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农银人寿[2022]两全保险 020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农银爱自由二代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周岁 10.3 有效身份证件 | 10.4 现金价值 10.5 意外伤害 10.6 保单周年日 10.7 自驾车 10.8 公共交通工具 10.9 全残 10.10 毒品 10.11 酒后驾驶 10.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3 无有效行驶证 10.14 机动车 10.15 醉酒 10.16 医疗事故 10.17 非处方药 10.18 潜水 10.19 攀岩 10.20 探险 10.21 武术比赛 10.22 特技表演 10.23 猝死 10.24 利息 |
农银爱自由二代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爱自由二代两全保险合同”。
❶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 10.1)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1)基本保险金额 x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2.2 | 保险期间 |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x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1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x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四项: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 4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 4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60%与现金价值(见 10.4)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4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前(不含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4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
年日),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 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5),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x主险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 10.6)前(含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 10.7)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 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不含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下款约定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70 周岁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 (2)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70 周岁的,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见 10.8)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按上述四项身故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 | |
全残保险金 | x主险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包括以下四项: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见 10.9),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1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 x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含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不含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按下款约定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70 周岁的,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 (2)意外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70 周岁的,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 |
公共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意外全残保险 x | 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 的地、双脚走出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 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仅按上述四项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3)的机动车(见 10.14);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醉酒(见 10.15);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10.16)、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10.17)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18)、跳伞、攀岩(见 10.1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10.20)、摔跤、武术比赛(见 10.21)、特技表演(见 10.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猝死(见 10.23)。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5)项,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为(1)至(13)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释义中“10.9 全残”定义,出具的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生存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特别注意事项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 |
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x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10.24),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9.2 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
5.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9.2 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主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若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
❻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x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 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❼ | 合同解除 |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❽ | 如实告知 | |
8.1 |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x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9.2 | 未还款项 | 未还款项包括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欠款及利息、欠交 |
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欠款。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 险费时,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 ||
9.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9.5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 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
10.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0.4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10.6 | 保单周年日 | 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0.7 | 自驾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 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的机动车; ❖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登记为非营运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视为营业性运输(营运)。 |
10.8 | 公共交通工具 | 仅限于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公交车、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出租车、班车、轮船和摆渡。 |
10.9 | 全残 |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以下全残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全残,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以下全残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全残: |
(A)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注 5); (B)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C)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D)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E)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F)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注 5); (G)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注 5); (H)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永久完全”指经过 180 日的治疗,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无恢复可能。 但肢体缺失等无法复原情况不在此限。 | ||
10.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1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0.13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5 | 醉酒 | 指被保险人经检出每 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
10.16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10.17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 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10.18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10.19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10.20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10.21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10.22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10.23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10.24 | 利息 | 保单贷款及欠款的利息将根据保单贷款及欠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贷款利率由我们定期公布,将不高于当时中国人 民银行的一年贷款利率+2%。但对于补交的保险费,我们将不收取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