | 2,287.5 | 54,900.0 |
12:00 至 19:00 | 12:00 至 19:00 | --- | 5 (每科 1 人) | |||
燒傷科註 3 | 12:00 至 19:00 | 12:00 至 19:00 | --- | 1 | 註 3 | 註 3 |
燒傷科手術室 | 08:00 至 20:00 | --- | --- | 1 | 246.0 | 5,904.0 |
隔離病區 (備用中) | --- | --- | 每週 6 小時 | 1 | 24.6 | 590.4 |
隔離病區 (入住期間 - 1 至 14 人) 註 4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1 | 註 4 | 註 4 |
隔離病區 (入住期間 - 15 人以上) 註 4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1 | 註 4 | 註 4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1 | 註 4 | 註 4 | |
隔離病區(心科) | --- | --- | 星期一及星期二 08:00 至 19:00 | 1 | 114.8 | 2,755.2 |
--- | --- | 星期三 08:00 至 14:00 | 1 | |||
醫院衛生暨控制感染委員會 | 14:00 至 15:00 | --- | --- | 1 | 20.5 | 492.0 |
倉庫組 | --- | --- | 每月 1 次, 每次 1 小時 | 1 | 1.0 | 24.0 |
中央手術室之非限制區域 | 08:00 至 24:00 | --- | --- | 1 | 488.0 | 11,712.0 |
--- | 08:00 至 24:00 | --- | ||||
臨床病理室 | 08:30 至 19:00 | 08:30 至 19:00 | --- | 1 | 320.3 | 7,687.2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內科 1, 內科 2 及外科 2 | 08:00 至 13:00 | 08:00 至 13:00 | --- | 6 (每科 2 人) | 1,464.0 | 35,136.0 |
13:00 至 19:00 | 13:00 至 19:00 | --- | 3 (每科 1 人) | |||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 (門診) | 07:00 至 19:00 | --- | 星期六 07:00 至 19:00 | 3 | 885.6 | 21,254.4 |
骨科病區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2 | 579.5 | 13,908.0 |
08:00 至 13:00 | 08:00 至 13:00 | --- | 1 | |||
13:00 至 19:00 | 13:00 至 19:00 | --- | 1 | |||
住院服務處和膳食及營養科 | 20:00 至 21:30 | --- | --- | 1 | 30.8 | 739.2 |
影像科 | 07:30 至 17:30 | --- | --- | 0 | 000.0 | 00,000.0 |
00:00 x 00:00 | --- | --- | 0 | |||
--- | 00:00 至 13:00 | --- | 1 | |||
X 光室(急診) | 08:00 至 08:30 | 08:00 至 08:30 | --- | 1 | 45.9 | 1,101.6 |
12:30 至 13:00 | 12:30 至 13:00 | --- | ||||
20:00 至 20:30 | 20:00 至 20:30 | --- | ||||
影像科雜交手術室 | 08:00 至 20:00 | --- | --- | 1 | 246.0 | 5,904.0 |
支氣管內窺鏡檢查 (包括肺功能檢查室) | 14:30 至 15:30 | --- | --- | 1 | 20.5 | 492.0 |
血液樣本收集室 | 12:00 至 13:00 | --- | --- | 1 | 41.0 | 984.0 |
16:00 至 17:00 | --- | --- | ||||
社會工作部 | 09:30 至 10:30 | --- | --- | 1 | 25.6 | 614.4 |
16:15 至 16:30 | --- | --- | ||||
內窺鏡檢查科 | 08:00 至 18:00 | --- | --- | 1 | 205.0 | 4,920.0 |
泌尿科日間診療中心 | 08:30 至 13:00 | --- | --- | 1 | 147.7 | 3,544.8 |
14:30 至 17:00 | --- | --- | ||||
--- | --- | 星期一 17:00 至 18:00 | ||||
肺科門診 | 08:00 至 09:00 | --- | --- | 1 | 61.5 | 1,476.0 |
13:00 至 14:00 | --- | --- | ||||
18:00 至 19:00 | --- | --- | ||||
公共關係室 | 10:00 至 10:30 | --- | --- | 1 | 15.4 | 369.6 |
16:30 至 16:45 | --- | --- | ||||
求診者處 | 09:00 至 09:30 | --- | --- | 1 | 20.6 | 494.4 |
14:30 至 15:00 | --- | ---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地下咖啡座 | 10:30 至 11:00 | --- | --- | 1 | 20.6 | 494.4 |
17:00 至 17:30 | --- | --- | ||||
電話總機 | 09:00 至 09:30 | 09:00 至 09:30 | --- | 1 | 30.6 | 734.4 |
15:30 至 16:00 | 15:30 至 16:00 | --- | ||||
藥房 | 08:00 至 10:00 | --- | --- | 1 | 71.7 | 1,720.8 |
12:45 至 13:00 | --- | --- | ||||
16:00 至 17:00 | --- | --- | ||||
18:00 至 18:15 | --- | --- | ||||
廚房辦公室、衛生間及食物儲物室 | 09:00 至 11:00 | 09:00 至 11:00 | --- | 1 | 61.0 | 1,464.0 |
廚房內食物預備區、所有砧板、辦公室對開的地面、 洗碗區、開餐區和煮食區(使用噴槍清洗) | --- | --- | 星期一及星期三 18:00 至 20:00 | 2 | 32.8 | 787.2 |
飯堂及廚房其他範圍 | 06:00 至 08:00 | 06:00 至 08:00 | --- | 2 | 1,220.0 | 29,280.0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3 | |||
C1 層咖啡座 | 11:00 至 11:30 | --- | --- | 1 | 10.3 | 247.2 |
食物倉庫辦公室 | 09:00 至 10:00 | --- | --- | 1 | 51.3 | 1,231.2 |
14:30 至 16:00 | --- | --- | 1 | |||
總務部 | 08:30 至 09:00 | --- | 星期六 08:30 至 09:00 | 1 | 12.3 | 295.2 |
衣物處理及清潔科 | 09:00 至 19:00 | 09:00 至 19:00 | --- | 1 | 305.0 | 7,320.0 |
法醫部、靈堂及小教堂之範圍 | 11:30 至 13:30 | 11:30 至 13:30 | --- | 2 | 122.0 | 2,928.0 |
電力工房 | 14:30 至 15:30 | 14:30 至 15:30 | --- | 1 | 30.5 | 732.0 |
六號倉庫 | 15:30 至 16:30 | --- | --- | 1 | 20.5 | 492.0 |
廢物收集站及對開之急診沖洗間 | 21:00 至 22:00 | 21:00 至 22:00 | --- | 1 | 30.5 | 732.0 |
內外科大樓-小計 | 9,975.9 | 239,421.6 | ||||
2. 婦兒科大樓 | ||||||
天台保安控制室 | 17:00 至 18:00 | 17:00 至 18:00 | --- | 1 | 30.5 | 732.0 |
綜合科、婦產科、兒科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6 (每科 2 人) | 1,372.5 | 32,940.0 |
12:00 至 19:00 | 12:00 至 19:00 | --- | 3 (每科 1 人) | |||
內科四 | 08:00 至 13:00 | 08:00 至 13:00 | --- | 2 | 488.0 | 11,712.0 |
13:00 至 19:00 | 13:00 至 19:00 | --- | 1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產科二 | 08:00 至 19:00 | 08:00 至 19:00 | --- | 2 | 823.5 | 19,764.0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1 | |||
23:00 至 24:00 | 23:00 至 24:00 | --- | 1 | |||
兒科住院部遊戲室/醫生辦公室 | 10:00 至 12:00 | 10:00 至 12:00 | --- | 1 | 61.0 | 1,464.0 |
新生嬰兒 (包括初生嬰兒母親寢室、兒科血科部、腦電圖及兒童物理治療) 及物理治療病區 | 08:00 至 10:00 | 08:00 至 10:00 | --- | 4 (每科 2 人) | 793.0 | 19,032.0 |
10:00 至 19:00 | 10:00 至 19:00 | --- | 2 (每科 1 人) | |||
分娩室 | 08:00 至 24:00 | 08:00 至 24:00 | --- | 1 | 488.0 | 11,712.0 |
婦產科急診室及候診室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1 | 122.0 | 2,928.0 |
xx手術室之非限制區域 | 08:00 至 24:00 | 08:00 至 24:00 | --- | 1 | 488.0 | 11,712.0 |
保安室 | 11:30 至 11:45 | 11:30 至 11:45 | --- | 1 | 7.6 | 182.4 |
接待室 | 11:45 至 12:00 | 11:45 至 12:00 | --- | 1 | 7.6 | 182.4 |
兒科門診 | 13:30 至 14:30 | --- | --- | 1 | 41.0 | 984.0 |
20:00 至 21:00 | --- | --- | ||||
遊戲室 | 09:00 至 10:00 | --- | --- | 1 | 20.5 | 492.0 |
送外診治委員會 (往外就醫) | 12:00 至 12:30 | --- | --- | 1 | 10.3 | 247.2 |
婦產科門診 | 13:00 至 14:00 | --- | --- | 1 | 102.5 | 2,460.0 |
18:00 至 20:00 | --- | --- | 2 | |||
文書科 | 09:00 至 09:30 | --- | --- | 1 | 15.4 | 369.6 |
15:00 至 15:15 | --- | --- | ||||
母乳餵哺室 | 10:00 至 10:30 | 10:00 至 10:30 | --- | 1 | 61.1 | 1,466.4 |
15:00 至 16:00 | 15:00 至 16:00 | --- | 1 | |||
19:00 至 19:30 | 19:00 至 19:30 | --- | 1 | |||
人事處及司庫科 | 09:30 至 12:00 | --- | --- | 1 | 66.7 | 1,600.8 |
15:15 至 16:00 | --- | --- | ||||
血液透析部 | 08:00 至 21:00 | --- | 星期六 08:00 至 21:00 | 2 | 738.0 | 17,712.0 |
12:30 至 14:30 | --- | 星期六 12:30 至 14:30 | 1 | |||
18:30 至 20:30 | --- | 星期六 18:30 至 20:30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日間醫院/血液腫瘤科門診註 5 | 08:00 至 20:00 | --- | --- | 1 | 246.0 | 5,904.0 |
--- | --- | 星期六 08:00 至 14:00 | 1 | 24.6 | 590.4 | |
--- | --- | 公眾假期 08:00 至 16:00 | 1 | 13.6 | 326.4 | |
藥劑事務處 | 09:00 至 13:00 | --- | --- | 2 | 389.0 | 9,336.0 |
14:30 至 18:00 | --- | --- | ||||
00:00 x 00:00 | --- | --- | 0 | |||
--- | 00:00 至 11:00 | --- | 1 | |||
滅菌科 | 13:00 至 17:00 | --- | --- | 1 | 146.2 | 3,508.8 |
23:00 至 01:00 | --- | --- | ||||
--- | --- | 星期六及公眾假期 12:00 至 16:00 | 1 | |||
組織暨電腦廳 | 11:00 至 12:00 | --- | --- | 1 | 41.0 | 984.0 |
14:30 至 15:30 | --- | --- | 0 | |||
xxxxxxxxx | 00:00 x 00:00 | --- | --- | 0 | 00.7 | 736.8 |
15:00 至 15:15 | --- | --- | ||||
倉庫內 | 15:15 至 17:15 | --- | --- | 1 | 41.0 | 984.0 |
財產科 | 09:00 至 09:30 | --- | --- | 1 | 15.4 | 369.6 |
15:00 至 15:15 | --- | --- | ||||
護理學員更衣室 | 17:00 至 18:00 | --- | --- | 1 | 20.5 | 492.0 |
特別急診(備用中) | 14:00 至 17:00 | 14:00 至 17:00 | --- | 1 | 91.5 | 2,196.0 |
特別急診(使用中)註 6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1 | 註 6 | 註 6 |
兒童綜合評估中心 | 11:00 至 11:15 | --- | --- | 1 | 92.2 | 2,212.8 |
13:00 至 14:00 | --- | --- | 1 | |||
16:00 至 16:15 | --- | --- | 1 | |||
18:00 至 21:00 | --- | --- | 1 | |||
設施暨設備廳─司機房及車輛維修工場 | 08:30 至 09:30 | 08:30 至 09:30 | --- | 1 | 38.1 | 914.4 |
15:00 至 15:15 | 15:00 至 15:15 | --- | ||||
設施暨設備廳醫療器材維修組 | 10:00 至 10:30 | --- | --- | 1 | 10.3 | 247.2 |
保安室 | 16:30 至 16:45 | 16:30 至 16:45 | --- | 1 | 7.6 | 182.4 |
婦兒科大樓-小計 | 6,944.9 | 166,677.6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3.門診大樓 | ||||||
門診大樓地下、一、二及三樓 | 07:00 至 19:00 | --- | 星期六 13:00 至 19:00 | 4 (每層 1 人) | 1,082.4 | 25,977.6 |
門診一樓眼科及耳鼻喉科 | 19:00 至 20:00 | --- | --- | 1 | 20.5 | 492.0 |
門診大樓二樓-皮膚科門診 | 18:00 至 20:00 | --- | --- | 1 | 41.0 | 984.0 |
門診大樓三樓-腎科門診 | 18:00 至 19:00 | --- | --- | 1 | 20.5 | 492.0 |
設施暨設備廳辦公室 | 14:30 至 17:00 | --- | --- | 2 | 102.5 | 2,460.0 |
工場 | 14:30 至 17:00 | --- | --- | 2 | 102.5 | 2,460.0 |
檔案暨統計科 | 08:00 至 09:30 | --- | --- | 1 | 84.1 | 2,018.4 |
14:00 至 16:00 | --- | --- | ||||
--- | --- | xxxxx 00:00 至 18:00 | 1 | |||
門診大樓-小計 | 1,453.5 | 34,884.0 | ||||
4.急診大樓 | ||||||
地庫 1 - 機房 | 12:00 至 13:00 | 12:00 至 13:00 | --- | 1 | 30.5 | 732.0 |
地下 - 24 小時門診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1 | 732.0 | 17,568.0 |
地下 - 內外科綜合病房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2 | 854.0 | 20,496.0 |
20:00 至 24:00 | 20:00 至 24:00 | --- | 1 | |||
1 樓 - 成人急診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4 | 3,355.0 | 80,520.0 |
08:00 至 22:00 | 08:00 至 22:00 | --- | 1 |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2 | |||
2 樓 - 兒科急診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2 | 1,464.0 | 35,136.0 |
其他範圍,包括舊急診範圍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3 | 2,928.0 | 70,272.0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2 | |||
急診大樓-小計 | 9,363.5 | 224,724.0 | ||||
5. 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氹仔天津街) | ||||||
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 | 08:00 至 19:00 | 08:00 至 19:00 | --- | 3 | 3,538.0 | 84,912.0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4 | |||
20:00 至翌日 08:00 | 20:00 至翌日 08:00 | --- | 2 | |||
12:00 至 23:00 | 12:00 至 23:00 | --- | 1 | |||
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氹仔天津街)-小計 | 3,538.0 | 84,912.0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6. 離島急診站(科技大學 H 座地下) | ||||||
離島急診站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3 | 1,830.0 | 43,920.0 |
20:00 至翌日 08:00 | 20:00 至翌日 08:00 | --- | 2 | |||
離島急診站(科技大學H 座地下)-小計 | 1,830.0 | 43,920.0 | ||||
7. 社區康復病房及老人科(科技大學 H 座四樓) | ||||||
社區康復病房及老人科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2 | 1,281.0 | 30,744.0 |
20:00 至翌日 08:00 | 20:00 至翌日 08:00 | --- | 1 | |||
08:00 至 14:00 | 08:00 至 14:00 | --- | 1 | |||
社區康復病房及老人科(科技大學H 座四樓)-小計 | 1,281.0 | 30,744.0 | ||||
8.公共衛生臨床中心(路環九澳高頂馬路)和結核病防治中心前座及後座(得勝馬路 40 號) | ||||||
公共衛生臨床中心 - 部份設施運作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1 | 884.5 | 21,228.0 |
20:00 至翌日 08:00 | 20:00 至翌日 08:00 | --- | 1 | |||
08:00 至 13:00 | 08:00 至 13:00 | --- | 1 | |||
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進一步開啓設施運作註 6 | 08:00 至 20:00 | 08:00 至 20:00 | --- | 3 | 註 6 | 註 6 |
14:00 至 20:00 | 14:00 至 20:00 | --- | 1 | |||
結核病防治中心前座及後座 | 08:00 至 20:00 | --- | 星期六 08:00 至 20:00 | 1 | 459.2 | 11,020.8 |
16:00 至 20:00 | --- | --- | 2 | |||
公共衛生臨床中心(路環九澳高頂馬路)和結核病防治中心前座及後座(得勝馬路 40 號)-小計 | 1,343.7 | 32,248.8 | ||||
9. 病人資源中心(若憲馬路 9 號〝黃屋〞) | ||||||
病人資源中心(一樓) | 11:30 至 14:30 | --- | --- | 1 | 123.0 | 2,952.0 |
病人資源中心(二樓) | 14:30 至 17:30 | --- | --- | |||
病人資源中心(若憲馬路 9 號〝黃屋〞)-小計 | 123.0 | 2,952.0 | ||||
10. 仁伯爵綜合醫院行政部門 | ||||||
院長辦公室 | 06:00 至 08:00 | --- | --- | 1 | 41.0 | 984.0 |
其他辦公室 | 05:30 至 08:00 | --- | --- | 2 | 102.5 | 2,460.0 |
其他範圍 | 09:00 至 10:00 | --- | --- | 1 | 20.5 | 492.0 |
08:00 至 18:00 | --- | --- | 1 | 205.0 | 4,920.0 | |
仁伯爵綜合醫院行政部門-小計 | 369.0 | 8,856.0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11. 衛生局行政樓 ( 東望洋新街 335 號) | ||||||
衛生局行政樓 | 08:00 至 18:00 | --- | --- | 2 | 615.0 | 14,760.0 |
07:30 至 15:30 | --- | --- | 1 | |||
--- | --- | 星期六 08:00 至 18:00 | 1 | |||
衛生局行政樓 ( 東望洋新街 335 號)-小計 | 615.0 | 14,760.0 | ||||
12.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若憲馬路) | ||||||
停車場 | 15:00 至 17:00 | 15:00 至 17:00 | --- | 1 | 61.0 | 1,464.0 |
5 樓及 9 樓之公眾範圍 | 09:00 至 15:00 | 09:00 至 15:00 | --- | 1 | 183.0 | 4,392.0 |
17:00 至 19:00 | 17:00 至 19:00 | --- | 1 | 61.0 | 1,464.0 | |
每房間(42 間房間) 註 7 | --- | --- | 每房間,每週一次,每次 1小時 | 1 | 172.2 | 4,132.8 |
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大樓(若憲馬路)-小計 | 477.2 | 11,452.8 | ||||
13. 公眾範圍及其他 | ||||||
公共樓梯及牆身 | 18:00 至 24:00 | 18:00 至 24:00 | --- | 2 | 366.0 | 8,784.0 |
走廊、大堂公共範圍、公共升降機及其xx範圍 | 19:00 至 24:00 | 19:00 至 24:00 | --- | 4 | 610.0 | 14,640.0 |
公共廁所、垃圾桶、工作升降機及其他xx範圍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6 | 1,647.0 | 39,528.0 |
12:00 至 18:00 | 12:00 至 18:00 | --- | 5 | |||
外圍、室外停車場、內外科大樓和婦兒科大樓室內停車場(行人道圍欄、柱子、長椅等)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4 | 1,098.0 | 26,352.0 |
13:00 至 18:00 | 13:00 至 18:00 | --- | ||||
連接內外科大樓及婦產兒科大樓之平台 (一樓)、醫院大堂入口處及殮房隧道入口 | 08:00 至 19:00 | 08:00 至 19:00 | --- | 1 | 335.5 | 8,052.0 |
緊急清潔工作 | 24 小時 | 24 小時 | --- | 2 | 1,464.0 | 35,136.0 |
夜間清潔服務 | 20:00 至翌日 08:00 | 20:00 至翌日 08:00 | --- | 2 | 732.0 | 17,568.0 |
救護車及運屍車 註 8 | 3 小時(需準備人手,應部門通知隨時提供服務) | 按實際需要增加時數 註 8 | 1 | 91.5 | 2,196.0 | |
捐血車 (目前停泊在急診大樓旁) | --- | --- | 每週一次,每次 3 小時 | 2 | 24.6 | 590.4 |
部門/範圍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運送餐膳的車輛 | 1 小時(需準備人手,應部門通知隨時提供服務) | --- | 1 | 30.5 | 732.0 | |
流動傷者治療車 --2 部 (目前停泊在急診大樓旁)註 9 | --- | --- | 固定每月一次 (每部/每次 4 小時) | 5 | 40.0 | 960.0 |
--- | --- | 車身外部:每月一次(每次 5 小時) | 4 | 註 9 | 註 9 | |
--- | --- | 車身內部:每月一次(每次 3 小時) | 3 | |||
公眾範圍及其他-小計 | 6,439.1 | 154,538.4 | ||||
14. 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舊址 (加思欄馬路 5 號) | ||||||
物資供應暨管理處和採購組 | 08:30 至 12:00 | --- | --- | 1 | 102.6 | 2,462.4 |
14:00 至 15:30 | --- | --- | 1 | |||
病媒控制工作組 | 14:30 至 16:00 | --- | --- | 1 | 30.8 | 739.2 |
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舊址 (加思欄馬路 5 號)-小計 | 133.4 | 3,201.6 | ||||
15. 富大工業大廈 9 樓 A 座和 C 座、10 樓 C 座及 D 座(慕拉士大馬路 243 號)及永好工業大廈 9 樓 A 座和 B 座(漁翁街 184 號) | ||||||
倉庫組(9 樓A 座和C 座) | --- | --- | 每月 1 次,每次 5 小時 | 1 | 5.0 | 120.0 |
檔案暨統計科 | --- | --- | 每月 1 次,每次 4 小時 | 2 | 8.0 | 192.0 |
富大 10 樓(C 座、D 座及走廊) | --- | --- | 每月 1 次,每次 5 小時 | 1 | 5.0 | 120.0 |
永好工業大廈 9 樓A 座及B 座 | --- | --- | 每月 1 次,每次 6 小時 | 1 | 6.0 | 144.0 |
富大工業大廈 9 樓 A 座和 C 座、10 樓 C 座及 D 座(慕拉士大馬路 243 號)及永好工業大廈 9 樓 A 座和 B 座(漁翁街 184 號)-小計 | 24.0 | 576.0 | ||||
清潔服務總計: | 43,911.2 | 1,053,868.8 |
其他服務 | 時間 | 人數 | 預計每月總時數 (小時) (a) | 預計兩(2)年總時數 (小時) (b) | ||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除外) |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 其他 | ||||
廢物、資源廢物及污衣物之收集工作 | 08:00 至 18:00 | 08:00 至 18:00 | --- | 5 | 1,982.5 | 47,580.0 |
08:00 至 23:00 | 08:00 至 23:00 | --- | 1 | |||
一般、醫療及資源廢物之統計工作 | --- | --- | 每天 4 小時 | 1 | 122.0 | 2,928.0 |
補充公眾廁所消耗品 | 08:00 至 12:00 | --- | --- | 1 | 224.5 | 5,388.0 |
13:00 至 18:00 | --- | --- | ||||
--- | 00:00 x 00:00 | --- | 0 | |||
--- | 00:00 至 19:00 | --- | ||||
更換⑤簾、門簾及床簾 | 08:00 至 12:00 | 08:00 至 12:00 | --- | 2 | 549.0 | 13,176.0 |
13:00 至 18:00 | 13:00 至 18:00 | --- | ||||
運送餐車 | 07:30 至 08:30 | 07:30 至 08:30 | --- | 4 | 1,281.0 | 30,744.0 |
09:00 至 09:30 | 09:00 至 09:30 | --- | 4 | |||
11:00 至 12:00 | 11:00 至 12:00 | --- | 6 | |||
12:45 至 14:45 | 12:45 至 14:45 | --- | 6 | |||
17:00 至 18:00 | 17:00 至 18:00 | --- | 6 | |||
18:45 至 20:45 | 18:45 至 20:45 | --- | 6 | |||
運送衣物 | 09:00 至 19:00 | 09:00 至 19:00 | --- | 5 | 1,525.0 | 36,600.0 |
收集及運送碎毀廢料及統計 註 10 | --- | --- | 每月約 10 次, 每次 6 小時 | 2 | 120.0 | 2,880.0 |
其他服務總計: | 5,804.0 | 139,296.0 | ||||
清潔服務總計: | 43,911.2 | 1,053,868.8 | ||||
清潔及其他服務總計: | 49,715.2 | 1,193,164.8 |
備註
1. 以上每月/兩(2)年總時數只供參考,被判給人必須按每月的實際情況(假期日數)而發出有關之服務收費帳單,每月/兩(2)年總時數之計算方法︰ 每月日數為 30.5 日(20.5 日為星期一至五;10 日為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每星期服務一次則每月為 4.1 日,公眾假期 1.7 日; |
2. 如遇上行政長官批示特許豁免上班日,部份清潔地點的時間可能有所調整,未有提供之服務應在有關月份的服務帳單中扣除。為此,本局將適時通知被判給人; |
3. 按實際需要而定,延長深切治療部一名清潔人員的工作時間以支援燒傷科的清潔工作(早上 8 時至 12 時延長至晚上 7 時),僅為預計次數,屆時按實際情況,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 |
4. 因應入住情況,按實際需要而增加清潔時數,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 |
5. 日間醫院/血液腫瘤科門診,假期前一天需聯絡部門,以便按其實際需要作出人手安排,現僅為預計次數,屆時按實際情況,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 |
6. 因應運作情況,按實際需要而增加清潔時數,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 |
7. 因應入住情況,按實際需要而增加清潔時數,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 |
8. 按實際需要而增加救護車及運屍車的清潔時數,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 |
9. 每次動用流動傷者治療車後,即時清潔,上表僅為預計次數,屆時按實際情況,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 |
10. 按實際需要而定,增加或減少收集次數,僅為預計次數,以實報實銷方式進行支付;費用需包括到各部門收集碎毀廢料、點算數量、量度重量及作統計、以密封車輛運至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相關運輸資源包括車輛、司機、電油及保險費; |
11. 倘第 43/P/18 號公開招標之合同生效時某大樓或部門已清拆或已搬遷,經調整後可將部份清潔時數轉移至相關部門的新址,並按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服務時數,以及在每月帳單中扣除費用。 |
1. 基本清潔員工的主要工作內容
− 按照衛生局的指引,為各類動產及不動產提供日常、定期及緊急的清潔服務;
− 清潔範圍包括︰病房、診室、公眾範圍、行政部門、外圍等;
− 清潔項目包括︰傢俱、設備、牆壁、天花、⑤戶;
− 清潔次數已詳細列明在附表二第 2 點內;
− 收集醫院廢物並將之送往指定地點收集;
− 收集資源廢物;
− 收集機密碎毀廢料;
− 收集污衣物並將之送往衛生局衣物處理及清潔科暫存,並在指定的時段送交外判衣物洗滌供應商進行洗滌;
− 拆除⑤簾、隔床簾及門簾並將之送往衣物處理及清潔科暫存,並在指定的時段送交外判衣物洗熨供應商進行洗滌後,送回有關部門並重新安裝;
− 將已洗滌的衣物進行點數及運送到醫院各住院部門及輔助部門,以及把污衣送到本院指定地點交予外判洗熨供應商;
− 由膳食及營養科運送餐車往各住院部門及輔助部門,及回收相關部門之餐車至該科;
− 為公共洗手間補充各類消耗品;
− 衛生局決定由其負責之其他工作。
2. 清潔之次數
最少之清潔次數 | 清潔項目 |
每日三次或以上 (I) | 1. 病房地面; 2. 地下升降機附近地面; 3. 床頭桌面; 4. 病人食堂桌面; 5. 員工食堂洗手池; 6. 所有洗手間 (需經常清潔); 7. 各醫療部門的污水排放設施; 8. 各大堂、咖啡座及其他對外開放的地區; 9. 每當有活動時 (如會議、講座等),多功能會議室及其技術輔助區域; 10. 工作升降機 (污物升降機、消毒物品升降機、急診專用升降機以及膳食專用升降機); 11. 經常被觸摸的設施/設備 (如扶手、門柄、升降機按鈕、公眾電話等); 12.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每日一次 (II) | 1. 經常使用之傢俱,經常使用的設備包括內部 (如微波爐、焗爐、xx爐、咖啡機、雪櫃、抽濕機等); 2. 鍵盤、顯示屏、滑鼠、主機外殼等電腦設備; 3. 玩具; 4. 門; 5. 牆腳線; 6. 地面; 7. 地毯 (吸塵); 8. 瓷磚牆; 9. 公共升降機,包括地面 (公共升降機之門及牆需清潔兩次); 10. 排椅; 11. 非醫療區域之污水排放設施; 12. 收集廢物及清潔廢物箱 (醫療範圍及公共範圍的廢物收集次數需按實際需要而定,但病區不應每日少於五次); 13. 盛載廢物的運輸車; 14. 救護車及運送屍體車輛的內外 (按實際需要而定); 15. C2 殮房通道廢物房; |
最少之清潔次數 | 清潔項目 |
16. 公眾地方的廢物房地面及瓷磚牆; 17. 各科室之污物區地面; 18. 運送餐膳的車輛、救護車及運送屍體車輛(包括內外清潔和消毒及外部打蠟); 19. 為百葉⑤簾清理塵埃; 20.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
每月六次(III) | 1. 收集機密廢料:每月收集次數為六次,分別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二及每月逢星期五(進行日期可因應運作需要而作出調動或增加),如遇上假期或 8 號颱風順延至下個工作天; 2.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每星期一次 (IV) | 1. 天花板 (除塵); 2. 可清潔之油漆牆壁; 3. 玻璃⑤內部,包括⑤台; 4. 玻璃⑤外部(只適用於可開啓的玻璃⑤,不涉及高空工作); 5. 擦亮金屬品; 6. 為拼花地板、木地板上蠟及擦亮之; 7. 為走廊、員工食堂及其他人流量大地區的膠地面上蠟; 8. 各升降機進行清潔、消毒、擦亮內外表面及地面打蠟; 9. 太平梯及其他人流量小的地區; 10. 即使多功能會議室及有關技術區域未被使用,仍清潔之; 11. 去水渠及清理渠內之廢物; 12. 為廚房的⑤戶、紗⑤、天花板、牆壁進行清潔及地面上蠟及擦亮; 13. 捐血車 (包括內外清潔和消毒及外部打蠟); 14. 公眾地方的廢物房天花板; 15. 為各科室之污物區天花板及牆壁進行清潔; 16. 為連接內外科大樓與婦產科大樓之一樓平台的地面及桌椅等設施進行清潔 (有需要時,使用專用機械清洗地面,但不包括不鏽鋼設施的擦亮工作); 17. 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的公眾範圍 (包括停車場、入口、大堂、走廊、樓梯、升降機、天台) 清洗地面; 18. 各設備機房,如空調設備房、電力設備房及壓縮機房等; 19.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最少之清潔次數 | 清潔項目 |
每月兩次 (V) | 1. 為物理治療及康復科的治療泳池進行清潔; 2. 普通手術室、產科手術室、燒傷科手術室及雜交手術室的天花板及牆壁 (有需要時或按衛生局的要求,為地面打蠟、或進行地面除蠟、重新上蠟及擦亮的服務); 3. 為百葉簾及布藝傢俱使用裝上刷頭的吸塵機進行吸塵 4.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每月一次 (VI) | 1. 假天花板上之電燈(不用拆卸); 2. 清潔天花板及吸塵; 3. 空調設備出回風嘴之外部(不用拆卸); 4. 無阻礙物之水槽; 5. 牆壁; 6. 天井; 7. 直升機停機坪; 8. 天台; 9. 屋頂枯葉; 10. 室內停車場; 11. 地毯 (清洗); 12. 為醫療部門更換⑤簾; 13. 為所有其他醫療部門更換隔床簾及門簾 (按實際需要而定,如有需要需即時更換); 14. 為病區、行政範圍、公眾地方及其他地區的膠地板上蠟及擦亮之; 15. 每一病區,包括牆壁、天花板、假天花板上之電燈等; 16. 室外隧道,包括電燈、牆壁、天花板、管道系統; 17. 各部門,如有需要,移動大型之傢俱; 18. 未被使用之地區; 19. 影像科內部天橋頂蓬; 20. 各倉庫內部,包括六號倉庫、婦兒科大樓 C2 倉庫、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舊址地庫、富大工業大廈 9 樓 A 座和 C 座、10 樓 C 座及 D 座(慕拉士大馬路 243 號)及永好工業大廈 9 樓 A 座和 B 座(漁翁街 184 號)、食物倉庫的儲物架、天花板、⑤戶、牆壁、地面及平台擦亮的服務; 21. 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的公眾範圍 (包括停車場、入口、大堂、走 |
最少之清潔次數 | 清潔項目 |
廊、樓梯、升降機、天台) 的天花板、牆壁進行清潔、並且為有關範圍的地面進行除蠟、重新上蠟以及擦亮的服務; 22. 清潔連接各大樓之天橋外部範圍; 23. 為醫院大堂天幕及玻璃天花 (內外) 進行清潔; 24. 流動傷者治療車(包括內外清和消毒及外部打蠟); 25. 各部門的風扇 (倘為升降機內的風扇進行清潔,須與醫院保安部協調,由升降機之保養公司拆除及安裝風葉); 26.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
每兩個月一次 (VII) | 1. 使用蒸汽清潔百葉簾及布藝傢俱; 2. 為行政範圍及其他地區(病區及公眾地方除外)的膠地板上蠟及擦亮之 |
每四個月一次 (VIII) | 1. 為連接內外科大樓與婦兒科大樓之一樓平台的不鏽鋼天花、天幕、天橋外部等設施,進行擦亮工作; 2. 為廚房地面打防滑劑; 3. 為非醫療區更換⑤簾; 4.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室外之清潔 (VIV) | 1. 戶外地面及廢紙箱之廢物均應每日清理兩次,盛載已用口罩的收集箱應經常清理。廢物之清理包括運送廢物到公共廢物箱內; 2. 行人道及街道應每日打掃兩次; 3. 每日三次到醫院外圍收集棄置口罩 (如連接醫院與愕斜巷的梯級和 C3 員工停車場外的斜坡路面等); 4. 連接大門的行人道(包括牆腳線),應至少每星期清洗一次。下列地區均被視為大門: a) 正門; b) 衛生局行政樓正門; c) 門診大樓正門; d) 急診大樓各入口; e) 婦兒科大樓入口; f) 連接殮房之隧道入口; g) 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入口。 5. 用強壓水喉清洗行人道及街道,應每兩星期一次; 6. 行人道上的金屬扶手及頂蓬清潔工作,應按以下頻率進行: a) 每日一次:清潔扶手及柱子; b) 每月一次:清洗頂蓬; c) 每四個月一次:全面擦亮有關設施; |
最少之清潔次數 | 清潔項目 |
7. 清潔隧道,包括電燈、牆壁、天花板及管道系統,應每月一次; 8. 清潔戶外⑤台,應每三個月一次; 9. 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及急診大樓的外牆及玻璃⑤外部清潔(不可從室內開啓)應每年進行一次; 10. 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婦兒科大樓、門診大樓、公共衛生臨床中心和結核病防治中心前座及後座、病人資源中心、衛生局行政樓、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舍的外牆及玻璃⑤外部清潔(不可從室內開啓)應每兩年進行一次; 11. 衛生局決定的其他工作。 |
附表三 – 總負責人及監督人員之工作時間及職務細則
人員 | 工作時間、人數及最低履歷 要求 | 工作項目 |
總負責人 | 1 名: 星期一至五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及 下午 2 時 30 分至下午 6 時 (公眾假期除外) 最低履歷要求: - 高中畢業 廣州話、普通話及英語 - 擔任清潔管理工作不少於 3 年 (曾在醫療機構擔任相關工作優先) | a) 為衛生局行政當局、監督人員及清潔人員建立聯繫; b) 指導、協調、控制及安排清潔服務; c) 書面通知衛生局行政當局所有親自發現或別人轉告之異常情況; d) 向衛生局書面建議其認為可改善清潔服務之措施; e) 與各部門負責人建立直接聯繫,以便編製日程表及時間表,以及根據承投規則第 8.4 及 8.5點之規定,調整清潔次數或作出可能需要之更改; f) 根據承投規則第 8.2 及 8.3 點之規定準備日程表,記錄所有可能需要作出之更改,並提交之; g) 監察日程表、時間表、對質素之要求及其他有關執行工作的要求是否得到遵守,以及採取能力所及的措施或向上級建議有關措施,以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h) 衛生局決定由其負責之其他工作。 |
人員 | 工作時間、人數及最低履歷 要求 | 工作項目 |
監督人員 | 5 名: 每日上午 8 時至晚上 8 時 1 名: 每日晚上 8 時至早上 8 時 最低履歷要求: - 初中畢業 廣州話、普通話及英語 - 擔任清潔管理工作不少於 3 年 (曾在醫療機構擔任相關工作優先) | a) 監察清潔人員完滿地履行職責內之工作; b) 為清潔總負責人及清潔人員建立聯繫; c) 向清潔人員說明及指導工作; d) 當清潔人員短暫離開工作清潔服務地點,立即找人代之; e) 記錄及跟進發生之事情; f) 執行清潔總負責人所賦予或被判給人或衛生局行政當局發出之內部指引規定之專門工作; g) 當清潔總負責人不在部門時,召喚之; h) 每日檢查清潔人員已執行之工作; i) 衛生局決定由其負責之其他工作。 |
附表四 – 服務價格表
大樓 | 日常清潔之每月時數 | 日常清潔之兩(2)年時數 (a) | 單價 (每位清潔工人 /每小時的清潔服務價格) (b) | 單價 x 日常清潔之兩(2)年時數 (a x b) |
a.) 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 包括醫院大 堂); | 9,975.9 | 239,421.6 | ||
b.) 仁伯爵綜合醫院婦兒 科大樓; | 6,944.9 | 166,677.6 | ||
c.) 仁伯爵綜合醫院門診 大樓; | 1,453.5 | 34,884.0 | ||
d.) 急診大樓; | 9,363.5 | 224,724.0 | ||
e.) 氹仔仁伯爵綜合醫院精神科大樓( 氹仔天 津街); | 3,538.0 | 84,912.0 | ||
f.) 離島急診站 (科大醫 院); | 1,830.0 | 43,920.0 | ||
g.) 社區康復病房及老人科(科技大學 H 座四 樓); | 1,281.0 | 30,744.0 | ||
h.) 公共衛生臨床中心 (路環九澳高頂馬路)和結核防治中心前座及後座(得勝馬路 40 號); | 1,343.7 | 32,248.8 | ||
i.) 病人資源中心(若憲馬 路 9 號〝黃屋〞); | 123.0 | 2,952.0 | ||
j.) 仁伯爵綜合醫院行政 部門; | 369.0 | 8,856.0 | ||
k.) 衛生局行政樓 (東望 洋新街 335 號); | 615.0 | 14,760.0 |
大樓 | 日常清潔之每月時數 | 日常清潔之兩(2)年時數 (a) | 單價 (每位清潔工人 /每小時的清潔服務價格) (b) | 單價 x 日常清潔之兩(2)年時數 (a x b) |
l.) 公共衛生應急人員宿 舍(若憲馬路); | 477.2 | 11,452.8 | ||
m.) 公眾範圍及其他(包括救車、流動傷者治療車、運屍車及捐血 車); | 6,439.1 | 154,538.4 | ||
n.) 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舊址(加思欄馬路 5 號); | 133.4 | 3,201.6 | ||
o.) 富大工業大廈 9 樓 A座和 C 座、10 樓 C座及 D 座(慕拉士大馬路 243 號)及永好工業大廈 9 樓 A 座和 B 座(漁翁街 184 號); | 24.0 | 576.0 | ||
p.) 其他服務 | 5,804.0 | 139,296.0 | ||
總數: | 49,715.2 | 1,193,164.8 |
備註:
1. 以上工作時數並未包括任何定期清潔工作的時數,投標人須按照承投規則〝附表二〞的要求,自行計劃定期清潔之工作人員數目及時數。為此,投標人所建議的單價必須已經包括所有日常及定期清潔工作的費用,而不應作任何額外的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