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农商- 】托管【 】号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计划(净值型)系列托管协议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管理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000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xx锦营运联系人: xxx
xx电话: 0000-00000000传 真:0760-88382106
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住所: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 000000联系人:江东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 真:020-28019340
鉴于:
甲方系一家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具备办理理财业务及进行管理的资格和能力;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及担任理财产品财产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甲方拟募集发行一系列理财产品,并担任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甲方委托乙方为理财资金的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产品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理财产品:指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的一系列人民币理财计划。
2、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管理人:指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4、托管人、托管银行: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理财产品文件/理财文件:指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样本等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6、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或托管账户:指以甲方名义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其发行理财产品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其发行理财产品项下的所有理财资金。
7、划款指令书: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由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划付资金、支付理财产品本金收益及相关费用等的书面文件。
8、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依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资金时签署的交易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等。
9、理财资金:指甲方因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货币资金。
10、理财产品财产/理财财产:指理财资金以及运用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形成的债券资产、信托财产;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理财产品财产的财产。
11、理财产品财产净值:指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理财产品财产扣除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或理财产品终止时理财产品财产扣除应付未付的费用、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12、本协议:指本托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账户预留印鉴:指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时所预留的印鉴样本。
14、授权签章样本:指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三所预留的授权签章样本。甲方履行本协议所签发的一系列文件(划款指令书除外)应加盖与授权签章样本一致的印鉴。
15、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指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三所预留的被授权人签字样本。甲方履行本协议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除应加盖与授权签章样本一致的印鉴外,还应有与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一致的被授权人签字。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相关释义依据理财产品文件之定义。
第一条 理财资金的托管
1.1 托管理财资金和起始金额
托管理财资金:甲方因发行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
托管理财资金的起始金额以本协议项下首期理财产品募集结束日甲方存入理财资金托管账户中的金额为准。
1.2 托管期限
1.2.1 本协议项下每支理财产品的托管期限单独计算。单支理财产品的托管期限自甲方给乙方出具该支理财产品的正式成立公告且该支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全部进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该支理财产品托管职责解除之日止。
1.2.2 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甲方负责将属于理财产品的全部资金存入在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初始托管资产规模以乙方实际收到的托管理财资金为准,托管人收到托管理财资金的当日应向管理人出
具托管资产收妥凭证。
1.2.3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之日将最终确认的理财产品文件(复印件)加盖授权签章后发送给乙方。
1.2.4 乙方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1.3 托管的方法与标准
理财资金应独立于乙方和甲方的自有资产进行独立核算以及管理。
托管人对理财资产的保管并非对理财资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理财资产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理财产品财产。
2.1.2 根据理财文件的规定,制订并通知投资者有关理财产品认购、赎回、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2.1.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理财文件的规定获得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通知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2.1.4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规定销售理财产品,决定和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2.1.5 有权监督乙方的托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托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本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运用理财财产。同时,甲方作为管理人有义务跟踪并监督理财资金投资运用的情况以及相关交易对手的履约情况,并对理财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否符合理财产品的要求进行审核。
2.2.2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3 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加盖授权签章;对于划款指令书,除加盖授权签章外,还应有被授权人签字。甲方应确保所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符合理财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
2.2.4 为理财资金向托管人申请开立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按理财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将理财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在理财产品募集结束后,甲方应将其募集的全部理财资金按理财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且每次在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前,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划拨。
2.2.5 完整保存理财产品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 15 年。
2.2.6 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托管费,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2.7 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文件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管理定期报告和理财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托管报告、清算报告等。
2.2.8 按照理财文件约定通知理财产品的净值,发布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价
格;
2.2.9 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发送各类数据和信息,提供相关凭证、合
同、文本等。
2.2.10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2.2.11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管理理财产品财产,不得损害理财产品财产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12 在理财产品成立之日将理财资金、理财文件及交易文件移交清单(格
式见附件四)发送至乙方供乙方开展托管业务。
2.2.13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理财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理财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财务状况等资料。
2.2.14 定期与乙方核对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内资金余额和理财产品净值。
2.2.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本协议和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对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进行托管。
3.1.2 接受甲方申请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3.1.3 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管理理财资金账户,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保管理财产品文件的交易依据(或加盖甲方授权签章的复印件)。
3.1.4 对甲方的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即对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和划款指令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授权签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是否相符,审核划款指令书中的资金用途说明是否与所提供的交易依据一致和是否符合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对于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理财产品文件或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更正,甲方更正之后,乙方应及时执行该划款指令。甲方须为乙方预留足够的划款时间,由于甲方给乙方预留的划款时间不足导致未能当日划出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1.5 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6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协议和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托管理财资金。
3.2.2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乙方负责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存放的理财资金。
3.2.3 确保所托管的理财财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
立。
3.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托管的理财资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或擅
自动用或处分理财资金。
3.2.5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书,按时办理理财资金划付,完成本协议规定的清算交收和费用支付,不得延误。当划款指令经乙方确认后(甲方确保在银行工作日 16:00 前将划款指令送达乙方),乙方应在当天完成划款动作,并将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如有)一并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未完成,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6 如乙方擅自提取、挪用、侵占或质押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的,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还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并按发生金额日 0.05%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发生日开始计算,至资金全部归日为止。违约金归入理财产品财产。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3.2.7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对理财产品净值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3.2.8 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定期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托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3.2.9 核实理财产品管理运用中需要由甲方负责的信息披露内容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包括复核甲方核算理财产品清算报告。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2.10 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各种交易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为至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 15 年。
3.2.11 理财产品终止后,监督甲方按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进行清算,核实收益分配方案中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相关的财务数据。
3.2.12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给乙方的各种书面资料原件时,双方签订接收清单。
第四条 理财资金账户的开立
4.1 为实现对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运用及管理,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营业机构为其管理的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4.2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2.1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要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托管业务营运机构指定网点开立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本托管专户进行。
4.2.2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使用该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2.3 甲方在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开立时向乙方提交账户开户相关资料。
4.2.4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不得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结算业务。
4.2.5 甲方应在单支理财产品成立日当天将起始理财资金足额存入托管账
户。
4.2.6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4.3 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需)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以委托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委托财产进行交易;甲方先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后,乙方负责以本委托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持有人账户及债券资金账户,并代表本委托财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4.4 证券账户(如需)
乙方以理财产品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场内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的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为准,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证券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证券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5.1 甲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详细内容见附件五
5.2 本协议 5.1 条约定的内容如与理财产品文件冲突的,以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为准。
5.3 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运用违背理财产品文件或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5.4 对于因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到账日相应的理财产品财产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需向乙方发送未到账书面说明,并及时进行催缴。
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6.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被授权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书划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
6.2 划款指令书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6.2.1 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授权签章及授权签字样本》(格式见附件三),指定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名单,注明其相应权限,提供授权签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该书面通知应由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6.2.2 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使用发送传真件、扫描件或纸质传递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由甲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甲方收到乙方传真回函或纸质回函时开始生效。若采用传真或者扫描的方式,乙方在收到相应的传真件或扫描件时应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与甲方进行文件内容的确认。xx在此后 3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更换被授权人的变更通知正本内容应与传真或者扫描件的内容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乙方以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进行操作,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或者扫描件的内容为准。乙方在向甲方传真或者扫描回函 3 个工作日内将回函的正本送交甲方,回函正本应与传真或者扫描的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或者扫描的内容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亦以传真或者扫描的内容为准。
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前款所述变更通知生效之前,乙方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6.2.3 甲方、乙方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和确认
6.3.1 划款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开户行、账号、大额支付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授权签章、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格式见附件二)。
6.3.2 甲方的划款指令若以发送传真或者扫描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并应将相关交易的行使依据送达乙方。
甲方发送传真或者扫描件后应及时通过电话向乙方确认。乙方应根据所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的内容与甲方进行一一核对。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传真件或者扫描件。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或者扫描件内容一致。
6.3.3 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应对划款指令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授权签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是否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验证无误,乙方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乙方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或本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 16:00 之前到达乙方的,乙方当日审核出款;甲方划款指令于当日 16:00 以后到达乙方的,乙方可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审核出款。若乙方因投资监督需要并需甲方另行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乙方收到上述有效文件的时间为乙方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
6.3.4 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执行指令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5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余额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6.3.6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并被执行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6.4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6.4.1 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执行的,应对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并与甲方核对信息后方可执行。因该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或本协议规定,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甲方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或未按本协议第 6.3.3 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4.2 乙方不得在划款指令确定的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乙方超越授权划款指令确定的范围对托管资金进行了处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理财产品财产所有。
6.4.3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账户资金划拨。如需甲方协助,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划款。
第七条 会计核算和账务核对
7.1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甲、乙双方的约定,分别对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方核算后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会计报表仅供乙方复核。
7.2 账务核对
系列产品中的每支理财产品终止日后 1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以传真、扫描或纸质递交的方式提供清算报告,乙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回复甲方。
7.3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第八条 投资监督
8.1 乙方监督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如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文件的约定范围或限定条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甲方改正。
8.2 乙方以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的理财资金及所投资资产的数据结果作为监督理财产品投资比例的依据。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时间。
8.3 鉴于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是由甲方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转贴现票据等资金业务的投资,甲方在进行投资时需向乙方提供交易依据。
8.4 如乙方发现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运作中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告。
第九条 税费计提、支取和理财产品财产的核算、分配
9.1 费用
9.1.1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成立后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种类见附件六。
9.1.2 银行托管费=每支理财产品资金×【0.01%】×(每支理财产品托管期限)/365,由托管银行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中扣除。除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外,其余负债(如正收购资金、拆入资金等)不收取托管费。
如为净值型产品,银行托管费按日计提,当日计提银行托管费=上一日理财产品净值×【0.01%】/365,由托管银行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中扣除。
9.1.3 托管费支付方式:
按理财产品支付,每支理财产品清算时一次性从理财财产中扣除。如与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方式不一致,以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为准。
9.2 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收取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的计算、计提和支付见附件七)。
9.3 理财产品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各自履行。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应收取的银行结算费用,由乙方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收。除上述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项下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
9.4 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和本金返还
甲方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计算和分配理财产品收益,乙方根据甲方划款指令执行划款。
乙方仅根据甲方提供的交易依据核查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总体收益,甲方负责理财产品对投资者的收益分配和本金返还。
(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计提和支付方法见附件八)。
第十条 净值型理财产品的估值会计核算
10.1 估值目的及程序
10.1.1 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理财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10.1.2 甲方与乙方每个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对净值型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在每个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甲方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并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给乙方。乙方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给甲方。当甲方与乙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甲方对理财产品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0.1.3 理财产品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0.2 估值依据及原则
10.2.1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甲方、乙方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0.2.2 估值的基本原则:
10.2.2.1 封闭式理财的估值
10.2.2.1.1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2.2.1.2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10.2.2.1.3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投资的债券,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
10.2.2.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中证行情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10.2.2.1.5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10.2.2.1.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债行情进行估值;对于市场成交不活跃、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或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投资的债券,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
10.2.2.1.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2.2.1.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10.2.2.1.9 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或资产管理计划,按每单元单独估值,T 日单元总值=∑(T 日本单元项下金融产品 i 的份额净值×该日本单元项下对应的金融产品i 的总份数);T 日单元的份额净值=∑(T 日单元项下金融产品i 的份额净值×该日单元项下对应的金融产品i 的总份数)÷∑T 日本单元项下金融产品i 份额数。
10.2.2.1.10 当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 5%或以上时,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应当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以反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10.2.2.2 开放式理财的估值
10.2.2.2.1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0.2.2.2.2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
10.2.2.2.3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2.2.2.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中证行情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2.2.2.5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2.2.2.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债行情进行估值。
10.2.2.2.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2.2.2.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2.2.2.9 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或资产管理计划,按每单元单独估值,T 日单元总值=∑(T 日本单元项下金融产品 i 的份额净值×该日本单元项下对应的金融产品i 的总份数);T 日单元的份额净值=∑(T 日单元项下金融产品i 的份额净值×该日单元项下对应的金融产品i 的总份数)÷∑T 日本单元项下金融产品i 份额数。
10.3 估值错误的处理
10.3.1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理财产品估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偏差达到理财产品净值的 0.5%时,甲方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
10.3.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0.3.2.1 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已由乙方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2.2 如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情形,以甲方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予以免责。
10.3.2.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10.3.2.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3.3 暂停估值的情形
10.3.3.1 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10.3.3.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价
值时;
10.3.3.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4 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
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0.4.1 甲方为本合同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10.4.2 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0.4.3 理财产品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10.4.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10.4.5 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0.4.6 甲方及乙方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10.4.7 乙方定期与甲方就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
认。
第十一条 清算及交收
11.1 场内(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
乙方及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在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过程,即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本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乙方不为本理财产品的场内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11.2 场外其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资金清算为场外投资的,托管人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投资文件进行资金划拨。本理财可开通上清所向中债登的资金汇划,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的划款指令,经乙方确认后执行。由于甲方要素不全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成功划付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3、其他资金清算与交收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乙方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甲方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二条 托管报告
12.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12.2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甲方负责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进行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14.1 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作等相关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及合同事项的中止、终止而解除。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14.2 甲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乙方资产托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以及乙方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
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乙方书面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终止清算
15.1 每支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依据该支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执行(详细内容见附件九)。
15.2 每支理财产品终止或依理财产品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终止日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清算报告并加盖授权签章,乙方就托管部分内容向甲方做出确认,同时,乙方对该支理财产品的托管职责解除。
15.3 每支理财产品终止或依理财产品文件规定提前终止时,非现金资产的保管和转移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15.4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托管职责在托管账户关闭时解除。第十六条 声明与xx
16.1 甲方声明与承诺
16.1.1 甲方保证拥有银监会核准的开展理财产品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依据委托理财协议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
16.1.2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资金。
16.1.3 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资金。
16.1.4 甲方承诺理财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及本协议约定。
16.1.5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16.1.6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16.2 乙方声明与xx
16.2.1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协议规定的理财资金托管工作。
16.2.2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
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但乙方对该等数据及依据该等数据编制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交易所停市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另一方损失的扩大。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甲、乙双方仅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因托管职责范围以外的事由单独或与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8.2 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成立到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甲方违反第 2.2 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和投资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所有投资者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8.3 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成立到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终止并清算完毕的整个过程,因乙方违反第 3.2 条规定或其他条款规定,而使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19.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立之日起生效。
19.2 本协议至本托管专户销户之日终止。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2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21.1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22.1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其它
23.1 甲方可根据其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于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多次发出《理财产品划款指令》。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将划款指令传真至乙方,并通过电话确认乙方收到指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的内容为准。甲方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正本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乙方。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划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接收,确保划款指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甲乙双方须事先制作划款指令发送和接收业务联系表。该等人员或相关信息如有任何变化,发生变化一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3.2 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依照“划款指令授权书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甲方被授权人发出指令后,因特殊情况需予以终止的,若乙方对发出的指令已经执行的,指令不得终止,且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尚未执行的,由甲方确定的有权终止人(该名单在划款指令授权书中一并确定)作出指令终止,终止指令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终止指令需载明的终止指令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账号,划款金额,指令编号等需列载的重要事项,并由有权终止人签署,乙方应给予全力配合。
23.3 乙方执行划款指令以理财产品保管账户内实际可用资金余额为限,若理财产品保管账户内资金不足支付,乙方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保管账户资金划款以转账方式进行。乙方在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划款指令上加盖印章,在划款当天将划款指令传真至甲方。
23.4 乙方对因甲方投资运用理财资金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机构的
财产不承担保管职责。
23.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6 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23.7 本协议构成理财产品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与乙方有关的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23.8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特别提示:未经过我行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作其他用途.因违反指定用途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我行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