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定向捐赠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章程》及《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捐赠资金是基金会接收的、由捐赠人自愿捐赠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受益对象,定向用于根据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按照“尊重捐赠人意愿、纾难济困、助力乡村振兴”的原则安排使用,严格履行定向捐赠协议,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拨付
第四条 捐赠人需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约定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以及捐赠资金使用人等,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接受定向捐赠资金时,基金会需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第六条 捐赠资金由捐赠协议中指定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位(人)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支付申请,根据《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为支付申请的附件。支付申请表中要明确帮扶对象、帮扶项目内容、申请支付金额、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帮扶对象和帮扶项目内容要与捐赠协议书一致,如有变动,捐赠人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变更通知。
第七条 资金使用申请单位(人)根据协议约定使用第三方捐赠资金的,提交书面支付申请时,应在支付申请中注明该申请资金的出处。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收到支付申请后,先确认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中的帮扶对象、内容是否与捐赠协议所约定的相符,捐赠资金是否到账或捐赠人在基金会账上的资金余额是否满足该笔资金申请的支付等。如符合上述的要求,方能办理捐赠资金支付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资金使用申请单位(人)或捐赠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人)申请使用捐赠资金时,不得将捐赠资金划回捐赠人的账户。若资金使用单位或受益人不具备帮扶项目实施能力,委托捐赠人组织实施的,捐赠资金可划入项目监管单位或实施单位专门开设的项目银行账户。
第十条 定向捐赠资金实施帮扶项目按《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收款单位或项目施工方(供货商)在收到捐赠资金后,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开具结算票据。对确无票据的收款单位,可自行开具收款凭证或提供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递交基金会。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申请单位(人)以现金方式向受助人发放慰问金的,需在支付申请中明确受助人的姓名、所在地、受助原因、受助金额;如向多位受助人发放慰问金,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受助人员清单作为支付申请的附件。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提取现金,原则上一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叁万元。
第十三条 帮扶项目完成后存在结余资金的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捐赠资金的使用人或受益人应当向基金会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捐赠资金余额退回基金会。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资金收入和支付的信息公开,按《广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网站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