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健康[2022]医疗保险 014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青春无忧互联网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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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3.2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3.3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4.1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3.3
❖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7
👉 条款中凡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2.2 保障计划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犹豫期
3.3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4 不保证续保
4.保险费
4.1 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5.2 受益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6 争议处理
6.7 款项扣除 7.名词释义
附表一:人保健康青春无忧互联网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
人保健康青春无忧互联网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17 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需符合本公司的投保规定。
2.1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2 保障计划 x合同的保障计划,以及保障计划中涉及的医院范围、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及赔付比例见附表一。
2.3 保险责任 x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 称为等待期。本合同的等待期为 90 天。
发生以下一个或者多个情形时,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满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
2) 等待期届满前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满后确诊的同一种疾病。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7.2 引起的保险事故;
2) 投保人在本保险上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前为该被保险人重新投保的。
2.3.2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3 专科医生 7.4
诊断必须接受住院 7.5 治疗的,对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期间,在就诊医院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 7.6 的住院医疗费用 7.7,本公司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床位费的 每日给付金额以附表一中约定的限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投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天(含)。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本合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2.3.3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1)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等其他任何途径得到了相应补偿,本公司仅对已扣除上述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2)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若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 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按照应当给付的保险金的 60%进行赔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或造成的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医疗事故 7.8、精神或行为能力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7) 在中国大陆境外 7.9 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8)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上一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重新投保时所患既往症 7.10 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9) 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
10)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使用未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疗法、药物或 器械治疗;
11) 未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器械;
12)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12;
13) 预防性治疗、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保健治疗、健康体检、医疗鉴定 7.13、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 7.14;
14) 矫正、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整容整形 7.15、生育或生殖相关 7.16、变性手术、牙科治疗及保健、生理缺陷的手术及相关检查;
15) 保健食品及用品,矫治和防护器械、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和辅助装置 7.17 的安装、购买、租赁和置换;
16) 被保险人进行高风险活动 7.18、代诊及非正常住院行为 7.19;
17) 基因疗法 7.20、细胞免疫疗法 7.21;
18)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的安装和置换等。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输血 7.23 或器官移植 7.24 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
2)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 7.25、吸食或注射毒品 7.26;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28 机动车 7.2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30 的机动车。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2.4 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本条款第 2.3 条“保险责任”、第 3.3 条“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 4.2 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 7 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31。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4 不保证续保
x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且交纳保险费,投保人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本保险统一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
x合同的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年龄、投保情形以及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因素共同确定。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清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如果投保人选择月交方式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32 或之前交纳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如果投保人选择月交方式,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到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仍未交纳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自催告之日零时起 30 日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自催告之日零时起超过 30 日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催告之日起满 30 日的
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本公司有权对 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核保。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仍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以及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医学检验报告;
3)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原件和费用清单;
4)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的,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发票或结算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或结算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5.4 保险金的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 其他事项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x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 名词释义
6.7 款项扣除 x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7.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7.2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7.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根据具体保障计划确定:
1) 计划一中“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国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医院的特需、国际、贵宾、外宾、干部等部门及科室),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质子重离子治疗机构以及 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2) 计划二中“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国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特需医疗部、国际部和 VIP 部,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 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质子重离子治疗机构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4 专科医生
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5 住院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 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等不合理住院以及康复、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7.6 合理且必需
指合理、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
“合理”指被保险人接受的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相关医疗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费用;
2) 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且每次药品处方剂量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 号)的相关规定;
3) 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使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以使用时的批准结果为准)。
“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相关医疗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满足医疗需要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 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
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被保险人接受的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以及相关医疗费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或书面医嘱的项目;
2)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3)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4)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5) 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对是否合理且必需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7.7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院床位的费用,包括普通床位费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不包 括陪床、观察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1
普通床位费,以标准单人间病房(不包括套房)的费用标准为限。其中,标准单人间病房指病房为单间设计,除独立卫生间外无其他隔间,病房设一张病床加独立卫生间的单人病房。若某一医院的病房有两种或以上符合前述定义的病房,则应按其中最便宜的病房计算床位费。
2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学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其中,重症监护室指经中国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医院内正式设立的重症监护病房。该病房为危重患者提供24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配备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护士以及相应的监护、复苏抢救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各项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等)持续测试的仪器等。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具有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 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 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
3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指住院期间根据就诊医院专科医生的书面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合理且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治疗者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不包括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1
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2
中医理疗: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等;
3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等。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 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1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主诊或会诊医生(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劳务费用。
指在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就诊医院专科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的医疗运送。
10) 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由就诊医院执业护士根据该医院专科医生的书面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提供医疗护理所发生的护理费用。
7.8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
7.9 中国大陆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10 既往症
指本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1)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2)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3)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4)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诊断,且达到临床缓解或临床治愈标准,但未能彻底治愈。
7.1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7.13 医疗鉴定 指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14 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 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
7.15 美容整容整形
指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非功能性整容及矫形、平足;
2) 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
3) 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
4) 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缩胸、狐臭;
5) 各种健美治疗项目, 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16 生育或生殖相关 指被保险人分娩(含剖宫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避孕、节育(含绝育及绝育恢复)、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充术、性功能障碍治疗、性病。
7.17 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和辅助装置 包括康复治疗器械、康复设备、假体、义肢、义眼、义齿、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矫形支架、颈椎/腰椎牵引器、植入式心脏事件监测设备(植入式心脏检测仪/可插入循环记录器)、植入性神经刺激器、植入式药物泵等。
7.18 高风险活动
1) 从事的职业为: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
2)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 2 米以上水深的水域水面或水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各级别的潜水(指
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自然水域游泳(包括人工湖或人工水库)、跳水、滑水、滑冰等活动;
3) 活动过程中必然涉及距离普通正常理解的地面超过 10 米的高空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蹦极、非商业性的驾驶飞机等飞行器飞行、滑翔机或滑翔伞、翼装飞行、滑翔翼、热气球、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活动)等;
4) 故意进入一般认知中存在生命危险的环境中或进入未经人工开发的自然区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探险活动(指在某种特定的人工或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攀爬建筑、在离地超过 10 米的建筑物的顶部或建筑物外无护栏部位逗留、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无人区或原始森林等活动)和除商业航线飞行外的航空航天活动;
5) 各类搏击类或军事活动,如摔跤、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彩弹射击等仿真枪战活动;
6) 各类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活动;
7) 除竞走、跑步以外的竞速活动,如赛马、赛车、滑雪、滑冰等。
7.19 代诊及非正常住院行为
1) 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
2)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7.20 基因疗法 指通过各种手段修复缺陷基因,以实现减缓或治愈疾病目的的技术。
7.21 细胞免疫疗法 指通过采集人体免疫细胞,在体外进行扩增和功能鉴定,然后向患者转输,达到杀灭血液及组织中的病原体、癌细胞、突变的细胞,从而打破机体免疫耐受,激活和增强机体免疫力的治疗方法。
7.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23 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治疗必须接受输血,并因此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为正规医疗机构,并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定为医疗责任;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7.24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病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 提供器官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医疗事故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具有合法经营执照。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7.25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7.2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2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2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3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
1) 无机动车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3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 一次交清方式
现金价值金额 = 本合同的当期年度保险费×(1-35%)×(1-n/m),其中,n 指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m 指当年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算。
2) 月交方式
现金价值金额 = 本合同的当期月度保险费×(1-35%)×(1-n/m),其中,n 指当月实际经过天数, m 为当月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若投保人选择月交方式且到期未交纳保险费,或者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处于中止期,则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均为零。
7.3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为对应日。
附表一:
人保健康青春无忧互联网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
保障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医院范围 |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 |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特需医 疗部、国际部和 VIP 部 |
年度累计 给付限额 | 1 万元(其中床位费每日给付限额为 1000 元) | 1.5 万元(其中床位费每日给付限额为 1500 元) |
赔付比例 | 10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