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111年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 DA01)服務契約書
宜蘭縣政府 111年特約長期照顧交通接送( DA01)服務契約書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及 (長照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契約文字: (一)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本契約一式 4 份,甲乙雙方各執 2 份。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x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長期照顧交通接送( DA01)服務,服務內容包含: 一、乙方應依據宜蘭縣長期照顧服務管理所(以下簡稱長照所)所核定之照顧計畫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包含就醫或復健;接送目的地由甲方認定) 二、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前申請並經長照所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65 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55 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三、個案設籍於其他縣(市)但實際居住本縣者,經長照所評估及核定後,乙方即得提供服務,並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服務費用。 四、乙方服務時間:應配合個案需求彈性安排服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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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服務個案方式: 採預約制,個案於乙方上班時間以電話預約,預約期間為乘車之日前 1 個月至 乘車當日,乙方應依照預約順序安排交通服務,不得保留車輛。 |
第三條 契約效期及服務區域 自簽約日起至_111_年_12_月_31_日止。服務區域為: □溪北地區:宜蘭市、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員山鄉等5個鄉(鎮、市)。 □溪南地區:羅東鎮、五結鄉、蘇澳鎮、冬山鄉、三星鄉等5個鄉(鎮、市)。 □大同鄉。 □南澳鄉(南澳鄉服務單位可接送南澳鄉之民眾至花蓮縣新城鄉、秀林鄉、花蓮 市、xx鄉)。 |
第四條 服務項目及支付/補(獎)助基準 一、本契約服務項目之支付或補(獎)助基準,屬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屬補(獎)助項目者,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相關補(獎)助基準辦理。 二、甲方補助乙方之費用如下: (一)營運費: 1.甲方每年補助乙方營運費之最高金額為每輛車新臺幣(以下同)75 萬元整(乙方與甲方簽約服務期限少於 1 年者,依簽約服務月份數比例扣減每年最高補助金額)、每月每輛車最高金額為 6 萬 2,500 元(當月補助之營運費未達每輛車 6 萬 2,500 元者,其扣除 6 萬 2,500 元之餘額得於簽約年度其餘月份請領),營運費補助內容包括車輛費用、人事費、業務費,說明如下: (1)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維修保養、車輛保險費、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車輛停車場站或值勤中所需停車費用(不包含高速公路電子計程收費)。 (2)人事費: A.每輛車補助聘僱具職業小客車駕照專責司機1名,聘用人員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人員聘用未滿1個月則依比例核給,另補助 1.5月年終獎金。 B.乙方服務個案車輛未達5輛者,補助行政人員1名;超過第6輛起 每3輛可增加補助行政人員1名(即6輛車補助2名、9輛車補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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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此類推),聘用人員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人員聘用未滿1個月則依比例核給,另補助1.5月年終獎金。
C.補助乙方行政人員及司機之勞保、xx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D.補助乙方行政人員及司機訓練相關費用(包含參訓費、講師費、
講師交通費、餐費及茶水費等)。
(3)業務費:包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行車紀錄器、水電及瓦斯等事務費。
2.非營利單位得申請預撥 3 個月之營運費,並應配合依實際執行情形辦理
繳回事宜。
(二)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含 GPS)租金:每一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車輛(車輛租金補助費限於領有牌照且出廠年份未滿 5 年之車輛,始得請領)補助租金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含 GPS)費用,每月最高補助 1 萬 2,500元,每年最高補助 15 萬元,如係乙方自行提供車輛,則車輛租金不予補助,其中 GPS 租金每月最高補助 600 元。
(三)服務費用:
1.乙方應於每日(最遲於每次長期照顧交通接送後 3 個工作日內)上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依服務時間先後登打服務紀錄,經甲方審核依該系統所產製之申報總表金額撥付服務費用。
2.甲方補助乙方服務費用金額及個案自付額如下表:
【表 1】
金額 身分別 | 宜蘭縣全區 (非偏遠地區) | 大同鄉、南澳鄉 (偏遠地區) | ||
乙方 | 個案自付額 | 乙方 | 個案自付額 | |
ㄧ般戶 | 168 元 | 62 元 | 237 元 | 63 元 |
中低收入戶 | 210 元 | 20 元 | 279 元 | 21 元 |
低收入戶 | 230 元 | 0 元 | 300 元 | 0 元 |
共乘 | 以個案自付額 50%收費 |
3.乙方對共乘者及陪伴者之收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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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個案隨行陪伴者以 2 人為限,1 人免費,第二人依個案自付額計收,若第二人為非家屬之看護免予收費。(乙得視實際狀況調整隨行陪伴者人數)。 B.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車輛行駛途中同時有兩位以上個案接受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無論起訖地點是否相同),其共乘車資以個案自付額 50%收費,若共乘者有兩人以上陪伴者,其第二人陪伴者依個案自付額收費。 C.經本府核定之特殊個案或專案,其收費金額另行計算。 4.乙方於個案超過甲方核定補助之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趟次時之收費方式如下: 個案於本縣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每月最高補助八趟,並依第 3 目之 2之表 1 收費;其第九趟起乘車基本費用,乙方應依比照「宜蘭縣復康巴士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計收。 三、乙方應提供下列服務量能,始得向甲方申請補助當月之營運費、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含 GPS)租金: (一)乙方服務駐點位於大同鄉、南澳鄉以外地區者,其每輛車每日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應達 8 趟次以上、每月服務趟次應達該月法定工作天數 (需扣除天災假等)乘以每日基本趟次。 (二)乙方服務駐點位於大同鄉、南澳鄉等偏遠地區者,其每輛車每日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需達 3 趟次以上,每月服務趟次依該月法定工作天數 (需扣除天災假等)計算乘以每日基本趟次,並依實際趟次計算,不適用第五目之規定。 (三)遇疫情三級警戒之月份,甲方不計趟次予以全額補助。 (四)乙方當月未達第 1 目及第 2 目所定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趟次,甲方以趟次達成率每 10%為級距核給該月營運費、車輛租金、GPS 租金額度。 (五)第 1 目所定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趟次之計算方法如下: 1.起點至迄點即為 1 趟,來回以兩趟計算。 2.兩位服務使用者共乘,以兩趟計算。 3.每次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之趟次計算以 5 公里內算 1 趟次,每超過 3 公里加計 0.5 趟次(即每次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趟次以里程數扣減 5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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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後,超過之公里數再除以 3 公里所得之趟次數,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再乘以 0.5 趟次),不論是否超過個案核定趟次皆以此方式計算趟次。 4.乙方得於每月向甲方申請補助費用時,合併計算同一服務地區之不同車輛之趟次(不同服務地區之車輛不得跨區合併計算之)。 四、乙方之申請補助費用作業: (一)由乙方每月依據本契約、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111 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補助基準所列審核及補助基準,於次月 10 日前完成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登打作業,並於 15 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送甲方覈實申請補助營運費、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含 GPS)租金及服務費用(其申請補助費用之格式由甲方定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超過簽約年度不得再行申請補助費用;業務費因申請補助期程來不及於次月 15 日辦理且尚有賸餘款者,至少應於該年度最後 1 次申請補助費用時,檢具相關收據辦理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乙方辦理行政人員及司機訓練應於 14 日前報甲方核定,並檢附甲方核定公文影本辦理費用之補助,其補助金額依「宜蘭縣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業務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乙方於簽約年底後仍未配合甲方辦理驗收及結算者,該次款項將予以扣留 俟完成驗收作業後,始依據實際狀況予以撥款。 (四)乙方應提出下列文件向甲方申請補助營運費、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含 GPS)租金及服務費用,乙方所送資料不全者,甲方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件者,甲方不予受理: 1.領據(基本文件) 2.長照交通經費總表(基本文件) 3.長照交通趟數表(基本文件) 4.切結書(基本文件) 5.證明單(基本文件) 6.支出憑證黏存單(黏貼單據用) 7.駕駛員薪資清冊(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佐證司機人事費) 8.特約長照服務提供者服務費用申報總表(申請服務費用) 9.服務費用項目清冊(申請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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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車核備函影本(基本文件) 11.契約書影本 1 份(基本文件) 12.經費分攤表 (有使用自籌款時需檢附) 13.服務日報表(掃描成電子檔並燒錄於光碟 1 份) 14.GPS 行車紀錄(可以紙本或光碟形式提供) |
第五條 履約管理一、評核作業 (一)甲方得於年底前對乙方進行評核(評核內容包括服務成效、服務滿意度、x x案件等等),乙方應予接受。 (二)前目評核結果,乙方評核分數為 70 至 79 分時,應於收到評核分數次日起 1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甲方得依乙方所送改善計畫內容決定次年度是否續約;評核分數 69 分以下者,取消乙方之次年度特約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單位資格。 (三)乙方應於當年度結束後 15 日內,將全年度計畫執行成效及評估報告(包含服務成果統計分析、服務成效評估、困境分析及未來努力方向等)一式 3 份送甲方核定。但甲方認為有必要時,乙方應於年度會計作業將屆前提報之,乙方不得異議。 二、違約處理 (一)乙方未依前條第 4 款期限內辦理申請補助費用作業,扣減補助費用 5,000 元作為逾期違約金;至次月月底仍未辦理者,於下一月份起每日再加計扣減補助費用 300 元作為逾期違約金,並得連續扣減至該月份補助費用扣完為止。 (二)乙方辦理前條第 4 款申請補助費用作業時,所檢具之文件應據實填報,經甲方查證有不實之情事者,每次查獲扣減補助費用 3,000 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三)乙方未依第 16 條第 2 款第 11 目規定辦理人員異動時,甲方每次得扣減補助費用 1,000 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經甲方依第 16 條第 1 款進行訪查發現有缺失或待改進之處,經甲方通知改正後,於下次訪查時仍未改正者,甲方每次得扣減補助費用 2,000 元。 (五)甲方接獲投訴得知個案有預約不到長期照顧交通接送車輛或乙方服務態度不 佳等情事時,經查證屬實且乙方無正當理由者,甲方得扣減乙方當月補助費用之 2%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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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有違反相關交通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者,甲方得扣減乙方當月補助費用 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七)甲方接獲 3 次以上投訴,乙方有刻意拒絕提供特殊個案或偏鄉個案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之情事時,經查證屬實後,甲方得扣減補助費用 3,000 元作為 懲罰性違約金。 |
第六條 支付/補(獎)助基準之調整 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1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有調整時,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變更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10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
第七條 審查 甲方應就乙方申請補助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一、服務對象資格。 二、服務給付額度。 三、長照所所核定照顧計畫之服務項目、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數及單 價之核對。 四、登載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五、其他甲方所指定之項目。 前項審查,應於乙方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登載服務內容之次日起 15日內完成。 |
第八條 受理及補件 甲方就前條審查完成且無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部分,應先予受理。 乙方就前條所定內容有檢具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者,甲方應敘明理由通知補正,補正完成,即予受理;自通知到達之次日起20日內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 前項情形為申請補助服務費用者,得併入次月申請審查。 |
第九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補助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
第十條 服務費用補申請 一、乙方申請補助服務費用,有漏未申請者,得於應申請末日之次日起60日內,檢具第四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 二、前款補報服務費用,甲方不予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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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核付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服務費用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核定服務項目及金額,並支付服務費用。 |
第十二條 服務費用複核 一、乙方不服甲方依前條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時,得於通知到達日起 30 日內,附 具理由以書面申請複核,並以 1 次為限。 二、甲方應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複核;認其申請有理由者,應即變更或撤銷原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 |
第十三條 不予支付服務費用之事由 乙方申請補助服務費用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者外,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一、提供非特約之服務項目。 二、非照顧計畫核定或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或額度,且非得臨時提供之服務。 三、未依第15條第2款第4目規定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 四、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五、非登錄於特約單位之長照人員,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六、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七、違反長期照顧相關法令或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 八、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時,服務對象為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九、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實際提供長照人員之事由,未具申請特約之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十、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未開立收據或未依規定收取部分負擔費用。 xx、經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審核退回,不通過之案件。 十二、實際服務人員與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申請紀錄所載服務人員名單不符。 十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
第十四條 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 甲方對於已完成補助服務費用支付案件,得於2年內,以抽樣或其他方式審查乙方實際辦理作業情形,經查有前條所定情形者,應予扣抵或追償,但應自甲方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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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1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甲方得斟酌其違規情節或涉虛報、浮報之額度,核定扣抵或追償之金額。扣抵者,得自甲方知悉後6個月內之核定補助費用分期扣抵;情節重大者,並得加收追償金額十倍之違約金。 |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乙方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評核。 (二)甲方為瞭解乙方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之情形,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x之。訪查時,甲方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依執行情形將補助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四)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二、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獲派案: 1.接受派案或轉介之個案,應於派案或轉介後回覆甲方處理情形。 2.經長照所核可後,甲方始可辦理服務內容之異動。 (二)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之監督、查核。 (三)依法設置長照人員: 1.有關長照人員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乙方不得與長照人員約定,每月固定拋棄一定比例或金額之工資作為捐款。 2.乙方如為合作社,且所設置之長照人員屬乙方非具僱傭關係之社員,xxxxx其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以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另應為其投保公共意外險及團體意外險,保障內容應包含傷害、失能及死亡等項目。其保障不得低於以相同報酬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3.應依「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相關規定檢視契約關係,不得有假承攬真僱用之情事,以避免不當損害勞工之勞動權益。 (四)提供服務及個案管理: 1.個案首次接受服務時,乙方應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其有冒名接受服務時,應拒絕提供服務;其身分變更時,應通知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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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應配合甲方收集資料及登錄提供服務;事後應完成服務紀錄,並應依法保存 7 年。 3.乙方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申報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該筆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其已支付者,甲方得於乙方申報之費用內扣還。 4.乙方對於甲方之派案,除有特殊情形並經甲方同意外,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5.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應開立收據;其有自費負擔項目,應事先取得個案或家屬同意,並於服務契約載明。 6.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乙方應與個案簽訂書面服務契約。 7.個案有轉介或轉換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之需要時,應予適當之協助。 (五)乙方對個案提供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 (六)乙方應接受甲方之督導及評核,並每日(最遲於每次長期照顧交通接送後 3個工作日內)上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登打服務紀錄。若因未即時登打紀錄致無法請領補助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乙方應於每個月 15 日前提送工作執行月報表及工作報告予甲方。 (八)乙方應參與甲方召開之業務聯繫會議。 (九)乙方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十)乙方之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車輛: 1.應具備下列條件,且各項設備皆經檢測安全無虞,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1)出廠年份未滿 10 年之服務車輛。 (2)需為廂型冷氣客車。 (3)附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輪椅昇降機(或斜坡等可供輪椅上下車之輔助器 材)、GPS、行車影像記錄器、輪椅固定器及身心障礙座椅安全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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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醫藥箱、計程錶等。 2.乙方應於正式營運日前備齊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車輛之汽車行照、保險卡(或投保資料)及租賃契約(自有車免附),函送甲方核定;車輛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 15 日內函送甲方核定。 3.乙方應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車輛,並隨時注 意車齡是否符合本契約規定。 (十一)乙方應於正式營運前檢具預計聘用之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車輛司機之職業駕照、投保資料,及行政人員之勞保、健保等相關資料函報甲方核定後任用之;人員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 15 日內函送甲方核定。 (十二)乙方應依法須辦理行政人員及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車輛司機之勞、健保投保,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勞、健保保額不能低於申請薪資;乙方未依規定辦理聘用人員之勞、健保加保、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事宜,致受僱人權益受損提出賠償或受政府機關處以相關罰款時均由乙方負責。 (十三)乙方連續 3 個月未達第 4 條第 3 款所定服務量能之 50%,應主動向甲方提出改善計畫。但遇疫情三級警戒之月份,不在此限。 三、其他: (一)為使民眾審慎使用長照資源,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以建立穩定之長照服務體系,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保障身心失能者權益,乙方於核定給付額度內提供服務時,應依本契約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費用。 (二)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三)個案因接受乙方服務,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 10 日 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
第十六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一、乙方應建立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包含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規定、工作與督導流程、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懲、契約書及工作手冊、工作倫理與守則等。 二、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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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
第十七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乙方屬自然人者,得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乙方應依法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車輛投保汽 機車強制責任險、乘客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依法屬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對象者,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或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第十八條 契約變更 一、本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 無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 ;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
第十九條 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違約記1點,甲方暫停派案1個月;自第一次違約記點之日起算1年內,再有違約記點者,暫停派案2個月;自第一次違約記點之日起算1年內累計違約記點達3點者,暫停派案3個月。暫停派案之期間如有契約到期之情形,則依契約到期日為準: (一)未製作服務紀錄,或未依法保存服務紀錄。 (二)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服務費用,未開立收據或未依規定收取部分負 擔費用,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訪查。 (四)對於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或長期照顧服務原因消失之情形,予以隱匿或不為通報。 (五)提供非本契約之服務項目。 (六)非長照所所核定照顧計畫之服務內容、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或額度,或非臨時提供之服務經甲方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 (七)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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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長期照顧相關法令或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 (九)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時,服務對象為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十)違反勞動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 (十一)乙方提供照顧服務員帶案更換單位之報酬,經查證屬實者。 (十二)實際服務之長照人員與照管系統申報紀錄所載服務之長照人員名單不符,有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 (十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重大事由。 二、乙方於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 69 分以下者,於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間停止派案。 |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一)擅自將本契約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向個案收取本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 (三)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四)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六)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 (七)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八)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69分以下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九)違反前條第一款各目之規定受違約記點,自第一次違約記點之日起算1年內 累計達4點或連續3年每年都有違約記點紀錄。 (十)乙方違反第15條第2款第11目規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至仍未改 善者。 (十一)乙方依第15條第2款第13目規定提出改善計畫後,再連續3個月仍未達到本契約所定服務量能之50%。 二、甲方因前款情形造成損害時,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或安置,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移交甲方;乙方無法轉介或安置者,由甲方協助轉介或安置,乙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乙方有第1款各目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自終止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簽約 提供長照服務或特約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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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六、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七、甲乙雙方於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乙方應繼續服務個案,至個案轉介予適當服務 單位後始得停止服務。 |
第二十一條 扣減或追償補助費用、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之異議 一、甲方扣減或追償服務費用、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終止契約前,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甲方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但以1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 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
第二十二條 續約 一、甲方及乙方於第3條契約效期屆滿前60日內,得逕以書面辦理續約或不同意續約;契約效期屆滿前未表示不同意續約者,視為同意續約。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約: (一)受停業處分,且停業期間尚未屆滿。 (二)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為69分以下。 二、乙方有前款不同意續約或不予續約之情事時,應配合甲方就乙方所有服務個案 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 |
第二十三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影響服務。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以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為本契約之附件。 |
第二十五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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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 ||||
甲方:宜蘭縣政府 | ||||
代表人:縣長 林姿妙 | ||||
地址:xxxxxxxxxx 0 x | ||||
xx:(00)0000000 | ||||
乙方: | ||||
代表人: | ||||
地址: | ||||
電話: |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 1 | 月 | 1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