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ENT AGREEMENT AND SCHED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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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CLIENT AGREEMENT AND SCHEDULES
客戶協議及附件
July 2013 Edition
二零一三年七月版
SUN HUNG KAI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Licensed under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Cap.571, Laws of Hong Kong) to carry on Type 1 (dealing in securities) and Type 4 (advising on securities) regulated activities (CE Number: AAC15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之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AAC153)
Exchange Participant and Options Trading Exchange Participant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參與者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B Share Seat Holder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上海證券交易所B股席位持有人
B Share Special Seat Holder of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深圳證券交易所B股特別席位持有人
Address: 00/X, Xxx Xxx Xxxxxxx, 00 Xxxxx Xxxxxx, Xxxxxxxx Xxx, Xxxx Xxxx Tel: (000) 0000 0000 Fax: (000) 0000 0000
Customer Service Hotline: (000) 0000 0000
Anti-Fraud Helpline: (000) 0000 0000 (Please see Clause 21.5.2 inside)
地址: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園28樓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客戶服務熱線:(000) 0000 0000
懷疑詐騙熱線:(000) 0000 0000(請參閱內文第21.5.2條款)網址: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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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重要文件,懇請細閱。
客戶必須留意,證券價格可並定會波動。證券價格可能急劇下跌或上升,在某些情況下證券更可能被暫時停止買賣或變成毫無價值。除可能獲利外,亦可能有損失,此乃證券交易或投資本身之風險。閣下若對本文件、證券買賣或其他方面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顧問。
在證券買賣當中使用孖展額及孖展交易存在相關風險。在決定接受孖展融資安排之前,閣下應當仔細閱讀本文件。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交易服務時,除了通常的證券交易風險之外,亦存在其他相關之額外風險。
內容
1. 釋義 2
2. 開立帳戶 2
3. 新鴻基給予客戶之資料 2
4. 客戶指示及常設授權 2
5. 新鴻基之酌情權 3
6. 執行指令 3
7. 通知書 3
8. 結算 3
9. 賣空 3
10. 孖展買賣 3
11. 首次公開發售 3
12. 外幣交易 3
13. 帳戶證券 4
14. 帳戶款項 4
15. 佣金、收費及費用、留置權、抵銷與合併 4
16. 違約事項 5
17. 責任與彌償 6
18. 資料披露 6
19. 聲明、xx、保證及承諾 7
20. 代名人安排 7
21. 其他 7
附件一︰保證金(孖展)融資 10
附件二︰首次公開發售 11
附件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關期權交易之特別規則 12
附件四︰客戶身份確認 14
附件五︰個人資料 15
附件六︰電子服務 17
風險披露聲明 19
1. 釋義
1.1 在本協議中
1.1.1 「帳戶」指新鴻基依據開戶申請表及本協議條款代客戶開立及維持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帳戶(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權交易帳戶或集合投資帳戶);
1.1.2 「開戶申請表」指客戶為了開立及維持在本協議條款下的證券交易帳戶,按照新鴻基所要求的格式向新鴻基提交的申請書;
1.1.3 「通知書」指任何書寫或打字記錄(包括任何以傳真或其他電子途徑可製作成印刷本之文件)(a)確認及列明就任何帳戶,由新鴻基執行的任何交易詳情;或(b)紀錄與帳戶有關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的收受或提取)並載有新鴻基認為恰當之資料;
1.1.4 「本協議」指本客戶協議及附件及附錄(如有)及補充(如有)、開戶申請表以及附件內所列明或由指新鴻基不時指定的任何適用附件附錄及補充及/或其他文件;
1.1.5 「獲授權人」指每一位開戶申請表指定為獲授權人士,或日後獲委任為獲授權人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協議條款給予新鴻基,惟該通知只會於新鴻基確實收妥當日起計五日後才會生效;
1.1.6 「獲授權第三者」指每一位開戶申請表指定為獲授權第三者(如有的話),或日後獲委任為獲授權第三者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協議條款給予新鴻基,惟該通知只會於新鴻基確實收妥當日起計五日後才會生效;
1.1.7 「中央結算系統」指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建立及運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1.1.8 「客戶」指新鴻基同意以其名義按本協議條款開立及維持帳戶的人士,及當客戶乃;(i)屬個人,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等各自之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ii)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獨資經營人及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繼承人;(iii)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維持帳戶時該商號之合夥人,亦包括於今後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成為合夥人之任何人士(等)(不論是否其後退出)及所有前述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之繼承人;以及(iv)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1.1.9 「違約事項」指第16.1條中列明之每一事件;
1.1.10 「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在世界各地進行證券買賣的任何其他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協會;
1.1.11 「融資」就帳戶而言,指新鴻基不時提供財務通融以便客戶獲得及持有在一交易所上市之證券;
1.1.12 「集團」指新鴻基、新鴻基金融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及相聯公司,「集團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1.1.13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1.14 「法例」指適用於新鴻基及新鴻基所指示的其他經紀和交易商的一切法例、規例及和規管要求,包括(如適用)相關交易所及其相聯結算公司的規則;
1.1.15 「監管機構」指證監會、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以及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監管機構;
1.1.16 「監管規則」指由監管機構不時發佈之規定或其他法例、規條、守則、指引、通知及規管性指示;
1.1.17 「證券」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證券」具相同含義及(如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 485章)所定義的註冊計劃)或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香港法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第2條所定義的成分基金中的任何權益;
1.1.18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1.1.19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1.20 「新鴻基」指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以及
1.1.21 「附屬公司」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及其不時修訂本)下所指明的具相同定義。
1.1A 就本協議而言,如兩間公司的其中一間是另一間的附屬公司,或該兩間公司俱是第三間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兩間公司將視為相聯公司,而「相聯公司」一詞亦據此解釋。
1.2 在本協議中
1.2.1 凡指單數之詞語,其釋義將包含眾數,反之亦然;
1.2.2 含有性別意義之辭彙其釋義將一概包含所有性別,凡指人士之詞語,其釋義包括法團和企業;
1.2.3 凡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被授以酌情權,該酌情權應是絕對的及若行使該酌情權,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廣範圍內,新鴻基或該集團成員均不會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或該集團成員不必就其行為、不行為或決定而作出解釋,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1.2.4 本協議內之標題僅為方便,於釋義本協議時無須理會;
1.2.5 凡指法例,法例條文或監管規則,則釋義包括不時生效的修訂本、更替本、修改本、擴充本或重新制定本;
1.2.6 凡未有詮釋之文字,應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下之規則之定義作解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7 若本協議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應以英文版為準。
1.2.8 本協議所提及之條例或任何監管規則之條文其釋義包括有關條例或條文現行及其後修訂、更替、變更、擴充或重新制定之版本;
1.2.9 如果本協議條文與任何法例有任何抵觸,應以後者為準;新鴻基有權依據其絕對酌情權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者要求客戶採取或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合乎法例要求。新鴻基根據法例所採取之一切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3 除非本協議另有指明或新鴻基另以書面指明,就本協議客戶虧欠新鴻基的任何利息將基於365日一年或366日一年(若有關年份乃是閏年)。該基準可能隨時及不時被新鴻基按其絕對酎情權所改變而無須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同意,除非有關通知或同意於本協議或新鴻基其他的書面協議中訂明乃是必要的。
2. 開立帳戶
2.1 客戶謹此指示及授權新鴻基以客戶姓名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帳戶(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期權交易及集合投資帳戶),並根據本協議列明之條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購入、投資、沽出、交換證券或進行其他證券交易。
3. 新鴻基給予客戶之資料
3.1 新鴻基可按客戶要求,同意代表客戶進行證券交易,並可向客戶提供有關證券之意見、資料及/或建議。客戶應作出獨立判斷及決定有關證券交易之事宜,而不應依賴新鴻基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
3.2 新鴻基應按客戶要求,向其提供包含客戶考慮交易的證券而該等證券乃是衍生產品之產品細則、招股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4. 客戶指示及常設授權
4.1 客戶發出之指令是不可撤銷的,指令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途徑(包括透過附件六定義之電子服務),但於任何情況風險皆由客戶自行承擔。
4.2 除非客戶給予相反的特定指令,客戶同意及確認所有命令及指令只於收到命令或指令之有關交易所正式交易日當日有效(在此條款4稱為
「交易日」)。任何在交易日完結後收到之指令,均被視為該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當日有效。
4.3 在發出任何指令時,應當提供客戶姓名(或如果客戶有多人,則其中任何一人之姓名除非開戶申請表另有所指)、發出指令的客戶之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若開戶申請表指明需要多過一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當該指令乃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以及在新鴻基所開立相關帳戶之帳戶號碼;但在任何情況下,新鴻基都可以但並無責任核實或確保發出指令之人士或任何人士之身份,新鴻基亦有權(但並無責任)據該指令行事並依據其相信該指令乃由客戶、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發出。
4.4 客戶可以授予新鴻基下述之常設授權。一旦授權,客戶同意受其條款所約束︰
4.4.1 根據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571I章)之常設授權;
4.4.2 根據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571H章)之常設授權;及
4.4.3 其他合法地協定並不時修訂之常設授權。
4.5 受制於適用法律下,
4.5.1 於客戶撤銷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權力後;或
4.5.2 在關於客戶的清盤或破產(視情況而定)開始後或發生類似事件後,由或聲稱由客戶、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的任何指令將就新鴻基利益而言繼續生效及有效直至新鴻基確實收到由客戶(若是上述撤銷事件)或若是上述清盤或破產事件,由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所發出之通知書(通知新鴻基發生有關事件)後計五日為止。
4.6 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視情況而定)所發出之任何指示應當視為客戶所發出。客戶藉此同意完全接受相關責任,其后不得質疑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視情況而定)所發出之指示。
5. 新鴻基之酌情權
5.1 新鴻基有權按其認為合適依照及執行任何由或代或聲稱由或代客戶發出之任何指令而新鴻基真誠地相信該指示乃由客戶或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儘管前文所述,新鴻基亦有酌情權拒絕該指令。倘帳戶內無足夠款項,或新鴻基相信,執行有關指令或交易可能導致新鴻基,任何集團成員,或客戶,觸犯任何法例或監管規則或由於其他原因,新鴻基,將無責任代表客戶行事或執行指令或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任何交易。倘新鴻基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代表客戶行事或執行指令或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新鴻基可酌情通知客戶,惟新鴻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負責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或任何客戶因新鴻基運用以上酌情權而招致或產生之損失。
6. 執行指令
6.1 在執行客戶的指令時,新鴻基可以合約形式或其他方式與或透過任何經紀於任何交易所買或賣證券或以任何形式與或透過任何與新鴻基有關聯之人士以執行客戶的指令,條款由新鴻基按其酌情權而決定。
7. 通知書
7.1 在與或為帳戶促成一交易後,或在帳戶發生某些情況或某些調動時,新鴻基可及若法例要求應按有關通知的法例將有關通知書(可以是以電子格式)送往新鴻基紀錄中客戶之一個或多個地址(電郵地址或其他)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聯絡號碼︰
7.1.1 客戶同意此乃其責任確保其在期限內收取通知書,如無恰當地收取,應立即咨詢新鴻基並取回通知書;
7.1.2 任何通知書與客戶指令之間存在任何聲稱的差異,客戶須在該通知書發出日或重新發出日起七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按本協議之通知條文通知新鴻基;及
7.1.3 上述七日後,該通知書的內容將被視為其所列明之詳情之終論性證據而無須以任何其他證據以證明該通知書及/或有關交易或其他相關事宜乃是正確的(但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行使權利,修正帳戶上任何紀錄及/或該通知書內任何詳情若那些紀錄及/或詳情乃其不當或錯誤地作出的),除非出現以下情況︰
7.1.3.1 所聲稱之錯誤已由客戶根據本協議之通知條款,通知新鴻基;
7.1.3.2 已就任何偽造或未經授權之背書支付款項;
7.1.3.3 因新鴻基未能採取合理謹慎及技術,而令任何第三者(包括客戶的員工、代理或受僱人)可以偽造或欺詐手段造成之未獲授權交易;
7.1.3.4 任何新鴻基員工、代理或受僱人以偽造或欺詐手段造成之未獲授權交易;及/或
7.1.3.5 任何因新鴻基或任何新鴻基員工、代理或受僱人之違責及重大疏忽而導致之未獲授權交易。
7.1.4 新鴻基不會對因通訊設備故障或失靈或任何其他不在新鴻基合理控制或預期的原因而引起的要約傳輸失敗或延遲負責。
8. 結算
8.1 客戶須向新鴻基支付買入證券所需並可自由提取使用的款項,或向新鴻基交付沽出證券所需之所有權證明或文件,或促使沽出證券所需的在中央結算系統中的證券之轉讓(視情況而定),上述每一種情況均應在新鴻基於任何時間要求時作出(即使要求在交收日之前支付及/或交付亦然),且客戶應採取所有必需的行動,以便根據法例就該買入和沽出作出適當的結算及/或交付。倘客戶未能遵照上述規定,則新鴻基有權︰
8.1.1 倘若是一宗買入交易,轉讓或沽出任何該等買入之證券,以償還客戶對新鴻基之責任;或
8.1.2 倘若是一宗沽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該等沽出證券,以償還客戶對新鴻基之責任。
8.2 倘若新鴻基因賣方經紀未能在交收日交付證券,導致新鴻基必須在公開市場代表客戶取得該證券,客戶應負責支付任何差價以及在公開市場上購買該證券所需之一切附帶開支。
9. 賣空
9.1 除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抵押權益外,客戶提供之所有用作沽出及存入帳戶(或多個帳戶)之證券,須已全數繳足款項並具有效力及妥善之所有權,而該證券之法定及實益所有權皆為客戶所有。客戶必須確認及承諾在沽出指令發出之前,按新鴻基之要求給予新鴻基有關證券持有權之資料及/或保證。客戶必須通知新鴻基當其沽出指令涉及客戶沒有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情況(包括客戶為沽售而借來之證券)。客戶確認及同意新鴻基不會接受任何賣空指示,除非客戶向新鴻基提供新鴻基認為必要的確認、文件證據及保證證實客戶在賣空指令發出前,持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將有關證券授與買入者。
10. 孖展買賣
10.1 按照附件一列明之條款,新鴻基可給予客戶融資以進行涉及帳戶之孖展證券交易。
11. 首次公開發售
11.1 客戶可以向新鴻基提出,要求代表客戶認購於交易所上市之新發行證券,並同意遵守附件二之條款。
12. 外幣交易
倘若客戶指示新鴻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交易,而該交易以外幣進行,則︰
12.1 所有因匯率波動而引起的損失及利益及風險皆全數由客戶承擔;
12.2 新鴻基擁有絕對酌情權,可以不時要求客戶以新鴻基要求之貨幣及款額存入作為保證金的所有首次及其後之款項;及
12.3 當有關合約被平倉結算,新鴻基應以帳戶指定之貨幣為單位,以當時貨幣市場就有關貨幣之兌換率作基準終論性地決定相關兌換率,並於客戶之帳戶內記入欠帳或進帳。
12.4 若新鴻基行使任何本協議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合併或綜合帳戶或轉移客戶款項,而當該合併、綜合、轉移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牽涉兌換貨幣時,該兌換應以該合併、綜合、轉移或行使該權利當日由新鴻基決定相關之外匯市場當時之現貨兌換率計算(該兌換率由新鴻基作最終決定)。
12.5 當客戶發出指示買賣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時,客戶確認及同意︰
(a) 人民幣受外匯管制及不可自由兌換,因此涉及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之交易可能涉及重大外匯風險; (b) 除新鴻基另有表明外,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之交易將以人民幣結算;
(c) 如新鴻基為客戶進行交易結算而需於市場買賣人民幣,除新鴻基另有表明外,匯率將以現行市場匯率或於香港之持牌銀行所報價為根據。
13. 帳戶證券
13.1 客戶特此授權予新鴻基就客戶存於新鴻基之任何證券,或由新鴻基代表客戶買入或收購之任何證券,還有新鴻基代為安全保管而持有之任何證券,(不論該證券乃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皆可以新鴻基、任何集團成員或新鴻基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人(不論該代名人是在香港還是在其他地方的人士)或客戶名義登記該等證券,或將該等證券存入一個由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開立及維持的獨立帳戶內而該獨立帳戶乃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設於香港一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其他獲發牌提供證券交易之中介人,(於此第13條稱為「獨立證券帳戶」)或將該等證券存於任何海外保管人或海外結算公司但須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則。
13.2 客戶特此授權予新鴻基就任何由或代客戶存放或提供之證券抵押品(不論於香港或其他地方)︰
13.2.1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存入獨立證券帳戶;
13.2.2 存入於一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其他獲發牌提供證券交易中介人並以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名義(視情況而定)開立之帳戶內;
13.2.3 以代其收受證券抵押品的客戶、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新鴻基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人(不論該代名人是在香港還是在其他地方的人士)之名義登記;或
13.2.4 存於任何海外保管人或海外結算公司但須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則。
13.3 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銀行、機構、保管人、代名人、中介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依據本第13條持有之任何證券及證券抵押品(不論在香港或在其他地方),均由客人自行承擔風險。新鴻基、任何集團成員及相關之有聯繫實體、銀行、機構、保管人、代名人、中介人及人士並無責任為客戶之風險投保,該投保責任乃由客戶完全負責。
13.4 凡按本第13條存於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但並非以客戶之名義登記的任何證券,一旦該等證券分派股息或其他分配或利益分發,帳戶(或多個帳戶)將被記入進帳(若客戶同意可另行收受),該股息、分配或利益之分派比例將等如該等證券之總數或總額中代客戶持有之證券部份。若該等證券的碎股並不合資格獲得任何該等股息、分派或利益,則代客戶持有的碎股將不獲攤分該等股息、分派或利益。在受制於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則下,新鴻基可為其本身及其利益,保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可能享有的任何碎股權益,以及因任何代客戶持有的碎股或合併代其客戶們(包括客戶)持有的碎股而獲得的權益(不論屬任何形式)。前述將不會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損害新鴻基於第5條下的權利可拒絕客戶之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其權利可拒絕就賣或買任何證券的任何碎股客戶之指令。
13.5 凡按本第13條存於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他人士但並非以客戶之名義登記的任何證券,一旦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遭受損失,帳戶(或多個帳戶)將會被記入虧損(若客戶同意可另行支付),該損失支付比例將等如該等證券之總數或總額中代客戶持有之證券部份。
13.6 除非本協議另有所指或法例容許,否則新鴻基不應在沒有客戶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下,存入、轉移、借貸、質押、再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處理任何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不論任何目的亦然。
13.7 為抵銷任何客戶或代客戶欠下新鴻基之負債,新鴻基獲授權(依據適用法例或一合法協定之常設授權)處置客戶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新鴻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處置哪些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13.8 就任何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新鴻基(或本協議允許的任何其他人士)交付、持有或以客戶或客戶代名人的名義登記的責任將以交付,持有,以客戶或客戶代名人的名義登記等級、面值及面額及權益相等於原先存放於新鴻基或轉移至新鴻基或本協議允許或客戶同意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新鴻基代客戶認購之證券(「原先之證券」)(但受制於任何其時已發生的資本重組)作為履行該責任,而就數目、等級、面值、面額及附帶權益而言,新鴻共(或本協議允許的任何其他人士)並無責任交付或交回相同於原先之證券。
13.9 凡任何以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新鴻基指定或同意之任何代名人(按照本第13條)名義持有之證券,除非客戶另有書面指令,新鴻基或該集團成員一概不會出席任何會議,行使任何投票或其他權利,包括填妥委託書。本協議內無訂明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有責任通知客戶出席會議及於會議中投票。就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接收之證券,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毋須負責有關該等證券之任何通知、訊息、委託書及其他文件,亦不會傳達該等文件或發出任何有關已收取該等文件之通知予客戶。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有權因提供或安排保管客戶證券或按客戶指示行動之服務,而向客戶收取費用。
13.10 為免存疑,新鴻基、任何集團成員或新鴻基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人(不論該代名人是在香港還是在其他地方的人士)在遵從適用的監管規則的情況下,可替客戶在香港以外地方保有證券。
13.11 在不損害及附加於新鴻基及其他集團成員的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下,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處置(或促使任何相關集團成員處置)任何客戶的證券(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或證券抵押品(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解除由或代客戶對新鴻基、該相關集團成員或第三者所負的責任。新鴻基及該相關集團成員(若適用)獲授權就任何該處置作出一切必要事項而毋須就相應或連帶的虧損或費用承擔責任。在不損害上文之情況下,客戶不得就該處置之方式或時間向新鴻基及/或該相關集團成員(若適用)提出任何索償。
14. 帳戶款項
14.1 受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則所限,新鴻基有權把在帳戶(或多個帳戶)內持有或代客戶接收之任何款項存放或轉移至由新鴻基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所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一或多個獨立帳戶內或於該等帳戶間互相轉移,而該/該等每一個獨立帳戶須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在一所或多所認可財務機構及/或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章)第4條為目的而批准的其他一個或多個人士及/或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海外人士(但必須遵從適用的監管規則)處開立。在客戶與新鴻基均同意,所有上述款項之利息將歸新鴻基所有。
15. 佣金、收費及費用、留置權、抵銷與合併
15.1 就每項交易或每個帳戶而言,客戶須在被要求時立即向新鴻基繳付,新鴻基不時通知客戶於本協議項下所示,帳戶之適用利息、徵費、費用、溢價、經紀費、佣金、收費(包括但不限於靜止/不活動帳戶費用)、支出及開支。在新鴻基的網頁上可以找到關於購買、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賬戶中的任何證券的有關利息、徵費、費用、溢價、經紀費、佣金、收費、支出及開支的最新資料或通知。受制於適用法例下,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以其絕對酎情權更改任何佣金、收費及/或費用並通知客戶。當進行任何證券交易之前,客戶可隨時查閱新鴻基的網頁,客戶亦同意,在新鴻基網頁上不時發布的所有通知均對客戶具有其法律約束力且無論任何目的及意圖均構成足夠的通知。客戶同意新鴻基在法例許可的程度下,於新鴻基網站不時張貼的該等通知,在所有用意和目的上,將為足夠通知。受制於適用法例下,新的佣金、收費及/或費用於該通知指定的生效日期起適用,不論指定生效日期乃該通知日期之前或之後。
15.2 客戶在被要求時要立即向新鴻基繳付或付還相當於新鴻基因或關於其作為客戶代理人交易證券或新鴻基在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職責而令新鴻基招致的所有佣金、經紀費、徵費、收費、稅項及稅款及所有其他費用和開支。有關集合投資帳戶,客戶理解,首次認購費(部份/全部應付予新鴻基的佣金)的收取可達有關基金的招股說明書或解釋備忘錄所載的投資額的最大百分比。某些基金可能收取贖回費用、轉換
費用及/或年度管理費,這些可能全部或部份由相關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向新鴻基支付。該等費用詳情請見有關基金的招股說明書或解釋備忘錄。在任何情況下,新鴻基應收費用將不會超過有關基金的招股說明書或解釋備忘錄所載的該等費用的最大金額。新鴻基應收的費用將全部或部份用於支付服務客戶帳戶的投資顧問,以作他/她的佣金。
15.3 在不影響本15條款的其他條文之情況下,新鴻基可以從帳戶中扣除上述第15.1及15.2條所預期之任何金額。
15.4 對於因為客戶未能履行交收責任而引起之所有損失及開支,客戶須向新鴻基承擔責任,並須繳付新鴻基所定之額外費用及利息。
15.5 在遵守適用法例之前提下,以及在不限制並附加於新鴻基及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客戶同意︰
15.5.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之情況下,新鴻基及集團對新鴻基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或證券擁有一般留置權,以履行客戶對新鴻基,任何集團成員或第三者之責任;
15.5.2 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將客戶所有或任何帳戶與客戶欠負新鴻基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債項進行合併或綜合,及/或將客戶的證券及/或其他財產用於清償拖欠新鴻基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負債,而毋須發出事先通知;
15.5.3 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抵銷或轉移客戶存放於其在新鴻基或其他集團成員處的任何帳戶內不論何種貨幣的任何款項,以清償客戶對新鴻基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不論任何性質之任何負債(包括以當事人或擔保人身份招致之債務及不論此等債務為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各別或聯合)。
15.6 新鴻基可以︰
15.6.1 在沒有進一步向客戶披露的情況下,接收、接受和保留任何來自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其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因向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15.6.2 在沒有進一步向客戶披露下,支付任何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他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任何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15.7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新鴻基及其他集團成員的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新鴻基有權但無責任(並於此獲客戶授權)可以酌情決定處置客戶的證券及/或其他財產(而不必通知客戶),以便清還客戶因或關於下述原因而拖欠新鴻基之債務︰
15.7.1 進行證券買賣引起之債務,而該債務在新鴻基已經處置了指定作為保證清償該債務之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仍然存在;
15.7.2 新鴻基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引起之債務,而該債務在新鴻基處置了指定作為保證清償該債務之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仍然存在;或
15.7.3 維持帳戶(一個或多個)而其(等)已被新鴻基指明為非活躍或不活動帳戶。
15.8 受制於適用法例下,以及在不損害及附加於新鴻基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及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當客戶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方面對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欠有債務,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有權但無責任(及客戶現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可以酌情決定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下隨時及不時︰
15.8.1 合併或綜合客戶在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所開立的一切或任何現有之帳戶,不論是否需要通知及不管帳戶之性質(即不論是存款、借貸或其他性質);及
15.8.2 抵銷或轉移設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內之存款,以清償客戶於其他帳戶或其他方面對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欠債。
15.9 新鴻基及任何集團成員被授權可以在沒有通知之情況下執行以上行動,不論帳戶有任何償付亦不受其他事件影響。上述之債務包括現有或將來的、實際的或是或有的、基本或附帶的以及各別的或聯合的。除此之外,新鴻基有權沽售該等證券、投資及財產,並以所得款項抵銷及清償客戶所有對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不論是作為當事人或擔保人的債務,並毋須向客戶提出事前通知,亦不論︰
15.9.1 該等證券、投資或財產是否有任何其他人士之權益,或新鴻基是否已貸出款項;及
15.9.2 客戶在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開立帳戶之數目。新鴻基獲授權就該沽售作出一切必要事項而毋須就相應虧損承擔責任。在不損害上文之情況下,客戶不得就該沽售之方式或時間向新鴻基提出任何索償。
15.10 客戶同意繳付所有拖欠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之逾期未付款項所引起之利息(任何判決之前及之後均應付),利率(一個或多個)由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按其/其等絕對酌情權並參考現行市場利率(一個或多個)所決定而計算並逐日累算由欠繳日(一個或多個)起計直至實際付款日(一個或多個)止,該利息須在每一個公曆月之最後一日,或其他由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決定之日子,或在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之要求下立即繳付。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可按其/其等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改變上述利率及無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亦無須獲得其等之同意下改變上述一個或多個利率。倘若在本條款下計算之任何息率高於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之法定最高息率,則以該條例下之法定最高息率計算。新鴻基可(及現獲授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從新鴻基處開立之任何帳戶及/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扣除客戶按本15.10條款應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戶承諾應新鴻基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簽署新鴻基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項該等扣除全面生效。
16. 違約事項
16.1 新鴻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違約事項發生之際或其後之任何時候,行使在第16.2條下之權力︰
16.1.1 欠繳︰客戶未償付,或未能在被要求後馬上進一步擔保或清償於本協議下,或於客戶與任何集團成員間之任何協議下,所欠付之金錢或債務;
16.1.2 違反xx、聲明︰任何客戶在本協議或送達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並有關本協議之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內,作出、重申或被視作為重申之任何xx、聲明、保證或承諾,在作出、重申或被視作重申時,該xx、聲明、保證或承諾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在作出、重申或被視作重申時,該xx、聲明、保證或承諾已是不正確或已具誤導性;
16.1.3 違反其他責任︰客戶未能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客戶與任何集團成員間之協議下其任何其他責任及若該違反行為乃可補救的,但客戶未能在收到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要求補救之通知後立即作出補救並達至令新鴻基滿意;
16.1.4 清盤等︰倘若客戶乃一法團︰
16.1.4.1 針對客戶提出清盤呈請、發出清盤令、通過任何有效力的清盤決議或者採取類似程序,惟合乎新鴻基事前書面同意條件之兼併、合併或重組除外;或
16.1.4.2 客戶召集會議,該會議目的是為客戶的債權人利益而作出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償還安排,或客戶提出及/或訂立任何為客戶的債權人利益的債務重整協議或償還安排;或
16.1.4.3 就客戶全部或任何部份之財產或業務,一產權負擔人取得管有權,或一財產接管人或其他類似人員被委任,或客戶的任何動產或財產被查封、執行判決或強制執行,而在被扣押的三十日內,上述之查封、執行判決或強制執行未獲撤銷;或
16.1.4.4 未經新鴻基書面同意,客戶停止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者(如適用)客戶(以以上第16.1.4.1條所述之兼併、合併或重組為目的者除外)停止或威脅要停止其業務或其任何實質部份,或根據公司條例第178條(香港法例第32章)被視為無法償還債務,或者處置或威脅要處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實質部份;
16.1.5 破產等︰就客戶乃自然人而言,針對其破產程序啟動,或對客戶發出破產令,或客戶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組協議或安排,或者客戶經已死亡、精神不健全及/或精神錯亂;
16.1.6 客戶財政狀況出現重大不利的改變等︰客戶的業務、資產或財政狀況出現重大不利的改變,而新鴻基認為有關改變將重大地阻止或妨礙或有可能阻止或妨礙客戶履行其責任;
16.1.7 判決或法庭命令︰當客戶乃合夥經營商號或獨資商號,就任何其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的貨物、動產或財產,法庭作出判決或頒令,或對該等貨物、動產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者任何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經已死亡、精神不健全及/或精神錯亂;
16.1.8 不勝任等︰當客戶乃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商號,而客戶或任何合夥人在法律上已被宣佈為不勝任或精神無行為能力,或者客戶或任何合夥人經已死亡;
16.1.9 不合法︰當新鴻基僅按其看法相信有根據懷疑客戶已或可能參與市場不當行為或任何法例、監管規則或任何適用條款及條件所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動;或客戶維持帳戶或履行本協議責任成為非法行為;或客戶維持帳戶或履行本協議責任所需之任何授權、同意、批准或許可被撤回、限制、撤銷或者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6.1.10 欺詐等︰客戶被裁定犯有欺詐、欺騙或不誠實等罪行或任何其他嚴重刑事罪行(違反交通規則而毋須判處監禁的情況除外)
16.1.11 規管要求︰由新鴻基酌情權判斷,新鴻基執行第16.2條所賦予之權力對於遵守任何監管規則實屬必須;
16.1.12 凍結帳戶︰帳戶或者帳戶內任何證券或金融工具之交易無論因任何原因而被暫時中止;
16.1.13 流通性不足︰新鴻基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市場情況(例如流通性不足)或者行動令其難以或無法執行相關交易,或平倉或抵銷相關倉盤;及
16.1.14 其他情況︰當新鴻基以其獨有酌情權認為其他必須或合適之情況,例如由於保證金要求或其他要求。
16.2 當發生違約事項之際或其後任何時候,客戶所有未繳付新鴻基之總額,必須在要求下立即償付;並新鴻基可在沒有給予客戶任何通知之情況下,酌情採取以下任何行動︰
16.2.1 終止本協議及結束帳戶或暫停運作帳戶;
16.2.2 可要求客戶立即清償或償還任何融資;
16.2.3 撤銷任何或所有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代表客戶作出之其他承諾;
16.2.4 結束任何或所有客戶與新鴻基之間之合約,透過在一間或多間相關交易所買入證券以填補客戶之任何淡倉,或透過在一間或多間相關交易所沽出證券以清算客戶之好倉;
16.2.5 沽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為客戶持有之證券,以清償任何客戶對新鴻基之欠債而該欠債乃在新鴻基處置所有客戶用以作該欠債之抵押品後仍然存在;及
16.2.6 按照本協議,合併或綜合任何或所有客戶的帳戶及行使抵銷權。
16.3 就第16.2.5條下之任何沽售
16.3.1 倘若新鴻基已付出合理之努力,以當時可得到之市場價格沽出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份,則新鴻基毋須為任何相關損失不論如何招致而負上責任;
16.3.2 新鴻基有權以現有之市場價格撥予新鴻基或向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沽出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份,而毋須為任何相關損失不論如何招致而負上任何責任,亦毋須就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得到的利益作出交代;及
16.3.3 倘若沽售所得款項不足以填補所有客戶虧欠新鴻基之數額,客戶承諾償付不足之數額予新鴻基。
16.4 任何本協議下之沽售所得之款項應以下列之優先次序作出付款︰
16.4.1 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償還所有新鴻基之支出、徵費、收費、開支及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或專業顧問費用、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
16.4.2 償還本協議所擔保之數額,不論是本金、利息或其他項目,其償還次序由新鴻基酌情決定;
16.4.3 償還任何拖欠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其他款項;而如有任何盈餘必須交還客戶或依其指示處理。倘若沽售後仍有短欠數額,在毋須任何要求下,客戶必須償付新鴻基該短欠數額。
16.5 新鴻基就孖展證券(如附件一所定義)而已收取或應收取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減去新鴻基不時決定之合理收費)可以被新鴻基作為沽售所得加以應用,而不論沽售的權力有否發生。
16.6 新鴻基高級行政人員作出聲明或決定此第16條下之出售權利可予行使,該聲明或決定對於任何買方或承受其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均屬於有關事實之終論性證據。
17. 責任與彌償
17.1 客戶同意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等各自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對因履行或不履行本協議或因第三方(不論該第三方是否由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所指定)之行動或違漏或如何因任何非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可能令客戶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賠償並無任何責任(因新鴻基方面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再者,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等各自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會對因遵守任何適用的監管規則而負上責任。惟本第17.1條款將不會被解釋為以任何方式約束任何集團成員必須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除非該集團成員另有明確協定。
17.2 客戶承諾彌償新鴻基及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每一位或任何一位直接或間接因或就由或代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按本協議而作出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利或酌情權或採取或選擇任何不行動,或直接或間接由於客戶的任何行動或遺漏,不論是否構成違反客戶於本協議下之任何責任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或新鴻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因依賴本協議所述之任何xx、聲明或由或代客戶提供之任何資料,或新鴻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因依賴相信由適當一方或各方簽署或作出的任何指令、簽署、文據、通知、決議案、要求、證書、報告或其他文件(不論乃口頭或書寫作出,亦不論是原版本、傳真版本或電子版本),而招致承擔或面臨或遭興訟或被威脅興訟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支出、訴訟、要求、索償、法律程序、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因向客戶追債而合理地招致之費用)及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但由新鴻基方面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客戶並承諾確保新鴻基及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免受損害。
17.3 倘若新鴻基或客戶遭受有關本協議的任何申索,在不影響上述第17.1條之原則下,新鴻基可酌情決定採用任何步驟,包括扣起向客戶支付或交付之任何款項或證券。
17.4 客戶確認︰新鴻基政策通常並不允許其代表全權處理客戶帳戶(如屬許可之例外情況,則必須在全權委託戶口協議書當中妥為記錄並附上委託書);如果因或關於客戶指示、允許、默許、批准、安排或同意任何新鴻基代表全權進行帳戶交易或處置客戶款項(不論明示或默許亦然),而導致所有及任何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支出、訴訟、要求、索償、責任及、開支或法律程序(不論任何性質亦然),則客戶不應要求新鴻基承擔任何責任,同時應當向新鴻基作出相應彌償。
18. 資料披露
18.1 客戶向新鴻基保證及承諾.客戶在本協議內或下或按本協議不時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將會提供之資料)均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資料如有任何改動,客戶須立即通知新鴻基。除非新鴻基接獲客戶以書面通知的任何變更,否則新鴻基有權完全依賴該等資料作一切用途及任何該等書面通知須由客戶恰當地簽署。客戶明白及接受︰儘管本協議或另有相反規定,任何該等資料之任何變更,只會在新鴻基確實收妥有關書面通知當日起計五日後或新鴻基可以書面同意之較短時間後才會生效。
18.2 本協議內或之下或據本協議所提供關於新鴻基之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動,新鴻基應通知客戶。
18.3 在新鴻基隨時及不時之要求下,客戶應立即向新鴻基提供其合理要求並有關本協議標的及/或客戶及/或遵守任何法例或監管規則之財務資料及/或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新鴻基可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檢查,籍以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
18.4 新鴻基可將由客戶提供的資料或有關客戶及/或任何交易及/或帳戶之任何資料提供予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人士,以遵照合法之規定或要求
(不論該等規定或要求是否具強制性)或其他由新鴻基行使其獨有酌情權認為適當的情形。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新鴻基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客戶可能重大違反或牴觸,或可能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規定,任何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新鴻基可披露有關資料。
18.5 新鴻基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該條例規管有關個人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所約束。有關新鴻基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慣例,載列於本協議之附件五。
18.6 客戶向新鴻基xx、聲明並保證,客戶經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獲授權可向新鴻基及本文允許的其他人士披露由或代本人/x等在本協議內或下或按本協議不時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及容許新鴻基可為本協議及/或任何一項或多項本文所預期的交易及/或帳戶而使用該等資料。本xx、聲明及保證亦視為於每次向新鴻基提供任何資料當日由客戶作出。
19. 聲明、xx、保證及承諾
19.1 客戶向新鴻基xx、聲明、保證及承諾(在此第19條內稱為「保證」)︰
19.1.1 倘若客戶乃一法團,客戶已按所有適用法律及規條適當地成立或建立為法團,其並具有訂立及履行本協議之法團權力,並已採取一切必需之法團行動及其他行動,基於本文條款及條件批准本協議;
19.1.2 客戶訂立本協議,毋須任何人士之同意或授權(除非客戶乃法團,並已按第19.1.1條取得同意或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借貸及抵押其資產權力,或因應情況而定,客戶已經取得所有必須之同意或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其僱主之同意);
19.1.3 客戶訂立本協議,或進行與本協議有關之交易或借貸活動,均不會導致客戶違反任何其他安排及文件之條款(倘若客戶乃一法團包括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或客戶乃-受託人或信託法團,包括其任何信託契據)或任何員工證券交易政策,或其僱主任何之規定(如有的話),或在法律或監管規則下之任何責任。而客戶亦承諾遵守所有相關之法例、監管規則、條款、政策及守則;
19.1.4 客戶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任何步驟作出破產或清盤亦沒有面臨或遭威脅任何涉及破產或清盤之法律程序。同時客戶亦沒有與其債權人作出任何債務妥協方案或債務償還安排;及
19.1.5 客戶確認其有責任確認自身之國籍、公民身份、居籍或類似身份。客戶承諾不可交易、買入或認購任何證券或投資若此等證券或投資乃因客戶之身份或其他特徵而禁止其交易、買入或認購的。客戶已經取得所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下與其稅項責任或其他責任有關之必要專業建議包括法律、會計、遺產策劃或稅務等方面。客戶在作出有關交易、買入或認購任何證券或投資之指示或指令時,並沒有以任何形式依賴新鴻基。
19.2 客戶進一步向新鴻基作出保證及xx、聲明,任何一個保證都是真實、準確而沒有誤導性的。
19.3 客戶確認新鴻基訂立本協議乃建基於及依賴保證。客戶將被視作每日作出保證,直至及包括終止本協議為止。
20. 代名★安排
x客戶任何證券以其代名人(「代名★」)之名義登記,不論該代名人是否集團成員,客戶同意下列各項︰
20.1 代名人毋須為未能向客戶送交有關任何該等證券之任何通知、資料或其他通訊而負上責任(不論是疏忽或其他責任);
20.2 代名人可完全自由行使或不行使持有任何該等證券所引致或關連之任何權利,或清償或不清償持有任何該等證券所引致或關連之任何債務,而毋須事先咨詢或通知客戶亦毋須因此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客戶須彌償代名人直接或間接因其真誠地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所招致的所有損失、費用、索償、責任及開支;
20.3 客戶須支付代名人不時規定之費用、開支及收費,作為代名人服務之代價,此等費用、開支及收費將按新鴻基認為恰當,從客戶設立於新鴻基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帳戶內之存款中扣除;而在客戶付款之前,代名人就有關金額對其持有之證券擁有留置權並該留置權乃附加於亦不影響代名人之其他權利;
20.4 代名人可按任何一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之指令行事;及
20.5 代名人不一定要退還跟之前轉移給代名人證券編號相同之證券予客戶。
21. 其他
21.1 適用法律
21.1.1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之管轄,並按其詮釋。客戶現不可撤回地服從香港法院行使非獨有之司法管轄權。本協議、本協議下所有權利、責任及債務、本文項下的所有交易對於新鴻基、新鴻基的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透過合併、兼併或其他方式成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以及對客戶及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個人代表或獲批准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並使其等受益。
21.2 可執行範圍
倘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因任何適用法例之條文而成為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剩餘之條款應繼續全面有效,且如有需要,剩餘條款應作出所需之修改,以便可以在可能之範圍內充份實現本協議之精神。
21.3 新鴻基之角色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外,關於新鴻基按本協議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新鴻基乃以代理人而非當事人之身份行事,惟新鴻基向客戶發出相反之通知及由於該由客戶提出的交易其性質所需除外。
21.4 新鴻基之舉報權利
在不影響新鴻基在法例下之權利及責任之情況下,客戶確認新鴻基有權向任何監管機構、機關或有關金融產品發行者舉報任何懷疑不當交易行為、其他不良行為或不合規則事件及披露相關信息(在不違背18.4條時)。同時,新鴻基可按其獨有的酌情權暫停運作帳戶或拒絕執行任何指令,就不論怎樣相關新鴻基暫停運作帳戶或其廷遲或拒絕執行關於帳戶之指令而產生之任何申索、損失、法律程序或費用,新鴻基概不負責。
21.5 客戶之責任
21.5.1 客戶承諾按新鴻基之要求執行及簽署與實施、簽訂及履行本協議有關之任何行動、契約、文件或事項。客戶不可撤回地委任新鴻基為其受託代表人,執行及簽訂任何在本協議下客戶承諾執行或簽訂但其在新鴻基要求下未能完成之任何行動、契約、文件及事項。
21.5.2 若客戶懷疑帳戶可能已出現欺詐或不妥情況,客戶須致電新鴻基的懷疑詐騙熱線︰(000) 0000 0000或嗣後新鴻基以書面不時通知客戶之其他電話號碼,以便立即通知新鴻基。
21.6 聯名帳戶
21.6.1 倘若帳戶乃聯名帳戶,除非開戶申請表內另有說明,新鴻基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之指令,且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同意與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共同及各別地負責與本協議有關之所有責任。新鴻基沒有責任查究任何指令的目的或其適當性或留意就帳戶由客戶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交付之任何款項之運用。新鴻基可完全自由免除或解除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本協議下的責任,亦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提出的建議或者與其作出其他安排,而同時並不免除或解除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之責任,亦不損害或影響新鴻基對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行使的權利或從此(等)人士獲得補償,任何一位聯名
帳戶持有人去世之後,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之責任以及本協議仍然有效,不得免除或解除。
21.6.2 根據本協議向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視為已適當地向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除非︰(i)於開戶申請表中已載有客戶之通訊地址,那麼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送往該通訊地址或嗣後按本協議通知新鴻基之其他通訊地址;或(ii)客戶已要求並新鴻基已同意,所有通知書將送往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之電郵地址而該等電郵地址乃是於新鴻基記錄上最後通知其之電郵地址,那麼所有通知書將如此發出。新鴻基按照上述所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被視為已被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收到並對其等具約束力。
21.6.3 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確認及同意,若其等任何一人逝世,則︰
21.6.3.1 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新鴻基;
21.6.3.2 新鴻基可將存於帳戶或為帳戶持有之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或文件支付或交付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支付或交付但並不損害新鴻基可能擁有的權利-關於以上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或文件並因任何抵銷權、反申索、留置權、押記、質押或任何其他情況而產生的﹔亦不損害就第三者之申索及/或為保護新鴻基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的利益而新鴻基認為適宜採取之任何步驟,及在發還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或文件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發還之前,新鴻基有權要求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給予及/或簽署由新鴻基規定之一份或多份文件;及
21.6.3.3 直接或間接因或關於新鴻基按第21.6.3.2條而作出或選擇之任何行動或不行動或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違反本第21.6.3條而引致任何人士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蒙受或承擔之任何索求、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或其他情況,新鴻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同時,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同意彌償新鴻基,直接或間接因或關於新鴻基按第21.6.3.2條而作出或選擇之任何行動或不行動或任何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違反本第21.6.3條而引致新鴻基蒙受或承擔之所有索求、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及其他情況。
21.7 客戶授權
凡客戶在另一集團成員設有帳戶,並指令新鴻基從該帳戶提取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財產,客戶現授權新鴻基可代其要求該集團成員發放上述現金、證券及/或其他財產予新鴻基。
21.8 電話記錄
新鴻基可以記錄與客戶之間之電話對話,且任何該等記錄之內容將作為有關對話及其內容之最終及結論性證據。
21.9 客戶聲明、xx
客戶確認,新鴻基曾提出向客戶解釋本協議之條款,而且客戶已得到該解釋或客戶不需要該解釋即完全理解本協議之條款。客戶確認,新鴻基已經建議客戶及客戶已經有機會徵詢其獨立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之意見。
21.10 豁免
除在本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之外,任何本協議一方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構成對該權利、權力或特權之豁免;任何單獨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排除對該權利、權力或特權之其他或進一步行使,亦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新鴻基對於其權利之豁免,除非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否則一律無效。新鴻基之權利及補償權是累計的,包括法例賦予其之任何權利及補償權。
21.11 轉讓
21.11.1 未經新鴻基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委託、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予任何人士。在遵守法例之大前提下,新鴻基可以在其認為適合之情況下,轉讓、委託、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
21.11.2 當新鴻基組合、合併、重組或轉移其業務予另一機構(包括在集團內的機構),新鴻基可以轉讓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及義務予該機構。新鴻基應發出通知予客戶,該通知內會列明該轉讓生效日期。該日期應為發出通知後至少10日。該轉讓之效力如同於客戶及該機構之間建立一份約務更替協議。因此,若有此等情形,客戶現同意新鴻基可日後作出任何本協議之轉讓。
21.12 不可抗力
一旦戰爭、恐怖主義活動、革命事件、暴動、統治者之管制、軍事騷動、暴亂、內亂或其他涉及任何國家的類同行動、罷工或停工或拒絕工作或勞工管制、財產被扣押或充公或其他有類同影響的政府行動、政府管制貨幣兌換或政府管制資金流動或轉移、任何天災、流行性傳染病、全國流行性傳染病、惡意破壞行為、任何交易所之營運遭受擾亂、電腦系統及/或通訊設施故障、或任何其他類同事件發生,而非新鴻基所能控制之範圍內,導致新鴻基在履行本協議下其責任時受制肘或阻礙(「不可抗力事件」),那時,新鴻基可作為履行其責任之其他選擇,絕對酌情權決定︰(a)延遲其履行責任直至該不可抗力事件失卻影響力;或(b)倘若須有任何交付或支付,提供或要求現金結算而該結算乃根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前之第二個營業日當日之有關該結算之證券或金融工具的現行市價(該現行市價由新鴻基終論地決定)。新鴻基不會負責客戶任何因或關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招致之損失。客戶同意獨自承擔不可抗力事件之風險。
21.13 通知
21.13.1 向客戶作出或提供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可以普通郵遞途徑寄至其於開戶申請表上列明之地址,或以傳真或電子途徑(包括透過電子服務,如附件六中之定義),傳送至開戶申請表上列明之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嗣後客戶按本第21.13條款以書面形式通知之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按照上述方式發出之任何通知,若以郵遞方式發出即在郵寄後的48小時後被視為已經送達,或若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發出即在傳送時被視作已經送達。
21.13.2 新鴻基亦可根據開戶申請表上之電話號碼或客戶以書面通知新鴻基之其他號碼,以電話向客戶發出通知。以電話向客戶發出之所有通知即時被視為已送達。
21.13.3 於所有情況下,若向新鴻基作出或交付任何通知或通訊(不論屬任何性質),其於新鴻基確實收妥當日才被視作已向新鴻基作出或交付。
21.14 修訂與終止
21.14.1 新鴻基可行使其絕對之酌情決定權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帳戶,並可隨時停止代表客戶採取行動。帳戶被暫停或終止時,客戶拖欠新鴻基之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及須繳付,及客戶須立即向新鴻基支付該等款項。
21.14.2 客戶同意本協議之條款,可由新鴻基酌情不時更改,並以書面通知客戶;在此情況下,更改後之條款及條件應從該通知書內所指定之生效日期起適用,不論該指定生效日期是該通知書日期之前或之後但須受制於適用法律。該等更改將被包含為並成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21.14.3 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時候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惟該終止不應影響︰
21.14.3.1 該終止前任何一方已產生之權利或債務;
21.14.3.2 客戶在本協議下作出之保證、xx、聲明、承諾及彌償,其等在終止後仍然有效;及
21.14.3.3 客戶按本協議對新鴻基之任何責任。
21.14.4 本協議之終止,將不會影響在終止日前新鴻基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在本協議容許下並已展開之行動,或客戶在本協議下給予之任何彌償或保證。
21.15 時間
客戶履行其於本協議下及本協議下所預期之所有交易之所有責任時,時間概為要素。
21.16 中介★承諾
x客戶是《打擊洗錢及恐佈份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附表2第2部第4分部下第18(3)條(第18(3)(b)條除外)所指明的中介人(「指明中介人」)並代表其一位或多位客戶(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委託為基準)或為與其一位或多位客戶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帳戶,客戶(為免混淆,於本21.16條款(僅於中文版本)稱為「中介人」)承諾以下條款︰
21.16.1 中介人確認其為指明中介人;
21.16.2 就中介人的每一位客戶(帳戶乃代表該(等)客戶或為與其(等)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的),中介人同意擔任新鴻基的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打擊洗錢及恐佈份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反洗黑錢條例」)以及證監會不時發佈的適用監管要求所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並且,除非新鴻基另以書面同意,中介人將代新鴻基執行所有前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21.16.3 中介人將應要求沒有延誤地向新鴻基提供中介人在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取得的任何文件的複本或取得的任何數據或資料的紀錄;
21.16.4 就每一項為帳戶執行的交易,若新鴻基於該交易完成的日期起計的6年期間(不論任何有關業務關係(定義見反洗黑錢條例附表 2第1部第1(1)條)是否在該段期間內終止)或不時由證監會所規定並新鴻基已通知中介人的較長期間內提出要求,則中介人須在接獲該要求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最快時間內,盡快向新鴻基提供中介人在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取得的任何文件的複本或取得的任何數據或資料的紀錄;
21.16.5 就中介人的每一位客戶(帳戶乃代表該(等)客戶或為與其(等)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的),若新鴻基於(i)與該客戶的業務關係繼續期間內或在自有關業務關係終止的日期起計的6年期間內或(ii)不時由證監會所規定並新鴻基已通知中介人的較長期間內提出要求,則中介人須在接獲該要求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最快時間內,盡快向新鴻基提供中介人在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取得的任何文件的複本或取得的任何數據或資料的紀錄;
21.16.6 就每一項為帳戶執行的交易或就中介人的每一位客戶(帳戶乃代表該(等)客戶或為與其(等)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的),中介人應於仍與任何有關客戶的業務關係存續期間(不論任何其他有關客戶的業務關係已終止亦然)及在自有關業務關係或最後一個有關業務關係(若多於一名客戶)終止的日期起計的6年期間內備存本第21.16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所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若證監會規定一段較長期間,即所有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須於該不時由新鴻基通知中介人的較長時間內被中介人備存。同時,中介人必須按反洗黑錢條例備存所有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
21.16.7 若中介人將結業或不欲繼續作新鴻基的中介人為新鴻基執行上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中介人須事先給予新鴻基60天書面通知,並且沒有延誤地向新鴻基提供本第21.16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所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
21.16.8 若新鴻基終止其委任中介人作其中介人就任何中介人的一個或多個客戶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中介人須立即向新鴻基提供於本第21.16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並有關該(等)客戶的所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
21.16.9 若除了反洗黑錢條例所規定或由證監會所發出的監管要求外,還有任何其他法律或監管的要求並關於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或本第21.16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任何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及/或其(等)的備存,中介人亦須遵守該法律或監管要求;
21.16.10 若反洗黑錢條例中或證監會不時發出的監管要求中的任何條文(該等條文乃關於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上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或本第21.16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任何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及/或備存任何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未有明文收納於本協議,則該等條文以提述方式收納於本協議內。反洗黑錢條例中或證監會不時發出的監管要求的條文(該等條文乃關於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上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或本第21.16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任何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及/或備存任何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將凌駕本第21.16條款的條文。儘管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有任何規定,中介人須遵守關於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的所有法律及監管要求(及其等不時的修訂本)(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的備存紀錄的要求)
,但前述並沒有以任何方式影響反洗黑錢條例附表2第2部第4分部下第18(2)條所述的任何新鴻基的責任;及
21.16.11 於本第21.16條款,(i)凡未有詮釋之文字,應具有按反洗黑錢條例或證監會不時發出的適用監管要求中的定義,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及(ii)證監會不時發出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佈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中的要求。
21.17 額外承諾
在不影響以上第21.16條的情況下,新鴻基藉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可採取或不採取任何其認為遵守適用的法律及合規規則而應適當採取的行動(「合規行動」),包括預防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者其他犯罪,或防止向可能受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每一個人士或實體被稱為「受制裁方」)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該等合規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以合規行動為理由或因合規行動所致,或若與任何相關交易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為受制裁方,否決申請或拒絕處理或進行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或拒絕履行有關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的付款;
(b) (如新鴻基意識到向客戶或應客戶要求作出的任何付款違反合規規則)立即從客戶處收回該等款項,不論任何其他與客戶簽訂的相反的協議亦然;
(c) 截取及調查任何支付信息和其他發予客戶或由客戶發送或通過新鴻基的系統代表客戶發送的信息或通訊;
(d) 進一步調查可能為受制裁方的名稱是否實際上為該受制裁方。
新鴻基將不會承擔客戶或任何一方因以下原因而承擔的任何損失(無論是直接的、間接的或後果性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或利息損失)或任何損害︰
(i) 在處理任何付款信息或其他信息或通訊或任何來自客戶的要求時,或在履行其職責或與任何交易有關的其他義務時,由於任何合規行動全部或部份引致新鴻基的延遲或未能履行;
(ii) 新鴻基行使本節項下其權利或根據本節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在本節中︰
「適用法律」是指新鴻基經營所在的任何地方或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規定或該等適用於新鴻基的法律規定;
「合規規則」是指適用於新鴻基的有關監管機構或行業組織的所有法規、制裁制度、國際指引或程序或規則。
附件一
保證金(孖展)融資
1. 釋義
1.1 在本附件一內,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將具以下釋義︰
1.1.1 「融資安排函件」指新鴻基提供予客戶之有關融資之函件;
1.1.2 「債務」指任何支付或償還金錢之責任,不論實際或或有的亦然;
1.1.3 「負債」指以下各項之總計︰
(A) 所有客戶現時及/或將來實際及/或或有的拖欠新鴻基之債務或其他責任(不論以任何貨幣顯示,亦不論客戶以主要債務人或以擔保人的身份,也不論是單獨、各別或與其他人聯同引起的),包括(但不限於)從任何往來、貸款或其他帳戶(不論已存在或在本協議簽訂日後才開立之帳戶)中預支之所有款項,以及在貨幣和其他金融交易中引起之所有金錢上之責任;
(B) 發出還款要求前和自發出還款要求日至付款日期間,以及作出裁決之前及之後,就上述(A)段所提及之款項和負債所引起之任何利息(不論上述任何各項是否已經予以資本化);及
(C) 在完全彌償基準之上,新鴻基以任何方式就上述債務和負債或就本協議所引起之所有收費、佣金、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新鴻基在強制執行或以其他方法試圖討回任何該等債務或負債而引起之任何外匯損失及開支。
1.1.4 「孖展帳戶」是指具有融資便利的帳戶。
1.2 凡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一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以本附件一之條款為準。
1.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本協議內所定義之詞語在本附件一內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一中所提述的條款的是指本附件一所載的條款。
1.4 融資安排函件之條款及客戶就融資而作出之任何授權書構成本附件一之一部份。
2. 孖展證券交易帳戶
2.1 作為新鴻基向客戶提供融資之代價,客戶以第一固定押記之形式持續性地抵押予新鴻基,所有以下提述之證券作為支付及清償其被要求時須繳付之負債之擔保。該等證券乃客戶現在或在任何時候為了促成提供與帳戶相關之融資而存於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新鴻基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人或保管人或任何人士,或由此等人士所擁有、託管或控制之所有客戶之證券,包括就該等證券而派發或支付之所有股息及其他分配,以及在任何時候以贖回、花紅、優先股、認購權、購買代價或任何形式所產生之權利或就上述證券而產生或被提供之所有證券(以及就其等分發之股息及其他分配)、權利、款項或任何性質的財產(「孖展證券」)。
2.2 客戶承諾︰
2.2.1 通過向新鴻基支付足夠款項之方式,或通過在新鴻基存入(或促使存入)足夠證券之方式,以維持融資安排函件中規定的或新鴻基不時決定之孖展水平(「孖展」);
2.2.2 在新鴻基之要求下,立即向新鴻基並以可自由提取使用之現金支付有關之款項及/或向新鴻基交付相關之額外證券,作為負債之額外或替代抵押品;
為免存疑,按本條款下存放於或交付給新鴻基之任何證券將構成孖展證券之一部份。
2.3 新鴻基從客戶收取之任何款項,均可以在新鴻基認為合適之時間內存於一個生息之暫記帳戶內,但同時新鴻基沒有責任以該等款項或其任何部份以清償任何負債。儘管有任何該等款項,倘若發生破產、清盤、解散、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新鴻基可就該等款項及負債之全數或任何部份以尤如本抵押不存在時會採用之同樣方式,提出債權證明和同意接收相關之攤還債款或債務重整協議。
2.4 客戶應每月按照融資安排函件內指定之正常息率支付新鴻基負債相關之利息;然而,若發生任何違約事項,上述正常息率將被融資安排函件內指定之違約息率所替代,而該替代將於發生該違約事項當日即時生效,除非新鴻基另有書面協定。不管本協議之任何規定,新鴻基可隨時酌情決定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指定另一息率,該新指定之息率應自通知日當日或通知書所指明之較後日期當日起生效。
2.5 倘若本2.5條款或本附件一以上2.4條款所述之任何息率高於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之法定最高息率,該息率則為該條例下之法定最高息率。客戶同意,新鴻基有權(但無責任)可隨時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從新鴻基處開立之任何帳戶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扣除到期及客戶按本2.5條款或本附件一以上2.4條款應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戶承諾應新鴻基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簽署新鴻基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項該等扣除全面生效。
2.6 新鴻基獲授權代表客戶及以客戶名義︰
2.6.1 從融資中或從客戶在新鴻基所維持的任何帳戶中提取款項,用作支付為客戶買入或宣稱為客戶買入的證券之買價(以客戶名義發出的買單為證),同時將上述從客戶帳戶中提取的款項而買入或宣稱買入的證券存入客戶在新鴻基所維持的任何帳戶內。此外,新鴻基可以從融資中提取款項或從客戶於新鴻基所維持的任何帳戶中提取款項用作支付經紀費、費用、開支、收費以及客戶就孖展證券所拖欠的任何其他款項;以及
2.6.2 從客戶在新鴻基所維持的帳戶中提取為客戶沽出或宣稱沽出的證券(以客戶名義發出的沽單為證),同時將上述提取並沽出或宣稱沽出的證券的凈收益款項存入客戶在新鴻基所維持的任何帳戶內,或將該凈收益款項或其任何部份用於清償任何負債。
3. 孖展證券
3.1 倘若客戶毫無扣減地向新鴻基支付全部負債金額,新鴻基將在該等款項償付後任何時間,當客戶要求並支付費用後,解除於此產生之抵押。惟當解除抵押時,新鴻基退還之證券,只需與原本存入或轉讓予新鴻基之證券屬同等級別、面值、面額及享有同樣權益(惟須考慮可能在此期間出現任何如資本重組等情況),而毋須與原本存入或轉讓予新鴻基之證券之編號相同。
3.2 授予新鴻基之抵押乃持續抵押,不應因任何中期支付或清償全部或任何部份負債而解除,或因結束客戶在新鴻基處開立之任何帳戶而解除
(不論是否日後重開及不論獨自或與他人聯同開立)。
3.3 在此授予新鴻基之抵押,乃添加於且不減損新鴻基現有或今後可能從客戶或為客戶而持有之任何抵押品或其他保證,且新鴻基可能因其他原因而享有的抵押品或其他保證或任何留置權(包括在本協議之前之任何抵押、押記或留置權),或並非本協議訂約方之任何人士就本協議下保證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和負債而承擔之責任,均不會在任何方面因在此授予新鴻基之抵押而受到損害或影響。新鴻基擁有全權酌情處理、交換、免除、修改或放棄完成,或放棄強制執行任何該等保證或其也現在或嗣後可能享有之其他擔保或權利,或對任何其他一位或多位人士給予付款寬限時間或任何寬免,而不會解除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客戶之負債或本協議下設立之抵押。新鴻基從客戶或有責任付款之任何一位或多位人士收取之所有款項,新鴻基可應用在任何適用之帳戶或交易。
3.4 在本抵押持續期間,客戶須支付所有有關任何孖展證券應付之款項,惟新鴻基若認為恰當,可代客戶付款。新鴻基如此支付之任何款項,客戶須立即償還,及在還款前該款項按適用息率附加利息,並成為孖展證券上之押記。
3.5 在附加於及不影響新鴻基在法例或本協議下,其可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同權利之情況下,所有新鴻基持有或擁有之證券、所有應收款項、款項及客戶之其他財產(客戶單獨或聯合持有),均受制於新鴻基之一般留置權下作為持續抵押,以抵銷及解除客戶在證券交易業務中對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所有責任。
4. 聲明、xx、保證及承諾
客戶向新鴻基xx、聲明、保證及承諾,並無他人同時擁有有關孖展證券之任何權益,並承諾除按本協議之條款外,不會沽出孖展證券,不會授予孖展證券之期權,亦不以其他方式處理孖展證券,以及不在孖展證券上設定或允許存在抵押、質押或其他產權負擔。
附件二
首次公開發售
1. 釋義
1.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於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在此附件二內含意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此附件二內所提述之條款,即指此附件二內之條款。
1.2 凡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二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本附件二條款為準。
2. 首次公開發售
2.1 凡客戶要求新鴻基代其認購在交易所上市之新發行證券(「申購」),此附件二之條款即適用。
2.1.1 客戶授權新鴻基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並向新鴻基xx、聲明及保證申購人必須作出在申購書上所載述或包含之一切有關客戶之xx、聲明、保證、確認及承諾,均真實及準確。
2.1.2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證券之條款所約束並︰
2.1.2.1 保證及承諾該申購乃在同一次證券發行中為客戶利益而作出之唯一申購,及於該次證券發行,客戶不可同時進行其他申購;
2.1.2.2 授權新鴻基向交易所xx、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購,並且不會亦不擬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購;
2.1.2.3 確認新鴻基乃依據以上之保證、承諾及授權而進行申購;
2.1.2.4 確認新鴻基沒有任何責任把列明新發行證券之條款及條件之上市文件(「招股書」)交予客戶。對於客戶有關之申購,客戶確認已從其他地方取得招股書,並已細閱及明白其中之條款及條件,而客戶之申購亦不會違反該等條款及條件。客戶確認除非在適用之證券條例下其乃合乎資格,否則客戶不會認購新發行之證券;及
2.1.2.5 xx、聲明及保證並非有關新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者之關連人士(按監管規則下之定義)。
2.1.3 客戶可同時要求新鴻基提供貸款作申購之用(「貸款」),以下之條款則適用︰
2.1.3.1 新鴻基擁有酌情權接受或拒絕該貸款要求;
2.1.3.2 一旦接受貸款要求,新鴻基應提供合約細則或其他文件(「合約細則」)予客戶以確認雙方同意之貸款條款,該等貸款條款乃終論性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2.1.3.3 在新鴻基提供貸款之前,客戶應先向新鴻基提供按金,此按金乃組成申購款項之一部份,金額及提供時限在合約細則內列明。客戶授權新鴻基從其設於新鴻基的任何帳戶扣除一筆相當於按金的款項,但新鴻基可自行酌情要求客戶支付足夠款項給新鴻基作為按金;
2.1.3.4 除非合約細則內另有指明,否則︰(1)貸款之金額應相等於申購證券之總價格,再減去客戶根據本2.1.3條付出之按金;(2)客戶沒有權利在合約細則中訂明之償還日期前償還部份或全部貸款。
2.1.3.5 適用於貸款的息率將在合約細則中訂明;
2.1.3.6 凡新鴻基接獲有關申購之退款,不論是在合約細則內訂明的償還日期之前或之後,新鴻基均有酌情權決定將全部或部份退款用以清還貸款包括其已累積之利息,或退回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予客戶。
2.1.3.7 作為新鴻基向客戶發放貸款之代價,客戶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持續性地抵押予新鴻基,所有以下提述之證券作為對貸款及其累計利息全部償還的保證。該等證券乃帳戶內或為帳戶的所有證券(「帳戶利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證券所衍生的所有證券、股息及其他分配,以及於任何時候以贖回、花紅、優先股、認購權、購買代價或任何其他形式所產生之權利或就上述證券而產生或被提供的權利、金錢或任何形式的財產,以及透過貸款代表客戶申購而購入的證券。在法例的規限下,客戶授權新鴻基在此抵押仍持續時,得以酌情及不須通知客戶,處置該等帳戶利益以支付客戶要清償或解除由新鴻基所提供的任何財務融資的責任。新鴻基於貸款及其累計利息全部清償後,將解除於此產生之抵押。
2.1.3.8 申購之貸款,尤如在融資安排下發放之貸款一樣,因此,新鴻基將擁有列明於附件一內之權利。
附件三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關期權交易之特別規則
1. 釋義
1.1 在本附件三內,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語詞將具以下定義︰
1.1.1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1.1.2 「香港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1.1.3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1.4 「期權結算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1.1.5 「期權帳戶」指客戶在期權合約交易中使用之帳戶,而本附件三之條款乃適用於該帳戶;
1.1.6 「期權交易規則」指聯交所不時修訂之期權交易規則;
1.1.7 「保證金」指在本附件三下客戶向新鴻基抵押其等不時同意之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
1.2 在不影響以下第1.3條之情況下,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否則本協議內所定義之詞語在本附件三內意義相同。
1.3 未被定義之詞語及詞句之定義,應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期權結算所之期權結算規則所賦予之意義為準。
1.4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附件三內對於條款之提述,即指本附件三內之條款。
1.5 凡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三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本附件三之條款為準。
2. 有關於聯交所交易之期權之特別規則
2.1 本附件三僅適用於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13條所訂立、當中包涵經聯交所不時修訂載於期權交易規則之條款及條件的期權合約,以及適用於客戶用以交易該等期權合約之帳戶。
2.2 新鴻基將對有關期權帳戶之資料保密,只在交易所、證監會、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期權結算所之要求或請求下,提供該等資料。
2.3 客戶確認︰
2.3.1 客戶不是聯交所中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僱員,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僱員均不會在期權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及
2.3.2 期權帳戶只為客戶及其利益而運作,並非為其他人士之利益;或
2.3.3 客戶已書面通知新鴻基客戶代表其等利益運作期權帳戶之人士名單;或
2.3.4 客戶已要求新鴻基以綜合帳戶形式運作該期權帳戶,並會於新鴻基要求後立即通知新鴻基任何最終實益擁有客戶合約權益之人士的身份。
2.4 法例及規則︰
2.4.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應按所有對新鴻基適用之監管規則而成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規則、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及香港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期權結算所有權按照監管規則修改合約之條款,而新鴻基應通知客戶有關影響客戶一方之合約修改。由新鴻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結算公司按照監管規則採取之任何行動均對客戶有約束力。
2.4.2 在本附件三賦予新鴻基之任何權利及權力均須遵照監管規則,但不影響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擁有之其他權利及補償權。
2.4.3 客戶同意有關於相關的期權系列之標準合約條款均適用於客戶與新鴻基之間就該等期權系列訂立之每一客戶合約,並所有客戶合約均按監管規則設立、行使、結算及解除。
2.5 保證金︰
2.5.1 客戶同意為在本附件三項下之責任向新鴻基提供保證金,其形式由雙方不時同意決定。該等保證金應在新鴻基不時要求下支付或交付。保證金需要的數額不可少於,但可多於,就客戶持有之未平倉合約或交付責任按監管規則所訂明之數額,及保證金可能被要求添加,藉以反映市值之變化。
2.5.2 倘若新鴻基接受以證券作為保證金,客戶在接獲請求時須向新鴻基提供監管規則要求新鴻基須有之授權,致使新鴻基有權,直接或透過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交付該等證券予期權結算所,以作為關於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因客戶指令新鴻基)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除另有訂明外或除非客戶另有授權,新鴻基不具有客戶任何其他進一步授權,以任何目的,借入或借出客戶之證券,或以其他方式放棄管有客戶之證券(除非交予客戶或按客戶之指示)。
2.5.3 若新鴻基並無如期收到客戶應付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新鴻基可當客戶違約處理。新鴻基可於接受客戶的指示之前,預先要求客戶在新鴻基維持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或為收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施加新鴻基認為合適的其他要求。
2.5.4 新鴻基可將客戶之任何期權帳戶的現金結餘存入新鴻基認為合適的任何持牌銀行,新鴻基有權保有該等存款洐生之任何利益。
2.6 客戶違約︰
2.6.1 在不影響本協議第16條之情況下,倘若客戶未能遵循任何在本附件三下之責任及/或承擔任何債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提供保證金,及/或以任何方式違反期權交易規則下客戶應遵守之責任,新鴻基可以在不通知客戶之情況下︰
2.6.1.1 拒絕接受客戶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之進一步指示;
2.6.1.2 平倉、過戶或行使部份或所有客戶與新鴻基之間之客戶合約;
2.6.1.3 訂立合約或證券、期貨或商品交易,藉此清償因客戶違約而產生的責任,或對沖新鴻基因客戶未能遵行責任或清償債務而須承受的風險;
2.6.1.4 處置保證金,並將所得收益用以付還客戶虧欠新鴻基之債務;及/或
2.6.1.5 處置任何或所有為客戶持有或代表客戶持有之證券,以抵銷客戶之任何責任及行使任何新鴻基享有與客戶有關之抵鎖權利。客戶清償所有拖欠新鴻基債務之後,任何所餘收益應支付予客戶。
2.6.2 客戶同意支付按新鴻基不時通知客戶之息率及其他條款計算之所有逾期付款之利息(包括獲得針對客戶的判定債項後產生之利息)
。新鴻基可(及現獲授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從新鴻基處開立之任何帳戶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扣除客戶按本2.6.2條款應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戶承諾應新鴻基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簽署新鴻基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項該等扣除全面生效。
2.7 合約︰
2.7.1 根據客戶指示訂立之所有合約,客戶須在新鴻基所通知之期限內支付已通知客戶之期權金、新鴻基之佣金及任何其他費用,以及聯交所之適用徵費予新鴻基。新鴻基亦可在期權帳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徵費。
2.7.2 新鴻基可限制客戶在任何時候持有之未平倉合約或交付責任,客戶確認︰
2.7.2.1 新鴻基可能被要求把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設下之持倉限制;
2.7.2.2 倘若新鴻基違反約定,聯交所之違約程序可能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被另一份客戶與聯交所之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間之客戶合約所替代。
2.7.3 在客戶之要求下,新鴻基可能會同意把與客戶訂立之客戶合約在依據監管規則下,被客戶與聯交所之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之間之客戶合約所替代。
2.7.4 行使客戶合約之時,客戶應按標準合約及新鴻基對客戶之通知,履行在有關合約下的交付責任。
2.7.5 當客戶持有須申報之持倉量(按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香港法例第571Y章)或其他適用之規則或規例中之定義),客戶須負責通知聯交所或其他有關規管機構。
2.7.6 客戶確認,在遵循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他法律之前提下,新鴻基可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之任何期權交易合約,採取與客戶指令相反之倉盤,不論是為了新鴻基本身之帳戶、任何集團成員之帳戶或其等職員、僱員或代表,或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其他客戶之帳戶而作出的;惟有關交易應根據聯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透過聯交所的設施、或根據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期權交易所的規則或規例透過其設施具競爭性地予以執行。
2.7.7 在不影響本協議第16條之情況下,凡新鴻基行使任何權利︰
2.7.7.1 按本附件三之第2.6.1條或第2.7.2條把任何在客戶期權帳戶內之持倉平倉或過戶;
2.7.7.2 按本附件三之其他任何條款對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代表客戶或為客戶維持之所有或任何持倉平倉或沽出或買入商品;
2.7.7.3 該撤銷或過戶或平倉或沽出或買入(在本2.7.7條稱為「交易」)
2.7.7.4 可在任何以上交易通常會交易的文易所或市場執行;或
2.7.7.5 以新鴻基決定之方式執行。
客戶同意,新鴻基並不負責任何關於交易而招致之損失。在不影響以上文之情況下,客戶不能就交易方式及時間而向新鴻基提出申索。客戶理解在任何情況下,新鴻基均可行使撤銷、平倉或過戶之權利,而毋須提出要求或通知。有關撤銷、平倉或過戶之事前要求、催繳及通知,將不會被當作是新鴻基放棄以上提述之權利。
2.8 概則︰
2.8.1 客戶確認,縱使所有期權合約均在聯交所中執行,客戶及新鴻基乃以當事人身份訂立客戶合約。
2.8.2 新鴻基同意在客戶要求下向客戶提供(i)期權合約之產品細則及任何涵蓋該等期權合約之發行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ii)香港交易所之小冊子《理解股票期權(及其風險)》。
2.8.3 倘若新鴻基未能履行按本附件三下對客戶之責任,客戶有權依據賠償基金之不時條訂的條款,向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成立之賠償基金申索。
2.8.4 客戶理解在有效到期日,但僅在有效到期日當天,期權系統將自動發出有關所有在價內等如或高於期權結算所不時所定比率之長倉並未平倉合約之行使指示。
2.8.5 客戶可以根據期權結算所訂立之結算運作程序,在有效到期日系統終止之前,指示新鴻基撤銷在第2.8.4條中提及之「自動發出之行使指示」。
2.9 其他︰
新鴻基將指定一位僱員主要負責客戶事務。該僱員的全名及適用法律要求之該僱員的牌照詳情將通知客戶。新鴻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指定新鴻基的其他一位僱員替代首先提及之僱員,並且該替代將由新鴻基終論地決定的日子當日起生效。按本第2.9條款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將成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附件四
客戶身份確認
1. 釋義
1.1 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件四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四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件四所包含的條款,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四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四條款為準。
2. 在新鴻基提出要求之後立即並須在兩(2)日內(或者在新鴻基所規定的其他限期內),就有關帳戶最終受益持有人及/或就任何交易、或就帳戶之任何證券或投資交易作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士,客戶須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詳細的身份、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及/或倘屬公司實體,其業務性質及經營活動範圍、資金來源、業務架構、股權及其他資料)。
3. 如果客戶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信託進行帳戶操作或交易,客戶應當︰
3.1 在新鴻基提出要求之後立即並須在兩(2)日內(或者在新鴻基所規定的其他限期內),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之名稱、地址、聯絡詳情,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操作帳戶及/或交易之指令而該指令乃最終源自一人士,該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或業務架構以及聯絡詳情;以及
3.2 在客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帳戶操作或投資的酌情權或權力被推翻、撤銷或終止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新鴻基。在如此的情況下,客戶須在新鴻基提出要求的情況下並於新鴻基所指定的限期內,即時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有關推翻指示或發出撤銷或終止通知的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4. 如果客戶並不知悉上面第2及第3條所述資料,客戶必須確認︰
4.1 客戶經已制定相關安排,可以在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出要求之時立即取得並向其/其等提供所有該等資料或在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出要求兩(2)日內促致取得該等資料;
4.2 客戶須根據新鴻基的要求即時從任何相關第三者取得所有該等資料,並於兩(2)日內或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所規定的其他限期之內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所述資料;以及
4.3 在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收到該等資料之前,或者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未能在兩(2)日內或在其/其等規定的其他限期之內收到該等資料,新鴻基可以根據其絕對酌情權,隨時拒絕執行客戶任何指示(即使拒絕執行指示可能引致損失)及/或暫停或終止任何交易或帳戶操作。
5. 客戶確認,並無任何監管規則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禁止客戶履行本附件四所規定之責任,或者雖然客戶受到有關監管規則及/或有關法律所約束,但客戶或客戶本身的客戶(視乎情況而定)經已放棄有關監管規則及/或有關法律所賦予的利益,或者已書面同意客戶履行本附件四所規定之責任。客戶確認該放棄,在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之下是有效的並具有約束力。
6. 本協議終止後,客戶根據本附件四提供資料的責任將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附件五 個★資料
1. 釋義
1.1 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及與本附件五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五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件五所包含的條款,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五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五條款為準。
2. 關於帳戶之開立或延續,或者新鴻基所提供之服務以及一般性就於香港客戶與新鴻基之關係,客戶有必要不時向新鴻基提供資料(包括不時修訂的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定義之個人資料)。這可能包括但將不限於所獲取的與客戶身份(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身份證號碼、地址、婚姻狀況、教育水平和就業信息)相關的信息,以及為確定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偏好、收入(包括收入來源)和淨資產而收集的信息。如果無法提供或容許新鴻基使用或者披露該等資料,可能導致新鴻基無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或為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上述任何設施或服務。
3. 新鴻基可能基於下列目的收集、使用及/或披露資料(不論在客戶終止與新鴻基的關係之前或之後亦然)︰
3.1 處理客戶、客戶作為其/其等擔保人或向其/其等提供第三方抵押的其他一位或多位人士所提出的服務申請,或向客戶或該/該等人士所提供服務的日常運作;
3.2 客戶關係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忠誠客戶計劃、優惠及獎勵計劃);
3.3 執行、尋求或取得信用審查、核對程序、資料確認、盡職審查以及風險管理;
3.4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審查及追討債務;
3.5 確保客戶或任何擔保人維持可靠信用;
3.6 維持客戶或任何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作為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
3.7 改善、加強、設計或發行供客戶使用的現有的或新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財務意見);
3.8 倘客戶在帳戶申請時或在其他情況已同意(包括不反對之暗示)集團成員及/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以作直接推廣的用途,藉向客戶推廣下列貨品、產品、服務和設施︰
3.8.1 金融服務;
3.8.2 相關投資產品;
3.8.3 金融與投資建議;
3.8.4 客戶關係管理服務;
3.8.5 客戶信用的保護和維護服務;或
3.8.6 除非客戶對新鴻基另有指示,任何新鴻基或本集團成員公司可根據本附件五第3.7段發展其他相關的產品或服務,及尋求或取得該等產品或服務;
3.9 決定客戶或任何擔保人與新鴻基之間的債務數額;
3.10 向客戶或任何擔保人追收欠款;
3.11 滿足法例所提出的資料披露請求或要求;
3.12 使新鴻基在合併、併合、重組或其他情況下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對擬作轉讓的交易進行評核;
3.13 任何其他在新鴻基或本集團成員公司網站上不時披露的用途;
3.14 在任何法院或主管當局展開或進行答辯或以其他形式參與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3.15 遵守證監會頒佈(並不時修訂)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及/或香港及/或世界任何地方有關收購之任何其他適用法例及/或監管規則的任何要求;
3.16 尋求或取得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債務追討或證券結算、託管、審計、銀行、融資、保險、業務諮詢、外判服務或其他予新鴻基的與其業務經營相關的服務;以及
3.17 任何與上述直接或間接有關或附帶的用途。
4. 新鴻基所持有關於客戶、任何擔保人及/或帳戶的資料必須保密,惟新鴻基可以根據其獨有酌情權向下列人士提供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當客戶同意(包括不反對之暗示)時)或附件五所允許的任何其他用途︰
4.1 任何向新鴻基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追討債務、證券結算、託管、審計、銀行、融資、保險、風險管理、業務諮詢、外判服務、客戶關係管理、營銷或其他新鴻基業務運作相關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4.2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新鴻基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集團成員;
4.3 作為擔保人或擬作為擔保人的任何人士;
4.4 對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或者經已承諾對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4.5 與客戶進行交易或擬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機構;
4.6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果客戶欠帳,可將資料提供予債務追討機構;
4.7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資料)的付款銀行;
4.8 新鴻基任何實際或提議的承讓人或受讓人;
4.9 與新鴻基經已建立或擬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資料接受人;以及
4.10 符合法例或任何監管規則(包括通過或根據法院、仲裁庭、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的任何規則、判決、決定或裁決)的任何人士,不論是根據法律或監管規則適用於任何集團成員的規例或其他規定之要求或其他情況;或者發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所指通知的任何公司。
5. 客戶同意,有關資料可以根據本附件五的條款轉移到海外。
6. 客戶確認並接受,根據本附件五作出資料披露的風險可能包括接收人根據其所在國家之法律向其他人士披露資料。而由於適用法律及規例的不同,與香港的情況相較,有關法律的適用範圍可能較廣,其執行亦可能較寬鬆。
7. 客戶同意容許新鴻基可為本附件五所列之目的及向於本附件五所列人士披露客戶資料及可按本附件五使用該等資料。
8. 當客戶向新鴻基提供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時,客戶向新鴻基xx、聲明並保證,客戶經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獲授權可向新鴻基披露及容許新鴻基可按本協議使用該等資料。
9. 客戶可要求確定新鴻基是否持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及關於個人資料新鴻基之政策及實務。再者,客戶可以查詢及更改客戶個人資料。客戶亦有權了解新鴻基持有的個人資料之種類及新鴻基常規性地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披露的資料項目,並有權獲得進一步的資料,以便向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作出查詢及更改資料的要求。任何有關要求應提前十四(14)日以書面通知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個人資料私隱主任,地址為香港銅鑼xxxx00xxx00x或新鴻基日後所公佈之其他地址。新鴻基可能會收取合理費用,以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
10. 當新鴻基提供融資安排予客戶或客戶作為其擔保人的另一名人士時,倘若客戶或借款人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日或者法律或相關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其他期限,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新鴻基向其提供之資料直至欠款最終清償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為止或該信貸資料機構接獲客戶解除破產通知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為止,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倘相關帳戶因全數還款而結束,及若在帳戶結束前五(5)年為沒有重大欠帳;則客戶有權指示新鴻基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請求將關於已結束帳戶之任何帳戶資科從其資料庫內刪除,但該指示須於帳戶結束後五(5)年內作出。
11. 在無限制本附件五之其他條款下,當客戶申請向其或向客戶作為其擔保人的另一名人士授予信貸安排(包括任何貸款、透支服務或任何類型的信貸),客戶向新鴻基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被移交至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討機構(後者適用於拖欠債務的情況),但必須合乎根據不時修訂的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頒佈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條文。
12. 就本附件五而言,若適用,帳戶資料可包括帳戶一般資料(即相關帳戶的一般細節,例如開戶日期、還款條款、客戶是借款人或擔保人、批核的貸款金額、還款條款)以及帳戶還款資料(例如已償還金額、貸款未清還餘額,欠款資料包括拖欠金額及拖欠日數)。
13. 在無損新鴻基依賴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原有的條文或豁免,通過同意(包括不反對的暗示)集團成員在帳戶申請時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以作直接推廣用途,客戶同意,新鴻基可以透過電話、郵寄、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不時向客戶發送新鴻基認為客戶可能有興趣並且與服務或產品相關的直接促銷材料。客戶同意,在法律或監管規則許可的前提下,在此作出的同意即被視為滿足任何適用的私隱規則或規例的特定選擇接收之要求。雖然如此,客戶可以隨時透過書面方式,向新鴻基要求不再接收有關直接促銷材料或訊息。除非客戶經已提出書寫要求,否則客戶將被視為願意接收任何該等資訊,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園28樓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個人私隱主任或新鴻基日後不時公佈之其他地址。
附件六 電子服務
1. 釋義
1.1 在本附件六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1 「接達密碼」統指任何鎖碼檔案(若適用)、密碼及登入識別碼;
1.1.2 「電子服務」是指由新鴻基及/或代表新鴻基所提供的互聯網或其他設施,以便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發出電子指示以及接收資訊及相關服務;
1.1.3 「指示」指關於任何證券的任何要約或承諾或當適用,關於帳戶的任何指令或;
1.1.4 「互聯網交易政策」是指與電子服務運作有關並不時修訂的政策;
1.1.5 「鎖碼檔案」是指包含檔案密碼的電腦檔案、磁碟或其他裝置,可能需要與登入識別碼及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
1.1.6 「登入識別碼」是指與其他接達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的個人身份識別碼;以及
1.1.7 「密碼」是指客戶的個人密碼,與其他接達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
1.2 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件六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六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件六所包含的條款,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3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六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六條款為準。
2. 新鴻基可行使其酌情權,按本協議條款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若新鴻基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則本附件六條款得以適用。客戶同意使用電子服務必須遵照本協議之條款。
3. 客戶明白,電子服務為半自動設施,讓客戶發出電子指示,並接收信息服務。客戶確認,儘管本文或任何其他文件(不論以書寫或其他形式)另有規定,新鴻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客戶可取得之電子服務的功能,及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更改該等功能並無須給予客戶通知或獲得客戶之同意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客戶再確認經已收到接達密碼,並同意作為接達密碼的唯一使用者,並且不會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接達密碼;同時客戶同意獨自負責接達密碼的保密使用及保護以及所有透過電子服務利用接達密碼輸入的指示。客戶同意,新鴻基、新鴻基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概無須就任何有關處理、錯誤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或其保密性,而對客戶、或不論是否經由客戶提出xx的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4. 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禁止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份)而無須給客戶事前通知或取得客戶任何同意,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5. 客戶須即時通知新鴻基以下情況︰
5.1 客戶經已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但在該指示發出的一個工作日內尚未收到有關收到該指示的正確收條(不論透過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前述之「工作日」指新鴻基於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
5.2 客戶並未發出指示,但收到有關一項交易通知(不論透過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
5.3 客戶察覺其接達密碼明顯未經授權而被使用;
5.4 客戶在通過電子服務進入帳戶時遭到任何問題;或
5.5 客戶遺失接達密碼,或者未能或無法給予對接達密碼足夠的保密。
6. 對於因或就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及/或透過任何軟件及/或裝置(無論是由新鴻基或他人提供)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而產生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傳送錯誤、傳送失敗、延遲、未經授權進入及未經授權使用的風險,客戶須自行承擔。客戶須以自負風險及費用的方式,提供並維持進入及使用電子服務所需的連接裝備(包括個人電腦、移動交易裝置以及數據機)以及服務。客戶須獨自承担阻止任何可能損害任何該等連接裝備的東西(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病毒、惡意程式、有害成份)進入任何該等連接裝備,不論該東西是否源自由或代新鴻基所維持或提供的新鴻基網站(包括但不限於集團網站及包含電子服務之網站)(統稱「網站」),亦(若適用)不論是否源自新鴻基所提供的任何東西。再者,客戶確認︰電子服務或互聯網乃本質上不可信賴之傳訊媒介而該不可信賴性乃非新鴻基所能控制的。客戶再確認,該不可信賴性可能引致各種不同的後果,例如︰其可能導致任何指示或資料不能或延遲被傳送,或影響電子服務的任何功能,或任何被傳送之指示或資料之及時性、順序、準確性、足夠性、或完整性或令任何被傳送之指示或資料失去或失卻保密性,或任何交易以不同於相關指示的條款達成。客戶明白,前述並非一份沒有遺漏並列舉所有因該不可信賴性而引致之後果的清單。客戶同意︰在沒有限制以上本協議第17.1條所述的一般性之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因該不可信賴性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之公眾性質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支出、費用、索求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將一概不會負責。
7. 電子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客戶自身使用,客戶不得轉售予任何第三者、或以其他方式容許他人取覽或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該/該等資料。
8.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網站、透過或於電子服務及/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所提供之資料及電子服務及/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所包含的軟件均屬於新鴻基及/或其代理人、合作伙伴或承辦商所擁有。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亦不會嘗試)︰
(i) 干擾、更改、拆解、逆改設計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
(ii) 未獲授權進入或未獲授權使用
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或透過或於電子服務或網站任何部份所提供之任何資料,或電子服務或網站任何部份裏面包含的任何軟件。客戶確認,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是項保證及承諾,或新鴻基在任何時候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是項保證及承諾,則新鴻基可向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如果察覺其他人士作出或意圖作出於本第8條款所述之任何行動,客戶須即時通知新鴻基。
9. 客戶確認,新鴻基在提供電子服務時可以使用其認為適合的認證科技。客戶確認,任何認證、核證或電腦安全科技均不可能做到完全可靠或安全,客戶同意承擔未經授權進入/使用、黑客入侵或身份被盜等相關風險。
10. 客戶明白,新鴻基有權制定並不時修訂的互聯網交易政策列明之電子服務操作政策及程序,該政策及程序可於網站(或於新鴻基不時指定之網站部份)取閱並就客戶使用電子服務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互聯網交易政策可由新鴻基隨時並不時地更改,及每一更改版將於網站(或新鴻基不時指定之網站部份)可得到之相關通知書內所載的生效日期當日起適用。如果本協議的條款與互聯網交易政策之間存在任何矛盾,則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11. 客戶確認,網址的任何部份所提供的報價服務(若有的話),可由新鴻基不時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者所提供。客戶確認及同意,直接或間接因或就該服務之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對該服務之依賴)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損害賠償、申索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概無須對客戶或該其他人士承擔責任。價格報價(若有的話)僅供客戶使用,客戶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將該等數據提供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12. 客戶明白,網址的任何部份可能提供由第三方刊發有關證券及/或其他投資數據(僅作為資訊用途)。因市場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的延誤,該等數據可能並非相關證券或投資的實時市場報價。客戶明白,雖然新鴻基相信該等數據可靠,但沒有獨立基準可供新鴻基核實或否定該等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客戶明白,不應從該等數據而推斷新鴻基作出任何推薦或認可。
13. 客戶確認及同意,新鴻基並不保證任何由或經電子服務或於或透過網站(或其等任何部份)所提供或所載之資料其及時性、順序、準確性、足夠性或完整性,而任何該資料乃以「現況」、「現有」的基礎提供。新鴻基沒有就該等資料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或就某一用途的適合性之保證)。再者,客戶確認,關於由或經電子服務可取得之價格(可作為客戶就證券而作出的要約價格),新鴻基沒有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證、xx、聲明或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xx、聲明或承諾該等價格乃實時市場報價或最佳可取得之市價)。
14. 客戶接受經由電子服務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法或設施獲得或取得之服務及通訊以及經由電子服務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法或設施進行交易所帶來的風險。
15. 客戶須按新鴻基不時之要求,立即向新鴻基支付那些由新鴻基不時以書面通知客戶關於透過電子服務的任何交易及/或關於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或其任何部份)之適用成本、收費、開支、費用、稅項、徵費、稅款、經紀費、佣金及其他適用酬金及款項。
16. 客戶同意,可以電子形式在或透過互聯網、電子服務及/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將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知書)、資料、通知或通訊給予客戶或向客戶出示或跟客戶交換。任何如上述給予客戶或向客戶出示或跟客戶交換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知書)、資料、通知或通訊在發出之時將被視為已被客戶接獲。但所有以電子形式在或透過互聯網、電子服務及/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向新鴻基發出或交付的通知及通訊均於新鴻基實際收訖當日才被視作已向其發出或交付。
17. 客戶同意,若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遭受任何困難,客戶須嘗試使用其他方法與新鴻基溝通(不論是否為任何交易),並把所遇困難知會新鴻基。
18. 客戶明白,就第三方所發佈的市場數據,提供該等數據的各個機構/實体均主張擁有所有人權益。客戶亦明白到,任何一方均無擔保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訊乃及時、有序、充分、準確、或完整。如果由於任何該等數據、資料或相關訊息有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或其等之傳送或交付或新鴻基或任何發佈資料一方之任何疏忽作為,或者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新鴻基或任何發佈資料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任何該等數據、訊息或資料不能履行或遭受干擾,並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新鴻基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均無須負責。
19. 客戶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包括任何經電子服務之通訊或指示)均有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該等風險須絕對由客戶獨自承擔。
20. 客戶確認及同意,每項指示一經發出,便不可撤銷;若新鴻基按其行事,該指示則會約束客戶。為免存疑,任何經電子服務發出關於證券的指示將構成一項不可撤銷的要約,而若被新鴻基接受,該要約將成為新鴻基與客戶間一份具約束力的合約。儘管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可能有任何相反規定,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按新鴻基絕對酌情權及無須通知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任何指示。客戶確認,在無損害本第20條款之前文下,由或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任何交易確認僅為相關指示的收條。
21. 客戶明白,用以處理客戶的指示的管理器通常是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指示,新鴻基並不保證任何客戶的指示一定會被成功處理,即使新鴻基可能已收到該指示。
22. 若客戶在香港以外地方向新鴻基發出任何指示,客戶同意確保並聲明,該指示嚴格遵守該指示發出時所在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同時,客戶進一步同意,客戶有疑問時,會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及其他專業人士。客戶接受就在香港以外地區發出的指示,可能需向相關當局支付稅費及/或費用,及客戶同意支付該等適用稅費及/或費用。
23. 在沒有限制以上本協議第17.1條所述的一般性之情況下,客戶同意,新鴻基無須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而產生或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申索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負上任何責任︰
23.1 客戶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儘管該使用是為了登入由及/或代新鴻基運作的任何網站及/或使用由及/或代新鴻基提供的任何服務;
23.2 依賴客戶透過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而獲取的任何資料,儘管有關資料乃由及/或代新鴻基運作的任何網站所取得;及
23.3 任何非新鴻基可控制或預期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因通訊設施故障或傳送失敗而令傳送、收取或執行任何指示有所延誤。
24. 客戶同意,儘管本文或任何其他文件另有規定,若從或經電子服務、網站、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可取得的資料(包括任何文件但並不包括任何通知書)(不論該資料是否根據本協議而可取得)與新鴻基記錄中的資料有任何不同之處,當以新鴻基記錄中的資料為準(重大錯誤者除外),及對因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及網站任何部份)之不可靠性質或其他非新鴻基可控制之原因而產生之責任,新鴻基概不承責。
25. 客戶明白及同意接受以下在使用電子服務之風險︰
25.1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風險
(a)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若適用)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或互動發聲回覆系統裝置)本質上乃是不可靠的通訊形式,而此不可靠性乃非新鴻基所能控制的。
(b)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若適用)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或交互語音應答設備)上的交易可能會遭到干擾(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價格資料有所停頓)、輸送停頓、因大量數據而延誤傳送,或由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眾性質而導致不正確資料傳達或失去資料或失去保密性。
(c) 由於這些不可靠性,可能在傳達訊息和接受指示時會有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而客戶須獨自承担因任何該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25.2 電子交易系統風險
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之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的結果可能會是︰就客戶的指示而言,可能會有傳送錯誤、失敗或延遲。
25.3 交易設施風險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之系統所支持的。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客戶明白及確認,以上所透露之風險並非意圖透露或討論所有使用電子服務之相關風險及在透過電子服務訂立任何交易前,客戶應諮詢客戶本身及獨立之法律及其他顧問之意見。
26. 客戶同意並授權新鴻基通過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地址於帳戶申請中指定)的方式發送密碼(「授權」),並同意承擔與該電子郵件傳遞相關聯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傳輸錯誤、延遲、未經授權的披露和未經授權的使用的風險。客戶同意,一經寄發,密碼將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取。客戶確認,一旦密碼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取,客戶應是密碼的唯一用戶,並獨立對保密、密碼的保護及使用及使用密碼而設的所有指令/指示負責。新鴻基將不會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損失、損害、支出、開支、索償或任何性質的責任(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因任何該等指令/指示及或處理、不準確或不完整傳輸、傳輸延遲、損失或保密損失而引致或與其相關)或任何該等指令/指示及/或處理、不準確或不完整傳輸、傳輸延遲、損失或保密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同意任何時候一經要求即履行彌償,並就所有責任、支出及開支(無論任何性質並由新鴻基合理引致或與新鴻基依賴及/或依據該授權(包括任何客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行動所產生的支出及開支)對新鴻基保持彌償。客戶確認,該授權將於新鴻基批准發送密碼(根據本協議條款發送;視其絕對酌情,新鴻基可以或可以不批准密碼之發送)之日起生效。
27. 客戶確認並同意,列載於網站(或其等任何部份)的費用適當反映本協議列載的風險分配。因此,基於上述,客戶確認本協議列載之擔保排除及責任限制合理。就此,客戶確認並同意,倘本協議列載之任何擔保或責任的排除或限制被視為無效、失效或不具執行效力,或當新鴻基因或有關本協議或本附錄六而被認為對任何索償有責任,新鴻基及/或集團任何成員的全部集體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將不超過客戶於引致索償產生的行為或遺漏或情形之日起的前一個日付予新鴻基的金額之兩(2)倍。
風險披露聲明
x風險披露聲明並非就作出交易或交易本身的全部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進行披露或討論。有鑒於所涉及的風險,閣下(即客戶)只應在閣下明白交易的性質,閣下將要訂立的合約關係和閣下所須承擔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後才進行交易。閣下亦應按閣下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和其他相關條件,去考慮交易是否適合自己。即使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作出此一般性的風險的警告,新鴻基並不是亦不能被視為閣下的財務顧問。閣下應在 進行任何交易前諮詢閣下自己的獨立法律、稅務或財務顧問。
證券交易的風險
1.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同時,證券價格可升可跌,及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或於單位信託基金,共同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資計畫所持有的利益)的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及可升亦可跌,或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3. 任何關於以往業績的xx,未必能夠作為日後業績的指引或參考。
4. 倘若投資涉及外幣,匯率的波動或會導致投資的價值作出上下波動。
5. 在新興市場投資,閣下需要對每項投資以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主權風險、發行人風險、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和稅務風險)作出謹慎和獨立的分析。而且閣下亦需注意,雖然這些投資可以產生很高的回報,他們亦同時存在高風險,因為市場是不可估計,而且市場未必有足夠的規條和措施去保障投資者。
6. 新鴻基有權按閣下的交易指示行動。若閣下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時宜或不應該進行或該等交易指示很可能會帶給閣下損失,閣下不可假設新鴻基會向閣下提出警告。
7. 在閣下進行任何投資前,閣下應索取有關所有佣金、開支和其他閣下須繳付的費用的明確說明。這些費用會影響閣下的純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閣下的損失。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閣下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買賣★民幣證券或投資於★民幣投資的風險
1. 外匯風險及每日兌換限制等
現時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及可能在任何特定時間在中國大陸以外只有有限的人民幣供應。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存有兌換風險,並且就兌換金額可能有每日或其他限制。如在香港買賣人民幣,閣下可能需要容許足夠時間以避免超過該等限制。此外,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帶有流動性風險,特別是如果該等證券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須承受匯率風險。人民幣對任何其他外幣的匯價會波動並且受到中國大陸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況及多個其他因素影響。與其他貨幣相比人民幣結算金額的價值將因應現行市場匯率而變更。就人民幣產品但並非以人民幣計值或帶有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而言,該等產品因作投資及出售投資而須承受多重貨幣兌換成本,還須承受為履行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規定(例如結算營運開支)而賣出資產時出現的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2. 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有限供應
就沒有途徑於中國大陸直接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他們在中國大陸以外又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可供選擇可能有限。該限制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3. 無保證的預期回報
如果人民幣投資產品附有闡釋性質的聲明說明回報而該回報(部份)並無保證,閣下應特別注意有關無保證回報(或回報之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披露及該等說明所依據的假設,例如包括任何未來花紅或股息分派。
4.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就涉及長時間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特別注意如閣下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如適用)期間贖回閣下之投資,在贖回收益實質上低於投資額時閣下可能會招致重大本金損失。閣下應注意提早退保發還/退出計劃的費用及收費,如有,及因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期間贖回而導致損失花紅(如適用)。
5.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閣下應特別注意人民幣產品中涉及的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在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不受任何抵押品支持的人民幣債務工具的範圍內,該等產品須全面承受相關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當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工具時,亦可能出現交易對手風險,因為衍生工具發行人違責行為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表現受到不利影響而引致重大損失。
6. 利率風險
就屬於人民幣債務工具或可能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注意該等工具可能容易受利率波動的影響而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7. 流動性風險
閣下應注意與人民幣產品相關的流動性風險,及在適用情況下,注意在出售產品本身所投資的相關投資時,人民幣產品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性,特別是如果該等投資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
8. 贖回時並非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
就人民幣產品中有相當部份為以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而言,閣下應注意贖回時並非全數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當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導致發行人不能及時取得足夠的人民幣款額,這種情況便可能出現。
9. 與槓桿交易相關的附加風險
進行人民幣產品的槓桿交易之前,閣下應確保已經明白及接受借貸安排之風險和條款及條件。槓桿放大可能遭受的虧損,因而提高投資風險。閣下應注意在哪些情況下閣下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及閣下之抵押品可能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閣下應小心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指示,無法執行的風險。另外,閣下應留意閣下須承受利率風險,特別是閣下之借貸成本可能因利率變動而增加。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新鴻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閣下應當僅在有足夠的辦法和資源獲得並理解通過互聯網以英文刊登和分派的關於試驗計劃的相關產品和市場資料的情況下,方考慮參加試驗計劃。
買賣衍生和結構性產品的一般風險
衍生產品的交易(「衍生交易」)可包括一系列的產品(包括通常被稱為結構性票據的產品並包括被稱為結構性存款的產品)。
這些產品可以是明顯地簡單(例如期貨或期權)或複雜(或獨立的)結構。這些產品可以為用戶帶來重大利益,亦同時可以為用戶帶來重大風險,而用戶必須清楚明白這些風險。考慮到潛在風險,閣下必須確保閣下在獲得所有用以衡量一項衍生交易的必要資料後,才去決定該交易對閣下是否恰當。閣下應考慮閣下打算在衍生交易中獲取什麼,當中包括閣下有關財政資源及營運資源,和任何稅務及會計上的考慮。
閣下應注意任何監管機構對衍生交易所訂立的一般架構。閣下亦可能要對一些相關的重要法規或其他法律因素作出考慮。
簡單而言,衍生交易可歸納為四個基本形式,雖然這些形式可能有重疊的地方,而同一交易可以是這四個形式的混合體。這些基本形式分別為掉期、期權、期貨和混合性投資工具(即資產、債務、股本或債務責任並包含其他三個基本形式中的其中一項之交易)。
衍生交易可以現金交收,可通過交付充抵其他財產或現金的財產交收,或不以現金交收而正常持有至到期為止。
無論涉及任何形式,所有衍生工具的一個共同特徵,是一方或雙方的責任乃基於相關金融資產(交易乃由此衍生)的價格浮動,金融資產可以是,例如證券(包括股票及債券)、利率、指數、貨幣或一個參考機構的信用。
閣下不應進行衍生交易,除非閣下完全明白︰
• 衍生工具的性質及其基本原素和該衍生工具的相關金融資產;
• 有關衍生工具文件中的法律條款及條件;
• 閣下進行該衍生交易所需承擔的經濟風險的程度(而閣下已基於閣下對該衍生交易及/或相關衍生工具的相關投資經驗,閣下的財務目標,財政狀況及財政資源,決定此風險對閣下恰當);
• 該衍生工具的稅務待遇。這可能是複雜和/或未能確定的;及
• 此衍生工具所面對的監管待遇。
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樣,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風險。與特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的具體風險必然取決於交易條件以及閣下所處情況。不過整體而言,所有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風險以及操作風險。
1.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一個或多個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或者其他市場因素之波動或其等間的關聯性或關係,或者由於相關交易市場或關聯市場流通性不足,從而導致相關交易價值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
2. 信貸風險是指相關交易對手無法按時向閣下履行責任的風險。
3. 融資風險是指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關對沖、貿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當中,由於閣下的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動時機出現錯配或延誤,從而導致閣下或者閣下的交易對手沒有足夠的現金履行責任的風險。
4.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閣下用作監控及量度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風險及合約責任、用作記錄及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及相關交易,或者用作監察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內部系統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現故障,從而導致閣下蒙受損失的風險。
因應相關交易條款,閣下可能仍需考慮其他重大風險。其中,高度地按客戶意思而訂立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會增加流通風險並帶來其他較為複雜的重大風險因素。就高槓桿效應交易而言,其指定或相關市場因素若有輕微波幅,則可能會導致相關高槓桿效應之交易出現重大的價值損益。
由於閣下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條件是個別議定,其等可能不是閣下可於其他途徑可獲得之最佳價格或條件。
在評估個別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風險及其合約責任時,閣下亦須考慮到,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須得到原先合約雙方一致同意之後方能修訂或終止,同時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須受到相關合約條款之約束。因此,閣下在預定終止日期之前可能無法修改、終止或抵消閣下就相關交易所承擔之責任或者所面對之風險。
同樣地,雖然市場作價者及交易商一般會提供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價格或條件,以及會就未完成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但一般來說,他們並沒有合約性責任約束其等必須提供上述價格、條件或報價。此外,如果某一市場作價者或交易商並非相關交易對手,就可能無法向其取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因此,閣下可能難以確立未完成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獨立價值。閣下不應將交易對手因應閣下要求而提供的估價或指示性價格視為以該價值或價格訂立或取消相關交易之要約,除非有關價值或價格經已由交易對手確認並承認其具有約束力。
以上所述並非旨在披露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及其他考慮因素。閣下不應將此一般披露聲明視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或者視為對相關法例之修訂。閣下應當就擬定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咨詢商業、法律、稅務及會計顧問之意見;除非閣下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的條件及風險,包括閣下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平,否則閣下不應參與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例如︰衍生權證(權證),牛熊證)的一些相關風險
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2.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3.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6.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7.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並無保證投資者可隨時以其目標價買賣結構性產品。
買賣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2. 波幅風險
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3. 市場風險及成交額
除了決定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權證價格亦會受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影響,尤其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權證時。權證成交額高不應認作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權證的價值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預期股息。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2.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3.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轉闊,流通量亦可能減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強制收事件發生的時間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或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有關權證及牛熊證的進一步資料,請瀏覽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
「產品及服務」的「衍生權證」產品專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產品及服務」的「牛熊證」產品專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買賣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的風險
有別於傳統型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ETFs並買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投資合成ETFs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投資者買賣合成ETFs前必須請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投資者會承受ETFs相關指數/資產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受損失的準備。
交易對手風險
x合成ETFs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踪指數表現,投資者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投資者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固此若合成ETFs的其中一個衍生工且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ETFs的其他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ETFs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ETFs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雖然在相關交易所上市買賣,但這並不保證該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瑒。若合成ETFs涉及的衍行生工具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更高。較大的衍生工具的買賣差價亦會引致虧損。而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設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追踪誤差風險 ETFs及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xETFs所追踪的指數/市場就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ETFs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ETF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ETF,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貸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開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股票期權(「期權」)交易的風險
期權買賣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某些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閣下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閣下仍然要對閣下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如果閣下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閣下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本簡要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閣下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閣下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對期權持有★之警告
• 某些期權只能於屆滿日期行使(歐式行使),而其他期權可於屆滿日期之前隨時行使(美式行使)。本人/x等瞭解,在某些期權行使之後,需要交付及收取相關之證券,而其他期權將需要現金付款。
• 期權乃減耗資產,而本人/吾等作為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期權所付之全部期權金。本人/x等確認,作為期權持有人,必須行使有關期權或在市場上將期權長倉平倉,方可變現利潤。在若干情況下,由於市場流通旺不足,可能難以進行期權交易。本人/x等確認,如沒有本人/x等的指示,貴公司並無責任行使有價期權,亦無責任將期權的屆滿日期事先通知本人/吾等。
對期權賣方之警告
• 作為期權之賣方,本人/x等可能隨時被要求繳付額外保證金。本人/x等確認,作為期權賣方(與期權持有人有所不同),本人/x等可能須根據相關證券的價格升跌情況而須承擔無限損失,而本人/x等之得益僅限於期權金。
•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之賣方,可能於屆滿之前隨時需交付(或繳付)相關證券,以至行使價乘以相關證券數目所得之全額款項,而本人/吾等知悉此項責任與賣出期權之時所收到之期權金數值完全不成比例,亦可能須於短時間通知後履行有關責任。
閣下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閣下明白閣下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閣下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在一些情況下可能因為市場缺乏流動性而難以交易期權。閣下確認,新鴻基無義務在沒有閣下的指示下行使有價值的期權,或在期權到期日前提前通知閣下。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責任支付屆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2.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權益的變化。
3.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閣下確認,如果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權益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4.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閣下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閣下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閣下。
5.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閣下的虧損。閣下一旦開始與新鴻基進行任何交易活動即承認閣下已經獲得新鴻基告知該等事宜。
6.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閣下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閣下應向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7.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的風險
任何經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之通訊或交易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皆有風險及閣下明白及接受以下風險︰
1. 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或互動發聲回覆系統裝置)本質上乃是不可靠的通訊形式,而此不可靠性乃非新鴻基所能控制的。
2.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者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或交互語音應答設備)上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或通訊或交易可能會遭受干擾、輸送停頓、因為資料容量過大而導致輸送延誤,或由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眾性質而導致不正確資料傳達(包括但不限於不正確報價)或,提供價格資料有所停頓。
3. 由於這些不可靠性,可能在傳達訊息和接受交易指示時會有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或失敗或遺失訊息或失卻保密性,履行交易指示時的價格可能與給予交易指示時的價格有別。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新鴻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新鴻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新鴻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新鴻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新鴻基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新鴻基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其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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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有關新鴻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關於獲授權第三者的風險
給獲授權第三者交易權和操作閣下帳戶的權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風險,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當授權的人士。閣下接受所有與此項運作上的風險及不可撤銷地免除新鴻基所有有關此類指示而導致的責任,無論是否由新鴻基接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新鴻基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將金錢或其他財產交給新鴻基或其代名★或代理★的風險
客戶亦確認,將金錢、財產交由本公司、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風險。例如,倘若本公司在持有客戶之證券或其他財產時而無力償債,則客戶在收回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方面可能將嚴重延遲。此為客戶須準備承受之風險。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新鴻基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新鴻基投資服務—客戶協議2013年7月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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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HKIS/CHI/201307 (SH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