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69号A座17A层】
【 】业务营销外包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签订地:【河南郑州】
甲方: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信服务分公司】
地址:【xxxxxxxxxx00xXx00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
乙方:【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 】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利用指定品牌、在所授权范围内(包括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办理开展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业务。
1.2本合同旨在明确乙方承包甲方临促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含店包区运营)等业务时,甲乙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综合工作组业务流程外包范围
2.1【 临促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含店包区运营) 】等等。
2.2其他服务业务内容,根据甲方要求与乙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3.1.1双方在电信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共同维护中国电信的企业信誉和中国电信通信网的先进性、完整性、统一性,以确保全网通信畅通和向社会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
3.1.2双方对紧急或重要的通信任务应互相配合,紧密合作,按时按要求完成。
3.1.3甲、乙双方对客户资料、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内部作业流程、营销方案和业务发展计划等涉及客户和企业利益的秘密应严格管理,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以保护客户和企业利益不被侵犯。
3.1.4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业务的需要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甲方应向乙方人员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撑,协助乙方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1.5甲乙双方均应根据行业通用的服务标准要求和服务管理规范内容来开展临促人员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工作。
3.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3.2.1负责制定各项业务处理流程、业务管理规定及检查考核办法,对委托乙方提供的临促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等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稽核。一旦发现乙方的服务或其它经营活动不符合甲方的标准或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
3.2.2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提供服务费结算清单。
3.2.3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或应乙方要求)通报、提供临促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业务所必须的各类业务资料和信息。
3.2.4对于因乙方违约行为致使甲方权益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2.5甲方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评估乙方的整体工作质量,并定期通报。
3.3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3.3.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应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应取得相关合法资质证书且主体被认证合法有效。
3.3.2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电信业务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流程,按照甲方提出的服务标准、质量标准和处理时限等工作要求,做好临促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工作,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3.3.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甲方技术资料、用户资料、管理文件等不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超越工作范围进行使用。乙方应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其员工将遵守上述同等的保密义务,若因乙方员工行为而泄露、使用了甲方商业秘密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3.4乙方应遵守本合同及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方法,接受甲方对其服务成果管理和指导,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服务,确保各项服务指标、服务质量等表现达到要求,以优质服务及市场的不断开拓树立和维护甲方的良好信誉。
3.3.5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业务服务标准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对甲方的各项服务承诺。为保障服务质量,乙方对班组长及以上骨干员工岗位调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3.3.6乙方负责临促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店包区运营服务的日常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业务、操作、服务礼仪规范、工作现场环境美化以及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方面工作。
3.3.7乙方租用(或使用)甲方的资产(含车辆、办公设备设施等),应爱护和节约使用,不得人为损坏或浪费,造成人为损坏或浪费的,乙方负责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及时维修或赔偿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由此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当月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3.3.8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甲方关于电信业务操作规程,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人为事故发生。
3.3.9乙方应依法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考核管理
4.1甲方对乙方设置月度考核项目,考核得分基准分100分,最高不得超过130分,考核系数应用于服务费结算,考核系数=考核得分/100(详见附件【 附件1“月度考核” 】)。
第五条 服务费结算
5.1服务费支付标准:
合同预估总金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合同最高支付金额【 】,根据业务需要,如有需求,另行签订协议。
每月支付费用按照实际业务量、服务考核情况核算。
5.2服务费结算:
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按照业务量核定人员数量,填写结算期内结算表和月度考核情况及考核系数,经向乙方确认盖章后,提交甲方审核,报甲方财务部核发。
临促服务、支撑类服务、营销类服务服务、店包区运营服务结算公式:
服务费总额(含税价)=当月业务量*业务单价*考核系数
其中当月业务量在每月结算前由双方书面确认
业务量: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当月实际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组织、门店促销活动组织、店包区精进营销活动组织和市场宣传推广等服务的总场次作为核算标准。
业务单价(含税):【 】。
5.3结算方法及时间:
5.3.1结算方法:
业务外包服务费结算周期按自然月结算。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额、增值税等)。
5.3.2财务结算周期:甲方每月【 】日前将上月结算数据交乙方确认,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
5.3.3发票处理:结算数据确认完毕后,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 】日内将开具后的发票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
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约定时限内送达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5.3.4支付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后在每月【 】日前支付服务费,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遵守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同时双方应做好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
6.2乙方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经乙方催告后仍未纠正或补救,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解除本合同。
6.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外包服务的,每逾期【 】日,乙方应当按照外包服务费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外包服务费总额的【 】%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4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负责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等事件发生,本合同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合同,本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遇到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另一方出具有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方可免责。
7.2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信中断和工期延误,甲方对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7.3因一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已方受损或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一方受损,合同另一方可免责。
7.4如因办公场地租赁方房租调整或办公场地调整产生的额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以及其相关联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露对方或与对方有关联的资料和信息。例如:用户资料、工单、话费清单、营销策略、竞争策略、网络资源及相关文件规定等。双方通过本合同的实施,了解到对方有关网络组织、网络规模、资源配置、技术参数、业务发展、用户资料等商业机密时,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2 保密协议 】)。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10.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到期后如需续约,另行签订协议。
10.3合同变更、解除。
10.3.1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0.3.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10.3.3若一方提出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合同。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5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合同并不能成为乙方和甲方因此成立雇用、合资、合伙或其他类似关系的证明。
10.6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含司法程序中的通知、送达)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电子邮箱或双方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xxx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法律文书送达适用于本条款约定。
如致甲方:【 】
电子邮箱:【 】
电话:【 】
地址:【 】
邮政编码:【 】
如致乙方:【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电话:【 】
地址:【 】
邮政编码:【 】
10.7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
【 附件1月度考核
附件2 保密协议 】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业务营销外包合同签章页)
甲方:【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信服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月度考核
甲方(考核方):【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信服务分公司】
乙方(被考核方):【 】
营销活动支撑业务应执行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电信河南公司的工作要求,围绕考核指标运营,加强管理和创新,确保外包后的营销活动支撑质量。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月度考核项目如下:
一、考核指标
月度考核项目 |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要求 |
考核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其他说明
(一)考核得分基准分100分,最高不超过【 】分,考核系数用于服务费结算,考核系数=考核得分/100。每月由甲方填写结算期内月度考核得分,经向乙方确认盖章后执行。
(二)考核指标的变更或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需补充:
【 】
甲方:【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信服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保密协议
甲方(考核方):【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信服务分公司】
乙方(被考核方):【 】
鉴于: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市场营销及客户服务支撑业务外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项目进行【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利用“中国电信”品牌、在所授权范围内(包括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以甲方的名义向客户提供电信服务业务 】等具体工作。
3.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披露(或乙方可能得知)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4.双方均希望对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本合同所指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所属各级单位所有的保密信息。
1.2本合同所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服务信息和扩展信息。
1.2.1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和客户关系资料、订购资料、资源占用资料、账户基本资料、付费计划、账务关系等。
1.2.2服务信息包括接触信息、服务请求信息、订单信息等。
1.2.3扩展信息包括客户评价信息、行为信息、营销信息等。
1.3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试听方式传递。
第二条双方义务与权利
2.1乙方保证遵循甲方的安全保密规定,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信息的保护的手段进行保密。除法律规定或者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泄露相关保密资料、信息。
2.2乙方作为甲方之合作伙伴,根据其与甲方合作方式所确定的与保密信息接触程度之不同,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之一项或数项保密措施与操作规范:
2.2.1乙方在使用代理网点内与CRM系统、计费系统等甲方内部系统相连的终端,应采取有效防病毒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同时乙方严格禁止使用弱密码登录甲方信息平台,并定期更新登录密码,防止账号盗用。
2.2.2乙方正常的平台维护如确实需要接触客户资料信息,需提出书面申请,按流程经审批后开通账号进行维护。在现场维护时,原则上应使用甲方管理终端进行操作;远程维护时,原则上应通过安全审计产品后再访问目的设备,做到操作可控可查。乙方经授权使用客户资料信息后,应及时对本机数据进行清理删除。
2.3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乙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
2.4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相应责任:
2.4.1保密信息被盗、不慎被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2.4.2任何根据本合同有权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2.5甲方基本与本合同规定而提供的有关商业信息及技术信息均是保密信息。
2.6乙方保证为执行项目的目的仅可向一方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2.7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向保密信息交还甲方,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 】日。
2.8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8.1在依本合同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8.2在依本合同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8.3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2.8.4乙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管理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透漏保密信息)。
2.9如果乙方拟以本合同第2.8.3条、第2.8.4条为依据做出披露的,应至少与实际做出披露行为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作出说明。
2.10如果乙方得知有其他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乙方违反本合同2.2条款,甲方有权给予乙方书面警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暂停合作合同履行等;
3.2乙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以下后果之一项或数项,甲方有权终止业务合作,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2.1未经授权或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查询、修改、下载、传播及其他操作。
3.2.2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流失。
3.2.3因对客户信息资料操作造成客户投诉,市级媒体曝光。
3.2.4造成甲方损失【 】元以上。
第四条 不弃权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本合同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5.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或修改
6.1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7.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7.2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之权利、义务。
7.3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关于本合同规定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7.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双方签订的【 】有效期保持一致。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披露的本合同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合同约束,此时本合同与该等保密信息交付乙方时发生效力。
7.6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起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通信服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