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際電訊有限公司提供服務章則
國際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根據本章則向閣下(「閣下」)提供閣下之登記表格中說明之電訊服務(「服務」)。閣下使用該等服務,即表示同意遵守本章則及其修訂內容。
1. 服務
1.1 本公司將使用本身之設施或本公司決定採用之載體或服務供應商之設施提供服務。為此目的,閣下授權本公司與任何載體或其他服務供應商作出本公司認為合適之安排,以便向閣下提供服務。
1.2 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之附帶條件,是閣下不得在未經本公司書面表明同意之情況下,將服務轉而提供或轉售或以各種方式給予其他人士,而且閣下不得以任何違法方式或為任何違法目的使用服務。
1.3 閣下必須為閣下指明用以連接服務之一切密碼或接入碼保持機密。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將與閣下使用服務有關的任何資料,披露給能正確報出閣下之密碼或接入碼之任何人士。
2. 服務收費
2.1 閣下承認並同意,服務之費用(「費用」)由本公司決定,而且本公司可隨時更改費用。本公司之通行費用於本公司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 上登載。如費用有所更改,本公司將根據第 12.2 條規定通知閣下。
2.2 不論服務是否由閣下使用,或是由其他人士在閣下授權、同意或知悉或沒有授權、同意或知悉之情況下使用,閣下都必須支付發票內註明的所有費用。
2.3 閣下同意,閣下使用服務之情況以及閣下應繳之費用以本公司之記錄為準。
2.4 如閣下擬對帳單內顯示之費用提出異議,必須在帳單日期後 30 天內通知本公司。如閣下不在該 30 天期限內通知本公司,將被視為已經接受帳單。如閣下要求本公司提供詳細通話記錄,而有關記錄顯示所徵收的一切費用均屬正確,本公司可能會向閣下收取行政費港幣 50 元。
3. 章則和費用之更改
x公司可以更改本章則或本公司據以向閣下提供服務的其他條款。如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而徵收之費用有變,本公司將按第 12.2 條規定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閣下同意,本公司發給有關通知後,如閣下繼續使用服務,閣下即受經修改後之條款制約,而不論閣下是否確實知道有關更改或接獲其通知。
4. 信用限額及按金
x公司可隨時自行酌情決定對閣下之戶口加諸信用限額,及/或要求閣下支付按金或預繳款項或中期付款。如閣下已繳交按金,閣下授權本公司,如閣下不遵從本章則或與本公司協定之其他條款或不繳付欠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相關公司之各種款項,使本公司引起各種開支、損失或責任,本公司可從按金中扣除用以彌補所需之款。如閣下不繳付按金或繳付到期應繳的各種款項,本公司可暫停或終止服務。
5. 電話卡
x公司可應閣下之要求,向閣下發出用以使用服務之電話卡。每張電話卡在任何時候均仍屬本公司財產。閣下應負責保管電話卡,並必須任何時候均將電話卡和其密碼分開保管。如電話卡或密碼遺失或被盜,閣下必須立即以書面向本公司報失。在本公司收到閣下之書面通知後不足 48 小時內,如有人使用服務,閣下仍必須負責其費用。閣下首張電話卡將免費提供。如屬補領、更換額外之電話卡,本公司可能會向閣下收取其製作收費。
6. 設備
6.1 為向閣下提供服務,本公司或會於閣下之場所安裝所需設備(「設備」)。閣下承認,本公司安裝的各種設備仍始終屬於本公司財產。
6.2 閣下應允許本公司人員或本公司之供應商及承包商進入將要安排設備之場所,以便本公司能夠安裝、視察、維修或移離設備,並應在有需要時確保該場所之業主或住客允許本公司人員進入該場所進行以上工作。如閣下不能使本公司人員能夠進入,本公司可能會限制、暫停或終止服務。
6.3 本公司與閣下訂立之協議終止後,所有屬於本公司之設備均必須於 7 天之內交還本公司或允許本公司取回,否則本公司有權視為欠下本公司之債項追討其價值。
6.4 閣下同意,如設備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壞,除屬正常損耗造成之外,閣下應賠償本公司。閣下亦同意,如因本公司進入上述場所而其業主或住客對本公司提出索償,閣下應賠償本公司。
6.5 閣下不得移走或遮蓋設備上任何識別標誌,並必須遵守本公司之合理指示,以保護本公司之擁有權,並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影響本公司對設備的擁有權之任何事情。
6.6 如為維修設備,本公司可能在所需範圍內暫停服務。本公司將盡合理之努力,在有關工程的緊急程度和性質允許範圍內,給予閣下關於服務受影響的合理通知,並將盡量減少對服務造成的影響。
7. 帳單
7.1 本公司將根據閣下的登記表格所載時間表,向閣下發出電子帳單。本公司亦可在通知閣下後,更改發出帳單的次數。本公司亦可隨時發出中期帳單。
7.2 本公司可就定期費用、連接費和服務費(如適用的話)預先向閣下發出帳單。對於使用費和其他費用,本公司通常會在事後向閣下發出帳單。
7.3 所有費用必須在帳單註明日期(「到期日」)後 14 天內繳交。對於應繳交給本公司的所有款項,時間均為關鍵因素。
7.4 本公司保留以下權利:
(a) 對到期日仍未繳交的所有帳單款項徵收利息。利息將按尚欠款項的 3.75%計算,由到期日開始計算至清繳欠款之日為止;以及
(b) 在到期日後仍有款項未繳的情況下徵收行政費港幣 80 元。該行政費金額可不時更改。
7.5 如閣下以支票付款但支票未能兌現,本公司可對閣下徵收港幣 50 元行政費。
7.6 如以直接扣數方式繳交帳單款項(包括從信用卡或其他戶口直接扣數),而有關付款戶口沒有足夠款項清繳帳單金額,本公司可對閣下徵收行政費港幣 50 元。
7.7 本公司有權在閣下遲繳款項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服務。
7.8 如閣下索取帳單副本,本公司可向閣下徵收行政費港幣 50 元。
7.9 每次郵寄費為港幣捌元正。
7.10 閣下繳交費用及其他款項時,不得從中抵消、反追索或扣除任何款項。但本公司可從閣下應繳的任何款額抵消本公司應支付閣下的任何款額。
8. 閣下之義務
8.1 閣下保證,閣下在登記表格上提供給本公司的所有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完整和最新資料。
8.2 如閣下在登記表格上提供之資料有變,閣下必須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8.3 如因有任何人士不論是否獲得閣下授權而使用或盜用服務,使本公司面對各種法律行動、責任、開支、索償、損失、損害或支出,閣下概須賠償本公司。
8.4 就閣下應繳交的費用、重新接駁費、行政費和其他因閣下拖欠付款而使本公司蒙受的開支,本公司可隨時行使酌情權,要求收取擔保品,包括但不只限於個人保證。
8.5 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將本公司與閣下之間關於服務的口頭通訊錄音,而且本公司可以倚賴該等通訊之錄音。
8.6 閣下保證,閣下在任何時候均會完全遵守一切關於使用服務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如服務被用作非法用途,本公司可暫停或終止服務。
9. 責任限度
9.1 本公司收到閣下簽妥的登記表格後,將盡快開始向閣下提供服務。但即使在向閣下提供服
務方面有所延誤或中斷,本公司亦無須負責。本公司亦不保證服務不會受到中斷、障礙、延誤或出錯。
9.2 本公司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明確排除任何法例、普通法、衡平法、行業、慣例、用法或其他原因而明示或暗示給予關於提供服務或設備(如有的話)的一切條件和保證。
9.3 本公司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無須就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該等損失、損害包括直接的、間接的、後遺性的損失和損害,包括利潤損失、數據丟失或於首次提供服務之日雙方按合理標準應已預期得到的損害)。
9.4 對於以下情況,本公司無須對閣下和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
(a) 因閣下本身之不當行為或錯誤使用而引起的錯失和缺陷;
(b) 因閣下使用其他電訊服務而引起的服務錯失或缺陷(即使閣下是在本公司同意之情況下連接該等電訊服務,亦不例外);
(c) 任何供應商、網絡供應商或其他人士之行為或錯失;
(d) 由於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情況,包括但不只發生戰爭、意外、天災、工業行動、颱風、風暴以及其他載體的延誤、疏忽或過失,導致本協議之履行發生延誤或違約。
9.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因提供服務而引起之責任將不超過以下數額,但本條並不損害第
9.2 條至第 9.4 條所列限制之效力:
(a) 由一事件引起或由一件事件或某共同成因引起的一連串情況,責任限額為港幣
30,000 元;或
(b) 由於提供服務引起的所有責任之責任限額合共港幣 100,000 元。
10. 服務之暫停或終止
10.1 除第 10.2 條之規定外,一方可在提前最少 30 天以書面通知對方後,終止由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之協議。
10.2 如發生以下情況,本公司可不經事先通,即由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終止本協議,或暫停服務,或對服務加諸限制:
(a) 閣下違反閣下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相關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之條款;
(b) 因各種原因,包括任何有關的第三方供應商之行為或疏忽,本公司無法供應或提供服務;
(c) 本公司雖作出合理努力,或因閣下搬遷,本公司無法按閣下提供的地址及/或電話號碼聯絡閣下,或本公司無法進入接受服務的場所視察、保養或維修設備;
(d) 閣下提供的任何資料失實;
(e) 閣下不在帳單的到期日前付款;
(f) 本公司相信閣下可能不願意或不能夠履行付款義務;
(g) 閣下破產、資不抵債或被指派破產接管人、破產管理人、資產管理人或清盤人,或本公司按合理之意見認為閣下很可能會發生此等情況;或在閣下屬於合夥業務的情況下解散或提交解散申請;
(h) 閣下去世;
(i) 本公司合理地決定為維修網絡或恢復網絡之任何部份而適宜或有必要採取該行動;
(j) 閣下或閣下戶口的授權使用者錯誤地使用服務或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服務;
(k) 按照法律,本公司有權或被要求採取該行動。
10.3 即使本公司與閣下之間之協議終止,亦不影響一方行使在協議終止前已獲得的任何權利或補償。
10.4 閣下仍須負責支付直至協議終止之時本公司向閣下提供之服務的費用以及至該時為止閣下應繳付給本公司之一切其他款項。
11. 服務的恢復
如因各種原因服務被終止或暫停,本公司可應閣下之要求,在閣下繳交應繳付或尚欠本公司之一切款項後重新接駁或恢復服務。閣下可能會被徵收重新接駁費港幣 90 元。
12. 通知
12.1 閣下發給本公司之所有通知均必須寫成書面,發送至香港北角英皇道 510 號港運大廈 6 樓
601 室。
12.2 本協議規定由本公司發給閣下之所有通知,可採用公開刊登、展示或本公司認為合適之任何方式通知閣下,包括但不只限於採用郵遞、電子媒介、圖文傳真、報紙刊登或其他公共媒介形式。該等通知將由其最初刊登、展示或通知閣下之日期起生效,而不論閣下是否確實知悉。
12.3 本公司有權信賴閣下之登記表格上或閣下與本公司之間任何通訊上出現之簽署章、業務蓋章、個人蓋章、簽字或標記。
13. 轉讓
13.1 本公司可不經徵求閣下同意,即於任何時候向任何人士轉讓本公司所有或任何義務以及所有或任何權利(包括本公司向閣下收取款項之權利)。
13.2 閣下在未事先徵得本公司書面批准之情況下,不得轉讓與本公司達成之協議或閣下在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4.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68 章)(「私隱條例」)
14.1 本公司可不時向閣下收集個人資料。本公司收集該等資料之目的為使本公司可以向閣下提供服務。《私隱條例》管轄該等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如閣下不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向閣下提供服務。
14.2 閣下同意本公司將閣下的個人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以下人士:
(a) 為對閣下進行直接推廣工作及本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目的,在遵循私隱條例的規定的條件下,轉移或披露予設於香港或海外的本公司的相關公司、代理商、分包商和其他人士;
(b) 轉移或披露予向本公司負有保密義務並已承諾將為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c) 為下列目的之需要,轉移或披露予任何金融機構、付款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資信公司或收帳公司:
(i) 確定、支持和追討因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而閣下應繳交予本公司的款項;
(ii) 偵查、防止任何涉嫌欺詐或非法活動;
(d) 為本公司業務進行融資,轉移或披露予任何金融機構、銀行、信用評級公司或類似機構;
(e) 在法律規定應轉移及/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以履行《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 106
章)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則、規例下之義務而轉移、披露予電訊管理局或其他機構;
(f) 轉移、披露予本公司使用其設施以向閣下提供服務之任何載體或其他服務供應商。
14.3 根據《私隱條例》,閣下有權確定本公司是否持有閣下之私人資料、取得資料副本以及更正失實資料。根據《私隱條例》,本公司可為處理任何查核資料要求收取合理收費。如閣下希望確定本公司是否持有閣下之私人資料、查核、更正資料或查詢本公司關於保護個人資料的政策和做法,請向本公司發出要求,註明由私隱保護事務主任收啟。
14.4 如閣下不希望本公司將閣下之個人資料用作對閣下之直接推廣,或不希望本公司將閣下之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人士,閣下必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註明由私隱保護事務主任收啟。
15. 附則
15.1 即使本公司不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下之某項權利、權力或補償,亦不可視本公司放棄有關權利。即使本公司已一次或局部地行使某項權利、權力或補償,亦不妨礙本公司其後再
次行使該等或其他的權利、權力和補償。本協議賦予本公司的每項權利、權力或補償均是附加於法律、衡平法或其他協議賦予的權利、權力或補償之上,而非排除或限制之。
15.2 本章則提供中、英文版本。如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版本為準。
15.3 本章則已載列雙方之間的全部協議,並取代雙方以往就有關事宜達成的一切協議和理解。
16. 法律責任之限度
16.1 在法律容許下,(a) 國際電訊毋須對任何後果損失負上法律責任;及(b)國際電訊對客戶之總法律責任以客戶於事發前十二個月內給予國際電訊之所有費用為上限。
16.2 國際電訊明確聲明絕不承擔因以下原因招致之義務及責任:
(a) 客戶使用服務、資訊內容、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
(b) 客戶使用服務、資訊內容、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而引致之資料損毀或損失;
(c) 任何依據合約法或侵權法或其他方式作追討營業額之損失(直接或間接),利潤之損失、或其他經濟性或非經濟性之後果損失;
(d) 任何有關由國際電訊供應、提供、出售或給予的服務,資訊內容、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或任何供應送遞上之錯失或遲誤)之申索;
(e) 客戶或任何人仕直接或間接享用有關服務(包括電腦遊戲)而引致之損傷、疾病、突發疾病或失去知覺;及
(f) 任何干擾或中斷全部或部份服務,而國際電訊在此情況下沒有合理能力控制。
16.3 國際電訊在此謹為其本身及代表其承辦商、次承辦商、服務供應商或代理人(統稱為"獨立服務供應商"),就所有因獨立服務供應商之行為、過失、疏 忽、遺漏及錯誤而引致之所有義務及責任作出免責聲明。在獨立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服務(包括資訊及內容服務)作為代價的前提下,客戶確認、接納及同意國際電訊擁有所需權力,能代表獨立服務供應商作出此項免責聲明。本條款將延申以保障獨立服務供應商,並可被獨立服務供應商視為合約之依據。
16.4 在無損協議其他條款情況下,國際電訊概不負責因國際電訊直接或間接因行使協議內之權利而引致之責任。
16.5 此協議並不免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因疏忽或欺詐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6.6 不論協議的其他條款是否另有規定,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國際電訊延遲履行或遭阻止履行協議規定的責任、或在履行上述責任時受到限制或干擾,電訊盈 科流動通訊對不能履行的協議責任概不負上法律責任,惟國際電訊必須致力減輕不可抗力事件帶來的影響,並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履行協 議的責任。
17. 保證
17.1 除協議所載之保證外,國際電訊並不保證 (明確或隱含)有關 其提供之手機、流動通訊設備、資訊內容及服務之所有權、合適性、品質,可商售性及持久性,保密責任或使用其手機、流動通訊設備、資訊內容及服務之效果。
17.2 國際電訊不保證任何服務,其網絡及客戶服務之品質及供應。國際電訊並不承擔而客戶不得向國際電訊追究任何由國際電訊引致之失誤、故障、延誤、中斷或錯失之責任,包括但限於有關所有服務,資訊內容,其網絡、客戶服務及售後服務。
17.3 手機或流動通訊設備之局限保養均由生產商依據其保用政策提供予客戶。國際電訊概不提供維修及保養服務予客戶。
17.4 就有關手機及流動通訊設備之產品責任均由生產商承擔。國際電訊不保證所出售之手機及流動通訊設備之安全性及合適性。客戶須熟讀由生產商提供之用戶 手冊或使用指南(或同類形資訊)方可使用設備及不得違反任何廠方提示、指南或限制。客戶確認及同意國際電訊只擔當手機及流動通訊設備分銷商之角 色,而客戶不得就任何產品責任問題,向國際電訊作出追討或申索 (不論依據合約法或侵權法)。
(此乃中文譯本,內容以英文為準)
Created on 0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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