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的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届时将在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上披 露。对于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阅读《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
关于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自2024年3月15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届时转换完成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二、基于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个别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的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届时将在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上披露。对于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阅读《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3日
附件:《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涉及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修订内容(具体请以届时披露的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内容为准)
章节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修订前表述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修订后表述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
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 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 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 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 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 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 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 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 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 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 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
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 以上。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
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 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 规则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署的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 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要求的 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
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 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