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条款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损因
对被保险人买断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事件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二、债务人拖欠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政治事件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中长期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中长期应收款;
四、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且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
五、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六、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七、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第三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未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规定偿还的中长期应收款本金;
(二)债务人未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规定偿还的中长期应收款利息,但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二)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损害或丧失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权利;
(三)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之外的事件。
第四章 保险费和手续费
第五条 本保险单项下收取的费用包括保险费和手续费。保险费和手续费以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计费基础,保险费、手续费、保险费率及手续费率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数字为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于收到保险人的保险费通知书后 30 日内向保险人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和手续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买断协议因故无法执行,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未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退保。在退还保险费和手续费时,保险人将从应退还保险费和手续费中扣除 8000 美元作为出单费。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保证:
(一)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和手续费;
(二)依法完全取得中长期应收款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和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权益;
(四)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保险的信息,均是准确和真实的,没有遗漏、隐瞒、误报和保留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 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的保证,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和手续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应做到:
(一)认真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二)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不得因有保险而放弃应有的审慎态度和工作责任心;
(三)及时通知并督促债务人归还到期应付款项;
(四)负担买断应收款、执行及确认其购买行为有效性和合法性等相关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翻译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五)买断应收款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
(六)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被保险人应及时在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债务人破产证明。
第十一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一)被保险人须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在每期应付款日到期后的 10 日内,向保险人书面报告如下情况,主要包括:
1.本期的应收款项;
2.已收回的款项;
3.逾期的应收款项;
4.尚未到期的应收款余额;
(二)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的事件;
(三)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益的事件。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可能损失通知、索赔及定损核赔
第十三条 可能损失通知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政治或商业事件已经发生且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应于自该事件发生 30 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二)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仍应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追讨和变现抵押物等。如保险人有特殊要求,被保险人的任何追讨行为须与保险人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向保险人索赔。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赔款等待期期满后 12 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三)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索赔申请书》的格式如实填报损失事项,并负责提供与损失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四)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追回已支付的赔款,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和手续费。
(五) 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因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定损核赔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索赔申请书》及全部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出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决定。
(二)保险人决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赔付时间应不晚于下列日期后到者:
1.赔款等待期满后 30 日;
2.收到正式索赔申请和全部证明文件后 30 日。
(三)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等待期为应付款日起 90 日。对于连续的、相同的损因导致的损失,赔款等待期为零日。
(四)在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如果发现被保险人有违反本保险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义务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并且按照赔款支付日六个月美元 LIBOR+1%的利率退赔利息。
(五)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将根据核定的实际损失金额和
《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六)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七)在履行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赔付或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载明的到期日赔付;如果选择前者,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八)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赔款,均应视为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到期还款。
(九)保险人在履行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时,以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的货币支付,并按被保险人的指示将赔款付至其账户中。
(十)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无论是否为本保险单项下的欠款)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第七章 追偿和追偿款的分配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即获得中长期应收款项下被保险人权益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保险人要求将其相应的权益依法律程序转让给保险人;
(二)积极配合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指示和要求,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欠款;
(三)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提供实施追偿所需的、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收到债务人或担保人支付的任何欠款,必须及时转付保险人。追偿收入和追偿费用将按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比例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摊。在分配前,该款项中属于对方的部分视为代对方保管。
第八章 货币及汇率
第十八条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手续费、赔款及追偿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货币计价。如需兑换,汇率以保险人收到或支付款项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保险期限
第十九条 若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相应的买断协议仍未执行,本保险单于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于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一)被保险人买断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
(二)保险人收到出口商正式签署的《承诺函》;
(三)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第四章规定的保险费和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收回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全部应收款项;
(二)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三)根据本保险单的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终止保险单;
(四)《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终止日期已到。
第十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条款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将本着事实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的一切纠纷或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十一章 定义和名词解释
(一)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被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1 项列明的被保险人。
(三)出口商:指《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2 项列明的出口商。
(四)债务人:指在应收款项下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的付款人。
(五)担保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独立担保合同或单方出具独立保函,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
(六)应收款:指债务人以书面文件形式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的款项。
(七)应收款凭证:指债务人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应收款的书面文件,包括承兑汇票、本票、信用证、商务合同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文件。
(八)中长期应收款: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收款。
(九)批单:为补充或变更保单的内容,保险人出具的对保单的书面补充或修改。批单与保单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批单为准;后出具的批单效力优于先前出具的批单。
(十)赔偿比例:《保险单明细表》第 8.1 项列明的比例数值。
(十一)最高赔偿限额:《保险单明细表》第 8.3 项列明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累积限额,其金额等于保险金额与赔款比例的乘积。
(十二)赔款等待期:指损失发生后,保险人核定损失、支付赔款所必需的时间。
(十三)应付款日:应收款凭证中载明的债务人应支付每笔款项的到期日。
(十四)保险金额:《保险单明细表》第 7.2 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十五)实质性内容: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
(十六)美元 LIBOR:指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Association)公布的美元同业拆借年息利率。如果当天没有公布,则以最近一个银行工作日公布的利率计算。
(十七)追偿款:追偿款包括(1)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收到的、或虽在赔款前收到但在赔款时未予扣减的与中长期应收款有关的一切款项,包括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与中长期应收款或担保合同有关的任何抵押、质押或资产转让所得以及有关担保的变现所得等;(2)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追回的与赔偿有关的款项。
(十八)追偿费用:经保险人认定的,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
(十九)权益比例:在对债务人的追偿款中,扣除追偿费用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对追偿款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
(二十)罚息:指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以带有惩罚性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中,高于以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