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账户:指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账户,包括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自建TA基金账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中登TA基金账户。
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对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进行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方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参照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和本公司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章释义
第三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者:指从事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基金账户:指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账户,包括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自建TA基金账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中登TA基金账户。
●网上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进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变更基本账户信息、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撤销基金交易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交易密码修改与重置和查询等业务。
●指定结算机构:指经本公司授权或指定,并与本公司签署网上交易合作协议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T 日:指网上交易系统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客服电话:指本公司客服热线号码 000-0000-000。
第四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凡进行本公司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未满 18 岁的自然人禁止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开立账户。
第六条、投资者进行本公司网上交易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直销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开立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开通多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对应一张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同一张银行卡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第七条、已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查看交易记录、修改联系信息等,若需办理基金交易还须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绑定银行卡的申请,接受指定结算机构及关联银行卡开卡银行的身份验证,同时网上交易系统将验证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基金账号、交易密码等信息是否与开立基金账户时的预留信息一致。如果验证成功,则直销柜台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进行基金交易业务。
第八条、每家支付机构只能关联一张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必须是同一投资者所有,且经过实名认证。
第九条、投资者各交易账户内发生的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均独立管理,与基金交易相关的基金认/申购款、基金赎回款、分红款、认购/申购失败款、比例确认退款等各类款项均需通过该账户下的指定银行卡办理。
第五章账户资料变更
第十条、投资者只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个人基本账户的一般信息,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E-mail 地址等,而不能办理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的变更。投资者在进行上述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一条、投资者如需变更基金账户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户户名、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须根据指定结算机构的要求和本公司相关规定,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本公司直销柜台仅接受网上交易同行银行账户的变更,不受理跨行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六章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十二条、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查询系统。 第十三条、代销机构的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账户查询系统查看交易记录、修改联系信息、订阅服务产品。投资者登录网上系统需通过账户查询密码验证,查询密码通用于客服电话和网上查询。
第十四条、本公司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查看交易记录、修改联系信息、订阅服务产品。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需通过支付密码验证,支付密码由客户开户时自行设置。
第十五条、本公司直销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查看交易记录、修改联系信息、订阅服务产品。通过直销开户的投资者如需购买基金,需先通过网上交易绑定银行卡并通过支付密码验证后方可购买,支付密码为投资者通过直销开户时设置。投资者通过直销购买的基金,如需通过网上交易办理基金赎回、转换、设置分红方式等,需通过支付密码验证,支付密码为投资者通过直销开户时设置。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以防泄漏。投资者应确认所设置或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其专有和专用,并对以此进行基金网上交易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投资者的原
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七条、投资者变更查询密码和支付密码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或通过客服电话人工办理,密码变更经本公司确认完成后实时生效。
第十八条、投资者因查询密码遗忘等原因需办理密码重置的,可通过致电客服电话工办理;投资者因支付密码丢失或遗忘等原因需办理密码重置的,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或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
第十九条、查询密码及支付密码重置实时生效。本公司正式确认密码重置前,因密码丢失或遗忘导致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章账户注销
第二十条、投资者直销交易账户如无基金份额、无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可通过网上交易自助办理注销。投资者如欲注销基金账户,须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在注销基金账户后,需要再次开通网上交易,须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章交易业务及撤销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投资者须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的规定进行业务申请。
第二十三条、网上交易系统对交易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网上交易已接收到投资者的交易申请。交易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交易申请及交易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提交开立网上交易账户申请当日,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和开户所设交易密码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申请。但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有效要以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成功开立为前提。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如欲提交转托管转出业务申请,须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可以撤销。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 T 日 15:00前,撤销 T 日提交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申请,但已确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
第二十七条、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固定日期以固定的金额投资于同一只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方式。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适用的间隔时间为每月、每周或每双周。
第二十八条、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未知价”是指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每次申购的价格以实际扣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金额申购”是指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以金额(人民币元)为单位提交业务申请。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可以申购的基金范围、申购金额限制及交易级差以本公司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额申购支持的银行卡为本公司公告支持的银行卡。第三十一条、定期定额申购开通
凡进行本公司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通过本公司网站与本公司签订《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同意并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定期定额扣款时间
每月定投时间段为:1 日至 28 日;每周以及每双周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第三十三条、定期定额扣款规则
1、投资者开通定期定额申购时,如果设置的定投扣款时间晚于签订协议时的基金开放日,
定投业务当期生效;如果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时间早于或等于签订协议时的基金开放日的,定投业务次月/次周生效。
2、如果扣款日期是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扣款。
3、如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暂停定期定额申购,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
4、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5、投资者需至少在约定扣款日前一日在扣款银行卡内备足资金,如实际扣款日账户资金不足,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扣款不成功,则该次定期定额申购失败,不予顺延。
6、投资者在实际扣款日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不能办理撤单业务。第三十四条、定期定额协议变更
1、投资者可以修改定投协议中的扣款周期和扣款时间、每期扣款金额,但不可变更定投基金名称、扣款银行卡,修改后原定投计划终止,新定投计划生效。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修改定投协议。
2、若投资者需短期内暂停定投,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暂停定投协议,暂停期间该协议将不会进行扣款。投资者若需要恢复协议,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恢复该定投协议,定投协议一经激活实时生效。
3、若基金产品暂停交易,则涉及该产品的定投协议不允许修改。第三十五条、定期定额协议终止
1、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主动终止定期定额申购的申请,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终止后立即生效。如果当前工作日有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则当天不能终止该笔定期
定额申购计划。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不会因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而自动中止该定投计划。若投资者需中止定投计划,需自行提交中止定投计划的操作。
3、投资者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投资者相关账户下设置的所有的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第十章变更分红方式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单只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业务。变更后的基金分红方式,仅对投资者在直销机构购买的同一收费模式下的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有效。
第三十七条、分红方式变更的申请不能撤销,投资者可以多次对同一只基金进行分红方式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为准。
第十一章交易时间
第三十八条、网上交易 7×24 小时开通。T 日 15:00(认购申请为 T 日 17:00 或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前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为 T 日交易申请,T 日 15:00(认购申请为 T 日 17:00 或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后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 T+1 个工作日的交易申请。投资者交易申请时间以指定结算机构反馈至本公司的扣款时间记录为准。
第三十九条、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申请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二章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结算机构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数据为准。如因银行或银联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本公司确认的资金支付系统支付认/申购资金。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因认/申购、定投申购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的,正常情况下,本公司于 T+2 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本公司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将赎回资金划向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四十四条、基金分红时,本公司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分红确认数据,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将分红款及时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四十五条、由于投资者银行账户已销户、银行账户状态不正常等非本公司原因,导致基金赎回、分红等款项无法及时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的,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第十三章查询
第四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交易申请的提交与确认和分红明细等信息。投资者应于 T+2 个工作日及之后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确认结果。
第十四章交易费用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时,费率标准以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为准。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认/申购申请所发生的按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及其他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章风险
第四十九条、为确保网络数据传输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上系统数据的传 输采用加密处理(如采用电子安全证书方式),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 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第三方服务中断、延迟或差错等所导致 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对投资者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 担赔偿。投资者自身所使用的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交易时间 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因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也可能会为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导致的风险及损失,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对投资者的网上交易,本公司有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为《xx士丹利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订应自该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合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