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AHHF-FJSZ-02
编号:2023-AHHF-FJSZ-02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评定分离)
(电子招标投标 2023 年版)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肥西新能源汽车智能产业园项目机电安装 及消防系统工程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EGZ01843)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肥西工投战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2023 年 8 月
目 录
1.招标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投标人资格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招标文件的获取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投标文件的递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6.资格审查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7.评标及定标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开标时间及地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9.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联系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其他事项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投标保证金账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33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45
定标办法前附表 66
1. 定标方法 67
2. 定标程序 67
3. 定标因素 69
4. 定标规则 69
5. 定标报告 6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37
1. 计价依据 137
2. 工程造价确定 137
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138
4.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139
5. 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141
6. 工程量清单 142
第六章 图纸 14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40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241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271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27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肥西新能源汽车智能产业园项目机电安装及消防系统工程招标公告(评定分离)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肥西新能源汽车智能产业园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肥西县发展改革委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代码:2210-340123-04-01-717658、肥西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肥西新能源汽车智能产业园)
1.4 招标人:肥西工投战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肥西工投战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肥西新能源汽车智能产业园项目机电安装及消防系统工
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EGZ01843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EGZ01843
2.5 建设地点:肥西县
2.6 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约 1118 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53 万平方米,围
绕肥西县打造三大战新产业规划,肥西新能源汽车智能产业园项目拟规划建设生产型标准化厂房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2.7 合同估算价:35000 万元
2.8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肥西新能源汽车智能产业园项目机电安装及消防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原有 110kV 降压站主变改造及出线工程、能源中心及污水处理站、冲焊联合厂房、涂装车间、总装车间、PDI 车间、发运场办公室、连廊和管廊及厂区工程范围的机电安装工程。具体招标范围内容详见第七章第二节、施
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3)其他要求: / 。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 16000 万元及以上工业建筑类机电工程施工业绩。
3.1.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3.1.5 财务要求: / 。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 2 家;
(2)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 3.1.6 信誉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9 月 01 日 00:00 至 2023 年 09 月 21 日 11:00。
4.2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 查阅招标文件, 如参与投标, 则须在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 17 :30,节 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 4009980000 。 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 0000-00000000;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9 月 21 日 11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办法采用集体议事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
8. 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2023 年 09 月 21 日 11 时 00 分
8.2 开标地点:
xxxxxxxxxx 0000 x要素交易市场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2 楼 2 号开标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9.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9.3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 11.1 和 11.2。
10.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1. 联系方式
11.1 招标人
招 标 人:肥西工投战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新型家园 A9 商业楼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8896985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6 楼邮 编:230001
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6223937
11.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 000 0000
11.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
11.5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xxxxxxxxx 0000 x
电 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12. 其他事项说明
12.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2.2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13. 投标保证金账户标段简称:1 标段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023701021001095993246115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187253701003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0 月 1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节点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0 月 10 日 降压站改造:2023 年 10 月 10 日-2023 年 12 月 30 日 厂区工程: 2023 年 10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30 日 冲压车间: 2023 年 11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30 日 焊装车间: 2023 年 10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30 日 总装车间: 2023 年 10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30 日 PDI 车间: 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4 年 1 月 30 日 涂装车间: 二层 2023 年 11 月 20 日-2024 年 3 月 31日 一层 2023 年 12 月 20 日-2024 年 3 月 31 日 能源中心及污水处理站:2023 年 10 月 10 日-2024 年 1 月 31 日 冲焊总水电气供能:2024 年 1 月 31 日完成供应 涂装水电气供能:2024 年 3 月 31 日完成供应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 6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其他要求:见附录 7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 2 家。如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 (2)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备注: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 规定提出。 |
1.4.3 (15)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情形 | / |
1.4.4 (5)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形式: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符合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经经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同意 后允许分包的工程。 1、 主体机电安装工程不允许分包。 2、 其中降压站改造部分须分包给有专业资质(承装、修、试三级及以上)的承包人,满足供电公司验收等要求。 注:对于允许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应充分考虑分包专业工程的市场价格,避免恶意低价竞争;招标人有权对分包合同价款进行审核,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情形,总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分包合同价款确立的合理依据。且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质量、安全、工期、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要求,并承担 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2.1(9)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变更(如有)、最高投标 限价等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9 月 11 日 17 时 30 分前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 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 民币)。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 万元 (2)投标保证金的接受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电子保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函。 (3)具体要求: ①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招标公告 (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 ②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④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⑤采用电子保函的,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4)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不适用 □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格式进行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 (5)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①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无效。 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③定标候选人须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 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的通知》(合公中心〔2023〕3 号)执行。 (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
3.4.4 (3) | 其他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①定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资格的; ②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如下: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 标文件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的数量 | 不多于 5 家,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约定。 |
6.4 | 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3)其他要求: ①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定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以下评标情况: a.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b.定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如要求)、项目经理信息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 C.定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 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否 |
7.2 | 定标委员会 组建 | 由招标人按规定组建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3 | 考察定标候选 人情况 | 由招标人确定 |
7.4.2 | 定标方法 | ☑集体议事法 |
7.6 | 中标结果公示 媒介 | 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1)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 (2)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 □纸质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 责任。 |
8.1.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2)履约保证金的接受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3)具体要求: ①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②采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③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 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本招标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 ☑不减免 □减免,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5)其他要求: 投标人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看并下 载。 |
10.2 | 电子招标 | 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 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 号)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 (合造价〔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 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 〔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转发《关于印发 〈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支持以银行保 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存储。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 (8)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 (9)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0)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1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7 号)。 注:未列明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15 分钟)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 会可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5 | 投标人对所提供材料应承担 的责任 | (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 披露。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材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材料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 法处理。 | ||
10.6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 | 中标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1)中标后,中标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 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 “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 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照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照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 负责解释。 | ||
10.9 | 创优目标 | □无 ☑有,具体要求如下:争创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 |
10.10 | 异议提出方式 |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
10.11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具体收费标准为下表的 80%(不足 4000 元的按照 4000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 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收费标准为上表的 80%,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80%=1.2 万元 (500-100)万元×0.8%×80%=2.56 万元 (1000-500)万元×0.45%×80%=1.8 万元 (5000-1000)万元×0.25%×80%=8 万元 (6000-5000)万元×0.1%×80%=0.8 万元 合计收费=1.2+2.56+1.8+8+0.8=14.36(万元)。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70% 计取,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最低标准收取,投标 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2 | 投标所需资料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递交情形,责任自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4)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5)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10.13 | 招标人补充的 | (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其他内容 | 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 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3)合同签订后,中标人须将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完善或未明确的组织措施或方案,予以完善明确。组织措施完善明确涉及的相关费用,投标时在投标 报价中综合考虑。 | |
10.14 |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 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4)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 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 |
条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均须提供)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见招标公告)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要求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业绩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 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 )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其他材料:/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 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 1 个。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见招标公告。
信誉要求
注: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查询。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定情形; (2)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招标项目并全面履约。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经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 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 )的,应提供第二类任意证明材料或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
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其他材料:/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此
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的岗位。
4.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本招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
5.本招标项目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 个。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备 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技术职称为机电安装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 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 保险)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施工员 | 2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 文件。 |
质量员/质检员 | 2 | |
安全员 | 依法配 备 | |
资料员 | 1 | |
劳资专管员 | 1 | 劳资专管员按《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 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配置。 |
专业工程师 | 15 | 按单体(冲焊、涂装、总装)、专业(动力、给排水、暖通、电气)配备,其中电气专业需有成熟项目经验,并通过建设单位面试,厂区等小单体可兼 任 |
降压站增容改造专职经理 | 1 | 机电安装一级建造师或者电气高级工程师,负责降压站改造部分全过程管理,包括停送电验收、调试 等 |
注:
1.本附表2 为招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要求投标人中标后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
2.项目实施时,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人员配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2.其他要求: / 。
其他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定标候选)资格,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
1.1.5 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
1.2.2 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
1.2.3 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
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投标的情形;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及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要求。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澄清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修改文件,修改文件一经发出则视为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上述修改文件而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
2.3.2 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文件
(2)技术文件
(3)报价文件
3.1.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和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境内投标人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照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照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定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定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定标候选人、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定标候选资格、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接受扫描件(包括电子证照等电子件)形式。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照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非加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照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定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
介和期限依法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6 定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定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1 定标
7.2 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建。定标工作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定标等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7.3 考察定标候选人情况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定标会议召开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履约能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及水平、履约表现(记录)、是否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投标报价及价格构成等方面进行考察,重点对定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特别是履约表现(记录)和风险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参考依据。
7.4 定标方法
7.4.1 招标人自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及其他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7.4.2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式客观、公正定标,确定中标人。具体定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定标的其他情形
7.5.1 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出现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能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形,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或重新组织招标。
7.5.2 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应当从以下后续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具体为:
(1)继续定标;
(2)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后再定标;
(3)重新招标。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1 履约保证金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1.2 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 8.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签订合同
8.2.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存在前述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2.4 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6.5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定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
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3 | 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 | 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为 N,按以下规则确定: (1)当 3≤N≤7 家时,推荐 3 家; (2)当 N>7 家时,原则上推荐 5 家;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备竞争性作出判断,若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少于 3 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
1.4 | 推荐定标候选 人先后顺序 |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 审”。 |
2.2.1 | 详细评审标准 | 见“详细评审标准”。 |
3.5.2 | 否决投标的其 他情形 | 见附件 1。 |
3.5.6 | 异常低价评审 | ☑不执行 □执行,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具体见附件 2。 |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 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 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 进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 报价 |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 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 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业 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联合体投标 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符合免 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承诺) | ||
项目经理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 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项目经理承诺”提供承诺。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其他实质性 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
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或项目经理业绩)予以评审。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 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 内容不一致。 (5)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容 | (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增值税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总人工费 |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 安排计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累计缺漏金额 (多报金额不得抵销缺漏金额,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金额。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照本章第 3.2.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 符合计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 ||
报价规范性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或与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认定为恶意不平衡报价,否决其 投标。 | ||
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如有)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 1 列(序号)第 2 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 3 列(计量 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 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 ||
其他情形 |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 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 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门。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 16000 万元及以上工业建筑类机电工程施工业绩。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包括 | |||
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 |||
1)与本项目匹配性:投标人提供业绩合同中包含 | |||
工程类别与本项目匹配性(本工程类别匹配性因 | |||
投标人业绩 | 素包括消防工程、供配电工程、压缩空气等动力 | ||
管道工程类别); | |||
2)单个合同业绩金额大小; | |||
2.2.1 (1) |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 3.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1个。 4.投标人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5.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 作为本项评价。 | |
投标人奖项荣誉 |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承建的工业建筑类机电工程项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安装工程奖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
3.奖项荣誉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2 个。 | |||
项目经理业绩 | 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 16000 万元及以上工业建筑类机电工程施工业绩。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包括 但不限于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 ||
1)与本项目匹配性;投标人提供业绩合同中包含 | |||
工程类别与本项目匹配性(本工程类别匹配性因 | |||
素包括消防工程、供配电工程、压缩空气等动力 |
管道工程类别); | |||
2)单个合同业绩金额大小; | |||
3.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 | |||
1 个。 | |||
4.项目经理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 | |||
知前附表附录 5 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 |||
5.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评价。 | |||
项目经理奖项 |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参与实施的机电工程项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获 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
荣誉 | |||
3.获奖项目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获奖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的岗位。 | |||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包括 | |||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1.针对工程项目整体理解; | |||
2.工程重点难点及危大工程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 |||
3.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如有); | |||
4.确保工期与质量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 |||
5.确保人、材、机的保障体系与措施; | |||
6.确保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 | |||
7.降压站改造部分的施工时序安排、工期保证、 | |||
停送电难点,供电公司验收节点保证措施等; | |||
2.2.1 | 技术文件 | 施工组织 | 8、招标范围内的长周期设备采购及安装保证项目 接点措施,进场安装方案等。 |
(2) | 评审标准 | 设计 | 注: |
1.建议编制要求如下: | |||
(1)页面排版要求:纸张:A4;行距:固定值 22 | |||
磅;页边距:上 2.5 厘米,其余均为 2.0 厘米; | |||
(2)字体图片要求:字体:宋体;标题:三号; | |||
其他为四号;图表图片大小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 |||
(3)编制篇幅:施工组织设计的不超过 50 页。 (4)投标结合工程实际特点及需要,国家及地方 | |||
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编制。 | |||
2.评标委员会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投标人编制 | |||
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可行性、语言精练度进 | |||
行评审。 |
a.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 (a)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 |||
(b)评标价降幅≥ 8 %; | |||
2.2.1 (3) | 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评标价降幅=(1-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100%] c.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以通过上述“b.纳入评标价平均值计算均须满足的情形”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作为有效评标价;对所有有效评标价按照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 n 个较高有效评标价和 n 个较低有效评标价,取其他有效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设有效评标价对应的投标人数量为 X,n按照以下规定取值: (a)当 X≤5,n=0; (b)当 5<X≤10,n=1; (c)当 10<X≤20,n=2; (d)当 20<X≤30,n=3;以此类推。 d.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e.评标价的偏差率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 |||
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 |||
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f.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则评标 | |||
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 |||
投标报价 总评价 | 评标委员会结合 2.1.3 款报价文件响应性评审标 准,评标基准价及偏差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要求 | 1.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 “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列明的业绩序号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如未填写序号或序号填写错 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表格中列明的业绩从上到 |
下进行评审),且仅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的业绩,超出规定数量部分或未在表中列明的业绩均不作为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或项目 经理业绩)予以评审。 |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 (1)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对应窗口上传。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2)技术能力(如有)要求:须在技术文件“其 |
他内容”栏中注明。 |
附件 1: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附件 2:异常低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本招标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具体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①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②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邻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③人员闲置;
④亏本让利;
⑤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⑥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⑦类似项目业绩;
⑧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定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定标候选人。
1. 评标方法
1.1 本次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法。
1.2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并依据最终的综合评价意见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或经评审被认定为异常低价的除外。
1.3 本次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见本章第 3.5 条、第 3.6.1 项。若为多标段的,定标候选人可重复被推荐。
1.4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标办法正文及前附表中列明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没有列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商务文件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2.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2.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但综合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分别针对各评审因素提出优点及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经综合汇总评价,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1 投标人不符合本章第 3.1 款、第 3.2 款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3 投标人未通过本章第 3.3.2 项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4 投标人未通过异常低价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异常低价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 评标结果
3.6.1 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定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定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定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查询截图及查询结果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4(5)目。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节 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定标方法 | ☑集体议事法 |
1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3(7) | 其他定标因素 | |
4 | 定标规则 |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 人。 |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法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市公管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2)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3)评标小组组长或招标人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4)招标人结合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定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5)市公管局对上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汇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说明;
(6)定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相关人员解答;
(7)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8)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企业实力、信誉(包含资质等级、获奖情况、业绩及履约情况)、投标报价;
(2)履约可靠度、服务便利度;
(3)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
(4)承接招标人过往项目的履约及配合情况。
(5)拟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
(6)施工组织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
(7)定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因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因素等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由定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本招标项目定标规则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结果;
(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质询报告(如有)。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2.5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一个月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合同价款的 8%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的其他形式: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 明 |
2 | 3.2.1 |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 |
3 | 3.7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满之后,由发包人依 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后,经承包人书面申请,退还至承包人。 |
4 | 5.1.1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满足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争创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无 ;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 按照国家级当地管理部门要求 ;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 / ;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 管道连接及支架装配化 ; (5) / 。 | ||
5 | 7.5.2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0 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 10% 。 |
6 | 7.9.2 |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
7 | 11.1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
8 | 12.1 |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可 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范围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
9 | 12.2.1 |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在进度款中扣回 |
10 | 12.2.2 |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半年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1 | 12.4.1 |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及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0 日提交当月已完符合质量要求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 表在 5 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后的工程量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承包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有权不予审核,发包人无需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2.具体付款比例及付款期限如下:按月支付经监理审核后并经发 包人最终审核的完成符合质量要求工程产值的 80%;凭《工程交验表》支付至合同总价(不含变更签证费用)85%时不再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票入账、审计完成后付款至最终审计价的 97%,余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质保金。 备注: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 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 的 100%。 |
12 | 15.2.1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
13 | 15.3.1 |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结算价款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无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贰 套(含竣工图 / 套),不足 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以及图审意见回复变更通知书、 图纸补疑文件等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工程开工前 3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叁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全部资料后七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对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管理, 工程运输车辆应符合合肥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规划红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不提供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 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执行合同 21.4.6 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执行合同 21.4.6 条款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 应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及资料各肆套并提供电子版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整理装订成册并签章的书面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身份证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 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00 万元违约金。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 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 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技术负责人的 ,可以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 ,其他管理人员 3 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该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为技术负责人的,可以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 /天,其他管理人员 2000 元/天。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工程、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涉及承包人资质证书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 容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除设计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政策性规定须由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的事项外,其它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场所一间。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关于建造要求:
(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 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本款补充 5.4.3 项:
5.4.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不合格分项报告》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在监理人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条补充 5.6 款:
5.6 质量事故的处理
5.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及合肥市现行规定处理。
5.6.2 发包人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发现有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的,可通过监理人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
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承包人按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安 全文明施工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 网络图、横道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以开工通知中的开工日期起算。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 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见《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
(2)四级以上地震,连续四日日降雨量 100mm 以上的天气及其他天灾;
(3)其它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除外情形:①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下同】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②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的幅度超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单价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 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 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 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 目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 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 相关规定进行二次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对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 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
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 如下:
(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
主要材料一览表》 ;
(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
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可调整
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
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