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商业性向日葵区域产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向日葵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向日葵”):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日葵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第三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雹灾、病虫草鼠害导致向日葵实际产量低于向日葵保险产量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产量由当地农业部门专家采用实地采样方式人工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向日葵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毁种抛荒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
(六)使用农药、肥料的品种、用量、施用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的损失;
(七)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八)暴雨、风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向日葵减产或绝收。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根据向日葵价格和每亩保险产量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产量参考被保险人所在区域龙头企业近三年平均亩产的 7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产量=每亩保险产量(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价格参考被保险人所在区域龙头企业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xxx为准。
第八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向日葵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向日葵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农业部门有关向日葵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向日葵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种植的向日葵所有权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规定变更相应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向日葵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向日葵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产量降低程度×保险面积×(1-绝对免赔率)产量降低程度=(保险产量-实际产量)/保险产量×100%
注:在发生损失后,由保险人和相关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现场逐地块查勘定损,待作物收获后进行复勘和最终定损,以确定实际平均产量。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向日葵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雹灾: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造成农作物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二)病虫草鼠害:是指在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病源生物、害虫、害鼠、农田杂草侵害作物,造成作物产量损失的。
(三)故意行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四)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五)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