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宏人寿[2018]两全保险 008 号
xx『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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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畅行无忧两全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后的15日)内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 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4
⮚ 您有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 13
⮚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9
⮚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16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 18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2 犹豫期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 基本保险金额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6 其他免责条款
7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8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9 保险费
10 宽限期
第四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1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12 合同效力恢复
13 保险合同贷款
14 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6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17 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9 年龄性别错误
20 联系地址变更 21 未还款项
22 货币及适用法律
23 争议处理
中宏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 2 | 保险合同的构成 犹豫期 |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 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条款; (3)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 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 4 4.1 |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金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基本保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于“4 保险责任”中下述各项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以给付一次为限;若同时满足,则给付下述保险金金额较高的一项。)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 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1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2,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发生全残3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1 倍给付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
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 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1 年。
3 全残:指被保险人符合下述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
(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 5)。
注 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4.2 4.3 | 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 本合同随之终止。 (一)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私家车4或租赁车5 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小于 75 周岁6,则: 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10; (2)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大于等于 75 周岁,则: 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5。 (二)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私家车或租赁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小于 75 周岁,则: 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10; (2)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大于等于 75 周岁,则: 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5。 上述“4.2 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中“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私家车或租赁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从完全进入私家车或租赁车的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私家车或租赁车的车厢时止。 (一)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7 期间 |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4 私家车:指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的行驶执照, 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车主必须为自然人;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 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5 租赁车:指向具有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租用的车辆,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4)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执照,且车主为持有合法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并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轨道交通车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 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等。
6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7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执照,且车主为法人单位;
(3)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于载运
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 16 座的汽车;
(4)上述车辆如果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则不属于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的范围。
4.4 | 网约车意外伤害保险金 | 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 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小于 75 周岁,则: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10; (2)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大于等于 75 周岁,则: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5。 (二)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小于 75 周岁,则: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10; (2)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大于等于 75 周岁,则: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5。 上述“4.3 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中“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以乘客身份搭乘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从完全进入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的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的车厢时止。 (一)网约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搭乘网约车8 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网约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小于 75 周岁,则: 网约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10; (2)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大于等于 75 周岁,则:网约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5。 (二)网约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网约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网约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小于 75 周岁,则: 网约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10; (2)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时大于等于 75 周岁,则:网约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5。 上述“4.4 网约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中“以乘客身份搭乘网约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从完全进入网约车的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网约车 |
8 网约车:指约车人通过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服务平台提出预约出租车请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车主为具有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5)驾驶人员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的车厢时止。
4.5
4.6
4.7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非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水陆交通工具9 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
的 1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水陆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上述“4.5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中“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水陆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从完全进入公共水陆交通工具的车厢或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公共水陆交通工具的车厢或舱门时止。
(一)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10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
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上述“4.6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中“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从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发生变更,则上述计算公式中“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也相应发生变更,且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在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所对应的期缴或趸缴保险费计算。
(2)上述计算公式中“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 周岁 | 160% |
9 公共水陆交通工具:指下列情形之一:
(1)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公共陆路交通工具和公共水路交通工具,包括轮船、轮渡、轨道交通、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公共水陆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陆路交通工具或水路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和包车。
(2)出租车,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四轮机动客车。
10 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航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航空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包机。
41 周岁及以上 | 140% |
注:上述表格中的“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 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二)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全残的,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非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其中:
(1)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发生变更,则上述计算公式中“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也相应发生变更,且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在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所对应的期缴或趸缴保险费计算。
(2)上述计算公式中“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 周岁 | 160% |
41 周岁及以上 | 140% |
注:上述表格中的“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 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4.8 | 期满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期满 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 期满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100%; (2)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则: 期满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110%; (3)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则:期满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130%。 其中: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期满保险金”计算公式中“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均相应发生变更,且将按照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在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所对应的期缴或 趸缴保险费计算。 |
5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非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xxx,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1;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 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
11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本公司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6 | 其他免责条款 | 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 害保险金、私家车或租赁车意外伤害保险金、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网约车意外伤害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的 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16、跳伞、攀岩运动17、探险活动18、武术比 赛19、摔跤比赛、特技表演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21或因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 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
1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5 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6 潜水: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7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18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9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0 特技表演: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21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7 8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 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22、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投保人选择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30 年、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三 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9 10 | 保险费 宽限期 |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 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 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四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11 12 13 |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贷款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23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24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且每 |
2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23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24 贷款利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14 | 解除合同的处理 | 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 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16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及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期满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医院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3)保险合同;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
17 | 保险金的给付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保险合同;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18 19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年龄性别错误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 |
20 21 22 23 | 联系地址变更 未还款项 货币及适用法律 争议处理 | 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