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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2023〕医疗保险 008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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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互.联.网.少.儿.门.诊.医.疗.保.险.”.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险同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6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 同提供的保障 2.2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3.1、3.2、7.1、7.2、脚注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 2.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5.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脚注
❖ 本附加险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1.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如下:
1.1 | 同构成 | 5.1 | 受益人 |
1.2 | 同生效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1.3 | 保险对象 | 5.3 | 保险金申请 |
1.4 | 投保年龄 | 5.4 | 保险金的赔付 |
1.5 | 保障区域 | 5.5 | 诉讼时效 |
1.您与我们的 同 5.如何领取保险金
1.6 犹豫期
1.7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如何解除保险 同
6.1 您解除 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1 保险计划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2.2 保险责任 | 7.2 | 年龄错误 |
3.责任免除 | 7.3 | 同内容变更 |
3.1 责任免除 | 7.4 | 联系方式变更 |
3.2 其他免责条款 | 7.5 | 效力终止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附表 平安附加互联网少儿门诊医疗保险计划表
平安附加互联网少儿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平安附加互联网少儿门诊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1.2 | 合同生效 |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不能单独投保。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一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一并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矛盾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而主险合同有约定的事项,同样适用本附加险合同,以主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
1.3 | 保险对象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符合1.4条投保年龄要求; 2. 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通过我们的核保审核。 |
1.4 | 投保年龄 | 指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17 周岁。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1.5 | 保障区域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除本附加险合同另行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障区域外就医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 |
1.6 | 犹豫期 | 自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齐上述资料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犹豫期内解除保 险合同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
1.7 |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 |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险事故指发生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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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 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计划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计划的赔付比例、保险金总赔付限额等条款未尽内容 详见保险计划表。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2.1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确诊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传染病,由该疾病而导致“2.2.2 指定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所描述的相关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7 日,我们都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 日内确诊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其他疾病(包括肺炎、蛔虫病、中耳炎),由该疾病导致“2.2.2 指定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所描述的相关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90 日,我们都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 7 日或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根据本条款 1.7 条的约定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并经我们审核免除被保险人的等待期的。 |
2.2.2 | 指定疾病门诊 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等待期后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指定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3的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接受治疗的,对于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4,我们依据 2.2.3 条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在指定疾病 |
3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的普通
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部、vip 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 以康复治疗为主要职能的医疗机构(如康复医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特需部指设立于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中,医疗费收费主体为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立医院,且产生的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诊疗部门:
(1)在医疗费票据或清单中明确属特需医疗,如包含“特需”、“特需部”、“特需医疗”、“特需门诊”、“特需病房”、 “特需床位”等表述;
(2)虽然未明确属特需医疗,但相关医疗费用与当地发改委、物价局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相比有明显升高且部分或全部应当可以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项目因医院的原因无法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4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指发生在医院门诊部门或急诊部门的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
医生诊疗费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诊疗费用。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以及相关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等;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等。
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具有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内赔付指定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上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指定疾病”,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的法定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甲型或乙型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合计28种。另外还包括1种其他类型的传染病:猴痘; (2)其他疾病,包括:肺炎、蛔虫病、中耳炎。 本附加险合同对可承担的疾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指定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或因意外伤害5接受治疗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尤其 是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 ||
2.2.3 | 保险金计算方法 | 我们赔付的保险金数额=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 8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 险6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 48%。 |
2.2.4 | 赔付限额 | 对于上述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 赔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共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 400 万元,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赔付金额与主险合同保险金赔付金额之和达到该赔付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2.2.5 | 补偿原则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包含法人)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赔付保险金,且最高赔付 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
❸ | 责任免除 | |
3.1 | 责任免除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我 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②部 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5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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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交通工具11;
(5) 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暴乱或武 装叛乱;
(6) 精神和行为障碍治疗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 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12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
(7) 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
(8) 既往症14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疾病;
(10) 被保险人感染苍白(梅毒)螺旋体、淋病奈瑟菌;
(11) 体检、疗养、胃减容术(包括但不限于:可调节式束带手术、袖状胃切除手术、胃旁路手术、胃内水囊手术、胃肠转流术)、视力矫正手术、斜视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上肢肘关节远端及面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治疗和去除。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以及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整形和矫形手术费用。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
(12)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相关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任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持有驾驶资格才能够驾驶的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此等交通工具时驾驶资格证件处于暂扣、吊销或注销状态;
(2)驾驶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工具或进行与驾驶资格不符合的交通运输行为,如驾驶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应审验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指以下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未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行驶证等公共道路、公共水域或空域行驶资格证明;
(2)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被保险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法律规定的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验。
12《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
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次修
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简称。
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既往症指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 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2) 虽然有医生建议,但相关治疗和检查检验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或相关费 用不是由医院收取的(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3)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 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4) 医院康复科、康复中心等以康复治疗为主要功能的科室所产生的费 用; (5) 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6) 虽然有医生处方,但剂量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7) 各种矫治和防护医疗器械、各种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假体、义肢、轮 椅、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等所有非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租赁和置换费用。 | ||
3.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2.2 保险责任”、“5.2 保险事故通知”、“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错误”、脚注和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确定。您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
❺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院 就诊的,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下一次就诊时前往约定的医院。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及费用清单; (4)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被保险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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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 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赔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的赔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赔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那么自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到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之日起直至我们收到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将不计入上述 30 日。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❻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6.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犹豫期后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❹价值15。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❼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5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附加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 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2)本附加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 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我们的询问和您的告知将记载于本附加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
7.2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赔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赔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7.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7.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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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平安附加互联网少儿门诊医疗保险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金总赔付限额 | 与主险合同共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400万元 |
保险责任 | 赔付比例 |
指定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80%,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其医疗费未得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补偿 (如:被保险人就诊的医院不接受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赔付比例为48%。 |
*注:指定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仅承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传染病、肺炎、蛔虫病、中耳炎导
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