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委托人:成都中医药大学
监理人: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结构形式:
第二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成交通知书;
2.2 本合同条款;
2.3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4 现场监理管理办法,如合同内容与现场监理管理办法有冲突,以合同为准。
2.5 项目监理部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和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
2.6 廉政合作协议书;
第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服务。
第四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服务费。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五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5.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5.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5.7 “工程监理的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5.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5.9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六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七条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八条 监理期限、监理范围及工作内容
8.1 监理期限:合同签订后,需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与施工单位一同进场,工期以项目开工之日起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免费服务期90天及缺陷责任期2年。竣工完成后监理人需无偿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备案和工程结算工作。
8.2 监理范围:施工图纸、招标清单所列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根据施工现场调整的施工内容(新增、变更等);项目全过程监理,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造价审核、材料认质询价、安全xx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等工作;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
8.3 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通知书;(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审查设计变更;(6)与施工方人员共同测量已完工作量,并经委托人核实无误后再共同签署已完工作量;监理人员必须留下全过程影像资料(测量时有刻度显示);(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建商对重要工程部位实施预控措施;(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2)主动、限时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xx施工的实施;(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量评估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16)组织并参与工程各分项分部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委托人);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19)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0)经委托人同意后签发最终支付证书;(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22)对施工单位驻现场人员情况进行考勤、监督及考评,考评情况每月上报委托人。(23)工程量价变更审核,新增材料认质核价。
8.3.1 施工准备阶段:
a、如受委托人委托,可协助委托人参加磋商前对承包商的考察并参与建安、装修、水电等专业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招标活动;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
b、参与委托人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及分包单位)签定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c、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准备工作。
8.3.2 施工阶段:
a、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审查开工报告、复核灰线,并经委托人同意后签署开工令;
b、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等招投标工作,就中标人/成交人的确定提供建议;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格,确认分包单位;
c、 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交底,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d、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专项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e、督促并检查承包商质量、安全、xx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和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就工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文件并督促落实;
f、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委托人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审核承包商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质量和数量,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抽验和复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g、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质量,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度;
h、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i、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督促承包人及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隐蔽验收记录等资料;
j、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的付款规定,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成本控制工作,努力降低工程费用。对每月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并审核付款凭证。参加审核工程结算;
k、负责施工现场技术核定、变更、经济签证单等的初审,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提出相应的监理意见;
l、主持召开工程各类协调会议并编写会议纪要,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并分析、审查工程出现的质量及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m、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周报、监理评估报告、监理总结、监理日记、监理旁站记录等监理文件及资料,定期向委托人汇报监理情况;
n、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收,督促整改,并协助委托人组织分户验收及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配合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o、对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负责协调,直至问题得以妥善处理。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在委托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监理,履行保修期监理义务,督促审查责任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p、磋商文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规定的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第九条 派驻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姓名和数量必须与响应文件中人员配备一致,并提供响应之日止近半年社保资金缴纳证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丰富的经验,近3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同类型项目业绩(同类型项目业绩指内容相似、造价接近或高于本项目的工程),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更换人员时,需书面报采购人审批。每批准更换总监理一次,扣监理费1万元,擅自更换总监理一次,扣监理费2万元,其他人员每批准更换一次扣监理费2000元/人,每擅自更换一次扣监理费1万元/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3.1 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监理人除负相应责任外,委托人还可以按以下标准予以违约处罚:
13.1.1 一般质量事故,处罚金额5,000-20,000元;
13.1.2 严重质量事故,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处罚金额20,000-500,00元;
13.1.3 重大质量事故,处罚金额50,000元以上;
13.2 在工程签证或审核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或收受贿赂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00%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超过监理总服务费金额。
本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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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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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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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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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内容必须与监理人投标时项目人员配备表一致。
第十五条 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主要检测设备仪器以响应文件为准),除非经委托人同意,本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固定不能任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项目只能是一个,所有监理人员不能兼职。根据现场管理需要,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建筑、机电安装专职监理工程师各一名,且不调整监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相关处罚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五十八条的相关约定。
第十七条 x工程实行联合会检制度,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隐蔽时必须通知委托人现场项目部或工程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参加并确认,合格并会签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八条 按本合同要求上报委托人的项目外,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等必须报委托人审核,另外除按月上报监理月报外,每周应上报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xx施工的检查落实情况。除每周定期的工程例会外,有必要每月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的专题分析会。对于施工单位每月或按施工段报送的已完工程形象进度、预算报表及相应施工质量检查和审核报表,必须于3日内报委托人。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造成工程质量等问题,除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并要求赔偿外,委托人有权立即要求调换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更换。
19.1 经检查发现没有经审批或没有进行有见证取样取得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而私自将工程材料、设备及各种建筑构件用于本工程。
19.2 没有按联合会检要求将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通知委托人;没有执行旁站的有关工作要求,在基础及主体施工中的混凝土浇注、基坑开挖等工程中没有相关监理人员值班,或监理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
19.3 弄虚作假,瞒报或虚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工程事故,以及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的权益的其他行为。
19.4 超越委托人合法授权监理权力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义务
第二十条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免费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审批文件和项目资料,提供时间为委托人确定该项目施工阶段前十天内。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尽快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职务: 。若有变更,委托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八条 工地现场办公室、办公设施、工地宿舍、食堂、通信设施以及其他监理设施均由监理人自行配备,所需费用列入监理费用报价中。
第二十九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均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监理人权利
第三十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30.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0.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0.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0.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30.5 经委托人同意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30.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30.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0.8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30.9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前工程量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委托人可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第四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监理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延长期限在两个月内则不增加附加的工作服务费,延长期限超过两个月,按合同第五十三条53.3款约定得到附加的工作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服务费。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审计工作,监理人收到监理服务费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服务费之日起6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或口头解释时,或根据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暂定为:¥ 元 (大写: )。
53.1 此监理服务费包括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加班费、奖金补贴、劳保费、安全医疗费、差旅费、配合费、设备费、办公场所费用等一切费用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该报价不随政策调整而变化,除双方同意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53.2 本工程施工结算变更,监理费作相应调整;
53.3 本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计(以下达开工令为准),工期为 日历天,免费服务期90天。
第五十四条 监理服务费的计算:
54.1 委托人同意:最终结算:工程造价增减在15%以内,监理费不作调整。增减超出15%,按相应比例调整。最终监理服务费=监理服务费中标(成交)价×【工程结算价 /工程中标(成交)价】
第五十五条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55.1 履约保证金:监理人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七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委托人缴纳¥ 元(大写: )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若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委托人有权从监理服务费中双倍扣取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人的中标/成交资格、解除该合同,且磋商保证金不退。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罚款及违约金)。
55.2 监理进场至工程竣、办完结算服务费:
(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3)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完毕后,付款至合同金额100%;
55.3 监理期间委托人对监理实行月度考评制度,委托人制定的考评细则作为该合同的一部分(具体以委托人书面考评制度为准)。若当月考核未达到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有权进行相应处罚或推迟支付监理服务费。
55.4 如监理人参与监理工作的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含初验),则监理人按监理费总额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该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含初验),则监理人按监理费总额的5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但监理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和勤勉的履行了监理职责的除外。
55.5 监理人要努力实现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期目标,若阶段工程不能按控制工期完成(非监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超过12天,按人民币1000元/天向委托人支付罚金,但监理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和勤勉的履行了监理职责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服务费。
第五十七条 每次请款前,监理人必须提供请款报告原件(需明确请款金额明细、请款依据、前期累计请款金额、开户行及账号等)、当月监理月报原件、委托人每月监理工作考评表(原件)、监理合同(复印件)及正式发票。首次请款还需提供委托人开据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上述请款资料均一式壹份。由于监理人请款资料不齐等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费支付延期,监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58.1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项目现场,严格实现打卡考勤,施工期间每日到委托人处报道。现场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超过2小时,应向委托人请假,批准后方能离开。经委托人抽查,未经批准,监理人员擅自脱岗1次的(委托人联系 2 小时内未到场视为擅自脱岗),按 500元/次予以处罚,未参加项目会议处 1000 元/次的处罚。监理人员超过 2 次(含 2 次)出现不在场的情况,经委托方要求整改后仍然出现脱岗情况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58.2 监理人提出更换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胜任时,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给予 1 万元/次处罚,且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58.3 监理人不能胜任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仍然不能胜任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58.4 监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尊重事实,随意签发经济签证、索赔资料等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按造成损失的金额赔偿。
合同解除
第五十九条 x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都应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如无本合同规定的正当理由,而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0%的违约责任,若监理人无故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 他
第六十一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六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服务费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x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xx的秘密。
第六十六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七条 x合同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十八条 x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建设工程xx合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成都中医药大学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委托人:成都中医药大学
监理人:
为认真贯彻中央加大反腐力度,推进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犯罪,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从征地到竣工过程中“工程优良,干部优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包人和承包人自愿签订建筑工程廉政协议:
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委托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委托人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对监理人给予扣减服务费3%—5%,直至终止合同。
二、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委托人人员,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工程项目服务合同,由此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扣除)。
三、委托人人员向监理人索贿,经监理人检举被纪检、检察、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监理人有权从委托人获得被索贿款额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
四、双方人员应禁止赠送、贿赂、收受、索要行为的发生,如遇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
五、此协议与监理合同同时签订,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工程当地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一份,以便于监督。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