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年利率为见 22.5, 即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见 22.5(1 年期/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见 22.5+ 见 22.5 基点(BP)确定。本合同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第见 22.5 种:
CZBD( 2024)1042
(车位贷款类项目)
( )浙商银个保借字( )第 号
借款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请在签署本合同前, 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责的条款及黑体部分。如您对贷款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敬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
或反馈至贷款人营业网点, 也可拨打贷款人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种类、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 借款种类: 见 22.1。
(二)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见 22.2, 借款金额不循环使用,在约定借款金额内发放。
(三) 借款期限为见 22.3 个月, 自见 22.3 起至见 22.3 止,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
(四) 借款用途为见 22.4,借款人购买标的详址为见 22.4。
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将借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购买股票、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购买金融衍生产品、购买彩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条 借款利率
( 一)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年利率为见 22.5, 即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见 22.5(1 年期/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见 22.5+ 见 22.5 基点(BP)确定。本合同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第见 22.5 种:
1.浮动调整。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为见 22.5 年,利率调整日为见
22.5( 借款发放后的每期首月一日(例如调整周期为一年的,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每年一月一日)/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从借款发放日起至次年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为一年,依次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该月最后一日)),由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档次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基点值(点差)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
2.固定不变。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调整,仍执行本条第( 一)款确定的利率值。
3.其他方式:见 22.5。
( 二) 如本合同借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减去基点执行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浙商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出现连续 90 天( 含) 以上或累计 180 天( 含) 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 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四)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 如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调整的,借款利率不进行相应调整,仍按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发放借款。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支付
(一)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户名:见 22.6;开户行:见 22.6;账号:见 22.6)。
( 二)贷款人根据约定的借款用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申请,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 三)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为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已收妥借款资金。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
险。
(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包括但
不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吸毒、赌博、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形),
或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视情况变更借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等措施。
(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等中断,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重大情况),借款人贷款发放将暂时性受限或延迟, 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恢复正常。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在月末至次月初等特定时间点,借款人贷款发放将暂时性受限, 受限期( 自当月倒数第二个自然日 0:00 至次月第 1 个自然日的 6:00 止)结束后即恢复正常。如有紧急提款需求,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的借款发放不受影响。借款人应主动关注预留手机号码收到的相关信息,关注贷款人官方网站
( xxx.xxxxxx.xxx)、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或及时联系客户经理或拨打贷款人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及时关注借款余额、剩余可用借款额度等相关信息的变动。上述变更,并不构成贷款人的违约,借款人已知晓自身合同权利, 并同意遵循贷款人的上述安排。
(六)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一) 满足下列条件后,贷款人方予发放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已开立账户;
3.首付款(如涉及) 及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4.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及/或保险的,有关登记、交付
及/或保险等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有效;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本合同已依法签订并生效;
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财产未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本条第( 一)款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五条 还本付息
(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在每一还款(息)日,按相应借款本金实际占用期限和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二)本合同下分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本递减还款法,计算方式分别为: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还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期利率还款期数
(三)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偿还按以下第见22.7种方式确定: 1.分期还本付息。
借款发放后,以见22.7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分期还本付息。每期末月见22.7( 见22.7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为还款日。若指定还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见22.7(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 归还借款本息。
2.xxxx。
3.其他还款方式: 见 22.7。
( 四)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或还款日 17:00 前将偿还当期本息的款项足额存入账号/卡号为见 22.8 的浙商银行商卡账户,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商卡账户或保证金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无须借款人提供支付凭证和密码;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 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五)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规则清偿: 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
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还款业务时, 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浙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浙商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 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3.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该
款项优先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支付费用的顺序。第六条 提前还款
(一)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的,应提前见 22.9 个
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还款。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见22.9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见22.9内提前还款的, 贷款人有权就提前归还金额按第见22.9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1.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利息;
2.按提前归还金额的见22.9% 收取违约金。
( 二) 借款人应先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 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 三)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 每次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见22.9元, 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 应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四)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性,如实向贷款人提供与本借款使用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接收贷款人的贷后检查与监督,并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二)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标的物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
(四)向贷款人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五)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借款支付核查。
( 六)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予以扣划。
(七)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借款人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或情形;
4.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房屋/车位等标的物进行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将被拆迁的;
5.如本合同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存在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能力,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其他不利情形;
6.借款人与车位(或附属房产)销售者之间的车位( 或附属房产)交易合同或其所属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 除、撤销;
7.车位(或附属房产)销售者无法按交易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车位(或附属房产)或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涉及);
8.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八) 借款人实施下列任一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实施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不利行为。
(九)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 十)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人未及时获知相关信息或导致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浙商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财产(如涉及)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财产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
(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无须借款人提供支付凭证和密码。
( 三)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有权要求增加或变更担保。
( 四)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依法及依据本合同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如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贷款人无法主张权利,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级或者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 五)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确认, 贷款人有权出于为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的需要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借款的使用情况, 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第三方机构, 以及经贷款人审查准入合作的合法合规的综合或单一数据或技术服务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渠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必要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定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以及贷款人在浙商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及手机银行公告的《关于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相关规则》), 并对上述查询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此外贷款人还将另行通过相关授权书向借款人、担保人补充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个人信息的留存时限和保护措施, 同意贷款人使用个人信息的可能后果等内容, 并获得借款人、担保人的书面授权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担保人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 如: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上述机构的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另行签署的授权书。) 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包括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 和借款人、担保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 六)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出质人配合通过官方渠道( 政府部门官方 APP 或公众号等) 查询抵/质押物状态, 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有无发生权属变动、增加新的担保等情况, 并及时将完整的查询结果提供给贷款人。
( 七) 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全部义务, 担保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但贷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
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在借款人和担保人( 如有)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见 22.10 计收罚息, 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 四)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见 22.11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
( 五)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 六)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 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有权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或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调减或取消借款额度、与借款人重新协商借款利率、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
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或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借款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6.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7.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或担保能力明显减弱、甚至丧失的;
8.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抵( 质)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 质)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设立居住权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 八)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 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x、差旅费、诉讼( 仲裁) 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 九)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或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的,借款人、抵押人应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对借款剩余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浙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上述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
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 十)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出售方就所购车位
( 或附属房产)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借款担保
(一)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见22.12种: 1.保证。
2.抵押。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提供抵押担保( 见22.19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抵押物见22.12(评估价/协议价)为人民币( 大写)见22.12,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质押。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财产提供质押担保( 见22.20的《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质押物见22.12( 评估价/协议价) 为人民币(大写) 见22.12,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质物清单中的质物价值,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4.阶段性保证+抵押。由在见22.12 (编号为见22.12的《见22.12》/本合同)签章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由在本合同签章的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
(二) 担保共性条款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1.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2.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 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或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贷款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发生以下事件时, 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担保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
(2)担保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5.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未加重借款人责任或义务的, 无须经担保人同意, 担保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8.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 三) 适用于特定担保的个性条款 1.保证
( 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对贷款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 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浙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扣划保证人相关款项的,所清偿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 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保证人发生上述约定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债
权人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并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6)车位(或附属房产)出售人作为保证人的,因车位(或附属房产)交易合同或所属住房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本合同被解除时,车位( 或附属房产)出售人应将贷款人依借款人授权划转给车位( 或附属房产)出售人的借款返还贷款人,并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向贷款人支付所占用借款的利息。
(7)保证人承诺,因保证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8)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采用阶段性保证+抵押的,由车位(或附属房产)出售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除适用上述保证担保个性条款外,还需遵循如下规定: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如标的物为产权车位的)或取得标的物使用权(如标的物为使用权车位、附属房产的)的期间内,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与车位(或附属房产) 出售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阶段性保证期满日次日起解除阶段性保证人保证责任,但解除前已产生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免除,贷款人仍可要求阶段性保证人按相应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1)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以及因抵押物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转让;抵押物为共有的, 抵押人声明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 3) 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或其他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也没有设立任何居住权。若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立即告知贷款人。
(4)担保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许可使用、设立居住权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 事先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保证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或者提存。
(6)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7)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8)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9)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十日内通知贷款人。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 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或产权车位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或产权车位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继续提供担保。
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数额的见 22.13%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并要求抵押人履行担保责任。
( 10)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的;
②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③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在抵押物上设立居住权或其他权利负担的;
④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
( 11)抵押人承诺,因抵押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12)抵押人、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见 22.14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办理产权车位抵押预告登记的,应自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产权车位满足借款人与出售人约定交付条件之日起见 22.14 个工作日内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正式抵押登记。抵押人、借款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产权车位作抵押的,且未委托出售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贷款人通知的期限内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借款人以相应房产做抵押的,应在贷款人通知的期限内办妥权属抵押证明;
②依据当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登记。
( 13)抵押财产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14)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财产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将
所持有的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同意在办妥抵押财产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办妥抵押登记前,将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所持有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3.质押
( 1) 出质人承诺: 对出质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出质权利不存在被挂失、止付、冻结等情况,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的情形;如以存款时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的,出质人承诺在质权存续期间放弃自动转存。
(2)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3)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凭证)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予质权人保管,电子形式质押财产的除外。
( 4)出质人同意并配合质权人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出质手续,相关质押登记证明材料由质权人保管。
(5)质权的实现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置出质权利时,无须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质权人可以直接将质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有权决定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费用的顺序。
②发生本条第(二)款第 9 项所述情形,出质人未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处置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
三人提存。
③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依法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后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依法处理出质的权利并优先受偿,出质人对此无异议;若出质人要求待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应在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或申请宽限还款,并取得同意,宽限还款期间未受清偿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按逾期计息。
(6)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
的;
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对质物另行设立
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③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出售人之间就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车位( 或附属房产) 的质量、权属或其他方面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均不影响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出售人的车位( 或附属房产) 交易合同或所属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变更、撤销、解除的,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若贷款人选择解除本合同时,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出售人将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出售人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 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如出售人未能将相关款项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
借款人应立即向贷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结清之日起方能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结清后, 方可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车位( 或附属房产) 交易合同及所属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撤销、车位/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含)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共同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 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就借款事项通知任一(共同)借款人,即视同已通知所有借款人。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 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不能作为贷款人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认可或许可,也不能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对违约行为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
利。
第十五条 抵押财产保险
(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
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具体事项: 保险品种为: 见 22.15,保险金额不低于见 22.15 元。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如果因保险机构的原因无法一次性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不中断。
(二)抵押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
项下的义务。
(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保险赔付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增值税条款
(一) 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应税收入已包含增值税,相关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及调整。双方各自承担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 贷款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借款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需要贷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借款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 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向借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错误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因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等需作废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或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见 22.16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见 22.16 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见 22.16( 仲裁机构)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二)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 三)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特别约定条款见 22.16( 本条适用/本条不适用)
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确认: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借款人、担保人承诺:若到期( 包括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贷款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放弃一切抗辩权,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强制执行条款作为特别约定条款,优
先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 二)本合同所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质押, 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偿还能力;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担保财产贬值、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
被设立居住权以及出现权属争议等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人或担保财产。
(三)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担保人、担保物、还款账号等贷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 四)各方确认: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还款方式等见借款凭证记载,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执行利率、还款方式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 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借贷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依据。营业柜台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其余自助途径借款、还款均以贷款人业务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凡与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或刷脸等方式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账户信息泄露导致借款人资金损失、无法用款、无法还款等不利后果的, 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五)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六)其他约定: 见 22.17。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见 22.18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见 22. 18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借款人、担保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22.1 借款种类:
22.2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2.3 借款期限为 个月, 自 起至 止
22.4 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购买标的详址为
22.5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年利率为 , 即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基点(BP)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第 种: 1.浮动调整。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为 年,利率调整日为
(借款发放后的每期首月一日/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2.固定不变
3.其他方式:
22.6 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22.7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偿还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分期还本付息
借款发放后, 以 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分期还本付息。每期末月 ( 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为还款日。若指定还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 (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 归还借款本息
2.xxxx
3.其他还款方式:
22.8 账号/卡号为 的浙商银行商卡账户
22.9 提前还款
(一)应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就提前归还金额按第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1.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利息;
2.按提前归还金额的 %收取违约金
(三)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每次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
元
22.10 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 计收罚息
22.11 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 计收罚息
22.12 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担保方式 1.保证
2.抵押。上述抵押物 (评估价/协议价)为人民币(大
写)
3.质押。上述质押物 (评估价/协议价)为人民币(大写)
4. 阶段性保证+ 抵押。 由在 ( 编号 为 的
《 》/本合同)签章的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22.13 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
约金
22.14 抵押人、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到有关
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办理产权车位抵押预告登记的,应自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产权车位满足借款人与出售人约定交付条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正式抵押登记
22.15 保险品种为: ,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
22.16 争议的解决
(一)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特别约定条款 (本条适用/本条不适用)
22.17 其他约定:
22.18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19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 | 抵押物名称 | 抵 押 物 座落 | 面积( 平方米,如 有) | 抵 押 物价值( 万 元) | 不 动 产权证号 | 使 用期限 | 权 利类型 | 用途 | 共 有情况 |
22.20 质物清单
出质人 | 质 物 类 型 | 质物编号 | 质物价值 ( 万元) | 到期日 |
(签字页)
借款人: 贷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抵押人: 抵押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出质人: 质押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