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作为转让方)
【 】
(作为受让方)
关于渤资转 号资产包
资产转让协议
【 】年【 】月【 】日
《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日”)在中国 (“签订地”)签订。
转让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受让方:【 】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转让方、受让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转让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业务,已经总行授权,具备不良资产转让业务资格。转让方合法所有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
(2)受让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又或属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监管机构相关文件批复的可以从事不良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法人,且以不良金融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为主营业务,具备不良资产受让业务资格。
(3)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且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渤资转【 】号资产包。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保证合同:系指任何规定第三方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或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确认保证责任的签章文件,或中国法律认可的构成保证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件。
1.2 标的资产/资产:系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其从权利和转让方在资产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的权利、承接代理律师事务所的义务),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1.3 处置收入:就资产包中任何一项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不含该日)后实际收到的现金付款、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处置收入包含增值税。
1.4 从权利:系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5 担保合同:系指保证合同和物权担保合同的统称。
1.6 担保人:系指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和物权担保合同项下出质人、抵押人等的统称。
1.7 抵债资产:就资产包中的任何一项资产而言,具体包括以下各项:(1)以转让方的名义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2)转让方取得的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该项判决、裁定或裁决责令上述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通过向转让方转移其持有的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相关债务。
1.8 法定期间:系指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权行使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1.9 费用开支:就某一项资产而言,系指基准日(不含该日)后与该项资产的处置有关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应具有相关的协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合法凭据及付款的法律依据)。(上述费用包含增值税)
1.10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11 过渡期:系指自基准日(不含该日)始至权利转移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1.12 交接期间:系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的期间。
1.13 交接日:系指交接期间的最后一日。
1.14 基准日:系指 年 月 日。
1.15 转让价款:系指本协议第 3.1 款规定的受让方应支付的价
款。
1.16 其他相关权益:系指转让方因管理处置的需要可能与债务
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等达成的协议,该等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法定的权利转让程序。因此,受让方受让的对该等义务人的债权,将从原始的主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所确定的权利。
1.17 权利转移日:系指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18 物权担保合同:系指《民法典》规定的在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之上以抵押或质押的形式设定担保的物权担保合同,或主合同中创设物权担保的条款或实际交付权属文件,或中国法律认可的构成物权担保关系的其他法律文件。
1.19 权利负担:系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2)收购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
1.20 义务人:系指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人以及有义务将抵债资产转移给受让方的主体及上述主体的管理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或清算组)的统称。
1.21 债务人:系指标的资产项下的主债务人及其受让人及承继
人。
1.22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23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1.24 主合同:就任何资产而言,系指能够证明在该资产项下转让方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的贷款合同和/或证明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其他书面文件。
1.25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受让方转让的债权(包含债权本金及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1.26 资产包:系指转让资产的集合。
1.27 资产文件:系指截至权利转移日转让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聘请律师协议、破产债权申报书、催收通知书等纸质或电子文件。
2. 标的资产的收购
2.1 标的资产的金额
截至基准日( 年 月 日),全部标的资产的账面金额为:本金人民币 万元、利息人民币 万元,罚息人民币 万元、代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人民币
万元,合计人民币 万元。
2.2 标的资产的收购与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资产包项下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全部的权利、权益和利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收购。该等权利、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包内各项资产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
(2)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3)与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上述费用包含增值税)
2.3 风险的转移
自权利转移日起(含该日),标的资产因意外事故或被征收、征用或其他并非由于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导致的减损、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3. 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资产包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该转让价款包含增值税。
3.2 付款方式
3.2.1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
3.1 款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2.2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指定用于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4. 标的资产的转移与交接
4.1 标的资产的转移
4.1.1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资产仍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5 条的约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
4.1.2 自权利转移日起(含该日),本协议第 2.2 款约定的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享有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风险均由受让方享有、承担,且该等权利、权益和利益、风险的转移不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有关资产文件或资产为前提。转让方须协助受让方办理受让方取得权利所需的必要手续。
4.2 转让通知
在权利移转日起 30 日内,转让方负责联合受让方以法律认可的送达方式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通知送达债务人、担保人和/或其他义务人,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双方确认,无论债务人、担保人、
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双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4.3 资产文件的交付
4.3.1 在交接期间内,双方应商定时间和地点审阅并清点资产文件、共同编制、核对资产文件清单;资产文件核对完毕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资产文件及经双方共同签署的《项目档案移交资料清单》。
4.3.2 自权利转移日至交接日产生的资产文件、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或其他文件,转让方应于交接日一并交予受让方。
4.3.3 转让方于交接日以后收到资产文件、账单、发票、保险单、信函或其他文件后,应于收到该等文件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交付给受让方。
4.4 处置收入的结算与转付
4.4.1 基准日后转让方管理、处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回款及收入归受让方所有,对于基准日后转让方垫付的清收处置费用,转让方有权从清收回款中优先扣除。
4.4.2 如果转让方在交接日之后收到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处置收入,则转让方应在收到上述处置收入后及时与受让方协商支付处置收入的时间和方式。
4.5 抵债资产和担保物的交付
转让方应于交接期间内将其实际占有或有效控制的抵债资产、物权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含代位物、代位权利等)及其孳息等全部权益转移至受让方占有或有效控制之下,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6 其他交接、合作事项
4.6.1 在交接期间,转让方应尽力配合受让方为保全标的资产或完善有关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受让方的要求就每户单笔资产签订《分户资产转让协议》。
4.6.2 对于由转让方及任何转让方前手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标的资产中的特定资产而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统称“第三方协议”),受让方同意继承转让方及任何转让方前手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4.6.3 按照本协议第 4.2 的约定完成通知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根据资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沟通办理因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而引 起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转让方不保证司法机关必然同意办理上述变更诉讼和执行主体的手续;若司法机关同意变更,转让方应配合办理为实现上述变更诉讼和执行主体以及将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给受让方的法律手续。
5. 过渡期及交接期间内标的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5.1 过渡期内,转让方就标的资产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应基于善意。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方出于恶意,受让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5.2 对于转让方在过渡期内资产处置回收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 变现金额,转让方有权优先扣除过渡期内垫付的清收处置费用,如还有余额,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转让方将按照受让方的指令,用于向受让方委托的清收方支付清收方垫付的清收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应由双方另行协商。
6. 声明和保证
6.1 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就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事宜,受让方特此声明与保证:
6.1.1 受让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独立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拥有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权利,并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完成了所有内外部决策或审批手续,受让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协议约定的义务相冲突。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都是合法、有效且对受让方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予以强制执行。
6.1.2 受让方已就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了受让方认为充分和必要的研究及就此取得了充分和必要的专业咨询意见,该相关的中
国法律、法规适用于本交易、本协议资产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对资产的管理和执行,并且接受由于不熟悉该等法律、法规而引发的任何风险。
6.1.3 受让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已就标的资产的现状及风险向受让方做出全面、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受让方作为审慎的购买者,已审阅转让方所提供的资产文件的复制件、扫描件或原件并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对标的资产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全面了解,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协议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判断标的资产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独立做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受让方完全知悉并承诺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本协议项下资产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缺陷、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6.1.4 受让方确认,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转让方的声明、保证与
承诺外,转让方未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资产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亦未对受让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6.1.5 受让方确认,转让方未对下列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做出任何声明、保证与承诺:(1)由义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给转让方的或非由转让方准备和制作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及其所xx的事实;(2)为供受让方参考之目的而由转让方准备和提供的有关标的资产的资产清单、任何尽职调查信息或法律意见书;(3)资产文件中关于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贷款分类划分的内容。受让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受让方即不得以转让资产虚假为由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或申请撤销,亦不得向转让方主张赔偿责任。
6.1.6 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就本协议项下资产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无权要求转让方回购、剔除或者替换。受让方无权就本协议项下资产向转让方提出调整、退还、替换、相应减少转让价款、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转让价款、终止或暂缓履行本协议及/或任何其他类似请求。
6.1.7 受让方不因影响本协议项下资产的处置及处置所得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义务人的主体状态发生变化、义务人现时及将来无偿付能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相关政策的不利变化等,向转让方行使任何追索的请求权及其他相类似的请求权。受让方亦承诺不可更改地放弃追索权。受让方承诺,若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将通过对第三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方做出相同的承诺。
6.1.8 受让方承诺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以任何事由或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以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所
属行政部门为对象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受让方亦不可变更地放弃此等诉权。受让方亦承诺,若受让方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资产,将通过对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做出与受让方此承诺相同的承诺。
6.2 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就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事宜,转让方特此声明与保证:
6.2.1 转让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完成了所有内外部决策或审批手续,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6.2.2 转让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受让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资料和信息,均由转让方合法获得并提供。
6.2.3 转让方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将转让范围内的资产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可将该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转让,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2.4 转让方已将其占有的资产相关的、且与债权人行使权利有关的协议和文件纳入资产文件,不存在隐瞒或欺诈的情况。但转让方相关标的资产的内部审批文件及依照转让方内部管理规定无法对外提供的文件(如已留作财会档案的借据等)不包括在资产文件范围之内。转让方对资产文件中包括的由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给转让方的文件或其它文档及其所引用的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6.2.5 除资产文件中已有文件证明或根据现有文件可合理判断的征收/征用以外,转让方未收到任何影响标的资产或其部分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对按既定目的使用标的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征收/征用程序的书面或其它方式的通知或类似程序的书面通知。如该等征收
/征用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而没有向转让方直接送达通知,则不应被视为转让方已经收到上述通知。
6.2.6 本交易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且受让方已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的事实状况及法律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已充分知悉并了解标的资产为不良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缺陷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资产的权利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资产数额。
(2)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为债权的,受让标的资产后,对该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上述利息、罚息包含增值税)
(3)对于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及其附属权益所对应的原始档案文件可能存在缺失、没有原件、内容冲突等瑕疵,该等附属权益亦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不准确、不完整、不存在等瑕疵。
(4)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或其他任何法律文件中所表述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5)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资产文件对于标的资产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缴诉讼、仲裁费用的情形。
(i)部分股权资产、实物资产及其他形态的资产与权益等资产形式可能存在尚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相应过户或登记手续,或根据现行或转让后的法律、法规、政策难以及时办理、难以办理或不能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
7. 承诺
7.1 受让方的承诺
本协议履行期间,受让方向转让方做出下列承诺:
7.1.1 受让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7.1.2 受让方应为转让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提供必要的配合。
7.1.3 受让方在得知其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xx和保证或违反了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由此给转让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转让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7.2 转让方的承诺
本协议履行期间,转让方向受让方做出下列承诺:
7.2.1 本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管理与处置标的资产,转让方不会放弃标的资产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方应为受让方行使标的资产项下权利提供必要的配合。
7.2.2 转让方在得知其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xx和保证或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由此给受让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受让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 违约责任
8.1 一般原则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双方有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2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第 4 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导致受让方主要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或受到严重威胁,且在接到受让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则转让方应每日按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措施不足以弥补受让方因此导致的实际损失,转让方须加以弥补。
8.3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在转让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第 3 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则受让方应每日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受让方逾期支付超过 30 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将本交易所涉资产另行转让而无需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自行扣收,受让方不得要求返还。转让方以其它方式再次处置本交易所涉资产的,若再次处置时的转让价格低于本次受让方报价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则视为转让方因受让方根本性违约
而遭受的损失之一,受让方须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向转让方另行支付赔偿金。
8.4 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均包含增值税。
9. 通知
9.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协议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双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
(2)特快专递:在投邮 5 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3)电子邮件:系统记录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
(4)传真: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但通知方应同时将加盖公章的通知原件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被通知方。
(5)双方联系人:
转让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件寄送地址:
受让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邮件寄送地址:
上述联系人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通知仍按照上述联系人的预留方式发送的,视为送达。
9.2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信以及抄送给对方的副本,均应按本协议文首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给对方。
9.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0.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10.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日内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0.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11. 保密
本协议双方于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或有关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2.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解除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3. 争议解决
13.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 在协商或诉讼,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部分。
14.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4.1 本协议在协议双方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4.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只有在一致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5. 其他
15.1 本协议签订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15.2 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15.3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5.4 本次债权收购发生的税收和费用,本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15.5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6 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方执二份,转让方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