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中港電力專業區(Ⅱ)約 4.6 公頃土地租賃契約
(契約樣稿)
甲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乙方:○○○公司
契約期間: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出租
○ ○ ○ ○ 公 司 承租
臺中港電力專業區(Ⅱ )土地租賃契約(契約樣稿)
前言
承租人○○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應經營電廠或風力機組產業發展相關業務之需,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承租臺中港電力專業區(Ⅱ)約 4.6 公頃土地,依甲方核可之投資經營計畫書,自行出資進行相關必要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其產權歸乙方所有,但不得設定地上權,且其移轉應經甲方同意。為資信守,特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租賃標的
甲方提供下列基地供乙方租用(土地平面位置圖如附件一):
土 | 地 | 標 | 示 | 面 | 積 | 備 | 註 | |||
縣市區鄉鎮 | 段 | 小段 | 地 | 號 | ||||||
臺中市清水區 | 海濱 | 臨港 | 2206 | 46,000 平方公尺 | 以實測面積為準 |
第二條 租賃期間
x契約土地之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以下簡稱起租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 20 年,惟甲方得於起租
日起第 10 年要求檢討契約,雙方協議條件不得低於原條件,
若雙方協議不成,甲方得依契約第十一條自起租日起第 10 年屆滿後終止本契約。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途退租。
第三條 環境監測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日翌日起六個月內,依據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檢測項目及方法,自費委由經該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測機構,建立土壤及地下水水質、水文等背景資料並送交甲方。本項檢測結果如超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管制標準,由甲方依法處理,與乙方無涉。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期或因故提前終止日翌日起三個月內,自費委由前項資格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檢測並將檢測結果送交甲方,以擔保乙方交還予甲方之租賃標的土壤及地下水,未因乙方之興建或營運行為而違反當時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定之污染管制標準,以利雙方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會同完成租賃標的交還作業。
三、乙方如未能於前二項約定期限內,將環境檢測結果送交甲方,除有具體理由及趕辦計畫於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展延者外,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經甲方訂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乙方未依期限完成改善者,甲方得連續處罰之,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履約保證金。
四、本條第二項檢測結果如有違反當時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定之污染管制標準,乙方應即負責清理及整治改善,應按環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法完成改善,改善期間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給付租金費用。
五、乙方如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前完成改善並將租賃標的交還甲方,除有具體理由及趕辦計畫於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展延,或於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展延者外,乙方除
應依前項約定給付租金費用外,乙方應自違約情事發生之日起,按日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元整(以每日租金費用總額兩倍計),直至乙方完成改善並通知甲方之日止。
六、惟如乙方於本條第四項規定期限或經甲方同意之展延期限內無力或怠於改善,甲方得自約定期限或展延期限到期日之翌日起逕行代為改善,且於改善完成前,乙方仍應依前項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不得異議。
七、前項甲方代為改善所需費用,得逕自乙方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惟如乙方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應該筆費用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該不足部分之費用。
第四條 工程興建
一、 租賃標的點交作業:
(一) 租賃標的以現況點交出租,由乙方視業務需要,自行出資砍除林木及整地,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圍籬及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等。
(二) 乙方應自起租日起二個月內,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標的點交作業,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於事前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惟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 本租賃標的如須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乙方應於起租日起 2 個月內檢送證明文件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同意自
乙方接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日起 30 日內會同辦理租賃標的點交作業(乙方應於接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惟自起租日起 10 個月
內乙方仍未通過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甲方得自起租日起第 11 個月之首日起逕會同乙方點交租賃標的;另若事後經主管機關認定乙方毋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仍應依前款點交期程辦理。
(四) 乙方如未於上開期限或展延期限前,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標的點交作業,甲方得要求乙方於原期限或展延期限到期日翌日(遇例假日得順延之)會同點交租賃標的,乙方應自該日起計繳土地租金,惟如乙方拒絕於該日會同甲方辦理租賃標的點交作業,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工程履約保證金。
二、 開工及完工:
(一) 乙方應於開工前向甲方提報開工日期、完工後向甲方提報完工日期及開始營運日,並應於租賃標的點交之日起二年內完工且開始營運;如乙方因故無法依前述期限完工且開始營運,應於期限前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惟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 乙方如未於上開期限或展延期限前完工且開始營運,則視為正式營運,並應履行營運期間之各項義務(如:繳付租金費用…等),經甲方認定情節嚴重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工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 乙方於租賃標的所興建(含新建、增建、改建)之各項設施,均由乙方自行出資進行規劃設計、施工興建、監督及驗收,並應符合當時建築法規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四、 乙方應於上開工程施工前提送相關工程設計圖說向甲方申
請轉請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港區工程作業,其中依法應取得建築執照部分並應將建築執照影本送交甲方備查後始得施工,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變更設計時亦同。
五、 乙方應於工程完工後提送建築使用執照之影本、建物設施之平面配置圖及各側照片等資料送交甲方備查,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六、 承包乙方工程之承包廠商資格應合於建築法規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否則不得進入港區施工,如因而發生損害及其他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 乙方相關電力、電訊之使用需求及設置,由乙方自行向電力、電信公司申辦,施工時需依相關港工作業規定辦理,完工後應將相關電力、電訊等設備之竣工圖送甲方備查。
八、 乙方如有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地籍分割等相關作業之需求時,應由乙方自行辦理,並由甲方配合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用印事宜,必要時得由甲方提供既有資料配合辦理分割作業,所需時程由乙方併同考量。
九、 作業承攬人應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申請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辦理有關職(勞)安衛管理事項,倘有勞安事故發生,應立即通報甲方,並於事後提送事故報告予甲方;如有違反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致生任何法律上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 租金計算、繳納
一、 契約存續期間,乙方應履行下列約定並繳納租金費用予甲方:
(一) 土地租金:
1. 依租賃標的面積按政府核定之區段值及年費率繳納,如遇區段值或年費率調整時,應自核定調整或變更之日起隨同調整或變更。但另有法令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2. 本項費用自本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租賃標的點交之日起計繳。
(二) 固定管理費:
1. 依租賃標的面積按每年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1 點95 元繳納,並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依前一年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度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2. 前目「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停頒時,得經雙方同意另覓政府頒布之其他物價指數取代之。
3. 本項費用自本契約第四條第二項開始營運日起計繳。 (三) 變動管理費:
1. 乙方應按本廠每年營業收入淨額按約定比率○○%(依乙方投標時承諾之約定比率)計繳本項變動管理費,變動管理費無條件進位至萬元。
2. 前款各約定條件為:
(1) 自開始營運日起計繳。
(2) 各年變動管理費下限為 376 萬元,結算年度變動管理費未達下限時,乙方應補足至下限。
(3) 計繳期間未滿一年者,變動管理費下限按計繳期間佔全年總日數之比率計算。
3. 自開始營運日次年度起,乙方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將本廠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報告書、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所稅申報書等文件影本,提報予甲方核算變動管理費。並於各年度稅捐機關營所稅核定後提報核定通知書及收入有關之調整說明書。
4. 如乙方合併營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退)稅時,乙方應自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提報甲方重新核算本項管理費。
(四)其他依「臺中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及經政府頒訂收取之新費率類目與乙方之業務有關者,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繳納。
(五)應繳之各項租金及費用,其營業稅均由乙方負擔。
二、 前項(一)、(二)款租金費用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甲方於每年 1、4、7、10 月份 10 日前開立繳款通知單郵寄予乙方;乙方應於每年 2、5、8、11 月份 5 日前繳納。
三、 乙方如於每年 1、4、7、10 月份 10 日前未接到繳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甲方補單,逾期未申請而致遲延繳付者,視為逾期繳款。
四、 甲方開立之書面繳款通知書以郵遞方式、電子繳款通知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乙方,乙方應依甲方開立之繳款通知書所訂繳款期限前乙次繳清,遇例假日得順延之。
五、 乙方應繳之各項租金及費用均應如期繳納,如發生逾期情事,應自逾期日起依下列各款約定累計另付懲罰性違約金:
(一) 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四) 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六、 甲方應依本契約所載乙方書面繳款通知書寄送地址及電子繳款通知書寄送信箱寄送繳款通知書,乙方前述地址或電子信箱如有變更時,應即時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即時通知甲方,致甲方依原約定地址及信箱寄送者,視為乙方已收受通知,繳款期限仍以原通知日期為準。
七、 乙方於接到繳款通知書後如有異議,應於 7 日內向甲方提出,逾期視同乙方認定完全相符;繳款通知書以書面繳款通知書為準,乙方不得以未接獲電子繳款通知書或電子繳款通知書與書面繳款通知書不符為由,延遲繳款。
八、 因相關法令修訂,致收費結構、費率或使用範圍等其他約定改變時,本契約應自核定改變之日起依規定調整之。
九、 乙方所繳金額不足清償已發生應繳各項租金費用時,應先抵充違約金,次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第六條 租賃標的之使用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外,乙方不得將土地轉作其他用途,或以任何理由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部分退租、分租、轉租、轉讓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將地上物相關設施之產權轉讓予他人。
二、如有違反上項約定,乙方應自違約情事發生之日起,按日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元整(以每日租金費用總額兩倍計),直至乙方完成改善並通知甲方之日止。
三、租賃標的之使用項目以設置低污染性電廠或風力發電機組儲轉、加工、零組件製造等相關業務為限。
四、最優投資人若有尋求合作對象之需要,應事先向本分公司申請轉租予合作對象,並經本分公司同意且簽訂三方協議書後
始得為之。
五、乙方應依甲方核可之投資經營計畫書,自行投資進行電廠及風力機組產業發展相關必要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興建施工,乙方投資興建之設施所有權歸屬乙方所有,若需設定他項權利或移轉所有權應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六、承租標的內不得設置碎石加工設備及進行碎石加工作業,且不得作為散貨露天堆置場及其他經本分公司或交通部航港局公告禁止事項使用;租賃標的封閉式建築物內不得堆儲煤炭、砂石、散裝水泥、銅精礦及危險物品(封閉式建築物之定義詳「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七、 乙方於未來開發行為(含營運製程)如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類別,應依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八、乙方違反本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經甲方訂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乙方未依期限完成改善者,甲方得連續處罰之,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甲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標的,並無條件沒入履約保證金。
九、本租賃標的遇有管線問題,若需辦理遷移,報經甲方同意後,得逕洽相關管線單位辦理遷移,所有施工及費用皆由乙方自行負擔並不得折抵租金費用;無異動需求者,須配合日後管線單位之查修及施工作業。
十、電力專業區(Ⅱ)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為 70%、210%,法定空
地 30%(綠地為法定空地 50%)。
十一、 本區現為公告商港管制區,於航港局未解除商港管制區限制前,乙方人員、車輛進出須經由北七路之濱海橋查驗站出入,倘載運超重貨物,乙方應作道路規格改善,工程費用自行負擔。
十二、 倘電力專業區(II)解除管制區,乙方應自費興建租賃標的北側穿透式圍牆作為管制區區隔,產權歸乙方所有,因甲方基於管理需求,為達公共管制之目的所設置,乙方不得拆除。
十三、 為考量未來興建監視系統之需求,租賃標的周圍既有圍牆及未來聯外道路新設圍牆部分,承租區域乙方須以圍牆石柱內緣為界,退縮 3.5M 預留空間,不得興建地上物。
十四、 租賃標的南側土地尚未進行開發或廠商申請投資進駐時,乙方得增租毗鄰土地,自行出資、設計、興建廠區聯絡道路,道路(含照明及交通號誌)、雨水排放系統產權屬乙方所有。道路完工後由乙方負責維修、保養,並不得列為建築廠房使用。
第七條 管理及維護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對於租賃標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乙方在租賃期間,應遵守本契約及建築、治安、安全、環保、職安衛、消防及管理等相關規定;乙方、其受僱人、受任人或其他因乙方允許使用租賃土地之人因違反前項注意義務,致租賃標的受損者,乙方應負修復責任,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租金費用收入、
預期利益、違約金、其他間接損失或甲方對第三人的民事或國家賠償責任)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 有關環保、職(勞)xx、治安及其他規定:
(一) 乙方依環保法令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污染防治計畫,取得各項環保許可,應留存備查。
(二) 乙方設置適當之污染防治(制)設施(備)未能確實達到防治(制)效果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增設或設法改善。
(三) 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及其外圍 2.5 公尺範圍環境清潔維護
(含鼠類防治及環境割除草作業)工作,不得任意堆置或拋棄廢棄物;及維護xxxxxxxxx延伸 50 公尺之道路清潔,不得有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四) 乙方如發生污染港區或工安事故時,應即主動通報甲方(事後提送事故報告),甲方得限期乙方改善完成或為停止作業與恢復作業之指示。如遇緊急狀況得先予口頭指示辦理。前項書面限期改善,如乙方未於期限內完成並函知甲方,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要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五) 乙方未遵守法令規定,致發生主管機關處罰、意外損害、民眾xx、抗爭事件等,概由乙方負責處理,與甲方無涉。
(六) 乙方之作業除自負管理之責外,並應接受甲方督導。如有妨害港區作業及交通之行為,甲方得要求乙方無條件配合改善。
(七) 乙方如發生重大勞資糾紛、公司改組、重整或清算等事故時,應即向甲方報備,並將發展情形隨時向甲方報告。
(八) 為因應國家及各級機關環境政策(如二氧化碳、逕流廢水及其他港區污染物質(削)減量等)推動,乙方不得推諉且需主
動配合甲方及各級機關所推動各項污染(物)排放削減作為或必要採行之措施。
四、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義務時,應於該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說明具體事由通知他方,該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或違約責任。
五、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含下列事由:
(一) 水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瘟疫、因第三人引發之火災。
(二) 政府作為、戰爭、國家間侵略或敵對行為。
(三) 暴動、叛變、示威、社會動亂、全國性罷工。
第八條 稅捐、水電、保險
一、 本契約之各項租金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另由乙方負擔。
二、 租賃標的內除地價稅外,其餘房屋稅及其他與乙方有關之稅捐與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三、 乙方因作業所需之水、電及通信,由乙方自行委由合格承裝業施工,並逕向相關事業單位申請接用,其一切費用(含電力公司外線補助費)由乙方負擔。
四、 租賃標的內之水電及通信費均由乙方負擔。 五、 乙方得視業務需要,自行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六、 本契約有效期間或其衍生有關環保等法令應繳納之規費,均由乙方負擔。
七、 乙方投資計畫之用水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所訂「用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如需提送用水計畫時,乙方應自
行提送用水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後,再納入本港之用水需求總量。
第九條 乙方其他義務
一、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租賃標的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物品。
二、 凡甲方或上級機關所需之營運資料,乙方應配合適時提報。三、 為配合交通事業單位資訊化作業,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電
腦連線作業,費用並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對於未能確實執行環保措施所遭受之行政處罰應負完全責任。
五、 甲方在業務及安全上有需要時得派員調查乙方經營狀況及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或經甲方委託之人員進行污染查察與採樣,乙方不得拒絕。如有發現乙方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情事,甲方得予糾正,必要時並得禁止其繼續作業至改善為止,但甲方依本條規定派員進行督導調查時,應隨身攜帶有關證明,如乙方要求提示時甲方不得拒絕。
六、 乙方進出口貨物或貨櫃之裝卸船作業應委託港區合法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辦理,不得自行處理。
七、 本廠財務應獨立設帳,乙方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提送本廠會計師專案查核簽證報告,予甲方備查,會計師查核報告應含收入有關測試(如穿透性測試或銷貨循環測試),乙方並應提送之財務報表之相關財務資訊。乙方應保存經營本廠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條 續租之條件與程序
一、乙方如欲於租賃期間屆滿後繼續承租,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 6 個月,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續租,如甲方仍擬出租且就以下事項評估審酌後同意與乙方優先議約,以不違反當時法令強制規定為前提,續約條件屆時由雙方另議之。
(一) 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包含但不限於租賃標的開發/閒置情形,以評估未來續約時是否收回閒置土地)等履約情形。
(二) 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 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 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勞)安衛規定。
(五) 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 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
二、如乙方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或不能於租賃期間屆滿前與甲方就續約條件達成合意時,則契約終止,甲方得於契約租期屆滿後另行出租他人。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合意終止或修訂須經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人以簽署合意之方式為之。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無條件收回租賃標的,乙方不得異議:
(一)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港灣建設或甲方另有規劃用途必須收回,經六個月前預告者。
(二) 乙方積欠各項租金費用總額達六個月之應繳租金費用金額者,經甲方限期催告,而乙方仍未繳清者。
(三) 乙方以租賃標的為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之使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未照辦者。
(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興建、增建或改建相關設施,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照辦者。
(五)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部分,分租、轉租或轉讓他人使用,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未照辦者。
(六) 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照辦者。
(七)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繳納或補足履約保證金,經甲方限期催告仍未足額繳納者。
(八) 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何約定或不履行應盡之義務,經甲方限期改善仍未照辦者。
(九) 乙方以租賃標的為犯罪目的之使用者。
(十) 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
(十一) 乙方逾期未完工或逾期未開始營運,期間達 2 年以上者。
(十二) 甲方於第 10 年要求檢討契約,若雙方協議不成時。三、 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乙方擬終止本合約時,應得甲方同意,並應預先於終止前 2 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賠償甲方相當
於終止當時 2 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作為損害賠償金。
四、 除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外,甲方因第二、三項約定終止本契約且於無待解決事項後,應將溢收之租金費用退還乙方。
五、 甲方因第二項第(二)至(十一)款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不予返還,如受有其他損
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六、 甲、乙雙方同意除本契約所訂終止條款及民法相關規定者外,雙方均不得任意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 契約到期或終止之效果
一、 租期屆滿如甲方未與乙方續約,或本契約因故提前終止時,若乙方投資興建之設施經甲方認定有留用之必要,雙方得協議由乙方在設施所有權無其他設定負擔情況下無償將該等設施贈與予甲方,並由乙方負擔契稅、贈與稅及登記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雙方無法合意上述條件,則乙方應自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承租之土地填平,拆除承租土地上之全部設施、定著物(不含設置於地下之基樁、深基樁等),並清除廢棄物後,回復素地原狀無條件交還甲方,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在雙方未會同完成土地點收作業前,乙方仍應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二、 乙方未於三個月內交還土地,除有具體理由事先徵得甲方同意外,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而所致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應得之租金費用收益)外,並應付給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元整(以每日租金費用總額兩倍計),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十三條 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應提供履約保證金予甲方,以作為對本契約租賃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其有效期限應持續至租賃期間屆滿後一年止。
二、 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如次: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乙次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萬元整(約相當於十二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含土地租金、固定管理費及變動管理費下限,無條件進位至萬位數),於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二)乙方應於完工後乙次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萬元整(約相當於六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含土地租金、固定管理費及變動管理費下限,無條件進位至萬位數)。
三、 上開保證金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保付支票、郵政滙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甲方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利息仍歸乙方所有)、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納,其有效期限至少為契約到期日再加計 30 日,乙方應於履約保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更新所提之保證。
四、 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所訂各項條款或拖欠各項費用,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內扣繳,乙方並應依甲方所訂期限補足經抵繳之數額。
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於本契約終止或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扣抵乙方應繳而未繳之租金、費用、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等相關租金費用,履約保證金餘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 懲罰性違約金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違反本契約各條款約定,經甲方以書面催告限期改善,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並通知甲方時,乙方應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新臺幣 5 萬元整。惟乙方違約經甲方認定已無催告限期改善實益之情事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向乙方計收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每件新臺幣 5 萬元
整,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五條 質權設定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設定質權擔保。
第十六條 準據法
一、本契約存續期間,依商港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二、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悉依中華民國法令定之。
第十七條 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雙方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以訴訟方式為之,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契約之生效及修改
一、本契約經雙方簽章後,自本契約第二條所訂起租日開始生效。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修訂,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第十九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乙式 2 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 25 份,甲方
20 份,乙方 5 份備用。
附件:
一、 土地平面位置圖。二、 租金費用計算表。
立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副 總 經 理 x x x
分公司地 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 段 2 號
乙 方:○○○○公司代表公司負責人:
地 址:
書面繳款通知書寄送地址:電子繳款通知書寄送信箱: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附件一
○○公司承租電力專業區(Ⅱ)約 4.6 公頃土地位置圖
地下箱涵調查(實際情況以現地為主)
附件二
○○公司承租臺中港電力專業區(II)土地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表
項次 | 名稱 | 說明 | 計算 | 金額 |
一 | 土地租金 | 區段值×承租面積×5% | 1,400 (元/㎡)× 46,000 ㎡×5% (實際承租面積以實測為準_) | 3,220,000(元 /年) |
二 | 固定管理費 | 承租面積×71.95 元,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逐年依前一年之 「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跌幅逐年調整,每年調整幅度至多以 2%為限。 | 46,000 ㎡×71.95 元 (實際承租面積以實測為準_) | 3,309,700(元 /年) |
三 | 變動管理費 | 按本廠每年營業收入淨額按 承諾之約定比○○%計繳,變動管理費無條件進位至萬元。變動管理費下限為 376 萬元。 | ||
租期屆滿未如 | ||||
期交還租賃物 | ||||
四 | 及未經本公司同意之分租、 轉租、轉讓等 | 按每日租金費用總額 2 倍計,即(土地租金+固定管理費+ 變動管理費)÷365 天×2 | (3,220,000 元+ 3,309,700 元+ 3,760,000)÷365×2 | 56,382(元/ 日) |
之懲罰性違約 | ||||
金 | ||||
工程履約保證金:按 12 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計,即土地租金+固定管理費+變動管理費 下限(無條件進位至萬位數) | (3,220,000 元+ 3,309,700 元+ 3,760,000) | 10,290,000 元 | ||
五 | 履約保證金 | 營運履約保證金:按 6 個月之 | ||
租金費用總額計,即(土地租 | (3,220,000 元+ | |||
金+固定管理費+變動管理費 | 3,309,700 元+ | 5,150,000 元 | ||
下限) ÷12×6(無條件進位至萬 | 3,760,000)÷12×6 | |||
位數) | ||||
六 | 租期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 20 年 (本租金費用計算表得於起租日起第 10 年檢討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