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為確保您的權益,進行線上申辦各項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個人信用貸款申請,實際得申辦項目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網站所顯示之內容為準)前,請詳細閱讀本約定條款所載事項,當您勾選畫面下方「我已閱讀並同意渣打銀行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約定條款」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惟關於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應另行申請始得使用。
壹、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特別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即申請人,以下稱立約人)同意進行線上申辦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貴行)提供之各項金融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個人信用貸款申請,實際得申辦項目以貴行網站所顯示之內容為準),並同意遵守貴行『線上申辦金
融業務服務約定條款』(以下稱本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包含「壹、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特別約定條款」及「貳、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條款」共計二章,除第壹章另有約定者外,各項名詞以第貳章之定義為準,惟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如須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須另行向貴行申請,且關於線上申辦金融業務相關事宜,應優先適用第壹章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 立約人使用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時,應依照貴行網頁上之指示輸入及上傳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號碼、往來帳戶帳號、簡訊密碼、辦理相關業務所需資料,實際需輸入及上傳之資料依貴行網頁顯示之內容為準),以供貴行進行認證或後續處理。
三、 貴行接收含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之簽章或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貴行將提供該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該次線上申辦時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 貴行所提供之線上信用卡或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為信用卡或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之一部分,與書面契約具有相同的效力。於線上申辦信用卡之案件,貴行並應提供信用卡契約予立約人閱覽或下載。 於線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之案件,立約人同意約定書由貴行以電子通路(含電子郵件、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如以電子通路提供者亦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
五、 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立約人與貴行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六、 立約人應確保所發送至貴行之電子文件均為完整且真實。貴行對前項電子文件及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信用卡電子文件及紀錄之保存期限至持卡人停卡結清或註銷卡片起五年以上;授信電子文件及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但其他法令就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七、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立約人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做為立約人之身分識別與同意依據進行線上金融業務服務申辦,無需於申請書或約定書另行簽名或蓋章。但如立約人不符合貴行認定之既有客戶者,為保障立約人權益,貴行仍將請立約人簽署相關文件,立約人同意配合辦理。
八、 立約人同意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之相關通知,以寄送至立約人線上提供予貴行之電子郵件信箱方式為之,倘立約人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貴行提供之方式通知貴行,如立約人未通知貴行變更,貴行仍依立約人提供或最後一次通知並紀錄於貴行之電子郵件位址為送達處所。立約人應自行確保所提供予貴行之電子郵件位址為有效及可正常收送郵件(包括但不限於將貴行列入合法收件人名單、確保信箱容量),貴行所發送之通知進入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主機之時間為送達之時間。
九、 為維護立約人權益,立約人對線上申辦金融業務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本約定條款第貳章第三條銀行資訊所載之申訴及客服專線、網址、電子信箱,以及營業時間中親洽營業單位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立約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立約人。
貳、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條款一、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一般約定事項及相關銀行規定辦理,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二、 名詞定義
1.「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係指立約人端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經由網際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行動銀行」係指以智慧型手機使用 貴行行動銀行 APP 中網路理財內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2.「電子文件」:係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帳戶」係指訂約雙方以書面或 貴行同意之方式約定,作為立約人收付相關款項之各種銀行帳戶。
4.「SSL 安全機制」SSL (Secure Socket Layer)是一種網際網路上最普遍使用的安全通訊協定,保障網站伺服器及瀏覽器之間的數據資料傳輸的安全性。透過使用這個協定,網路上的數據傳輸會採 128 位元(含以上) 對稱性加密演算法進行加密,更會檢查資料的完整性。除此以外,透過所謂『金鑰』的加密技術及嚴謹的 SSL 認證註冊的程序,SSL 可以驗證伺服器的身分而達到網站瀏覽者向網站身分作出檢查的目的。
5. 「使用者名稱」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一組6~12位英文字母及數字,作為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時,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
6. 「固定密碼」:係由立約人自行設定與使用者名稱不同的一組6~12位英文字母及數字,作為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身分驗證的資料之一,亦作為進行風險性較低交易之密碼。
7.「簡訊密碼(SMS OTP,Short Message Service One Time Password)」:指立約人進行非約定帳務交易、信託投資或個人資料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密碼」(內含交易識別碼、OTP 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所約定之一組行動電話號碼,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OTP 之交易機制,以 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簡訊密碼此項服務之提供與發送,以 貴行簡訊廠商與各電信業者簽定的服務範圍(如國際漫遊協議等)為限。
三、銀行資訊
1.銀行名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2.申訴及客服專線:客服專線:全省市話請撥:0000-0000/行動電話請撥:00-0000-0000;本行免付費申訴專線
0800-051234
3.網址:xxxxx://xxx.xx.xxx/xx 0.xx:台北市敦化北路 168 號
5. 傳真號碼: 00-0000000
四、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前,請先確認個人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並透過本行官方網站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行動銀行請至 AppStore (iPhone) 或 Google Play (Android) 下載安裝行動銀行 APP,請勿自其他網站下載;如有疑問,請致電 貴行客服專線(24 小時客服市話請撥:0000-0000/行動電話請撥:00-0000-0000)詢問。 貴行須
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當立約人申請核准後, 貴行提供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以 貴行網站與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為主, 貴行應確保該網站訊息之正確性,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未來 貴行若有新種業務開辦或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內容有變動(含新増、調整、變更或取消),除係需以電子契約或書面契約之形式另行約定之帳務類交易外, 貴行僅須於 貴行網站與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即可提供相關服務。
立約人同意於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時, 貴行依法令或業務作業規範會有需要立約人另行申請後始得開放之服務如「台幣非約定轉帳」及「外幣原幣匯款」等,將依 貴行業務作業規範與帳務限制規定辦理。同時針對信託交易,立約人須先於 貴行申請開立信託帳戶後,始得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進行國內外共同基金之申購、轉換、贖回、異動等交易。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使用雙方各自約定之相關網路業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須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接收立約人或立約人接收 貴行之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所發送之電子訊息,若為非發送日所須立即處理者,立約人同意以發送時與 貴行所約定之情況為準。
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網頁即時呈現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以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 貴行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 貴行資訊系統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時 (請參閱附件一),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如因特定因素(如資訊系統例行維護等)無法提供服務時, 貴行需提前於 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惟若遇突發狀況,為保障立約人權益,貴行得隨時暫停服務,進行狀況排除,但須於 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十、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調整之內容。若配合 貴行優惠活動,得依較優惠之價格收取費用,並於活動開始後公告即可。
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高之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十一、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智慧型手機之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十二、 立約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1. 若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立約人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2. 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或授權使用之使用者名稱、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及其行動電話號碼之SIM 卡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未妥善保管而發生遺失、毀損、滅失所致之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導致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使用者名稱或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
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交易完成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其它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月結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
認為交易月結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透過客服電話或親臨分行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 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 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同意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經合法授權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雙方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因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經由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客戶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臨 貴行分行或以雙方約定方式辦理。二十二、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1. 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4.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下I、開戶約定事項,壹、一般約定事項第 26 條第 6 項之規定。二十三、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或於 貴行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1.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二十四、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仍以契約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五、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二十六、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七、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二十八、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 貴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二十九、 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使用
1.「個人網路銀行申請」: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得以下列方式申請。
(1)各分行:立約人須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經 貴行核可後,立約人需再至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面上完成線上啟用程序,啟用時須進行身分驗證(以下方式三擇一:「身分證字號+電話理財密碼」、「金融卡帳號+金融卡磁條卡密碼」、「金融卡+金融卡晶片密碼[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 ,故立約人需持有 貴行晶
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始可完成身分認證,再依系統指示完成啟用流程,即可使用與 貴行約定之服務項目。未滿 20 歲之自然人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需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客服中心:立約人為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且已開立 貴行台幣活存帳戶者,得致電 貴行客服中心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經 貴行核可後,立約人需再至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面上完成線上啟用程序,啟用時須進行身分驗證(以下方式三擇一:「身分證字號+電話理財密碼」、「金融卡帳號+金融卡磁條卡密碼」、「金融卡+金融卡晶片密碼[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故立約人需持有 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始可完成身分認證,再依系統指示完成啟用流程,立約人即可使用本服務。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其開放服務項目依 貴行規定。
(3)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立約人為滿 20 歲之本國自然人且已開立 貴行台幣活存帳戶並留存有效之行動電話號碼者,得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指示申辦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時須進行身分驗證(以下方式三擇一:「身分
證字號+電話理財密碼」、「金融卡帳號+金融卡磁條卡密碼」、「金融卡+金融卡晶片密碼[係指搭配讀卡機透過網路 ATM 進行認證]」),故立約人需持有 貴行晶片金融卡或電話理財密碼,始可完成身分認證,再依系統指示完成申請流程,立約人以此方式申請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其開放服務項目依 貴行規定。
(4)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申請之手續。
2.「個人網路銀行約定異動/註銷」: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異動,需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經 貴行核可後,即可變更與貴行約定之服務項目,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約定異動/註銷之手續,該異動服務內容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及使用」
(1)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登入時,立約人需輸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經本行資訊系統認證無誤後,始可登入使用。立約人登入後即可執行與本行約定之服務項目,依交易性質不同,由網頁引導客戶輸入固定密碼或簡訊密碼,以確保帳務安全。
(2)若立約人於 貴行無留存行動電話號碼者,同意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之交易服務僅限使用固定密碼得進行之約定性帳務交易,無法使用須輸入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後續如有與 貴行新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號碼,須依簡訊密碼解除鎖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後,始得進行使用簡訊密碼之各類交易服務。
(3) 貴行對立約人輸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名稱與固定密碼使用之各項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均認定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系統只允許一人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基於風險考量,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登入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貴行除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網路服務系統外,亦會將第一位使用者強制登出,並於五分鐘內暫停此使用者登入之權利。
(4)立約人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若忘記登出離開 貴行系統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貴行會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登出,以避免為他人所使用。立約人必須重新透過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登入,始可繼續執行交易。
4.「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鎖定」
(1) 如立約人使用固定密碼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時,輸入使用者名稱或依網頁指示輸入固定密碼連續錯誤次數累積達三次時, 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如擬恢復使用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立約人須使用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解鎖之手續。
(2) 立約人使用固定密碼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後,倘輸入簡訊密碼連續錯誤之次數累積達三次時, 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該需輸入簡訊密碼始得進行交易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惟簡訊密碼鎖定,不影響立約人以固定密碼登入、查詢及使用得輸入固定密碼以進行交易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項目。如擬恢復使用簡訊密碼,須立約人至 貴行任一分行申請恢復使用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簡訊密碼解鎖服務之手續。
5.「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遺失」
立約人約定接收簡訊密碼之行動電話或其行動電話號碼之 SIM 卡如有遺失、毀損、滅失、被竊者,立約人應親臨各分行或來電客服辦理掛失及簡訊密碼之鎖定服務,暫時停止其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簡訊密碼之使用及對應之各項服務。
6.行動銀行服務:
(1) 開通及停用:本服務功能須由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且詳閱並同意「渣打行動銀行注意事項」後,輸入固定密碼,進行行動銀行開通及行動裝置認證程序,本行將提供一組4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立約人須登出個人網路銀行後,由立約人自行於智慧型手機下載程式並完成安裝,且於智慧型手機開啟程式並輸入與個人網路銀行相同之使用者名稱及固定密碼後,再輸入行動裝置認證密碼,經本行驗證後,始開始使用相關服務。立約人須於取得認證密碼時起24小時內依 貴行指定之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認證方式完成個人智慧型手機認證。
倘立約人逾前述密碼認證時效尚未進行認證作業,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組認證密碼,立約人日後若仍擬使用行動銀行,應於個人網路銀行依下述行動裝置認證程序重新辦理認證手續。停用時亦須由立約人登入個人網路銀行且詳閱並同意「渣打行動銀行注意事項」後,輸入固定密碼,始完成行動銀行停用設定,停用後所有已認證之行動裝置將同步取消。
(2) 行動裝置認證:立約人如需於未經 貴行認證之智慧型手機進行 貴行行動銀行服務,須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新增行動裝置認證,並輸入「固定密碼」,經 貴行驗證後將顯示一組4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於網頁上,立約人須先登出個人網路銀行,再以智慧型手機登入行動銀行,並輸入該4位數行動裝置認證密碼,始得完成行動裝置認證程序並使用行動銀行相關服務。立約人須於取得認證密碼時起24小時內依 貴行指定之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認證方式完成個人智慧型手機認證。倘立約人逾前述密碼認證時效尚未進行認證作業,系統將自動取消該組認證密碼,立約人日後若仍擬使用行動銀行,應於個人網路銀行重新辦理認證手續。行動裝置認證最多以三組智慧型手機為限。立約人如需刪除行動裝置認證,須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刪除該組行動裝置認證,並輸入
「固定密碼」後,即完成刪除程序。
(3)同一立約人 (同一身分證字號)於同一時間僅可擇一於「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登入。
7.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所進行之各項交易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三十、帳戶約定與交易限額
1.立約人於本行之所有台、外幣活存帳戶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惟聯名帳戶(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除外,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透過分行申請或客服中心申請者,該約定帳號將於立約人完成線上啟用流程後翌日(日曆日)生效,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登入頁申請者,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請完成後翌日(日曆日)生效。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2.立約人透過分行臨櫃辦理新約定或變更約定轉帳帳號者,立約人於本行之所有台、外幣活存帳戶亦將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指轉出帳號及轉入帳號),惟聯名帳戶(夫妻聯名戶限取款印鑑樣式為貳式憑貳式)除外,支存帳戶自動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立約人無須特別約定,該約定帳號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生效,如為延時營業分行或假日分行將於申辦日翌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生效。該約定帳號生效後同步適用於行動銀行服務。
3.立約人如欲申請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約定轉帳」功能(指轉入帳號係開立於 貴行之第三人帳戶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須向 貴行以書面申請,並依 貴行之規定辦理。又轉帳交易區分為「約定轉帳」與「非約定轉帳」兩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約定完成後始可轉帳,非約定轉帳之轉入帳號則無須事先約定,即可轉帳。
4.立約人同意轉帳限制及交易限額依 貴行規定辦理,相關約定如下:
(1).約定轉帳:
(a) 新台幣帳戶間之約定轉出及轉入帳戶非屬同一存戶或為一般/夫妻聯名帳戶時,每一轉出帳戶須受單筆轉帳最高限額新台幣為 200 萬元及當日累計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300 萬元之限制,且於 貴行之新台幣帳戶間轉帳與跨行轉帳,其金額須合併計算。惟就立約人在 貴行所持有之新台幣帳戶間轉帳,且轉出或轉入帳號皆非屬一般/夫妻聯名帳戶時,無轉帳金額限制。
(b)台外幣間換匯交易,每人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 50 萬元(與臨櫃及其他自動化交易通路之交易金額合併計算)。
(c)外幣間自行轉帳及外幣同幣別匯款,每一轉出帳戶當日累計最高限額為等值新台幣 300 萬元(外幣匯款與外幣自行轉帳限額共同累計)。
(d) 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不同幣別) 之交易,每筆交易金額不得低於等值新台幣 500 元,且當日交易以 50 筆為限(台外幣間換匯及外幣自行轉帳 (不同幣別)合併計算)。
(e)執行台/外幣活期轉定期及申購台/外幣信託基金等交易,交易額度不限,且不計入當日轉帳限額。 (2). 台幣非約定轉帳:
(a)個人網路銀行: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5 萬元,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10 萬元,
當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
(b) 行動銀行:每一轉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10 萬元,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當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100 萬元。
(c) 上述(a)個人網路銀行及(b)行動銀行限額合併計算:當日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20 萬元,當月累積轉帳最高限額為新台幣 100 萬元。
(3). 其他:
(a)相關服務功能適用限額將以官網公告為主。
(b) ALMA 及綜合存款帳戶執行活期存款轉定期存款所產生的無單摺定期性存款,因具有質借與透支功能,於 辦理中途解約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有權得拒絕立約人中途解約之申請:(1)立約人使用質借服務;(2)立約人已透支金額大於透支額度;(3)立約人發生違約情事 (4) 其他因法令規定、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之命令或處分而不得解約之事由。
5. 因 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或電腦設備故障,或其他因素等原因,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戶或溢付情事者, 貴行一
經發覺得無須事先通知立約人,而逕自帳戶內扣還並更正之,倘該存款款項已被領用,立約人應負返還款項責任。
6.國內跨行匯款或國內外外幣匯款交易,須配合財金股份有限公司或受款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處理。
7. 貴行收到立約人外幣匯款指示後,於特定時間內完成匯款交易,若有資料不符或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支付匯款金
額及手續費之情形,或 貴行對該項匯款指示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執行該筆匯款指示,立約人絕無異議。
8.立約人得隨時將其預約交易於該匯款日之前一日取消交易。若 貴行未於前述時間前接到立約人為取消之指示,貴行得毋須另與立約人確認,即於該匯款日逕執行該預約交易。但若有資料不符或於約定轉帳生效日之轉出帳戶有存款不足之情形,或 貴行對該項預約交易有任何疑問時, 貴行有權不於該匯款日執行該筆預約交易,立約人絕無異議。
附件一: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時間
以下為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服務時間說明:
功能 | 交易種類 | 服務時間 |
新申請/啟用設定 | -- | 24 小時服務 |
線上解鎖 | -- | 24 小時服務 |
帳戶總覽 | 所有功能 | 24 小時服務 |
帳務查詢 | 所有功能 | 24 小時服務 |
轉帳服務 | 台幣轉帳 | 24 小時服務 |
換匯交易 | 銀行營業日:09:00-15:30 | |
人民幣預約換匯 | 銀行營業日:09:00-15:30 | |
外幣自行轉帳 | 銀行營業日:09:00-17:00 | |
外幣匯款 | 銀行營業日:09:00-15:30 | |
貸款服務 | 貸款相關服務 | 24 小時服務 (暫停服務:15:15-15:45) |
定存服務 | 台幣活存轉定存 | 銀行營業日:01:30-15:30 |
中途解約(台幣) | ||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台幣) | 24 小時服務 | |
外幣活存轉定存 | 銀行營業日:09:00-15:30 | |
中途解約(外幣) | ||
自動續存約定 / 取消 (外幣) | ||
外幣優利定存 | 銀行營業日:09:00-14:00 |
繳稅/費服務 | 所有交易 | 24 小時服務 |
客戶投資適合度分 析 | -- | 24 小時服務 |
信託投資 | 投資損益 | 24 小時服務 |
基金申購(台幣) | 24 小時服務 (暫停服務:境內基金-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 境外基金-銀行營業日 15:30~16:00 ,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
基金申購(外幣) | 24 小時服務 (暫停服務:銀行營業日 15:30-16:00。間歇性暫停:每日 21:30-23:00。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 行之交易: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
轉換 | 台幣比照基金申購(台幣) 外幣比照基金申購(外幣) | |
贖回 | 24 小時服務(暫停服務:境內基金-銀行營業日 15:15~16:00 / 境外基金-銀行營業日 15:30~16:00,非本行營業時間 09:00~15:30 進行之交易,將於次一營業日進行處理。) | |
投資內容變更 | ||
交易明細 | 24 小時服務 | |
線上開立信託戶 | -- | 24 小時服務 |
信用卡 | 所有功能 | 24 小時服務 |
電子月結單 | 所有功能 | 24 小時服務 |
個人專區 | 所有功能 | 24 小時服務 |
行動銀行服務 | 所有功能 | 24 小時服務 |
企業員工專區 | 所有功能 | 24 小時服務 |
注意事項: 1. 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以 貴行網站及行動銀行公告揭露為主,如有提供該項服務,則服務時間同上表所述 2. 營業日 00:00-01:30 之間,因結帳作業可能會發生部份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交易服務暫停之情形 3. 如有特定因素或因應系統維護而需暫停服務,將於官網及網銀及行動銀行上進行公告 4. 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告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