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
上财行规﹝2021﹞16 号
《上海财经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自即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21 年 5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以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
〔2015〕7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用贷款。助学贷款借款人为学生本人。
第三条 助学贷款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我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教育部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经办银行负责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实施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所)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并选派专人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及贷后工作,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第三章 申请条件、定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申请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并声明对贷款行为负责;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在校期间已经享受过学费减免、学费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第九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
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含在校时间)。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人本人自付。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结业、肄业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三条 同一学历层次在读期间,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学年发放。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生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非新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和经学院(所)盖章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复印件;
(四)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字同意其申请助
学贷款的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学院(所)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交至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六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复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工作处编制《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连同学生提交的其他资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批。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助学贷款的程序及核算办法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采用一次性授信、分学年发放的方式发放助学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记录,将资金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冲抵后余额发放至学生个人学费账户。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借款学生应通过学生工作处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计划协议。借款学生自毕业次月 1 日(含 1 日)起开始归还贷款利息,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
期最长为 5 年。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可以提出继续贴息和变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银行与学生签署变更还款计划协议,利息由国家财政继续补贴。借款学生继续攻读非本校学位的,必须同时签署继续贴息届满时的还款计划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因公派出国学习、休学或其他原因导致延期毕业的,应在延期毕业原因发生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应在入伍前书面提出终止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若借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则贷款视作提前到期,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应主动向银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
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在还清所借贷款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借款学生,必须在离校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并经经办银行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信息有所变动时,借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取得有效联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贷款账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
系。
第二十八条 对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助
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将违约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工作处 校内公开 2021 年 5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