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001321
宁夏医科大学 2024 年药学院临床药理学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
项目
采购人:宁夏医科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中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001321
2.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 2024 年药学院临床药理学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项目
3.项目编号:D6400-20240510000002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元):2800000.0
6.最高限价(如有):2800000.0
7.采购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5-10 至 2024-05-1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 网上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06-11 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投标供应商须使用CA 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须使用 CA 锁登录“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 统 ” (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进入本项目,按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 CA 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2.在完成以上步骤后,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缴纳帐号及相关信息,请按系统提示缴纳投标保证金。
3.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 CA 锁业务及CA 锁升级更新等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 按 1 键咨询。
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5.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开标现场,
通过网上在线参与开标,完成在线签到、远程投标文件解密。签到、解密
要求:①投标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 小时内登入“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大厅 ”系统在线签到,未签到视为放弃本次投标。②投标供应商使用 CA 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 CA 锁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 锁须为同一把CA 锁,否则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投标人必须在 40 分钟内完成解密,一般情况下 1-3 分钟即可解密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下载专区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操作视频,由于系统按标段进行公布投标人后才可进行解密,未公布投标人的需在线等待公布投标人后进行解密。如有疑问,致电软件公司 0951-6891120、0951-6891016、 4009980000 或加入技术支持QQ 群 311870151 获得帮助。
6.因本项目为不见面电子开标项目,故无需提供原件。投标单位将招标文件中要求所需资料的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的位置。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7.如系统内电子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公告内的开标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不一致,请各投标单位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公告内的开标时间及递交截止时间为准,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8.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我公司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医科大学联系人:xx
地址:xxxxxxxxx 0000 x联系方式:0951-69800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中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951-5989955
代理机构:宁夏中xx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
2024-05-1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 2024 年药学院临床药理学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 |
2 | 采购人:宁夏医科大学联系人:禹飞 地 址:xxxxxxxxx 0000 x 电 话:0951-6980040 |
3 |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中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项目负责人:xx、xx、xx 电话:0000-0000000 |
4 |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小企业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7)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如无其他资格要求,不填写) | |
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
6 |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xx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
7 |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
(2020)46 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 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 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 |
8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
9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 |
10 | 项目预算金额:2800000.0 元;最高限价:2800000.0 元(如有) |
11 | 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 |
12 | 投标保证金:0 元 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 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 为A 级的投标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 |
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A 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等级可视为 A 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信用等级为A 级以下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下列方式缴纳:1.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鼓励使用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系统电子保函(保单),如使用线下投标保函须在投标文件(电子)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函纸质原件递交至开标现场,并将投标保函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注: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 长于投标有效期,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
13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 |
14 |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提供样品要求包括: / |
15 | 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自然日(日历日) |
16 | 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4-06-11 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xxxxxxxxxxxxxxxxxxx X x) 注: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本项目属于远程开标(解密),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供应商评审结 束后可采用邮寄方式或将纸质投标文件送至代理机构留档。(地址: |
xxxxxxxxxxxx 000 x)纸质投标文件:伍份(须加盖实物印章);纸质投标文件须以网上递交的加盖了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为准,双面打印并加盖公章;采用胶装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U盘,必须包含带有公章的 PDF 版投标文件、nNXTF 后缀形式的投 标文件及 Word 版分项报价表)。 | |
17 | 开标时间:2024-06-11 09:00 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大厅 |
18 | 核心产品: 详见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19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20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 家 |
21 | 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 定标原则: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 4 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 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 1 人。 |
22 | 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3%(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 3 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 |
式。 | |
23 | 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 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招标代理费: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3〕149 号)文件规定费率下浮 20%。 收取形式:银行转账 收取时间: 发布中标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 |
24 |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 |
25 |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否 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
26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 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 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
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 | |
27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 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其他补充事项: | |
1 |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 号)要求,对于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A 级的投标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A 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等级可视为A 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 (2)对供应商能即时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如电脑、打印机等通用类办公设备)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全部合同资金,免收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不能即时供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时限较长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对履约诚信良好且信用等级为 A 级的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 (3)根据《自治区采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 号),分支机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 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支机构在总公 |
司授权的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2 | (一)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 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专用版编制,生成 NXTF 以及 nNXTF 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 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 锁用于标书的远程解密。n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投标文件,中标后向招标人单独提供。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政府采购项目 -供应商操作视频。 3.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4.投标供应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上传,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上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开标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 CA 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一小时登录“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参 与本项目开标,完成在线签到、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成功签到或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 ①登录方式:各投标供应商须打开“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大厅” (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_xx/xxxxxxx/xxxx ult/login.html)系统登录页面。②系统环境配置:为保障投标活动正常进行,请提前一天根据操作手册对系统进行相关配置,完善软件环境,确保能顺利操作网上不见面开标流程。 ③网上开标签到时间:各投标供应商登录“宁夏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至时间前 1 个小时内完成网上在线签到,未签到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④投标文件网上解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必须在 40 分钟内完成解密,一般情况下 1-3 分钟即可解密成功)。各投标供应商须及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以免影响投标活动。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用错解密锁等自身原因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放弃解密。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 ⑤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二期)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操作视频,尽快熟悉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使用方法。如有疑问, 致电 0951-6891120、0951-6891016、4009980000 或加入技术支持 |
QQ311870151 群寻求帮助。 (二)无效投标情形: 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 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所用的CA 锁与远程解密使用的CA 锁应一致,否则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3.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因投标供应商 CA 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报名前须办理 CA 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CA 锁业务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 按 1 号键。 2.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点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的通知》(宁公资发﹝2022﹞5 号),本项目 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 | |
3... | 1.信用查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一个小时; 2.供应商报价过程中,采购标的单项报价不允许超出单项预算金额。否则,评标委员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4.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 |
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第三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3 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4.2 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4.3 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 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5 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 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
的身份投标。
1.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 1.4.1 的规定。
1.5.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
1.5.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 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9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9.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9.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9.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9.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9.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6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2.2 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投标邀请
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供应商须知
4.4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4.5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4.6 评标方法和标准
4.7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4.8 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 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5.4 其他:/。
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6.1 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
6.2 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投标事项:
7.1 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2 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
8.1 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2 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 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
8.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0.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条
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4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0.5 其他:/。
11.投标报价
11.1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
(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
11.4 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5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 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
12.2 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投标文件的制作
14.1 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
15.2 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15.3 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17.2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除投标供应商不足 3 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5 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8.2 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参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
18.4 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5 其他开标要求: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不进入评标。
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19.2.1 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被列入政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或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应 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9.3.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 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0.4 如本项目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4.1 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供 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0.4.2 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0.5 如本项目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
相关投标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 20.4 条规定处理。
20.6 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符合性审查
21.1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1.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1.1.2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21.1.3 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21.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1.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1.6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1.1.7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
23.2.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2.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要求执行。
23.4 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废标
2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要求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确定中标
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6.1 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26.1.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6.1.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
27.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27.2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7.3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8.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中标结果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七)合同及履约验收
30.签订合同
30.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0.3 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履约验收
按照宁财规发〔2022〕1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3.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
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
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 “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
(八)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35.3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3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
36.投诉
36.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6.2 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
第四章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1、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或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的附件中的其他材料下载《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3、或在公告附件中下载《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二、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
1、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或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的附件中的其他材料下载《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3、或在公告附件中下载《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2、标的详细参数:
1、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或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的附件中的其他材料下载《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3、或在公告附件中下载《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第五章 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资格审查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合格。
资格审查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需提供的资料 | ||
1 |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4 | 项规定 |
2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4 | 项规定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4 | 项规定 |
4 |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4 | 项规定 |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4 | 项规定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4 | 项规定 |
7 | 信用查询记录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 4 | 项规定 |
(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
1.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第六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评标准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宣布评标纪律,集中保管通讯工具;
3.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招标文件。二、符合性审查工作
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
2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3 |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
4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5 |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6 | 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实质性要求; |
7 | 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
8 | 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 |
9 | 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入同一保证金账号的情况; |
三、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如有);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得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
五、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商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中小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 [2021]2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供应商主体类型做任何限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本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 号)要求,满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对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给予联合体 2%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型企业以
及大型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 号)要求。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对品目清单适时调整的,采购人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节能、环保产品的界定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屏为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
(3)根据《自治区采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 号),分支机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的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同品牌处理办法
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 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 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
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供应商并列时的处理方式如采用最低评标办法,则: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投标无效;;
采用综合评标法,则: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仍有并列情况出现,由采购人随机抽取。。
七、评审因素和标准
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权重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报价 | 30.0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2 | 技术响应 | 30.0 |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 20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 1 分,加至标准分为止;投标人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2 分,减完为止。 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有正偏离的技术要求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所投产品的说明书、彩页或官网截图等)予以佐证,投标人虚假应标的,一经核实,采购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
3 | 供货实施方案 | 10.0 | 供货方案:供货计划、进度保证措施、组织人员配备、供货运输等内容。 安装方案:软硬件资料,安装设备的人员分工、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内容。 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计划周详、统筹兼顾,进度保证措施明确关键环节的管理、监管、奖惩等,组织人员配置有人员数量、岗位职责等的配置表,供货运输从前期的准备工作到发货安排以及货物交接分工详细、明确,软硬件资料详细严谨,安装设备的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岗位制度、考核问效等,安装调试明确进度安排有条不紊、安装方式高效、调试方法的服务承诺到位得 10 分;供货计划详尽,进度保证措施合理、承诺到位,有组织人员配置表,软硬件资料清晰,安装设备的人员分工合理,安装调试步骤不脱节得 8 分;方案内容完整,有基本的供货计划,进度保证措施有条理,进度保证措施有承诺,人员配备描述简单,得 6 分;方案过于简单,进供货运输只提供发货内容的,安装设备的人员分工一句话带过,安装调试可行得 4 分;实施方案内容不完备有 缺项的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
4 | 培训方案 | 10.0 | 投标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实际特点制定培训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目标、培训日程、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负责培训的人员 |
安排等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方案体系完善、计划详细、内容导体,完全满足学院需求的培训方案的得 10 分:培训方案体系较为完善、计划较为详细、具体,基本满足学院需求的得 7 分:培训方案体系不完备、计划简单的得 3分:未提供培训方案的不得分。 | |||
5 | 售后服务 | 5.0 | 评委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响应时间、售后人员安排、售后服 务计划等。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售后服务内容全面具体,服务体系流程详尽、层次分明,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快捷,售后服务响应迅速的,提出符合本项目的其他售后承诺的,得 5 分; 售后服务内容简明扼要,体系流程完善清晰,有具体维修时限和现场服务到位时间, 得 3 分; 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只提供了方案内容、服务体系流程清晰描述,对于维修时限和现场服务到位时间承诺不明确的得 1 分; 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不得分。 |
6 | 质量保证措施 | 5.0 | 投标人需结合本次项目制定质量保证措施,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和兼容性、产品质量检查依据、产品易耗易损的零配件的供应及报价、产品的损坏换新等内容: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分:质量保证措施完善、有详细具体的应对措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得 5 分; 质量保证措施较为完善、计划较为详细、具体,基本满足用户需求的得 3 分; 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计划简单的得 1 分;未提供质量保证措施的不得分。 |
7 | 业绩 | 3.0 | 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 年 3 月至今)类 似业绩的,有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注:本项以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准,日期以合同签订或成交通知书落款时间为 准;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资料清晰的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8 | 商务响应 | 5.0 |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质保期)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得 4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相比,每延长 1 年质保 期加 0.5 分,加分至标准分为止。 |
9 | 节能、环保产品 | 2.0 | 除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外,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的,每提供一项加 0.5 分;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的,每提供一项加 0.5 分,两项 最多加分至 2 分为止。 注:投标文件中附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 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加分。 |
(一)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标报价修正(如有)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
(三)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评审因素和标准》。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 2024 年药学院临床药理学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货物采购项目
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否合同编号:
招标编号:
甲方(需方):宁夏医科大学乙方(供方):
签约地点:宁夏医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 年 月 日宁夏中程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评审, 项目的招标结果和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 )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合同项目
1.1.合同货物清单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内容一致。
1.2.乙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及调试。
2.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该合同总金额包括:货物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后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维修更换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含税价格。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
金额不变。合同组成
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它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技术要求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的技术要求,并提供货物的厂家测试报告。所有货物及服务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专利、税费等。
5.合同货物包装、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5.1.合同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5.2.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
5.2.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
5.3.1.乙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调试,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3.2.乙方安装时须对各安装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
5.4.测试验收
5.4.1.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移交所有资料文档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应在甲、乙双方联同有关验收部门共同参加下进行。
5.4.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
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后延。
5.4.3.验收标准、方法: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执行。甲乙双方按照中标合同对所有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技术参数、台件数、金额以及质量等进行逐项验收,并在交接清单上由双方代理人签字予以确认。同时,乙方必须将货物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及其它相关资料交付甲方。验收时,以上项目若与中标合同不符,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进行处理,否则甲方不予验收。
5.4.4.如果合同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装,以保证合同货物安装调试的成功完成。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5.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乙方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 供应商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调试,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6.3.提供相关应用技术资料。
6.4.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均须符合国家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主要产品必须是有品牌的、全新的,出厂后未开封、未使用过的整机产品。
6.5.质量及验收标准:质量符合买方要求并符合厂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同时按厂家标准验收程序和中国国家计量标准部门或行业的有关规程进行验收。
6.6.要求必须有专职的维修工程师负责仪器维修,无论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系统出现故障或意外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启动即时响应预案:收到用户报修电话后 30 分钟内响应,2 小时内电话或远程指导解决;如需上门服务,48 小时到现场,如现场不能解决,提供备用机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6.7.定期走访或实行远程维护,软件终身免费升级,硬件质保 3 年,质保期内所需零件由供应商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供应商负责技术服务和维修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费用。
6.8.1.技术服务: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且实验室条件合格后,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需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采购人现场安装、调试货物,安装调试需在 10 日内完成。
6.8.2.货物到货安装后,安装工程师提供现场所有货物基础原理介绍并进行操作培训。
6.8.3.在安装、调试、培训期间所需耗材由中标人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
7.合同履约保证金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中标合同总价 3%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在保函期限内对乙方经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约保函期限为:在出函之日至乙方提供甲方货物质量保证期满。
7.2.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供货,所供货物无质量问题,且执行完合同全部相应条款,并提供服务履行合同无任何质量问题。
8.付款方式
付款进度: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中标人按合同要求供货,根据双方认定的合同执行进度,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50%。待货物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执行完合同全部相应条款,并提供服务履行合同无任何质量问题,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按采购人财务要求提供的支付凭据及发票后,采购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100%。
9.技术服务
乙方应派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配合工作。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叛乱、瘟疫、自然灾害等;
10.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
10.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10.4.如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在提供相关证明后,任何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1.索赔
11.1.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违约与处罚
12.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的违约金。
12.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的违约金。
12.3.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取消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违约赔偿金,赔偿金一次性支付完成。
13.合同终止
如果乙方违约,并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书后在 7 天内仍未能履约的,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3.1 合同取消后的付款方式
14.法律诉讼
在合同履行期间,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自协商之日开始的 30 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可将争端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5.其他
15.1.合同经买卖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买方的采购文件、卖方的响应文件、承诺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本合同一式 6 份(买方合同签订部门 3 份、货物使用单位、卖方、招标公司各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用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宁夏医科大学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采购部门负责人:
使用部门负责人: 签约代表:
开户银行及账号:银川市农行 开户银行及账号:医学院分理处 29515001040000016
地址:宁夏银川市胜利南街 1160 号 地址:电话:0951-6980080 电话:
日期:2024 年 月 日 日期:2024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1.服务内容明细表: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单价(元) 数量 总价(元)
1
2
3
…
合计金额:(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2.中标人相关承诺附件。
注:此合同版本仅做参考,最终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
三、开标一览表
四、投标价格明细表
五、评审因素和内容响应详情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八、培训方案
九、供货实施方案 十、售后服务方案 十一、质量保证措施
(封 面)
货物类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编号:
标段(包号):
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本人,以下统称我方)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采购计划编号)的投标,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投标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二、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三、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有),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的权利。
四、我方已提供投标供应商(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纸质版文件 份,电子版(NXTF)文件 份,电子版(nNXTF)文件
份。
五、我方承诺:自投标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为止,撤销投标的、或者中标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费的,我方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不低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六、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一旦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采购人验收。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标段(包号) | |
投标价格 | 人民币小写(元): (项目报价方式为总价招标的填写此栏) |
人民币大写: (项目报价方式为总价招标的同时填 写此栏) | |
单价: (元)(项目报价方式为单价招标的填写此栏) | |
费率: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的 %(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招标的填写此栏) | |
折扣: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的 折(项目报价方式为折扣招标的填写此栏) | |
合同履行期限 | |
投标有效期 | |
备 注 | 1.投标价格为供应商考虑各种因素(含折扣、优惠等)的最终报价。 2.投标人提出的赠送不作为评标依据。 |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三、投标价格明细表
(货物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制造商 | 单价 (元)/费率 (%)/折扣 (折) | 数量 | 总价 (元) | 中小企业 (中型/小型 /微型) | 节能环保 (是 /否) | 节能环保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 强制采购产品 (是 /否) | 强制采购产品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合计 |
(此表格需固化在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由投标人逐项填写,并在填写后将中标人此表内容同步至政府采购管理系统)
注:节能环保产品及强制采购产品须提供对应证书扫描件附于电子投标文
件中对应模块中并加盖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未按要求提交证书的节能环保和强制采购产品均不予认可。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四、评审因素和内容响应详情
(一)商务要求响应表
序号 | 商务条款 | 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备注 |
商务条款要求 | 商务条款响应 | ||||
1 | 采购标的交付 (实施)的时间(期限) | ||||
2 |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 ||||
3 |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 ||||
4 | 包装和运输方式 | ||||
5 | 质保期 | ||||
6 | |||||
7 | |||||
8 | |||||
9 | |||||
… | … | … | … | … |
注:如响应内容较多可在表格中填写基本响应内容,在本表后附件中上传详细响应内容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佐证材料或投标供应商自行认为
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扫描件。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
(二)技术标响应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备注 (页码) |
技术、参数指标要求 | 技术、参数指标响 应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 … | … | … |
注:如响应内容较多可在表格中填写基本响应内容,在本表后附件中上传详细响应内容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佐证材料或投标供应商自行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扫描件。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三)类似业绩
注: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未要求提供类似业绩的可不提供。
(四)售后服务
注: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评审因素中售后服务条款提供。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国家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 |
(五)节能、环保产品明细表节能产品明细表
注 1:节能产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非加“★”项确定;
注 2: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无须填写本表;
注 3:投标供应商须在本表附件中上传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电子签章,同时按以上要求填写明细表,否则不享受相关优先采购政策。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 环境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 |
注 1:环境标志产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确定;
注 2:如所报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必须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注 3;投标供应商须在本表附件中上传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电子签章,同时按以上要求填写明细表,否则不享受相关优先采购政策。
附件:
(六)其他评审因素内容
1.供货实施方案
2.培训方案
3.售后服务方案
4.质量保证措施
注: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评审因素中其他内容条款提供。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 | |
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 | |
照”或“营业执照”;如是事业单位,应提供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 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 |
任的能力 | 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是 |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 | |
执照”;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 | |
明。 |
(二)法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姓名)现任(投标供应商名称)、(担任)职务,为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标签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标签化)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注:自然人可以只附身份证,不填写本表。
附: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身份证正面
身份证反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供应商名称)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采购项目名称)、(标段)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标签化) 联系电话:(标签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标签化) 联系电话:(标签化)
注:自然人投标的或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身份证正面
身份证反面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说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供应商承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良好记录。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说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说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A 级以下的供应商须提供: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标段中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
详见附件:保证金缴纳(提供)证明。
该项目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未能及时到账的责任,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附件:
保证金缴纳证明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A 级的供应商须提供: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信用等级为 A 级,详见以下截图。(截图日期:招标文件发放期限截止之日至开标之日内)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3.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提供:
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属于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 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
特此声明。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标段)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 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1,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1 投标供应商需按提供的货物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应填写产品生产制造厂商。
注 2:投标文件项目所属行业应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相一致。
注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声明函为资格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及本声明函内容进行价格扣除。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57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 58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 1:应填写产品生产制造厂商。
注 2: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填写。
3、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 1:应填写产品生产制造厂商。注 2:非监狱企业无须填写。
4、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国家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 |
注 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带“★”项确定;
注 2: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项选择节能产品进行投标,招标文件中未要求的无须填写;
注 3:投标供应商须在本表附件中上传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电子签章,同时按以上要求填写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
六、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郑重声明,我单位与 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未再单独
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及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无须填写。
1、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关联企业明细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
2 | ||
… |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时,应据实填写 1 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