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旅綜合旅遊保險」保險單條款(「保單」)
鑒於 「被保險人」已給付保費,中國太平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 “本公司”)將依照本保險所載承保條款、除外責任及批單,向「被保險人」就受保風險提供保障。
所有保障會根據「被保險人」於本保單「保險期」生效時的年齡來支付賠償額。
此保單、「投保書及收據」及任何附件均應視為本保單的一部分,載於該等文件而附特定意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在整份文件中均具有該意義。
保證聲明
各「被保險人」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保證並聲明:
1. 各「被保險人」絕不會違反「醫生」的囑咐或僅為獲得醫療而外出旅遊。
2. 各「被保險人」完全並清楚明白任何現「已存在之傷病」或先天性之疾病皆不在承保之列。
3. 各「被保險人」保證對影響取消或縮短旅程之事故或病症絕不知情。
承保區域範圍
x權益條款中無特別聲明,本保單之所有保險權益須符合下列的區域範圍:環球至尊計劃及環球優越計劃:適用於除「香港」以外的世界各地。
短線計劃:只適用於中國廣東省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
除非「投保書及收據」內特別註明,否則本保單只適用於由「香港」出發的旅程。
第一部分 釋義
x保單內所有有關詞語之單數字詞將包含眾數意義而相反亦然;另含陽性的字詞將包含陰性及中性;除非內文另有註明,下列詞語將以下列定義闡釋。
1. 「意外」指因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導致而完全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之事故。
2. 「恐怖活動」指任何人士,不論是個人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有聯系,因為政治、宗教、意識形態等類似目的,意圖影響政府和/或引起公眾恐慌所作出的暴力或威脅行為。
3. 「日常活動」指
(a) 行動:無需別人幫助,由一房間移動至另一房間、由房間一處移至另一處、或上下床椅;
(b) 理遺:自主控制膀胱及排便功能,以維持個人衛生;
(c) 更衣:無需別人幫助,穿衣和脫衣;
(d) 如廁:進出洗手間,使用便盤及盥洗器具;
(e) 進食:把準備好的食物吞入身體的一切工作。
4. 「受益人」指於「投保書及收據」中列明的受益人。如沒有xx,則指「被保險人」身故後在香港法例下的合法遺產繼承人。
5. 「身體受傷」乃指x因「意外」,而非涉及其他原因所導致之傷亡。
6. 「業務夥伴」指「被保險人」的業務佔有股份的業務夥伴。
7. 「合理醫療費用」指因被保障範圍內之「意外」或「疾病」所須,經「醫生」建議為需要之服務支付費用,並由「被保險人」實際已支付予「醫生」、物理治療師、護士、「醫院」及/或救傷車服務的必需費用,該費用包括由「醫生」
「處方之藥物」、手術費、住院費、護理治療費用、輔助醫療費用及診斷測試,但不得超過該項服務一般正常的收費。
8. 「家居物品」指「被保險人」之所有傢具、陳設品、家居電器、家居及個人用品
包括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租用之家庭器具。
9. 「醫院」指具適當規模並已註冊為「醫院」,向付費住院之患病及受傷人士提供護理及治療之組織,並須設有下述各項:
- 診病及手術設施。
- 由註冊護士提供二十四小時護理服務。
- 有「醫生」監督。
一般診所、酗酒或吸毒人士治療所、療養護理院,老人院或同類機構,均非「醫院」。
10.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1. 「直系家庭成員」指「被保險人」之法定配偶、子女(親生或領養)、父母、配偶之父母、祖父母、xxx、法定監護人、繼父母或繼子女。
12. 「受保旅程」指由「被保險人」於「投保書及收據」上列明的出發日期或之後,
在香港辦妥離境手續起開始,直至(a)「投保書及收據」上列明的「保險期」之最後一天或(b) 「被保險人」於旅程後返回香港及辦妥入境手續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13. 「被保險人」指「保險期」開始生效時年齡為六週以上,而其姓名列於「投保書及收據」內的合資格人士。
14. 「傳染病」指世界衛生組織發出之流行警戒,並需要實施強制隔離的任何種類傳
染病。
15. 「喪失聽覺能力」指單耳或雙耳對所有聲音永久失聰並無法復原,即:如果 a 分貝-損失聽力至 500 赫
如果 b 分貝-損失聽力至 1,000 赫如果 c 分貝-損失聽力至 2,000 赫如果 d 分貝-損失聽力至 4,000 赫 (a+b+c+d)之 1/6 高於 80 分貝
16. 「喪失肢體」指肢體自手腕或足踝以上之處斷離身體并喪失該肢體之功能。
17. 「失明」指單眼或雙眼完全或永久喪失視力,令「被保險人」不能通過手術或其他治療方式恢復視力之完全失明。
18. 「喪失說話能力」指無法發出說話所需的四種語音中的三種,例如唇音、齒齦音、
顎音及軟顎音,或聲帶完全喪失功能,或大腦控制說話的中樞受損,導致語言失能症。
19. 「喪失功能」指完全喪失有關功能。
20. 「嚴重燒傷」意指燒傷程度達第三級,導致皮膚已完全受損或破壞且傷及皮下組織的情況。
21. 「醫生」指在其執業的地區已獲授權、發牌或合法註冊登記從事內/外科診療人
士,但「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直系家庭成員」除外。
22. 「兒童」指「保險期」開始生效時年齡為 6 周至 18 歲以下之「被保險人」,而其姓名列於「投保書及收據」內的合資格人士。
23. 「保險期」指自「投保書及收據」內所列明之起保日至到期日止的期間及保障天
數,並以「香港」時間為準。
(a) 第二部份保障範圍的第四項(A)之「取消旅程」的「保險期」指於簽單日期 24 小時後及「受保旅程」出發前 30 天內生效,並於旅程開始前訂定之行程中第一個啟程日期當日終止。
(b) 其他項下的「保險期」指「被保險人」自其「香港」之居所或辦公地點直接出發往入境事務處出入境管制站起,或「投保書及收據」訂明的保險起保日期起開始生效,以較後發生者為準;並於其直接返回上述居所或辦公地點,或「投保書及收據」上訂明起保日期起計的指定天數的最後一天為保險到期日終止,以較先發生者為準。惟於任何情況下,「保險期」均不可早於預定離港時間前 6 小時開始生效,亦不可遲於到達「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入境管制站後 6 小時終止。
(c) 就環球至尊計劃及環球優越計劃而言,最長「保險期」為 182 日,短線計劃的最長「保險期」為 3 日。
(d) 倘「被保險人」在出發前已訂定之行程因自然災難(例如:地震)、 惡劣天氣、預先安排之「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罷工、工業行動或機械故障、「恐怖活動」或飛機被騎劫導致無可避免之延誤而令其無法在「保險期」內返回「香港」,「保險期」將自動延長最多 10 天。本自動延長「保險期」會於自動延長期屆滿時或當該導致無可避免延誤的原因不復存在之當日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24. 「永久」指由「意外」發生之日期起喪失功能連續 12 個月,且於該期間結束時
情況乃無希望改善或無法透過手術或其他治療治癒。
25. 「永久完全傷殘」指因發生「意外」導致「身體受傷」,並且於「意外」發生日起計連續 12 個月內,「被保險人」完全及永久不能從事或履行任何業務或工作。假如「被保險人」在「身體受傷」時並沒有受僱從事工作或職業,「永久完全傷殘」是指被保險人不能進行其所有「日常活動」。唯有關傷殘情況必須已經連續 12 個月並由一名「醫生」證明「被保險人」將會在其餘生繼續「永久完全傷殘」並沒有恢復的跡象。
26. 「個人物品」指「被保險人」正常佩戴或攜帶而屬於「被保險人」的物品(現金除外)。
27. 「個人錢財」指屬於「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管有的現金、鈔票、支票、
旅行支票及匯票,但不包括信用卡及儲值卡(如八達通)。
28. 「已存在的病狀」指在簽發保單日期前已存在的受傷、疾病、病症或醫療狀況,而「被保險人」、「直系家庭成員」、「業務夥伴」及「旅遊夥伴」當時已知悉或應已知悉所出現病徵或徵兆。
29. 「處方之藥物」指為治療被保障範圍內之病症經由「醫生」處方之藥物,並由「醫
生」門診配藥部門或註冊藥劑師配藥。
30. 「投保書及收據」指由香港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發出並構成本保單一部分。
31. 「公共交通工具」指
(a) 任何由正式持牌運輸機構提供和營運作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的公共巴士、旅遊車、計程車、酒店汽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電車、地下鐵路或其他公共運輸工具,;
(b) 任何由正式持牌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並只在已確立的商務機場或持牌商務直升機場運作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和經營的任何定翼飛機或直升機;
(c) 任何定期行走固定路線和班次的機場接送車輛。
32. 「長者」指「保險期」開始生效時年齡為 75 歲以上之「被保險人」,而其姓名列於「投保書及收據」內的合資格人士。
33. 「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當應用於「被保險人」時,指「被保險人」需接受
「醫生」治理並證實身體狀況有生命危險令其不適合旅遊或繼續旅程的受傷或疾病。當應用於「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業務夥伴」或「旅遊夥伴」時,指「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業務夥伴」、或「旅遊夥伴」因受傷或「疾病」並經「醫生」證實其身體狀況有生命危險,以致「被保險人」必須終止或取消其「受保旅程」。
34. 「疾病」指「被保險人」於「受保旅程」間罹患或感染的疾病或病症,惟不包括
「已存在之傷病」。
35. 「旅遊證件」指有關入境所須及只用作該次旅程入境用途的護照、簽證文件及任何類似身份證明文件。
36. 「旅票」指在「受保旅程」中用以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的憑票。
37. 「旅遊夥伴」指在「受保旅程」中與「被保險人」同行及就相同旅程受保於本公司同一張保單之「被保險人」。
查詢投保熱線:371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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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104) 頁 1,共 8 頁 「中旅綜合旅遊保險」保險單條款 2016.07
第二部分 保障範圍
每位「被保險人」(或索償者)依據以下的第一至六項可獲得的所有賠償受限於其選擇的保險計劃的保障範圍、保單所列的最高賠償額上限及分項賠償上限,並受保單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的條文約束。
第一項 「個人意外」保障
A. 乘搭「公共交通工具」之意外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1,200,000 HKD750,000 HKD450,000
「兒童」或「長者」最高賠償金額: HKD300,000 HKD300,000 HKD300,000
倘若「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以付費乘客身份於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
「意外」而在 12 個月內因該「意外」導致身故,則可獲得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之賠償。
B. 其他個人意外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800,000 HKD500,000 HKD300,000
「兒童」或「長者」最高賠償金額: HKD200,000 HKD200,000 HKD150,000
倘若「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因「意外」而蒙受「身體受傷」,而該「身體受傷」於「意外」發生當日起連續 12 個月內導致以下賠償表內其中一項,本公司將根據以下賠償表所列的最高賠償金額之百分比作出賠償,惟不可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賠償表
若「被保險人」於「受保旅程」中「身體受傷」或患上「疾病」,本公司將支付此索償事故發生之日起 12 個月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所必須支付的「合理醫療費用」。
倘「被保險人」索償本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理醫療費用」獲接納和賠付,其亦可索償由目的地返回「香港」後 90 天內因同一病症或「意外」事故在「香港」境內所須支付之「合理醫療費用」,但以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回港覆診費用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回港覆診費用亦包括:註冊/表列中醫、跌打及針炙治療費用,其最高賠償金額為 HKD1,800(每日每症的最高限額為 HKD150);整脊或物理治療費用,其最高賠償金額為 HKD1,800(每日每症的最高限額為 HKD150)。上述治療費用須為必須性質,並須提交由註冊/表列跌打醫師、獲發牌物理治療師或整脊治療師發出的收據正本。
惟須按下列規定:
1. 住院房租及膳食費,每天最高限額為 HKD1,000,但倘住院費用已連同各項醫療服務一併計算,則該限額為HKD3,000。
2. 「被保險人」因「身體受傷」或「疾病」,必須先於「香港」境外接受認可「醫生」第一次治療。
3. 上述各項支出須為正常及必須性質;並須提交詳細之開支賬目、收據正本及由「醫生」提供之醫療報告連詳細診斷資料以作證明。
本部分不承保範圍:
1. 在「香港」境內接受的診治,惟本部分列明者除外。
2. 入住「醫院」的單人或私家病房或聘用特別看護或私家看護的額外費用;
3. 輪椅、拐杖或任何其他類似儀器、眼鏡、隱形眼鏡、助視及助聽器、義肢及有關醫療器材的費用。
4. 整容手術費用,惟完全因在「受保旅程」中發生「意外」之「身體受傷」而導致必須作出治療者則除外。
5. 牙科護理或治療費用,因「意外」導致必須的緊急治療費用則除外。
保障項目
「最高賠償金額」之百分比
6. 有關精神或心理失常(包括任何初期徵兆或病徵)的費用。
意外死亡及傷殘
1. 意外死亡 100%
2. 永久完全傷殘 100%
3.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 100%
4. 單目永久完全失明 100%
5. 喪失兩肢或兩肢永久完全喪失功能 100%
6. 喪失一肢或一肢永久完全喪失功能 100%
7. 永久喪失說話能力及喪失聽覺能力 100%
8. 永久完全喪失聽覺能力
7. 以手術、機械或化學方法控制生育,及與不育有關之情況或治療費用。
8. 非由「醫生」建議之醫療護理、手術、住院費用或治療支出,及非為治療或診斷
「受保旅程」中導致之「身體受傷」或「疾病」而作出的身體檢查。
9. 根據「醫生」的意見,在合理情況下該手術或治療可延期至「被保險人」返回「香港」後進行;
10. 任何有違「醫生」勸喻,或特為接受醫療或外科治療而作的旅行。
環球至尊計劃 |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 |
最高賠償金額: | HKD10,000 | HKD5,000 不適用 |
每日津貼金額: | HKD500 | HKD500 不適用 |
B. 海外住院現金津貼
(a) 雙耳
(b) 單耳
9.
75%
「長者」最高賠償金額: | HKD5,000 | HKD2,500 不適用 |
「長者」每日津貼金額: | HKD250 | HKD250 不適用 |
15%
永久喪失說話能力 50%
10. 喪失手指或足趾(每手、腳)
(a) 喪失四指
40%
如「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因「身體受傷」或患上「疾病」,而需於海外「醫
(b) 喪失拇指全部 25%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1. 「被保險人」不能同時就本部分A 或B 提出索償。
2. 「被保險人」於「受保旅程」中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最高金額以不超過所屬保險計劃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C. 嚴重燒傷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300,000 HKD200,000 HKD100,000
倘「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遭受下列程度之「嚴重燒傷」,經「醫生」診斷後,確屬本保單應負責的範圍,本公司將按下列賠償表及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作出賠付。
「嚴重燒傷」
部位 燒傷部位佔表面總面積的百分比 賠償額百分比頭部 (a) 燒傷佔頭部表面總面積達 12%或以上 100%
(b) 燒傷佔頭部表面總面積達 8%或以上,但不足 12% 75%
(c) 燒傷佔頭部表面總面積達 5%或以上,但不足 8% 50%
(d) 燒傷佔頭部表面總面積達 2%或以上,但不足 5% 25%
院」連續留院3天或以上以接受治療,「被保險人」可自住院第1日起每日(即連續 24小時) 獲得現金津貼,但總額不得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
惟須按下列規定:
1. 於索償時向本公司提交充足之證明文件以作支持,文件須列明住院之日期、時間、住院期及地點,亦須提交一份列述病情之醫療報告副本。
2. 引發住院之病症需為急性病症,且非因任何「已存在之傷病」或本保險不承保的病症引起。
第三項 個人財物保障
A. 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20,000 HKD8,000 HKD5,000
在「受保旅程」中,如「被保險人」所攜帶或在「受保旅程」中購買並由其擁有的行李及「個人物品」因「意外」、盜竊、爆竊、搶劫、寄運或托運時不小心處理而有所損失、損壞或毀壞,「被保險人」可獲得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賠償。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身體
(不包括頭部)
(a) 燒傷佔身體表面總面積達 20%或以上 100%
(b) 燒傷佔身體表面總面積達 15%或以上,但不足 20% 75%
(c) 燒傷佔身體表面總面積達 10%或以上,但不足 15% 50%
1. 所有損失必須於事發或「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事發地點之警方、旅運當局或有關機構報告及索取有關報告。
2. 「被保險人」須小心看管隨身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不得任由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在公眾地方缺乏看管。在接回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後應立即加以檢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1. 「被保險人」不得就同一次「意外」事故,而獲得上表中一項以上的賠償。假如在同一次「意外」事故中涉及多於一項部位,則按其中最高賠償額的一項部位作出賠償。
2. 燒傷之評估須由「醫生」提供之醫療報告及詳細診斷資料以作證明。
第二項 「醫療費用」保障
A. 醫療費用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1,200,000 HKD1,000,000 HKD300,000
(包括回港覆診費用最高賠償金額) HKD120,000 HKD100,000 HKD30,000
「長者」最高賠償金額: HKD600,000 HKD500,000 HKD150,000
(包括回港覆診費用最高賠償金額) HKD60,000 HKD50,000 HKD15,000
查,倘發覺有任何損壞或損毀時立刻知會有關方面及索取有關證明。
3. 每項/每對或每套被保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之最高賠償額為 HKD2,500 (攝影機/相機、其鏡頭及其附件合共視作一套論)。
4. 本公司可選擇以現金、更換或修理之方式作為賠償。
5. 所有關於破損索償之申請,索償人須自費提供受損之物品予本公司為物證以作檢查(例如:郵寄費用)。
6. 倘若受延誤之行李其後被證實遺失或損毀,而索償已根據第四項(D)「行李延誤」提出並獲接納,則本部分將不會對此再作出賠償。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因遭海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檢查、延遲、扣留或充公而導致之損失或損壞。
2. 現金、鈔票、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八達通等其他任何類型之文件或付款工具)、郵票、可轉讓票據、債券或證券及契約;所有因遺失護照、簽證文件、機票、交通及住宿代用券或任何旅遊代用券或任何文件所引起的支出。
3. 傳呼機、手提電話、手提之通訊設備及軟件或其附件。
4. 手提電腦、記事簿型電腦或迷你記事簿型電腦,個人數碼助理(PDA),掌上電腦 (HHC)或任何類型之平板電腦以及其軟件或各種配件。
5. 所有正常損耗,容易損壞、易碎或易破之物品,包括隱形眼鏡、眼鏡、瓷器、玻璃物品或陶具。
6. 藝術品、油畫、樂器、古董、珠寶、已鑲嵌或未經鑲嵌之寶石或半寶石、食品、運動器材(包括自行車)及附件之損毀或損失。
7. 正常使用導致之損壞、發霉、蟲蛀、變壞、機械或電力故障或搗亂、清洗維修或翻新過程或氣候或空氣轉變導致之損壞、價值本身折舊,而本公司有全權斷定其折舊率。
8. 商品、樣本。
9. 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或於公眾地方遺失或在缺乏看管之情況下損失的個人行李及物品。
10. 任何已從其他途徑獲得保障或賠償/維修之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包括信用卡購物保障計劃及航空公司保障賠償之被保物件。
11.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導致的損失,除非發現後立即報告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行李事故報告(PIR)或其他運輸公司的正式書面證明。
B. 旅遊證件及旅票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20,000 HKD3,000 HKD2,500
「公共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每日最高限額 HKD2,000 HKD1,000 HKD500
倘「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因「意外」、偷竊、爆竊、搶劫或遺失導致損失「旅遊證件」及/或「旅票」,本公司將為此補領費用作出賠償及本公司將賠償因此項所保事故而衍生之額外的合理「公共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被保險人」於「受保旅程」中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最高金額以不超過所屬保險計劃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1. 有關「旅票」,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只限於補償「被保險人」實際所需支付的補領費用或按比例退還未享用的「旅票」費用,以較低者為準。
2. 「公共交通工具」座位級別及住宿房間等級不能比原訂「受保旅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座位及住宿房間等級為高。
3. 補領「旅票」的費用應僅限於經濟艙。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在公眾地方缺乏看管情況下之損失。
2. 任何與是次「受保旅程」無關而不需在是次使用「受保旅程」使用之「旅遊證件」及/或「旅票」。
3. 因「被保險人」未有或延誤補領證件而需繳納的任何罰款。
C. 個人錢財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3,000 HKD2,000 HKD1,000
倘「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遭搶劫、盜竊及爆竊導致在「受保旅程」中攜帶之
「個人錢財」蒙受損失,本公司將向「被保險人」賠償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只可索償下列a 或 b 其中一項:
a. 倘「被保險人」直接因下述原因而在「受保旅程」出發前必須取消旅程,其已預先付費的旅行團、「旅票」,或其他旅遊安排之訂金或費用不能獲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發回,則本公司會向「被保險人」作出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 a.項最高賠償金額之賠償。
1. 「被保險人」、「直系家庭成員」、「業務夥伴」或獲分配同房「旅遊伙伴」身故或「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
2. 「被保險人」因法庭傳召出任陪審員或作證人或被政府强制隔離。
3. 出發前 7 日內爆發「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員工罷工、目的地廣泛爆發不可預見之「傳染病」或暴亂。
4. 出發前 7 日內「被保險人」或獲分配同房「旅遊伙伴」因「香港」主要住所火災、水淹或天然災害導致嚴重損毁。
b. 於「受保旅程」出發前 7 日內,香港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下述原因必須及不可避免取消旅程,而「被保險人」已繳交的「旅票」之費用不能獲有關機構發回,則本公司會向「被保險人」作出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 b.項最高賠償金額之賠償。
1. 預定的目的地爆發工業行動、「恐怖活動」、天災或惡劣天氣。
2. 預先安排乘搭之「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
3. 預定的目的地之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警告。
4. 因政治動亂、恐怖活動、天災、疫症或惡劣天氣而導致預先安排及已付款的
「公共交通工具」臨時更改班次或時間表。
惟須按下列規定:
1. 就本部分a 項所載列的第一點導致旅程取消的直接原因,該事件須於(i)保單繕發日 24 小時後及(ii)「保險期」生效日前 30 天內發生。
2. 就本部分a 項所載列的第二點導致旅程取消的直接原因,有關的命令、公告或通知須於(i)保單繕發日 24 小時後及(ii) 「保險期」生效日前 30 天內向「被保險人」頒佈或發出。
3. 就本部分 b 項而言,「被保險人」需提供香港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必須取消旅程之證明文件並列明有關退費之清單。
4. 「被保險人」須將未曾使用的正本「旅票」交由本公司備案。
5. 若此部分的保障一經索償,此保單下的其他部分將不會支付賠償及提供保障。
6. 「被保險人」須於取消旅程時,立即通知旅行社代理、行程負責人、交通或住宿提供者。
本部分不承保範圍:
1. 「被保險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或「業務夥伴」或獲分配同房的「旅遊夥伴」之病症或其他事故情況,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已知悉存在。
2. 懷孕或婦科疾病或有關後遺症導致之損失。
3. 政府規定或法令、順延或更改預定行程、預約旅程的服務提供者或經紀或旅行隊負責人的失誤(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4. 「被保險人」不願成行或因經濟問題取消旅程。
5. 旅程提供者的非法行為或刑事訴訟,由法庭傳令「被保險人」作證人除外。
6. 此保障不適用於已由其他保險計劃、政府計劃所承保的項目或將由旅行社、旅遊承辦商、其他旅遊服務營運商或「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支付及退款的項目。
B. 縮短旅程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遺失旅行支票後,須立即向旅行支票發行機構設於當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報失。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由 10 歲以下「兒童」攜帶的個人錢財。
2. 因錯誤或遺漏、貨幣兌換率的浮動、貶值或被政府機構充公引致之損失。
3. 在公眾地方缺乏看管之情況下損失。
4. 任何信用卡、八達通卡、股票等損失。
D. 家居物品損失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25,000 HKD10,000 HKD5,000
倘「被保險人」於「香港」之主要住所在「受保旅程」中因其外遊而空置,並遭人使用暴力進出及入屋爆竊以致住所內之「家居物品」失竊或破損,「被保險人」可獲得重置或修理該「家居物品」費用之賠償,以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1. 「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有效預防措施使其個人財產得以安全。
2. 一旦遭遇家居爆竊後,「被保險人」應在第一時間通知警方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
3. 在「保險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最高金額以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因使用任何或複製鑰匙而導致之損失,無論該鑰匙是否屬於「被保險人」。
2. 因「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之鹵莽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或助長之損失。
第四項 旅程受阻保障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30,000 HKD20,000 HKD5,000
縮短旅程是抵達預定目的地(按預定「旅票」所示之目的地)後卻放棄原計劃之旅程返回「香港」之意。
倘「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而直接導致旅程必須無可避免地縮短,本公司會按比例(以每一整日計算)向「被保險人」賠償原行程中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之「旅票」及住宿費用;並支付「被保險人」返回「香港」所須之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以經濟客位為限):
1. 「被保險人」、「直系家庭成員」、「業務夥伴」或獲分配同房的「旅遊夥伴」身故或
「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
2. 「被保險人」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之「公共交通工具」遭騎劫。
3. 「被保險人」因法庭傳召出任陪審員或作證人或被政府强制隔離。
4. 目的地爆發「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員工罷工、暴亂,惡劣天氣導致至少連續二十四小時的延誤,天災或目的地廣泛爆發「傳染病」。
惟須按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須立即通知旅行社代理、行程負責人、交通或住宿提供者需要縮短旅程及提供該等有關縮短旅程之證明文件。
本部分不承保範圍:
1. 懷孕或婦科疾病或有關後遺症導致之損失。
2. 政府規定或法令、預定行程順延或更改、預約旅程的服務提供者或經紀或旅行隊負責人的失誤(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3. 「被保險人」因經濟問題而縮短旅程。
4. 旅程提供者的非法行為或刑事訴訟,由法庭傳令「被保險人」作證人除外。
5. 該等影響「被保險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業務夥伴」或獲分配同房的「旅遊夥伴」之狀況,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已知悉存在
C. 行程延誤
最高賠償金額: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A. 取消旅程 | 現金津貼,或 | HKD1,000 | HKD500 | HKD250 | |||
環球至尊計劃 | 環球優越計劃 | 短線旅遊 | 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 | HKD10,000 | HKD2,500 | 不適用 | |
a. 最高賠償金額: | HKD30,000 | HKD20,000 | HKD5,000 | ||||
b. 最高賠償金額: | HKD3,000 | HKD2,000 | HKD500 | 「被保險人」可獲得以下 a 或b | 其中一項賠償: |
a. 現金津貼
如「被保險人」原本安排乘坐之「公共交通工具」因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騷亂、暴亂、劫機、「恐怖活動」、惡劣天氣、天災、「公共交通工具」的機械及/或電路故障、機場關閉而延誤超過六小時,每足六小時之延誤可獲 HKD250 賠償,以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延誤時間將以下列其中一項方式計算:
- 出發延誤是由列明於「被保險人」原定行程表上之「公共交通工具」的開出時間,直至(i)該「公共交通工具」的實際開出時間或(ii)由該「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安排的首班取替交通工具的實際開出時間作出計算;或
- 到達延誤是由列明於「被保險人」原定行程表上之「公共交通工具」的到達
時間,直至(i)該「公共交通工具」的實際到達時間或(ii)由該「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安排的首班取替交通工具的實際到達時間作出計算。
b. 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
x「被保險人」所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本節 a 所述之原因延誤超過八小時繼而被取消,而該「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未能作出適當的交通安排,「被保險人」可獲賠償因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抵達預先計劃的目的地所需之公共交通費用,惟以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額為上限。本保障只可以在同一「受保旅程」中索償一次。
此保障不適用於已由其他保險計劃、政府計劃所承保的項目或將由旅行社、旅遊承辦商或其他旅遊服務營運商支付及退款的項目。
惟須按下列規定:
1. 在同一班次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下,「被保險人」只可索償出發延誤或到達延誤之其中一項。
2. 假如「被保險人」有連續的接駁班次,不論轉機/船/車所需之時間,延誤均以「行程表」上列明和實際之出發或到達時間的差別作出計算,而延誤的主因必須為上述事故所導致。
3. 「被保險人」必須按照原定安排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辦理登機/船/車手續,及於索償時必須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書面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以作證明。
4. 延誤事故並不是因「被保險人」未於指定時間內辦理確認已預訂的「旅票」或於起程前抵達機場、港口及車站辦理登記手續而導致。
5. 「公共交通工具」座位級別不能比原訂「受保旅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座位高。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有關之罷工、工業行動或其他情況導致延誤的事故,於投保當日或安排「受保旅程」時已存在或為公眾所知悉。
D. xxxx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2,000 HKD1,000 HKD500
倘若在「受保旅程」中因行李延誤或誤送而令「被保險人」在抵達「香港」境外之目的地後至少 6 小時仍未能取回行李,本公司會就「被保險人」須購買衣服及梳妝用品以應付緊急需要所付出之額外費用作出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之賠償。
惟須按下列規定:
1. 延誤事件並非因遭受海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扣留或充公所導致。
2. 「被保險人」須提供文件證明(包括購物收據正本),列明有關支出之詳細資料。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如同一項損失已按本部分第三項 A 部分之「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索償。
2. 「被保險人」返抵「香港」後的任何損失。
第五項 其他保障
A. 急病身故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50,000 HKD50,000 HKD50,000
如「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突然死亡」,在收到警方報告或「被保險人」之死亡証明書或其他正式身故核證後,本公司將向「被保險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指定遺產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此項賠償。
「突然死亡」指猝死,即「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突然患上或發作不可預見的
「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導致在 72 小時內死亡。
本部分不承保範圍:
1. 因「已存在之傷病」而引致之死亡。
2. 因自殺、謀殺、過敏、外傷、手術或麻醉致死。
B. 個人責任
環球至尊計劃 環球優越計劃 短線旅遊
最高賠償金額: HKD1,000,000 HKD500,000 HKD250,000
倘若「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因「意外」導致第三者死亡或「身體受傷」或
/及第三者財物受損須向第三者負上法律責任,則本公司會向「被保險人」作出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之賠償(包括合理之訴訟費用)。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由「兒童」引起的個人責任。
2. 任何責任損失或索償如已由任何其他保險公司或第三者支付。
3. 任何責任損失或索償如「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已承諾責任或達成任何協議或和解,而事前並無知會本公司及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
4. 非由「香港」法庭首次作出裁決,有關責任將不會獲得賠償。
5. 任何責任由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引起者:
5.1 僱主責任、合約性責任,或對「被保險人」家庭成員之責任。
5.2 由「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擁有、照料、托管或控制之財物或動物所引致的損失。
5.3 任何蓄意、惡意或非法之行為。
5.4 從事商業貿易或職業。
5.5 擁有或佔用土地或建築物 (暫時佔用作臨時居所則除外)。
5.6 擁有、佔有、租用、使用或操作車輛,飛機或船隻。
5.7 進行任何刑事訴訟涉及之法律費用或罰款。
5.8 神經失常,使用任何藥物 (經「醫生」處方而非濫用藥物則除外),或酗酒,或使用軍火。
5.9 保釋、合約牌照,或產業或個人財產之轉讓。
C. 租車自負額 | 環球至尊計劃 | 環球優越計劃 | 短線旅遊 |
最高賠償金額: | HKD5,000 | HKD3,000 | 不適用 |
如「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租用出租車輛,在駕駛途中發生碰撞,或車輛被偷竊或遭到損毀;而在租用條款上包括自負額(及或扣減及或類似條款),本公司將根據上述所屬保險計劃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上限賠償予「被保險人」因該車輛被偷竊或遭到損毀而導致的自負額賠償。本保障在每一「受保旅程」中只可賠償一次。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被保險人」必須購買有關出租車輛機構安排的汽車綜合保險以保障於租車期間對出租車輛之損失。
本部分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違反任何租車條款或必要的車輛保險條款使用車輛所導致的任何損失;
2. 「被保險人」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下使用出租車輛所導致的任何損失;
3. 「被保險人」使用出租車輛作出任何違法或非法行為所導致的任何損失;
4. 「被保險人」沒有在當地的合法駕駛證件下駕駛出租車輛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
5. 「被保險人」沒有購買可保障有關出租車輛的汽車綜合保險保單所導致的任何損失。
為免存疑,本部分之租用車輛或私家車是指任何車輛,但不包括所有類別之商用車輛、摩托車及任何 9 個座位或以上之車輛。
第六項 二十四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熱線:(000) 0000 0000
本緊急救援服務(「緊急救援服務」)條款乃由國際救援(亞洲)公司(「國際救援」)發出,有關服務只提供本保單之「投保書及收據」內列明之「被保險人」。
就第六項「二十四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現增下列釋義:
1. 「援助事故」指在 4.2.項「限制」章節列明的時間和地域限制內,導致「被保險人」急需國際緊急支援服務的「意外」或「急病」事故。
2. 「緊急情況」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急病所致無法防止且急需外來援助之嚴重情況或災難。
3. 「醫院網絡」指已參加國際救援之醫院網絡計劃,並接納印有國際救擾任中橫標誌的急救卡之中國「醫院」網絡,而「醫院」網絡內的「醫院」將允許「被保險人」無須支付入院按金而入住。上述醫院均位於中國主要省份的大城市。
4. 「病患」指疾病、病患或病症。
5. 「原居地」意指「香港」,除非在投保申請書上另有列明。
6. 「中國」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6.2.1 時間限制
以下之服務在本「承保表」註明的「保險期」內生效。
6.2.2 地域限制
以下之服務只適用於「被保險人」在「原居地」以外之地區所發生之「緊急情況」。
如「被保險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旅行或公幹時因意外嚴重受傷或患上「急病」,或期間需要醫療、法律、行程折回之緊急服務,而該旅程或公幹並非在罔顧醫療人員的勸止下進行,或 / 及該旅程或公幹並非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可口頭知會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要求提供下列服務及保障。任何有關援助服務的費用將由國際救援直接支付,而任何「被保險人」自行支付之通知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6.3.1 電話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被保險人」可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詢問當值「醫生」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服務只作為參考用途。若有需要可轉介至合適的「醫生」或國際救援可代為預約「醫生」。若「被保險人」不適宜走動,國際救援可安排「醫生」上門出診。但有關之醫療費用需由「被保險人」自行支付,亦不會獲國際救援發還。
6.3.2 緊急護送 (不設上限)
若「被保險人」身體受傷或患上「病患」,而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
「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被保險人」需要於其他醫院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國際救援會安排並支付:
(a) 運送「被保險人」至最就近的醫院;及
(b) 為了醫療的原因:
- 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救傷車)以運送「被保險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受傷」或「病患」更為適合的「醫院」。
- 若「被保險人」病情許可,直接護送「被保險人」至其「原居
地」的「醫院」。
以上安排須由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這決定包括運送時間表、運輸工具及目的地。
6.3.3 治療後之護送服務 (不設上限)
於接受緊急護送服務後,並在「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緊急中心的醫生的共同診斷下,「被保險人」作為一位普通乘客仍需被護送回其「原居地」,而其機票並不能用於護送服務,則國際救援將妥善安排
「被保險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一張經濟客位的機票)或其他合適之交通工具(一張經濟客位的票)返回其「原居地」,一切護送費用包括往來機埸的附加費用將由國際救援支付,唯「被保險人」須把原有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一切護送「被保險人」的安排由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決定。
6.3.4 運返遺體/骨灰回國
如「被保險人」不幸身故,國際救援將支付並安排:
(a) 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被保險人」「原居地」內之安葬地點,或
(b) 應「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被保險人」遺體返回「原居地」之費用。
6.3.5 運送所需藥物/醫療器材
x「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未能於當地取得合適的藥物或 / 及醫療器材,國際救援將在接獲通知後,循一切合法及可行之途徑,運送該等藥物或 /及醫療器材到「被保險人」身處之地,以供使用。「被保險人」須支付該等藥物或 / 及醫療器材的費用及有關之運輸費,除非國際救援之醫療隊伍認為此乃緊急所需。
6.3.6 跟進病況
當「被保險人」身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接受治療,國際救援將會跟進「被保險人」的醫療狀況,並向「被保險人」之僱主或家屬匯報最新病況。
6.3.7 護照補發遞送
當「被保險人」旅程所需之文件或個人證件(如護照、簽證等)損失或被盜竊,國際救援將向「被保險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被保險人」向有關當局補辦證件。國際救援可轉介各地的律師及律師行。
6.3.8 親友探病費用
x「被保險人」單獨外遊及在當地沒有「直系家庭成員」的情況下因身體嚴重受傷或患上「病患」而住院達連續 7 日以上,國際救援將安排及支付一位「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或指定人士乘搭來回客機(經濟客位)或其他合適之交通工具(經濟客位)前往探望「被保險人」,及包括一般酒店住宿,每日最高達 HKD1,200,並最長可達連續 5 日,唯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的房間服務費。
6.3.9 護送隨行未成年子女回國
x「被保險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身體受傷或患上「急病」而住院,並遺下與其同行之 18 歲以下子女,而其子女之回程機票已失效,則國際救援將安排該名(或多名)子女乘坐客機(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支付有關機票費用,包括往返機埸的交通費,唯「被保險人」須把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如有需要,國際救援更會聘請專人陪同「被保險人」子女返回「原居地」。
6.3.10 墊支住院按金
在「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的共同建議下,認為「被保險人」需入住「醫院」,而「被保險人」又無法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國際救援將墊支高達美金 6,500 元之住院按金或作為該筆住院按金之擔保人,唯國際救援有權在墊支前要求「被保險人」或其家屬 / 代表提供有效的信用擔保。
6.3.11 出院後療養住宿
如「被保險人」之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均認為「被保險人」於出院後需即時進行療養,則國際救援將為「被保險人」安排及支付出院後之一般酒店住宿費。該筆費用包括每日高達HKD1,200 的酒店住宿費,並最長可達連續五日,出院後即日起計。
6.3.12 安排緊急回國料理「直系家庭成員」後事
當「被保險人」身在海外(不包括移民)而獲悉「直系家庭成員」身故,並須立即折返其「原居地」,國際救援將安排「被保險人」乘坐客機(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及支付有關的機票費用。
6.3.13 諮詢服務
「被保險人」可於任何時間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及轉介服務:
(a) 最新的免疫及防疫要求及需要、護照/簽証要求
(b) 領使館地址及電話
(c) 代尋並轉送行李
(d) 旅遊資料
(e) 緊急行程安排
(f) 提供翻譯員轉介服務
(g) 律師轉介服務
國際救援將不會發還「被保險人」或任何團體或人士,任何並非經由國際救援提供之服務,或未經國際救援預先同意之費用。
1. 「被保險人」必須用任何合理方法減低「緊急情況」的影響。
2. 國際救援醫療小組或代表可自由接觸「被保險人」以評估「被保險人」的情況,若此「被保險人」在未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拒絕接觸,「被保險人」將不符合資格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支援。
3. 「被保險人」必須協助國際救援取得需要文件或收條。有關手續的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4. 「被保險人」必須由該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就救援服務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否則當作放棄論。
如國際救援因提供支援予「被保險人」而需支付任何費用,其將取代「被保險人」的權利收取任何第三者在法律責任上因有關支援而所需支付的款項,唯金額將不超過國際救援及其他保險或支援計劃就是項支付的費用或賠償。
除「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同意自費所需之服務,否則國際救援將不就下列情況提供支援服務:
1. 在旅程出發前已存在的疾病或損傷,,不論「被保險人」有否接受治療;
2. 故意自傷、神經錯亂、神智不清、濫用酒精或藥物所導致的損傷、長期休養或療養;
3. 先天的疾病及異常;
4. 所有與懷孕及分娩有關的情況;
5. 間接或直接由於參與職業運動或競賽運動;
6. 由於參與非法活動所致的損傷;
7. 並未經國際救援授權或介入提供的服務;
8. 在無國際救援介入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理應支付或早已產生的費用;
9. 任何更明確由其他保險承保的費用;
10. 根據國際救援醫生的意見,被保險人在當地獲妥當的治療後,便能繼續旅程或返回工作的輕微「病患」或損傷;
11. 經國際救援之醫生意見認為「被保險人」在無醫療人員陪同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普通航班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不負責所支出的費用。除非國際救援的醫生認為有需要的則除外;
12. 一切與精神病有關的個案;
13. 「被保險人」參與任何空中飛行活動。但以持票乘客身份,乘坐固定航班或領有飛行執照及固定航線的包機則除外。
如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
「恐怖活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引致救助行動延誤或無法提供救助,國際救援概不負責。
獲推介的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均非本公司或國際救援的職員、代理或僱員,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乃獨立人士或機構需對自己所作的行為負責。在推介前,國際救援將查核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是否具備資格,並確實其獲當地政府的認可。如遇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之行為不當,國際救援概不負責。
緊急支援服務於保單終止後立刻終止。
此服務會被不時檢討及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時間修改此服務的權利而不需預先通知。
此服務是由國際救援提供。國際救援為獨立的承辦商,並非本公司的代理。本公司不會就國際救援提供之服務作出任何聲明、保證或擔保,及不會就「被保險人」或任何人士因國際救援或其代理提供之服務或建議或該等服務之供應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害、費用、起訴、訴訟或法律程序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一般保險條文 - 適合於各保障項目
1. 約因
「被保險人」及有關索償人須適當遵守及履行本保單之章則條款,豁免條款及附加批文,且所提交之各項申請表及聲明內所述之說明及資料均屬真實,本公司方能按本保單承擔賠償之責任。
2. 保單有效性
x保險只於消閒或商務的旅程時有效。商務旅程中的活動只限行政性質及非體力勞動工作。
3. 司法管轄權及法律管制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4. 仲裁
所有源於本保險單的分歧須根據當時的《仲裁條例》以仲裁裁決。如各方未能就仲裁人或公斷人人選達成協議,則須交由當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主席決定人選。現明文規定,必須先取得仲裁裁決,始有權為本保險單提出訴訟。如本公司為根據本保險單作出的索償向「被保險人」卸責,而該索償並未在卸責聲明後 12 個曆月內根據本保險單規定提交仲裁,則就各方面而言,須當作已放棄該索償,以後不得根據本保險單進行追討。
5. 重複申請
「被保險人」不得為同一旅程投保超過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的綜合旅遊保險保單。若「被保險人」受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繕發的同類保單,保障將以最高賠償額的保單賠付。如各保單的保障額相同,本公司只接受「被保險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本公司將向「被保險人」發還重複支付的保費,而重複保險項下的該名「被保險人」的保障則由起保日開始作廢。
6. 延長「保險期」(只適用於環球至尊計劃及環球優越計劃)
「保險期」在未到期前,可依照「被保險人」之要求延長,但必須先向本公司申請並得到本公司同意及繳交額外保費。惟延長後的累積「保險期」將不得超過 182 日。
7. 代位權
「被保險人」須同意,本公司可就任何本保險提供之賠償項目,以「被保險人」之名義向任何有關之第三者提出訴訟及追討賠償,訴訟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而所得回之款項亦歸本公司所有。
8. 合理預防措施
「被保險人」須以謹慎的態度,保護自己免受意外、受傷、疾病或財物損失或損毁。
9. 誤報年齡
x任何「被保險人」的年齡被虛報,則根據本保單應付的所屬保險計劃之最高賠償金額,包括已付的保費將須按「被保險人」的正確年齡計算。若「被保險人」的年齡被虛報,而「被保險人」的正確年齡令本保單的保障未能生效或在本公司接受任何保費之前已終止,在「被保險人」未合資格享有有關保障期間,本公司概不負有任何責任。
10. 錯誤xx或欺詐行為
倘任何索償出現欺詐成分或蓄意誇大事實或於提出索償或申請保險時有任何虛假聲明或xx,則本保單將作廢除,而所有索償均不會獲得賠償。
11. 其他保險
x保單所提供的保障並不會以分攤形式支付,本保單第二部分的第二至第六項的任何費用只會在「被保險人」未能從其他保單獲得全數賠償之情況下,賠償不足之費用。若其他合約或計劃及/或附加賠償條款所提供的賠償少於「被保險人」按本保單規定可得的賠償,則本公司只會提供賠償額之間的差額。「被保險人」須向本公司提供一切其他保險合約或計劃或附加賠償條款(如適用)的副本。(第二部分的第一項的「人身意外保障」、第二項的 B.「海外住院現金
− 在事件發生後,應儘快向本公司提交所有全面充足證明文件,包括傳票、法庭文件、律師x及其他法律書信往來之副本;
(f). 如屬「租車自負額保障」:
− 「被保險人」與租車公司之間的租借協議,包含詳細之條款及細則;
− 租車公司發出以證明租車之費用之發票正本;
− 警方報告;
− 「被保險人」向其租用之汽車所屬的保險公司提出索償之文件;
− 租車公司發出以證明「被保險人」需負責支付自負額之報告。
3. 支付賠償
(a). 除第二部分第六項-二十四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外,本保單的所有賠款將支付予「被保險人」。身故賠償將支付予「被保險人」的「受益人」。
(b).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接受賠償金額或收訖賠償後簽署的收據,均被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及最終解除所有本公司在本保單下的責任。
(c). 在本保單內的保費及賠償金額均以港幣計算,支付賠償亦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d). 按本保單支付的賠償均不帶利息。
12.
津貼」及第五項的 A.「急病身故」除外)。
保費
「投保書及收據」一經簽發,保費將不獲退還。
第五部分 不受保項目 - 適用於各保障項目
13. 可分割性
x本保單內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認為不能執行或無效,本保單內其他任何條款之可執行性或有效性將不會受該有關條款所影響。
14. 語言
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如有任何差異,均以英文版本為準。
15. 關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第四部分 索償程序
1. 索償通知
任何索償須於保單到期日或旅程完結後 30 日內知會本公司(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否則本公司將不負責其任何責任及損失。而按本保險「個人責任」部分提出之索償,則須儘早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最遲亦不得在導致索償之事件發生後超過 14日。
2. 索償證明
索償需提交舉證文件或其他本保單部分項下(如適用)的舉證文件或本公司指定或提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及/或資料,任何有關舉證文件之費用由索償者或「被保險人」負責。索償人或「被保險人」雖未能在限期內提交舉證文件,但能解釋上述限期內提交舉證文件是不合理且不可行,並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提交舉證文件,則有關之索償仍然有效,但不得超過在本公司提出要求後的 180 日內提交。
舉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旅遊證件及旅票複印件
− 完整的理賠申請表
− 本公司要求提交的與索償相關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a). 如屬「人身意外保障」、「急病身故」及「嚴重燒傷」:
− 「醫院」及「醫生」報告,闡述急病或受傷之性質、程度及傷殘期間;
− 有關之警方報告;
− 如引致死亡,則xxx死亡證副本及驗屍報告及遺產承辦書。
(b). 如屬「醫療費用」、「海外住院現金津貼」、「取消旅程」及「縮短旅程」:
− 所有索償有關之賬單、收據、票據、代用券、合約或協議書、旅行社收費或退費清單;
− 若涉及醫療服務,更須提交「醫生」報告,闡明接受治療之傷病、傷殘
正式開始之日期及治療過程包括所使用之藥物及服務之撮要;
− 按「醫生」意見下取消或縮短旅程之建議書。
(c). 如屬「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個人錢財」、「旅遊證件及旅票」及「家居物品損失」:
− 補領「旅遊證件」或「旅票」手續費之收據;
− 如該損失或損壞於附運途中發生,則須向「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報告並索取該公司的正式書面收條或證明;
− 列明損失或損壞之物品之購買日期、價格、型號、物品種類之單據;
− 如該損失或損壞於其他情況下發生,則須即時提交知會警方之證明報告。在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必須向上述有關當局報告;
− 若損失旅遊支票,必須在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儘早知會簽發機構;
− 損壞物品之維修單據(如適用)。
(d). 如屬「行程延誤」及「xxxx」:
− 「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簽發之正式文件,說明延誤之原因、日期及時間;
− 行程,機票及登機證之複印件;
− 在「受保旅程」中緊急購買物品之收據;
− 如因「行程延誤」導致額外交通費用,需提供未使用的原行程旅票及購買額外旅票的收據或證明;
(e). 如屬「個人責任」:
− 即時並在 14 日內以書面知會本公司可能導致之索償,指出事件之性質及情形,並確定未有在未經本公司知悉及書面同意前作任何責任承諾及達成任何和解協議;
本保單不承保因下列任何直接或間接原因導致的損失:
1. 「已存在之傷病」。
2. 由於 HIV(人類免疫力缺乏症病毒)及/或與 HIV 有關的任何「疾病」,包括愛滋病(獲得性免疫缺損綜合徵)及/或其任何突變衍化物或變種。
3. 遭遇謀殺、綁架或勒索。
4. 騷亂或罷工、戰爭(不論已宣戰與否)、侵略、外敵行動、內戰、革命、內亂、為軍隊、警隊或執法機關執勤。
5. 「被保險人」自願招惹不必要之危險 (為企圖拯救別人之生命則除外)、因
「被保險人」的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自殺、企圖自殺或自傷、神經失常、墮胎、流產、懷孕生育、性病、服用酒精或非由註冊「醫生」處方之藥物、非因「意外」導致「身體受傷」而須進行之牙齒護理治療。
6. 核裂變、核聚變或放射性污染。
7. 從事專業性質的運動或比賽,或可使「被保險人」從而獲得收入或酬勞之運動。競賽 (跑步除外)、任何形式之策騎或駕駛競賽、駕駛或乘座電單車、狩獵、攀山(輔以繩索、岩釘或需嚮導帶領的)、空中漫遊、滑翔及跳降傘。
8. 在海拔五千米高度以上進行高山遠足,或在三十米水深以下進行水肺潛水。
9. 「被保險人」參與的任何空中活動,除非當時「被保險人」(i)是以付費乘客身份在認可及持牌航空公司所經營的航機上,或(ii)所參與之活動是由另一位持牌帶領有關活動的人士負責操縱及航行而提供活動的舉辦者亦已獲當地有關當局授權。就此不保事項的第(ii)部分規定而言,將不包括任何涉及由動力驅動的飛行器械(包括但不限於直升機、傾轉旋翼機及自行起飛的機動滑翔機)的活動。
10. 「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法律繼承人或遺產代理人的任何違法行為。
11. 演藝表演或電影及電視製作。
12. 從事任何體力勞動或危險的工作,包括使用機械或工具。從事離岸活動如商業潛水、石油鑽探、採礦或空中攝影,處理爆炸物,地盤工人。
13. 大殺傷力核子及生化武器的應用。
14. 制裁限制及除外責任
只要本公司所提供的保障、索償的賠付或所給予的利益使本公司存在違反聯合國決議、歐盟、英國或美國的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條例下實施的任何制裁、禁止或限制的風險,本公司不會被視為提供保障,亦不負責賠付索償或不依此給予利益。
15. 任何核子、化學及生物恐怖主義(「核生化恐怖主義」)活動。
任何核子、化學及生物恐怖主義(「核生化恐怖主義」)活動,不論有關損失是否直接或間接由其他因由或事件同時或以任何時序所導致,本保單均毋須作出賠償。
就本條款而言:
「核生化恐怖主義」活動指(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保單的受保期內,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單獨、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或政府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核子武器或裝置,或發射,釋放,散佈,發出或漏出任何固體、液體或氣體化學製劑及/或生物製劑以達致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企圖影響任何政府及/或導致公眾或部分公眾產生恐慌)。
「化學」製劑指任何一種經適當撒播,將對人類、動物、植物或實質財產造成傷害,損壞或致命影響的化合物。
「生物」製劑指任何可令人類、動物或植物致病及/或死亡的病原(可導致 疾病)微生物及/或生物製毒素(包括經基因改造的生物及化學合成毒素)。
本條款亦毋須就因採取任何行動,以控制、預防或遏止核生化恐怖主義活動,或與任何核生化恐怖主義活動有關的任何方式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開支作出賠償。
若本公司因本條款而宣稱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開支均不在本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內,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被保險人承擔。
倘若本條款的任何部分被視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部分將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以下批單附加於本保單並構成本保單的一部分 1.「外遊警示制度」下之保單伸延條款
儘管本保單另有規定,現特此聲明及同意,除既有保障外,本公司將提供以下的伸延保障。
(1) 「取消旅程」保障
如「被保險人」出發前因計劃前往之目的地被發出「黑色警示」而決定取消旅程而損失旅行團、「旅票」,或其他旅遊安排之訂金或費用,而涉及之款項不能獲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發回,本公司會就此損失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賠償金額以本保單「取消旅程」保障項目下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a) 保單/保險證明書必須於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警示」至少 24 小時前簽發;及
b) 旅遊安排之取消須於「黑色警示」生效時提出及不得早於「保險期」開始前 7 天。
(2) 「縮短旅程」保障
如「被保險人」身處於或根據行程安排將前往的目的地被發出「黑色警示」,「被保險人」決定縮短旅程並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公司會按比例(以每一整日計)向「被保險人」賠償原行程中已支付但未有使用之交通及/或住宿費用;並支付「被保險人」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須之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以經濟客位為限),賠償金額以本保單「縮短旅程」保障項目下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被保險人」必須在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警示」前開始旅程。
(3) 「自動延長保期」保障
如「被保險人」於受保旅程中因與「紅色警示」或「黑色警示」有關事故而未能於原定日期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期可自動延長最多10日。如有關事故已列於保單內為不保事項,則由有關該事故引起之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不給予賠償。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被保險人」必須在旅遊目的地被發出「紅色警示」或「黑色警示」前開始旅程。
就此批單而言,以下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紅色警示」或「黑色警示」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外遊警示制度發出之「紅色外遊警示」或「黑色外遊警示」。
2. 甲型H1N1及H7N9流感免費增值保障
(1) 延長保期
倘「被保險人」在受保旅途中被當地政府機關因被懷疑感染甲型 H1N1 或H7N9 流感而遭強迫性隔離,本公司將自動伸延原有保險期至隔離期屆滿後 7 天或被保險人回港後保險便終止,以較先發生者為準。
(2) 現金津貼(不適用於短線計劃)
「被保險人」於旅程中及/或回港後 3 天內,因感染或被懷疑感染甲型 H1N1 或 H7N9 流感而遭強制性隔離,「被保險人」可獲每天港幣 600 元現金津貼,最高為港幣 6,000元。
(3) 全數退回保費
在投保後,如世界衞生組織宣佈目的地(旅程發票所示之目的地)為疫埠,或者香港政府對該目的地已發出旅遊警告,「被保險人」因此而取消旅程,本公司會因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取消保單,如客戶没有提出任何索償,可全數退還保費。
上述保險計劃產品中的「疾病」定義已包括甲型 H1N1 及H7N9 流感,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被確診染上該病後,可根據保單適合部分例如「醫療費用」、「取消旅程」、「縮短旅程」及「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等獲得保障。
除特別註明外,以上批單受原保單條款、規定及不保事項約束。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此保單權益人/持有人已通知閣下,中國太平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下稱“本公司”)明白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就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所負有的責任。閣下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信用資料和以往申索記錄),是為了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本公司並可能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以下用途:
(i)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包括處理及審批閣下的保險申請、索償、結清申索、保單相關行政、財務工作、索償調查或分析、偵測和防止欺詐行為(無論是否與就此申請而發出的保單有關)及其它相關的服務),或該等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
(ii)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
(iii) 就以上用途聯絡 閣下;
(iv) 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及
(v)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披露/轉移 閣下的個人資料予下列各方,而他們只能在有合理需要履行上述目的之情況下才可收集和使用這些資料:
(a) 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或任何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閣下的保險中介人(若有) 、保險理算人或索償調查員/公司,或其他保險業務有關的服務提供者;
(b) 僱主;醫護專業人士;醫院;會計師;財務顧問;律師;整合保險業申索和承保資料的組織;防欺詐組織;其他保險公司(無論是直接地,或是通過防欺詐組織或本段中指名的其他人士);警察;和保險業就現有資料而對所提供的資料作出分析和檢查的數據庫或登記冊(及其運營者);
(c)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
(d) 政府及市場認可的保險業監管機構:保險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香港保險業聯會(或同類的保險公司聯會)及其會員;
(e)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包括運輸署。
閣下的個人資料可能因上述用途提供給以上任何機構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而就此而言,閣下的個人資料可能被移轉至香港境外。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
x公司可能把閣下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除非本公司已取得閣下的同意 (包括表示不反對),否則本公司並不可以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但條例所指明的豁免情況除外。本公司可能使用及/或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給本公司的關連公司(其定義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關連公司之合作伙伴及第三方金融機構,本公司及/或獲取有關資料的公司可以通過書信、電郵、電話或短信與 閣下聯絡,提供金融及/或保險產品或服務的直接促銷通訊。
如閣下不希望本公司使用閣下的資料作上述直接促銷用途,閣下可通知本公司行使閣下的選擇權拒絕促銷。閣下可以書面向本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詳情參閱下文)提出有關要求。
閣下可有權隨時查閱及/或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及/或撤回給予本公司有關使用 閣下的個人資料及提供予第三方作直接促銷用途的同意。如有需要,請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總經理辦公室提出,xxxxxxxxxx00x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歡迎查閱。
本聲明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為準。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TATEMENT
You have been informed by the owner / holder of this policy that China Taiping Insurance (HK) Company Limited (the “Company”) understands its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collection, retention, processing or use of personal data under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The personal data you provided (including credit information and claims history) is collected to enable the Company to carry on insurance business. The Company may also use your personal data for the following purposes:
(i) any insurance related product or service (include processing and evaluating your insurance application, any claim, settling claims, providing administration, financing, claim investigation or analysis work, detecting and preventing fraud (whether or not relating to the policy issued in respect of this application) and othe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your insurance policy), or any alterations, variations, cancellation or renewal of such product or service;
(ii) exercising any right of subrogation;
(iii) contacting you for any of the above purposes;
(iv) other ancillary purposes which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above purposes; and
(v) complying with applicable laws, regulations or any industry codes or guidelines.
The Company may disclose / transfer your personal data to the following persons who may collect and use this data only as reasonably necessary to carry out the purposes described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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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personal data may be provided to any of the above organizations, located in Hong Kong or outside of Hong Kong, for the above purposes, and in this regard you consent to the transfer of your data outside of Hong Kong.
Use of Personal Data in Direct Marketing:
The Company may use your personal data in direct marketing. Save in the circumstances exempted in the Ordinance, the Company cannot so use your personal data without your consent (which includes an indication of no objection). The Company may also use and/or provide your personal data to the Company’s related companies (as that term is defined in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partners of the Company’s related companies and third part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Company and/or the companies who obtained related personal data can contact and/or send you with direct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regarding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products or services by mail, email, telephone or SMS.
If you do not wish the Company to use your personal data in direct marketing as described above, you may exercise your opt-out right by notifying the Company. You may write to the Office of the General Manager (please find the details belo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ccess and/or request correction of any personal data concerning yourself held by the Company and/or withdraw your consent to the use and provision to a third party of your personal data for direct marketing purposes at any time. Requests for such access can be made in writing to Office of the General Manager at 00/X., 00 Xxxx Xxx Xxxx, Xxxxx Xxxxx, Xxxx Xxxx or email to xxxx@xx.xxxxxxxxx.xxx. Moreover, the full version of the Company’s Data Privacy Policy can be found at xxx.xx.xxxxxxxxx.xxx.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versions of this statement, the English version shall prev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