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编号:WNJY-2018-ZC011 号)
威宁县阳光大道护坡绿化改造工程采购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12 日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采购公告
威宁县阳光大道护坡绿化改造工程采购招标
(交易编号:WNJY-2018-ZC011 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威宁县阳光大道护坡绿化改造工程已由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公室批准采购,招标人为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县财政负担,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建设地点:威宁县
建设内容:威宁县阳光大道护坡绿化改造项目投资:x 385 万元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包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你单位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3.4企业业绩要求:项目总投资达到本项目70%及以上的类似工程。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6: 00 时,在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三
楼)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报名;报名时验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不少于五日),每日上午 9: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6:00 时,在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持授权委托书、报名手续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00 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6.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同时在威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同时发
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威宁县六桥办事处荷叶路 地址:xxxxxxxxxx 0 x
联系人:x x 联系人:漆丽华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018 年 3 月 21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地址: 威宁县六桥办事处荷叶路 联系人: x 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四川坤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 x 联系人:漆丽华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威宁县阳光大道护坡绿化改造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威宁县 |
1.2.1 | 资金来源 | 县财政负担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及招标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 80%,低于 80%,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 |
1.3.3 |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xx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xx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的项目]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包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 (2)企业业绩要求: 提供近三年(2015 年、2016 年、2017年)项目总投资达到本项目 70%及以上的类似工程。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下同)资格: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其他要求:(1)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1)施工负责人:应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2)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应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附专业资格证书或 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如上述资格证、专业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
1.10.1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8 年 4 月 18 日 9 时 3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1 | 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价 |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 报的,招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 (明显文字错误,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3、投标单位应结合当地市场价及自身施工条件进行实际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报价(图纸范围内)按投标报价结算,超出部分按评审中心审核的清单单价进行结算。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3853164.5 元。 |
3.2.4 | 税金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其增值税税率按行业规定执行,税金为税前造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应是银行支票或电汇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人民币) 递交地点: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开户名称:xx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专户账号:0705001300000129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行号:313709707055 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一天前递交(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 1 个工作日内到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据投标保证金收据)。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3.5.2 | 财务状况要求 |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其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 执业证书复印件。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递交投标书纸质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
3.7.5 | 装订要求 | 纸质投标文件共分二册装订,分别为: 一册:“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函等内容.(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页数较多,可分多册装订)二册:“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 |
4.1.2 | 封套上标记 | 投标文件商务标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技术标正、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包封袋内,分两个包封袋,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封套标记: 项目名称: 采购招标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内装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或技术标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xx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威宁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贵州xx经济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 件;核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7)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企业业绩、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威宁县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综合评标专 家 4 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质疑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不要求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10.1 | “暗标”评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法 | 不采用 | ||
10.2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电子光盘文件(含PDF 格式)1 份(包括商务标 (不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光盘 1 份.采用电子招标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应一致,不一致 的,以纸质文件内容为准. | 不采用 | ||
10.3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 ||
10.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按照本须知第 5.1 款的规定参加开标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 | |||
10.5 中标公示 | |||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质疑期不 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
10.6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7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 “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10.8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
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无需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招标人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各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告知函均为有效).未能出具或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含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 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 ||
10.9 监 | 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为 20000 元)。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xx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澄清
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
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 “财务状况”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或不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
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核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7)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企业业绩、单列的安全xx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工程款支付担保,见招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
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采购招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 标人:
投标人递交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情况:(密封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包封标识检查情况:(标记特征简要说明)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招标人和投标人各存一份,招标人留存部分在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作最终决定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总价 (元) | 安全xx 施工措施费 (%) | 质量标准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企业业绩 | 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
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
2.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结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附表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名称)的 ( 项 目 名称)(入场登记号:)已于 年 月 日期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价(万元):
投标工期:
项目负责人:
中标结果公示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向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名称)(电话:)投诉.
附表六: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采购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xx标准化:房屋建筑工程经主管部门检查优良率达 80%以上,无“不合格”等次。市政工程应当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 (姓名) (专业)。
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 (姓名),专业技术人员: (姓名)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
附:xx、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案地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签署、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包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财务状况(如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否 | |||
其他要求 |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 3.1.2 项 (1)、(2)、(3)目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 |
投标内容 | ||||
工期 | ||||
工程质量 | ||||
施工安全xx标准化 | ||||
投标有效期 | ||||
投标保证金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 25 分管理机构 10 分投标报价 65 分 细微偏差扣分 5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 □√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分值及标准 | |
2.2.4 (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质量保证措施 |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 |||
施工安全措施 | |||
xx施工措施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施工环保措施 |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 |||
2.2.4 (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技术负责人 | |||
其他主要人员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2.2.4 (4) | 扣分因素评分标准 |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中出现的非实质性偏差内容 |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无效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无效标条件 | |
3.2.4 | 对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 |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 A;(2)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 B;(3) 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C;(4) 按本章第 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
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工作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
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3.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1 记录审查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1 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无效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无效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A3.5 计算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计算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结合工程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 | |||
施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 | 3 | 正确完善,技术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 的得 3~2 分;一般的得 2~1 分;欠缺或不当的 | |
得 1~0 | |||
对难点、重点认识充分,编制的质量控制方案正 | |||
确完善,质量控制目标明确、可行、完整,质量 | |||
质量保证措施 | 3 | 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 3~2 | |
分;一般的得 2~1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1~0 | |||
施工组 织设计 | 分。 | ||
施工总进度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 图、网络图) 及保证措施 | 3 | 结合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含网络图、横道图)正确完善,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周 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 3~2 分;一般的得 2~1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1~0 | |
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可行、完整,安全施工保证 | |||
施工安全措施 | 3 | 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 3~2 分; | |
一般的得 2~1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1~0 |
xx施工目标明确、可行、完整,xx施工保证 | |||
xx施工措施 | 2 | 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 2~1 分; | |
一般的得 1~0.5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0.5~0 |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目标明确、可行、完整, | |||
施工场地治安 保卫管理 | 2 | 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好的得 2~1 分;一般的得 1~0.5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 |
0.5~0 | |||
施工环保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施工环保保证 | |||
施工环保措施 | 2 | 措施(控制噪声、灰尘、建筑垃圾等)周密、合 理、有针对性,好的得 2~1 分;一般的得 1~ | |
0.5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0.5~0 | |||
编制正确的恰当比例的平面布置图,材料、设备 | |||
施工现场总平 面布置图 | 2 | 摆放位置合理,临时设施布置合理,施工运输合 理流畅,好的得 2~1 分;一般的得 1~0.5 分; | |
欠缺或不当的得 0.5~0 |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要求、配备合 | |||
现场组织管理 机构 | 3 | 理、齐全,组织分工明确,并应将项目管理机构 人员名单纳入组织机构配置图中。好的得 3~2 | |
分;一般的得 2~1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1~0 |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 位、专业分包 工程的配合 | 2 | 与各方配合协调工作措施合理、得当、有针对 性,好的得 2~1 分;一般的得 1~0.5 分;欠缺或不当的得 0.5~0 | |
合计 | 25 分 |
A4.2.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用附表 A-2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A.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B)
项目负责人 | 3 | 提供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本项最高得分 3 分。 |
施工负责人 | 3 | 提供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本项最高得分 3 分。 |
专业技术人员 | 4 |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应提供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提供齐全得 4 分,以上缺少任何一项得 0 分。 |
合计 | 10 分 |
A4.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
用附表 A-3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B.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投标总价得分 | 65 分 | 按下列公式计算 |
A4.4.1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标。
L---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2)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3) 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4) 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Ⅰ=65-P×K×100
Ⅰ——投标总价得分(Ⅰ≥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 大于 J 时,K 取 0.2;Bn 小于 J 时,K 取 0.1,Bn 等于J 时,K 取0 A4.4.2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项报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5 汇总各项报价
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 C。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工程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 3.3款的规定执行.
经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 B:无效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 D.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D)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 等)的内容 |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 0.5 分(同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 0.5 分) | |
合计 | 5 分 |
A4.8 汇总评标结果
A4.8.1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7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无效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多余标识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B2.评标无效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
B2.6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7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
B2.8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9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2.10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1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附表 A-1:形式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形式审查 | |||||||
1 | 封套密封和标记 | 投标文件商务标正、副本密封在一个包封袋内、技术标正、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包封袋内,分两个包封袋,并在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原始封口处可加盖也可不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封套标记: 项目名称: 采购招标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内装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或技术标 | |||||
2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3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委托书.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手写或作修改. | |||||
4 | 投标文件签署、份数 | 盖章、签字(或盖章)按格式要求签署.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采用纸质招标的,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 |||||
5 | 报价唯一 | 只有一个报价 | |||||
资格审查 | |||||||
1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包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 | |||||
2 | 企业业绩要求 | 提供近三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项目总投资达到本项目 70%及以上的类似工程。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
3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具备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应附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如提供的专业资格证、专业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 |||||
4 | 财务状况 (如要求) |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 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其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 |||||
5 | 其他要求 | 其他要求:(1)施工负责人:应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施工负责人应附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从业经历由投标 单位出具证明。 如上述专业资格证、专业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 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 |||||
6 | 项目管理机构 |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应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应附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从业经历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专业资格证、专业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 |||||||
1 | 独立法人资格 |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 | |||||
2 | 设计或咨询服务 | 没有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3 | 与监理人关系 | 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4 | 与代建人关系 | 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5 | 与招标代理机构关系 | 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 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6 | 生产经营状况 | 没有被责令停业---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7 | 投标资格 | 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 |||||
8 | 财产问题 | 财产没有被接管或冻结---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9 | 履约历史 |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近三年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投标人名称、评审意见及原件核验情况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0 | 控股、管理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 |||||
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 3.1.2 项(2)和(3)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 |||||||
1 | 澄清和说明情况 |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 | |||||
2 |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遵章守法 |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甄别及以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 |||||
形式审查结论: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 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 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A-2: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投标内容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及招标清单所含全部内容,承诺范围见投标函内容。 | |||||
2 | 工期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为:60 日历天 | |||||
3 | 工程质量 |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
4 | 施工安全xx标准化 | 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
5 | 投标有效期 | 承诺内容见投标函 | |||||
6 | 投标保证金 | 壹万元,提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内. | |||||
7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 受的条件. | |||||
8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价格 | 是否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价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 |||||
9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 | |||||
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A-3-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
2 | 质量保证措施 | ||||||
3 |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 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 | ||||||
4 | 施工安全措施 | ||||||
5 | xx施工措施 | ||||||
6 |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 ||||||
7 | 施工环保措施 | ||||||
8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 ||||||
9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 ||||||
10 |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 配合 | ||||||
合计 | 25 分 |
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 A-4-1: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项目负责人 | ||||||
2 | 施工负责人 | ||||||
3 | 专业技术人员 | ||||||
合计 | 10 分 |
评委签字:
附表 A-5: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投标总价 | |||||
2 | 评标基准价 | |||||
3 | 偏差率 | |||||
4 | 投标总价得分 | |||||
最高投标限价: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附表 A-6: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投标人 1 | 投标人 2 | 投标人 3 | 投标人 4 | 投标人 5 |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A | |||||
2 | 项目管理机构 | B | |||||
3 | 投标报价 | C | |||||
4 | 扣分因素 | D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A+B+C-D | ||||||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施工安全xx标准化: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姓名: ,具有 专业 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 类): .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职称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安装施工员姓名: 职 称 :
岗位证
号:质量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安全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 类):
材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资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 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 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 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
事
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
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
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
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
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执行.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
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
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
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
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
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得
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
和拆除等.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
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
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
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
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
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
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1)增
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
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
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
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
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 包 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
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
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
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工程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
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êA+çB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
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
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程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
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
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
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
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
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
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
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
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
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
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
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
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
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
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 向 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
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
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
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
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
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
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
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
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
同,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5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7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
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
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 | . | |
1.1.3.11 临时占地: | . |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月. |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
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其他合同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
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
承
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
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 天.
(5)其他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 .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
信
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邮寄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
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将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外,还应当满足
(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 50 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他约定: .2.5 组
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
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
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
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
发包
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发 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为 (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
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
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3. 监 理
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 .
3.3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身份证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联系电话: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
的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 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不大于 合同金额的 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分包的确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2)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
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
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项目负责人:姓 名: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建造师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联系电
话: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
期前到任.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
下: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4.6.2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见;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4.6.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4.6.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 包 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
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相关费用由
承担.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
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
担人: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9.2.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
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
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
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 . 安全生
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 5 日内将安
全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
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9.2.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
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
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